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

摘要:法理学与法哲学间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在我国法治道路刚刚起步时常常混用,严重阻碍我国法理学发展。面对此种现状,须从各种理论学说着手,厘清两者的区别,以期对其进行精准的理解与划分,促进两者的发展。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学术观点;区别

一、学术观点

我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的争论问题由来已久,主要形成了四种理论学说。

(一)法理学即法哲学

我国之所以出现此种学说,一方面是受外国学者影响,国外些许学者、著作对两者并未加以区分,将两者等同看待。另一方面,我国学术水平有限,接纳两个学术概念时受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且未对两者进行深思,将两者混合使用。

(二)法理学并非法哲学

此种学说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不同的学科,不能混同。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法理学以法律和法律现象为其研究对象,但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哲学,其目的是借助哲学这一桥梁打通法学的道路,以研究法律现象与法律现象以外的其他现象之间的关系为目的。其次,两者研究的态度不同。法理学不具有批判性,多为叙述性的态度,重在探讨叙述法律现象和研究法律的目的;而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评判,具有批判性。

(三)法理学包含法哲学

有学者认为法理学的外沿广于法哲学,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小小的分支,两者之间是包含的关系,此种观点多是受到苏联国家的影响。据探析,形成此种学说的原因是我国最初社会主义道路时借鉴苏联模式,受到苏联学者的影响,致使此种学说出现在中国。

(四)法哲学包含法理学

这种学说与上一部分阐述的学说恰好相反,将法哲学定位在法理学之上,认为法理学是法哲学的一部分。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对象不应否定》一文中鲁平珍、文正邦对法理学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作出新的定位。究其缘由,大概是学者对两概念的不同认识导致,在此,笔者不再赘述。究其缘由,笔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两种不同的学术概念。“法理学”源于英国,为英美法系国家接受,而“法哲学”源于德国和欧洲大陆国家,为大陆法系国家接受。自民国西方文化传播以来,其在翻译传播过程中出现混用,导致各种学说出现。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

面对现今两个学术概念混同阻碍学术进步的现状,笔者认为区分两者的不同显得尤为重要。

(一)性质不同

法理学实质上是法学中的一个学术概念,研究法学最根本问题,从其本质而言,应将其性质定性为法学性质。而法哲学研究的是法律哲学,应为哲学性质。有学者认为法哲学属于法学与哲学间的交叉学科,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任何一种事物必须将其归为确定的一类,方可进行深入的探讨,法哲学亦是如此,尽管法哲学既有法学的因素在里面亦有哲学的因素掺杂其中,但从其根本来说,法哲学的最终定位应该为哲学。

(二)研究对象不同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一门学问,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发展规律和法律的共性问题,其是众多部门法的基础,规定了法学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石。相较而言,法哲学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一门学问,其专注于法的理念,其根本立足点为哲学,主要探求的是方法问题。

(三)研究方法不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分析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历史方法、体系研究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等;而法哲学大研究方法多为抽象的,具有理性主义的色彩,是对法律现象中结论的再思考、再加工。

(四)研究目的不同

法理学的研究目的是通过透析各种法律现象,使得法律的基本原理在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为立法、执法、司法提供一套明晰的规则体系,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人们权利义务的平衡稳定;但法哲学是探索法的本质问题、法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问题,从哲学的角度给与法学研究更高的理论指导。

三、总结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将法哲学视为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然笔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分属于不同学科的学术概念,并非等同,正如考夫曼所言,“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哲学的一个特殊种类。”法哲学更关注内容,法律理论更注重刑事,两者均不拘泥于现行的法。故笔者认为将两者区分开来,明确两者之间的不同,对其进行新的界定将有助于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学术发展,对法学、法学理论、法学问题的解决均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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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8-15.

作者:王瑞圆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