女性农业人口城镇化发展论文

女性农业人口城镇化发展论文

一、城镇化建设背景下云南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的现实困境

一是忽略了女性农业人口转移性别差距的特殊性。女性农业人口特别是少数民族女性农业人口的市民化存在着诸多问题,女性农业人口在获得土地补偿、教育、科技等方面与男性存在差距,城镇化管理和政策制定者仍存在对女性农业人口社会性别视角盲区,社会决策者的行动滞后,妇女在技术培训及资源获取方面仍困难重重;二是农业女性化的趋势日显突出,这增加了云南省新型城镇化下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的难度。所谓农业女性化是指农村传统产业劳动量主要由妇女承担的现象。由于云南省农村男性外出打工人数增多,妇女已成为主要的农业生产者。对云南省农村的抽样调查表明,有60%以上生产劳动量由妇女完成。这一方面表明,农村妇女在农业生产中的任务是何等重要,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是何等的艰巨;而另一方面也表明赋权转移中的女性农业人口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三是女性农业人口义务与权利的矛盾突出。女性农业人口承担农业生产的重任,但在社会资源分配及服务支持系统上赋权不足,也少有倾斜政策。女性农业人口既承担生产性工作又承担了再生产(生育和照料孩子、老人、家务劳动)及社区管理(志愿的、无报酬的“闲暇时”承担)三重工作。女性农业人口在社会性别角色中,付出了巨大的劳动代价。但普遍存在经济、教育、科技、健康、社会评价等不公待遇,且三重角色的价值得不到社会完全的认可,对女性农业人口歧视时有发生;四是土地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处于边缘化。在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条件,每个农业户口都可分得一份属于自己名下的责任田(地)。这是生活在农村的基本权益。但对有代表性的昆明、曲靖、玉溪、红河等地州市的部分农村进行抽样调查发现,有20.8%的农村妇女没有自己名下的土地,这一比例比农村男性高17.5个百分点。这反映我省农村出嫁女和离婚妇女享有的土地权益不同程度受到了侵害。为了生存,一部分农村妇女不得不离开土地,从事非农产业。这就埋下了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的各种隐患;五是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后多在低层次、低工资、少保障的条件下工作。对云南省部分农村地区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女性农业人口获得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安排的比例只有34%,比全国低9.5个百分点,比十年前降低7个百分点;而超过40%的女性为“自己创业”,将承担更大的风险,甚至被迫、三陪等,获得就业保障系数远远小于男性。由此,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后,可能从农村弱势群体变为城市弱势群体,呈现贫困化、底层化和边缘化三大趋势。

二、城镇化建设背景下推进云南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的对策措施

(一)云南新型城镇化要有利于“人的无差别发展”。

“人的无差别发展”,包括性别无差别化发展。云南省的新型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城市人口比例增加和面积扩张,而是要在产业支撑、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生活方式等方面实现由“乡”到“城”的转变,中心是要解决农业人口的转移的市民化问题,要让转移的农业人口通过市民化在城镇中更好地生产、生活。目前生活在云南省城市中的大批农民工,多数集中在累、脏、苦、差、险、毒等行业,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住房、参与社会活动等许多方面,更没有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所以,推进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要着眼“人的无差别发展”,包括性别无差别化,要转变理念,矫正目前的二元化机制,实现城市财政支出和公共产品提供对所有居民的无差别、全覆盖。

(二)以社会性别分析为视角定位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的社会地位变迁。

女性农业人口已从传统的“男耕女织”到现当代的“男工女耕”和未来市民化的“男女平权”。社会性别分析认为妇女担负着生产、再生产和社区管理三重角色。而后两种角色大部分是无报酬劳动,联合国1999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指出:妇女这种劳动相当于11万亿美元,也即要开发妇女人力资源,必须在妇女三重角色中进行赋权,在生产层面上赋予土地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贷款权(如设立妇女银行),支持妇女参与物质资料生产;对妇女再生产和社区管理角色转变也要赋权,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用法律和政策保障女性农业人口在市民化中的家庭地位和妇女权益,减少因家庭动荡给其带来的伤害;同时,改善社区环境,扶持母亲,通过市民化减轻女性农业人口三重角色的重负。

(三)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把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纳入决策主流。

政府在政策干预、行动支持、资源分配、科技投入、贷款帮助等方面要体现出差别性。女性农业人口既是农业劳动者,也是计划生育的主要承担者,既要当好妻子、母亲,还要承担照顾老人的重任(我省已进入老龄化省区,65岁以上人口占11%)。在新型城镇化中,投资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提升她们的能力,帮助她们市民化具有划时代战略意义。个案调查表明,对女性农业人口投资(项目资金、培训资源分配、小额信贷投入)效益好、效率高、回报大、投入资源浪费少。故要厘清社会、政府对农业女性化的认识,由过去“维权”为主转为“赋权”为主,使女性农业人口从被动接受帮助变为有自主能力、适应性强的群体。为了使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沿着正效应方面发展,防止妇女贫困现象出现,政府在制订农业人口转移战略决策时,将妇女发展纳入政府的重要决策中,在决策时应多倾听妇女的声音,多了解其需求和困难,多出台激励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的措施,充分调动其市民化的积极性。

(四)多举措制度化提升女性农业人口素质。

提升女性农业人口素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必须以制度作保障多措并举。“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女性农业人口素质培养除了把有效的措施落实到位的同时,必须要一整套的法律政策和制度的支持和保证,只有在制度上确实保障,才能帮助她们尽快适应目前多重角色的需要,使她们能顺利、有效、公平地参与到城市经济发展的大潮中。为此,在客观上,促进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需要获得社会系统支持,如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小额信贷、市场信息、文化教育、实用技术和卫生保健等公共服务;在主观上,为了让女性农业人口真正成为市民化参与者,必须提高其综合素质水平,使之具有一技之长,具备一定的参与社区决策和管理的能力。

(五)加强女性农业人口妇女组织建设。

妇女组织在协助党委、政府开展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进程中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应予以落实并强化。基层妇女组织的作用既是隐性的,又是显现的,共同形成强大的合力,促进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进程,其作用毫无疑问是积极的。各级各部门的妇女组织应积极作为,主动融入,发挥各自的优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对农村妇女开展社会性别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妇女提高劳动效率,维护妇女以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为基础的文化权益,支持女童入学,提供创业资金支持等,做一个维护家庭文明稳定和妇女土地权益的实际承担者,具体地说,各级妇女组织要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妇女支持,实现性别平等,做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的重要组织保证。

三、结语

当前,在城镇化实践中仍然存在简单地把农业人口的转移等同于把农民“搬家进城”“造楼为城”等现象。人是“三农”的主体,也是“三农”问题的根本所在,因此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而不是建高楼、建广场、搭市场。城镇化就是要让更多的农村人口走出农村,走向城市,融入更加开放文明的“大社会”,农村人口转移不出来,不仅农业的规模效益出不来,扩大内需也无法实现。抽样调查表明,大部分女性农业人口对那种“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男性能力天生比女性强“”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等观念还是持赞同态度。新型城镇化的真谛是人的无差别发展,这是城镇化的本质、核心和关键所在。可见,城镇化语境下,结合云南实际,促进女性农业人口市民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改变她们的实际生存境况,而且可以提升她们的精神境界和社会层次。

作者:周兵 黄荣华 单位:云南农业大学 云南农村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