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传销法律问题

互联网金融传销法律问题

摘要:在近几年我国全民投资热潮下,互联网金融传销引发的传销犯罪案件频发,现行法律法规又相对滞后,显现出互联网金融传销概念定义模糊、职能部门管辖权限不明确、相关消费者权益不完善以及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法律问题。针对互联网金融传销对社会安全的风险加剧问题,亟需在互联网金融传销的定义定性、管辖权、消费者保护机制、相关金融法律等诸多方面构建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体的防范和打击互联网金融传销监管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传销;法律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爆发式增长下必然存在诸多问题,互联网金融安全形势不容忽视。国务院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会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重点打击整治网络传销诈骗、电信网络欺诈,侵犯个人隐私,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刻不容缓。随着我国对不法传销的持续打击,传统的传销活动已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一种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新型传销伴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我国公共经济和金融领域悄然滋生,其凭借隐蔽性强、欺骗性大、违法成本低、涉众性广的特点,多以金融投资、微商、虚拟货币、返利、招商加盟等方式大量吸取大量社会资金,互联网金融传销危害性逐步显现。根据相关统计数据,仅2018年发现的涉嫌互联网金融传销平台就高达五千余家,其中参与人员超过千万。而近期借助区块链技术的升温,互联网传销有死灰复燃的迹象,不法分子以区块链新技术为幌子,大肆进行互联网传销,如近期在江苏二审宣判的“GGP共赢积分”传销组织,在短短半年就发展下线30层,传销涉及金额3.2亿元。互联网金融传销已经对我国的社会安全和金融安全产生重大威胁。

一、互联网金融传销特点剖析

不论是哪种类型的金融传销方式,它作为传统传销的变种,除了具有传统传销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一)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传播,交易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

与控制人身自由的传统传销相比,互联网金融传销则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传播发展会员,不限时间地点人数,只需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匿名身份与其交易即能骗取高额收益,体现了传销主体的虚拟性。即便被发现疑似犯罪,也能很快将服务器转移,托管异地或国外,隐蔽性极强。新型互联网金融传销的传播形式的特殊性极大增加了执法部门的监管和打击难度。

(二)以金融科技金融创新为传销标的、以低风险高回报为主要传销手段

与传销标的通常为实体商品的传统传销不同,金融传销标的则为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如目前热门的区块链、数字货币等基于新科技的金融概念。投资者对于此类传销活动往往难以辨别,这些以金融概念为幌子的新型传销活动相比传统传销更具迷惑性,其危害的社会群体量级更大,社会安全隐患更高。

(三)传销模式欺骗性强、违法成本低、受害群体涉众性广

与传销模式为熟人之间交易的传统传销不同,新型传销的传销人员结合传统传销针对消费者心理诱骗的经验,融合互联网技术实现跨区域发展,因此新型传销具有更强的欺骗性。金融传销并不存在任何数字货币的正规交易平台,大部分为通过项目方自建的平台交易。传销者通过自行操盘控制涨跌,非法获取高额资金,违法成本极低。在营销过程中承诺只涨不跌,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拉人头可获得巨额返利。吸引大量无知投资者大额投资,并通过层层分级发展大量下线,受害群体涉众性广。

二、互联网金融传销法律问题

我国目前尚未针对互联网金融传销进行专门立法也没有出台非常契合和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工商管理部门、金融监管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等多个监管部门也未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我国及其他国家对于该领域尚处于一定的发展探索阶段,多种原因致使当前我国针对金融传销尚无完善的法律规定及监管机制,进而滋生了许多法律法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传销概念较为模糊,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我国现行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于传销的解释较为宽泛,缺乏对新时代下新型传销的囊括及授权有关部门实施专门监管,加大了执法人员认定及查处难度。现行法律对传销主要组织者的量刑相对偏低,一般量刑多为2至3年有期徒刑,严重传销组织者也不超过10年有期徒刑。相较于金融传销巨额非法收入,缺乏法律应有的震慑力。

(二)互联网金融传销管辖权不明确

《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等媒体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查处,同时,对于工商总局金融传销犯罪的属地管辖和查处机关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金融传销犯罪活动由于参与人员众多,参与资金流动频繁,网上网下涉及地域广,增加了查处难度。若组织者或服务器在境外的网络传销案件,还涉及国际管辖权和问题,确定管辖和进行打击将更加困难。目前,大量涉及互联网金融传销的网站注册地都为境外,对于这些跨国金融传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国际管辖权以及多国家的执法协作问题,但世界各国对于金融传销的法律认定难以有相同的标准,导致了执法部门无法彻底打击。综上所述,对于互联网金融传销管辖权的进一步明确成为打击新型传销犯罪的关键性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

随着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悄然蔓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其中重要原因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消费者在面对互联网金融传销时往往无法真正辨别是正规的互联网金融投资项目还是非法的传销组织,只能靠自己盲目判断或是听信朋友传言。对于互联网金融投资者而言,如何鉴别金融投资平台、受到侵害后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是首要问题。

(四)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资格审查上,当前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部分传销组织者在互联网金融的外衣下行不法传销之实,而一旦被监管部门发现,其借助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迅速更换外衣继续进行不法传销。在监管制度上,尽管相关部门制定了诸多相关法律文件,但仍然无法完全杜绝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法治层面上,相对于互联网金融传销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其量刑过低,难以对不法分子进行有力震慑。

三、防范打击互联网金融传销对策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传销近几年的滋生蔓延与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密切相关,我国及其他国家对于该领域尚无完善的法律规定及监管机制。如何扼住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扩散势头,重点要从其不法活动的规律特点入手,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着力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从根本上予以打击。

(一)加快定性互联网金融传销,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禁止传销条例》中未包含互联网金融传销模式,导致政府执法部门在立案中难以对互联网金融传销定性,这就需要尽快对互联网金融传销进行违法定性,明确互联网金融传销的传销性质,列举其现实违法表现形式,进而授权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和打击,在法律层面为执法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传销犯罪开展打击提供依据。同时对互联网金融传销违法犯罪的量刑尺度和标准也应适当提高,对于情节严重人员增加量刑标准可有效震慑新型传销活动,提高其从事新型传销活动的法律成本,或可在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源头遏制和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明确管辖权归属,提高执法质量与效率

由于互联网传销活动跨地域广,涉及人员众多,资金来往复杂的特性,工商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在受理案件时面临着诸多困境。如较为典型的传销组织服务器在境外的互联网传销案件管辖权问题,可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原则确定管辖地。封堵涉及互联网金融传销的境外网站,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信息产业等部门统一进行封堵,各地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会同电信部门进行封堵。政府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分工与协作,提高执法效率。

(三)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首先是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明确各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从而逐步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空白和多部门监管重叠问题;其次是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严格审核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资质,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经营活动的动态监测,对于发现的违法活动要立即予以制止和严厉处罚;再次是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公开,对产品核心信息、风险信息、销售行为等重点信息强制性向消费者公开,有效维护消费者的自主决策权和知情权;最后是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技术监管能力,不断增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类数据的监管和运用能力,同时与公安、司法部门有效联动,建立数据预计机制和风险防范预案,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健全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体系

首先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要严格审批审核手续,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在源头上扼杀互联网金融传销;其次是发挥制度作用,有效发挥审批和备案制度作用,禁止互联网金融企业违规开展不法金融活动,同时在法治层面上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惩治力度,形成良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氛围;最后是做好顶层设计,健全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体系,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适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新兴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监管模式,采取“新旧融合、量身定制”的方式,将新兴互联网金融有机融合至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中,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打造健康的行业环境,让互联网金融传销丧失滋生的土壤。

四、结论

综上所述,尽快完善健全针对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是有效防范打击新型传销活动的基础和保障。有力地扼住互联网金融传销迅速滋生蔓延之势,这不仅对我国社会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以有力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在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对新型互联网金融传销打击震慑的同时,更应当发挥舆论和教育的作用,提高社会整体法律意识,让普通民众能够辨别新型传销活动,提高普通民众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传销滋生的土壤,从政府监管层面到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再到普通互联网金融参与民众,形成整体合力,彻底消灭互联网金融传销不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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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月 单位:太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