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范例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范文1

一、农业科研单位技术合同的内涵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其中,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受托方为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农业科研单位技术合同主要涉及农业科技领域技术转移和转化应用签订的技术合同,农业自身存在周期性长、地域性强、抵御自然风险能力弱等特点,因此,农业科研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通常呈现合同金额低、合同零散、执行年限较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特征,这也为技术合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二、农业科研单位技术合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合同类型分类不够清晰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激励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允许对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进行相应奖励分配,但也要求科技人员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中提到,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公示信息需有技术合同登记信息。而实际科技成果对外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虽然能意识到签订技术合同的重要性,但对技术合同的定义及合同类型分类不清;部分农业技术转移转化涉及内容较复杂,如一项农业技术既有技术转让又附有技术服务的内容,或农业企业委托的内容既涉及技术开发又涉及技术服务等情况,科技人员对签订何种类型技术合同认识不清,导致技术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难以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求,也为后续享有相应政策和权益方面带来了困难。

(二)合同条款约定不够严密

在签订技术合同过程中,科技人员往往将关注点放在具体履行的技术内容、目标参数和合同金额上,对技术考核的要点能否顺利完成、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是否符合市场预期定价关注较多,但对技术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约定不具体;对涉及可能产生的新的科技成果归属约定不明确或没有进行约定;对农业成果许可使用的方式理解不清晰,成果许可期限、许可范围以及独占、排他、一般等何种许可方式缺乏深刻认识;有的与长期合作的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甚至出现口头协议,依靠相互信任替代书面合同条款的约定,法律风险意识不足。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抗拒因素或客观原因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新的重大科技成果如何归属等问题因事先没有约定,往往容易为双方带来利益纠纷。

(三)技术合同签署主体存在不规范

《民法典》要求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农业科研单位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事业单位法人,应以农业科研单位为主体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下属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农业科研单位为主体对外签订技术合同。而实际中,很多农业科研单位都有下属涵盖不同学科的研究所,有些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果以下属研究所名义对外签订了技术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所带来的法律责任,还是得由其法人主体农业科研单位承担,为农业科研单位带来了管理上的隐患。

(四)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不够

一项技术合同签订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技术交易的完成,相反,只是意味着技术交易的开始。在技术合同签订后,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期限推进执行。但在实践中,有时存在约定和执行有所偏差,特别是农业领域的技术合同,因农业自身特点,受自然条件、地理环境等外部不可控因素影响较大,合同推进进度设计的合理性、市场需求的变化以及市场的认可度对执行过程有所影响。农业企业大都是中小型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旦市场发生变化,可能产生经费到位不及时或无法到位的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变更,或合同履行一部分、后续无法履行的情况,没有及时签署书面变更或终止协议,合同履行的过程监管还不够到位。

三、加强农业科研单位技术合同管理建议

(一)规范技术合同的签订

技术合同是合同当事人进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科技人员在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因持有审慎的态度,规范签订相应的技术合同。首先,应正确辨别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内容,按照技术合同的不同类别,合理地签订相应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合同。其次,应严格约定技术合同的条款。对技术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仔细把关,明确技术的具体内容、指标参数、目标要求,合同的执行期限、方式和验收标准、知识产权归属等细节;同时要重视风险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注重体现双方对等原则,合同条款的约定对双方都要有约束力,才能更好地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

(二)强化技术合同的法律风险把控

农业技术合同涉及内容广泛,不仅要求农业科研单位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农业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还要求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然而,科技管理人员大都是农业科研或农业管理相关专业出身,缺乏法律专业背景,在对技术合同审查时,可强化日常法律咨询,通过借助单位外聘法律顾问从技术合同签署主体是否规范、当事人双方权责是否明确、权责是否对等等方面进行核查。特别是针对较复杂的技术合同,可请专业法律顾问在谈判时提前参与,对技术合同签署对方主体民事行为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协助科技人员对合同条款和内容约定的完备性从法律专业角度予以把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全流程监管

全面落实技术合同全过程管理,从合同签订、认定登记、合同执行推进到合同履行结束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技术合同流程软件管理系统,通过软件管理系统全方位掌控流程;一方面让科技人员更加直观掌握技术合同进展情况、经费到位情况、执行情况等;另一方面让科研单位管理部门可以及时跟踪技术合同推进进展,督促各方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权责,全面跟踪技术合同进展是否顺利,合同内容履行是否存在问题;并与企业、科技人员保持良好沟通,对未按技术合同节点推进的合同进行及时督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修改或补充合同条款,促进合作双方顺利完成目标任务。

(四)加大技术合同培训和宣传力度

技术开发合同范文2

我国涉及建筑节能的法律条文较少,虽然《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都涉及到建筑节能,但对其行为规范不够具体,相关条文较少,内容较为原则,难以起到实际的作用。在过去几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多项建筑节能行业标准,但在实践中却难以落到实处。由于缺乏具有法律依据的奖惩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更是发展缓慢[2]。我国对建筑节能改造的补贴力度仍然偏小,而且没有统一的合同文本,没有统一的参照基数,节能量和节能效果如何认定都是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容易出现纠纷。

企业组织形式在美国,BESCo主要来自于独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和附属于设备供应商、公用事业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施工企业、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的节能服务机构[3]。其中设备供应商下属的子公司,一般是专业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其市场份额最大。日本的BESCo本身就是大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BESCo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它们大多是大公司或附属于大公司的子公司,以专业化的方式运营管理,能为客户提供最佳节能方案,所提供的服务既有专业性的又有综合性的服务;那些附属于大公司的BESCo,通常不生产和经销产品,而是依托其母公司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因此它们被列入服务行业,按服务业的税种纳税。我国的BESCo大多为中小企业,包括以下几种组织形式:一种是新设立的公司,专门提供建筑节能技术咨询和节能改造项目管理服务;另一种是建筑设备、楼宇自控等产品生产商,它们开发、研制和推广其节能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和节能产品安装、调试及能效检测等服务;提供节能建筑设计、施工承包服务的企业也属于建筑节能服务公司;此外还包括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科研机构等[4]。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BESCo在节能服务运营资本和经营规模上差距较大,相当一部分企业具有建筑节能服务和节能设备供应商双重身份。它们被税务部门简单地作为节能设备销售商,本应按服务税计税的节能服务业务,被视为设备销售业务,按增值税纳税。

企业服务对象与市场开发在美国,各市或州政府、高校、公共免费义务教育学校、医院和联邦政府部门(简称MUSH机构)是节能服务产业的核心用户群,它们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中一直占有较大的份额,且有上升趋势(如图1所示)。根据美国国家能源服务公司协会(NAESCO)2010年的研究报告,2008年针对MUSH机构和联邦政府部门的节能服务收入就占企业全部收入的84%。在日本,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综合改造项目业主是BESCo的主要服务对象。在欧盟,由于政府和公共机构是能源消费的最大用户,因而欧盟国家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措施就包括在政府办公楼或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优先选择专业节能服务公司[5]。目前,我国BESCo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工业和商业建筑的私营业主,而非政府部门,住宅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也屈指可数。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这两大建筑节能服务的主要市场还没有释放出来。

项目运行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建筑节能项目运行的主要模式,在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普遍得到应用。从数量上看,美国、78日本采用的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类型主要是保证节能量型合同。在这种合同形式下,项目有比较明确的节能目标,项目资金由节能服务需求方负责筹集,项目风险由节能服务的需求方和BESCo共同承担,因此有利于BESCo的发展。然而,我国由于涉及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法律与法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措施、建筑节能标准和能效评估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项目中尚未普及,即便采用,也是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为主。在这种合同模式下,BESCo不得不独自承担项目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同时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里会出现节能改造所产生的大笔现金流出,每年回收收益的方式也使其现金周转速度变慢,这无疑不利于BESCo的成长[6]。

项目融资渠道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节能服务公司具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资金供给比较充足。在政策支持下,银行降低了节能服务业的贷款利率,延长了贷款期限,在法律上也延长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限。除了常规的银行贷款外,美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能得到REEP(Ratepayer-fundedEnergyEfficiencyProgram)专项基金的支持,这项基金主要来源于用户支付的电费和增容费[6]。近年来,美国开始利用清洁能源房产评估债券为节能改造项目融资[7]。日本的BESCo可以通过政府提供的节能专项资金、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等多种渠道获得节能项目资金[8]。德国复兴银行对节能建筑给予贴息贷款,联合银行利用国家担保和补贴建立专门的资金、重建信贷机构推出“二氧化碳减排项目”和“二氧化碳建筑改建项目”为节能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此外,政府还在资金上鼓励个人和企业在住宅节能领域投资[9]。目前,我国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建筑节能项目,其资金主要来源于BESCo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形式使BESCo承担了项目融资的全部压力。由于从政府获得的项目资金十分有限,多数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只能从银行或民间借贷。然而,因公司的大量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留在客户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不承认这种资产的实在性,亦不认可把这种资产作为信誉抵押。另外,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作为新兴产业还未广泛被公众所了解,许多民间资金的投资者对其态度比较冷淡。

专业技术发展与人才培养发达国家的BESCo经过20多年的成长,汇集了建筑节能服务领域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具备节能方案设计、施工、项目管理、融资等能力,其服务标准完善,服务质量水平高,服务内容比较丰富。美国建筑节能标准及绿色建筑评估体系(LEED),为建筑节能领域提供了统一的执行标准。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下属的各实验机构,分别从事新型建筑材料、能源、光源以至灯具等相关研究,并通过企业将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生产力[10]。在人才培养方面,美国社区大学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团体联盟组织是节能人才的主要供应源,为节能领域培养了能源经理、暖通技术员、能源审计师、可再生能源专家和建筑分析师等专业人才[11]。日本“建筑物的节能标准”以及建筑物综合环境性能评价系统(CASBEE)[12],为建筑节能领域提供了统一的参考标准。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开发机构(NEDO)对附属于建筑节能服务企业的建筑节能研究所的研发项目负责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12]。在节能人才的培养方面,日本专门的节能管理学校为节能服务公司培育了一批节能专业人才,经过培训的学员,可以获得国家颁布的资格证书[13]。德国高等院校及相关机构开展的能源管理师培训,为建筑节能领域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服务领域的企业较少,缺乏专业精英,服务标准不完善,服务内容较为单一[14]。其次,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建筑设备、部品、材料等产品的节能标准和能效检测与评估标准等发展滞后,建筑节能技术创新机制尚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从事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的队伍比较松散;企业与科研院所、大学、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之间缺乏相互沟通;一些大学或科研机构研发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难以在建筑节能项目中得到推广和应用。另外,在大学里,也没有设置相应的专业和课程、以及专门培养建筑节能服务领域的专门人才。#p#分页标题#e#

技术开发合同范文3

改革传统模拟型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导入企业真实开发项目,针对工业设计专业就业岗位核心技能需求开展任务型毕业设计。完成具有时代特色和市场生命力的产品。使学生走向工作岗位后,能迅速适应企业对实用型、即用型人才的需求;创建教师指导—企业论证—学生设计三位一体的教学链,形成市场—企业—学校一体化教学场,使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真正实现以就业为导向,以提升学生核心技能为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在企业真实项目背景下开展毕业顶岗和毕业设计,更加贴近中小企业的研发条件,紧扣市场需求,降低生产成本。使学生的设计脱离纸上谈兵,更具有实战性和应用性。

(一)完善课程目标

毕业设计是教学过程的最后阶段采用的一种总结性的实践教学环节。此次毕业设计教学改革在原有基础上,要求学生在毕业设计选题上必须符合企业的实际项目;以实习学生为主体,学校为主体项目人单位平台,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开发合同》。在最后答辩中,包含了用户市场、企业对实际开发项目的认可度。通过答辩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结合实际完成课题项目的能力。

(二)建立毕业顶岗、毕业设计的一体化教学体系

改革单纯以学校为中心的毕业顶岗、毕业设计实践教学设置。以实践教学前期的企业与专业培养要求相匹配的对接项目为任务核心,有的放矢地安排学生到有利于项目完成的岗位进行顶岗实习。并合理安排相关岗位的周期性轮岗。使顶岗实习实践教学紧紧围绕企业项目展开。使顶岗实习与毕业设计任务有机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体化实践教学体系。

(三)创建教师指导、企业论证、学生设计三位一体的教学链

企业项目,教师在理论方面给予支持,企业对市场调研、项目实施方案、企业实施能力方面给予实践能力的支持。以学生为主体的项目实施,促使学生自主地积累相关的知识要素;三位一体的教学链,成为从市场到企业,从企业到学校的一体化教学场。对学生形成多视角、多方位的技术、实践能力的支持。

(四)开展实务导师型实践教学

企业项目的实施过程离不开指导教师、企业技术团队、学生的实践能力三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开展实务导师型实践教学,引入企业专家与专职教师,针对性地围绕项目任务进行实践教学。实现“以点穿线、以线带面”教学效果。

(五)毕业设计成果向产品化、商品化延伸

企业项目区别于与教学模拟项目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企业项目完成最终要实现设计开发项目的产品化、商品化。以往教学模拟项目以完成开发技术策划、方案为任务完成目标。企业项目完成,要在此基础上,经历技术方案的生产性转化,规模效益性转化,直至实现产品的商品化为最终目标。企业项目的后续转化目标往往是传统意义上毕业设计无法论证和实现的目标。而这点对于毕业生实践能力与企业对人才能力要求相匹配尤其重要。以企业项目为载体的毕业设计可实现向产品化、商品化的延伸。

(六)改革传统的专家型毕业设计实践教学效果评价

以企业项目为载体的毕业设计成果实现了生产性转化,规模效益型转化,直至实现产品的商品化转化,实现了对设计实践教学效果的多维度评价。评价体系从原有的专家型评价过渡到企业认同、行业认同、市场认同直至消费者认同的多角度评价。

二、实施“真题真做真应用”教学改革的具体方法

在校企实际项目合作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典型意义的校企合作规范文件,包括合作合同模板,毕业顶岗和产品开发管理的组织规范,成果评价鉴定规范,与企业签订长期合作合同。建立新的毕业设计评价体系,将学生设计成果与企业产品设计需求挂钩,综合考察设计质量与数量,将市场产品用户的评价和为企业实现的利润作为评价毕业设计教学成果核心指标,提交学生实际开发产品的效益报告。

(一)完善课程目标,提出并实施“真题真做真用”的毕业设计管理办法

在实施教改之前,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工业设计专业学生毕业设计效果差强人意,学生的职业能力达不到企业要求。表现为学生就业后,适应岗位时间偏长、就业竞争力不强等问题。此次改革课程就是在原有基础上,要求毕业设计选题必须源自企业的实际项目,开展合同制、任务导向型毕业设计。即以实习学生为主体,学校为主体项目人单位平台,指导教师承担项目责任人,与合作企业签订《技术开发合同》。设计成果最终转化为企业设计成果。通过答辩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结合实际完成课题项目的能力。实施中,制定了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关毕业设计“真题真做真用”的相关规则,修订了《工业设计专业毕业设计课题完成流程管理办法》,要求毕业设计必须“真题真做真用”才能通过考核,进而达到毕业条件。

(二)建立顶岗实习为合同制、任务导向型毕业设计相互联系教学体系

改革单纯以学校为中心的毕业设计实践教学设置,以企业与专业培养要求相匹配的对接项目为任务核心,有的放矢地安排学生到有利于项目完成的岗位进行顶岗实习,并合理安排相关岗位的周期性轮岗,使顶岗实习与实践教学紧紧围绕企业项目展开,顶岗实习与毕业设计任务有机组合,成为相互联系的教学体系。

(三)开展指导老师、企业专家团队围绕项目实现联合指导的实践教学

企业项目的实施过程,离不开指导教师、企业技术团队、学生的实践能力三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开展以项目实现为结果的联合指导,有针对性地围绕项目任务进行实践教学。实现“以点穿线、以线带面”教学效果。

(四)考核毕业设计成果向产品化、商品化延伸情况

企业项目的后续转化目标往往是传统意义上毕业设计无法论证和实现的目标。而这点对于毕业生实践能力与企业对人才能力要求相匹配尤其重要。基于企业项目的毕业设计可直观地观察到产品在企业的投产状况,用户反馈情况,市场销售情况,后续改进建议等综合数据。为后续的优化设计提供可靠的设计素材和评价依据。

(五)改革传统的学校单一型毕业设计实践教学效果评价

企业实际设计项目毕业设计成果实现了生产性转化,规模效益型转化,直至实现产品的商品化转化,实现了对设计实践教学效果的多角度评价。毕业设计效果也可通过企业付款额度,得到企业和社会认可度的综合量化数据。评价体系从原有的专家型评价过渡到企业认同、行业认同、市场认同直至消费者认同的多角度评价,使效果评价富有现实性和科学性。

三、实施效果与持续改善

(一)教学形式从虚拟设计过渡到了面对企业用户的真实设计

毕业设计形式从虚拟的毕业设计形式过渡到了合同制、任务型的企业真实产品项目的开发,使学生在真实的企业、市场环境下体验到了工业设计产品开发的真实流程。知道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如何面对用户、面对市场、面对企业生产能力和商业模式等条件开发适应的产品。学生面对企业的项目,设计的标准发生了变化。从学校标准为主转向学校标准与企业标准相结合,拓展了在传统观意义上毕业设计实践教学的内涵,

(二)教学内容拓展到更符合企业职业能力要求

本项目实践教学改革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最终目标,与企业的实际需求联系更加紧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遇见的问题也是当前本地区企业遇到的真实问题,包括对市场的认知、企业需求情况、企业研发状况、企业生产制造条件等基本涵盖学生就业所遇到的各种情况,对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学生通过真实项目的亲历实战,体验到从项目论证、项目调研、实质设计、样机试制、营销策划、量产后的市场反馈、调研整合等一整套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并且通过一项产品的设计流程体验,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三)学习态度从被动接受型向主动参与型转变

技术开发合同范文4

关键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省级农科院;企业;成果熟化;人才培养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以多种形式将农业新技术、新知识推广应用到实际生产过程中,满足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环境建设的各种需求,为农业增产、增收和生态保护等发挥重要作用[1-4]。

1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1.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政策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政策,主要分为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两大类;二是金融政策,为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具体包括设立科研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提供融资支持等;三是知识产权政策,推进农业科技与产学研合作机制建设,允许产学研各合作方将科技成果商业化,加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力度,强化法制观念,并通过专利手段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四是市场政策,按照“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完善的科技市场体系,引导成果转化;五是人才政策,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健全奖励和收益分配机制;六是土地政策,减免土地使用税费,为成果转化创造条件;七是管理体制政策,改革农业科研管理体制,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质量;八是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研究重点,引导农业科技投资立项方向[5-6]。

1.2省级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状况

本研究项目收集了全国24家省级农科院成果转化数据(见图1、图2)。结果显示,近年来各省级农科院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水平显著提升。2015—2017年,以技术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收入总额达20.6亿元,合同数量达14688项。其中,2017年收入总额为8.73亿元,较上年增长30%,合同总数为8207项,比上年增长129%。2015—2017年,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排名前3位的是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和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其对应的转化收入分别达1.19亿、0.92亿和0.91亿元。2015—2017年,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数量排名前10位的省级农科院中,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和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居前3位,其对应的合同数量分别为2345、876和812项。“四技”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明显优势,收入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超过55%,且合同数占总合同数的比例超过90%。技术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单项合同价值高:从收入金额来看,2017年技术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收入金额为3.39亿元(占39%),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收入金额为4.88亿元(占61%);从合同数量来看,2017年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合同数量为782项(占9.5%),同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数量为7415项(占90.5%);从合同平均金额来看,2017年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两类方式合同平均金额分别为43.35万元和6.6万元。

1.3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分析

1)“路演+竞拍”相结合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有着百年历史的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在加快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培育孵化的同时,创新探索了“路演+竞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7]。“路演+竞拍”的模式成功地实现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风险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的零距离接触。2017年5月,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主办科技成果投资路演会,众多农业科技成果登台亮相,吸引了大量企业和客商的关注。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在2017年浙江省秋季科技成果竞价(拍卖)会上,不仅推出了包括水稻、蔬菜、旱粮、花卉等农业新品种,而且根据产业需求,精选了一批具有商业潜力的技术成果,涉及食品加工、肥料生产、废弃物回收利用、农业物联网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多个领域。其中,起拍价达到了700万元的茄果类蔬菜新品种,尤为引人注意。“路演+竞拍”相结合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早在2016年就被原农业部列为全国种业权益改革十二大典型案例之一。公开竞拍的方式使得科技成果与市场和产业直接对接,能够调动更大范围内的资源参与成果转化,不仅十分有助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而且有利于发挥科技在现代农业产业转型发展中的支撑作用。2)着眼市场需求,跨区域合作研发,收益共享。2009年,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育成了适应苏中及宁镇扬丘陵地区种植的迟熟中粳稻品种“南粳9108”,先后在淮南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推广种植,获得广大农户的认可。但对于淮河以北地区该品种并不适合种植,极大地限制了其种植推广。针对这种现状,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瞄准市场需求,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跨地区合作,育成“南粳505”优良食味中熟中粳稻。该品种具有优质、高产、农艺性好等特点,其适种范围包括江苏、安徽、河南、山东等省,并于2017年通过山东省审定。为了挖掘和评估“南粳505”的潜在市场价值,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的最大化,江苏省农业科学院采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形式,对该水稻品种的特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推广地区种植现状等进行了全方位的专业分析。对于成果转化则采用市场化公开竞价的方式,最终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从参与竞价的6家企业中脱颖而出,以888万元品种实施权益费和0.2元/kg的销售提成价格获得“南粳505”的独占实施权。另外,售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销售提成不得少于100万元,实际转化价格已超过1000万元[8]。3)“即研即推,即创即转”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号召下,自大量工商资本下乡后,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使原有的主流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已不能满足农业产业的发展需求。与此同时,大量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的需求量逐步上升,不仅积极参与相关科研工作,而且愿意购买针对性强、技术含量高、长期稳定的科技服务,以期分享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聚焦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结构调整,提出与地方政府、农业龙头企业共建“即研即推,即创即转”的农业产业研究院合作新模式[9],探索新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市场化农业产业链服务模式。新型产业研究院作为实体运作机构,本着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的原则,不仅充分发挥了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而且发挥了地方政府和龙头企业的资源优势,很好地满足了三方对科研产出、成果转化、市场推广的需求,极大地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在农业产业研究院合作新模式运行过程中,必须明确技术归属,强调技术的商品属性。企业通过购买技术服务,拥有技术使用权,并通过资本运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商业价值,取得经济利益。通过产业研究院建立的利益连接机制体现技术及科技人员的价值,推动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4)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构建新型产研结合成果转化模式。为加强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辽宁省农业科学院通过派遣和鼓励科研单位的技术专家到企业任职的方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十一五”以来,该院大力开展了“专家进企业”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以与海城市三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作为例,该院派遣5名技术专家入驻企业,为其研发、生产和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企业则每年出资50万元作为技术服务费。该院专家张青被任命为企业总经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主要决策人,并得到企业30%的股权奖励。在张青的带领下,海城市三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逐步成长为带动农户年增收10亿元的全国领先的现代农业企业,其事迹登在2015年4月26日《人民日报》头版[10]。

2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各涉农高校和相关科研单位制定了各类政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和质量也在逐年提高,但调研发现目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难点。

2.1农业科技成果供给源头不强

目前,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侧的主体仍然是高校和科研院所,对于各科研机构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科研经费、人才培养等;农业科技研发经费的供给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市场,农业科研项目主要来自各级政府的各种资助,政府与科研机构是委托-的关系,科研项目的取向是面向政府而不是面向市场,从而导致了科研选题与生产实际需求脱节,农业科研工作与市场需求存在信息缺位等问题。科研单位对于科研人员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科研项目、专利、论文等,虽然最近几年少数科研单位也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绩效考核,但是由于多年来的惯性和氛围,科研导向很难做到以生产需求为目标,从而使得农业科研成果在数量上有进展,在质量、转化的匹配度方面难以得到保证[11]。近年来,比较有代表性的高水平科研单位提出“顶天立地”的科研策略,即不但有前端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也有后端的产业化研究。但是,在定量化的高水平科研单位绩效评比的动力驱使下,大多单位更重视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科研人员为了获取职称、人才称号等,也更在意专利、论文的指标考核。由此,对于能否转化应用科技成果则被放在其次考虑,且目前普遍存在农业科研中缺乏经济性研究,导致部分科研成果不具有推广的成本属性,也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2.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

在农业实验室科技成果向产业化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中,还有大量工作要做,这个环节需要大量的投入,不但风险高、周期长,而且由于市场波动和新技术、新产品潜在的替代威胁,收益普遍存在不确定性[12]。基于上述风险,农业科技成果需求方(如企业等)持比较谨慎的态度介入,而成果供给方(如高校、科研院所等)由于缺乏产业化人才和市场推广渠道,普遍对后端的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环节介入不深,收效甚微。资金短缺是造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为此,国家于2001年设立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门用于农业科技成果的开发、中试和熟化,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但该基金的规模有限,来自政府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占比重较小,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存在严重不足,不仅体现在政府投入的不足,更表现在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因此,如何引导社会风投资本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3缺乏对专业转化队伍的建设及相应激励措施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专业性的活动,当前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滞后、能力不强,体现在能满足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不足。调研结果显示,目前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大概分以下几类:一是原科研管理人员。部分科研单位将成果转化工作纳入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之中,他们对科研技术及技术市场的了解十分有限,更缺乏融资、谈判等专业技能,同时,这部分人员因人事管理制度及单位顾虑,在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上,相关激励措施得不到落实。二是科研人员。涉农高校和农业科研院所还缺乏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够重视,也不够了解,他们工作重点仍然是科研项目。三是农业协会、农业企业人员。这部分人员对市场情况相对熟悉,但对科技成果的信息缺乏了解,其所能发挥的中介作用有限。四是技术推广体系的农技人员。目前,这部分人员主要从事公益性推广工作,在定位上是否能承担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职能还值得商榷。综上所述,目前适应我国市场机制的专业化服务性中介队伍尚处于萌芽阶段和探索期,很难满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需求,由此导致了技术推广能力不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2.4农业企业实力薄弱,主体地位尚未确立

农业科技型企业具有与市场联系紧密、熟悉市场环境和需求等优势,相比科研机构和高校而言,应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占据主体地位,能够实现更高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收益率。然而,目前我国农业科技企业大多还处在发展初期,其规模、资金、人才和技术储备都不足以完成科技成果的自主创新和转化,很难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扮演主体角色[13]。另外,调研中还发现目前省级农科院院属企业实力普遍较弱,院属企业及院属研究所成果转化企业在前期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国有股份退出或持有比例下降等现象。

2.5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不平衡

在对省级农科院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调研中发现,各院对科研团队的分配比例均高于50%,最高的甚至超过90%,相关转化政策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但是,收益分配需要平衡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比例,过多的个人分配比例将造成单位经费过少,从而影响继续研发投入和单位基础建设,以及单位科技成果研发的持续性。同时,由于农业科研长期性、公益性的特点,科研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公益推广、行政后勤人员的奖励份额较少或没有,收益分配不均、收入差距急剧拉大的现象值得警醒,长期失衡也终将制约农业科研单位成果转化的发展速度和质量[14-15]。

2.6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作用发挥亟待提升

目前,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县、乡等几个等级。其中,县、乡两级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队伍承担着关键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及农业灾害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资源与环境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和农民教育培训等公益性职能。但从整体人员情况来看,还存在队伍的专业素质整体上不高的缺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农业技术的推广提出了新要求,原有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下,出现了严重的不适应:在多次机构改革和重组中,人员不稳定和流失严重,人才队伍质量和数量难以保证;其定位的公益性推广职能常常受到商业性利益的挤压,公益性推广与商业性推广之间交合不清;对所推广的农业科技成果缺乏源头接口;部分推广部门以推广之名行推销之实,片面追求商业利益;一些地方部门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人为设定标准限制和排挤外来商业性技术推广,甚至存在部分基层技术推广部门为了政绩考核,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广等情况。

3新时代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建议

3.1优化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机制

农业科技成果一方面要满足企业和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还具有一定的基础性和公益性,主要体现在区域内进行大面积推广以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另外,一般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致使企业的参与度不高。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动力还在于政府的推动、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技术研发力量投入。因此,我国应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将财政资金主要向公益性、基础性科研领域倾斜。在考核和评估时,对政府直接支持的研发项目,应构建有针对性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创新项目,应降低考核频率,给予其稳定的长期支持,不宜急功近利;对于应用性、开发性研究项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建立以农业生产实际需求为导向的科研立项机制和考评机制。涉农高校、科研院所要从注重计划项目立项转向组织和发动更多的社会资源进行创新,完善产学研平台建设机制、以协同为导向的顶层设计和组织机制、资源管理和利益风险共享机制,建立以协同为导向的组织运行构架,改善农业科技创新环境。同时,鼓励企业提升自身的科技成果研发能力,增加成果的产出量,增强成果供给后劲。

3.2完善成果熟化机制,推进科技金融协作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虽然众多,但呈现“头重脚重中间轻”的状态,即科研机构前沿技术研发(头部)与技术最终商业化(脚部)之间存在一大段空白。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政策设计解决实验室成果到商业化成果的“接力”与“协同”的熟化问题。在科研机构内部对评价机制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制进行改革探索,在此可以考虑设置开发研究高级职称,探索赋予科研团队应有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以充分激发科研团队进行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在科研机构外部,加强科技金融的协作,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技术孵化,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利用现金、股权或混合形式获取科技成果,建立一批专门从事技术集成、熟化和工程化的中试基地,制定各类资本市场化的参与和退出机制,从源头上消除未来资本证券化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法律纠纷,加快探索制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

3.3培育农业科技中介机构,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人才的需求是全方位的,需要配套技术、法律、管理、市场等方面高质量课程体系来实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以人才队伍为保障,发展农业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和动员专业技术力量,推动政府、科研机构、企业等联合兴办农业科技中介机构,提高农业科技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综合加工能力,逐步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创立品牌和信誉。

3.4完善创新创业、兼职兼薪制度

在调研中发现,有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兼职兼薪仍然是科技体制改革中的难点。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都是以方向性、思路性内容为主,在该条款上表述也较模糊,导致实际运行中难以落实。而且,各单位在自由裁量时态度比较保守,一般采用默许但不鼓励的方式,科研人员本身也顾忌较多。严格的人事管理制度、巨大的职称晋升压力等因素往往造成创业通道的“锁死”。高校、科研院所不但要在内部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评价体系,而且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同时,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其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制定相应的人事保障政策,消除其创业的后顾之忧。另外,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对于科研人员本身也要在倡导分享知识价值、尊重人才的大环境下,呼唤契约精神的回归,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

3.5强化中央地方统筹协调,形成政策落实合力

国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各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连续性,加强中央和地方政策配套和衔接。发挥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加强地方政府对所辖区域成果转化监督管理与统筹指导。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税收优惠、国有资产管理、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政策,应加强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联动,形成抓政策落实的合力。

3.6加强数据分析和战略研究,为决策提供支撑

技术开发合同范文5

(一)在依法履职的大背景下,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加。

随着市场经济法制观念的逐步建立和国家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推进,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以往大多数按惯例、凭经验开展的工作,正逐渐依照法制的思维和方式,首选或优选合同形式来框定工作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工作风险,确保履职效果,维护人民银行权益和声誉。同时,近年来,以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数量、合同金额不断增加,合同内容、合同范围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以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为例,自2011年“六五”普法以来,累计签订各类民事合同60余份,年均签订合同近20份,并且呈现逐年增加态势。合同标的也从以往简单的物品、服务买卖扩展到事物委托、技术开发、基建工程等专业领域。因此,从确保依法履职、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考量,加强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与日俱增。

(二)在规范管理的制度层面上,关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人民银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2006年7月,人总行颁布了《对外签订法律文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明确了对外签订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工作程序,包括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首次涉及了合同管理的部分内容。2007年1月,人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在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采购合同,用6个条款对采购合同签署程序、形式、必备条款等首次做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2010年1月,人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第五章采购程序管理中规定: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2010年3月,人总行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应予注意的法律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用13个条款对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提示,首次对人民银行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管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范。2012年,人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系统规范了合同管理事项,但迄今未正式制定印发。

(三)在加强管理的实践层面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在对合同管理的内容和手段进行积极探索。

例如,人民银行某地市分支机构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合同管理的规范化。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职责分工上,建立发起部门承办、法律部门审核的机制。明确所有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的签订、履行均由发起部门负责,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分配、责任承担等由法律部门负责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二是在合同审查上,建立双审复核制和限时办结制度。即由法律部门A、B岗分别审查后,双人签名,再由法律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建立会审制度,即由法律部门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查。同时明确规定法律部门应于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方以适当延长。三是在合同履行上,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注重法律部门与发起部门的业务沟通,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和背景说明,认为合规合理的应吸收采纳。注重法律部门与行级领导之间的信息沟通,审查意见书应经发起部门分管行级领导签署意见方可执行。注重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及时反馈,发起部门若有不予采纳的意见,应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反馈,否则视为完全采纳。

二、目前人民银行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规定逐步建立,但仍然缺乏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梳理文件可以发现,迄今为止人民银行系统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总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自上而下尚没有形成一套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2006年7月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即便有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当遵照执行,但从文件的适用范围来看,该规程仅适用于总行层面,不涉及分支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二是体现于集中采购类合同。2007年制定的《工作规程》、2010年修订完善的《管理办法》尽管在合同管理的局部环节上规定有所不同,但仍就集中采购类合同的管理提供了基本规范。首先,在对集中采购的定义上,指出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就将是否采取合同形式确定为满足集中采购行为的一个必要条件,足以显示合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的重要性。其次,在集中采购组织实施中,明确规定了采购合同的签订依据、法律审核以及签署对象三个问题。《管理办法》规定:采购单位根据中标(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人员)或本单位指定的法律中介机构审核。合同签署由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最后,合同约定在验收和资金结算环节发挥着关键作用,《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三是体现于工程建设类合同。由于工程建设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合同标的大、履行周期长、施工情况复杂,所以2010年总行制定的《通知》要求该类合同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合同规范格式文本,对合同的审查应要求外部房地产专业律师进行初审并提交法律意见书,以及应关注合同签订主体的适格性等法律问题。实际情况表明,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目前签订的合同已不仅仅局限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领域。因此,履职实践中丰富具体的合同管理需求与规范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的矛盾,是目前合同管理的中存在的首要问题,亟需制定一部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的基本规范,使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全部合同的规范管理均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管理,对合同履行等重视不够。

梳理现有的制度规范可以发现:一是只注重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如2006年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规范对象仅限于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协商、会签、审批、授权、签署、盖章、归档等一系列互相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因此,就合同管理而言,《操作规程》制定的主要意图是对包括合同在内的法律文件的行内审批、办理流程给予明确,关注的焦点和重点是合同签订环节的诸多问题,尚未涉及合同签订后的履行管理等后续问题。二是在专项合同管理制度中,也较少涉及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内容。如《工作规程》关于集中采购合同的6个条款,其中有4个条款事关合同签订,1条是关于合同副本的持有备案工作,只有剩下的1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事项的。《工作规程》第四十条笼统规定:项目需求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由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后来制定的《通知》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合同生效后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的约定、新加入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履约担保制度等涉及合同履行后续管理的相关问题。尽管该《通知》首次对合同履行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这仅适用于工程建设类合同,集中采购类合同的履行管理还很原则和概括,包括合同履行在内的诸多合同管理问题还尚未有明确全面的管理规定。三是实践中合同履行管理尚不到位。具体到实践层面,由于合同签订环节的相关规定明确具体,签订单位对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把关较严,具体操作也比较到位,很大程度上规避了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了人民银行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制度建设滞后、部门职责模糊不清,加之受合同周期较长、情势变更等履行环节诸多因素影响[1],导致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的管理重视不够,合同后续环节的执行管理偏弱,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合同整体法律效果的发挥。

(三)发起部门合同管理责任不明确,职责落实不到位。

合同发起部门,是指根据业务或管理职责需以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部门。按照总行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建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级负责,法律事务部门与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这种管理机制和职责分工,在合同管理上,法律事务部门承担以下四项职责:即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协调处理合同纠纷、总结和提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作为合同发起部门,分别负责合同起草、谈判、业务审查、送交法律审查、报批、签署、履行、保管、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工作。归根结底来讲,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法律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从职责分工上廓清法律部门和业务发起部门的职责,便于合同签订前的起草、谈判,签订后的履行、报告等环节的具体操作,从根本上而言有助于加强合同管理和提高合同效率。但在合同管理实践中,部分发起部门及经办人员对发起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认识不足,认为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事务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的事情,所以在起草、谈判合同时关键环节把关不认真、核心条款审读不仔细,致使条款表述瑕疵,数据计算错误,必备要素欠缺,合同后续管理松散等等。如工程建设类相关招标、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内容自相矛盾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不清、验收付款等环节不能较好地保护单位权益等,给包括法律审核在内的合同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2]。具体到基层央行的合同审核,由于合同内容单一重复、标的金额较小、合同对象较为固定,受惯有的工作习惯和“熟人旧路”思想的影响,有的发起部门认为对所有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似乎显得有些多余。加之合同需要进行法律审核,无形中延长了合同签订时间,有时候容易给发起部门造成法律部门有意阻碍或制肘拖延的顾虑和嫌疑。在合同签订环节,尚有法律部门把关审核和沟通提醒,合同签订生效后管理职责全在发起部门自己掌握,所以发起部门树立承担合同效果主要内部责任的思想认识,保证合同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显得尤为重要。

(四)注重民事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管理尚处于空白。

就合同分类而言,前文述及的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等合同均属于民事合同类型。理论上来讲,关于合同管理的问题,不应仅仅局限于民事合同范围,还应包括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领域。在最早规范人民银行对外签订的法律文件、防范法律风险的《操作规程》中,规定合同仅是法律文件的一种形式,并将法律文件分为外事类、业务类、采购类和其他类,由此可见对合同的管理并不必然仅仅指向民事合同,尽管后者在具体实践中占据了较大比例,并呈现逐渐增加态势。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加之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操作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的出现,致使劳动合同这一较为特殊的合同形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屡次使用。此外,随着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履职方式的不断探索,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贷款合同等此类行政合同的出现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尽管行政合同的法律地位仍有争议,但是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即行政合同已是现代行政法、行政管理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因此,随着上述新型合同种类的不断使用,尽管总行也制定了此类合同的范本,但是有关此类合同的管理,特别是审查、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遵循原则、实施方式和救济途径,所以对此类合同的管理亦应有一定的预见和足够的重视。

三、人民银行加强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制定出台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为了明确职责,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人民银行系统统一适用、全面具体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一是建议明确基本管理制度所涉合同为民事合同,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起草、谈判、审查、审批、签署、履行、保密、保管和报告重大合同信息等行为,并对这些合同管理行为分别作出相对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民事合同基本管理奠定制度规范基础。二是根据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的专业特点和存在的法律风险,进一步统一完善较为分散的相关专有规定,以总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适时制定出台关于集中采购、工程建设类合同管理的相对详尽的专门规则,加强此类使用频率高、专业性强合同的管理工作,最大程度维护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三是针对技术开发类合同的专业特点,考虑到近年来该类合同使用呈现出不断增加趋势,建议总行必要时制定出台技术开发类合同管理的专门规则,促进技术开发活动高效安全进行。

(二)加强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管理。

一是要摒弃以往思想认识上“重签订、轻履行”、“紧审核、松实施”的合同管理旧思维、就习惯,让合同管理“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管理的思维贯穿于合同始终。认识到合同管理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二是要学习正确全面的合同管理知识,使相关管理部门认识到,合同管理不仅仅是起草、谈判、审查和签订合同,这些行为的完成才标志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后的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置和权利救济等等后续环节,也是合同管理的分内事宜,不容忽视。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要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三是要对合同履行等后续管理涉及的履约担保、情势变更、验收付款、维保售后等环节,明确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合同后续管理按照规定、稳步有效推进。

(三)夯实合同发起部门的管理责任。

一是要彻底改变合同管理仅仅是法律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等一个或几个部门职责的思想认识。要在工作理念和职责分配上明确:合同管理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分工负责,法律事务部门和合同发起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二是要明确合同发起部门对合同的实施效果承担主要内部责任。法律部门仅负责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相关基本制度,在签订之前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当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时协调处理,并及时总结辖区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适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除此之外,有关合同的其他所有行为或活动,都属于合同发起部门应该负责或牵头协调的职责范围,发起部门应当履行职责,不容推脱。三是要加强对合同发起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通过《合同法》及总分行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总分行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为合同发起部门顺利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奠定基础。

(四)探索总结特殊合同的管理制度。

技术开发合同范文6

(1)主要平台工具的对比

目前,市场上流行的主要采购信息化管理工具有三种:OA系统、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和ERP。复杂的系统可以集成简单的系统,系统之间也可以有数据接口。

(2)E工程公司的平台建设路径

依靠自身的人才优势,E工程公司最初的信息化建设就是依靠自主开发,实现了供应商管理和合同管理的信息化。随着采购管理需求的增长,继而引入OA办公系统,结合自身力量和第三方软件公司,实现了主要采购作业网上审批,打通了从供应商选择到合同签订的整个采购流程。近两年,E工程公司有机会应用到先进的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实现与外部供应商的在线互动,极大地提高了采购信息化水平,业务数据规模大幅提升。下一步,将要走ERP与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结合的道路。E工程公司将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与企业管理实际结合,走出了一条持续发展之路,企业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

(3)培养自己的信息技术开发团队

企业发展最根本的依靠是人才,而最靠得住的是自己人。因此,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打造一支自己的信息技术开发团队,既能将管理需求与信息技术高效结合,又能节约后期维护成本。

(4)发挥后发优势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后来者不一定落后,反而具备后发优势。新技术总会兼容并超越老技术,管理理念变革、互联网思维、年青一代走上工作岗位、法治社会对规则的敬畏等社会变化催生了信息化改造传统业务领域的原动力。采购管理作为对规范性、透明性需求极高的传统业务领域,必然处于信息化的前沿阵地,也是企业快速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2.再造业务流程

我们用一个规范化的采购业务流程举例说明:物料需求计划的确定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程序,计划变更也需要审批。系统会自动拒绝执行没有经过规范化审批的采购需求。通过规范化管理提高需求计划及时性和准确性。系统不允许未经过认证的供应商进入拟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采购方案后,具体的采购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具有权限的人员可以随时查看。经办采购业务的采购员,在采购什么物料、采购数量和金额上都有权限规定。系统会按照流程设定的要求执行逐级审批程序,每一级审批权限又都有严格和明确的规定。合同的进度和质量信息嵌入相应的流程节点,形成全流程的信息链。付款处理和供应商考核评价是基于上述采购流程的二次开发功能,依靠数据集成,满足更高层次的采购管理需求。

采购业务流程不是绝对一成不变的,只要设置合理,是允许增减删补的,但是一旦做完调整,又是规范的。工程公司普遍面临采购变更管理的难题。目前,国内多数工程公司对严格的流程管理不适应,反而在市场竞争的重压下,希望采取更弹性、变通的管理方式。根据我们的经验,规范化管理是最终目标,但是具体国情也必须充分考虑。解决采购变更管理的出路只能是实施精细化管理,通过数据分析,区分稳定和不稳定的采购需求,设计更细致的流程和管理措施。同时,要将采购管理重心向需求管理、设计管理前移,通过上游工作质量的提高,减少后续采购工作的不确定性。另外,对于来自业主方的需求变化,应给予充分的尊重。

3.集成信息数据

采购信息化建设的最终落脚点是信息数据的集成,按照采购管理需求进行数据的排列组合、统计分析、筛选过滤、重复利用等增值处理,实现数据的滚动增值,充分挖掘采购信息的管理价值,最终服务于管理提升和公司决策。信息集成的理念要贯穿采购信息化系统开发的全过程,初期应提出主要信息集成目标值,过程中要最大化数据源,上线后应深入进行数据挖掘,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按照岗位角色进行定制化的采购信息集成,每一个人在自己的数据权限范围内工作,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可以实时协同作业,信息共享。

4.引导人的发展

采购信息化系统建设与采购业务人员的职业发展不能脱节,平台仅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最终还要依靠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因此,必须规划好员工的转型和培养方案。首先,充分利用年轻人的优势,加强培训和引导,迅速提升年轻人的信息化业务技能,树立成功典型。其次,客观面对部分人员对新的管理模式的不适应和不理解。这里的原因比较复杂,例如:有些人的工作可能被平台替代,新技能尚未掌握,存在危机感;曾经的业务骨干需要重新面临竞争,有被超越的可能;部分管理人员思路转变不及时,旧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不太奏效;国有企业固有的惰性模式与信息化的快节奏不匹配等等。任何管理变革都不会轻轻松松,更不会一帆风顺。国有企业的改革更是如此。好在我们整个国家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期,积累了大量的改革经验和应对措施。在采购管理业务领域,要重点用好这几类人:对信息数据敏感,思路灵活的人;专业技能过硬,职业道德高尚的人;管理经验丰富,不拘一格的人。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引领他们正确转型。信息化管理是一个竞争性的管理机制,优劣等级全凭数据说话,总会存在一部分人被淘汰的情况,这是企业竞争力提升的必经之路。

5.结语

技术开发合同范文7

(1)概念的重新定义

信息化条件下,采购管理的基本概念应重新梳理,例如:采购的内容和范围、采购计划、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采购方式、供应商、组织机构、工作岗位等,必须有明细的界定。

(2)建立物资分类和编码体系

物资分类和编码是采购的内容的具体呈现,与工程公司的业务内容密切相关,是连接设计与采购的桥梁。越早制定科学合理的物资分类和编码体系,越有利于信息系统的应用。

(3)建立文件编码规则

以项目文档管理为线索,定义采购过程文件的编码规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数据的关联与检索,极大地方便采购全过程信息集成,快速形成可供决策的信息流。E工程公司借助良好的工程项目文档编码系统,快速实现了OA采购信息综合查询与统计分析,在系统升级的过程中,降低了数据转化的难度。此外,供应商档案数据项、紧急或特殊情况下的备用方案等前期准备均是重要的采购信息化平台顺利推广的基础。总之,管理基础准备工作应在信息化建设的调研阶段抓紧落实,主动将管理需求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进行改造。

2.创新管理工具

(1)主要平台工具的对比

目前,市场上流行的主要采购信息化管理工具有三种:OA系统、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和ERP。复杂的系统可以集成简单的系统,系统之间也可以有数据接口。

(2)E工程公司的平台建设路径

依靠自身的人才优势,E工程公司最初的信息化建设就是依靠自主开发,实现了供应商管理和合同管理的信息化。随着采购管理需求的增长,继而引入OA办公系统,结合自身力量和第三方软件公司,实现了主要采购作业网上审批,打通了从供应商选择到合同签订的整个采购流程。近两年,E工程公司有机会应用到先进的采购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实现与外部供应商的在线互动,极大地提高了采购信息化水平,业务数据规模大幅提升。下一步,将要走ERP与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结合的道路。E工程公司将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与企业管理实际结合,走出了一条持续发展之路,企业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

(3)培养自己的信息技术开发团队

企业发展最根本的依靠是人才,而最靠得住的是自己人。因此,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打造一支自己的信息技术开发团队,既能将管理需求与信息技术高效结合,又能节约后期维护成本。

(4)发挥后发优势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后来者不一定落后,反而具备后发优势。新技术总会兼容并超越老技术,管理理念变革、互联网思维、年青一代走上工作岗位、法治社会对规则的敬畏等社会变化催生了信息化改造传统业务领域的原动力。采购管理作为对规范性、透明性需求极高的传统业务领域,必然处于信息化的前沿阵地,也是企业快速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3.再造业务流程

物料需求计划的确定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程序,计划变更也需要审批。系统会自动拒绝执行没有经过规范化审批的采购需求。通过规范化管理提高需求计划及时性和准确性。系统不允许未经过认证的供应商进入拟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采购方案后,具体的采购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具有权限的人员可以随时查看。经办采购业务的采购员,在采购什么物料、采购数量和金额上都有权限规定。系统会按照流程设定的要求执行逐级审批程序,每一级审批权限又都有严格和明确的规定。合同的进度和质量信息嵌入相应的流程节点,形成全流程的信息链。付款处理和供应商考核评价是基于上述采购流程的二次开发功能,依靠数据集成,满足更高层次的采购管理需求。采购业务流程不是绝对一成不变的,只要设置合理,是允许增减删补的,但是一旦做完调整,又是规范的。工程公司普遍面临采购变更管理的难题。目前,国内多数工程公司对严格的流程管理不适应,反而在市场竞争的重压下,希望采取更弹性、变通的管理方式。根据我们的经验,规范化管理是最终目标,但是具体国情也必须充分考虑。解决采购变更管理的出路只能是实施精细化管理,通过数据分析,区分稳定和不稳定的采购需求,设计更细致的流程和管理措施。同时,要将采购管理重心向需求管理、设计管理前移,通过上游工作质量的提高,减少后续采购工作的不确定性。另外,对于来自业主方的需求变化,应给予充分的尊重。

4.集成信息数据

采购信息化建设的最终落脚点是信息数据的集成,按照采购管理需求进行数据的排列组合、统计分析、筛选过滤、重复利用等增值处理,实现数据的滚动增值,充分挖掘采购信息的管理价值,最终服务于管理提升和公司决策。信息集成的理念要贯穿采购信息化系统开发的全过程,初期应提出主要信息集成目标值,过程中要最大化数据源,上线后应深入进行数据挖掘,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按照岗位角色进行定制化的采购信息集成,每一个人在自己的数据权限范围内工作,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可以实时协同作业,信息共享。

5.引导人的发展

采购信息化系统建设与采购业务人员的职业发展不能脱节,平台仅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最终还要依靠人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因此,必须规划好员工的转型和培养方案。首先,充分利用年轻人的优势,加强培训和引导,迅速提升年轻人的信息化业务技能,树立成功典型。其次,客观面对部分人员对新的管理模式的不适应和不理解。这里的原因比较复杂,例如:有些人的工作可能被平台替代,新技能尚未掌握,存在危机感;曾经的业务骨干需要重新面临竞争,有被超越的可能;部分管理人员思路转变不及时,旧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不太奏效;国有企业固有的惰性模式与信息化的快节奏不匹配等等。任何管理变革都不会轻轻松松,更不会一帆风顺。国有企业的改革更是如此。好在我们整个国家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期,积累了大量的改革经验和应对措施。在采购管理业务领域,要重点用好这几类人:对信息数据敏感,思路灵活的人;专业技能过硬,职业道德高尚的人;管理经验丰富,不拘一格的人。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引领他们正确转型。信息化管理是一个竞争性的管理机制,优劣等级全凭数据说话,总会存在一部分人被淘汰的情况,这是企业竞争力提升的必经之路。

6.结语

技术开发合同范文8

关键词:项目管理;风险管理;风险特点;管理手段

项目管理是指在限定的时间、限定的范围、限定的资源、限定的人员内运用技术、系统、知识、工具等完成某一特定工作内容的管理手段。项目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风险管理应贯穿于项目的始终。不同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不尽相同,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在对风险的科学分析基础上。

1风险的特点

1.1客观性和普遍性

作为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超越人们主观意识的客观存在,而且在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内,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这些也说明了为什么人类一直希望认识和控制风险,但直到现在也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减少损失程度,而不能完全消除风险。

1.2偶然性和必然性

任一具体风险的发生都是诸多风险因素和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一种随机现象。个别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杂乱无章的,但对大量风险事故资料的观察和统计分析发现其呈现出明显的运动规律,这就使人们有可能用概率统计方法即其他现代风险分析方法去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同时也导致风险管理的迅猛发展。

1.3可变性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风险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方式得以呈现,有的风险随着项目的开展得到了有效地控制,甚至有的会消除,而有的风险会随着项目的开展呈现新的风险形式。

1.4多样性和多层次性

由于项目的实施周期长、规模较大、风险因素的数量繁多等,所以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风险呈现多样性,而由于项目风险因素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加之项目风险因素与外界影响因素的关系,所以风险呈现出多层次性的特点。

2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2.1合同风险

在企业项目实施之前,合同双方必须就合同内容进行详细地沟通和确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双方责任和义务都要进行明确,合同内容越详细,合同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越低。在实际情况下,合同风险往往是由于双方的沟通不顺畅,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方的责任感缺失等,这些都使得实际与合同本身有一定的差别,从而影响项目的实施进度。目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合同风险是重要的风险之一,由于合同问题造成的争吵、扯皮、打官司等现象比比皆是。所以在项目管理中,合同是所有工作开展的前提基础,在合同签订前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才能使后续工作得以有效开展。

2.2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难以计量的,它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未知性,包含经济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等。经济风险,是由于市场环境的影响,使得人力成本、材料成本等产生相应地变化,这些不可控的因素,项目管理者也束手无策;自然风险,是由于自然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如自然灾害,可见自然风险的不可控性。

2.3项目实施风险

企业项目实施的周期较长,这其中存在的风险也较多,从而加大了项目的管理难度。项目在实施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给项目管理带来了诸多的问题,小到材料的采购,大到技术的开发等。比如在技术开发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也较高,由于新技术的实用性不确定,而市场对其的认知度不高,所以新技术的开发风险非常大,无论是对中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而言,由于资金成本、人力成本、时间成本等投入过高,所以新技术开发往往会因此而放弃。

3项目管理中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企业项目管理中进行风险管理,是保障项目预期计划的重要管理手段之一,它能够有效的预防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监测风险等。项目风险管理属于主动的管理手段,它通过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从而降低企业项目的风险损失,推动项目管理的健康运行。在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中,都应该对风险管理进行预测、分析、判断等,结合项目管理中的一些信息,对风险进行转移,对决策进行相应地调整等。如何在企业项目管理中进行风险管理,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的阐述。

3.1事前控制

风险管理中的事前控制,也是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它提前设计风险的管理内容,是有效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在一般情况下,项目在启动的初期,对整个项目进行风险的评估、分析,以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降低风险。

3.1.1风险形势评估

事前控制的首要工作是对风险形势进行评估,指的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地评估,其依据是项目的计划、预算、进度等,其目的是使项目达到预期的结果。对项目风险形势进行评估主要是通过审查的手段来完成,从而可以在项目启动初期预测风险,并防范风险,而与此同时项目中的一些假设和预测也得到了论证,为决策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信息。

3.1.2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指的是在风险形势评估以后,运用相应的方法对项目中的潜在风险和显现风险进行识别,从某种意义上讲,风险识别是对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事件进行猜测和假想。风险识别是进行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项,预测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给项目带来的影响,并分析风险的特性,通过分析判断风险可能存在的时间段,对风险进行分类整理,为后续的风险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风险识别工作不仅仅局限于一个部门或者几个人,它的参与者应该涉及项目工作的大多数人员,只有最大化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类,才能便于日后的风险管理工作。

3.1.3风险分析与评价

风险分析和评价是建立在进行风险识别并整理分析之后,针对整个项目的各项风险的影响程度做大量的衡量、分析和评价。通常大多数评价是基于以数理统计和相关特性指标为依据进行分析和研究的。风险分析的方法很多,一般来讲主要采用基于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分析,诸如频率分布、概率、线性回归分析等方法。

3.2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是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这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风险进行监测来规避和消除一些风险,保证项目的稳定持续进行。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内,风险管理工作要持续不间断地进行,由于内部和外部一些因素的影响,项目在进行过程中,即使消除了已识别的风险,但是未知的风险也是随着项目的推进而存在的,为了降低风险的概率而更改和调整决策,这其中也存在着未知的风险。比如在进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由于风险管理所使用的资源会占用其他资源,使得其他资源减少,对风险进行规避和转移的事件中,在无形中会影响项目的预定计划从而产生新的风险。所以,在企业项目管理的过程中,相关管理者可以对项目采取分阶段的管理手段,根据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来调整和更改既定的计划,使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推动项目的健康发展。

3.2.1风险监视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环境、时间、人为等因素的影响,对项目实施风险监视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监视风险,顾名思义是对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时刻注意风险的变化内容,并根据变化的情况来进行决策的调整和更改。在此过程中,风险的变化是飘忽不定的,它会在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升高、降低、消失等,再或者会生成新的风险。同时随着项目的推进和发展,风险监视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这是由于内外部环境的影响,风险信息也在逐渐增加。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分阶段的目标和效果进行对比,找出风险发生的根源,开展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最大化的降低风险发生概率。

3.2.2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指的是对影响预期目标的因素所进行的风险处理手段,其中的影响因素包含风险承受力、决策方案的不科学、决策自身的风险偏好性等,针对这些因素,进行方案的更改或者调整,从而来规避项目中的风险。一旦在项目管理中监测到风险,就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更改原有的方案和决策,将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同时风险规避必须要在全面了解企业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进行,能够对企业自身有准确地认识。风险规避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转移风险、降低风险、预知风险等。

3.3事后控制

事后控制,顾名思义是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的控制,主要针对的是风险管理的监控报告。风险管理中的监控始终贯穿于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其中包含已经识别的风险、残留的风险、新的风险等,这些共同组成了风险管理的监控报告,该报告对风险进行大小的排序,为项目决策者提供了决策的依据。以已识别的风险为例,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根据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况,查明风险的真正原因,找出因果关系,分清风险的责任属向(主要责任、直接责任等)。使相关人员从中认识到风险所带来的危害,认真吸取教训,使其受到现实的深刻教育,自觉的提高风险的意识以及预防风险的能力。

4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项目在管理的过程中,风险管理对项目的成功起着决定性的影响,风险管理可以提前预知项目中所存在的问题,是解决项目危机的有效手段。在企业的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内,风险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项目中是否存在风险,风险管理都可以进行科学地分析和判断,即使预测到风险,也可以针对风险进行快速地反应,将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从而降低风险对项目的影响,推动企业项目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为众.国际项目管理的风险量化分析与控制[J].项目管理评论,2019(06).

[2]徐江华,陆燕.研究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风险及对策[J].居舍,2019(29).

[3]黄贤彦.故障树分析在项目风险管理中的应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9(09).

[4]杨溢铭.项目管理经济有效性分析与策略探索[J].现代经济信息,2019(17).

[5]杨菁菁.国际项目管理中的项目控制措施[J].中国商论,20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