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例6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储存、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报废汽车、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物品的回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城管、环保、城管执法、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商务、公安、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

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经济、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规定的产业发展政策,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状况,编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确定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点的设置。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其不同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攒出售再生资源,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回收经营,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

第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经认定后由税务机关予以税收优惠。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产业布局及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征求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予以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经营范围包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将备案情况按月分别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应当符合治安、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三)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

对收购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收购时间如实进行登记。

回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再生资源收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及其运输工具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对再生资源回收人员进行培训。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必要的再生资源回收知识。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应当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其中生产性废旧金属只能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出售给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企业名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再生资源的,拍卖人应当查验竞买人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登记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与所拍卖的再生资源不符的,不得参加竞买。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应当向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不得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采购或者非法自行收购。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再生资源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运输或者委托他人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运载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运输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回收、储存、加工处理再生资源过程中,应当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未经工商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者擅自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严重违法回收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将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出售给未经工商登记或者核准登记范围不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向未经工商登记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采购再生资源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收购时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以及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设施,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市政公用设备、仪器、雕塑、电缆、通信设施及其它物资。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区”,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实行区、镇街、村(社区)联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合力推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整治工作。通过整治提升有照企业,按照堵疏结合的方针规范一批符合要求的无照企业、坚决取缔不符合要求的无照站点,使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脏、乱、差的的现象有一个根本的改观,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统一标识、统一上岗证和统一服装,全面规范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工作。

二、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为违法、违纪经营和脏、乱、差现象严重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个体户;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收购站、点;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流动收购人员。整治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建设工地、拆房工地、闲置土地(厂房)等,重点对象是无照收购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

三、整治内容

(一)对违法、违纪经营和脏、乱、差现象严重的有照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整治。

1.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于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的场地,要符合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要求,场地内不乱搭乱建违章建筑,并有明显的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

2.围墙外要保持整洁,不要乱堆废旧物资。要保持墙面整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包括刷写广告用语)。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门前卫生,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要求执行,不得在门口外收购废旧物资。

3.收购站门口要有醒目、统一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标识(由区贸易局统一规格)。

4.场地内废旧物资要堆放整齐有序,保持场地整洁,道路畅通。

经营中产生的“三废”要按环保的要求进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5.要按消防的要求配置好一定数量的灭火设备。堆放废纸、废塑料的,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必须在注册地从事收购活动,不得在异地设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

7.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要严格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营业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营业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含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未公布为*市政公用设施定点收购单位的,一律不得收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如实登记。

被公布为*市*区市政公用设施定点收购单位的,必须严格收购程序,做到:在收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时,必须有投售单位的证明或有关有效材料,并加盖公章,才能收购。收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后,严格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如实登记。营业执照和定点收购单位证书不得借给他人参与收购、拍卖废旧市政公用设施。违反上述要求的,由区贸易局取消其定点收购市政公用设施资格。

8.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产出单位,处置再生资源时(属生产性废旧金属)要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进行;各产权交易所、拍卖企业拍卖再生资源时,属报废市政公用设施的,必须按市政府第231号令的要求,由市政公用设施定点收购资质的企业可以竞价。

9.经整治,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区贸易局发给统一标识,统一标识要悬挂在门口醒目的地方。今后,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由区贸易局配合区工商部门对其进行每年一次的年检。

(二)对无照回收站、点的整治

对现有的无照经营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站、点,要按照有照回收站、点的标准,对其用地、房产、卫生、消防、环境等基本条件,进行整治,做到该规范的规范,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被规范的回收站、点,符合网点建设规划的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被取缔的回收站、点要做到场地清理干净,该拆除的违章建筑,坚决拆除,不留死角。

(三)对流动收购人员的整治

根据《*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区内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统一上岗服务证的管理办法。

1.由区贸易局牵头,镇街具体组织实施;城管执法、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2.流动收购人员实行总量控制。由镇街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流动收购人员合理配置需求确定控制总量(每400-600户居民确定一名流动收购人员),逐步到位,报贸易局核定并备案。

3.镇街在核定控制范围内开展人员登记:

(1)在本区有固定的住址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区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及社区、村的证明,到相关镇街报名登记。

(2)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时,应提供2寸近照4张,并填写《*市区再生资源回收流动收购人员从业登记表》一式3份。

(3)在办理报名登记时,发现有偷盗、销赃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或有其他不良记录的,一律不予报名登记。

4.经各镇街报名、登记、筛选后,将名单打印装订成册,报*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流动收购人员上岗前的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镇街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凭合格证办理上岗证、发放统一服装。

5.流动收购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的废旧物资应投售给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回收企业。流动收购人员在开展收购业务时应统一着装,佩带上岗证;流动收购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用于收购的交通工具必须按规定时间段和路段通行。流动收购人员在开展收购业务时,要做到举止文明,不得播放高音喇叭、大声吆喝等;应诚信收购,不得缺斤少两;不得随住地乱堆、乱放再生资源,也不得在道路上晾晒和分拣收购来的废旧物资,不得在河道里洗涮收购来的废旧物资,防止污染环境卫生;不得收购铁路、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在遇有关部门检查时,应主动配合,不得逃避检查。

流动收购人员在收购时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或来源不明的电力、通讯器材和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发现有密级文件和资料的,应立即报告各级保密机关。

6.各镇街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流动收购人员的收购行为,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有序规范。

7.鼓励区内、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各界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发展回收网络,收编流动收购人员。

8.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统一上岗服务证的管理办法,先在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试点,取得经验后,于下一阶段向全区推广。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制定整治方案,召开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协调会议,部署整治任务。

(二)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7月20日)。

各镇街对辖区内整治对象开展全面调查,摸清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数量,有照、无照情况,经营规模及环境卫生的状况等,为开展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是要摸清占(租)用闲置建设用地、空置厂房、闲置农用地和居住房的无照收购站、点情况。并向经营户分发文件、宣传资料和调查表,让经营户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纠。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20日-8月20日)

各镇街按照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和部署,全面开展集中整治,纠正存在的问题。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能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抽查验收阶段(8月20日-8月30日)

各镇街检查整改的基础上,由*市*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抽查验收。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五)总结表彰阶段(8月30日-9月5日)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将本次整治工作总结和长效管理措施于9月15日前报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全区的整治工作总结材料。同时,根据整治工作经验,制订管理措施和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五、组织保障

(一)组建领导小组。*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贸易局、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国土*分局、区供销联社、区文明办、城厢街道、北干街道、新塘街道、蜀山街道等单位组成。

(二)*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贸易局,与贸易局职能科室联合办公,组织、协调整治工作,处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派出的联络员组成。

(三)各镇街要在建立整治领导机构的同时,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辖区内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整治责任

本次整治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抓好“源头、地头、人头”的整治思路,切实抓好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区贸易局负责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的牵头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重点牵头负责对占(租)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拆房工地、闲置厂房和居住房等进行无照收购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整治工作。

(三)建设、工商、公安、交警、环保、城管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主动行使执法权,形成合力、全力支持整治工作。其中,工商部门负责对违反工商法规及无照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治安管理,并依法查处整治过程中阻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三轮车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无证流动收购人员违规行驶行为;国土部门负责查处违规用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负责查处乱搭乱建违章建筑,非法占道、市容环卫违法行为;对占(租)用建设工地、拆房工地从事非法收购行为和违章建筑的拆除,由各职能部门按《关于全区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会议纪要》(萧政纪〔*〕58号)的分工落实。

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处罚按*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处罚措施》实施。

(四)区文明办、爱卫办等应协助各镇街做好对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场地内及回收过程中的文明、清洁、卫生等方面的指导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的领导,把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边、不留死角。*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各镇街应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4

一、基本情况

1、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现状

*区现有废旧回收企业(主要为收购店)120余家,办理工商登记的回收企业不到50家,50%以上的回收企业是无证照经营户,从业人员200多人,多为进城农民,没有经过培训。从总体上看,呈现散、乱、小的特点。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相应的管理法规。国家取消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后,废旧物资回收几乎成了法规的盲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较为混乱。

(2)市场准入门槛低,无证经营现象十分严重。缺乏行业的发展规划,网点无序扩展,无序经营。

(3)资源浪费严重,由于回收渠道多元化,加工利用手段落后,产生的附加值低。受利益驱动,经营者普遍存在利大抢着干,利少不想干,无利都不干的现象,大量资源未得到回收,变成了城市垃圾。

(4)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治安管理隐患多。由于市场管理不力,回收渠道乱,严重影响公共治安,最突出的是电力生产和城市公用设施被盗事件时有发生。有些回收网点成为收赃、销赃的场所。

(5)再生资源回收科技开发投入严重不足,加工利用技术力量薄弱。尤其在“电子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方面基本空白。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本着依法治理、方便群众、培育市场、规范经营的原则,结合*区“银三心”繁荣板块建设,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建立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能力,建立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水平,促进我区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全区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2、总体目标

以现有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以构建社区回收网络为主线,以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扶持系统、组织管理系统、专业培训系统为保障,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服务优质的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到2010年,使我区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5%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上,基本消灭二次污染。

3、阶段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整个体系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年11月底前制订我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机构设立、回收行业摸底调查、回收体系实施方案审定,试点企业的确定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试点阶段

社区回收站点建设:*年12月始,在社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的试点,到*年底,完成10家社区回收站点的建设目标。

第三阶段:推进阶段

2009年开始,全面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2009年底前完成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整个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通过建立社区回收站点,结合南昌市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分拣中转中心的建立,构造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转运、加工利用、集中处理为一体的专业化发展格局。我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点是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

1、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

(1)经营范围;负责回收居民交售的再生资源。

(2)建设目标:我区现有人口45万人,居民12万余户,全区共有社区79个,为满足既可方便居民交售再生资源,又可保证社区回收站点的正常经营的要求,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和市区每1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的标准,建设80个回收站。

(3)经营主体:依托我市现有回收行业骨干企业,围绕回收站点的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构建我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络。

(4)站点标准:社区回收站点要符合“七统一、一规范”标准,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营业面积应不低于10平方米,建筑设计及装饰装修要与社区环境相符;每个站点配置1—3辆统一式样的流动回收车,以方便上门回收服务。回收的再生资源做到日收日清,不在回收站点存储,也不能在回收站内进行拆解加工。

2、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网络建设

根据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可回收再生资源的实际情况,重点发展废纸、废家电、废塑料、废旧轮胎、废玻璃等的回收和利用,通过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产业链延伸,吸纳技术含量高、生产规模大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的加入,促进再生资源深加工,逐步形成再生资源产业群,实现再生资源行业产业化。

四、保障措施

l、试点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建立区、街、社区三级管理体制,成立*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区发改委、区商贸委、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局、*公安分局、区国税局、市行政执法局*分局、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为成员,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具体负责我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

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区发改委负责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查,对全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的日常工作,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整体规划进行审定,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试点工作;

区城建局依法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和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的建造施工实施监督管理,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纳入我区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区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工商登记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不法行为;

*公安分局负责打击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的盗窃、销赃等不法行为;

区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洽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工作经费的落实,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行政执法局*分局负责对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出店、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各街办、贤士湖管理处负责本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工作。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细化目标,保障各项工作有效的落实。

2、相关措施

(1)开展清理整顿。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试点方案的要求,对现有证照齐全的回收站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利用,符合标准的作为新的社区回收点,对无证无照的回收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2)对社区回收网络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在对市场进行深入调查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出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3)加强从业人员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培训。回收从业人员以目前废品收购站人员为基础,优先招用下岗待业人员。回收人员实行“六统一”和“四规范”(即统一培训、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计量器具、统一收购车辆、统一收购范围和规范服务项目、规划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用语、规范服务地点)的行业管理。加强对基层收购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从业技能培训,培训出懂技术、懂管理的专业人才。

(4)宣传部门要发挥宣传媒体的导向作用,发动全社会参与,增强全社会资源再生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意识。要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动员市民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引导企事业单位、市民自觉交售废旧物资和使用再生资源产品。

3、扶持政策

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减免税费政策,享受有关税费优惠;从业人员属于本市下岗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和提高空气质量为目的,通过开展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和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不断推进我区再生资源行业环境污染整顿工作深入开展,改善环境质量,优化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升城市形象,推进幸福南城建设步伐,为我区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城中村结合部环境安全整治目标的顺利完成做出贡献。

(二)整顿目标

以国家商务部〔〕第8号令为依据,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广泛宣传,采取自纠自改和“依法打击”的手段,对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和整顿,切实纠正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经营、惊民扰民的行为及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坚决取缔无证经营(或证照不全)及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的废品回收站点;取缔我区二、三环和主干道(一、二类道路)及其与三类道路连接处50米内、文物古迹、涉外宾馆、风景名胜区等影响市容市貌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设立的地点设置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清理整顿居民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回收站点;加强对走街串巷的流动收购人员的管理,整顿期间对我区废旧物资流动收购人员进行登记、审核,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在城市一、二类道路进行流动收购;争取3年内老模式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全部消失,对于出现的回收盲点地区逐步采用专用回收汽车进行定时定点交售(关于废品收购专用汽车,目前北京、天津等地正作为试点运行,我市将开始投放),形成独特的亮点。

二、整顿时间及范围

年8月20日至年10月19日,这次全面整顿的范围为全区所有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人。

三、工作任务

区旅游局:负责对行业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市场整顿,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并对再生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汇总,报市商务局和区政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非法占道、违反城市市容的行为,对非法废品回收站(点)进行关闭、取缔;加强对走街串巷的流动收购人员的管理,整顿期间对我区废旧物资流动收购人员进行登记、审核,流动收购人员不得在城市一、二类道路进行流动收购;加强对回收网点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局、规划分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公安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整治活动的治安管理,并依法查处整治过程中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清查处理违法、违规收购和收赃、销赃行为,对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流动废品收购的车辆进行整顿。

工商分局:负责牵头取缔无照回收网点,对统一设立的回收站及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经营户登记注册或变更,并加强市场监管。

环保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国土分局:负责按规划功能做好再生资源市场用地的供地落实工作,查处非法占用土地从事废旧物资收购活动的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整顿。在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的同时,重点对占(租)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居住房等无照收购再生资源的回收站(点)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整改或取缔。负责对所辖社区、村进行有效宣传,任何闲置厂房、院落、门面及空闲地不准增设新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并将出现的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盲区及时同区旅游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沟通。对辖区范围内的流动收购人员加强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克服困难,认真落实。全区有大小站(点)300余个,任务重,时间紧,各单位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并有专人负责,按照各自职能大力开展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多方合作。在整顿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一切有悖于这次整顿精神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范文6

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再生资源回收在绿色发展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按照《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发改产业〔2020〕752号)《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宁波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20〕54号)《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20-2025)》(甬再生办〔2020〕1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浙江省“八八战略”,紧紧围绕“美丽宁波”建设,以打造“无废城市”为引领,以绿色发展为主线,以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为核心,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创新回收模式,强化龙头企业培育,着力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范建设,深化生活垃圾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构建“回收网络化、服务便利化、分拣集约化、利用高效化、监管信息化”的全覆盖、全品类、全过程回收处理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行业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高效化、绿色化发展,加快形成政府推动、企业运作、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回收利用工作格局,力争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进一步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监管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活力,通过制度规范、政策支持,吸引企业规范参与回收体系运作,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不断完善。

坚持创新引领、示范推广。鼓励龙头企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物流网等新技术,创新回收体系和运行模式。发挥龙头企业对行业的带动和聚集效应,总结行业典型案例,形成一批在全国范围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做法。

坚持规范有序、行业自律。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开展行业自律,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维护再生资源回收处理行业良好发展秩序。

坚持协同联动、全面衔接。加强部门横向协同和系统上下联动,将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体系建设与垃圾分类、综合利用等政策和工作体系有机衔接。充分调动企业、社区、公益组织、个体从业者等各方积极性,齐抓共管,协同推进。

(三) 工作目标 到2023年,规范有序、智能高效、协同顺畅的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体系基本建成,废旧家电和低值再生资源规范回收率显著提高,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先进典型。

——再生资源回收率显著提高。基本建成再生资源回收处理智慧化管理网络体系,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60%以上。废旧家电规范回收处置数量大幅提高,年回收废旧家电(含电视、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脑等5大类及其他各类小家电)20万台。废玻璃等低值再生资源回收年均增长率达到20%。

——智慧化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体系基本建成。全市布局智能回收服务点5000个以上,智能物流回收车450辆以上,新增7个区域集散分拣中心,完成现有8个区域集散分拣中心提升改造,建成1个废旧家电集中处理中心,1个再生资源在线交易平台。

——示范推广成效显著。培育有代表性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龙头企业2家以上,形成一批家电生产责任延伸、回收处理技术创新等典型案例和优秀经验做法。

表1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目标

指标名称

单位

2020年

2023年

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

45

60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

60

100

低值再生资源回收年均增长率

%

-

20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龙头企业

-

1

废旧家电回收

万台/年

-

20

回收服务网点

2143

5000

区域集散分拣中心

8

15

各类收运车辆

100

≥450

废旧家电集中处理中心

-

1

再生资源交易平台

-

1

  二、重点任务 (一) 完善回收处理体系建设 1.加强源头管控 制定动态调整的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处理指导目录,明确再生资源回收种类、回收规范、利用指引等要求。按照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十进”活动要求,建立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两网融合”源头分类管理责任区及管理责任人制度。以责任区为单元,落实再生资源分类智能投放设施配置,扩大流动回收车辆工作覆盖面。(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

2.健全回收网络体系 推进“互联网+”回收模式,构建线上线下相融合,城市功能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社区、家庭、学校等相贯通的多元化、全品类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根据“便捷、便民、规范、智能、高效”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置人工、智能或物流回收服务点。支持家电等生产、销售、回收企业和电商平台利用配送、装机、维修等渠道,建立废旧家电逆向物流路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各区县(市)政府)

3.推进智慧物流体系建设 充分运用物流车联网智能回收模式,推广新型城市配送专用物流车,实现物流智能派单、接单和快速流动回收服务,提高再生资源交售便利化程度。结合实际,对资源较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商超综合体,以及社区回收服务点等分别采取专车专线或智能派单、机动回收的模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各区县(市)政府)

4.加快分拣中心建设 按照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要求建设绿色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集中分拣废纸张、废塑料、废织物、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加快提升现有分拣中心生产能力,对不符合环保、消防要求的分拣中心实施提标改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政府)

5.加快布局拆解处理中心 推进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中心建设,推动国产分选、处理关键技术装备研发生产和规模化应用。完善大件废家具拆解设施建设,提高拆解后废料的资源化利用水平。建立报废汽车强制定点拆解管理制度,积极谋划布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中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

6.谋划建设再生资源交易平台 发挥龙头企业作用,促进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向线上线下结合转型升级。建设再生资源集散交易信息化平台,实现行业信息、产品展示、网上交易、资金结算、处置利用单位资质及信用审核等功能。探索“互联网+供应链资源共生平台”等模式,发展大宗再生资源电子交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二) 强化秩序规范监管执法 7.健全行政管理制度 研究搭建集政府管理、企业报备、公众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大数据管理平台,规范全品类回收、分类计量和信息报送,建立可核实、可追溯的信息台账。从事二手家电销售、租赁的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相关规定。加强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避免产生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数据局、市经信局)

8.提高行业规范水平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六统一”规范,统一形象要求、统一培训上岗、统一收集渠道、统一分类标准、统一行为规范、统一开票纳税。鼓励企业开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第三方认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9.强化行业秩序监管 完善回收经营者登记管理制度,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多部门联合检查执法,增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处理各环节的治安管控、环境监管和经营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拆解废旧家电和机动车、非法转移或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区域负面清单及回收经营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

10.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加强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的宣贯,开展行业信息、专业技能培训、技术装备推广、产学研用互动等服务,协助做好规范标准制定、信息统计、市场监测和秩序维护,及时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诉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11.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按照属地原则,对入户回收废旧家电人员实施备案管理。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技能培训,从事家电维修和上门拆机、安装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考核,熟练掌握操作规范。优化从业环境,构建包含培养使用、保障激励、职业认同感、社会地位等更加积极、更为长效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三) 示范试点工程 12.废旧家电回收示范工程 培育家电行业“责任延伸制”先进企业,鼓励家电生产企业采用自建回收网络、委托回收、联合回收等方式。鼓励回收企业联合居民端、物业端、家电商端、收运端,以“以旧换新”的形式开展家电回收换购服务,树立“城市/街道/园区/社区家电规范便捷回收”典型案例。鼓励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回收+创业单元”等模式,拓宽家电回收领域创业带动就业渠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经信局)

13.龙头企业培育示范工程 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通过国有资本参股等方式,培育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支持搭把手等龙头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构建再生资源回收、运输、分拣拆解、处理利用全品类一条龙回收模式,对低价值可回收物进行兜底回收。支持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整合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带动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跨行业、跨市场合作,积极参与城乡垃圾分类、无废城市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

14.再生资源回收智慧化示范工程 鼓励通过物联网、车联网等先进技术应用,建设全品类智慧一体化回收体系。推进智慧化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智能派单、物流路线安排、决策支持等功能。支持再生资源智慧逆向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回收企业智能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改造升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经信局、市大数据局)

四、保障措施 16.强化责任落实 充分发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作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循环利用工作联动和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统筹管理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及个人主体责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制度,加强数据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及时梳理推广复制好经验好做法,着力提高工作成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17.强化目标考核 对各地回收体系建设进展及绩效情况组织定期检查,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回收绩效考核等纳入市“文明城市建设”目标体系及“生态文明”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将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的规范建设纳入垃圾分类示范区、绿色生活创建方案、验收考核中,逐级(区、街道、社区、物业等)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分类办、各区县(市)政府)

18.强化政策引导 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原则上对符合规划布局和建设规范要求的分拣中心、拆解处理中心由市里按照实际投入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助,对于玻璃等低附加价值可回收物参照生活垃圾处置费标准由市、区县(市)按照现行垃圾处置费分担政策分别给予补贴。支持总部设在宁波、在外地复制推广宁波模式的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先进典型培育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支持。大力发展绿色供应链金融、绿色信贷,强化产业基金对再生资源回收项目投资的引导和撬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局、市供销社、市金融办、市国资委、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18.强化要素保障 支持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分拣中心、拆解处理中心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并列入民生实事项目。尽快启动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体系相关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宁波市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支持回收服务点及分拣拆解中心提质改造,切实保障项目环评、能评、审批等方面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

19.强化宣传推广 大力宣传再生资源回收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提高公众对再生资源回收重要作用的认识。引导消费者增强家电安全使用和节能环保意识,及时更换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老旧家电并规范交投。引导基层组织建立环境服务管理自治制度,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健全公众参与监管机制,形成良好的公众监督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各区县(市)政府)

 

   

附件:标准规范及基本要求  

附件:

  标准规范及基本要求   一、部分标准及规范 1.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 37515-2019)

2.       《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分类与基本规范》(GH/T 1249-2019)

3.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

4.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 / T 10 720-2012)

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版)

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版)》

8.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75-2010)

9.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10.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1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

 

二、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建设基本要求 1、设置 

一般情况下参考以下指标: 按照每个点位平均服务300户居民以上,每个点位服务半径70m为标准建设,农村/城乡结合部地区可采用人工/人工+智能化全品类回收服务点位,每个点位服务半径100m以上。回收服务点应具备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的分类暂存功能,并根据需要配备相关管理人员。

2、场地要求

回收站场地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有稳固的场房,不应露天堆放。

3、经营要求 

回收站应采取特许经营为主、自营为辅的经营方式,应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标识 。

4、环保要求

应遵守所在区域环保要求,回收物储存不得超过2天。

5、智能化要求

智能化物联网回收系统需在前端的智能回收箱投放口设置智能识别设备,采用智能视觉模块及物体分类识别技术,辨别用户投递到回收终端的产品是否正确。

6、现有再生资源人工回收站点的收编要求

(1)回收站点原则上将只减少不增加;

(2)对现存无证无照回收站点,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整治,依法取缔;

(3)对证照齐全规范经营的回收站点进行整合,纳入体系统一管理,其日常收集的各类资源统一运输至体系分拣中转中心。

 

三、分拣中心建设基本要求 分拣中心是回收体系建设的核心,具有回收和供应的双重职能,分拣中心的设置根据体系发展规划,以规模化为目标,合理布局。

1.资源及场地规模要求

综合型分栋中心回收、加工处置量应达到10万吨以上,场地面积应达2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分拣中心回收、加工处置量应达到2万吨以上,地面积应达1.5万平方米以上。鼓励区域配套中小功能型分拣中心的分拣处置能力。场地应建有标准厂房,不应露天分拣加工。

2.经营要求

分拣中心应以自营为主,特许经营为辅。

分拣中心物流成本应控制不超过毛利的40%。

分栋、加工、处理的技术装备水平应市场领先。

3.环境保护要求

设计、规划建设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

污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应符合GB12348的要求。

环境空气量应符合GB 3095的要求。

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GB 15618的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应符合GB 18597 的要求。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应符合GB 18599的要求。

应按照GB/T 24001的要求进行环境管理。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基本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活动需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中心建设要求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3、处理资格和基金补贴资格

鼓励企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争取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范围。处理企业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方可列入《名单》。列入《名单》的处理企业,可以对所处理的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基金补贴。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环境保护部按照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后,方可获得基金补贴。

 

五、全流程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基本要求 通过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的技术手段,建设全过程综合信息和监管系统,搭建面向可回收投售者的APP、小程序、公众号、400电话等软件服务系统,满足居民投售需求和政府监管要求。

1、再生资源回收+交易信息数据采集。在再生资源产生、清运、处置全过程设立信息数据采集,改变再生资源数据只有规上企业数据统计单一来源的状态,摸清各区域再生资源流向和分布规律,形成管理信息基础。

2、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信息数据基础上,融入管理者、监管者和公众的参与端口。管理者能够了解不足和改进并及时调整政策;监管者能够实时掌握再生资源流向和全流程作业状态,强化监管能力;公众作为产生和交易源头环节,能够明确自身产生再生资源的最终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