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工作计划范例6篇

票据业务工作计划

票据业务工作计划范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 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第二章    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 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第九条 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二)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4.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5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6.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又元批准计划调整追补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一)现金收入的管理    1.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2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二)现金支出的管理    1.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2.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帐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3.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帐,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帐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5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第四章  银行收支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本公司目前采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业务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资金管理      (一)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      1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    2.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    3.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    4.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迸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    1.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    2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    3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    4.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末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    5.一个部门已领用三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帐,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启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第五章    报帐销帐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借的支票,结算款项业务处理完毕,应及时执有关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等)在一周内到财务部报帐销帐。    第十六条 为贯彻经济责任制,报帐采取上级审签办法,即:总公司业务人员报帐,属预算内支出,由部门总经理审签,报财务本部按权限审批;属预算外支出,均须报总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部门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分管领导审签,总公司副总经理报帐由总公司总经理审签。    第十七条 应付现金的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报帐,原则上以支票转入报帐人信用卡内。第六章    附    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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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第422条规定,激励性股票期权计划实行10年后自动结束。股票期权计划的开始日期以实行日或股东大会通过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7章规定,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期限不得长于10年。从美国和香港公司实践来看,一般为5~10年。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股票期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因而计划的有效期不能过长,但鉴于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目的在于构建长期激励机制,有效期也不能过短。因此本人建议,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为5~6年。

(五)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

在香港,联交所在《上市规则》第17章中规定,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得低于股票期权授予日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的80%.在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第422条规定,激励股票期权计划(ISO)的行权价必须大于或等于授予时的股票公平市价,当某经理人拥有该公司10%以上的投票权时,如果股东大会同意他参加股票期权计划,则他的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授予日公平市场价格的110%;而非法定的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价则可以低至公平市场价格的50%.从美国公司实践来看,美国公司大多采用折价或平价行权价(尤其是平价),而很少采用溢价法。

但是近些年来,研究者发现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增长远远高于公司业绩增长,股票期权甚至成了平庸CEO的致富之道。究其原因,在于股票期权计划的条件过于宽松。为了扭转股票期权计划条件过于宽松的情况,近年来,美国公司提高了股票期权计划的标准,行权价的确定呈现以下几种方式:

1.溢价行权价

即行权价高于授予时的股票公平市价,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在显著提高公司业绩的情况下才可能获利。TRANSAMERICA、COLGATE-PALMOLIVE等著名公司均采用了此方式。

2.目标完成行权价

行权价是授予时的股票公平价格,但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在股价达到某一目标时才能行权,这一目标通常反映了公司的中长期利益回报要求,需要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努力才能达到。在这种方式中,公司必须防止股票市场操纵情况的发生,力求使公司股票价格正确反映公司经营业绩。花旗银行(CITICORP)、杜邦(DUPONT)公司采取了此种方式。

3.指数化行权价

该行权价综合考虑授予时股票公平价格和股票指数,在行权时根据股票指数的变化相应调整行权价,以减弱股市动荡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的影响。比如LEVEL3实行的股票期权计划中,其行权价随着标准普尔指数的上升或下降而变化。

4.财务化行权价

该行权价综合考虑授予时的股票公平市价和财务指标,只有当财务指标高于某一标准水平或一揽子同类企业水平时才能行权,并在行权时根据财务指标的变化相应调整行权价,以分离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和资本市场有效性较弱等因素所产生的影响。

5.指数及财务化行权价

该行权价综合考虑授予时的股票公平市价、股票指数及财务指标,只有当财务指标高于某一标准水平或一揽子同类企业水平时才能行权,在行权时根据股票指数和财务指标的变化相应调整行权价。

对创业板创业企业来说,股票期权行权价如何确定,我们提出两个方案:一是公平市价原则;二是发行价原则。对于未上市创业企业,人们也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一是每股净资产原则;二是每股内在价值原则;三是股票面值原则。无论如何,设计股票期权行权价会碰到许多矛盾,表现为:

1.在政策上,没有一个统一可执行的“国家标准”,不像美国有税法的统一规定。看来,期权计划的“国家标准”是问题的基础。

2.如果把行权价设定为公平市价,则“公平”二字可能被人为操纵所扭曲。如:在可预期的赠与日之前,人为操纵公司利润,谋求股价下行,以便获得一个较低的行权价;相对应,在行权阶段,公司内部人又可能会谋求股价的上升。简单的市价原则可能摆脱不了人为操纵问题。

3.如果把行权价确定为发行价,其合理化程度会受到两个因素的影响:其一是发行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如果发行价不能按市场原则确定,则偏低的发行价会导致期权激励效果的弱化;其二是赠与日与发行日一致,要求期权设计与改制上市同时进行,期权计划应得到政策方面的许可。

由于授予股票期权的时期不同,因此,依据市场价格所确定的行权价也可能差别很大,尤其在公司公开上市前后所授予的股票期权差距尤其大。例如美国雅虎公开上市前授予的期权的行权价一般在0.01-4.00美元之间,而上市之后的行权价则一般达到30.00美元以上,最高行权价为135.00美元。1996、1997和1998年的加权平均行权价分别为0.79美元、4.34美元和26.53美元。

为了将公司的业绩指标与行权价联系起来,行权价也可以被设计为一种可变的行权价,这种行权价将根据未来时期特定财务指标的变化而变化。其激励的逻辑是:期权获受人的表现愈佳其导致的特定财务指标增长愈快其期权的行权价愈低其期权市场价格与行权价的价差愈大其获利愈多其激励效果愈好。

我国企业试行的股票期权计划在行权价的确定方面基本上采取了国际通行的方法,即以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如上海贝岭的虚拟股票期权计划中其行权价确定为行权前3天或5天的二级市场平均收盘价格。武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可即刻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被确定为“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价”。

4.非上市公司中行权价的确定。

与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其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因此,其确定的难度相对要大得多。在美国,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对企业的价值进行专业的评估,以确定企业每股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股票期权行权价与出售价格的基础。

我国的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行权价与出售价的确定一般采用每股净资产作为主要的甚至惟一的依据,一些企业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干脆简单地确定为普通股票的面值。埃通公司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埃通公司在1997年授予总经理88万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实际上就是一元,并且采取8年延期支付的行权方式。武汉国资公司对非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期权所授予的行权价确定为“按审计的当年企业净资产折算成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我们认为,以每股净资产或者以股票面值作为行权价的基础显然是一种过于简单化的处理,其客观性、准确性与公正性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国外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其行权价通常依据一个较复杂的数学模型所计算出来的公司真实价值而确定。所采用的数学模型一般是建立在若干假定的前提之下,考虑的因素则以可以充分反映公司长期增长潜力的变量为主,短期的因素并不重要。例如Yahoo!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授予期权的行权价采用最小价值方法,依据Black—Scholes 模型确定公平价格。另外一个例子是美国的一家非上市公司玛丽。凯公司(Mary Kay Inc﹒),该公司虚拟股票的价值专门由斯特恩—斯图尔特公司(Stern Stewart & Co﹒)每年计算一次,公司依据每年计算的公司价值确定虚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解决非上市公司的行权价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办法,因为公司价值的计算模型是各种各样的。对于一个新兴企业而言,可能没有任何一种价值评估方法比市场的评价更为客观与准确,因此,非上市公司在确定公司真实价值与确定行权价时将同类型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也许是重要的,例如考虑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变化等。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

美国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方式一般有三种:现金行权、无现金行权和无现金行权并出售。其中现金行权为个人向公司指定的证券商支付行权费用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费用,证券商以行权价为个人购买股票,个人持有股票作为对公司的长期投资,并选择适当时机出售股票以获利;无现金行权为个人不需以现金或支票来支付行权费用,证券商以出售部分股票所获得的收益来支付行权费用;无现金行权并出售为个人决定立刻出售部分或全部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获取行权价与市场价的差价带来的利益。

香港采取现金行权方式,其一般的做法是:获受人在部分或全部行权前,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表示期权行使及行使的股份数量,每次通知单必须附有按行权价计算的相应股份认购汇款单。公司在接到附有审计员确认书的通知单及汇款单28日内,将把相应的股份全部划拨到获受人的账户上。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公司法》中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期内不可转让的条款,因此,国内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只能是现金行权。尽管可以预期《公司法》要做修改,但从鼓励经营者持股,从而对其产生约束效果的角度以及防止操纵市场角度讲,现金行权也是较好的行权方式,因此,我们建议国内公司采用现金行权方式。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时机选择

国外股票期权激励机制的设计方案中,其股票期权的授予是持续不断进行的。这样安排可以对期权激励设置一定的流通障碍,既能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到期一次性套现获利出局的现象出现(比如以前上市公司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其激励机制就蜕化为对员工的一次性福利),又能在一定期限内兑现股票期权获受者的收益,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股票期权的授予时机选择的具体操作中,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薪酬委员会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公司当年的整体业绩来决定当年适合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掌握具体赠与时间。比如在美国,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的赠与时机一般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进行的:受聘、升职、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通常受聘和升职时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较多,而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后股票期权授予数量较少。在香港,董事会决定向雇员授予期权时须以信函形式通知获受人,获受人自授予之日起有28天的时间以确定是否接受期权授予,如果在有效期失效或方案终止之后接受,则不予再受理。期权是否被获受人接纳以获受人在通知单上签字为准。获受人可在期权允许的限额内自行决定行权数量,并有权决定是长期拥有还是在市场上抛售以期权所认购的股票。

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另外,《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如此严格的限制,将使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给高级管理人员带来的收益长期只停留在账面上而不能兑现,进而大大削弱了股票期权激励作用的发挥。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部分创业企业在进行股票期权试点方面的初步探索经验,对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可以考虑以下思路:首次实行股票期权计划时,可以一次性全部赠与,以后还可以继续实行,选择受聘、升职、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每年一次的业绩评定时赠与等。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

1.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

(1)参与人员范围

股票期权计划从其起源来讲,主要是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西方股票期权计划也称为经理股票期权计划。但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股票期权计划的范围呈逐渐扩大到全体员工的趋势。在高科技行业中,这种情况更加明显,比如在生物技术和软件公司中非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比例平均为55%.著名的微软公司和yahoo!公司就实行全员股票期权计划。

对于股票期权计划,各国法律法规只规定股票期权计划限于雇员,而对于参与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比重则由公司自由决定。国内公司可借鉴国外做法,不硬性规定参与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比例,而应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但对于内部岗位评价和业绩评价体系尚未建立或尚不完善的公司而言,一下采取全员股票期权计划,容易造成平均主义和福利主义倾向,因此,可借鉴香港联想公司的做法,分期逐渐扩大参与人员范围。

(2)关于独立董事的参与资格

在美国,作为独立董事,关键在于保持与公司利益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是不能参加股票期权计划的。但为了激励独立董事更加积极认真地投入工作,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美国公司也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但该期权方案不同于对员工的普通股票期权方案,其一般做法是:①固定津贴之外支付股票期权。在外部董事当选时,能够一次性地获得一定数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权;②以每年赠与一定数量的非法定股票期权来替代每年支付给外部董事的固定津贴,固定收入转变为浮动收入。

国内公司对于独立董事也可以采取上述方式,在对员工的股票期权计划总额度中分出一部分,并在行权价、行权安排等方面作出调整,以有别于普通的股票期权计划。

(3)关于公司监事的参与资格问题

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类似于德国、日本的设有监事会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在设立董事会同时,设立监事会。因此,在我国实行股票期权计划还存在公司监事的参与资格问题。

从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权利来看,我国的监事会非常类似于美国公司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AUDIT  COMMITTEE),两者都具有对董事、经理的监督职能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美国公司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大都是独立董事,其报酬方式前面已经阐述过。由于我国监事会不干涉公司经营,因此,可以对监事的报酬方式采取类似上述独立董事的报酬方式。

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而言,股票期权应授予那些对公司资源有主要支配权或对公司业绩有主要影响力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还应包括董事会成员。例如A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规定,有资格享有期权的员工为: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公司全职职工且工作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③由董事会认定的重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对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④特别条款的规定。任何持有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10%的股票期权持有人,原则上不再享有期权的权利,但其以高于股票期权价格10%以上行权或在期权被授予后的5年内不得行权的情况除外。

2.股票期权的赠与标准

股票期权的赠与标准主要是有以下几种:

(1)职务

根据职务大小来进行股票期权的赠与,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赠与方式。职

务在组织中常常体现为对组织的责任,职务越高,相应的所承担的责任也越大,对组织成功贡献也越大。

优点在于能够比较好的按照员工对组织的贡献程度、对公司业绩的最终影响程度来确定员工的赠与额度,在一般情况下,能够为员工所接受。其缺点是难于确定不同职务之间的相对差别。

(2)业绩

按业绩赠与是用员工过去或当期已经实现的业绩作为标准赠与股票期权,来期待未来的较高业绩。

优点在于支持和鼓励了组织成功的因素,对提高和改善组织业绩具有非常积极的直接作用。缺点在于对于不同类型的岗位的业绩评价比较困难。

(3)能力

按照能力来进行股票期权的赠与就是采用员工的从业能力作为赠与的标准。

优点在于其符合公司设立股票期权计划的初衷,有利于员工的潜能转化为显能,有助于提高组织未来的业绩。其缺点在于对于能力的度量在目前的条件下比较困难,主观性较强。

综合以上的分析讨论,以上的赠与标准各有其使用条件和优缺点。在实践中,常常是几个因素共同决定赠与标准。

(九)股票期权的结束条件

激励股票期权从赠与日起10 年有效。非法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不受限制,一般为5-20年不等。如果某高级管理人员拥有该公司10%以上的投票权时,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才可以参加股票期权计划,但是他所持有的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高级管理人员结束与公司的雇佣关系以及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股票期权可能提前失效。

1.自愿离职

如果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离职,中止了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则从公司和员工都认可的该员工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起的3个月内,员工仍然可以对持有的股票期权行权。对于尚在授予期的股票期权,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行权;如果其在离职前根据公司特殊规定已提前行权,公司有权以行权价回购这一部分股票。

2.退休

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因为退休而离职,薪酬委员会有权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是:他持有的所有股票期权的授予时间表和有效期限不变,享受与离职前一样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股票期权在退休后3个月内没有执行,则成为非法定股票期权,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3.丧失行为能力

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在事故中永久性地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因而中止了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则在持有的股票期权正常过期以前,该高级管理人员或其配偶可以自由选择时间对可行权部分行权。但是,如果其在离职后12个月内没有行权,则股票期权转为非法定股票期权。薪酬委员会有权在赠与股票时或该高级管理人员因丧失行为能力而结束工作时,向他提供以下优惠条件:

(1)如同员工仍在公司工作一样,继续实行授予时间表,分期分批授予行权权;

(2)加快授予时间表的授予速度。

4.死亡

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死亡,股票期权可以作为遗产转至继承人手中。薪酬委员会有权在赠与股票时或该员工因死亡而结束工作时,向员工提供以下优惠条件:

(1)如同员工仍在公司工作一样,继续实行授予时间表,分期分批授予行权权;

(2)加快授予时间表的授予速度。

5.并购

当公司被并购时,股票期权计划中的授予时间表可能会自动加速,使所有的股票期权都可以立即行使;或者也可能由母公司接管股票期权计划或将股票期权计划转为基本等值的现金激励计划。

6.控制权变化

如果发生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一个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

(1)公司外的某人或某机构通过持有公司股票,拥有公司30%以上的投票权;

(2)在任一36个月中,董事会的成员构成发生很大变化;期末董事会成员中,从期初起一直在任的董事人数不足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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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零售企业;账务处理;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一、概述

零售企业在账务处理方面的问题日趋严重,总结以往零售企业在账务处理方面的经验教训,笔者发现,不少零售企业对于一些账务处理问题仍存在以下误区:其一就是报账收据问题。不少企业的财务部门认为当月的账目需要利用当月内的单据才可以,笔者认为在此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说不能用以往的单据,所以还是可以使用的。其二,企业对于如何记账仍存在分歧,如对于那些没有准备抵扣的科目,企业需要将进项记入进项税金中,像这些问题,不少企业并没有明确,导致账目混乱。

对此,笔者通过深入了解和思考,对于如何更好处理零售企业账务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说明。

二、使用科学方式处理账务问题

(一)正确划归相应科目

商品价值科目的划归是否准确影响到企业后期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财务核算是否精准,因此笔者认为零售企业需要时刻铭记,正确划归相应的科目。按照不同的价值计算时,所划归的科目是不同的。特殊的是,当零售企业的库存商品价值贬低造成亏损时,若按照商品进价或者是有关税额与所获赔偿之间的差额进行划归的时候,应将其划归到“管理费用”科目中;若按照所获赔偿的金额来划归的话,应划归到“其他应收款”科目中;若是按照有关税额进行划归的话,应划归到“应交税金或是应交增值税”科目中,其余的按照售价、售价与进价差额划归时,所划归科目同表中科目。

(二)各项税收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税额计算:对公司销售业务量认真统计,开出销项发票。作为财务人员,在开销项发票时,需要兼顾顾客公司、自身公司、税法要求三者的需求,对财务人员的要求极高。笔者认为,欲想及时开出发票,财务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即其一,了解新老客户的需求及通常开票时间。其二,了解所在公司的日常业务,综合顾客公司、自身公司、税法要求三者的条件,协调好时间,尽快的开出销项发票,尽量提前三天左右完成各项开票工作。核对公司业务,既快又准的开出进项发票,确定公司当期的进项税额。进项发票十分重要,需要及时索要和认证,为后期抵扣相应税额做准备。公司在认证发票时可以选择在网上认证,也可以人工认证,但必须要及时处理,以免影响当月的进项税额。当公司当月的进项发票过多时,企业可以根据当月所缴纳的税金金额、存货和成本、发票的期限综合考虑要不要一次性认证完或是有选择性的进行一部分认证。平衡销项税额和进行税额,认真完成公司增值税额的计算和缴纳。增值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行税额+上月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看似计算简单的增值税额在控制时十分麻烦,需要同时考虑到公司当月的销项发票、进项发票、税负要求,使得企业当月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在税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低于或高于都是可以的。

计提地税:计提地税主要指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的要求相仿,财务人员尽快的开出各项发票,尽量提前三天左右完成各项开票工作,一般情况情况下,工作人员需要提前十天开始着手该项工作,在月末的时候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再下月之初进行缴纳。计提地税对于公司进行利润核算的时候十分重要,因此需要进行精确的计算。

其他税额:其他按照不同时间缴纳的税额,只需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在规定时间进行缴纳即可,对于比较特殊的税种(如:契税、车船税等)也是如何,按照规定进行缴纳即可。

(三)科学的财务处理流程

首先,做好做账资料准备。做账资料主要包括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记录(销项发票、进行发票等)、存货的成本核算、现金银行存款明细的核对。公司之间业务往来记录需要详细的记录当时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等,最重要的是索要发票来作为凭证,便于后期核算及认证交税。存货成本核算的前提是企业做好商品的数量、名称、单价等记录及当期的销项发票和进项发票,计算当月的成本及盈利变动情况。现金银行存款明细的核对是确保账目记录的准确性,避免资金缺口及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编制凭证。一般情况下,凭证主要有六大类,编制凭证时不需要过多更改,依据一定的编制模式即可。一是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一般需要在月初之时向银行进行申报,然后直接去银行或税务机关进行打印即可。二是发票,将各项发票进行归类后进行核对,核对无误之后及时认证,缴纳当月税额即可。三是费用类发票,根据公司制定的报账时间进行报销,财务人员要做的即审核报账单的合法性。四是做好成本计算及入账处理。主要是编制各种费用凭证及费用归集如生产成本的归集、分配凭证。五是已销商品分摊进销差价计算及折旧计提计算并做好摊销分配凭证。六是将所有账目汇总后作出的费用归集,主要是对损益科目的划归。

最后,处理流程。对所编制的凭证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做好标记处理,不合格的退还给相关人员。财务人员需要对每天的支出和收入的资金流进行详细的记录,根据自身的岗位职责及时、准确的记录各种各类明细账目,在规定期限之内将结果汇聚到特定工作人员那里,做成财务报表。由于前期工作由多个人员完成,存在标准不一或是一些事物,在月末之期,财务人员的工作就是将原来记录的每天的支出和收入资金流与后期形成的总账目进行核对,发现并解决存在的不一致现象,使账目更加准确、详细。④与银行对接,核对账目并缴纳相关的税额。⑤根据自身所缴纳的不同税种,填写不同的税种申报书,进行税额的缴纳。⑥将当月的账目记录做成各类报表,用于内部分析,制定下月的预算及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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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兜底式增持的交易方式与经济实质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员工薪酬制度模式的创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通过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向员工授予公司股份,借助于员工自愿投资持股的途径,形成产权关系纽带,使员工获得劳动者与投资者的双重身份,享有相应的剩余价值索取权和经营管理权,强化员工与公司的联系,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和员工效用最大化的目标。然而,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中所授予的股票通常为员工自行出资通过二级市场购入,员工持股计划中的股票认购价格基本与股票定向发行价格一致,股权激励计划中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也基本是按照近期股票市场均价进行确定,除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允许按照定向增发价格的50%作为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计划通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公布前一段时期股票均价甚至上浮一定比例作为后续的行权价格,因此从认购价格来看,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身的吸引力不够。此外,员工购入后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期限的限售方可出售股票,由此可能产生由于股价后续波动的不确定性造成员工股票持有收益的不稳定性,甚至有可能出现股价倒挂的情况,特别是在股票价格大幅下跌的市场环境下,员工购股后可能产生直接损失,严重影响员工持股的积极性。为了向员工传递对公司未来前景看好的信息,同时给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提供增信和担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纷纷采用“兜底承诺”的方式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风险补偿。兜底式增持承诺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对参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给予的一种特定补偿承诺,该补偿主要用于弥补员工通过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未来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或预期收益不足。根据我国上市公司已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兜底式增持承诺的条款,可以将兜底式增持承诺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股票增持期间股价波动损失的兜底。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仅对员工在一定时期内购买股票并持有规定期限所发生的损失承诺补偿,而不对股票收益率进行保证。如一些上市公司规定,对于一定期间内员工通过二级市场购入公司股票并连续持有一定期间且员工在职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承诺对员工股票增持产生的损失予以全额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是用指定期间员工购入股票的增持均价减去补偿日公司股票价格的差额,再乘以员工持股数量计算得出的。另一种是对股票预期收益率未达到既定标准的兜底。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对员工出售股票承诺了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如果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率,将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如一些上市公司规定,对员工在一定期间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并持有满一定期限且员工在职的,对股票持有期间收益率没有达到一定标准的部分,由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向持股员工进行现金补足。基于对以上两种类型的兜底式增持承诺的分析可以发现:从交易标的来看,兜底承诺相当于员工在初始购股环节取得了一项期权,这一期权的行权条件是未来某一特定时期股票价格下跌或预期收益率未达到,因此构成一项典型的欧式看跌期权;从交易对手来看,兜底式增持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为增强上市公司员工的稳定性,获取员工为上市公司持续提供服务而进行的一种替代性支付,属于控股股东使用以股票为标的的衍生权益工具向上市公司员工进行的支付,因此构成一种集团内的股份支付行为,故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股份支付》的相关核算规则;从交易结果来看,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增加了对上市公司的资本性投入,上市公司发生了为获取员工服务的实际支付,持股员工获得了因提供任职受雇服务而结算的薪酬,因此应适用资本性投入以及员工薪酬的相关税务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二、兜底式增持的会计核算方法

我国上市公司兜底式增持现象最早可追溯至2015年,然而一直以来,相关的会计核算规则并不明确。2017年6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向公司员工发出增持倡议书的信息披露的通知》,要求各中小板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增持公司股票倡议中的增持主体、增持期限、兜底条款等具体内容,明确补偿方式、金额计算及补偿时点,并要求披露倡议人补偿员工持股亏损的会计处理方式,遗憾的是,这一通知仅是对员工增持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提出了规范化要求,并未对兜底补偿的会计核算规则予以明确。2021年5月,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第一批)》,以案例分析方式对兜底式增持的会计核算进行说明。案例的基本情况是某上市公司实施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按照公允价值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股票并授予自愿参与该计划的员工,授予价格为授予日股票的公允价值,激励对象在甲公司服务满3年后可以一次性解锁所授予的股份。该股权激励计划同时约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员工因解锁日前股票价格变动产生的损失进行兜底,即公司股票价格上涨的收益归员工所有,公司股票价格下跌的损失由公司控股股东承担且以现金支付损失。从案例所描述的情形来看,该股权激励应该是一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员工在购股环节按照股票授予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购买,可能没有获得购股价格的优惠,而股票购入后进入了为期3年的锁定期,只有当满足服务期条款和业绩条款后,员工方可解锁股票并出售。在3年的等待期内,很有可能发生由于股票价格下跌而给员工带来的“隐性损失”,对此上市公司大股东承诺对解锁前的股价下跌导致低于购股成本所形成的损失进行兜底。财政部会计司认为,本案符合股份支付的三个特征:一是属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交易,即控股股东承担了上市公司员工因股票下跌而产生的损失,属于企业集团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交易;二是该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员工提供的服务,员工需要为上市公司连续提供3年服务方可获得这一补偿,因此该交易的目的从实质上是为了获取员工为上市公司提供的服务;三是该交易对价与企业未来股票价格密切相关,控股股东补偿金额的多少是与未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直接挂钩的,因此该交易的对价是基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变动而形成的一种现金支付。据此,财政部会计司认为,本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核算。由于控股股东需要向接受服务企业的员工结算股票价格下行产生的损失,构成了一项企业集团内部的股份支付,控股股东为结算企业,上市公司为接受服务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员工的实际受雇单位作为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应按照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服务企业在个别报表中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当将该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虽然财政部会计司是以案例解析方式提出了兜底式增持的会计核算方法,但案例所描述的情形与上市公司兜底式增持的实际做法基本相同,且核算规则与股份支付准则及集团股份支付的核算要求保持了一致,因此这一案例解析所提出的会计核算规则具有普适性。然而,兜底式增持中涉及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员工三方当事主体,需要解决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与员工两组交易主体之间的会计核算问题,在财政部会计司的案例中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分析。控股股东之所以对上市公司员工进行兜底,归根结底是基于其控股股东身份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了一种权益易。兜底式增持下,可以视同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一种“增资”,只不过没有记入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然后上市公司再将这笔增资款向员工进行薪酬结算。通过这样一种业务分解的方式,可以对兜底式增持中的结算企业和接受服务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核算给出一个明确的核算规则。1.结算企业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指出:“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兜底式增持中的结算企业通常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视同对上市公司进行追加投资,因此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根据结算义务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然而,会计准则要求核算的金额按照授予日结算企业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授予日结算企业实际上是向上市公司员工授予了一项“看跌期权”,由于授予日员工并没有实际行权,无法准确确定该项结算义务的金额,因此适宜根据期权估价模型估算该项看跌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当触发兜底补偿条款,结算企业实际向上市公司员工进行结算时,可能产生结算金额与此前计提的金额之间的差异,建议在结算时一并调整原已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和“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2.接受服务企业的会计处理。持股员工实际上是为上市公司提供任职受雇服务,因此在兜底式增持中上市公司属于接受服务企业。然而,作为接受服务企业的上市公司本身并没有承担结算义务,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根据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对于在实际结算时结算金额与预估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接受服务企业应对应调整“管理费用”及“资本公积”。3.合并报表中的会计处理。控股股东如果是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在合并报表中,基于合并报告主体的角度,不应存在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间的内部权益易,因此应编制抵消分录,抵消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抵消上市公司增加的“资本公积”,抵消后合并表中将只体现“管理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故从合并报表角度来看,控股股东承诺兜底式增持的交易整体上属于一项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由于控股股东通常只是针对特定时期内股票价格或收益的波动承诺兜底,而对此期间以外的股票价格或收益波动不予承诺兜底,因此无需确认该时期以外由于股票价格波动所形成的结算金额的波动,即无需考虑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因素。

三、兜底式增持的税务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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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规定了资金的分级管理、资金的日常管理,月度资金计划的管理。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金管理。

3、管理原则

归口管理、分部负责、限额使用

4、月度资金计划管理

4.1月度资金计划的编制

a.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下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填写《月份资金计划申请表》并于当月25日前提交财务部。

b.财务部汇总各部门资金计划后呈交总经理审批,并以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进行项目审定和资金使用监督。

c.资金计划编制要求:具体、细致按部门分项目进行;分清事情轻重缓急,按生产优先的原则将有限资金进行合理配置。

4.2.资金计划的实施

a.财务总监应对各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量入为出、按计划使用;对于各部门的超支项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付款。

b.对于资金计划内没有安排又必须要办的项目,项目经办部门应提出资金追补计划报财务部备案并征得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支出。对未按以上程序确定的计划外项目财务部拒绝付款。

5、借款

5.1借款程序:申请人根据任务所需资金填写借支单,交部门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复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

5.2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支备用金的,每年月日前归还;出差及临时性借支人员应在帐目冲销当日还清相应借支款项,经核查未及时归还的的个人借支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6、原材料、助剂等采购资金支付的管理

6.1供应部按月度资金计划管理规定,根据下月的销售计划编制和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呈总经理审批。

6.2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销售周计划报表合理地安排资金。供应部应及时追缴发票,月度内付款应在一个月内追缴发票。

6.3单次付款由供应部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后,呈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根据已掌握的价格标准)、财务总监复核(根据是否符合财务纪律和制度)、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支付手续。

6.4采购人员报帐时经济业务在1000元以上的应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开具现金支票或直接支付现金。

6.5财务部根据物管部提交的原料入库数与回发票情况进行核对,主要审核发票的金额、票面金额与数量、价格是否相符,发票的真伪等等。

7、其他部门资金支付的管理

7.1申请人拟制费用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须注明申请资金原因,并写明各项使用资金的明细;

7.2报告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根据月度资金计划管理规定或根据临时下达的任务)、财务总监复核(根据是否符合财务纪律和制度)、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支付手续。

7.3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时应遵循生产优先的原则,合理配置资金。

8.在各经济活动中尽量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8.1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如下:

a.各种工资性津贴、中晚班费、加班费等;

b.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c.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颁发给个人的科技、质量、生产及其他特殊贡献的各种奖金);

d.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用;

e.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f.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现金支出。

8.2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会计人员在公司购销业务结算中不应区分结算形式的优劣,更不能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承兑汇票和本票等结算票据。

8.3根据业务需要,财务部另设备用金领用制度:

a.出纳人员按实际业务发生在备用金限额内支付现金,同时建立备用金支付的台帐,逐笔登记备用金支付情况,包括经济业务类型、金额、经办人签字等,并及时结算备用金往来,补充足额备用金。

b.原则上不允许以本单位名义开具现金支票时,不允许开具空头支票。

8.4出纳人员收到货款现金、废品收入现金、押金等应及时开具收据,将现金按业务内容填制解款单存入就近开户行,不能擅自存入保险柜,以免造成被盗的损失,更不能与备用金混在一起。

8.5营销分公司严禁坐支货款。如发生费用支出时,应从营销公司核发的费用包干定额中支付,收到的货款现金应及时存入专款户,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汇回总公司指定的存款帐户,否则按挪用公款论处。

8.6为保证现金和存取款人员的安全,凡公司一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款业务必须有陪同人员在场,同时,应安排使用本公司的交通工具进行现金存取款业务。

8.7发放工资由综合管理部上报工资总额、人力资源办公室上报当月考勤异动,报财务总监审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通过银行转帐发放至个人工资存折中,原则上不允许以现金方式发放。

9.其他

9.1为了加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便于平衡收支计划,对各类资金的支付应分别对待;

9.2各部门用款后月末应及时报销,不按规定时限报销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9.3市内采购及零星采购应在本月度以内报销发票,原则上不做暂估入帐,特殊情况书面说明,否则每日按付款金额的1‰处罚经办人。

9.4各部门或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支持和配合财务部的工作,以便最大限度地管理好、使用好资金,加大资金使用的计划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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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非法定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国外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以股票为标的物的一种合约,由公司授予其雇员在一定年限后可以某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一般讲,股票期权制的实施包括赠与(grant)、授予(vest)、行权(exercise)和出售(sale)四个关键环节。这项制度最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之后,它作为一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公司业绩和整合公司人力资源的薪酬激励工具,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迅速推广开来,并获得很大成功。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约有50%的公司、90%以上的大型上市公司都实施了股票期权计划。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施股票期权的国家如日本、欧洲等国,其税收政策在原则上同美国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下面主要对美国股票期权的税收政策问题作较详细的分析。

(一)两类股票期权纳税规则不同

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股票期权可以分为激励股票期权和非法定股票期权两大类。激励股票期权是指符合国内税务法则422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属于“法定股票期权”,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非法定股票期权是指不符合税法422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两种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纳税规则。

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受益人只要不马上卖出股票,就可以不立即纳税,而且,如果按规定时间出售股票(出售股票时距行权日满1年,同时距赠与日满2年),则其取得的行权收益(行权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不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而是作为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并可延期到出售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同时,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受益人持有股票的时间越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力度也越大,即对于持有股票时间在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的,其长期资本利得的税率为28%;对于持有期超过18个月的,其税率为20%.但是,如果受益人出售股票的时间不满足上述要求,则期权收益将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为15%,最高税率可达39.6%.对这些高收入者来说,若能适用28%或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而非39.6%的个人所得税,那的确是很有“激励”意义的税收优惠。

非激励股票期权行权时,期权受益人取得的行权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一般情况下,公司根据税法要求,从受益人的工资中预扣28%的税款,作为个人所得税准备。受益人在出售股票时,如出售日距行权日不满1年,则出售股票收益(出售日公平市场价高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作为短期资本利得征税;如果出售日距行权日超过1年,则出售股票收益作为长期资本利得征税。

另外,美国税法规定,无论何种股票期权计划,只要受益人的行权收益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按资本利得征税),则该行权收益不能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相反,只要受益人的行权收益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待遇(按普通收入纳税),则公司可以对该行权收益进行税收抵扣,即可以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享受税收优惠有条件限制

按照税法422条款的规定,公司实施激励股票期权,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股票期权,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1)股票期权的赠与计划必须是一个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成文计划,指明按该计划将发行的股份数额,哪类雇员有资格参与该计划,全部期权必须在计划实施后10年内赠与完毕。(2)赠与对象必须是公司的雇员(非法定股票期权可赠与公司的供应商、管理顾问等)。(3)被授予人必须自行权日起持有股票时间1年,并要满足自赠与日起持有股票2年的条件;如果没有满足该条件出售了股票,则属“失资格处置”,将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4)每人每年最多只能有10万美元的激励股票期权可以行使。(5)行权价不能低于赠与日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6)股票期权必须自赠与日起的10年内行使。(7)如果拥有超过10%投票权的雇员要接受激励股票期权,则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批,并且其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赠与日公平市场价的110%,同时,还必须在赠与5年之后才能行使。

(三)对股票期权税收严格管理

为了鼓励和配合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美国政府对股票期权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并进行严格管理。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必须负责从期权受益人的行权收益中扣缴税款,并将这一税款上缴税务部门。年终时,还要向国内收入局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所有雇员的全部收入及纳税信息,其中包括行权收益的纳税情况。

(四)国外的经验总结

从上述美国税收政策中可得到三点启发:(1)鼓励公司实施is0计划。因为is0计划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效果更大,他们只有通过努力工作,大幅提高公司业绩,增加股东财富,才能使股价上升并超过行权价,以获取差价部分的高额收益,否则,期权失去了价值。(2)鼓励受益人长期持股。从税法规定看,在行权后,受益人持股时间越长,享受税收优惠力度也越大,鼓励受益人继续长期持股。(3)政府应制定较为完善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并进行严格管理。

二、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与存在问题

(一)目前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主要政策规定

我国没有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因而股票期权涉及的税收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受益人而言,其行权收益和出售股票收益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就公司而言,该行权收益能否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从现行的税收政策看,针对性最强的一项规定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出台的《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文)。该《通知》反映了我国对股票期权征税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1.界定了所得的性质。《通知》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在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后再行转让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规定了计税的方法。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明确了申报或代扣代缴的方法。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就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将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另外,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对于个人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予以征税,但考虑到为支持企业改制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转让其他有价证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则按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现行股票期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现行税收政策根本不能适应当前各种股权激励计划发展的要求。近年来,我国已出现了多种股权激励计划,如年薪制与限制持股相结合(“武汉模式”)、强制高管人员购股并持股、用激励基金为公司骨干购股、模拟持股和股票增值权等模式。由于《通知》中只对个人“实际认购股票”这种情况作了规定,因此,对一些模拟认购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诸如模拟持股、股票增值权等所引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税收政策尚不明确或属于空白,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只能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税法设定的纳税环节很不合理或过于笼统。根据《通知》的规定,无论受益人是否获得期权的现金收益,一律在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时,立即对购股金额、激励基金、模拟股份、股票增值权等进行征税,这必然会对受益人产生巨大的现金压力,迫使其立即出售股票或兑现模拟股份价值,不利于鼓励长期持股。另外,“实际认购股票”的设定标准过于笼统,在某些股权激励计划中难以明确界定。如在模拟持股计划中,公司授予员工的仅是模拟(非真实)的股份,只有在公司将模拟股份按彼时的股票价格兑现给员工时,他才真正获得了现金收益,而在此期间,“实际认购股票”的行为不易确定。

3.税收政策存在搞“一刀切”的不合理现象。目前,我国对所有的股票期权计划都同等征税,既不分计划的“激励性”与“非激励性”,也不分受益人持股时间的长与短。这种低效的税收政策很可能诱致公司经理层的短期行为,即只注重短期见效快、易提升公司业绩的投资项目,而忽视公司长远发展目标,一旦取得股票期权,就立即兑现股份价值并获取高额的期权收益。这显然有悖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初衷。

4.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发生的股票期权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支出实行计税工资办法,但是股票期权支出能否视同工资性支出,现行税法尚不明确。目前许多公司是通过提取激励基金为高管人员购股或模拟购股,对该类激励基金的扣除问题,在2001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激励基金可以全部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公司用年薪为高管人员购股而发生的支出,是按计税工资扣除还是按其他办法处理,税法没有明确。

三、完善我国股票期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在股票期权试点工作的初期,我国对股票期权征税所作出的上述原则性规定,是基本上符合国情和税收征管现状的。但随着试点工作经验的逐步积累和制度的渐趋规范,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将加快,因而在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股票期权计划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所接受并实施。因此,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本着既要有利于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并适当减轻纳税人税负,又要加强税收征管、合理调节受益人过高收入的总体思路,尽快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股票期权税收政策。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l进一步明确所得的性质及确定方法。鉴于当前股权激励计划形式的多样性,税法应明确:在行权时,无论是实际认购股票,还是模拟认购股票,个人从其雇主处取得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均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以其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或当期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为个人应税所得。行权后,个人将股票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并获得的所得,应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并以其股票转让价与行权日公平市场价或当期发行价之间的差额为个人应税所得。

2.科学设定纳税环节。从理论上讲,个人在行权环节、股票转让环节均为“取得”了应税所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将其设定为纳税环节是基本合理的。但为了鼓励受益人在行权后继续长期持股,建议采用国外激励股票期权的递延纳税办法,即在行权时,只要个人不马上出售股票、没有取得股票或模拟股票的现金收入,就可不立即纳税,但应按税法规定申报并计算出该行权收益应纳的所得税,到个人出售股票或兑现模拟股票价值取得现金收入时,再按规定缴纳。对于个人出售股票取得的增值收益部分,依照现行政策规定,暂不征税。

3.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从国外经验看,不同类型的股票期权及持有时间的长短不同,可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从我国国情看,目前各种股权计划的行权收益均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难以从税率上给予不同受益人差别待遇。为了鼓励受益人长期持股,以及鼓励公司实施为雇员“真实”购买股票的股权计划,可考虑对行权收益的摊计时间给予一定优惠。具体建议是:对模拟购股类的期权计划,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自实际取得所得的当月算起);对实际购股类的期权计划,如出售日距行权日不满1年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自出售的当月算起),如出售日距行权日满1年但不满2年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如出售日距行权日满2年及以上的,其摊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对于个人转让除股票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和在境外上市的外国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支出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按规定提取的激励基金。该类支出的扣除问题在有关文件中已经明确;二是按规定应支付给高管人员的年薪。对该类支出的扣除问题,目前国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鼓励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要适当减轻公司负担,应允许在税前全部扣除;另一观点认为,无论公司是否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都应按计税工资办法扣除,不应厚此薄彼。根据国外股票期权的发展经验以及我国的具体情况,经过权衡利弊,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如下:

1.从税收调控的角度看,目前我国对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未真正理顺,董监事会及独立董事等的监督力度也较为有限,因而有必要在税收上加以一定的调节和限制,以防止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为名,滥发工资、奖金,随意支出和分配利润,侵害国家和其他股东利益,侵蚀税基。

2.从税收公平的角度看,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支付的年薪(工资性支出)就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支付的同等数量工资则必须按计税工资办法扣除,这显然有悖税收公平原则。

3.从实施股权计划的条件和目的看,这种计划一般是在上市公司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实施。如果企业无增量资本或税后利润,就不具备实施股权计划的先决条件,也失去了实施该计划的意义。正如我国已实行的配股、送股、转增股等做法一样,都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的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公益金之中拿出资金搞的。因此,公司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支出也应与税后利润相联系,即只能或主要来源于税后利润,以真正体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作用和目的。

(三)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

1.确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以股权激励计划的被授予对象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规定申报纳税及缴税的方法。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就股票期权的行权所得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分别将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股票期权赠与通知书》、《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缴款凭证》、《代扣代缴证明》和纳税人认购的股票种类、数量、认购价格、市场价格(包括国际市场价格)等情况及计税过程一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纳税人在行权后并未马上出售股票,则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不缴纳税款,但出售股票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3.明确罚则。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不按规定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报送上述有关凭证、资料的,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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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汤姆。托里。员工股票期权获利策略:gerting yourshare of the action[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3]李曜。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案例分析与方案设计[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4]辛向阳。薪资革命:期股制激励操作手册[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

[5]李曜,周庆文,王彬。税收——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j].上市公司,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