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正义视域下新型城镇化建设路径

空间正义视域下新型城镇化建设路径

[摘要]新型城镇化是在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的时代维度下推动区域内城乡协调发展与互促共进、塑造差异空间的实践探索,是促进中国城镇空间生产的一项战略规划。这一规划是新时代条件下实现城市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然而,我国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所造成空间不平等的历史经验表明,只有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才能真正促进空间生产。坚持合作与共享、注重差异化发展、加强对外开放步伐以及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是中国特色城镇化建设走向空间正义的实践路径。

[关键词]空间正义;新型城镇化;塑造差异空间

1空间正义的哲学意蕴

在20世纪60年代,法国哲学家昂利•列斐伏尔将城市经济发展与地理位置、生态发展、社会关系等因素汇集起来,对关于公民在空间生产和资源配置过程中的空间权益是否公平的探讨,产生了新马克思主义城市学派。该理论超越了马克思主义传统意义上只将城市空间作为资本主义发展“容器”的理解范式,认为空间不仅可以作为一种物质存在被消费,也可以成为生产的对象。空间正义旨在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价值准则,以确保在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中,人人可以得其所得,当然也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公平分配。走向空间正义是在当代人生存的空间维度中追求公平正义权利的体现。

2空间正义: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价值原则

城镇化建设就是城镇空间拓展的结果。城镇化建设中的空间发展主要具有两个属性:第一,表现为城镇化空间增长的物质属性。即人口数量的增加、城镇建筑物密度的增大以及城镇占有地域规模的扩大。第二,表现为城镇化空间增长的社会属性。城镇化建设是一个覆盖人口、经济、社会、土地、生态等多个领域综合建设、协调发展的系统建设。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城市的急速扩张、空间性的组织问题会导致城镇化空间体系中各要素的集聚、相互作用和最优分布,以优化产业结构、城镇化布局和形态。城镇化建设的自然属性中区域规模的物理性扩大,以及社会属性中空间系统各要素之间的重新分布、相互作用,表明城镇化建设的过程就是一个空间生产的过程。因为广义上“生产”的概念就是指社会组织将其物质、社会、生态等领域的输入转化为输出的过程。走向空间正义是新型城镇化空间生产的价值取向。新型城镇化建设强调以人为核心,促进城乡区域经济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如果城镇化建设一味地服从于资本逻辑,将空间生产作为资本增值的途径,片面追求GDP增长,就必然会带来城镇空间非正义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在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历史进程中,资本逻辑曾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对内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对外促进经济有序化开放,在我国经济建设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生产力水平已经得到极大提高的新时代,生产和分配过程中的正义性问题变得更加突出,这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新时代五大发展理念的实践需要。因此,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空间正义原则,尽可能避免资本逻辑“单向度”问题的产生。在城镇空间生产中,要加强城乡间发展的协调性、提高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内在耦合性、深化农业与制造业间的关联性以及促进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的和谐性。只有以空间正义为价值取向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才能真正促进空间生产,才能真正实现现代化发展。

3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路径探析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发展要求、坚持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的时代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时期,也处于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深刻认识城镇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城镇化蕴含的巨大机遇”。[2]而在空间正义视域下,坚持合作与共享、注重差异化发展、加强对外开放步伐以及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是中国特色城镇化建设的实践路径。

3.1坚持合作与共享

马克思在对黑格尔历史哲学批判继承的基础上提出了整体性发展观念。他认为,整体是由多个部分组成的,不同部分的聚集、相互作用与合作维持着整体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即使不同部分之间出现的那些矛盾与冲突,也能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中被转化或解决,从而呈现出一个整体的新结构与新特点。在新时代条件下,马克思关于整体性发展观念的论述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走合作与共享发展路径提供了理论依据。合作可以产生“1+1>2”的协同效应,是实现互利共赢的法宝。在坚持合作共享发展的前提下,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生产空间正义与分配空间正义就只是选择该实现路径所附带的异质性正义结果。所谓合作共享,在广义层面上可以理解为一定区域内城乡之间良好的分工与合作关系,促进城镇化建设的协调性发展;而在狭义层面中可以具体细化为城镇区域要素体系中农业与制造业、工业化与城市化、中心城区与城市郊区、人与自然、物质属性与自然属性等要素的内在关联性,加强分工协作、提高要素集群效率,使城乡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尽可能避免城乡空间“二元”对立问题的发生。在合作与共享实践路径下的新型城镇化空间生产与空间分配,可以降低区域内不同社会群体与阶层的社会隔离、增强空间平等性与流动性,最终为空间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对于主体而言的合作共享,一方面表现为不同群体与阶层能够公平地占有生存空间、共享发展成果,特别是保护城镇弱势群体正义的空间权利。在合作与共享发展的前提下,空间的发展方向就不会被任何主体任意控制,个体得其应得的社会资源就不会被随意贬低或者剥夺;另一方面表现为空间资源在人类不同代际之间的公平分配。如果新型城镇化建设过渡地消耗、浪费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一味地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加剧了后代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也是不正义的表现。以空间正义为价值取向的城镇化建设必定是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必定是在资源与环境承载力以内的绿色城镇化;必定是促进人类文明进步与现代化发展的健康城镇化。

3.2注重差异化发展

正义就是要承认差异、尊重差异。区域中主体的多元化、需求层次的多样化、文化底蕴的丰富性共同造就一个城镇的差异性特征。这种差异性成为一个区域发展的内在动力,促使不同主体、需求与文化底蕴等产生碰撞、冲击与融合。“城市正义的空间性和差异性决定了城市正义必须保证一种差异的状态”,[3]这种差异性与多样性推动区域内不同要素、个体的流动性,从而使城市能够保持活力、增强城市的创造力,为这个城市的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城市空间正义不仅是由差异性的动态发展过程造就,也是一个不断生产差异的过程。正如列斐伏尔所表述的那样,城市空间是一种抽离与聚体、均质与断裂的集合体。一个符合自然与社会发展规律、稳定有序发展的城市一定是具有差异性和流动性属性的城市。在新型城镇化建设重塑空间的过程中,要求区域内不同的主体与要素各发挥其所长,从而实现区域内协同发展。由于地理位置、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方面的丰富性与异质性,导致城镇化区域内部的发展差异较大。在我国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区域协调性曾出现过许多问题:城市聚集了大量的资金、人才和土地等资源,在发展过程中产生明显的“极化效应”与“回荡效应”;而农村地区与城市有较大的发展差异,教育资源的短缺、大量的空巢老人与留守儿童、不完善的基础设施等问题,降低了城乡空间的内在关联性,导致城乡空间的“二元”对立,这是城镇化偏离空间正义原则的表现。然而,“许多政府,由于对支配城市发展的力量从根本上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在处理城市规划与城市问题时,常常采用极其随意和不负责任的方式。这往往导致‘越是治理,城市的弊端或恶行越是猖狂’”。[4]因此,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政府要继续保持“社会公仆”的本色,制定恰当与合理的城市规划与公共政策,不断缩小城乡间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差距,增强城镇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溢出效应”与“虹吸效应”,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所以,一方面倡导协调发展、相互促进,体现城镇化区域建设中的开放性、共享性与自由性;另一方面,城镇区域一体化发展不等同于一样化发展。因此,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具体实际状况来突出个性和差异,拒绝去复制不符合当地历史记忆与地域特色的异化空间,抵制空间的资本化与权力化,切实实现促使社会、生态与时间协调统一的空间塑造。

3.3加强对外开放步伐

开放性品格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随处可见,如马克思所描绘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没有剥削、阶级和压迫的社会,取而代之的是人人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有、共建、共享”的社会。并且,马克思提出的整体性发展观念不仅是指区域内部的协调性与完整性,也包含着更高层次的全球化意识,即主体在对外开放基础上,融入具有流动性与整体性的全球空间建构。在全球性的空间建构中将不存在话语霸权,主体在正义合作的过程中实现共同的价值、推进互利共赢。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要全方位加强对外开放步伐,以积极的发展态势融入全球性的空间建设中。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进入世界性的空间资本体系,成为吸收资本盈余时空转移的“接收器”,促使中国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就完成了从初级的资本积累到空间资本化的转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政府充分利用国内丰富且廉价的劳动力资源,积极接收国外由于空间资本化而转移出来的产业,形成了以“两头在外”为特征的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在全球性空间资本化的发展机遇与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下,促进国内城镇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工业的发展可以为城镇化区域内部从农村向城市转移的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进一步提高中国城镇区域空间生产的水平。当前中国城镇化水平已经进入加速期,更应该加强对外开放步伐、注重维持对外经济开放的有序化。因此,在新时代条件下,要继续加强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深全球资本空间化对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中国城市空间生产。

3.4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理念

马克思十分重视对伦理情感的思考,注重将地理学与人类日常生活、生产实践紧密相连。马克思空间正义思想中蕴含着伦理空间正义的思考,其核心内容在于“通过改变对空间的占有和使用方式,为人民争取空间的支配权和发展权,通过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权利,达到提高人的尊严和地位的价值”[5]。在20世纪末,从俗世立意的维度研究人的存在问题一度是哲学界探讨的热点,重新定位个体及其关于生活的总体性愿望得到了极大关注。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转变。政府为了攻克之前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空间生产机制所造成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在国内培育并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国际上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致力于真正实现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现代化发展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了缩小城镇化建设中的城乡发展差距、更好地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党和政府也制定一系列相关战略和工程,探索适合新时代城乡协调发展的空间生产机制。三农问题、乡村振兴、精准扶贫和建立雄安新区等战略的实施不仅是城镇化建设中空间构序重组的实践探索,也是真正将城市与乡村的生产生活实践整体融合并升级的时代冲锋号。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因此,党和政府必须健全体制机制,扩大和强化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发展成果的分配要注重平衡和兼顾各个相关利益的利益,消除城镇化建设空间资源长期存在的分配不公与待遇差距。党和政府要制定符合空间正义的政策和措施,一方面帮助乡村地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另一方面真正落实城市对乡村的反哺和辐射带动作用。那些由空间不正义扩大化的城镇化建设,是与“以人为本”理念相悖的,势必会造成新一轮的空间不平等。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现阶段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达到了58.52%。在城镇化建设已经进入加速期的现阶段,只有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真正实现让人民共享一切发展成果,才能使城镇空间生产充满人情的温度,才能让城镇化建设向更有质量的方向发展。

作者:樊霞飞 单位:首都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