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发展的经济学论文

绿色建筑发展的经济学论文

1绿色建筑的概念与内涵

面对严峻的形势,我国自十一五以来逐步加大了节能减排的工作力度,提出了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明确了发展绿色经济的方针。在我国,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是实现绿色经济的重要方面。对于绿色建筑概念的理解有很多种,通常认为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所有阶段,尽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建筑污染的目的。2006年颁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对绿色建筑的定义: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土地、节约水资源、节约材料),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的概念源于“建筑节能”,建筑节能一般是指建筑的建设、运营等环节中的节能,侧重于材料和综合用能的节约,而绿色建筑的概念则比建筑节能更为宽泛。从建筑的生命周期来说,包括从规划设计开始到后期的建设运营等过程;从与环境的关系来说,绿色建筑更侧重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以及对自然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总的来说,绿色建筑应该是提供最佳环境且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建筑。

2绿色建筑的外部经济性分析

绿色建筑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全国各地绿色建筑工作发展情况参差不齐,往往存在着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一头热”,而在开发商、消费者等市场主体那里“遇冷”的情况,这种发展的不均衡性和推动实施的难度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推动绿色建筑发展需要解决的是经济的外部性问题。依据经济学的原理,如果自然资源没有被过度使用,不存在自然垄断,也没有经济外部性等问题的情况下,社会资源的配置会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实现最高效率。但如果存在经济外部性问题,这种资源配置的平衡就会被打破。所谓经济外部性分为两类,一类是外部经济,另一类是外部不经济。根据一般规律,市场会优先甚至过度生产外部不经济的产品,而外部经济的产品则会出现生产和供货的不足。绿色建筑则属于典型的外部经济的产品。当边际内部收益曲线MPB与边际成本曲线MC相交于a点,此时价格为P1,产量为Q1,但这个产量并不是社会最优产量,因为绿色建筑生产行为所带来的“外部收益”没考虑在内。考虑到绿色建筑的“外部收益”,于是产生了如图所示的第2条需求曲线,即边际社会收益曲线MSB,当边际社会收益曲线MSB与边际成本曲线相交于b点时,价格为P2,产量为Q2,此时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绿色建筑外部经济性的存在,在缺乏其他调节措施的自然状态下,绿色建筑产品的供给总是倾向于低于社会需求,达不到社会最优产量。另外,绿色建筑的外部经济性和良好的外部效益产生于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也就是说,开发商等绿色建筑的生产方作为投资人和成本承担者得不到所有的外部效益,造成了内外部收益和成本之间的差异。用公式表示如下:内部收益(成本)+外部收益(成本)=社会总收益(成本)因此,在没有外部干预或调节的情况下,生产者得不到外部收益,也不愿意付出额外的成本,提供绿色建筑产品的积极性则不高。

3解决外部性问题,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调节措施

完全依赖市场机制解决绿色建筑发展的问题显然是收效甚微的,在现阶段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或许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方法和途径,来补益和调节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行政手段的干预、新技术的运用、经济激励的实施解决绿色建筑外部性的问题,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3.1加快推动绿色建筑政策法规的建立

从世界各国发展绿色建筑的经验来看,绿色建筑理念的深入人心不是一蹴而就的,基本要经过节约能源资源—关注生态和自然环境—环境量化—法律法规强制等4个阶段。我国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的立法工作还比较滞后。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筑法》等法律对绿色建筑的界定和描述不清晰,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关于绿色建筑的规章制度缺乏强制性。立法工作首先国家层面要重视,其次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促进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道路。与我国相比,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对绿色建筑进行研究和实践,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推动绿色建筑工作。以英国为例,英国是目前世界上政府强制推行绿色建筑的国家之一,从2002年开始,先后颁布了《欧盟建筑能源性能指令》(EnergyPerformanceofBuildingsDi-rective2002/91/EC)、2004年的《住宅法》(HousingAct)、2008年的《气候变化法案》(ClimateChangeAct)、《建筑能效法规(能源证书和检查制度)2010》【EnergyPerformanceofBuild-ings(CertificatesandInspections)andRegulation】、《能源法2010》(EnergyAct2010)。此外,美国、德国、日本在绿色建筑政策法规的建立方面都有很好的做法,有效推动了绿色建筑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建筑法》和《节约能源法》中对绿色建筑未有涉及,虽然有关于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但表述比较模糊和笼统,基本是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应当加快推进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制定的进程。因此,首先应提请全国人大,对《建筑法》和《节约能源法》这两部国家法律进行补充和修订,根据当前绿色建筑的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增补相关内容,以规范和约束绿色建筑工作的发展。其次,为了明确和细化绿色建筑相关的管理政策、奖惩措施、管理结构等,应制定《绿色建筑管理条例》,由国家住建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员会、环保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务院审核并颁布实施。其他相关的部门规章、配套政策文件也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增强实际的可操作性。

3.2推动绿色建筑相关新技术的运用

首先,提高对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的认识和关注,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收益的概念。根据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的数据显示,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的成本有75%发生在运营和使用阶段,在此之前的设计、施工等建设阶段成本仅占25%。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收益的概念后,对建筑物经济性的评价覆盖了其策划、设计、建设、使用、维护甚至拆除的所有费用,更加客观和全面。而绿色建筑一般具有初期投资大,而运行、使用成本较低的特点,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去评价绿色建筑无疑是十分有利的。其次,推动建筑工业化进程。据统计,我国建筑能耗约占总能耗的30%,传统建筑方式下,工期长、能源和材料消耗多、扬尘和污染严重、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建筑工业化的发展关键在于依靠机械化装备和信息化管理,减少现场湿作业,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集中工业化生产建筑部构件,降低建造过程中的综合损耗,可实现节能、节水约30%;通过标准化集成和生产,降低材料损耗,可实现节材20%-30%;与传统施工方式相比,可大幅节约人工和缩短工期,现场建筑垃圾可减少60%-80%,降低建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可以说,建筑工业化与绿色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不谋而合,同时实现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加强环境保护的目的。因此,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应当与推动建筑工业化进程相提并论,从而转变传统的粗放型的建筑业生产方式,实现建筑业发展的绿色目标。与建筑全生命周期理论和建筑工业化密切相关的还有BIM(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技术的运用。BIM以三维数字技术为基础,集成了建筑工程项目中所有相关信息和数据,是对整个项目的数字化表达。他可以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各领域得到应用,能够为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营中的能耗、环境的分析和评估提供依据,实现合理用能、节约用材、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的目的,同时可以提出一整套合理用能与降低能耗的技术方案,并对绿色建筑的监测、评价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随着BIM技术研究和应用的不断深入,对绿色建筑的发展也将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3.3实施有效的经济激励

由于绿色建筑的外部经济性,其实际产量总是低于社会最优产量,反之,非绿色建筑的实际产量总是高于社会最优产量。要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就必须解决绿色建筑的外部效应问题,尽量使绿色建筑产生的外部成本和收益转化为生产者的内部成本和收益。适当的经济激励是比较直接而有效的做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做法,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经济激励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实施税收调节;二是进行财政补贴;三是惩罚性收费。税收调节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用于鼓励绿色建筑的税收优惠,包括对研究或实施绿色建筑项目的企业减免所得税;对企业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允许加速折旧;企业在绿色建筑、节能环保方面的设备投资可以抵减所得税;企业生产或销售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实行税前减免等等。另一方面是对非绿色建筑的限制和增税,包括开征能源税、环境税等税种鼓励企业和家庭节能减排;对高能耗建筑以及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提高征收税率等等。财政补贴可以是对绿色建筑生产者的直接补贴,也可以是对绿色建筑消费者的间接补贴,更多的是将两种补贴方式相结合,既能够鼓励投资者积极开发应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又可以促使消费者主动参与实施建筑节能。财政补贴的资金可以来源于财政补助、预算投入、政府采购等方面。这样既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扩大生产能力,又能刺激消费,扩大市场需求,促进绿色建筑产业的发展。对发展绿色建筑进行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是目前常见的做法,此外,对于与发展绿色建筑相违背的做法则要进行惩罚性收费,双向调节可以更好地保障绿色建筑产业的长远发展。

作者:储海燕 单位: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