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调查报告范例6篇

考察调查报告

考察调查报告范文1

一、基本情况

(一)安溪县茶叶发展情况

1.县情情况。安溪县地处闽南金三角(厦、漳、泉)中间结合部,距厦门60公里、泉州50公里,面积3057.28平方公里,辖24个乡镇,460个村(居),总人口108万,是全省第三人口大县。*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155亿元,财政总收入9.62亿元,其中地方级财政收入4.8亿元,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跻身全国百强。

2.茶叶发展情况。安溪是“中国乌龙茶(名茶)之乡”全县现有茶园面积40万亩,年产茶叶4.2万吨(约占全国乌龙茶总产量的二分之一),年交易额45.2亿元,全县涉茶产值达40亿元,从业人员30多万人,茶业受益人口80万人,茶叶收入占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6.5%以上,是安溪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日前茶叶产业已发展成集生产、加工、机械制造、包装印刷等产业为一体的大产业格局,拥有全国最大的乌龙茶精制厂——安溪茶厂和全国最大的茶叶批发市场——中国茶都。安溪茶文化源远流长,茶文化旅游专线被列为全国三大茶文化旅游黄金线路之一。

3.茶叶发展历史情况。安溪产茶始于唐,已有千年的历史,有“闽南茶都”之称。改革开放以来,安溪历届县委、县政府立足茶叶资源优势,适时调整茶业发展战略,推动全县茶业发展走上快车道。1995年,安溪被国家农业部命名为“中国乌龙茶(名茶)之乡”。茶业成为安溪最主要的传统特色产业和民生产业。

4.茶叶企业品牌情况。品牌方面,涌现出“凤山牌”、“八马牌”、“祥华牌”等一批上规模、上档次、过得硬的品牌。其中“凤山牌”铁观音连续23年获国家金奖,成为钓鱼台国宾馆专用茶;*年7月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批准对安溪铁观音实施原产地域保护。“安溪铁观音”和“安溪黄金桂”两个证明商标,已获国家工商局商标注册。“安溪铁观音”正在申请中国驰名商标。

5、茶叶市场建设情况

(1)基本情况。安溪(中国)茶都建于*年,拥有面积250亩,共有1800个商铺,3000多个交易摊位,约80亩左右的停车场。目前已是一个集交易、博览、展示等功能较齐全的全国茶叶批发市场——中国茶都;在国内市场方面,形成闽南流域、广东流域、长江流域和东北三省四个主要销售区域;在国外市场方面,产品销往东南亚、日本、欧美、俄罗斯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外销量1.2万吨,实现出口创汇2950万美元。*年安溪(中国)茶都共交易茶叶1*吨,同比增比1700吨。在交易总金额10.2亿元中,约5000万元属于在该茶都设店的茶叶包装行业的营业收入。该茶都取得不俗成绩的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今年安溪茶叶全年质量稳定,产量增长;二是该茶都在原有市场气候较浓的条件下兴建,并已成为安溪茶辐射全国的最大集散地;三是“神州行”茶事宣传,带来全国各地茶商到安溪买茶的可喜变化;四是茶都交易秩序公正文明,“绿色茶都”创建活动初见成效。

(2)运作情况。*年初开始筹建,9月份建成一期工程,运作情况是:县政府以3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用省、市争取的300万元扶持资金开始筹建,采取商住房地产形式建设茶都,与开发商以一层为店铺,二三层为商住的连体结构为主,其中茶都主楼的一、二楼(一楼的交易大厅和二楼的展览厅、会议室等)无偿提供政府使用。除商住店铺外,二楼交易大厅实际是供茶户、加工厂的茶叶交易。政府支持政策除规划、安排茶都建设方案与土地征用外,主要是通过茶都优惠供地、商住房产开发让利平衡,以及减免税费(仅对交易市场茶农收取1元的交易摊位费)。

(二)松阳县基本情况

1、县情情况。松阳县位于浙江省西南部,南邻温州,与金丽温铁路及高速公路接壤,北靠金华,和浙赣铁路龙游站毗邻。总面积1406平方公里。*年全县生产总值21.91亿元,财政收入1.97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13亿元。

2、茶叶发展情况。*年全县新增茶叶投产面积7900亩,茶叶总产量5195吨,实现产值1.71亿元,对农业增幅贡献2.9个百分点,茶叶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年末茶园面积已达8.47万亩,五年来种植面积以年均发展万亩的速度递增,成为许多乡镇的主导产业,也成为该县的农业支柱产业。

3、茶叶发展历史情况。松阳县是“浙江省茶树良种化先进县”和“浙江省良种茶之乡”。茶类品种结构不断优化。名优茶的发展,促进全县茶叶种植、加工和经营三个环节的合理分离,延伸了产业链,加快了产业化进程。高度重视茶叶标准化建设步入轨道。近几年,相继制定松阳银猴茶、松阳玉峰茶、松阳山兰茶、松阳小凤凰茶等地方农业标准,建立两个茶树良种母本园和十个“松阳银猴”标准化建设优质高效示范基地,总面积433.4公顷。

4、茶叶企业品牌情况。茶叶品牌建设有新成效。银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文化名茶、中国浙江国际农业博览会金奖、中国精品名茶金奖、浙江省名牌产品等20多项荣誉称号,“银猴”牌绿茶于*年12月通过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绿谷青帝、观音露、山兰、碧云天、玉峰等绿茶相继通过有机茶认证。

5、茶叶市场建设情况

(1)基本情况。创建于1993年的茶叶市场,随着交易量的不断扩大,曾经三易场址,*年,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同意正式更名为“浙南茶叶市场”,现已成为全省三大茶叶市场之一和浙西南茶叶集散中心。*年初,占地面积1.45万平方米的交易区一期工程和占地2.6万平方米的物流中心投入使用(市场拥有营业房100间,交易摊位5000多个)。*年,市场茶叶交易量达1.68万吨,交易额4.86亿元,*年1-8月交易量达1.17万吨,交易额4.231亿元,分居全省第一位、第二位,为“省重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省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省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

(2)运作情况。从80年代开始,松阳县茶农自发在松阳车站周围进行茶叶交易活动,1993年,松阳县长远公司利用闲置的老车站,为茶农开辟茶叶交易场所。第一期土地80亩,土地性质以工业开发用地政策,由长运公司进行开发,其中部分土地作为房地产性质开发商品房。*年,开始运作第三期开发,总投资*万元,开发形式也是采取房地产开发形式。部分用地作为茶叶市场功能所用。

二、几点借鉴

(一)从安溪茶叶发展情况来看。

*年,安溪茶业总产值45.2亿元,同比增5.2亿元。其一些作法值得我们借鉴。(1)多:产量多优质茶多总产值多。主要体现有:产量多——全年茶叶总产量4.5万吨,同比增长5000吨;优质茶多——全年茶叶质量稳定,优质茶占比提高到九成之多;总产值多——产销两旺,涉茶总产值45.2亿元,同比净增5.2亿元,增幅近年最高。(2)快:决策快增长快应对困难转变快。安溪茶业已经成长为一个成熟产业,党委政府对茶业工作的指导和宏观管理,已经形成信息收集快、针对性强的决策机制;在发展定位上,强调稳妥;在鼓励发展上,思想解放,放手提速;在应对自然灾害、出口技术壁垒和薄弱环节影响上,运用快速调整能力,把困难和影响降到最低。所有这些,都有力保障了全年工作的顺利展开,并取得佳绩。(3)好:品牌好基础好口碑好。*年安溪县茶业工作主要围绕茶叶品牌建设,产业基础夯实和创新茶事宣传3个重点展开。实践证明,这对推动安溪茶业产业化程度提高,提升茶品牌美誉度,扩大市场占有率,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年“安溪铁观音”两度应邀出席联合国地标保护国标会议,品牌影响走向国际化;年初发起生态茶园建设热潮,茶园基地建设等茶产业基础得到夯实;安溪茶叶神州行——“南国行”和“北线行”相继成功举行,影响力波及全国,茶事宣传新形式引人关注。(4)省:茶经营成本低茶价低。*年,安溪县茶管委、县工商、技监和茶业总公司等部门单位,推行了许多为茶业发展服务的新举措,重点是涉茶管理转变思想、增强服务的体现。其带来的直接效果是进一步改善茶叶经营环境,降低茶农茶商产销成本,受益的是茶叶消费者。例如安溪县工商局积极开展行政指导,茶叶品牌向着更高层次进发,质监部门成功推行“安溪铁观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标志应用,茶叶总公司扩大证明商标使用受益面,加快茶叶审评人才培养,茶叶协会积极发展会员单位,一系列公共服务举措相继推出,有效降低茶农茶商产销成本,刺激了全行业快速发展。

(二)从松阳县茶叶发展情况来看

*年,松阳县实现茶叶总量5100吨,总产值1.71亿元,其在市场建设和管理上的一些作法值得我们借鉴。(1)加强品牌建设。近年来,都组团参加参与“中国名茶博览会”、“济南国际茶博会”等等各种茶事活动,并同苏州茶叶市场、济南茶叶市场结成友好市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介的传播作用,积极打造品牌。(2)加强市场交易秩序管理。引进市场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市场通过了IS0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同时市场与有关部门制订了绿茶的生产、加工、包装等地方技术标准。(3)加强市场管理职能。由政府牵头,成立了浙南茶叶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农业、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派出人员进驻市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了比较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以市场准入证、检测、巡查执法为抓手,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4)加大市场硬件投入。浙南茶叶市场硬件建设是以浙江省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要求建设和完善的,市场内冷库、宾馆、茶楼、餐饮、娱乐等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时积极拓展电子商务、信息网络、现代物流相配套的服务领域,逐步完善市场的服务功能。建立市场专业网站,为经营户搭建网上商铺和商品展示信息平台,拓展销售渠道。还建立了集物流受理、信息配载、零但托运、仓储配送、货物中转、车辆停放等综合配套服务于一体的物流中心。

另外,两地市场的一些共同点:1、依托良好的产茶基础和一定的茶市规模,实现了原“产茶找市场”到“市场促产茶”的转变,市场成为推进茶业的动力;2、市场建设及形成依靠政策支持,依靠各部合力维护和推进;3、品牌的宣传与培育有力度,标准化的实施与准入安排有保障,但品牌的统一仍然处在摸索阶段,有待加强。

三、对我县茶叶发展及市场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打造一个品牌

在茶叶市场,特别是名茶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品牌竞争,西湖龙井茶品质其实一般,可国内外闻名,是口碑造就了品牌,没有叫得响的品牌必将在市场的大潮中被淹没。做出一个品牌,就必须有做大做好的决心。我们要做大做强“三杯香”品牌。并以“三杯香”作为泰顺茶叶代名词,对技术部门检测合格的茶叶进行分类。根据茶树、加工形状、检测标准等分类,形成“三杯香”系列产品,但“三杯香”总品牌与各企业的商标应有所区别,如可有“仙瑶隐雾”牌三杯香,“雪龙”牌三杯香等,形成一个品牌,多个产品系列,允许企业拥有各自商标,在竞争中提升质量,在竞争中叫响品牌。

(二)加大一系列宣传力度

一是政府要有意识地组织茶叶主产乡镇和企业或大户,集中力量加大名牌产品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营造名牌产品良好的产销环境,鼓励和扶持企业或大户到全国各主要消费市场建立销售窗口。二是今后县、乡镇及各部门的赠送礼品一律用泰顺“三杯香”系列茶叶。三是在国家、省、市、县电视台进行广告。四是每年组织一次泰顺“三杯香”茶叶宣传会、新闻会、茶王赛等,促进泰顺茶叶的消费。

(三)扶持一家龙头

政府部门有的放矢,重点扶持,对注册资金一定规模以上,企业有相当规模,下有生产基地,上有销售窗口,配有生产研究机构、茶叶检验、化验室、技术力量雄厚的茶叶企业。特别在广告宣传上,每年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在国外开窗口或外贸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继续扶持茶叶销售和创利大户给予奖励。鼓励产、加、销、研一体化大户产业化道路,连接农户、基地,使茶农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使泰顺茶叶产业产生良性循环。

(四)建设一个市场

泰顺茶叶市场的建设已迫在眉睫,要提高茶叶市场知名度,市场也必须有一个代名词,如泰顺县“三杯香”茶叶市场、泰顺县茶叶文化市场或浙闽生态茶叶市场。建设市场着重抓好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开发,抓好有形市场,就是启动建设茶叶贸易市场平台,把我县茶叶市场建设成为以经营泰顺茶叶为主,兼营全国各大名茶,并与旅游结合的茶叶贸易平台,抓好无形市场,就是借助现有的泰顺茶叶销售网络,加强市场整顿,巩固现有茶叶市场,拓展未发展的市场领域。

(五)组建一个组织

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的原则和“茶叶龙头企业——茶叶产业协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连结模式,把广大农户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走规模发展之路,采取以市场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农户为主体,以技术干部为依托,以基地为基础,实行自我服务,实施品牌战略为载体的合作经营机制。如有经济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牵头,把分散多户生产、销售的农户组织起来,成立泰顺“三杯香”茶业合作社,下设茶叶营销合作分社、茶叶加工合作分社、茶叶生产合作分社。使泰顺茶叶规范生产、加工、销售,确保泰顺茶叶的信誉。

(六)改造一批茶厂、基地

要发挥我县优越的茶叶自然资源,必须把好茶叶加工关,县内要培育一个泰顺“三杯香”标准化、规模化的综合加工厂,改造几十个名茶加工厂和初制厂,加工厂选址必须符合省政府下达茶厂优化改造基本条件,以全力打造一个安全、卫生、消费者信得过的品牌。强化科技对茶叶产业化发展的支撑,以低产茶园改造,无性系良种茶推广,名优茶采摘加工,机械化生产和有机茶发展为重点,加快茶叶生产新技术的研究,同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茶园要修筑好道路、生产用房,运输工具能直通茶园,茶园内卫生、无污染源,要鼓励二产老板投资茶业,为泰顺茶叶产业化创造投资渠道。

考察调查报告范文2

中国人民由屈辱的封建礼教到现在在及一个多世纪的贫困中走过来,特别是处于底层的劳动人民,祖辈们过着困苦的,衣食无着落的日子。而今经济发达了,生活水平也提高了。意识、觉悟的渐醒,经济的快速增长,它们之间出现了许多的不和谐,因而“一见识少”的中国人受社会迅速发展的负面影响也就特别多。这些负面影响影响了整个社会气候,也影响着那一片净土——校园。

首先,随着社会的改革开放,西方思想和生活方式使人产生迷茫和困惑,尤其在长期贫困后对经济利益的看待,使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潮逐渐蔓延,也让学生耳濡目染,许多学生也认为有钱就好办。有的学生在家干点家务也讲价钱,更有学生父母给的饿零花钱少了就以不上学来威胁父母。比如xx届的尹同学,因家长只给5元/周的零花钱(农村)而不到校读书,将书扔到家门口的水沟,后经家长请其舅舅及其他亲戚来调和,父母答应10元/周才来上学。再如xx届的曾同学,因家长给的零花钱少了而离家出走,父母找了三天,最后在一亲戚家找到。再如一经济条件好的高同学,学习成绩差,因而常常用钱来请人帮着做作业。更有许多学生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比如一次听课中(地理课),老师讲到水资源的短缺时,提到应珍惜每一滴水并为“后来的人”想想,为世界想想,班上几个调皮的学生却说:“管了我们自己就好了,这是个现实问题,我们可管不了那么多”。或许这是个玩笑话,但出自十四五岁的孩子之口,是不是让人有点心寒呢?这许多新的问题,新矛盾的出现,给教育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而在此过程中就要把握育人方向,引导学生正确认识金钱与情义,奉献与索取,个人与集体,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增强育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另外,在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各种个人利益和诱惑下,在社会道德,思想觉悟还较低的情况下。面对铺天盖地而来的“假”,面对随处可见的违背社会公德的事,世人蔽而不见,而在蝇头小利面前却又必争,。还有就摆在孩子们眼前的麻将声,以及“”,这种种社会消极现象都影响着孩子们。比如,在公车上能给老弱妇孺让座的孩子仅会占少数,而精通于打麻将,“”种种的学生却占绝大部分。如xx届1班是个优秀班集体,xx届2班以及xx届1班,都发现有学生在寝室里“”,并且特别优秀的xx届2班也在课堂上发现三个学生在后座“”,而在较差一点的班中,则会经常发现扑克。再如社会上的“拳头”解决问题也发现在学生中,因为一些小事,或是一个小玩笑,或是一次不小心招惹了他,则会导致其大打出手。如xx届2班的袁某与黄某大打出手,袁某并叫xx届1班的陈某帮忙,而陈某在不问青红皂白之下就动手与黄某大干。而针对这种现象,闲观的学生却持这样的态度:或迅速离开现场,避免误伤了自己;或为其加油;或于旁也偷偷支几招。在他们眼中:人际的平等,生命的尊重丧失,“勇者胜”“强者胜”,一小部分学生就会如苍蝇一样跟在几个“大哥”身后,或寻其庇护,或崇拜他们,这许多社会上带来的负面影响已不能使学校再是“纯粹的净土”不能再是“孤岛”。因此对学生的教育应符合社会,应生活化,人性化,把人的道德生活,人的道德发展作为道德教育的核心,自觉反对伪人道德,提高人的地位,尊重人的权利使教育多些人情味,尽量避免学校班上的强制,学校课堂的暴力。对学生的不尊重要用宽容心来对待学生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在学校班上建立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尽量做到保持学校的纯洁性和超乎于世俗关系的高贵精神。让学生真正领略到道德的内涵,做人的根本,生活的本质。

考察调查报告范文3

关键词:缙北文物勘查团考古调查古建筑 文化遗产保护史

中图分类号:TU-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4-8537(2009)02-0162-07

引子

2009年,我们即将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60周年华诞。

“六十载风雨砥砺,一甲子春华秋实”。中国社会的沧桑变革之间,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也走过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同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成立,设一厅六局,其中文物局负责指导与管理全国的文物、博物馆,图书馆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国民经济尚处于恢复时期,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规模及力度都相对较小,且多集中于北京等大城市之中。即便如此,国家还是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给予政策上的积极关注与支持。

1949年12月24日,文化部文物局在北京召开文物管理工作会议,文物局局长郑振铎、副局长王冶秋邀请郭若、向达,梁思成、尹达、范文澜,邓拓、胡绳、马衡等著名专家、学者,征求讨论《为禁运文物图书出口令》、《为保护全国各地公私有古迹文物图书令》、《保护有关革命历史文化建筑物暂行办法》及《古文化遗址及墓葬发掘暂行办法》等文物法令实施的意见与建议;1950年5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古生物保护的暂行办法,并同时颁布《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又如,同年7月6日,政务院又颁布《为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其中明确规定“凡全国各地具有历史价值及革命史实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遗迹及古城廊、宫阙、关塞、保垒、陵墓、楼台、书院,庙宇、园林,废墟,住宅、碑、塔、雕塑、石刻等等,以及上述各建筑物内之原有附属物,均应加以保护,严禁毁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早颁布的一批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对建国之初特别是在“”运动中保护古代建筑及其他重要文化遗产,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此后,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全面展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改善,相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体系得以逐步完善,与之相应的各级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也随之快速成长与发展起来,较大规模的考古及古建筑调查与研究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扩展。以1950~1953年期间刊发在《文物参考资料》(创刊于1950年1月,至1959年1月改名《文物》至今)上的重要古建筑调查报告为例,计有:《东北古迹古物分布图》、《东北各省古迹名胜统计表》、《我局组织雁北文物勘查团调查山阴故驿古城遗址及京绥线古文物建筑》、《山西省各地文物古迹勘察报告》、《南京市及其附近的古迹调查报告》、《赴平原、河南、山东提选及考查文物工作报告》、《登封文物调查》、《重庆市一年来的文物调查》、《川北文物调查征集工作报告》、《川北乐山文物古迹调查保管工作报导》、《西北区古迹名胜及文物的调查》、《新疆伊犁区的文物调查》、《新疆考古报告》,《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文物古迹调查记》等,由此可以管窥建国之初全国范围之内进行文化遗产调查的概况。

雁北文物勘查团成立背景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1950年7月21日,由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及文物局负责组织成立的雁北文物勘查团,以其较大的规模与成果丰硕在当时颇为引人瞩目,成为建国之初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的重要文化事件之一。

雁北文物勘查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组织的规模较大的关于历史文化遗产实地调查研究的工作团队,该团在调查结束之后发表的《雁北文物勘查团报告》也是建国以来正式付梓出版的第一部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的调查报告。

以雁北文物勘查团为契机 全国范围内的各类较大规模的考古调查及发掘工作陆续展开 其中包括 1950年9月,中央文化部文物局组织东北考古发掘团,进一步发掘吉林西团山石棺墓;新组建的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派出考古发掘团前往河南辉县,进行琉璃阁、固围村等地点殷商、战国及汉代古墓的大规模发掘(考古发掘延续至1952年,1956年出版发表《辉县发掘报告》),南京博物院曾昭主持发掘江宁牛首山附近的南唐二主陵墓(考古发掘延续至1951年,1957年出版发表《南唐二陵发掘报告》),东北博物馆(辽宁省博物馆之前身)李文信主持发掘辽宁义县清河门辽代中期萧氏家族墓,故宫博物院陈万里等进行河南临汝古代窑址考古调查等。上述考古调查与发掘工作的开展,对新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复兴与发展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

人员组成及古建组考察内容

1950年初,当时的察哈尔省雁北专区山阴县古驿村之北,因水利基本建设开凿河渠时发现古城遗址,并采集有陶器及古钱币等文物。此事最初由察省文教厅报告中央文化部,因其所提交的报告不详,文化部故将其转回察省文教厅再为详细调查,察省文教厅遂派出专人前往山阴古驿,现场踏勘并撰写专门报告,上报中央文化部及文物局。经过论证,专家认为雁北山阴古城可能为汉初或战国遗址,有详加调查研究的必要。与此同时鉴于雁北专区的应县木塔,五台山佛光寺等重要古代建筑遗构在刚刚经历的战争期间曾遭受炮火之灾,保存现状及残损情况如何,当时来自各方的传说不一,也有必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因此,中央文化部文物局组织并邀请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考古室、北京大学工学院建筑系、清华大学国文系及文物馆,清华大学营建系,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故宫博物院,北京历史博物馆等机构,商请各方派出专家与文物局合作开展雁北地区考古及重要古代建筑的调查工作。

1950年7月21日,“雁北文物勘查团”正式成立,分为考古、古建两组时任中央文化部文物局博物馆处处长的裴文中先生任团长,清华大学营建系刘致平教授、清华大学国文系陈梦家教授为副团长。考古组组长由陈梦家教授兼任,副组长分别由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研究员阎文儒、北京历史博物馆傅振伦担任,组员为宿白(北

京大学文科研究所),王逊(清华大学文物馆):古建组组长由刘致平教授兼任,副组长分别由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及北京大学工学院赵正主教授与清华大学营建系莫宗江副教授担任,组员包括清华大学营建系的朱畅中,汪国瑜,胡允敬等三人;另有北京大学工学院的李承祚(至云冈因病返京),故宫博物院的张广泉(至应县因病返京),中央文化部文物局总务科的王守中、王树林等共计十六人。

雁北文物勘查团成立当日,即行出发 于当晚抵达大同。次日,全团先至云冈共同调查云冈石窟保存现状后,考古组与古建筑组即分途各地进行调查与勘测工作。迨至同年8月31日,考古组自阳高县,古建组自太原,石家庄返京,雁北文物勘查团此行的调查工作时间共计四十天,先后调查大同云冈石窟、山阴故驿村古城、浑源李峪村出土战国铜器遗址,阳高古城堡,广武古墓群,雁北及五台,太原,正定等地重要古建筑遗构二十余处,皆加以细致的测绘,摄影,记录,考察期间还进行了小规模的考古发掘工作。

以古建筑组为例,先后调查勘测大同下华严寺薄伽教藏殿,大同善化寺(山门、大雄宝殿,三圣殿,普贤阁),大同上华严寺大雄宝殿、应县木塔、应县净土寺大殿、朔县崇福寺弥陀殿及观音殿、代县报恩寺大殿,五台佛光寺东大殿及文殊殿、太原晋祠(圣母殿,献殿及鱼沼飞梁)、正定隆兴寺(摩尼殿,转轮藏殿及慈氏阁),正定开元寺钟楼等重要遗构二十余处,主要对其保存及残损状况进行了详细的勘察、测绘与记录。古建筑组的刘致乎,莫宗江,赵正之等先生皆曾为中国营造学社的成员,1949年之前大都曾对上述古建筑遗构进行过调查、测绘与研究,情况比较熟悉。检阅收录于《雁北文物勘查团报告》中刘致平先生撰写的《古建组勘察综述》及《大同及正定古代建筑勘察纪要》,莫宗江先生撰写的《应县,朔县及太原晋祠之古代建筑》,赵正之先生撰写的《五台山》等调查报告,可以看出,在早年中国营造学社古建筑测绘与研究成果的支持之下,雁北文物勘查团古建筑组的考察目的及行程安排,重点放在对晋冀地区最重要古代建筑的保存状况及残损情形进行实地详勘,按照遗构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重要性及残损程度,及时拟定保护目标及技术措施,以利按照轻重缓急尽快实施修缮保护工程,例如,《雁北文物勘查团报告》中刘致平,莫宗江、赵正之诸先生所撰调查报告,整篇尽量缩减了相关历史考证,形制特征、构造做法、附属文物等建筑历史与理论的研究内容,力求言简意咳,准确概括:与此同时,以上报告皆以大量的插图(多以中国营造学社发表的测绘图为底图标注,或以现场勾画的草图加以标注)、照片以及附表内容详细地描述,标注与统计所调查勘测古建筑的保存现状及残损情况,并进行较为系统的残损程度分类及工程量统计,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雁北文物勘查团此行针对实施古建筑修缮保护工程的考察目的及主要工作方针。在建国之初百废待兴的特殊历史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只能寻找重点中的重点量力而行。因而国家在确定重要古代建筑修缮保护工程之前,态度非常慎重,必须要进行反复的勘察与论证。雁北文物勘查团及其调查报告无疑可视为当时文化遗产保护论证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并非仅以专家学者的纯粹学术研究为唯一目的。

雁北文物勘查团此行调查的多数重要古建遗构,以往中国营造学社在抗战之前皆曾经详细测绘,通过此次调查中发现的五台山佛光寺文殊殿金天会十五年重修题记,并与朔县崇福寺弥陀殿大木结构进行比较,较为准确地校正了中国营造学社调查时期对文殊殿始建年代的推论;而在佛光寺附近僧人墓塔调查及遗址的清理中出土的五尊唐代白石造像及彩塑残件,则被赵正之先生称为“意外的发现”,“不胜欣幸的收获”,这些白石造像经过与佛光寺东大殿内的唐代塑像以衣纹、铠甲、饰物等进行比较,确认为唐代作品。并推测与殿内旧存唐天宝十一年白石释迦坐像同属无垢净光塔,由此也确定旧传所谓的后汉皇帝刘知远陵墓实乃“大唐天宝十一载十一月十五日博陵郡邑县西子为国敬造台山佛光寺无垢净光塔”的遗址,佛光寺正殿内的供养白石释迦像最初的供养处也应为无垢净光塔,并非祖师塔。

根据《雁北文物勘查团报告》反映的情况,晋冀地区古代建筑遗构的保存现状及其保护建议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并藉此选定山西、河北两省作为当时古建筑调查,修缮与保护的重点地区。为提高古建筑评估工作的效率,时任中央文化部文物局局长的郑振铎先生指示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编订《文物建筑等级评定表》。1952年,雁北文物勘查团古建筑组结束考察并提交报告一年之后,北京文物整理委员会委派杜仙洲,罗哲文等为筹备雁北地区的古建筑修缮保护工程再次前往雁北,根据《文物建筑等级评定表》的具体评价标准撰写了《雁北古建筑的勘查》的考察报告,遂选定大同善化寺普贤阁和朔县崇福寺观音殿作为修缮保护的重点项目,修缮工程的设计文件批准后,迅即进行施工,对于其他适合,有能力进行重点修缮的古建筑遗构则提出建议和具体技术方法,并再次记录现状,提出短期修缮建议和长期修缮保护中需考虑的重要问题。

考古组调查内容

与古建筑组重点突出遗构残损现状的调查与勘测工作的现实性相比,雁北文物勘查团考古组的调查工作则更加注重区域性考古调查的系统性及考古类型分析,重点彰显雁北地区多种文化类型纵横交融的变迁历程。考古组报告分为《考古组旅行日志》、陈梦家:《雁北考古旅行的收获》,王逊《云冈一带勘察记》、裴文中:《大同云冈石佛窟对岸之史前遗址》、傅振伦:《山阴县城南古城勘察记》、阎文儒:《广武和古城堡的汉墓》、裴文中:《浑源县李峪村庙坡之彩陶文化遗址》,宿白:《浑源古建筑调查简报》等八篇,虽为简要的考古调查记录,雁北文物勘查团考古组开创性的重要发现及收获,始自史前时代,迄至汉魏,及至辽金,实为开创性的区域性考古调查。例如,实地调查云冈石窟,以及云冈附近高山镇的史前遗迹,开创建国以来云冈地区石窟寺及史前遗迹考古调查之先;关于山阴县故驿古城、山阴县广武及阳高古堡及古墓的考古调查,浑源李峪村史前陶片与石器的搜集等,陈梦家先生在《雁北考古旅行的收获》一文中有详细论述,本文不再赘述。上述报告运用关注文化构成的区域性与多种文化交融互动的学术视角,剖析雁北地区区域性文化遗产丰富多样性的源流及变迁的研究方法,不仅在当时具有相当的开创性,时至今日,也依然具有显著的特色及其重要的学术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分在雁北文物勘查团考古组的宿白先生,以《浑源古建筑调查简报》为题,对浑源县永安、圆觉二寺的寺史、殿宇(永安寺传法正宗殿)及寺塔(圆觉寺释迦塔),碑碣匾额(大永安禅师铭)、佛

像壁画等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考证研究,并对二寺的保护提出了简略的建议。季庚先生早年的这篇著作,广征博采,精于考据,与雁北文物勘查团古建筑组同仁的研究理路相比,则充分体现出其文科专业背景及学术专长。在调查及报告撰写期间,宿白先生多与古建组赵正之、莫宗江二先生通力合作,使这篇调查报告在建筑历史考证、形制特征、雕饰题材,壁画佛像诸方面得以博众长,兼容并蓄。

雁北文物勘查团的宝贵价值

诸如上述考古学与建筑历史研究之间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则是建国初期各学科通力合作、打破门户主见学术风气的写照。正如郑振铎先生在为《雁北文物勘查团报告》作序所言:“(过去)有一部分所谓专家,学者们,往往是门户之见甚深的。谁掌握了‘材料’,谁就是‘权威’。彼此之间,互相嫉视,互相排斥,互相攘夺。彼此各有一个地盘,谁也不允许侵入。形成了各系各派,甚至形成了一种无形的‘门阀’。他们看不见全面,只见到一点一线,不能通力合作,不能彼此打通研究的范围,永远想不到学术是公开的,这在中国科学研究的发展上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并且把持着材料’并不进行研究,更阻碍其他专家学者进行研究。专家们采取了深闭固拒的态度,连望一望他们的‘材料’都是办不到的。至于各个学术机关的合作,那几乎是不可能了,他们是那么壁垒森严的各自独立工作着。但随着人民政权的建立,基本上已打垮了这种传统的不良的作风,干净地扫清了门户之见……一切研究的工作,都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一切研究的结果,都是为广大的人民享用的;一切采集研究的成绩,都是要迅速而公开地传布于广大人民之间的,专家学者们之间,开始怀着坦白而公开的心情,彼此相互合作着,互相帮助着;代替了嫉视的,是亲切的友爱与热情:代替了排斥的,是高度的通力合作的精神,代替攘夺的,是彼此协商,彼此扶持,彼此批评的进步的方式。而各个学术机关也是充分表现着合作互助的精神,充分的对于应该合力以成的工作,无不协力从事,不分彼此,毫无人我之见存在,雁北文物勘查团的组织工作,便是充分地表现着这新的方向与新的作风…这个表现,正象征着新中国专家学者们无限光明的将来。“2008年12月19日,是郑振铎先生诞辰110周年纪念日,作为晚辈后学,当我们缅怀这位对于新旧文化皆有建树的文化大家、新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主要开拓者与奠基人之时,西谛先生六十年前酣畅快意的文风与作风,中肯真诚的希冀与期望,犹言在耳,而我们做得怎样,又是怎样做的,述及于此,令人感喟!

结语

正如古代先贤所云:“指穷于为薪,火传也,不知其尽也。”时至今日本文述及的雁北文物勘查团及其调查报告已经成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史研究关注的研究对象,而当年的考古发掘记录、古建筑勘测数据以及历史照片等,其中蕴涵的重要学术价值,也已今非昔比,不可同日而语。“六十岁一甲子”,新中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历程 凝结着老一辈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励精图治,跋涉开拓的挚爱深情,和无私奉献,也浸透着一代又一代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心血和汗水,这是中国文化遗产事业生生不息,繁荣发展的精神动力和宝贵财富。

本文不揣简陋,通过梳理相关文献,钩沉历史,简要回顾了雁北文物勘查团的历史概况,并对其成立背景,人员组成,考察内容,调查报告等方面进行概略的述评。或可藉此为契机,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史研究,以及当下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也谨以此表达对新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开拓者,先驱者们的敬意。

附注:本文插图引自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文物局1951年出版的《雁北文物勘查团报告》;图片翻拍及相关文献的收集与整理皆承蒙《建筑创作》杂志社陈鹤、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图书馆理炎女士的大力协助,特此谨致谢忱。

注释:

本文系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2007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项目名称:辽代木构建筑大木结构研究。

1参见《文物参考资料1950创刊号~1953年第40号目录索引》,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与理论研究所藏。

2 中央文化部文物局组织的吉林西团山古墓发掘工作,参加人员除领队裴文中外,尚有历史博物馆佟柱臣,地质调查所贾兰坡及沈阳博物馆李文信,东北师范大学杨公骥 李洵及吉林省文教厅赵儒林 王亚洲等共二十余人。

3 新中国成立之初,察哈尔省辖张家口,大同、宣化三市及雁北―察南―察北三个专区,共三十二县,1952年察哈尔省建制撤销,原察哈尔省辖区并入河北,山西二省。1949年设雁北专区专著驻大同市。辖大同、阳高广灵、灵邱、浑源、应县、怀仁、山阴、朔县、平鲁、右玉、左云等十二县,1952年雁北专区划归山西省管辖。

考察调查报告范文4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矿产督察工作的部级矿产督察员、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设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由矿产开发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

(三)每年1月底前,向矿产督察员聘任单位报告上年度督察工作情况;

(四)负责矿产督察员的培训与年度考核;

(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

(六)负责矿产督察员推荐、解聘的报批工作;

(七)召开矿产督察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地质调查院承担日常具体的督察组织工作,**省地质调查院设立矿产督察站,矿产督察站业务上受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直接领导。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由负责矿产开发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根据矿产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督察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协调处理矿产督察报告提出的问题;

(三)每年1月中旬前,向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报告上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情况;

(四)负责对部级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提出建议,并提出对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考核、解聘、续聘意见;

(五)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矿产督察员监督管理范围

部级矿产督察员重点负责大中型矿山企业及重要的矿区和大中型地质勘查项目及重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地方级矿产督察员负责中型以下矿山企业及矿产开发区域、勘查项目及主要矿种勘查区域的督察。矿产督察员的具体督察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

第七条矿产督察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79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建地方级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3号)规定的职责实施督察,并要求:

(一)每年每位矿产督察员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业权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附1)或《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附2),编写矿产督察报告,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督促矿业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有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的建议;

(三)在督察矿区发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且事实清楚的,应在5日内向有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四)发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作为的,或发现越权发证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

(五)在执行督察任务时,要向督察对象出示矿产督察员证;

(六)对被督察的矿业权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保守秘密;

(七)年底向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八)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九)完成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矿产督察员考核及管理

(一)矿产督察员的年度考核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考核的内容包括:

1、现场督察情况,《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填写情况;

2、矿产督察报告提交情况;

3、有无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失实上报的情况;

4、廉洁自律情况。

(二)矿产督察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和称职的矿产督察员,继续任用。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称职的,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向聘任单位呈报,经聘任单位审定后,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

(三)矿产督察员因工作关系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督察任务时,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应及时向聘任单位申报,予以解聘。

第九条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的解决

(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其查处矿业权人的违法行为,应在15日内赴现场查处。对于有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在7日内赴现场查处。

(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作为不力的情况,应在10日内组织查处。

(三)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的问题不作查处或查处不力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五)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帮助矿产督察员做好督察工作。

第十条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

(一)矿产督察员不得与矿业权人有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它形式的经济关系;

(二)矿产督察员不得接受矿业权人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向矿业权人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矿业权人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借矿产督察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矿产督察员、、,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或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报聘任单位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矿产督察经费管理

(一)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来源:

1、矿产督察工作专项经费;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列支的专项经费。

(二)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使用范围: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补贴、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日常办公费用、奖励、督察工作所需用品以及培训、会议等。

(三)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有挪作他用的,予以追回,并在下一年度下拨经费时予以扣减。

考察调查报告范文5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由有关机构或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以笔者所在的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为例,自2012年12月26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成立以来,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件12人,其中10名未成年人全部制作了社会调查报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普及率达到了100%。潢川县法院、公安局则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缺位现象。受办案期限等因素影响,最终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存在内容不详实、调查程序不完善、调查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益,进行科学、规范、有效的社会调查,是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二、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及法律属性

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未成年人本人的受教育情况、道德品行、价值观念、性格特征、成长经历、健康状况等;2.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其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家庭成员是否固定、家庭是否出现重大变故、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护条件;3.未成年人经常接触人的情况,与朋友、同学、同事、老师、邻居的关系,在生活、学习中的表现;4.未成年人的社会活动情况,是否参加某些社团组织或经常性从事某种社会活动;5.犯罪前是否经历特殊情况及心理特征;6.犯罪后的行为表现,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是否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情节;7.犯罪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分析;8.具体的帮教措施等。

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问题在司法界存有争议,由于社会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接受帮教的条件,而不直接反映案件本身的事实,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它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量刑的参考材料,并不具有证据属性。但是另一方面来看,调查报告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其能够客观的反映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生活、工作、学习情况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状况、受教育状况、生活经历等,这些因素均是促使行为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因素;证据的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明力、有助于事实认定者判断或评价要件事实存在可能性的属性。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密切相关,为司法人员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考量其主观恶性程度、判断其危险性、更深入地了解案情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有利于司法人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故社会调查报告虽不具有证据属性,但和证据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的关联性。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一)关于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应当特别严格,该项规定有利于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院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所载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其中,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辩护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例,我院2013年1月受理的未成年人毛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毛某年仅15周岁,且为在校学生,通过走访毛某就读中学及其所居住村民组了解到,毛某在校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成绩中等,为人比较讲义气,此次事件系哥们义气、一时冲动所为;邻居们反映,毛某在家也很勤快,经常帮助父母、亲戚、邻居等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是一个比较懂事热心的孩子。毛某父母均在家务农,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毛某父母沟通,多次走访发现其家庭关系良好,毛某作为家庭长子,很受父母重视,父母对其抱有很大希望,确实存在较好的家庭帮教基础,鉴于此情况,我院承办检察官认真制作了针对毛某的社会调查报告,结合其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其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处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中的运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至273条设立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制度。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鉴,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社会调查报告在检察机关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综合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是否需要判处刑罚、需要适用何种类刑罚以及正确行使量刑建议权方面均提供了充足的材料。此外,公诉人在依法指控未成年被告人的同时,还要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找准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摸清其既往表现情况,针对这些内容进行法制教育和人生观教育,促使其深刻反省,汲取教训。例,我院在受理未成年人杨某涉嫌抢劫一案时,经调查了解到,现年16周岁杨某初中毕业后辗转多地打工,后返回老家,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杨某与年迈的祖母为伴,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多次伙同他人抢劫,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案发后,承办检察官数次联系杨某父母,其父母都不愿出面,仅杨某祖母到场一次,表示对其十分失望,家中无能力继续照管他,希望法律的制裁可以使其醒悟。承办检察官到其村民组走访,乡邻们表示杨某基本不回家,整天四处游荡,其祖母年事已高,说的话杨某从来都不听,乡邻们的劝解,杨某也不予理会,老家确实无人可以管教杨某,不具备社区帮教条件。综合分析,制作了详细的社会调查报告,鉴于杨某多次参与抢劫且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其本身的主观犯罪倾向以及无家庭帮教环境等情况,我院依法对杨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考察调查报告范文6

    一、学界研究现状

    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学界之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但对于该证据属于何种类别,学者的意见又表现出差异。罗芳芳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相关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 张静、吴燕、杨飞雪等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证据,其属于品格证据;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仅具有参考作用。 皮艺军认为,“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多指向犯罪原因,与案件事实并不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因此不应被采纳为证据。 郑圣果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刑事证据的概念、本质等不符,只能作为办案时的参考。 对此,笔者较为赞同后者的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证据之列。

    二、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的分析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证据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一)从证据的定义考察

    法谚有云:“不明白某学术上之用语者,亦不明白该学术”。由此可见概念之重要性,因此欲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证据进行判断,必须从证据的定义入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而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监护条件、平时表现等内容,这些内容虽然能够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一定的评估,但是和案件事实却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不能证明未成年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实施犯罪的地点、手段、场合等案件事实,因此难以称之为证据。对此,药家鑫案件或许是最好的说明。案发后根据法庭调查,药家鑫出身知识分子家庭,药家鑫平日在校表现非常好,学习优秀,得过13次奖励,在老师和同学眼中内向平和,是个好学生。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好学生”,却在被害人毫无还手之力时对其痛下杀手最终致其死亡。在这一事件中,药家鑫平日的获奖证书、老师和同学对他的评价都不属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不应以证据来认定。

    (二)从证据的形式来看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其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但是从笔者的角度而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上述分类中的任何一类。

    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但是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并不能成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案件情况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是自然人,因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必须通过自然人的各种感觉器官和大脑才能形成,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通常都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非自然人完成的,因此将其称为证人证言并不妥当。

    (三)从证据的特征来看

    客观性是证据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却并不具备这一特征。通常而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会涉及到未成年人平日里的表现、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等内容,由于这些内容都是以“意见”的形式作出的,因此难免掺入评价者自己的主观因素,评价者自己的学识、成长经历、社会阅历、其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关系等都将影响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观性极强,随意性较大。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这些报告的结论难免会有差别,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不复存在,因而难以称之为证据。

    (四)从证据的质证来看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一般由控辩双方提供,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质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自行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进行调查。

    由此便出现一个问题,倘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那么其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法院自行调查完成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如何完成质证呢?莫非法院还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这不仅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相符合,在实践中也根本无从进行操作。因此从证据的质证这一方面来看,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也是行不通的。

    (五)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

    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此规定将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排除在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的范畴之外,而这些内容恰恰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范畴,因此这个规定从侧面也反映出我国没有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此外,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这一规定将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列为并列关系,也说明了我国并未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

    再者,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透露出了同样的信息。其第四百八十六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是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而并未将其认定为证据。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为了、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设立的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由于其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主观性极强,因此难以称之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只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考资料。如果强行地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不仅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面临也质证方面的困境。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