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总则化编纂探究

经济法的总则化编纂探究

摘要:我国历来重视部门法的整体性与统一性,本文以经济法的总则化编纂为视角,从法的体系化、我国经济法的单行立法发展、当下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以及现有的经济法总则编纂尝试论述了经济法总则化编纂的可行性。然后借鉴《民法典》总则的制定经验,提出经济法总则的编纂方法和内容。经济法总则化能够更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法的价值,应加快对其的研究与落实。

关键词:经济法;总则化;体系化;民法典总则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立法活动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随着其正式颁布运行《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之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自己的经济立法。相比之下,我国经济法概念出现较晚,197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首次提出“制定各种经济法”的目标。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经济法被正式确立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①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伴随其间的,除了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的发展进步,相关经济立法也日渐完善,与之有关的问题也由最初的经济法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转变为经济法是否需要进行立法统合。在我国各大基础部门法纷纷走上法典化道路的今天,思考经济法的总则化、法典化编纂问题并不超前或者说是为时过早,恰恰相反,一切也许正当其时。

一、经济法总则化编纂的可行性

法的体系化一直以来都被看作大陆法系法学科建构的独有标志,其既是法学科理性与科学的象征,也是法学逻辑严谨性的重要体现,而统一的法典则是部门法体系化的最高表现形式。我国虽既不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也不是英美法系国家,但从之前的法律构建和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很大程度上受到大陆法系立法模式的影响,注重法律的整体性和统一性,追求部门法的体系化和法典化。从我国立法情况来看,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战略的推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新法三十余部,修改法律一百八十多件次,国家法律的“立、改、废、释”再度全面提速,由此形成了新一轮的立法热潮。②目前七大法律部门中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法典化建设,《民法典》已经正式施行。在此情形下,将经济法的总则化、法典化编纂提上议程是大势所趋。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沿革来看,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实行市场经济之初曾进行大规模的集中经济立法,产生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一批市场规制领域、财税领域以及金融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③,连同之后进行的其他经济立法,时至今日,我国经济法的体系已比较完善,这说明经济法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明确了经济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的地位,同时为进行统一的经济立法提供了基础。而且,随着各部门法内子部门法内容的完善,法从分散走向统合是必然趋势,也符合我国法律的发展方向。正如德国学者维亚克儿所说,法典化并不是简单的汇集、整改或重整现有的法律,而在于通过新的体系和创造性的法律构建更好的社会。因此,我们有必要进行立法级次的提升,步入经济立法的新阶段,即进行经济法的总则化、法典化编纂。当下,随着我国不断深化改革,一方面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基础性转变为决定性,另一方面政府强制干预经济运行的情况有所弱化,这在赋予市场更大的自由运行权,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活力的同时会产生更加复杂的经济问题,这也对经济法产生了新的要求。如面对新的复杂形势可能需要综合运用多个子部门法的内容来解决问题,但因缺乏统一的指导,各子部门法散乱存在,这会影响法的运行效率,阻碍法的作用的发挥。此外,各子部门法间可能存在矛盾,从外部进行协调过于浪费成本。由于各子部门法数量较多且为了适应新情况会不断颁行新的内容,在缺乏统一总则的情况下,可能对其上位部门法的价值、宗旨以及作用等理解不透彻,从而影响该部门法的整体协调性,有必要进行顶层设计,编纂经济法总则,以更高的视角统领各子部门法。从实践来看,我国已进行过经济法总则化、法典化的探讨与尝试。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曾在20世纪80年代召集专家起草《经济法纲要》并对其进行了广泛研讨。20世纪90年代末,张守文、单飞跃以及陈乃新等一批学者再次发起《经济法纲要》的民间起草工作。①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典》一书,其中收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方面,读者可以把这本《经济法典》作为工具书用来解决法律实务,另一方面作为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纂的成果,在说明我国经济法的制定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说明我们需要一部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典》来对庞大的经济法法律规范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②时至今日,有关经济法总则化、法典化的讨论仍在进行,顺应当下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些讨论只会较过去更加热烈。而这一切都为今天的经济法立法改进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经济法总则化编纂的方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经济法总则化、法典是比较罕见的,德国、日本以及法国等国家目前并没有统一的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部独立的经济法典,但因其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人治色彩,借鉴意义并不大。可以说,制定中国经济法总则是我国对经济法的开拓和创新,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但从另一方面来讲,虽然中国经济法学兴起主要是受苏联和日本经济法学理论的影响,但当下中国主流的经济法学说均为中国学者自创③,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缺乏他国的经验影响并不大。学界提出的形式有《经济法纲要》《经济法通则》《经济法典》等,其中《经济法纲要》的立法形式呼声较高。因为早在20世纪学者就为制定《经济法纲要》进行过多次讨论,曾长期受到关注。还有观点认为采取《基本经济法》这样的形式更合适。不过根据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来看,采取“基本法”概念的立法针对的是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以“基本法”这样的形式是否能用于经济法的制定还需要讨论,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或许“通则”更具有可实现性。④《民法典》在编纂之初也是通过先制定《民法总则》,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各编的制定,而且经济法常与民法一起提及,两者间存在共性,当下《民法典》已经正式颁布并施行,原先的《民法总则》被吸收为《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实我们可以借鉴《民法典》总则的相关经验,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制定我国的经济法总则,参照《民法典》的立法形式,是一种成本低、阻力小、可行性较高的方法。《民法典》总则的制定方法主要是将民法各子部门法中共性的部分即上文所提到的“公因式”抽离出来,然后在此基础上制定各分则。经济法也可以运用该方法,将其下辖子部门中的共性内容提取出来纳入总则的范围,并以此为指导制定分则,最终形成一部体系化的经济法法典。此外,当下我国经济法中的许多基础概念多依托民法的相关规定,若要制定经济法总则,也可在其中明确经济法的各基础概念,与民法中的内容进行区分,这既可以在适用法律时更具针对性,也可以更清晰地划定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明确各自的范围。

三、经济法总则化编纂的内容

经济法总则的内容体例也可以参照民法总则进行编纂。我国民法总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民事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等。两相比较,除去民法特有的诉讼时效等概念,其余的部分可供经济法借鉴,其内容总的概括来讲即与民法总则共性的部分以及自身独有的内容,具体如下。根据经济法的宗旨目标、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以及价值等内容对经济法总则的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以及价值做出一般规定。以基本原则为例,经济法具有自己的基本原则,虽然目前学术界对其具体内容仍存在争议,但都认可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只是在具体名称概括上有所出入。首先是国家适度干预,由此引出的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其次是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之前较为传统的提法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随着经济的向前发展公平也越来越重要,隐隐出现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局面。再次是公共利益或者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法社会法属性明显,而且其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最后是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此外,当下面对新经济的兴起,针对互联网、大数据以及算法等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挑战,经济法对此应有所关注,保持一定的前瞻性。基本概念与基本制度,一方面应从经济法各子部门提炼出经济法的基础概念,另一方面应将原先纳入民法但为经济法所独有的内容从民法中剥离出来。由于经济法的发展相比于民法、刑法等要晚,且主要是顺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其在概念上一方面借用了民法的部分内容,另一方面大量照搬了经济学的概念,并没有从自身视角进行严格界定,但考虑到经济法概念的重要地位,还是需要加强这方面研究的步伐,界定出属于自身的内涵外延明确的概念。有必要对经济法中的基本制度进行确认,纳入总则的范围,如何为宏观调控、何为微观规制。法律主体是部门法的重要内容,经济法总则应明确规定经济法的基本主体,并明确界定其行为类型,在这点上经济法与民法有明显差别。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忽略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但是经济法主体不同,经济法上有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企业,有为生活购买物资的消费者,以及向企业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等等,在经济法中法律主体有多样性和身份性的特点。所以经济法以主体作为体系化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规定经济法主体的各项权利、职责、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政府的监督职责。不过仅以主体作为经济法体系化的依据还不能达到科学立法的目的。经济法上的客体是比较重要的内容,因为经济法是以市场中的人及其行为作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每个市场领域都涉及特定的客体,如《证券法》便是以“证券”这个客体为中心展开来对主体进行规范。不过根据客体进行分类,突出的法律规则具有局部性,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差别的完整性容易被忽略。①此外,权利义务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任何法律最终都可简约为权利规范或义务规范。②过去的经济法理论中把焦点放在对公权力的研究上,忽略了经济私权利的保护。根据现代经济法学理论和现实中呈现的市场状态,在权利义务的内容上要注重保护经济私权利。③经济法总则还应包含与立法技术相关的内容,如有关经济法的解释权、经济法总则的生效日期、相关法律的“立、改、废”以及法律适用的时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综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单性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积累,制定经济法总则、法典不再遥不可及。当下有关经济法总则化、法典化的研讨虽多存在于学界,但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已日渐成熟,为了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可尝试将经济法总则的编纂提上议程,同时,这些研讨也将为经济法总则的制定积累宝贵的经验。此外,学界对经济法理论的分歧也不应成为制定经济法总则的障碍,与其在等待中蹉跎时光,不如在行动中前进。

参考文献:

[1]编纂经济法典第三研究小组,陈乃新.创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构想——创制基本经济法是编纂经济法典的题中应有之义和浓墨重彩[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83-89.

[2]叶姗.再议制定经济法通则的必要与可能[J].人大法律评论,2016(3):309-327.

作者:张静瑜 单位:南京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