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安全鉴定报告范例6篇

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结构安全鉴定报告范文1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 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

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房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具备房屋安全鉴定专业能力且信誉良好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供申请人选择。

申请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前款所列房屋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对受到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形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设计使用年限过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满十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每满五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前款规定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能依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同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送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纳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资料库,供公众查询。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鉴。危险房屋的复鉴工作由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心负责。

经复鉴,属于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产权人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在危险房屋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同时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本市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采取名录推荐方式。申请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纳入房屋安全鉴定推荐名录的鉴定机构,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鉴定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四)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复印件;

(五)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材料。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予以登记并纳入推荐名录管理。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场所、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记录并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受表彰或者因违法被通报查处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推荐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下列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二)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房屋安全鉴定作业的技术管理和鉴定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删除,不再列入推荐名录,并向其上一级资质主管部门通报其违法违规情况:

(一)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查勘作业的;

(三)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四)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信息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军产、宗教产及文物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呢?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结构安全鉴定报告范文2

关键词:房屋鉴定、理解、认识、探讨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of the work of building appraisal content of som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ppraisal, understanding, understanding, and discussed

中图分类号:G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行业长期以来存在一个“重新建,轻管理”的误区,针对拟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相对完善、配套,但对于房屋鉴定方面相关的标准、规程、规范相对滞后,种类数量较少,没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鉴定与加固改造的技术标准体系。

由于房屋的结构和构造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呈现出各种的表现形式(沉降、裂缝、倾斜等)。房屋鉴定是根据相应的建筑结构及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依据现行的鉴定标准、规范,借助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对房屋的关键结构部位、地基承载力和结构部件的损坏原因等情况进行检测、计算、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下面就在房屋鉴定工作和学习中对其工作方法及特点一些理解与探讨,笔者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房屋鉴定的特殊性与重要性

1. 房屋鉴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业中各专业的理论和实际经验,它要求鉴定技术人员熟悉结构设计及施工技术,并且了解自然状态对房屋的影响,在需要司法解决问题情况下,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2. 由于房屋的结构多样性,地质条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体现出的现象也千差万别,故房屋鉴定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表现在:同一个工程的鉴定报告,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同一个鉴定报告房屋鉴定不会出现在不同的鉴定项目中,要根据每个鉴定项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与判断,要从不同方面反复推敲;有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险,无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鉴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房屋鉴定工作需要上部结构、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还要有法律知识,出具的报告具有权威性。

4. 房屋鉴定工作一般在出现损坏情况后进行的,房屋损坏过程是看不到,而只是从房屋结构的损坏情况,根据检测结果推断出房屋损坏过程中的情况以及损坏的原因。

5.房屋鉴定工作的责任重大,技术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房屋鉴定的工作,否则就会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汶川地震后我国很快的启动了对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鉴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继修订出台了一些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做为指导这一工作实施的法律依据,对既有建筑抗震与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特别是对于当前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还不能满足现阶段既有建筑鉴定及加固改造的实际需要,在内容、数量、质量上要尽快做到完善、系统、相互协调,让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鉴定工作。

二、房屋鉴定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屋鉴定方面的规范规程,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六种:安全性鉴定、可靠性鉴定、质量鉴定、可使用年限鉴定和损坏纠纷鉴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另一个是在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1)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鉴定目的是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结果主要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房屋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主要是评判房屋结构是否满足所在地区抗震构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要求,目前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鉴定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就是根据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来评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结构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坚固耐久。目前我国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是对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可靠状态进行评价,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发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适用的鉴定标准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3. 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个等级。适用标准为建设部1985年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质量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来评定房屋的质量,目前,只能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阶段,对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有些裂缝或损坏有时就不适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等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因素,经过调研、分析和计算,评定出房屋还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还没有鉴定标准。

6. 房屋损坏纠纷的鉴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间受到人为因素侵害,而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是否为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的鉴定。由于这一类鉴定的情况较复杂,且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依据,所以鉴定工作的难度较大,只能根据各个鉴定项目的不同,参考有关的教材、资料和模拟检测的数据,综合分析评定。

三、房屋鉴定的基本方法

1. 传统经验法主要是以有关的鉴定标准、规范为依据,依靠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和必要的复核计算,然后凭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给出评定结果,它是以实际调查为准,对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进行经验评定,图纸规定的材质数据只作参考。

2. 实用鉴定法是在传统经验鉴定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检测仪器和设备的应用,对于结构材料强度等有关力学参数采用实测值,并经过统计分析后再分析计算。在各项结果的评定中,均以原设计规范的控制条件为标准,经过分析提出综合性鉴定结论和对策建议,此鉴定方法适用于结构复杂,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大型、重要建筑物。

3. 可靠概率鉴定法是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原理,采用非定值统计规律对房屋的可靠度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

4. 房屋完损鉴定评级法是以房屋完损状态为标准的划分等级法,此方法将房屋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类。

四、房屋鉴定中的分析方法

1.排除分析法:要根据各种作用所造成的损坏特点,排除不可能的或次要的因素,最后确定一种主要的作用及损坏原因。

2.对比分析法:将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加以对比,并根据对比的结果来确定是与非。

3.参照分析法:将与所鉴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有相同损坏情况的类似房屋或构件作为参照,来确定损坏原因。

4.计算分析法:根据已经取得的荷载和材料的数据及资料,运用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对所鉴定的房屋结构和构件进行承载力和稳定性方面进行核算。

5.模拟分析法: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分析方法。

以上五种房屋鉴定的分析方法,在损坏情况较简单或为常见损坏时, 用一种分析方法就可确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原因和程度,当遇到较复杂的损坏情况或不常见的损坏时,一般都需要用两种以上的分析方法才可确定、判断或证明出房屋结构或构件损坏的主要原因。

五、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鉴定标准掌握也不相同,鉴定报告的格式、内容不统一、五花八门、结论分析简单、富于表面。

2.对鉴定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调查不清,资料收集不全,对无资料的老旧建筑所需的现场调查、检测、基础勘测等有效手段补充不足,导致鉴定的结论不全面、不准确。

3.对建筑材料强度等级检测方法单一,没有考虑与其他手段的结合,相关重要构件没有进行检测,导致得出的结论反映深度不够、验算不准,容易留下安全隐患。

4.对鉴定报告依据规范缺乏严格区分,不同结构形式采用相同方法进行结构鉴定及验算,会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5.有的鉴定报告只重视材料强度检测及单个承重构件的相关验算,而忽视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状不规则、刚度不均匀、结构体系不合理等问题,在鉴定报告中没有表述。

6.对非承重构件没有进行鉴定,出现易忽视的安全隐患。

7.忽视对既有建筑的基础承载力及变形是否满足结构的要求,对无资料的建筑没有补充勘 测等。

8.有的鉴定报告给出的鉴定结论模糊、不明确、表述不清楚。

9.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实现,在报告中没有体现。

房屋鉴定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在房屋安全鉴定过程中,不但要认真纪录、详细编写房屋的损坏情况,在进行损坏原因分析和做出房屋鉴定结论时还要有科学依据,这个依据主要为实际依据和理论依据。实际依据为房屋损坏发生前损坏部位的纪录(包括:绘图、检测、照片或摄像),事发过程中的检测纪录,事后的模拟检测结果和记录。理论依据有相同案例比对、教科书或论文的相关定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的计算和论证,这样才使出具的鉴定报告准确可靠、经得起推敲。

参考文献:

1.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5.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结构安全鉴定报告范文3

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能划分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各级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力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制定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3.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4.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处理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投诉;

5.指导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行政执法,协调处理本市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重大违法案件。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负责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理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制、协调解决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

其所属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上级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辖区内房屋装修备案,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房屋装修备案;

3.受理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和举报投诉,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4.负责建立辖区内危房的档案,负责辖区内直管公房的安全检查和危房治理,组织指导辖区内其它房屋的安全检查和危房治理。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登记统计,危旧房屋的防汛防台,督促危险房屋的解危以及受理和协调相关的投诉。

(四)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房屋顶面加层建房搭棚、外墙开门(窗)等改变房屋外立面的行为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依法查处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一)房屋装修备案

住宅装修涉及《条例》第十条规定3种情形和所有的非住宅装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1.房屋装修备案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主要是指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

4.房屋装修设计方案(主要包括房屋装修项目、部位、平面图等资料)、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施工期限、施工技术等资料)及相关说明;

5.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装修设计方案;

6.房屋装修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出具相关业主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房屋装修备案工作,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受理,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当地房管所(站)受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修管理委托协议,明确装修管理的权限和职责。

房管所(站)、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申请人房屋装修备案材料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备案,并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申请人。房屋装修工程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应告知申请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二)房屋装修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条例》各项规定,制定房屋装修管理的制度和管理规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装修管理工作。在办理房屋装修备案及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应当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实现便民利民。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装修时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杜绝损害房屋结构、擅自加层建房搭棚和拆改共有设施设备等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以保证自身房屋和毗连房屋的安全。

房屋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得损害房屋结构;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及财产的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装修的巡查,发现可能存在违法装修情形的,应及时劝阻并报告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者加固,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条例》第七条第(八)项——“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建房搭棚”行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有《条例》第七条第(九)项——“擅自调整、变动房屋消防、燃气、电力、城市集中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行为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装饰装修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管理,倡导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企业、公民的桥梁平台作用,协助做好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工作。

(三)房屋装修的投诉和查处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装修投诉的处理和违法案件的查处。发现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装修工程,应及时移交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投诉和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条件成熟的应实行网上受理。同时要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及时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

三、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一)多业主房屋鉴定和局部鉴定

多业主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业主推选代表申请整幢房屋的安全鉴定,鉴定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下列情况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申请局部安全鉴定: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的违法装修行为提出异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该针对装修范围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作局部安全鉴定;

2.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开办生产经营场所,有关管理部门要求作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该针对其经营范围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作局部安全鉴定。

(二)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的鉴定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状鉴定,并实施证据保全。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应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安全鉴定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协助做好安全鉴定工作。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对周边房屋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实施动态监护。对确因施工受到影响的房屋,建设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可再次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影响鉴定。因施工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鉴定意见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置

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向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同时,向危险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及时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接到鉴定机构的书面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并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四、房屋安全检查和危险房屋的防治

(一)房屋安全检查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经常性地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在台风、雨雪、汛期等季节,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属于危房的,应当及时进行解危。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行业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对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医院、体育馆、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房屋安全的监管,维护公共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做好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有险情房屋的,应及时报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各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直管公房的安全检查,并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开展其它房屋安全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危旧房及低洼地段房屋防汛防台预案。在台风、雨雪、汛期等季节,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要协助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督促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以及做好居住人员疏散和抢险救灾工作。在每次自然灾害过后,应在24小时内向市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房屋损坏情况。

(二)危险房屋的防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有关责任人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对危房进行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辖区内的危房档案,档案应包括房屋的建造年份、房屋的面积、结构类型、房屋现状、使用情况及解危情况等资料。整幢房屋属直管公房(含直管公房房改房)的,由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解危工作。

结构安全鉴定报告范文4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职考函〔2021〕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

根据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工作安排,现将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级别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2021年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等级为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

二、报名条件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的轨道列车司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列明的报名条件。

三、鉴定方式和时间

采取统一鉴定和日常鉴定相结合的方式。在6月、9月各安排一次统一鉴定,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分别为6月19日上午9:00~11:00、9月11日上午 9:00~11:00,技能考核在理论知识考试后20天内完成。7月、10月安排日常鉴定,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开展日常鉴定的书面申请,经部职业资格中心审核同意后,通过鉴定考务系统提交日常鉴定批次计划,开展日常鉴定。

四、统一鉴定考务工作安排

(一)4月30日前(第二次统一鉴定于7月30日前),省级交通运输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向我中心报送试卷接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话、通信地址、邮编)、值班和举报电话、开展鉴定工作的鉴定站名单。已组织实施过轨道列车司机统一鉴定,且上述信息无变化的,可不报送。

(二)5月21日前(第二次统一鉴定于8月6日前),鉴定站通过鉴定考务系统完成考生报名、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工作。

(三)6月11日前(第二次统一鉴定于9月3日前),从鉴定考务系统下载《考务须知》《考场纪律》等材料,查收、妥善保管并指定专人(2人以上)于考试前1天或当天向考点分发理论试卷。

(四)两次统一鉴定理论知识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做好理论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单》的封装、保存。

(五)7月2日前(第二次统一鉴定于10月8日前),完成理论知识考试阅卷、技能考核,并将理论成绩、技能考核成绩导入鉴定考务系统。

五、资格审核

根据交通运输部“减证便民”工作要求,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简化报名程序。各鉴定站向考生公示《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附件1)。考生须签署《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附件2),按照轨道列车司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列明的申报条件提供报名材料。受教育程度、安全驾驶年限、安全驾驶里程等材料由考生提供电子版材料或承诺,不再现场核验。

(二)加强考后核查。在完成鉴定后,请各鉴定站对本考点考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承诺情况进行抽查,比例不少于10%。抽查工作原则上采取查阅考生原始报名材料的方式,对照轨道列车司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规定的各等级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无法通过网络在线核验的,须由合格人员提供证明材料进行现场复核。

(三)接受社会监督。考后核查完成后,各鉴定站对成绩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参考样式见附件3),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应建立畅通的监督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是有举报的,须核实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级管理机构汇总,统一反馈我中心。

(四)处理不实承诺。报考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处理,并在信用交通网和交通职业资格网上予以公布。请各鉴定站结合实际对本考点不实承诺考生进行通报(参考样式见附件4)。

六、鉴定考务费收缴

两次统一鉴定报名工作结束后,鉴定站按报考人数将鉴定考务费汇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标准为:初级、中级、高级17元/人;鉴定站组织日常鉴定时,须在考试3天前上传汇款凭证。汇缴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樱花支行

银行行号:105100010088

银行账号:11001045400058022401

七、考试标准和教材

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依据《轨道列车司机(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司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考生可免费下载)。为方便考生备考,我中心组织编写了鉴定教材,供考生自主选择,鉴定站要为考生订购教材提供便利服务,具体事宜可联系教材征订单(附件5)上的联系人。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鉴定站在省级管理机构指导下,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考点设置、考场编排、试卷保管、成绩审核录入等工作。要把方便考生摆在重要位置,考点设置要充分考虑交通、用餐、停车、医疗急救等因素。各省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告知承诺制及后续核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考试保密。严格执行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做好试卷运送、交接、保存及阅卷等工作,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做好考试失泄密应急预案,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三)加强防疫工作。鉴定站要严格落实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制定技能鉴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视情况对考场等重点场所采取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省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鉴定站的指导监督,督促做好现场考试(考核)防疫措施,妥善处理有关情况。

(四)加强质量管理。各鉴定站要严格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有关要求,开展规范化鉴定考核。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落实鉴定报名组织、试卷运送、考务组织等各环节要求,确保鉴定工作规范有序。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中心考务管理处联系。联系人:张立昆,电话:010-65299038,传真:010-65299034,电子邮箱:zhanglk@jtzyzg.org.cn,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五层,邮政编码:100029。

    

附件:1.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2.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

3.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样式)

4.关于公布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不实承诺人员的通告

          5.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征订回执单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2021年4月

 

 

 

 

 

 

附件1

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一、报考人员须了解《轨道列车司机(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司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规定,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报考人员应签署《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

二、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学历、从事轨道列车司机安全驾驶年限、安全驾驶历程等相关证明必须真实、有效。职业技能鉴定站对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并依据报考人员报名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事项。

三、考试结束后,职业技能鉴定站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相关证明进行复核,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复核结果由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在交通职业资格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报考人员不符合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按报名无效或者考试(考核)成绩无效处理。参加鉴定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报名相关证明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处理,在信用交通官网和交通职业资格网上公布,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

 

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报考人员证明义务和报考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经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本人同意交通运输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身份证件号: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公示

(样式)

根据《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职考函〔2021〕×××号),现将××省(区、市)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人员予以公示,共××人(名单附后)。

名单所列人员在考试报名时均签署了《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鉴定报名条件,承诺所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公示期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公示期间集中接受对成绩合格人员的监督举报,对虚假承诺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鉴定站名称              

                           20××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1              张三            1101***********013

 

附件4

 

XX省(区、市)关于公布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不实承诺人员的通告(样式)

 根据《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职考函〔2021〕×××号),经核查,现将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不实承诺人员处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XXX等XX名考生,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按Ⅱ类违纪违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违纪违规行为记入全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期限为五年,在“信用交通”网站公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XXX等XX名考生,承诺信息中所学专业与轨道列车司机专业明显不符,给予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处理。         

三、XXX等XX名考生,承诺信息中工作年限不符合报名条件,给予合格科目成绩无效处理。

特此通告。

 

XX省(区、市)2021年度轨道列车司机职业技能鉴定

考试不实承诺人员处理结果

 

序号

姓名

性别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核查结果

处理结果

1

张三

123456**********12

XXXXXX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

取消考试资格,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2

李四

123456**********18

XXXXXX

安全驾驶里程不符

不符合报名条件,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3

王五

123456**********10

XXXXXX

工作年限不符

不符合报名条件,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附件5

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征订回执单

 

订购单位:(盖章)

书    名

书号

定价(元)

订购册数

金 额(8折)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司机(初级·中级·高级)》

978-7-114-16393-7

90

 

 

 

合 计

 

 

详细通讯

地址

 

 

收 书 人

 

电话/手机

 

邮 编

 

 

征订单报送:

联系人: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林宇峰

电话:13911011061

 

银行汇款:

收款单位: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安华路支行    

账号:0109 0513 7001 2010 5106 887

 

注:(1)鉴定报名完成后10日内将教材费用汇至以上银行账户,汇款时务必注明汇款人姓名及单位名称。

(2)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人民交通出版社有限公司,或将凭证照片传至QQ 313054280。

 

结构安全鉴定报告范文5

关键词:建筑物 安全鉴定 问题 思考

从近年的情况看,建筑物的检测、鉴定与加固已在各地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可以吸收众多从业人员,有利于开辟就业渠道,缓解社会上的失业压力。政府部门宜因势利导,及时制订相关的管理与技术标准,研究确定成立专职的安全鉴定工程师注册制度,并与制订建筑物定期检测、鉴定的强制法规相配合。本文通过对建筑物鉴定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探讨了建筑物鉴定工作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其根本意图在于要警钟常鸣,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然作者的工作经历和学知还是有限的,若此文能起抛砖引玉之作用,也就达到了作者之目的。

建筑物由于设计、施工、使用方法、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必须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由于建筑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建筑物鉴定工作直接与各相关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也导致了一些法律问题,做为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单位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问题值得探讨与研究。

一、检测、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

表面上看资质不是问题,其实不然。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数据全面、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然而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经计量认证,取得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上盖有C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问题似乎不完全明确,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盖有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则不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二、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

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和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检测工作中对所检测对象的检验数据的准确性问题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其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又如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问题,不同的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经常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检测数量、检测部位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检测数据。其次,目前有关规范并不完善,相关数据处理的可操作性不易把握,尽管规范采用了数理统计理论,但由于问题性质的不同,其统计处理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岩体抗压强度检测样本数量的要求,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就不同,相同地点的不同检测单位对同一工程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同时按不同标准统计出的设计强度也不同,特别是样本变异性较大时更是如此。总之,这类问题很多这里就不再一一例出,但应该指出的是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数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存在的问题是鉴定工作的依据问题。设计规范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也有不同行业的规范,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有时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很大,问题是最终以那一本规范作为评定依据呢?在已建建筑物受到损伤后,需对建设工程的许多环节进行检测、校核,其中包括对原设计文件的校核。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时总会遇到一个问题,用什么计算手段对原设计计算内容进行校核呢?有些科技人员用PKPM程序、有的用TAT程序,有的用手算,随着不同检测部门的不同科技人员其校核结果均可能出现一定的差异,最后在对设计文件是否正确进行判断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复核结果同原设计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问题时,其判断更为困难(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响)。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实际上由于某一具体的工程项目包含许多相关子项目的检测,如对某一具体构件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最终保证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由于检测工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为此甲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是进行少数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工作,从而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出现:

(1)、检测内容无法完全解决甲方所需解决的问题。

(2)、检测范围内的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后,检测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均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结构安全鉴定报告范文6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在白蚁防治包治期限内的房屋发生蚁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防治合同的约定进行灭治;发生蚁害的房屋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包治期限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三章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房屋装修,是指住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住宅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装修的住宅房屋和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住宅房屋,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

(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增设;

(四)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本条例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结点和基础等。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六条进行住宅房屋装修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法可证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身份的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进行备案的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装修的证明;

(三)原房屋平面图和装修设计图或装修项目说明。

第十七条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房屋装修现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装修行为。住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修施工人员应当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现场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装修行为。

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装修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经规划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四)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

(五)改变使用性质、危及使用安全的房屋;

(六)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投入正常使用的房屋;

(七)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前款第(七)项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列房屋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所有人、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或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或责任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人是指造成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或险情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并在现场勘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应当立即组织鉴定;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鉴定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特殊、情况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扰鉴定人员的正常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复鉴。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另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实质不同的,前次鉴定费用和复鉴费用由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对存在明显险情的房屋,复鉴期间不得停止加固、修缮、改建、停止使用等治理措施的进行。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除出具鉴定报告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送达房屋所有人、责任人和使用人,并报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

(三)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四)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五)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成片危险房屋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给予拆迁优先安置、规划优先定点、重建减免费用等优惠措施。对于特殊困难人员,政府应当出资对其居住的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和治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对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按国家和省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蚁害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住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在住宅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关装修活动的,由建设、规划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委托鉴定的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督促其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接到《危险房屋通知书》后拒绝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拒不治理危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或白蚁防治措施、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拒绝或阻碍对危险房屋的解危措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房屋发生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白蚁防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