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个人公示报告范例6篇

先进个人公示报告

先进个人公示报告范文1

培训内容:

1、公文的概念;2、日常公文的分类;3、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4、电子公文;5、公文范例;6、尝试写作

引言

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经济竞争日趋激烈,人类社会快步走向信息时代的今天,公文在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实施领导、处理公务、沟通信息、联系事务、传达企业决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文的写作也正在从旧模式中解放出来,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什么是公文?

所谓公文,它是公务文书的简称,它是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处理公务而按规定格式制作的书面材料。公文的种类主要包括:命令、议案、决定、公告、通告、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在各类企业中,所指的公文一般为商务公文,主要分为介绍报告、请示、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要点、公司及产品介绍、信函、讲话稿、可行性报告、工作总结、市场调查报告、说明等

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

公文拟写的步骤与方法大体同一般文章的写作方式相似,但是由于公文在性质、作用上及其写作要求上的不同,拟写时也有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公文的拟写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发文主旨

任何一份公文都是根据工作中的实际需要来拟写的。因此,在动笔之前,首先要弄清楚发文的主旨,即发文的主题与目的,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文件的中心内容是什么?比如相关工作的改善,主要提出目前情况怎样?存在哪些问题,解决方式、需协助事项;再如请求事项,拟请上级机关答复或解决问题等。

2、根据文件内容,准备采用什么文种?比如,汇报工作情况,是写专题报告还是写情况简报;针对下级来文所反映的问题,是写一个指示或复函,还是一个带规定性质的通知等。

3、明确文件发送范围和阅读对象。比如,向上级汇报工作,还是向有关单位推广、介绍经验;是给领导、有关部门人员阅读,还是向全体人员进行传达。

4、明确发文的具体要求。例如,是要求对方了解,还是要求对方答复,是供收文机关贯彻执行,还是参照执行、研究参考、征求意见等。

总之,发文必须明确采取什么方式,主要阐述哪些问题,具体要达到什么目的,只有对这些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够落笔起草。

二、收集有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

发文的目的和主题明确之后,就可以围绕这个主题搜集材料和进行一定的调查研究当然,这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并不是拟写每一份公文都要进行这一步工作。例如,拟写一份简短的通知、公告,一般来说不需要专门做搜集材料和调查研究工作,在明确发文主旨之后,稍加考虑就可以提笔写作了。但对于问题较为复杂,还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归纳;如拟订篇幅较长的文件,拟订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起草规章、条例、拟写工作指示等,往往都需要搜集有关材料和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工作。

怎样为拟写公文搜集材料和进行调查研究呢?一是收集和阅读有关的文字材料;二是到实际当中搜集活材料。例如,要草拟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首先需要查阅去年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以及参考有关先进企业的同类工作计划等,还要研究本部门今年所面临的形势,今年的中心任务上级要求等。

总之,收集材料及调查研究,是一个酝酿的过程,是为了掌握全面的、大量的素材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然后经过分析思考产生一个认识的飞跃。

三、拟出提纲,安排结构

在收集材料的基础上,草拟出一个写作提纲。提纲是所要拟写的文件的内容要点,把它的主要框架勾画出来,以便正式动笔之前,对全篇做到通盘安排、胸有成竹,使写作进展顺利,尽量避免半途返工。

提纲的详略,可以根据文件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的习惯、写作的熟练程度而定。篇幅不长的文件,可以大致安排一下文件的结构,先写什么问题,依次再写什么问题,主要分几层意思等。篇幅较长、比较重要的文件,往往需要拟出比较详细的提纲,包括文件共分几个部分,每一个部分又分作几个问题,各个大小问题的题目和要点及使用什么具体材料说明等。提纲的文字不需要很多,也不需要在文字上推敲。当然,需要集体讨论或送给领导审阅的提纲除外。

拟写提纲是一个很重要的构思过程,文件的基本观点,可以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和修改,使提纲日益完善。由两人以上分工合写的文件,更需要共同研究写作提纲,以免发生前后重复、脱节或相互矛盾的现象。

四、落笔起草、拟写正文

结构安排好后,要按照要求所列顺序,开宗明义、紧扣主题、拟写正文。写作中注意两点:

1、要观点鲜明,用材得当。也就是说要用观点来统帅材料,使材料来为观点服务。运用材料要能说明问题,做到材料与观点统一。

在写作当中,要注意明确观点,用语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词不达意,似是而非。如果观点不明,令人不知所云。有些文件,只讲观点没有实际材料,就会使人感到抽象空洞、缺乏依据,不易信服。而只罗列材料没有鲜明的观点,则会使人弄不清要说明什么问题,不了解发文的意图,特别是情况汇报、工作汇报介绍。

2、要语句简练,交代清楚。拟写文件既要尽量节省用字、缩短篇幅、简洁通顺,又要注意交代的问题清楚明了。

五、反复检查,认真修改

初稿写出后,要认真进行修改。写文章,需要下功夫。自古以来,好文章都要经过反复修改的,写文件也同样,尤其是重要的文件,往往要经过几稿才能通过。

1、关于主题的修改。看主题是否明确,主题论述是否集中,主题挖掘是否深刻。

2、关于观点的修改。修改公文要考虑到观点是否正确,表达有无问题。

3、关于材料的修改。材料是文件的基础,有了正确的观点,还要通过适当的材料表现出来。

4、关于结构的修改。修改文件的结构,包括文件总体结构的修正,使全文更加严谨。

5、关于语言的精练。主要是修改不通顺的语句,不规范的字及标点符号。

修改工作要做到认真仔细,必须有足够的耐心和精益求精的精神。

几种常用的商务公文

请示: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决断、指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公文。

请示的特点

一、针对性。只有本单位权限范围内无法决定的重大事项,如重要决定、重要决策、人事安排等问题,以及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或克服不了的困难,才可用"请示"行文。请示上级给予指示、决断或答复、批准。因而"请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呈批性。请示是有针对性的上行文,上级领导对于呈报的请示事项,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给予明确的"批复"回文。

三、单一性。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受文领导,即使需要同时呈送其他领导,也只能用抄送形式。

四、时效性。请示是针对本单位当前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求得上级单位指示、批准的公文,如能及时发出,就会使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请示的分类

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请示分为以下三种:

一、请求指示性请示。

二、请求批准性请示。

三、请求批转性请示。

请示的结构、内容和写法

请示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如下:

一、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

1、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书写方式:一种是有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如《***组关于********的请示》;另一种是由事和文种构成,如《关于*******的请示》

2、受文领导。每份请示只能写一个受文领导,不能多头请示。

二、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语构成。

1、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理由。

2、主题。主要说明请示事项,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这部分内容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

3、结语。另起一段,其习惯用语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以上请示,呈请核准"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予以执行"。

三、尾部,其主要结构为落款与成文时间两部分。

请示应注意的问题

一、一文一事的原则。

二、材料真实,不要为得到领导批准而虚构情况。

三、理由充分,请示事项明确。

四、语气平实、恳切,以引起上级的重视。

报告

报告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的陈述性上行公文。

"报告"是陈述性文体。写作时要以真实材料为主要内容,以概括叙述为主要的表达方式."报告"是行政公文中的上行文种,撰写"报告"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上级掌握本单位的情况,了解本单位的工作状况及要求,使上级领导能及时给予支持,为上级机关处理问题,布置工作或作出某一决策提供依据。"下情上达"是制发报告的目的。所以报告的内容要求以摆事实为主,要客观的反映具体情况,不要过多的采用议论和说明,表达方式以概括为主,语气要委婉、谦和、不宜用指令性语言。

报告的特点:

一、报告的目的为了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建议、答复等,它不直接请求上级机关正面回答报告中的问题,所以不带请示事项,这是它与请示的重要区别之一。

二、报告中一般不提建议或意见。如果确实需要在某一领域或某些部门贯彻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可建议上级机关批转到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报告一经批准,便作为批转文件的附件下发,其权威性依赖或附属于批转机关。

三、报告在内容上不像"请示"那样有"一文一事"的要求,它可在一件公文中综合报告几件事情,层次结构比较复杂。

四、报告广泛使用于下级向上级反馈信息,是沟通上下级机关纵向联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向上级及时汇报工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也是下级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工作制度。

报告的种类

报告从种类与内容上分主要有:汇报性报告、答复性报告、呈报性报告、例行工作报告。

写法

报告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受文领导、正文、落款、成文时间组成,下面介绍几种报告的写法

一、汇报性报告

汇报性报告主要是下级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报告,一般分为两类:

1、综合报告。这种报告是本单位工作到一定的阶段,就工作的全面情况向上级写的汇报性报告。其内容大体包括工作进展情况,成绩或问题,经验或教训以及对今后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这种报告的特点全面、概括、精练。

2、专题报告。这种报告是针对某项工作中的某个问题,向上级所写的汇报性报告。

二、答复性报告

这种报告是针对上级或管理层所提出的问题或某些要求而写出的报告。这种报告要求问什么答什么,不涉及询问以外的问题或情况。

三、呈报性报告

呈报性报告主要用于下级向上级报送文件、物件随文呈报的一种报告。一般是一两句话说明报送文件或物件的根据或目的以及与文件、物件相关的事宜。

四、例行工作报告

例行工作报告是下级向上级,因工作需要定期向上级所写的报告。如,财务报告、费用支出报告等。

公告

公告是用于对企业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的公文。

公告的写法

公告是一种严肃、庄重的公文,它内容较为单一,篇幅较短,表达直截了当,语言简洁明快。

一、标题。

公告标题有三种:一种是完全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二是发文机关和文种以上两项,多用于政府机关;有的只有文种,如《公告》,标题之下,有时可依公告单独编号。

二、正文

正文一般由主旨与说明构成。

主旨单独成段,用简短的一句话概括出此公告的主题内容。

说明写出公告依据、公告事项。结尾一般用"特此公告"作为结语。

三、落款及日期

公告日期有的标注在标题下方,也可以注在公告结尾处。重要的公告落款处除注明发文单位外,还应标明发文地点。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的纪实性公文。它用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等重要会议。

会议纪要通过记载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成果、会议议定事项,综合概括反映会议精神,以便使与会者统一认识,会后全面如实的进行传达组织开展工作的依据。同时"会议纪要"是可以多向行文,具有上报、下达以及同级单位进行交流的作用。

会议纪要的写法

会议纪要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写作要求如下:

一、首部。这部分的主要项目是标题。有的会议纪要的首部还有成文时间等项目内容。会议纪要的标题通常是由会议名称和文种构成的。如《*****公司******会议纪要》。

二、正文。会议纪要正文结构由前言、主体两部分组成。

1、前言。首先概括交代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主要议程、参加人员、会议形式以及会议主要的成果。

2、主体。它是会议机要的核心内容,主要记载会议情况和会议结果,写作时要注意紧紧围绕中心议题,把会议的基本精神,特别是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准确的表达清楚。对于会议上有争议的问题和不同意见,必须如实予以反映。

三、尾部。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

电子公文

随着网络化的发展,公文通过E-mail的方式批阅使传统的办公模式正在发生着革命性的变化,但现在国内缺少实现网上公文批阅的软件,文件容易被拷贝、篡改,企业的办公方式还无法真正实现无纸化。

电子公文的写法

电子公文主要由主题、事项或附件落款组成。

一、收件单位/人

二、抄送单位/人

三、主题。相当与公文的标题,如《关于***请示》、《关于****报告》。

四、事项。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发文目的,事项等(与日常公文协作方法一致),若提供相关文件或报告等,可以附件方式发送(注明)。

先进个人公示报告范文2

范体式的法定公务文书。

行文方向:

1、 上行文:请示、报告

2、 下行文:批复、通知、通报、命令、决定、公告、通告

3、 平行文:函、议案

4、 可上行也可下行:意见、会议纪要

行政公文:

请示批复通知通报报告会议纪要函公告:通告命令决定议案意见 事务文书:

传真备忘录事项性通知请柬感谢信贺信邀请信启事商洽函申请

请示

概念: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的公文。

特点:请批性;坚持一文一事;事前行文

格式: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

1、 标题:(完全式)发文机关+关于+事项+文种

(非完全式)关于+事项+文种

2、 主送机关:(受文单位)

注意:(1)请示不能越级

(2)请示不能主送领导者个人

(3)请示只有一个

3、正文:缘由(背景介绍加“为了??”)+请求事项(要明确)+尾语

尾语:(1)当否,请指示

(2)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正文下,空两格,另起行)

4、落款:(1)署名(章)

(2)日期(大写)例:二八

批复

概念: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格式: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

1、 标题:必须完全式 明确写出同意或不同意

2、 正文:引语+主体文+尾语

(1) 引语:你单位+年月日(提交请示的年月日)+《请示的标题》(机关简称代字

【年份】序号)以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 主体文:首先表时态度,同意还是不同意。如果同意,则对进一步如何实施做

出指示性的意见;如果不同意,则应写明理由进行解释疏通。

(3) 尾语:秃尾;特此批复

3、落款:署名(章);日期

概念:通知是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时使用

的公文。

特点:使用广泛;使用频率高;种类多。

格式: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

1、 标题:完全式;非完全式;文种(只限于单位内部之间)

2、 主送机关:(1)同一级别之间用“、”号,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之间用“,”。

(2)主送机关较少时,将机关名称写全;较多时要用规范化的简称或概称。

3、正文:原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事项+执行要求

事项:用分条款式写清正文内容,要求每个条款有小标题,后写清执行要求或号召。

4、落款:署名(章);日期

会议通知

格式:关于+事项+会议通知

主送机关:

为了(根据)??现将XX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例:2007年10月24日(周三)

二、会议地点:具体

三、与会人员

四、会议内容

会议要求,希望和号召。

落款:署名(章);日期

报告

概念: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时使用

的公文。

格式: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

正文:第一段:报告的原因目的+“现将??工作报告如下:”

第二段:成绩、各方面所得(学到,懂得)

第三段:生活、工作、不足

第四段:改进措施或今后打算

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一)行文目的请示:给予批复,指示

报告:不要求答复,只须汇报

(二)行文时机请示:事前行文

报告:事后行文,事中行文

(三)内容宽窄请示:(必)一文一事

报告:一文多事

(四)办理要求请示:“办件”

报告:“阅件”

概念:是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时使用的公文。

类型:1、表彰性通报2、批评性通报3、情况性通报

格式: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

1、 标题:完全式&非完全式(关于+事项+表彰、批评、情况+文种)

2、 主送机关:作为普发性文件的通报,可以不写主送机关

3、 正文:第一部分:简述事件(时、地、人、事)

第二部分:分析评价(议论)“为了??+惯用语(经??研究决定)+通报事项第三部分:通报的希望、要求、号召

4、 落款

公告通告(下行文)

公告概念: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通告概念:是向社会各有关方面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公告:国内外宣布重要或法定

通告:有关方面遵守或周知

相同点:1、公开性2、知照性

不同点:范围公告:范围广,面对国内外

通告:范围窄,国内有关方面

单位公告:权利机关,授权机关

通告: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形式公告:新闻媒体

通告:新闻媒体,张贴

格式:标题+正文+尾语+落款

1、 标题:居中,完全或非完全式

2、 正文:原因(为了??,根据??)+惯用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公告)如下:)分条款写清通告(公告)事项

3、 尾语:特此通告(公告)

本通告(公告)自(??日期)起施行

4、 落款:署名(章);日期

意见(可上行、下行、平行)

概念:是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时使用的公文。

格式:关于+内容+意见+落款

1、内容:原因,背景或依据(委婉)+惯用语(现就??提几点意见如下:)

2、落款:署名(章);日期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概念: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分类:详细的会议记录如:国家政策有言必录

摘要式会议记录如:家长会蜻蜓点水

重点式会议记录如:主席公布的命令主次

特点:1、实录性2、客观性3、规范性

格式:标题+会议组织情况+会议进行情况+尾语

1、标题:会议名称+记录,会议内容+记录

2、组织情况:8要素(各项空两格都另起行)

时间、地点、出席人、缺席人、列席人、主持人、记录员、议题

3、会议过程:甲??乙??(说的内容)

(空两格)??决议:1、2、3、??

4、结尾:(空两格)散会

署名: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会议纪要:综合整理要点

记录与纪要的区别:

1、内容记录:详细记载会议过程

纪要:记载、传达会议

2、形式记录:内部档案室

纪要:外发公文

3、运行方式记录:无运行性,无周知性

纪要:有运行性(以下行为主),有周知性

4、结构记录:顺时实录式结构

纪要:总分式

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等材料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

格式:会议名称+会议纪要

时间(大写)

(空两格)交代会议基本情况

(XX时间XX地点谁召开XX会议??)现将会议确定事项纪要如下:

分条款(一定要有小标题)

公函(平行文)

概念: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不相隶属:行政组织中,不论级别高低,都没有指挥与服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平等协作关系,其相互行文均使用函。)

特点:1、使用范围广2、种类多3、内容单一4、文字表达与形势较为灵活 格式: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尾语+落款

1、 标题:完全式或非完全式

2、 正文:发函原因或依据+函事项

3、 尾语:谨请函复或敬请函复或盼复

复函(与批复格式相同)

格式: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

3、 标题:必须完全式 明确写出同意或不同意

4、 正文:引语+主体文+尾语

(1) 引语:你单位+年月日(提交请示的年月日)+《请示的标题》(机关简称代字

【年份】序号)以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 主体文:首先表时态度,同意还是不同意。如果同意,则对进一步如何实施做

出指示性的意见;如果不同意,则应写明理由进行解释疏通。

先进个人公示报告范文3

关键词:军用公文;公文文种;辨析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机关公文的种类有:命令、指示、决定、通令、通知、通报、请示、批复、报告、函、会议纪要和通告十二种,并且对每一种文种的使用范围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军用公文写作中,注意把握文种特点,正确选用公文文种,对于准确反映首长意图,及时发挥公文效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实际机关工作中,有的参谋对各文种的使用范围不加区分、不作辨析,导致文种选择失当。

一、请示与报告

某总队后勤部写了两份文件,都是关于要钱的内容,一个是《关于解决直属二支队建设经费的请示》,另一个是《关于解决仓库建设经费的报告》,这两份文件选用的文种,谁对谁错,我们用《条例》来判断。请示和报告是《条例》当中的两种上行文,并且《条例》当中只有这两种上行文,加之在公文史上这两种文种有时分有时合,导致了现在工作中少数人的错误选用。

1.二者的使用范围不同

请示是用于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解决事项时使用的文种,是需要上级机关答复的期复性上行文。而报告是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答复询问时使用的文种,是不需要上级机关答复的陈述性上行文。上面两份文件都是请求上级解决问题,并且希望得到满意的答复,故均应用“请示”,用“报告”为文种错用。

2.二者的行文时间不同

请示是事前行文。请示当中的事项须征得上级领导同意后才能行动,上级领导不同意则不能做;而报告在事前、事中、事后均可行文,在事前汇报工作的准备情况及对这项工作的设想;事中反映工作的进展程度;事后汇报完成任务的情况或者是事件的整体情况。

3.二者的行文范围不同

请示为了求得问题更快更好地解决,不得多头主送,它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并且是直接的上级机关。而报告,作为上级,只是了解情况,因而可以多头主送。

4.二者的内容容量不同

请示只能是一文一事,内容单一,结构简单。这一点在行文规则的第二十条也有所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而报告既可以是一文一事,也可以是一文几事,行文长短不定,文字多的结构易于变化。报告既有专题性的,又有综合性的,其结构也是根据需要来安排。

5.二者的结束语不同

请示的结束语是必备项目。而报告不单独写结束语。在《武警总部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中提出:“正文收结时,不要使用‘此通知’、‘此报告’之类的结语,但‘请示’公文,必须另起一行,使用‘妥否,请批示。’等较规范的表述语言收结。”

二、通令与通报

通令和通报都具有表扬先进、批评错误的作用。武警总部发了标题为《批准×××等30名教员获××××年度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的通令》的一个表彰性文件,到底是用通令还是用通报呢?我们首先了解通令与通报的区别:

1.二者褒扬或惩戒的程度不同

通令适用于按《纪律条令》规定,宣布对单位、个人给予的奖励和处分;通报则适用于宣布给予单位、个人不在《纪律条令》奖惩范围内的表扬鼓励或批评。而《纪律条令》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有: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用命令)这五项内容,“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不是《纪律条令》规定的项目,故不应用通令,而应该用通报。采用通报行文,从内容和文字上要比通令详细、具体。有原因分析,并且非常深刻、透彻。让受文单位对照检查,防患于未然;或者是起步前进、赶超先进,真正起教育、警示的作用。

2.二者的署名不同

通令是首长署名;通报是机关署名。

三、请示与函

事例一:某市公安局拟购置八辆摩托车,向市财政局行文,标题是《关于拟购置八辆摩托车的请示》。事例二:某总队欲向总部请求拨钱修建营房,标题是《关于拨给经费修建营房的请示》。这两份文件选用的文种是否正确,我们同样用《条例》加以辨析。

大部分“函”和“请示”一样,具有向对方提出请求的特点,都要收文单位作出答复,都希望对方满足自己的需求(答复函除外),二者基本上属于请求性文种,正因为它们具有请求性这一共同的特点,所以,在实际行文中,有的机关将“请示”与“函”相混淆,本来应当用“函”,却用了“请示”。有的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既然是有求于人,就要客气一点,用“请示”更显尊重对方,而用“函”就觉得与对方平起平坐,有“不敬”的嫌疑,这是对“函”的错误认识。请示和函既有联系,又有其自身存在的空间和领域,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把握:

1.二者行文双方的隶属关系不同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解决事项时使用的公文文种。它是下级机关向相隶属的上级机关行文,行文双方必须有隶属关系。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时使用的公文文种。使用“函”的双方没有隶属关系。发文时是用“请示”还是用“函”,选择的最根本区别是行文双方有无隶属关系。

前文的两个事例,事例一:市公安局与市财政局之间是无隶属的平级关系,选择“请示”行文是错误的,应该用“函”行文。事例二:某总队与武警总部之间是直接的上下级关系,即有隶属关系,选择“请示”是准确的。

2.二者的行文方向不同

军用公文的12种文种中,按照其行文方向和作用可分为三大类: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上行文是指按照隶属关系,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平行文是指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来往的公文,如函等;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发出的公文,如命令、决定、通报、批复等。

“请示”是上行文,只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而不能用作平行文和下行文,函则属于平行文,以不相隶属为行文条件,即使行文双方的级别高低不同,也因为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不存在谁向谁请示的问题,行文双方处于平等地位。

3.二者的收文单位回复的公文文种不同

先进个人公示报告范文4

各位领导、同志们:

集团公司先模人物事迹报告团,今天在公司党委副书记张玉海同志的带领下,来我矿作巡回报告。在这里,我代表矿党委、矿行政和全矿广大干部、职工、家属,对公司领导和报告团成员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参加这次报告团的成员有:国庄矿采煤四区区长张荣玉,查庄矿北方洗涤公司总经理李丹,大封矿电厂副厂长王焕金,陶阳矿采煤四区班长吴勇,陶阳矿老干部科科长、离退休干部管理室党总支书记梁俊峰,杨庄矿洗煤厂压滤车间主任孙春华,还有我们矿采煤三区区长王书泉同志。以上同志都是集团公司广大干部职工中的优秀代表,是实践“三个代表”的楷模,是我们大家学习的榜样。他们的到来,既是上级组织对我们的关心和爱护,也为我们提供了一次学习先进的好机会。相信听取他们不平凡的事迹报告后,必将进一步激起广大干部职工强烈的发展欲望,对我矿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

首先,请集团公司党委张书记给我们作重要讲话。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报告团的同志给我们作报告。

同志们,刚才,杨庄矿洗煤厂压滤车间主任孙春华,国庄矿采煤四区区长张荣玉同志,陶阳矿采四区班长吴勇,大封矿电厂王焕军同志,先后为我们作了精彩的事迹报告。他们的报告内容充实,事迹感人,表达朴实,既体现了很强的时代精神、进取意识、发展欲望和强烈的责任感,更具有很强的示范性、操作性,为了把这次报告会精神落实好,我再提三点要求:

第一,要迅速在全矿范围内掀起学赶先进的热潮。今年以来我矿各项工作发展势头很好,既全面完成了各项指标,又荣获全国文明煤矿称号,政治形势、经济形势、安全形势都非常稳定,这是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共同努力的结果。把这个形势巩固好、保持好、发展好,需要我们继续努力,更需要大家以先进为榜样,敬业爱岗,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今后,各单位党工团组织、各部门要组织职工认真讨论,对照先模人物找差距,引导职工学先进,赶先进,把本职工作做好,以实际行动报答集团公司领导对我矿干部职工群众政治上的关心和各方面工作的大力支持。

第二,要想长远,干当前,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实际学习先模人物,弘扬先模精神。特别是要学习他们艰苦奋斗,拼搏奉献的精神;学习他们勇挑重担,不折不挠的坚强意志;学习他们无私无畏,顾全大局,自我加压的责任意识;学习他们关注发展,勇于改革,敢为人先的良好的时代风貌,积极营造“干什么、学什么、干好什么”的浓厚氛围,立足本职多贡献,齐心协力谋发展,在发展中奉献,发展中受益,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进我矿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先进个人公示报告范文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基石。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立法疏漏和监管不力使得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实质上已经构成了信息披露的主要违规行为类型之一。上市公司ST厦新2001年度业绩预告变脸事件曾经引起证券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002年1月22日厦新电子刊登公告称,由于2001年度公司在产品结构调整、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方面获得了成功,经营业绩有较大幅度提高,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01年度基本可以实现扭亏为盈。2002年4月5日,该公司公布预亏公告称,公司2001年度仍将亏损。2002年4月10日,该公司关于预盈后又预亏的补充说明公告,将预盈后又预亏的原因归结为公司在初步测算时过于乐观,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政策应用上、对有关费用及其他收入等方面的确认标准上存在差异。2002年4月19日,公司公布年报,亏损金额为7825万元、每股亏损0.218元。由于2000年该公司已亏损1.74亿元,其股票被特别处理。[1]值得注意的是,厦新电子是一只老庄股,1998年7月曾因10送5转增2题材被炒至41.71元。2002年1月22日该公司预盈公告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7.22元,而预亏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为10.23元,涨幅超过40%。预亏公告一出,市场哗然,股价也一度跌破上升通道。

2002年5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对包括厦新电子在内的5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进行公开谴责。上交所的公告称,上述公司或延迟重大信息,或信息不够真实和完整,这些公司的披露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予以公开谴责。[2]市场上有投资者呼吁“怎一个‘歉’字了得”,“谁能为投资者买单”?[3]而公司本身却强调事出有因且“预盈公告后又宣称预亏的并不止厦新电子一家”[4],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各执一词。

类似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应不应当以及接受何种处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证券监管部门并没有出台明确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2月26日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而且对中国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但《规定》本身对预测性信息披露也没有涉及。《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问题在于,从本质上说,上市公司的预测性信息都是不存在的事实,不同于已经客观发生的历史事件,是否对所有预测性信息的行为都按照虚假陈述对待?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也不同于一般的事实信息,上市公司以预测性信息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为由而加以随意变更,甚至因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行为,适用不适用《规定》?本文将借鉴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实践,并提出相应的制度改进建议。

一、预测性信息概述

(一)概念和特点

预测性信息,习惯上也称为“软信息”,区别于表述客观可证实的历史性事件的“硬信息”。一般认为预测性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对利润、收入(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成本、股利、资金结构或其他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2)公司管理层对未来经营计划与目标的陈述;(3)对未来经济表现的陈述,包括管理者在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任何陈述;(4)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其相关事项的陈述;(5)任何证券管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预测与估计的陈述。[5]

预测性信息的特点主要有:(1)它是一种预测性的陈述,如预测、预计以及对未来期望的描述;(2)主要基于主观的估计和评价;(3)陈述者往往缺乏现有数据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

美国证券法将预测性信息分为强制披露的前景性信息和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6]前景性信息指公司必须披露的目前已经知晓的发展趋势、事件和可以预见将对公司未来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因素。而自愿性披露则涉及对未来趋势、事件和不确定因素的猜测,其可预见性完全建立在现实假设的前提上。因此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比前景性信息更具有不确定性。实际上,强制披露的前景性信息和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在实质上都是预测性信息,区别只是可预测性的程度不同。

(二)监管视野中的预测性信息

在传统证券法上,信息披露监管的对象限于“硬信息”,并由此产生了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重大性标准等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原则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并不要求发行人披露预测性信息,其理念是预测性信息本质上是不可信的,不成熟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时,将会对这类信息给予不适当的依赖。

笔者认为,原因还部分地在于预测性信息在对传统信息披露原则的适用上具有特殊性:首先,预测性信息的重大性标准不易把握。一般地,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足以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将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都符合重大性标准,其主要判断因素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行为整体影响的程度。但是,预测性信息本身具有很强的或然性和不确定性,上述两个因素的大小很难确定。其次,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准确性的判断也有特别之处。判断硬信息准确性的标准严格而明确,信息披露者意图表达的信息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表达的信息必须与一般信息接受者所理解或感知的结果相符合。而预测性信息是对未来事件的判断,本身就代表着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披露的准确与否没有明确的标准,陈述者也往往缺乏现有数据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

但实际上强制披露的信息与自愿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强制披露的信息存在披露方式与时间的自愿性选择问题,自愿披露的信息同样可能是由强制披露所诱致或者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必要补充。”[7]同时,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也同样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尽管表现形式可能与硬信息不同。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也必须具有现实的合理假设基础,并且本着合理审慎的原则做出。一旦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先前做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不再存在而使预测性信息变得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成分时,披露人有义务及时披露并更正预测信息;否则就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嫌疑。因此,仅仅以预测性信息本身的不确定性为依据放弃监管无异于因噎废食。

总体而言,目前美国对预测性信息是鼓励自愿披露,同时在某些场合规定了强制披露的义务,但监管立法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早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禁止披露预测性信息的。1973年,SEC改变监管政策,准许上市公司自愿性地披露预测性财务报表。1979年,SEC通过了Rule175和Rule3B-6规则,对一定类型的预测性信息披露提供安全港保护,除非原告可以证明其没有合理的基础,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不被视为是欺诈性的。美国国会于1995年又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以下简称PSLRA),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判例法上的“预先警示原则”,完善了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要求,并减轻了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为保证PSLRA的贯彻实施,美国国会于1998年又通过了《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善意做出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发行人的保护。

(三)规范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意义

现在人们普遍认识到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证券投资理论认为证券的市场价格主要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经常将有关发行人的前景预测作为其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良好谨慎的预测性信息可以弥补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提高财务报告的有效性,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在券商、投资顾问等证券专业人员所作的投资建议中,预测性信息成为其中的决定性因素。增加预测性信息的使用能够使发行人对信息披露变得更加积极负责,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持和提升。

其次,在传统的披露政策下公司倾向于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即将重大的未公开的信息仅仅向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披露,而不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披露,中小投资者没有能力获得这些信息,选择性信息披露造成了信息获得的不平等,并直接与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息息相关。

再次,规范预测性信息对于转轨经济中的新兴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在审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容易滋生虚假披露和不实陈述。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二、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规范

(一)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是一种法律保护条款,旨在保障正常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为那些符合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保护,使之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分为1979年的安全港规则和1995年的安全港规则。1979年SEC采用了证券法Rule175和Rule3B-6规则,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的预测信息披露提供了免责制度。即使预测性陈述最终与现实不符,只要这些陈述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或确认,便不被视为虚假或误导;但是陈述局限于有关主体向SEC申报备案的文件中,所有其他公开陈述都必须在上报文件中重新确认才能适用。与1979年安全港条款不同,1995年PSLRA中的安全港条款除了适用于申报备案的陈述外,还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口头形式的预测性陈述。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不适用安全港条款的预测性陈述的具体类型。[8]

安全港规则有两个基本构成要件,一是预测性信息陈述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另一个是预测性信息充分的警示性提示。只有符合了以上两个要件,才能受到安全港规则的保护。

1、心理确知要件

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AppleComputer一案中确定了预测性陈述三个暗含的事实性条件[9]:第一,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真实地相信这种陈述;第二,他们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第三,陈述的发出者在当时并不知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陈述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在这一要件下,发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在预测性陈述没有实现时可以免责,除非原告可以证明:(1)陈述是自然人做出时,该自然人在当时确知该陈述是虚假或误导的;(2)陈述是经济实体做出时,该陈述得到公司执行官的许可,而该执行官在当时确知该陈述是虚假或误导的。

2、预先警示要件

预先警示理论是建立在重大性和信赖概念的基础上的。当预测性信息伴随警示性提示时,如果这些信息并不影响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总和时就不具有重大性,就不能成为证券欺诈的基础。警示性语言使对预测性陈述的合理信赖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合理信赖基础的不存在就意味着因果关系难以确立,从而就没有正当诉讼依据。

首先,有意义的警示性提示必须针对具体的未来预测,评估传递实质性的信息,揭示可能现实地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测信息严重不符的因素。其次,预先警示理论的适用范围有三个基础性规则。[10]第一、该理论仅能适用于预测性陈述而不能适用于对目前或历史性事实的陈述;第二、该理论不适用于在做出当时便是虚假的重大不实陈述和遗漏;第三、该理论平等地适用于预测性信息的不实陈述和遗漏。再次,警示性语言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这是警示充分性的基础。充分性在很大程度取决于提示的具体性和精确性。另外一方面,警示的充分与否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决于它在披露文件中的位置是否显著。

(二)信息更新的义务

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是自愿的,但是如果由于后来事件的发生,原先做出的预测已经不准确了,或者发现该预测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或是误导性的,而披露信息的人知道该预测会对人们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就存在及时更正与更新先前披露的义务。1995年的PSLRA没有明确涉及及时更新的义务,但判例表明法院倾向于确认这种义务的存在。

美国的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确认了以下规则:[11]第一、在特定的情况下,一项在做出时是正确的陈述,因为有预期的目的和含义,投资者可能会对此产生信赖;那么一旦陈述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披露人就应该承担更正的义务。第二、时间的推延可能使原先陈述变得不再具有重大性,这时更新义务就随之终止。对于时间推延的效果没有适用于所有场合的规则,必须考虑不同情况下信息的种类和先前陈述中信息的重要性;只要市场上的交易者仍然合理地信赖这种陈述,就始终存在更正原先陈述的义务。第三、如果预测和计划是外界人士做出的,而公司的管理者以自己的行为暗示该预测或计划是真实的、符合公司的观点,那么公司就有事后更正的义务;如果公司对于上述预测未进行评论,那么公司不必披露自己的内部预测,也不必警示证券分析师的观点并不符合公司的意见。

三、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

(一)历史与现状

我国现行的预测性信息大致包括发展规划、盈利预测和业绩预告等几种类型,相关规定散见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一系列文件当中。

1、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指发行人已经制定的、有一定根据且比较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规模、销售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设备更新计划、人员扩充计划、资金筹措和运用计划等等。

发展规划相当于美国证券法上的前景性信息。发展规划虽然也涉及未来的措施,但总体而言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明确的规划性,大多经过法定程序以公司机关的相关决议、计划等文件加以确认,披露的准确性比较容易把握。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发展规划属于招股说明书、年报、中报都必须披露的内容。监管机关要求发行人说明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实施上述计划将面临的主要困难等内容;强调发行人应采取审慎态度,并披露有关的假设基准。

监管部门在有关文件中规定了对发展规划的及时更新义务:若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经营计划(如收入、成本费用计划等),且实际发生额较已披露的计划数低10%以上或高20%以上,应说明变动原因。若公司对该计划进行了调整,应说明履行了何种内部决策程序,有关决议刊登的信息披露报纸及日期。[12]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许多公司并不注意承担这项义务。有的公司披露投资计划后,对其进展情况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下文,有的突然公告转投其它项目。

2、盈利预测

盈利预测是指在对一般经济条件、营业环境、发行人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发行人正常的发展速度,本着审慎的原则对会计年度净利润总额、盈利、市盈率等财务事项做出的预计。盈利预测分为公开发行时的盈利预测和年度盈利预测。

在90年代初,证券监管部门一度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公司的盈利预测,并将此作为审核上市的指标之一;《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公司预期利润率可以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正是这一规定使盈利预测成为必不可少的披露事项。现行的披露规则是: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如果发行人或其财务顾问或其承销商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数据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做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有能力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则发行人可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供盈利预测的数据。[13]《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也规定发行人可以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上市公司增发披露盈利前景的,应当审慎地做出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当就有关不确定因素提供分析与说明。[14]但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要求拟增发的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因此,在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的场合,盈利预测实际上仍然是必须披露的内容之一。

盈利预测数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高估的盈利预测数会对投资者造成误导,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实践中,随意披露甚至虚假披露盈利预测的情况相当严重。一些发行人运用虚构未来交易、使用不恰当测试基础、过分乐观估计盈利前景或者选用不当的预测方法等手段进行盈利预测。据统计,1999年上市的公司中,有七成没有完成盈利预测。在2000年有融资行为的公司中,有123家曾对当年的盈利进行过预测,但只有61家完成。

在年度报告中,原则上不要求公司编制新年度的利润预测。但公司若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新年度利润预测的,该利润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中国证监会对之唯一的约束仅仅是如果公司曾公开披露过本年度盈利预测,且实际利润实现数较盈利预测数低1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时,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盈利预测披露相关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行政责任:如果上市公司本年度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的一定比例,分别要求做出公开解释、致歉、给予公开批评以及在一定期间内不再受理发行申请等。[15]

3、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在正式公布定期报告前,预先披露公司该会计期间业绩的大致情况,在性质上也属于预测性信息。由于定期报告有一定的间隔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资者对公司的业绩难以把握,推行业绩预告制度,能够减轻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业绩突变对投资者心理预期的影响,避免公司业绩突变使股票价格产生剧烈变动。同时投资者在定期报告披露之前可以对相关上市公司的业绩作出相应判断,所以业绩预告是对定期报告的有益补充。

1998、1999和2000年年报的业绩预告,交易所只要求预计亏损的上市公司预亏公告。对于2001年年报的业绩预告,除预亏公告之外,交易所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业绩如果出现大幅上升或下降,也应及时业绩预警公告或提示性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有关通知中明确,在200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发生亏损或者盈利水平较上年出现大幅变动的(利润总额增减50%或以上),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刊登预亏公告、业绩预警公告或提示性公告。对于2002年年报的业绩预告,在形式上除临时公告之外,还要求在三季报中对全年业绩作出预测。[16]

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业绩预告的规范基本上是以交易所的规则和通知形式的,交易所承担了一线监管职能,中国证监会并没有出台相关的具体监管规范。从内容上看,只在特殊情况下强制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形式上主要有预亏公告、预警公告和业绩大幅增长提示性公告三类。

目前看来,上市公司基本上都能在业绩发生变化时通过业绩预告的方式事先予以披露,但披露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一些上市公司新的业绩预告与先前的业绩预告甚至是大相径庭。业绩预告的“变脸”有四种情况,一是预盈变预亏,二是预亏变预盈,三是原先预告的业绩大幅增长没有达到,四是业绩增长幅度大大超出原先的预测。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年报中有灯塔油漆、哈高科等17家上市公司仅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经历了业绩预警-预亏-年报延期的变动,还有的上市公司玩起了和ST厦新类似的从预盈到预亏的大变脸。业绩预告的频频变脸一方面向业绩预告制度提出了挑战,使得其本身的严肃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扰乱了投资者的正常决策,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如果说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可能出现偏差尚可理解,业绩预告在短短时间内就发生变脸不能说是正常现象。不可否认,确实存在企业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企业自身无法完全避免预测偏差。但许多公司把原因简单地归结为市场变化、对会计制度的错误理解等等,不能让投资者信服。而且,有些行为伴随着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动,不排除个别上市公司利用客观原因的存在,故意变更业绩预测以达到某种目的,甚至借此操纵股价的嫌疑。

从去年起,沪深交易所都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风险警示工作的监管,重点关注业绩预告发生误差,尤其是那些屡屡变更业绩预告类型、应该进行业绩预告却迟迟不预告以及实际业绩与预告情况出入较大的公司,并对一些违规公司进行了处罚。但是,如何加强监管业绩预告变脸行为,如何判定业绩预告变脸是由于事实本身的不可预测还是故意误导,以及如何对其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处罚,都需要认真研究。

(二)制度改进建议

可见,我国关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定零零散散,不成体系。尽管监管部门一直试图为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规范体系,实践中上市公司随意盈利预测、业绩预告说变就变等行为却屡见不鲜。因此,监管者应当严格规范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使之符合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宗旨,一方面,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能够使投资者更好地决定投资方向,应当鼓励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预测性信息,并对其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追究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其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保证对虚假或误导性的预测性披露进行法律制裁的时候,必须考虑保持适度和平衡,防止投资者对善意做出的预测性信息提讼。

第一,鼓励预测性信息的公开披露,避免选择性披露。大多数情况下,强制上市公司披露的是那些真实、确定而完整的信息,预测性信息一般缺乏这些特征,不应笼统地强制发行人披露此类信息。但由于其对投资决策的重要意义,该类信息仍为专业投资者和证券分析人员所获取和利用,结果可能使得广大的中小投资者难以获得该类信息,从而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目前在我国股市上,庄家与上市公司联手炒作的黑庄盛行,与选择性披露行为未受到明令禁止有着极大的关联性。庄家转嫁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预先与上市公司接触,上市公司则事先向其泄露内情,而根据庄家吸纳筹码和拉抬股价的需要,在特定的时候才向广大投资者公开披露。”[17]因此,可行的政策应该是除了强制披露一部分确定性比较大的信息外,鼓励发行人披露其他预测性信息,以有效杜绝预测性信息的选择性披露。

第二,采取预先警示理论。目前监管部门仅仅要求发行人在盈利预测报告中载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应过分依赖该项资料。”[18]这种规定显然过于简单,不能够给投资者充分的警示,应当要求所有类型的预测性信息都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并伴有充分的警示性陈述,以便投资者能够谨慎的使用预测性信息。警示应当充分、明确,易于读取,并置于文件中明显的位置。

第三,规定信息更新义务。公司必须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它各种场合对公司发展前景、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预测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凡已公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四,追究与预测性信息披露相关的民事责任,同时设立“安全港”制度。

我国目前对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对受害投资者没有给予补偿。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处罚方式主要有警告和罚款两种。上海和深圳两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主要有公开谴责、内部批评和责令改正三种。在上述几种处罚方式中,比较严厉的处罚方式也不过是警告和罚款而已。单凭行政手段处罚违规公司,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虚假披露情况的发生,不能简单地用向投资者道歉代替行政处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6日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预测性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原则上同样适用。当务之急是通过司法实践确立起适合预测性信息披露特点的,包括责任构成、举证责任、免责事由、损失认定等内容的具体诉讼规则。

既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要避免上市公司承担过大的责任。处理好这一矛盾的方法是规定发行人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当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设立安全港制度,为上市公司规定一定的免责条件。通常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做出预测性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1)所预测的信息并不重要,不会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2)预测明确充分,依据合理并且备有充分的警示性提示;(3)原告未能证明预测者明知陈述虚假或误导而为之;考虑到预测性信息的特殊性,可以规定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并将责任形态限制为披露人明知预测性信息虚假或误导而为之。

注释:

[1]分别参见《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

[2]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年5月24日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参见《厦新电子:怎一个“歉”字了得》,《中国证券报》2002年4月5日互动版。

[4]参见《厦新电子业绩“变脸”背后隐藏了什么?》,《中国证券报》2002年4月7日互动版。

[5]参见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6]参见齐斌前揭书,第182页。

[7]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公开第三辑:证券市场基础理论与创新问题研究之四《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8]SecuritiesAct27A(b)(1),(2);ExchangeAct21E(b)(1),(2)。

[9]参见齐斌前揭书,第185-186页。

[10]参见齐斌前揭书,第193-194页。

[11]参见王雪丹:《中国上市公司软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未发表)。

[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四条。

[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一百三十六条。

[14]《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5]《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16]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的有关通知。

先进个人公示报告范文6

报告与请示的异同点:报告与请示的区别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所用的一个文种。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从行文方向上看,这两个文种都是上行公文,撰写中都要注意陈词恳切,语气谦恭,有近似的一面。但它们又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所担负的任务、使命不同。请示要求批复,报告一般不做批复。

第二,使用时间不同。请示要事前行文,一般情况下不得“先斩后奏”;报告通常是在事后或事情进行中行文。

第三,内容繁简不同。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而报告中综合性报告,内容往往涉及到许多方面。

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报告和请示的使用上把握的不够准确,常常把请示写成报告,或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有的标题就写成“请示报告”,类似这类现象,必须予以纠正。

报告与请示的异同点:报告的一般写法常用的报告大体有4种,即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答复性报告,报送文件、物件的报告。答复性报告要有针对性地回答来文中提出的问题,文字力求简要;报送文件、物件的报告把所报送文件、物件的名称、数量写清楚就可以了。这里重点介绍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的写法。

(一)综合报告

综合报告的内容较多,写法上一般要注意三点:第一,要概括说明有关工作和活动的动态;第二,要点明工作或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倾向;第三,提出解决办法。一般情况下,综合报告要说明的工作项目较多,撰写时要注意突出重点,有调查,有分析,决不能面面俱到,堆砌材料。

(二)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主要有两种:情况报告和工作报告。情况报告,以反映经济社会动态、倾向以及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的情况为主。反映情况要讲清事情的来龙去脉,防止问题交待不清;讲问题要揭示事物的本质,避免被表象迷惑。工作报告,也要汇报工作情况和问题,但以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为主。在写法上,开头要集中写情况和问题,然后以主要篇幅陈述工作意见或建议,这部分要力求从实际出发,符合政策精神,使之用得上,行得通。

报告与请示的异同点:请示的一般写法(一)请示的原则

需要请示的情况大体包括:1、对上级的方针政策有不了解的问题;2、工作中新近发生比较重大的、本单位一时没有把握处理的问题;3、本地区、本部门因情况特殊难执行统一规定,需要变通处理的问题;4、开展某项工作遇到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难以解决的问题等。这里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要避免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情况;第二,不能事无巨细都向上级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