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厂申报材料范例6篇

建材厂申报材料

建材厂申报材料范文1

(征求意见稿)

 

    南海西部片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集聚初现,为抓紧“十四五”规划发展机遇,提升我区大健康产业竞争力,推动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在我区西部片区形成聚集、发展壮大,深入推进医卫用非织造产品相关基地建设,培育扶持壮大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集群,特制定本措施。

一、涉及对象

(一)本措施所指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是指用于生产加工医疗、卫生、个人护理、清洁防护等产品的专用非织造布产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产业。

(二)本措施扶持和奖励的对象。在南海区九江镇、西樵镇及丹灶镇(以下统称“南海西部三镇”):

1.新成立或新迁入并依法进行法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2.已从事或者转型后从事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企业开展的增资扩产活动。

二、扶持内容

    第一类  对企业投资给予扶持  

    对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南海西部三镇新建且符合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的项目(新建指在我区新成立企业或新迁入我区企业或原我区企业新取得区级或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或通过技术改造核准(或备案)),自新建之日起三年内的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扶持(实际投入(下同)指已付款投入,付款时间需在项目新设立、新迁入或新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下同)指建安工程、设备购置、厂房购置等,土地购置、租地成本、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不属于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具体如下:

(一)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南海西部三镇投资建设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或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其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

(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南海西部三镇通过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或租赁现有厂房方式投资建设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具体按照其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

1.对租地自建厂房,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2.对租用现有厂房,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厂房实际建筑面积(办公、宿舍区域除外)给予租金补贴。具体标准按第一年9元/平方米·月,第二年7元/平方米·月,第三年5元/平方米·月,自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起始之月起连续三年给予补贴,如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单个项目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如企业已享受区级同类补贴,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企业差额补贴。

(三)为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企业在南海西部三镇投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二类  对企业做大做强给予扶持 

对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南海西部三镇新成立或新迁入南海西部三镇的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领域企业,给予做大做强扶持:

(一)在企业投产后当月起计(投产时间以第一张销售发票时间为准,下同),3年内按照地方财政贡献(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50%给予扶持。

    (二)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年销售收入初次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0.5%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类 对示范基地建设及招商给予扶持

对办法印发之日至2023年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对中国先进医卫用非织造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及招商。

三、扶持申请

    (一)申请和审核程序:

1.线上申报。企业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提交电子申报资料,并由企业所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后,再由区经济促进局进行审核。

2.线下申报。企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须与线上申报提交的资料保持一致)→企业所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企业所属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盖章,经办人签名)→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统一汇总上报至区经济促进局→区经济促进局审核或按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理)→资金划拨(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划拨资金)。 

    (二)申请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申请表;

2.申请书;

    3.承诺函;

4.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5.相关资格证书以及其他用于说明属于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企业的材料;

6.其他用于说明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涉及投资奖励的,提供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购买发票以及其他佐证材料,新备案项目还需提供备案证明;

(2)涉及租金奖励的,提供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租赁合同书、租金发票、租金支付凭证和租赁办公场所、厂房的房产证或竣工合格证明材料;

(3)涉及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提供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4)涉及销售收入奖励的,提供纳税证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待完善)

(5)涉及示范基地扶持的,提供中国产业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批复。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可提供复印件),镇经济发展办公室需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区经济促进局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原件复核。 

四、附则

    (一)涉及按年销售收入给予的奖励,由区、企业所在镇各负担50%;涉及引用区现存扶持办法的,按原办法规定资金负担比例执行;涉及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的奖励,由区、企业所在镇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其他扶持和奖励的资金,由区全额负担。

(二)本措施规定的扶持和奖励,与其他区级现行政策有重复的,应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奖励。

(三)本措施规定的扶持和奖励,涉及需要认定、评审、评估的事项,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牵头组织。

(四)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的,将追回已经取得的奖励资金,且不得再次申报本措施所有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本措施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南海西部三镇可依照本措施制定本镇的专项措施。

(六)本措施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扶持或奖励措施延续至扶持或奖励完毕。

 

附件:佛山市南海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发展扶持和

      奖励申请表

 

附件

佛山市南海区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

发展扶持和奖励申请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单位(企业、机构、协会)名称:

经营范围: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二、扶持和奖励信息

第一类

对企业投资的扶持和奖励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或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工业用地使用权的

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万元

奖励金额:

______万元

通过租赁土地自建厂房方式投资建设的

项目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类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万元

奖励金额:

______万元

通过租赁现有厂房方式投资建设的

厂房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租金补贴:

______万元

第二类

对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和奖励

地方财政贡献扶持

投产时间(以第一张销售发票时间为准):      年   月

时段:     年  月至    年  月

扶持金额:

______万元

年销售收入奖励

年销售收入:      万元

奖励金额:

______万元

第三类

对示范基地建设及招商给予扶持

 

扶持金额:

______万元

备注:每一类扶持和奖励信息须分开填写申请表,在相应奖励条目的打“√”。

声明

本公司承诺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如违反上述承诺,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促进医卫用非织造布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工作措施(2020年修订)》中“四、附则”的第四条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审核及审批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区经济促进局

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建材厂申报材料范文2

(一)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各乡镇政府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年木材采伐量合理规划确定加工厂数量和布局。

(二)坚持集中经营的原则。严控原木加工厂数量,除县城外,每乡镇只保留一户具有原木加工能力的加工厂,用于民需材加工和为精深加工企业提供服务;精深加工企业不准设加工原木设备(带锯、大锯)。

(三)坚持鼓励木材精深加工企业发展的原则。对产品有市场,能形成规模的加工企业优先予以扶持。停批小型加工厂,逐步淘汰作坊型的小加工厂。

(四)坚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各加工厂均要设在撤乡并镇后现有乡镇政府所在地。

二、木材经营加工厂点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

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及林业站初审后由县林业局备查审核,然后经通化市林业局批准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要严格按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要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

1.按行政区域明确林政管理责任。县林业局对全县木材经营加工厂点实行监督管理;各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厂点实行管理,乡镇分管领导和林业站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国有林场(圃)要强化对场属加工厂的管理,主管场长是直接责任人。

2.实行专管员包保制度。各乡镇政府、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林产品公司和其它单位对所属的木材经营加工厂点实行专人管理。专管员负责保管木材经营加工厂电闸钥匙,对木材经营加工厂的林政管理负全责,各单位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县林业局稽查大队与各单位签订专管人员包保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实行木材经营加工厂点承诺制度。所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在生产经营前要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守法经营加工承诺书,并严格履行规定条款。乡镇主管领导、林业站长、专管员及国有林场场长、主管场长也要做出管理承诺。

4.国有林场场部内设加工厂,按车间管理;外设加工厂,按乡镇加工厂管理。

(三)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厂点的经营管理制度。

1.经营管理责任制。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等制度。对外加工厂加工的木材必须来源合法并由林业站书面批准,建立对外加工明细帐。

2.建立健全购销台帐。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生产经营期间,要严格执行木材原料入库和产品出库向林业站申报登记制度,每天必须按生产或经营数量准确登记台帐,场、站专管员定期审核签字;无木材购销帐目或帐目不清的不予办理木材准运手续。

3.运输管理监督制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购进原料或出售产品时,除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等手续外,必须持有林政包保人员签字的运输木材、木制品申请单办理木材运输手续。

4.木材检木号印制度。加工厂内木材必须加盖检木号印,检查中如有无号印木材即视为私收乱购木材,依法没收木材并处罚款。

5.许可证年检制度。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检,逾期不参加年检视为自动放弃木材经营加工资格。

(四)严格执法,打击非法加工行为。县林业局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木材经营加工厂的规划布局、设立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并守法经营的业主给予必要的支持,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清理整顿时间及措施

(一)清理整顿时间。清理整顿工作从20*年3月10日开始,由各乡镇政府会同林业部门进行清理,到20*年5月30日止。

(二)清理整顿措施。

1.加工厂设定办法。各乡镇政府根据各加工厂以往经营守法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和缴纳税金情况,提名保留一家原木加工企业及几家精深加工企业,要求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报县政府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签属意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年检,收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2.除保留的一户原木加工企业及精深加工企业外,其它加工厂必须在20*年4月30日前将院内木材、成品、设备处理完毕,停业整顿。如要继续经营,一律迁到县城开发区内,并经县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签属意见,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报批,发放相关证照,方可继续经营。

四、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建材厂申报材料范文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农药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第六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第七条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是否满足核准时的条件,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公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将被认为自动取消其已获得的农药企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注销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延续的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的依据。第十五条生产农药企业的省外迁址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内迁址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六条农药企业更名由工商登记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予以公示。第三章农药产品生产审批第十七条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第十八条申请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申请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四)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五)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六)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七)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格式见附件八);(八)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九)农药登记证;(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八)、(九)项规定的材料。第二十条企业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农药产品的,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生产其他企业已经取得过登记的产品的,应在申请表上注明登记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本企业该产品的登记状况,并可在办理农药登记的同时办理生产批准证书。第二十一条申请批准程序:(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并如实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四);(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查决定的,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公示。第二十二条申请本企业现有相同剂型产品的,两年内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但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一)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省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第二十三条省级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其所需要的时间。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不在法定的工作期限内。第二十四条现场审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及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现场审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审查小组应当场告知原因及整顿、改造的措施建议并如实记录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中。第二十五条申请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可由企业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或提供一年内有效的抽检报告。产品质量抽检由省级主管部门现场考核时抽样封样,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农药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编号。第二十七条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产品为五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为三年。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新证书。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见附件五);(二)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第二十九条企业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可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六);(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十条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和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工作。第三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企业应当将其上年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农药生产年报表(见附件七),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十二条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一)己核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三)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四)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第三十五条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第三十六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至少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告后,方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第三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批结果及农药生产管理方面的相关公告、产业政策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上公示。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二、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四、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六、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七、农药生产年报表;八、农药原药来源证明文件格式。

建材厂申报材料范文4

【关键词】热电厂;金属材料;特种设备;检验监督;管理系统

为保证热电厂机组安全可靠的运行,热电厂需定期严格进行机组大修,对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进行检验监督是大修时必不可少的环节,它直接影响到机组的整体运行。机组大修之前,工作人员需依据机组的运行情况与时间制定检验大纲,其内容应包括四个方面:金属材料的检验监督、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压力容器的全面检查、锅炉内部的定期检验[1]。汽轮机与发电机的金属构件是金属材料检验监督大纲的重点。热电厂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与锅炉等特种设备,其检验监督需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来进行,而检验人员须持有有效的资格证件。笔者就此对热电厂机组大修时金属材料及特种设备的检验监督及管理系统进行粗略探讨,仅提供有关人员参考。

一、检验监督依据、设备材料

1.检验监督依据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2004)、《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2005)、《热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等规程及金属材料检验监督、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全面检查、锅炉内部定期检验等的大纲为主要检验监督依据。

2.所需设备

检验主要采用无损检测手段(测厚、磁粉、尺寸、渗透、射线、硬度、超声波、金相检验等)和宏观检验方法为主;硬度计、角磨机、磁力探伤仪、金相显微镜、光谱分析仪、X射线探伤仪、超声波探伤仪数字式游标卡尺与尺寸测量工具等为检验所需主要设备;甘油、砂轮片、去漆剂、钢丝轮、磁粉反差增强剂与着色渗透探伤剂等为检验所需主要材料。

二、检验监督条件

1.视具体情况拆除保温,搭脚手架,打磨检修位置。需拆除保温的部件要保证拆除面积符合检验要求;需搭脚手架位置要保证架子的可靠安全;按要求对主要金属部件打磨(附金属部件打磨部位表1),并保证去除锈垢、飞溅物与氧化皮;需电源位置提供220V标准电源。

2.提供所需检验金属部件的名称、材质、规格等基本参数;新焊口填写焊口无损检验委托单前,应经焊工自检及质检员专检合格;其他需检验金属部件,均应填写检验委托单并注明检验内容与位置。

3.去除发电机与汽轮机叶片表面的锈蚀与涂层,并分别编号。

4.汽轮机缸体、阀门、静叶与阀门等铸锻件需先经检修人员行本体宏观检查,应特别注意变截面处的检查,委托检验部门对可疑部位进行金属检验。

5.检验螺栓时,宜全部拆下直径小于90MM或者质量小于5KG的[2],送至金属试验室检验,若无法搬运可进行现场检验,应先对螺栓打钢印编号,后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检验。

三、检验监督时机

1.检修开始时,防爆防磨人员须及时进行压力管道u锅炉的外观检验工作,据发现问题,开展下一步金属检验工作。割管工作要尽早进行,据割管检验问题,开展下一步割管或换管工作。

2.检修刚开始时即对压力容器安全附件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安全附件要及时进行处理,要保证合格的安全附件在机组运行前回装完毕。

3.汽轮机部件金属材料检验的重点是螺栓检验,应在保证检验条件的前提下尽早开展高温螺栓检验工作,预留充足时间以备更换不合格的螺栓之需。

四、检验流程

金属检验监督工作流程的合理性是检验工作质量的有力保证,需格外重视,因金属材料的检验监督是机组大修金属与特种设备检验监督中的主要工作。

五、检验报告

每个周末应整理开办一期检修简报,上报相关部门与领导,更好的使其及时了解机组大修中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检验监督进度与具体情况。当排查出某些部件有较大缺陷时,应加办检修特报,令相关部门及时知晓设备检验的状态,以利于进一步检验工作开展。检验工作人员还应及时整理部件分项报告,待所有检修工作结束后,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交整体的检验报告,并得出整个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检验结论。

六、检验监督工作注意事项

1.金属割管管样的长度宜控制在500MM以上,标注相应位置,并要填写委托通知单后再提交予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2.设立专门的项目部门,统筹安排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检验监督工作。

3.检验过程贯彻委托单制度,保证相关部门金属检验工作的相互配合;检验时若发现缺陷,应落实缺陷委托单与缺陷封单制度,及时解决与消除缺陷,保证部件质量[3]。

七、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管理系统优化建议

目前多数热电厂对热电厂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全过程管理体系还不是很完善,这主要体现在:1.缺少明确的管理职能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2.作业人员培训不足;3.缺乏相应的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信息化程度低等。

1.选拔专业管理人才,组建专门的管理职能机构,明确职权范围,合理组织与统筹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工作,协调好与相关质检部门的接洽与互相配合。

2.加强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培训活动,强化学习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检验监督的基本工作技能与规程制度,并进行考核,纳入绩效评价体系,制定奖惩制度,激励工作人员积极进取,强化专业技能,提高职业素质。

3.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管理系统的设计应遵循系统性、灵活性、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原则,健全管理系统的功能模块:

3.1健全静态信息管理模块

该模块旨在实现热电厂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的静态信息的管理,以构建设备信息数据库,科学管理。静态信息包括:名称、型号、编号、生产厂家、制造单位、技术参数、使用部门、使用时间、备品配件、保修日期、图纸及相关的信息。不同静态信息映射不同材料设备,用户可通过数据库查找与管理相应材料设备。

3.2健全动态信息管理模块

对材料设备的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的管理及动态管理过程,其管理结构如下图1:

从设备注册到设备报废,此8个模块用于用户填写相应申请,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工作,并提交管理部门备案;设备审核模块主要用于职能部门审核用户的申请;审核报告模块主要用于显示用户的各类申请审核的结果;动态跟踪模块主要用于对金属材料与特种设备进行生命全过程的跟踪,用户可通过特定通信设备,与系统进行联系,以查询或者确认相关设备当前所处寿命程度。

参考文献

[1]刘鲜枝.浅析热电厂金属材料的选择及其检验[J].中国科技纵横.2010(20)

建材厂申报材料范文5

所谓的物资计划管理,就是企业为确保物资计划编制的客观实际以及最后的有效执行,物资部门平衡库存和计划,整合汇总等活动,由此构成企业物资计划管理内容。物资需求计划管理对降低物资供应成本起着关键的作用,准确反映企业实际的物资采购计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物资采购的针对性和采购成本的可控性,另外还能防止企业出现库存积压,从而达到减少资金占用,降低生产成本,防范经营风险的目的。实施企业资源计划(ERP)是企业顺应历史潮流,走向世界市场的必然趋势。ERP的核心是管理。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ERP起着重要作用。新疆油田公司采油一厂从2009年开始使用ERP系统。ERP,英文为:EnterpriseResourcePlanning,即企业资源计划系统。是当今世界企业经营与管理技术进步的代表。对企业来说,ERP首先是一种管理模式,其次才是技术手段。ERP的精髓在于管理技术与计算机的结合。强调管理面向业务流程,将业务的审核和决策点定位于业务流程执行的地方,应用ERP的价值就在于通过系统的计划和控制等功能,结合企业的流程优化,有效地配置各项资源,以加快对市场的响应,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目前的物资计划管理模式

2.1每年10月份由厂工艺所根据对全厂下一年度工作量预测,做出下一年通用大宗材料的需求,包括油管、抽油杆、抽油泵、化学助剂等,厂各相关科室根据库存和使用情况,讨论确定物资型号及数量后,物资管理站的计划员按照分类形成ERP采购申请年度计划,上报物资管理部,然后委托物资供应总公司进行集中采购。

2.2基层单位材料员每月提报基层需求计划,相关科室审批,物资管理站负责核实整理,平衡库存和未执行的计划后,计划员按照分类形成ERP采购申请月度计划,上报物资管理部,然后委托物资供应总公司进行集中采购。

2.3其余物资根据《新疆油田公司自行采购目录》中所列物资由计划员整理汇总形成ERP自购计划,由物资管理站采购员进行比质比价自行采购。

3.物资计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3.1MDM中的物料码问题

随着ERP系统的实施,各基层单位的物资需求申报全部都是通过MDM平台与ERP之间的对应来实现的。由于MDM平台的数据量庞大,集团总部一直在清理,但还是难免出现一物多码、分类码不清晰、计量单位不统一等情况。这样导致基层材料员申请和选择物料码时不好判断,全凭个人经验。容易出现多个材料员报同一项物资,物料码却不相同;同一类物资,却可以出现在两种分类码里面,如集线器,在集线器和网络交换机的分类里都有;计量单位前后不一致,如普通抽油杆原来用“根”,后来用“米”,又如179904工业化工产品里的计量单位有“吨”、“千克”、“桶”、“盒”、“瓶”,稍不留意就把计量单位填错了,采购数量当然就差很多;还有基层材料员选取的物料码与物资供应公司的库存物料码不一致的情况。这样的采购计划转到物资供应公司采购时,往往会被退回重报,耽误采购周期。

3.2基层单位的需求没有前瞻性,零星计划多,准确率低。

部分管理人员已经习惯于粗放式的管理方法,认为有些物资需求根本无法准确预测。往往是今天发现配件损坏需要更换,明天要求材料员报计划催货。后天又发现有需要领用的物资,材料员又上报几项需求计划催货。可是现在的物资计划全部通过ERP系统来实现采购,这样的要求是根本无法满足的。另外,各基层材料员编制需求计划的质量也参差不齐。有些型号与编码不一致,有些报的型号根本就不是所需物资的型号。这种问题早发现就只能注销错误计划重新申报新计划,仅仅耽误采购周期;如果到领用时才发现错误的,就会直接导致损失。

3.3信息不对称

现在的采购模式是,二级单位按预估的价格上报采购计划,委托物资供应公司负责采购,物资供应公司按照程序组织招标、议标、谈判等,确定供应商及价格,签定合同,物资到货后通知二级单位提货结算。在这种模式下,二级单位上报计划前是不知道大多数物资的确切价格的,只有在签定合同后才能知道价格,而这时候只剩下等待收货和付款程序了。物资供应公司有自己的价格体系,出于保密等各种因素考虑,没有对二级单位开放共享,所以二级单位编制计划时,物资价格无法查询,很多物资计划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估算一个价格,等到结算时发现价格误差过大已经无法挽回,这种情况不利于准确预算本单位的成本,对成本控制影响很大。另外,基层单位的技术信息比较滞后。如有些配件型号已经停产,可是我们基层材料员不了解,仍然上报老型号,造成无法采购。只能做注销计划重新申报,耽误采购周期。

3.4物资管理制度执行力不够,考核不到位

物资管理部规定二级单位每月15-20日上报委托计划,如果二级单位物管站不能按时上报计划最后会影响全厂的考核指标。而物管站规定每月1-5日上报基层需求计划,却会因各种问题导致出现很多应急和临时计划,有时甚至20日当天还有基层单位在提交需求,这种情况下,物管站的计划员是来不及仔细审核需求的准确性的,为了不影响生产只能疲于应付把计划报出去。物资管理站要对全厂的成本指标负责,还要对油田公司物资管理部的一整套考核指标负责,但物资管理站对基层的考核就非常流于形式。基本上只是口头上说一说,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4.几点建议

分析以上的几点问题,归根结底还是管理问题。企业要想通过应用ERP提高企业整体效率,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强内部管理,应用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按照ERP系统的要求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和改造,做到业务流程的合理重组、有效资源的合理配置,必要时还需要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重新划分,以适应ERP系统管理的需要。

4.1对ERP系统的几点建议

4.1.1ERP系统的应用已日趋成熟和稳定,建议取消繁琐的纸质计划上报,以减轻基层计划员的工作量,并响应绿色高效节能的无纸化办公的活动。

4.1.2规范物料主数据的管理,统一计量单位。对系统中同一名称、同一物料码的物资,只设立一种计量单位。例如,某种物料适合用“千米”做单位,那就不要用“米”,而是自始至终用“千米”,减少误差。

4.1.3建议每年可以从ERP的后台对预留或采购申请等冗余数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以提高ERP的运行效率。

4.1.4添加打印预览功能,简化操作界面。

4.2统一全厂的常用物料码。

通过对基层常用、通用的物料码进行分类整理,编写《采油一厂常用编码汇总表》,并不断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补充,指导基层材料员从中选取统一的物料码,以提高计划编报的准确性。

4.3加强审核和统计分析工作。

物资管理站计划员的任务不单单是把基层单位报来的需求计划简单地进行汇总,还要切实从实际出发,熟悉现场生产物资的料性和消耗状况,不断完善历年物资消耗数据库,编制合理的物资高低定额储备,加强与物资供应公司业务科室、物资供应商的协调沟通,摸索物资消耗规律,在物资品种、数量等各方面尽量考虑全面,让供应商能够提前做好准备,缩短供货期。同时,积极指导各基层单位建立物资消耗台账,掌握单位设备数量、使用状况,随时了解本单位生产建设计划及进度,细心研究主要生产物资的消耗规律,为编制物资需求计划、提高需求计划质量做好前期准备。

4.4运用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共享。

我认为,物资供应公司的价格信息保密,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与供应商在谈判议价时采取主动,或者是防止供应商相互之间用价格来做手脚。但对二级单位来说,我们是最终用户,在购买前,我们有权了解需要花多少钱才能把所需物资买到。如果超出预算,我们可以不买。比如一个电控阀,我们预测的价格与供应商的最终签定合同价差距是五倍,可是我们却只有付款。所以我建议物资供应公司适当共享库存物资和物资价格,并从技术手段上控制保密权限,比如可以每个二级单位给一个密码权限,相关人员才可以查询到所需的物资价格,又能防止泄密。ERP强调的是企业管理的信息化,将物资信息纳入网络管理之中,通过系统管理和控制,以有效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通过采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手段,有助于快速疏通企业内部管理信息渠道,提高信息的知晓率和利用率,避免出现信息的不对称。从而提高企业的库存管理水平,提高物资管理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加快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

4.5加强制度执行和考核力度。

严格执行对基层计划的考核,要求各生产单位按照生产情况,于每月5日前编制基层材料需求计划。在月中除处理上级安全隐患或生产作业计划调整外,一律不接受任何单位的临时需求和急用料计划。实施ERP要求将企业基础的管理工作规范化。考核与激励工作作为企业基础的管理工作,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对企业这样的社会性组织来说,为了达成经营目标,就更需要建立、健全考核与激励制度。然而在大多数企业中,企业管理者要么不重视考核与激励工作,要么只是停留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践表明,一个人在受到和没有受到充分而合理的激励情况下,其自身能力的发挥,分别为80~90%和20~30%。由此可看出,考核与激励是企业内部管理工作中的关键因素。在我们的企业中建立一套起点高、充分量化、操作简易而又富有实效的考核与激励体系,也是实施ERP的重要目的之一。

4.6加强各级材料员的培训,提高物资供应人员综合素质。

物资需求状况的掌握、计划的编制等核心工作最终还是要靠人来完成。对于物资操作人员,应多了解生产现状及需求,加强物资料性、物资分类属性和MDM平台使用的培训,从MDM的物料码申请和分发入手,不再使用错误的物料码。从而提高计划申报的准确性和规范化,促进物资计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对于物资管理人员,也应该加强ERP系统理念及操作、物资料性、物资计划申报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拓展专业知识视野,提高物资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技能,使他们成为既会操作又懂管理的复合性人才。另外,物资管理人员更应该“放下身段”,主动沉下去,多深入生产一线,及时掌握生产需求,有效地满足企业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

5.结语

建材厂申报材料范文6

关键词:煤炭开采企业 合法权益 权益保障 赔偿纠纷

作为发展中国家和人口大国,我国也是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1],煤炭生产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煤炭消费也是保障我国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能量来源。未来很长时间内,煤炭等化石能源仍是我国能源结构的支柱,煤炭资源开采活动依旧会持续[2]。然而,长期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破坏了矿区的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如何利用法律工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社会因素影响,成为煤炭开采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1.权益纠纷案例

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发生的实例,对煤炭企业如何进行合法权益保护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煤炭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成长提供支持。

1.1案例背景简介

由于国际能源日益紧张、社会经济不断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对煤炭资源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多[3],煤炭开采企业也加大了煤炭资源的开发。文中案例中涉及到的煤炭开采企业(以下简称A煤炭公司),属于某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地质矿产部门依法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属于合法经营的国有大型矿业开采类企业。

1.2案例纠纷产生

纠纷案例的问题主要集中在A公司是否对某新型墙体材料厂(以下简称B材料厂)墙体开裂负责,并进行经济赔偿。以时间顺序为主线,将纠纷发生过程简介如下:

1986年,A煤炭公司所在矿区被国家批准立项开发,1992年A煤炭公司经国家计委批准开始矿井建设;1996年,该矿区被国家计划委员会定为试点矿区;2002年,煤矿建成试运营,2003年正式投产;2007年,B材料厂在原有某窑厂基础上改建而成;2009年,B材料厂厂房裂缝、变形,生产环境受损;2010年,B材料厂要求A煤炭公司对厂房损坏进行赔偿。

A煤炭公司和B材料厂双方针对是否进行赔偿存在不同意见,双方各持己见,出现矛盾。最终,B材料厂以要求赔偿为由将A煤炭公司诉至法庭。

1.3不同社会观点

关于A煤炭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社会上存在两种观点:一方认为应该进行赔偿,另一方认为不应该赔偿,双方各有理由:

1.3.1认为应该进行赔偿

该观点认为A煤炭公司由于进行煤炭资源开采,造成地质环境发生变化,对B材料厂厂房产生破坏性影响,属于对材料厂的财产造成了破坏,应该进行赔偿。

1.3.2认为不应该赔偿

该观点认为A煤炭公司进行煤炭资源开采是经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合法生产活动,而B材料厂在厂房建设时未充分考虑建设选址可能对后期房屋带来的影响,不应该要求赔偿。

2.合法权益保障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也越来越健全[4]。各项社会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针对煤矿开采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展开了思考,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制度,以保证社会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

2.1法理分析

为解决煤炭开采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冲突,保证我国煤炭工业和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均有针对性地先后出台了很多政策和法规。针对该案例,结合法理进行分析如下:

2.1.11980年,《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现有生产、在建的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井井田内,未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局同意,不得兴建居民点、工厂、小煤矿以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否则,煤矿不负责搬迁、补偿”。

A煤炭公司于1992年便经国家计委批准,正式开工建设矿井。而B材料厂是于2007年在原有窑厂基础上改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搬迁工作的通知》,B材料厂项目未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局同意,项目建设不符合程序,A煤炭开采企业不承担补偿责任。

2.1.2 1983年,《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对影响一九八三年原煤生产的压煤村庄,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煤矿在报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局批准,并报告当地各级政府和通知公社、生产队后,可以自行采煤。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及后果应由当地政府和拒迁户负责,煤矿不负具体责任”,并且再次提到“现有生产、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井的井田范围内,未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同意,不得兴建居民点,工厂,小煤矿以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否则,煤矿有权进行正常开采、由于采煤引起的建筑物的破坏,煤矿概不负责。”

1992年,A煤炭公司获得国家计委批准开始建设矿井时,本案中的窑厂应该按照程序,进行搬迁或拆迁,而2007年却再次改建为B材料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速解决矿区村庄压煤和迁村问题的通知》规定,B材料厂的建设未经省、市、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同意,A煤炭企业由于正常生产活动依法的建筑物的破坏,可以不承担责任。

2.1.3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B材料厂是2007年在原有窑厂改建的,在建设前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具地质矿产部门的证明进行报批,也并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不符合项目建设程序。

2.1.4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A煤炭企业生产过程中所占用的矿区,早在1986年就被国家批准立项开发,1996年又被国家计划委员会定为试点矿区;而B材料厂在2007年未经相关单位批准审核,未向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擅自在原有窑厂基础上改建,导致材料厂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2.1.5 1996年,我国《煤炭法》中,第二十条规定:“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第六十条也再次明确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A煤炭企业1992年正式投入矿井建设时,已经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相关的土地补偿和安置工作,而B材料厂2007年改建时,未与A煤炭企业协商,擅自占用国家已批准煤矿土地上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行为已经违反我国《煤炭法》。

2.1.6 1998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A煤炭企业在投资矿井建设时,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在相关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于2002年投产运营,其行为属于合法的社会生产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被外界人为因素打扰。

2.2案例评价

结合相关概念和相关法理分析,对本案例做出如下评价:

2.2.1 A煤炭企业不应承担责任

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第二条中对地质灾害进行了定义“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同时在第五条中还规定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在本案例中,因煤炭资源的开采造成的地面沉陷,地表房屋开裂属于地质灾害;然而,由于A煤炭企业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合法生产活动,而B材料厂却违反了《煤炭法》,本案例中的地质灾害不应由煤炭开采企业承担。

2.2.2 A煤炭企业合法权益应当受保护

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另外,我国于1996年颁布的《煤炭法》中,第七十三条也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并且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A煤炭企业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获取土地使用权和煤矿开采权,而B材料厂未经过A煤炭企业的同意,擅自在本应拆除的窑厂基础上改建厂房,并以财产损失为由,要求A煤炭公司进行赔偿。B材料厂的行为已经违法了我国《煤炭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煤炭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A煤炭企业将具有对其追求法律责任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结论

通过结合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A煤炭企业和B材料厂的纠纷案例进行分析,认为A煤炭企业不应该承担材料厂厂房损坏的责任,不应予以赔偿,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要求B材料厂按时搬迁厂区,必要时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为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我们国家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法律机制、加强社会法律知识普及,让更多的人们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保证我国煤炭工业和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徐亮.2010年、2015年中国煤炭需求预测研究[J].中国煤炭,2011年第5期:17-21.

[2]牛艳春.煤矿区土地复垦的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8年第36卷第15期:6452-6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