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一、三分说理论

三分说主要是可以将经济法体系划分为市场、干预机制、法律法规,然而这种理论的内在逻辑合理性却不尽完善,这主要是由于单纯的市场经济有着多种多样的形式,而且也收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针对政府的经济干预也要辩证的看,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经济干预措施本身也是存在弊端的,假如不能在经济的调节中适度的应用,就会对市场经济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要正确的理解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这有这样政府的经济干预措施才能够更加有效。

二、二分说理论

在二分说理论中,普遍的是认为经济法的实质是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和政府的经济行为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的法律,并且在国家通过有关的调控措施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时,主要形成基于宏观调控的法律和基于市场规范的法律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也就形成了二分学说理论。在二分说和四分说理论中,我们的普遍观点是试图将所有的经济法包含在其中。市场经济一旦出现监管缺失,就会导致个别经济参与者收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做出与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冲突的行为,因此,就有必要在市场经济中加强对于经济参与者的行为规范,这其中就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以更好的发挥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干预作用。其中以税收法为例,该法律属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律,国家在制定税收法时需要考虑税收对于行业发展、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调控作用,通过经济法律的形式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行为产生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市场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效果。

三、经济法体系的重构

(一)理论基础

在经济法体系重建中,其调整的目标和范围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在我国,经济法体系理论研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众多的理论中,有学者认为对于经济法的定义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进行经济利益调整的法律总和。这种经济利益指的是在进行社会生产的过程中,由于产出大于投入而出现的利益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也曾经有国外的经济学家针对调控对象的不同提出了宏观和微观经济法理论,其中针对企业的法律归为微观经济法,而以全部经济活动为调控对象的法律归为宏观经济法。更进一步的说,微观经济法主要针对以企业内部的组织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经济法则是对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进行调节,在实际的应用中,只有将这两种经济法进行有效的整合才能够保证对于国家经济的有效调节,更好的保证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微观经济法

根据对微观经济法的定义,其主要的调整对象是企业内部的组织关系,其对于经济活动的调整属于较为初级的利益调整。在企业中出现利益分配冲突的主要是生产者、投资者以及管理者。这主要是由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体现了资本家对于生产者赤裸裸的剥削,而且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管理者的以权谋私现象,以更多的增加自己在利益分配中所占的比重。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几个不同的经济参与群体,微观经济法的制定有利于更好的调整企业内部不同的参与群体之间的经济利益,有利于保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三)宏观经济法

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它主要是对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进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其实现形式是从经济总体发展的角度对不同经济参与者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以保证国民经济能够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和较强的竞争力,加快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宏观经济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国家在经济法体系中的角色。在我国,国家不仅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同时也是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角,即国家通过不同的形式参与到经济活动中,并且对国民经济产生一定程度的调整。在实际的利益分配中,国家也参与其中,并且通过增大公有制经济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力,保证公有资本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同时国家需要对其经济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有国家参与其中的法律。在宏观经济法的构建过程中,要改变传统的国家社会资源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形式,将其参与形式法治化,以保证更好的分享整个国家总体经济的利益,保持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关于经济法体系的重构对加快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还要结合不同的社会发展背景进行具体化的分析。

作者:田敏 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