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方案范例6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方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方案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局)认定,承担**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和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市文广局设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受理申请材料和推荐材料。评审办公室设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七条个人提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生活情况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及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本市设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区县的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项目保护单位属市属单位的,可以直接向市文广局提出推荐。

第八条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评审办公室。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收到区县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或市属单位提交的推荐材料后,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复评,并对专家组的复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十条市文广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一条对公示的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异议书。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方及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十二条市文广局根据公示结果,复核审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市文广局可根据保护工作实际需要,指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四条已经被命名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自动成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五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做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对传承人的传承工作给予帮助和指导;

(二)对传承人的传承工作给予资金扶持;

(三)加强对传承人的宣传,扩大影响,提高其社会地位;

(四)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促进传承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相关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其代表作品,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七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教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努力从事项目的创作和研究,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或其他智力成果;

(五)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六)定期向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和市属项目保护单位应于每年11月前将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情况报送市文广局。

第十九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第二十条市文广局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方案范文2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3)01-0058-04

当前,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问题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2003年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式全面拉开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序幕;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意见》指出,要“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着力培养一大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抢救濒危文化,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培养濒危文化传承人。”然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有效、合理地培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这是目前亟待探讨和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郑一民先生指出:“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是,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传承和发展始终由其载体——‘老艺人’来完成。他们掌握并传承着古老的民间文化知识和民族技艺的精髓,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的宝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代表性人物。如果没有了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其保护与传承也就成了一句空话。”[1]由此可见,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构建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都建立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面却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传承人才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绝大多数来自广大的农村地区,这些掌握“绝技”的艺人大多数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偏低,而且年岁已高,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随着这些老艺人去世而随之消失。而年轻的一代有的迫于生活的压力不得不外出务工,不能学习传承父辈们的“绝技”;有的对身边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屑一顾,不愿意潜心学习和传承,致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出现了青黄不接的尴尬局面。正如有研究者指出:“大多数主要从事民族民间文学、民族民间音乐、民族民间歌舞等的传承人,因所从事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和局限性,无法开发利用自己特长的传承技艺,又无时无力投身其他行业,而无法很好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生计问题。他们大部分处于经济来源困难、家庭生计困顿、年老无力的艰难状况,生活甚至不如一般人……极大地影响到了传承人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也现实地影响了年轻后生学习文化传承的积极性,造成了民族文化传承人的断代。”[2]

(二)传承人才培养缺乏规范性,随意性强

当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上做了大量工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规约,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方面却非常滞后。尽管有些地方在尝试着探索传承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但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规范、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在国家的层面上,目前还没有出台一个具有全局指导性的人才培养方案;虽然有些地方政府、高校、协会根据自身的需要制订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的计划和方案,但从整体来看,这些计划和方案大多数随意性比较强,而且缺乏规范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三)传承人才培养结构欠合理,质量不高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益重视,各级地方政府及高校等机构纷纷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入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也被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全国有很多高校纷纷开设了一些相关专业,招收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的本科生、研究生,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这些人才培养机构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普遍存在着诸如师资力量缺乏、人才培养结构单一、课程设置缺乏合理的论证、人才模式过于偏重理论、学生实践能力不足等现象;而有些靠师徒传承或民间文化团体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由于对其培养的传承人过于强调实践的“技艺性”,而忽视了对其理论性的指导。这些都导致了我国传承人才培养结构欠合理、质量不高。

(四)相关部门对传承人才培养不够重视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是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之计就是要加强对传承人才的培养。当前,有许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整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却忽视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也缺乏必要的资金扶持和政策倾斜。其结果是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传承人的离世而日趋消亡,许多工作甚至面临着前功尽弃的结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指出:“民间文化处于最濒危的现状有两种,一种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化,另一种是传承人的问题。而传承人濒危现象又在少数民族地区最为明显,极需关注。”[3]可见,传承人才的培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以制度的形式制定规范有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培养方案,是解决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滞后问题的前提。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方案是指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需求,国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教育部门等机构为了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它对于保护、传承和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走向规范化、有序化的重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体现出指导性、针对性和可行性,具体可以制定国家、政府、高校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四位一体”的培养方案。

一是要从国家宏观层面制定一个具有指导性的人才培养方案。该方案要明确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中的指导思想、目的、基本任务、机制、目标,以及相应的政策、资金、法律等保障体系,从而为地方政府、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机构制定具体的传承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指导性的参照。

二是地方政府要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导,结合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遗存现状、文化特征、传承人概况等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利用本地各种资源优势,制定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使该地区的传承人才培养落到实处。

三是各高校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要充分利用自身人才培养的优势,结合本地区的民族文化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专业性理论和实践人才。

四是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协会要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结合本协会文化研究的特点和传承人才情况,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制定出本协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如《刘三姐歌谣传承人才培养方案》、《蒙古族长调民歌传承人才培养方案》、《傣族孔雀舞传承人才培养方案》等等。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

要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基础上,持续健康地传承下去,除了要制定出“四位一体”的、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人才培养方案外,还要有一整套切实可行人才培养策略,并采取一些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人才培养措施,培养出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从而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推向深入。

(一)重视“师徒传承型”人才培养模式

师徒传承型传承人培养模式,就是俗称“师傅带徒弟”的传承方式。主要有家族世袭传承和社会师徒传承两种类型。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有些专业性、技艺较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其传承模式主要是师徒传承。这种模式是我国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的主要模式,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充分重视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在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性”时代要求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其“特殊性”与“专利性”,要注意保护和协调好现有传承人的既得利益。一方面,要完善“国家+省+市+县”“四位一体”的保护体系和传承人名录体系,使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救助;另一方面,要切实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工程,建立传承人档案,将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保护传承人的力度和投入,为传承人提供良好的生计保护,为传承人开展传统文化传习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使得老传承人无忧传承、年轻一代积极参与传承。

(二)鼓励社会文化团体“职业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直以来,我国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在丰富人们的日常精神生活、传承民族民间文化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而这些文化团体或组织也以独特的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续写着各自文化的辉煌。社会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一些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如马戏艺术团、彩调歌舞团等)为了职业演艺发展的需要,将一些文化演艺技艺传承给该团体或组织的成员,使这些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的文化技艺后继有人,世代相传。社会团体职业型传承人培养模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职业性的团体传承方式,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积极鼓励这种传承人才的培养模式,充分调动各民间文化演艺团体或组织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为它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扶持高校“理论实践型”人才培养模式

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摇篮,聚集有大量的理论型、实践型、管理型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的培养应充分利用好高校这个有利的平台。国家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指导和扶持高校,培养既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又具有一定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高校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结合地方民族文化特色,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班,聘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校授课、讲学,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从而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良性持续发展。如哈尔滨师范大学结合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设置了黑龙江省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专业,定向招收黑龙江省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的本民族考生,对黑龙江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专业化培养。而“北京城市学院2012年起也将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科专业。学校将把老北京传统手工艺老艺人请进学校,采取艺术家和学校联合培养的模式,努力培养出高学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手工艺者。入读该专业的学生可同时享受课堂教学和老艺人‘师傅带徒弟’的工坊式教学。”[4]伴随着全国各地高校纷纷加入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行列,高校将成为我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重要阵地。

(四)倡导群众“业余爱好型”人才培养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长于民间,传承于民间,它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其“活态性”。因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源渊流传、经久不衰的强大动力在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来,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到日常生活。我国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广大人民群众业余爱好的方式来传承的,如广西刘三姐歌谣、侗族的芦笙舞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就是如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不是单一的个人或文化团体中的“圈内人”,而是爱好这些民族民间艺术的广大人民群众。因此,积极倡导群众业余爱好型传承人培养模式,也是保护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途径。

学者祁庆富指出:“非物资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承载着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重任和神圣使命。在当前,制定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培养策略,充分发挥上述四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势,是确保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薪火相传的必要条件,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与发展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1]郑一民.保护传承人是“非遗”工作的重中之重[J].领导之友,2008,(3):37.

[2]安学斌.民族文化传承人的历史价值与当代生境[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7,(6):20.

[3]冯骥才.民协将评民间文化传承人[N].新京报,2005-03-23.

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方案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档案资源 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5-0079-01

引言

文化遗产中有实物性质的遗产,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在文化传承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各类文化遗产如果加以保护,是促进文化遗产传承与弘扬的重要途径,尤其是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载体不全、传承者逐渐减少等现象,从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失的危险,这对于我国的文化延续、历史发展具有十分严重的影响。在新时期,必须要注重加强各种遗产档案资源的收集整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开发和利用,从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各种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很大机遇,从最直观的角度来看,信息时代各种信息的传递越来越便捷、快速,通过互联网的传播,人们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更多的了解,也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更多的关注,而且通过媒体平台的引导,使得人们能够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也能为人们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相应的平台和渠道,促使人们相互交流与沟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贡献。此外,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渠道得到拓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集合,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越来越丰富,但由于传统的管理体制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过程中依旧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档案管理理念不明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过程中,应该要对档案管理理念进行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应该要知晓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在新时期,对档案管理工作理念要进行创新。当前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档案理念、管理目标不够明确,因此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开发工作受到影响。

2.信息化水平不高。传统的档案管理采用人工管理模式,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各种非物质文化z产档案数据进行处理,档案不规范、档案丢失等问题时有发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事业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用。

3.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体系和制度不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开发利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重要任务,在档案资源的收集、整理、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要按照统一的规范和要求开展工作,但是当前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在档案工作中还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标准,使得各种档案资源不够统一,在档案管理过程中也出现较多质量问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管理开发策略

1.广泛收集,摸清底细,形成名录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工作而言,对各种档案进行收集整理是基础性工作环节,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的前提。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的时候,必须要广泛收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通过普查的方式,对具有档案价值的实物、文献、音像资料等进行收集和整理,从而摸清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情况,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形成相关名录,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同时,在普查的过程中还能发掘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例如一些语言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要通过传承者进行文化传承,在民间普查过程中可以找到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讲述者、传承人、表演者,从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开发,挖掘出更多有文化价值的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普查、收集工作十分复杂,而且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必须要长期坚持,在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更不能漫无目的地盲目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历史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任务进行设计,开展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收集整理,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工作逐渐深入,再调整方案,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水平。例如可以针对某一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综合调查与收集,也可以针对某一类文化艺术形式进行档案收集,针对某种习俗、某类传人的档案资源进行收集,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收集过程中的常见方式。

2.加强信息化技术的应用

2.1建立数据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保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不断发展,数字化文化遗产的发展也越来越深入,而且数字化文化遗产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国家信息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防止文化遗产丢失,则必须要加强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数据、资料的保存,借助信息技术,扩充数据库容量,并且在各个地区加强数据库技术的应用,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尤其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强对民族文化数据库的完善,对民族文化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及时更新,确保各个民族的特色文化能够得以保存,并且能够通过数据网络的传输,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传播,避免其因传承人死亡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失传,提高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

2.2搭建虚拟博物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开发是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过程,更是对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和弘扬的过程,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真正发挥出文化教育、历史文化传承功能。应该要加强对非物质遗产文化的展示,借助信息化加护可以构建数字化、虚拟博物馆,融合虚拟现实技术、动漫技术、音视频技术等技术,相对于传统的数据、文字信息,虚拟博物馆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显示更为生动、形象,而且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了对外宣传、展演,能够给人们带来更加良好的体验。例如当前有的地区已经加强对虚拟博物馆的应用,配备相应的计算机信息技术设备,人们只需要通过操作电脑就可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详尽内容,并且可以配合音频、视频解说,各种影像资料的融合可以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展示更加详细,有助于人们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

3.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的档案管理体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过程中,应该要不断健全、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对各类文化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有更加全面的认知,用现代化管理意识对档案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进行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模式进行规范,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产生的档案资源越来越多,为了促进档案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要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形式进行规范,统一档案的格式,从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对各类档案进行分类利用。第二,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要与其他的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文学教育价值等进行开发和利用,从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能真正发挥作用,在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积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深入推进。

结语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 要加强对各类遗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并且要积极加强对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模式,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韩英,章军杰.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源开发[J].档案学通讯,2011(05)

[2]赵勇顺.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源开发[J].卷宗,2016(01)

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方案范文4

【摘 要】通过对近十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文献的分析,文章概括出基本研究框架。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特征、意义、现状和保护方法、措施等五大方面对目前国内的研究成果进行了介绍,并通过总结国内各科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为今后的研究奠定一定基础。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一、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文献概况

通过对国内权威知识文献库(中国知网)的搜索,检索到近十年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相关度较高的文章约39634篇(包含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及报刊),并且随着时间推进而逐年增多。通过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方法的分类和统计可看出,在保留和传承方法上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和教育政策措施研究较多,而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是遗产发展研究的趋势和重点,研究的学科涉及较广的是民族学、社会学、艺术学、经济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建筑学和法学等。

二、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方法分析

通过对文献的综合分析,发现多数学者均采用了资料搜集和文献综合分析法。部分采用了比较和综合分析法,如陈华文和普丽春等学者从不同时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理论、方法进行对比研究。也有王冉、柏贵喜、黄文等众多学者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从不同民族遗产保护的个性到共性进行分析探究。

三、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研究内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畴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根源于联合国2003年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其定义和内涵的界定。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内涵是总体上针对的是整个国际社会,要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站在本国的角度从更深的层次上进行挖掘。而连冕、刘玉清等认为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包括两个大类:一类是形态文化;另一类是行为文化。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及价值研究

国务院从2006年起,设定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可看到我国日益增加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视。总理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是民族智慧的象征,是民族精神的结晶”。王宁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不同难度,保护过程中要注意其高度的个性化、传承的经验性、民族性等特点。张世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具有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

(三)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研究

田阡认为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建立科学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机制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上依法保护的道路。乔晓光认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缺乏自觉,民俗流变冲击大。且政府文化部门缺乏对民族文化资源整体价值的评估,缺乏文化规划。汪立珍认为取得一定成绩的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创建了第一批六个口头传统研究基地。同时,建设全国首个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资料库,将有关文字、音像、图片和实物资料运用数码技术、光盘等现代手段加以保存,经验值得借鉴。

(四)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措施的研究

1、不同部门承担保留研究

(1)政府立法研究

我国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并探寻民间法规中有效的保护规则。黎明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法律制度的渊源:《宪法》,《民族区城自治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和法规,部门法中关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法体规范,国际条约。马洪雨,姚艳等探讨了民间规则和公众参与对保护非遗的可能性,提出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立法并应挖掘和研究民间规则以弥补法律。何星亮,李宗辉等认为知识产权法使拥有遗产的团体或个人获得一定的权益,并适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化利用,显现非物质遗产的经济价值,从而避免遗产的灭失。姚艳,郭璠则对该问题做出了实例研究。

(2)政府做好普查、建档和名录申报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要是做好普查、建档然后才是进行不同级别的名录申报工作。金文杰认为档案工作:一方面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化利于其保护保存,一方面也利用了档案本身的特质体现民族文化在发展演变过程中的规律。彭梅玉,徐开芳等认为做好普查,建立各级保护名录,有助于查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并对不同分类的遗产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商业利益的驱使,使许多“申遗”项目在保护措施健全之前便受到损害。覃美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整理等一系列程序以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都应以《档案法》为行为准则。

2、政府及民间做好教育传承

教育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张卫民,黄文伟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形式分为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同时我国非遗教育工作主要内容有:构建非遗教育目标、教育课程、教材内容体系、教育活动组织形式和师资队伍五方面。而孙露晞,张血玲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幼儿教育课程开发做了初步阐述和尝试[28]。普丽春认为个人、家庭、社会和学校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四种不同形式,各形式又互补,构成完整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教育渠道。

3、在发展中保护

(1)宣传保护

媒体宣传促使人们内心深处产生文化认同和保护意识,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的大环境,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路径。政府要在宣传方面起主导作用。蔡群,任荣喜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数字化保护技术越来越先进,数字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保存记录,还可以借助互联网进行广泛宣传。

(2)产业化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介入较多的产业是旅游业和文化产业。李昕提出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可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遗产,可经营的非遗通过产业化运作模式进行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产出效益化。

徐赣丽认为旅游业具有使文化遗产得到保护的可能性,旅游有义务有条件保护资源。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得好的地方,旅游开展越成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与民俗旅游开发等产业经济形式结合起来,调动各方积极性及争取资金,降低保护成本。

四、结语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正在广泛深入展开。从研究趋势看,采用的研究方法更多样化,研究内容更实证化。未来应该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保护发展的思考。

不足之处是研究的学者多为民族学,社会学或教育学专家,其他领域学者介入较少,不同学科角度下保护措施研究缺失或不够深入。对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的理论分析不够,很多措施没有规范的理论指导,就很难对其现状归纳总结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评价体系较少。定量分析做得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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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方案范文5

“档案式保护”是非遗保护的基础手段之一。在传统的非遗保护观点里,它指相关保护单位对非遗项目、传承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具有价值的信息进行直接收集、整理、立档、保存、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工作的总称。早在1950年,日本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就提出了为无形文化财建档的要求,在该法律第三章第二部分中明确规定了“重要无形文化财及重要无形文化财之外的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及其保持者或保持团体的认定、保存展示、记录档案的制作及经费等内容”。在此之后,各国也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档案式保护”。

在我国,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是非遗“档案式保护”工作的主体。它们对非遗虽然起到了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新时代下,这类传统的主体保护方式对非遗的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的作用并不太突出。正如有的学者指出,非遗作为一种“活态”遗产,不仅仅是为了简单保存而归档,而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才归档,并且保护和传承绝不是固守的。[1]因此,它们必须要走进广大民众的视野,从民众中来到民众中去,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一、“互联网+”时代下非遗“档案式保护”的新特点

1.保护内容的变化:由显性到隐性

在传统的观点里,“档案式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非遗活动中产生的一系列实物、道具、资料、非遗项目档案、传承人档案等。随着我国非遗项目的增加,“申遗”档案、学术论文、会议报告文件、课程资料、图书出版物等开始进入档案工作者和相关学者专家的视野。非遗主要体现在口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传统手工艺等方面,是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隐性知识”。例如张小泉锻制技艺、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中医正骨疗法等等,在过去,它们主要是依靠家族代代相传,因此,对于家族而言这些技艺是他们的隐性知识。[2]在现代化的今天,这些技艺仍然发挥着造福人类的作用。因此,档案工作者们有意识地收集、整理这些隐性知识,通过档案化处理,将其变成显性化知识,从而可以达到为人类广泛享用的目的。

早在2007年,著名学者冯骥才先生就指出,“非遗档案不仅包括纸质的、数据库多媒体的东西,活的东西也是档案,甚至活的空间也是档案”[3]。今天的资料也许就是明天的档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档案的价值认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要重视新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非遗衍生品作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成果表现,在“互联网+”时代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以“夏布制作技艺”为例,重庆壹秋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独特的创意设计来激活夏布的美,以此传播传统的非遗,目前已经开发出包括围巾、布包、桌旗、团扇、笔记本、钱夹等500多种夏布衍生品。从这个角度来看,非遗衍生品的设计、制作、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有价值的资料都可以成为档案;因为它们发挥了档案的教育、保存、研究等功能。

2.保护载体的变化:由物质到虚拟

过去,我们对非遗的档案主要采用纸质记载、录音、影像记录等方式保存。在互联网时代,随着技术的进步,许多非遗档案开始实现数字化,通过扫描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3D虚拟交互技术、VR、AR、MR等高新技术,将非遗档案资源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信息。例如韩国文化遗产管理局建立了非遗在线百科全书,通过信息技术、多媒体平台记录非遗资源,各非遗团体、个人可以及时提供非遗动态并且更有效地把信息传播给公众。[4]此外,美国、加拿大、英国、匈牙利、印度等国家都在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数字化建档工作。

早在2006年,文化部就联合中国艺术研究院建立了“中国非遗数字博物馆”网站,从国家层面对非遗进行数字化保护。随后,江苏省、河北省、太原市、凉山彝族自治州等省市地区也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档案资料数据库建设。此外,很多保护单位开始尝试建立非遗“大数据”中心,统计非遗及传承人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基于数据,我们可以快速地了解同类非遗在不同地区、不同传承人手中的传承状态,从而挖掘其传播价值,建立良性的传播生态圈。非遗共享性保护原则要求我们在对其实现数字化保护的同时,可以通过网络利用非遗档案资源。

3.保护主体的变化:由单一到多元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定义,非遗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基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认为非遗的传承主体可以是群体、团体或个人,而从非遗保护的实践来看,单纯地依靠政府部门或非遗传承主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利用集体的力量和“公众参与”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对非遗档案的保护工作亦然。

近年来,随着“申遗”的进行,非遗“档案式保护”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公益性档案保护主体开始向商业性保护主体过渡,形成了包括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各种研究团体、政府文化机构、公司、民间个人等在内的保护管理体系。[5]因此,对非遗的档案式保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记忆”工程、日本“亚太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以及台湾“兰屿媒体与文化数字典藏”计划的经验,开展跨地区跨国界的合作模式,争取最大范围地收集档案资源。[6]此外,高校也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开展非遗档案保护,如加拿大纽芬兰纪念大学成立数字档案馆,利用高科技手段,积极参与非遗档案建设工作,通过互联网平台分享保护成果,传承本国文化。

我国幅员辽阔,还有很多非遗档案资料分散在民间。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加快,档案工作人员应该抓住机会,借助网络力量多方互动,展开对它的收集整理工作。非遗传承人分布在全国的各个角落,需要政府从顶层设计着手,制定相关的政策,规范传承人的网络传承行为。

档案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非遗专门网站,并设置一个网络接口,非遗传承人、研究者等可以通过注册形式上传相关资料,从而可以不分时间、空间收集档案资料,不断完善内容,保持档案内容的持续更新。这种方式可以收集到丰富的资料;当然资料内容会有鱼龙混杂的现象。这就需要对档案进行仔细甄别查验,保证档案资源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3.加强对档案的宣传推广工作

非遗的保护工作机制应当是“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咨询机制与执行机制、督查机制等的有机结合”。[11]其中,“决策机制”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档案资料不仅依靠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需要政府部门对收集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研,并在此基础上策划一系列档案宣传活动,让档案真正实现普及,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由贵州省档案局和上海市档案局联合主办的“黔姿百态?D贵州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展”,充分运用了500多件档案文献、照片和实物,形象生动地展现了贵州省最具代表性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2]

尽管“文件生命周期”①理论告诉我们,处于非现行期的非线性文件需要进入档案馆永久保存,可是非遗是靠传承者“身体”传承的,所形成的档案需要回归传承生态环境。因此,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开展线上线下主题展览活动、学术研讨会、专题讲座,通过策划这些活动来扩大受众对象,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强化档案保护意识。此外,开展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新观点可以集结成书并公开出版,从而扩大档案的传播范围。

有学者提出“固态活化”理论,即“对非遗档案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开发出蕴藏在非遗档案中的精髓和灵魂,将固态的非遗还原为活态非遗并以活态的形式传承发展”。[13]按此理论并结合非遗保护的实际情况,档案相关部门还可以开发非遗相关辅助教材、学习课程,与大中小学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网络学习的方式进一步发挥档案的教育文化功能。

4.建立非遗专题档案数据库

20世纪60年代中期,产生了数据库技术。它主要是指对数据进行存储、处理、管理和维护的一种现代信息技术。非遗档案数据库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非遗档案资源进行分类、记录、保存,建立科学有效的存储空间的一种技术保护手段。非遗档案数据库是实现非遗资源共享的重要平台,同时也是宣传推广非遗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已建成中国荣昌陶艺文献专题数据库、楚雄彝族文献专题数据库、伏羲文化文献专题数据库、山西戏剧文物文献数据库等。[14]这些地方特色数据库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

然而,我国还有很多的非遗档案资源分布零散,并且官方和民间资料都比较少,没有形成统一的档案分类标准。尤其是一些濒危非遗项目更需要及时采用数据库进行保护,如羌年、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麦西热甫、中国活字印刷术、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赫哲族伊玛堪说唱等等。因此,档案保护单位可以参照《中国档案分类法》,统一制定分类标准,分级进行编码保存,并根据地域特色,建立专题档案数据库。

5.加强档案的立法保护

“档案式保护”是国际法确立的保护模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次以国际文件或立法形式强调档案式保护的重要性。从1972年的《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到1989年的《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再到2003年的《公约》,[15]这些文件法规拓宽了非遗档案保护的立法空间。

以非遗档案的所有权为例,群体、团体或个人是非遗的传承者、创造者、享用者,他们在非遗的保护、传承、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他们在行使非遗传承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充分享受非遗带来的经济收益。然而在我国,很多集体创造的非遗资源,由于所有权关系尚未明确,传承者本身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因此,需要加快制定法律,还原传承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利。

此外,非遗档案中涉及的内容可能包含个人的商业秘密,如传统手工技艺或饮食医药配方。系统的档案材料一旦通过网络泄露了,不仅对传承人造成损失,很有可能对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造成伤害。因此,通过对商标的预防式注册和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措施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方案范文6

1 基本情况

1.1 种类、数量状况。经过文化部门普查统计,目前,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共涉及14个门类,3457项,其中语言文字258项,民间文学1432项,民间美术60项,民间音乐302项,民间舞蹈207项,传统戏曲81项,曲艺43项,传统手工技艺268项,传统体育、杂技与竞技108项,民间习俗267项,民间信仰29项,民间知识32项,传统医药120项,其他250项,从中筛选出1780项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的备选项目。从项目在全市分布的差异性来看,不少项目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并带有鲜明的个性和地域特色。

1.2 资源分布状况。从行政区域的分布数量来看,临颍县1007项,舞阳县1268项,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以上四区是原郾城县区划调整后成立的新区)1182项。目前,漯河市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3项,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6项。其中,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心意六合拳;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别是心意六合拳、农民画、双人旱船舞、沙河船工号子、双狮舞、合伯宝剑锻造技艺、中医正骨疗法刘氏正骨。

1.3 传承人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通过人来进行传承,经过调查发现了一批扎根民间的老艺人,掌握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信息,对重要项目的传承人,登记了年龄、职业、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及健康状况,并进行了拍照存档。其中,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3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38人。

1.4 档案管理状况。目前,漯河市建立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下辖5个县区有4个县区建立了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初步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其中,文字档案资料491.5万字,照片7849张,录音、录像194.3小时,电子档案93G,收集登记民间作品实物246件。并且编撰了市、县、乡三级成果汇编106卷324册,编制了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图,为进一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开发利用、传承发展奠定了基础。

2 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主体多样,资源相对分散。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等各项保护措施产生了大量的实体和数字档案资料,分散保存在市、县、乡三级文化部门,大体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事业单位保管,有些散失在民间个人手中,不同地域、不同机构和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处置方法不同,造成归档范围、保管期限、保管条件、信息化水平等参差不齐,不利于资源整合和地区间共享利用,直接为保护工作所用带来一定难度。

2.2 档案资料缺乏规范管理。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处于起步阶段,文化部门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但对归档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不够,在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各环节难以规范管理,档案部门也没有实行过程监管,承担起必要的监督指导职能,事后有些档案资料出现无人收集或随意保存的状态,由于缺乏专业档案人员操作,许多档案资料得不到全面收集和规范保管。

2.3 保护经费投入不足,实物档案收集乏力。目前,漯河市虽然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但尚不具备达到专业保管条件的场所,在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制成品、工具、字画、剧本、曲谱等实物档案过程中,由于没有专项资金保障,加上保管主体不一,收集乏力和收集不全在所难免,即使收上来也难以得到系统管理和科学保护。

3 建议对策

3.1 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多种主体合作的管理体制。建议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联合各种主体分工协作、协调发展,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统一制订方案、统一管理,承担必要的协调和监督工作,群艺馆、文化馆等承担具体的收集整理工作,档案馆提供档案管理技术支持或保管场所。通过多元主体在人员、设备、智力等方面的全面整合,有利于节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成本、降低管理风险、在各主体的最优发挥中寻求管理效益最大化。

3.2 制定切合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地方法规。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联合文化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法规制度,比如出台《漯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归档和移交制度,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监督、指导和检查,依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