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工作方案范例6篇

考察工作方案

考察工作方案范文1

一、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为镇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中的所有人选。其中,近期已考察并已被作为提名人选的领导干部,不再进行考察;近一年来,由市委组织部考察的科级领导干部,不再进行考察。

二、考察方式

考察工作运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采取个别谈话、查阅材料、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提高代表初步人选考察工作水平。

(一)组建考察组

镇党委组建考察组,向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所在单位发出考察预告,明确考察时间、考察要求、考察组联系方式,公布考察对象基本信息。考察组成员原则上由各党支部换届指导组成员组成。

(二)个别谈话

考察谈话中,参与谈话的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所在支部党员人数按不低于10人把握,代表所在支部党员人数不足10人的,应全部参与。考察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干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谈话推荐范围确定谈话人数;考察工人代表,谈话范围为企业负责人、党支部书记、车间(班组)负责人及熟悉情况的同事,并征求其分管领导和部分非党员同事的意见;考察农民和居民代表,谈话范围包括所在党支部成员和熟悉人选情况的其他党员,并征求所在地村(居)民的意见;非公企业代表,谈话范围为中层正职以上人员,也可扩大到全体雇员;在现单位工作未满1年的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还需延伸考察。

(三)查阅材料

主要查阅能反映考察对象实际情况的材料,包括个人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等。重点核查考察人选的姓名、现任职务、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入党年月、专业技术职务、获奖情况等,严格认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的身份。

(四)实地考察

到能体现考察对象工作实绩的现场进行考察,直接接触群众,听取意见和反映,并核实已掌握的有关情况。

三、考察内容

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严格认定人选身份,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严格考察。

(一)现实表现情况。重点考察是否具备代表条件,能否正确行使民利。特别要注意考察人选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遵纪守法、作风形象等方面是否存在负面影响。对生产和工作一线的考察对象,还要注意了解他们的事迹,考察他们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个人基本情况。重点核查姓名、现任职务、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入党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受奖惩情况等。尤其要认真查阅入党材料,核查是否为中共正式党员。

(三)身份认定情况。重点核查党员领导干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党员的职务级别;列入工人、农民类别的,要核查其身份的界定情况;列入专业技术人员类别的,一般要获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列入先进模范党员类别的,要获得镇及以上荣誉称号。身份认定应以参加选举或推荐提名时考察对象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具有多重身份的按代表性和工作性质主次认定。

考察工作方案范文2

一、考察工作的指导思想

考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提出的“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的要求,准确把握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深入考核,全面了解和掌握被考察对象的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真正把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扎实、有真才实学、政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年轻干部考察出来,为县委用人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二、考察的主要内容

要重点考察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对被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地了解考察,突出把好政治素质关。

1、思想政治素质方面,主要考察干部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要深入了解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注意从干部的实际工作把握其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坚持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的情况。

2、组织领导能力方面,主要考察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应变决断、综合分析能力,以及实践经验、发展潜力等。

3、工作作风方面,主要考察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团结,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服务群众的情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勤奋敬业的情况。

4、工作实绩方面,主要考察干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工作成效。

5、廉洁自律方面,主要考察干部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

6、专长、个性等情况,具有哪些专业知识和经验特长,个性气质有什么特点。

7、计划生育情况。

三、考察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确定考察对象。

实行差额考察制度,根据面试的总成绩,正科、副科职位按1∶3取前3名确定为考察对象。六个职位共确定考察对象18名。

2、组建考察组。要挑选那些党性强、作风正、公道正派,有较强的识人用人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写作能力,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同志作为考察组成员,组建3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4人,共12人。考察组长由科级领导干部担任。

第一组,负责县直机关工委副书记职位和县乡企局副局长职位人选考察;

第二组,负责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职位和县法制督办室主任职位人选考察;

第三组,负责县纪委纠风室主任职位和县统计局副局长职位人选考察。

3、动员培训。组织考察组人员集中进行培训,明确职责任务和纪律要求,强化责任意识。

4、考察预告。考察前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张贴和新闻媒体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职务、出生年月、学历、职称、报考职位、考察组和组织部联系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预告时间为2天。

5、实施考察。考察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后,首先向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情况,并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考察:

①书面述职。由考察对象向考察组撰写提供近三年来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1500字左右)。

②组织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所在机关全体人员。民主测评分为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③个别谈话。谈话的范围由考察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包括考察对象的上级领导、同级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其直接联系的单位群众和知情人。

④查阅干部本人档案。了解干部的全部历史,重点审查干部年龄、任职经历、学历、职称等情况。

⑤同考察对象谈话。谈话时,由考察对象对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有重点地自我介绍,或由考察人员有目的地向考察对象提出一些问题,并核实需要本人印证的有关情况。

⑥实地考察。根据不同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有目的地进行一些考察,查阅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等。

6、量化打分。考察组要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认真比较同一职位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依据考察情况,按照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5个要素对考察对象进行定性评价,确定考察对象在5个方面是属于优、良、一般、差的哪一些档次,然后在定性的分值范围内进行定量,并精确到个位数。每个要素满分为20分(全部满分为100分),其中优16─20分,良11─15分,一般6─10分,差0─5分。量化打分共分为单位领导成员及一般干部群众、考察组、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情况三个层次进行。考察组打分取考察组成员的平均分为考察组的打分。

民主测评百分制计算办法:民主测评平均得分=(优秀票数×95+称职票数×80+基本称职票数×65+不称职票数×30)÷总有效票数。

考察对象的考察得分。单位领导成员及一般干部群众打分占40%,考察组打分占40%,近三年的年度考核情况占20%,四项之和即为考察对象的考察得分。

分数的统计工作在考察组长的监督下,由考察组成员具体负责。统计结果出来后,要按分数高低依次排序,并当场向考察组全体成员公开。

7、撰写考察材料和汇报。考察组要在综合分析、定量打分、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写出每个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并及时和组织部联系,确定汇报有关事宜。

如考察对象经查实在政治思想、素质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或个人基本情况不属实的,取消任职资格。

四、考察时间安排

考察时间要服从考察质量,原则上6天左右完成考察任务。

五、组织领导

考察工作方案范文3

【关键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考评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顶层设计,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机制的改革对司法改革起着引领作用,所以在全面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探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机制的问题非常有必要。本文旨在结合我国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考评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考评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考评模式行政色彩浓厚,没有突出检察官的职业特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考评机制无论是考核的内容、方法、考核的结果、激励机制等,均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如《检察官法》中规定检察官惩戒制度是一种内部的、行政化的惩戒运行机制,这种套用行政管理的考评模式势必掩盖检察工作的司法性,与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方向背道而驰。考核定位的偏差表现在考核缺乏比较明确的目的,考核结果不能充分利用。片面看待考核的管理目标,仅停留在评先树优上。这种仅将考评定位于确定利益分配的依据和工具,使考核形成一种负面消极影响。

(二)考核机制违背司法规律,考核内容笼统化。目前检察官考核办法、内容、特征均是参照公务员来考核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差异决定了这种考评机制的不合理。例如检察院常硬性规定办案数量,以业务量的多寡来评价检察官绩效的好坏,明显违背了司法工作的被动性,忽略了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检察机关职能多元,对所有执法办案的检察官按照同一考评指标进行考评,必然导致考评指标内容粗犷,只能体现大的原则性规定而无法细化。显然,这种考评指标所得出的考评结论是无法真实反映出检察官的工作业绩。

(三)考评机构随意粗放。高检院制定《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对检察官执法办案考评的机构和程序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从执行情况看,绝大部分检察院都没有设立专门、长期、固定的检察官考评机构,也无法定的考评程序,只是为了考评的临时需要设立检察官考评领导小组,随意性较大,无法从定性定量上对检察官的工作业绩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考核小组按照笼统的指标考核各部门,这种考核方式存在极大的片面性。

二、检察官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的原则

(一)与检察权特点相适应的原则。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其特点必然表现出独特的司法性,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所以对其考评必须体现出司法性。检察官的履职考评异于公务员的考评,其评估具有回复性的事后评估,不能单纯以当前的结果来评价其工作。不同岗位检察官的考评要求不同,在检察机关内部不同岗位的检察权所体现的行政性与司法性的强弱也各自不同,这就要求考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做出不同的要求。

(二)评价指标的一致性与差异性相结合原则。评价指标的一致性是指考核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指标的一致性。评价指标的差异性是指检察官执法办案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来确立衡量不同检察官工作表现、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和职业潜能的具体标准,确保考评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现有的检察官执法办案考评无法真实反映检察官的工作表现、成绩、能力和潜能,造成考评结果的失真、结果运用的失效。坚持评价指标的一致性与差异性相结合原则,建立起科学合理、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检察队伍实际的评价指标体系,确保考评体系的公正性、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

(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通过近几年基层检察院的实际考核来看,单一的定性考核或单一的定量考核都无法完成对考评目标的最终追求。所以在确立检察官履职考评标准时,必须从考评的根本目和工作的实际出发,结合考评内容的性质和具体特点,将对于可以量化的工作进行精细量化,无法量化的进行定性描述,确立以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考评机制,推动检察官履职考评的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

三、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考评机制对策

(一)明确检察官执法办案考评内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考评内容是检察官考评工作的关键,关系到检察官绩效考评的质量。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检察工作实绩考核,既工作指标、工作效率、工作效益、工作方法的考核;能力评估,既知识结构、检察工作技能和方法、工作经验、检察人员的体能;态度评价,既检察人员的政治态度、工作态度;道德评价,主要是对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的考评;潜力预测,即在“了解检察人员工作能力的基础上,分析阻碍其能力发挥的原因,以便对其进行更合理地使用,将其潜力转化为现实的工作能力。”

考察工作方案范文4

关键词:案件管理;模式构建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76-01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为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案件质量,司法效率之目的,对于动态的案件流程和静态的案件质量进行全流程的监督和全方位的管理。检察机关实行统一的案件管理能有效的控制案件质量,符合检察一体化的要求,是对检察权的自体化监督,有利于案件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检察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检察机关社会形象的提升。为提高案件管理的质量,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的案管模式构建如下:

1积极推进机构建设,实现案件管理专门化

随着《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的召开,为了更好地发挥案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充分体现案件管理的全面性、专业性和权威性。高检院案管办的成立、市院两办的成立对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成立案管中心起到了引领和示范的作用。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将案管中心从研究室分离出来,独立设置案管机构。并获编办批准,成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的一个事业编制的二级单位,为此单位配备了业务能手和法律专业研究生,形成了专业化的案管队伍。

2认真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结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实际制定了相关制度

案管中心的成立后,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干警先后到外地先进检察院学习。借鉴他们好的做法,同时按照全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文件、《通辽市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标准》和《通辽市检察机关办案及业务工作质量评估标准》等制度,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案件管理的相关制度,主要制定了《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案件督察暂行办法》、《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工作流程(试行)》和《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督查程序》等。

3深入研究案管中心职能,明确案管部门的职责

为规范办案操作流程,保证案件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案管工作,科左后旗人民检察党组会及院务会围绕如何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及具体操作流程等问题进行多次讨论研究,决定对案件集中统一归口管理。一是明确案管部门是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对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进行管理、监督、参谋、服务职能的综合性业务管理部门。二是明确案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全流程监督管理、个案督察、案件质量考评、网上办案监控、检委会工作等六项主要职责;三是明确了案件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环环相扣的流程链条。

4积极履行案管工作的职责,彰显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成效

案管中心根据业务可分为信息分析、案件管理和质量监控,具体有三个中心即信息中心、管理中心和考评中心。

(1)信息中心,作为三个中心的基础,为案件进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但案件从受理开始便进入监控之列,录入办案系统,到案件流转到各科室,办理进展情况均在掌控之中,为办案的公开公正做出贡献,同时也能对案件进行分析,为领导的决策作出科学的依据,信息的准确及时的录入能为案件质量流程提供保障,同时为案件的考评提供理论依据。信息中心的地位非常重要,预防案件质量的同时增加了透明度,是案件管理中心的重要职能之一。

(2)管理中心,主要集中于对案件全流程全方位的管理,通过案件信息的集中,管理中心对信息分析处理,对案件进行预警监督及事后案件反馈监督,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案管中心通过开展动态监督、案件质量评查、个案督察等工作,切实履行案管职能,全面推动各项检察业务科学发展。一是实行全程动态监督,保障规范办案和公正执法。案管部门通过统一收案、录入信息、出具文书和赃款赃物管理,对案件全部流程实行动态监督。通过统一受理和移送批捕、案件,对案件的管辖权、侦查、审查是否超期、案件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使侦查卷宗更加规范化,原来卷宗内存在的一些书证、讯问(询问)笔录、法律文书不规范等问题逐渐减少,保障了案件程序的顺利进行。设立专职网络监督员对采取强制措施、制作法律文书、案件定性定罪等实体进行同步监督。从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即开始跟踪监督。主要包括对本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及录入案件内容进行监管。发现即将到期案件,及时提醒办案部门,避免超期办案,通过监督,使网上办案中存在的法律文书录入不规范和录入不全面问题得到了改善。对外的所有法律文书统一由案管中心发出,掌握案件的动向。并且对不批捕、不的案件进行全程督查,以保证案件的质量。

(3)考评中心,考评中心的考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案件质量的 考 评 和 检 察 人 员 的 业 务 考 评 。开展案件评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修订完善案件质量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采取定期和集中评查相结合、抽查和必查相结合的方法,从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等方面对各业务部门审结案件进行综合质量考评。通过对业务部门各办案人所办案件的督查,使办理的案件更加规范化,原来卷宗内存在的一些法律文书填写不全面或不规范的问题还渐减少,保障了案件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抽查案件,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做进一步审查,保障了案件质量。

检察人员的业务考评主要是建立好、运用好检察官执法档案。执法档案是案管中心对本院的检察官的执法质量、执法作风和执法纪律进行检查、督察、考核、评议所形成的各种客观记载资料,是案管中心对事中检查和事后评查活动的真实反映。执法档案是案管中心对从事侦监、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监所检察、民行检察、控申等业务部门的检察官,每季度考评办案质量、作风纪律等相关信息,作为年终对检察官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从而为更好的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用人制度提供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周园,检察机关实行案件管理的现实意义和路径选择.法制与社会. 2010(9)

考察工作方案范文5

开封市检察院在学习外地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执法漏洞,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查缺补漏,制定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先后制定了《案件跟踪制度》、《举报接待工作规定制度》、《赃款赃物管理制度》等58项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其中制定的《开封检察机关精品案件评选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开封量化动态考核办法》等规定,很好地实现了目标管理与量化考核相结合、奖励机制与用人机制相衔接的动态管理机制,营造出一个竞争激励、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在对基层院班子现状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他们制定了《基层院检察长及班子成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和《基层院检察长工作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基层院班子成员工作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年度内,依《检察长考核标准》对基层院检察长进行年中、年度两次考核,总评出前3名予以表彰;依《班子成员考核标准》对全体班子成员进行年中、年度两次考核,总评出前10名予以表彰。考核根据具体内容和指标要求,分别采取考核对象自我综合评价、民主测评,与班子成员、中层领导和干警谈话、征询当地党委、人大等部门对“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的评价意见以及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综合进行,逐项计分。根据得分多少,为十个县区检察长和71名基层院领导班子成员,排出先后顺序。根据考核结果,市检察院党组集中研究,确认“一把手”不能胜任工作的,建议市委进行届中调整。班子成员不能胜任工作、不积极配合“一把手”搞好工作的,商请地方党委调离。对缺乏开拓进取精神、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内部闹不团结、执法不严、为检不廉的基层院班子及时商请地方党委进行调整,真正做到优胜劣汰,能者上,庸者下。

实施工作绩效考评两年多来,市院党组经与地方党委和组织部门协商,一个基层院检察长因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绩效考核排名未位被免去职务,并相继调整了4个基层院检察长和5个基层院的18名班子成员;对考核成绩在后2名的检察长和后10名的班子成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对严重缺职的班子及时进行了补充和加强,对超职数的班子进行了逐步消化。以上措施,进一步激发了队伍中干事创业的热情,树立了“看绩效、用干部”和“干事创业有奔头,碌碌无为没市场”的用人导向。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已形成了“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干给一级看”的良好局面。

为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先后推出了“选办制”和“速办制”。“选办制”是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由申诉人选择自己信得过的检察官办理自己的申诉案件,改变了以往申诉案件受理后由处室负责人分配给承办人办理的传统模式。在工作中,他们把检察人员的姓名、学历、照片、工作经历及专业特长通过版面和自己的网站向群众公布,方便了申诉群众的选择,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也促进了检察干警的工作责任心,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干警加深了理解,确实起到利民、便民、为民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他们又根据群众反映的申诉案件周期长、速度慢、效果差等实际问题,推出了“速办制”,即“受理不过天,立案不过三,审结小案不过半(月),大案不过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受到高检院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坚持创先争忧,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开封市党组将创先争优作为强力推进工作的载体。一是制定争创规划。市制定下发了《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争先创优规划》和《县、区人民检察院争先创优规划》,将5年内的争先创优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各部门均制定了五年内的具体争创目标及保障措施。二是大力表彰先进。评选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弘扬正气,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三是实施绩效考核机制。出台了《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将绩效考核情况与表彰奖励、职务职级晋升直接持钩。四是加强督导,狠抓落实。每月召开一次院务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检察长会,听取工作汇报,了解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全市上下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各项检察工作迈入良性发展轨道,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在创新机制上,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牢牢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有所成就。尉氏县院探索实行书说理性必革的理论与实践,通许县院实行涉检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在涉检上访案件的源头治理方面有所创新。近期高检院《检察工作简报》以转载。禹王台区院实行轻伤害案件调解听证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开封县院探索民行申诉案件“和谐调解”机制对新属间、邻里间无重大纠纷的民事案件,通过调解息诉,修复当事人之间遭到破坏的和谐关系,得到当事人双方的称赞。龙亭区院、兰考县院在法院、局、律师事务所建立检察院司行政申诉接待站,方便群众申诉,扩大案件案源。赢得各方众口称赞。禹王台区院、顺河区院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协会”拓宽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途径。逐步形成大预防的工作格局。金明区院探索公开答复举报人制度,在政法委、人大、法院、上级院有关人员参与下,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公开答复,开辟解决涉法案件新途径。

针对群众重复来访,越级上访等“告状难”问题,开封院积极推行了“首办责任制”,即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坚持“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这种责任制的实行,大大降低了重访和越级上访的次数,方便了人民群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察工作方案范文6

[关键词]侦查监督;考评制度;解读;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1)11-0186-04

孙 琴(1983―),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吉林长春 130012)

一、我国现行侦查监督考评制度解读

我国现行侦查监督考评办法取消了对不捕率的考核,对那些因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以及因刑事和解而撤销案件的情形排除在外,对捕后不诉仅仅考核法定不,酌定不则不再纳入考评范围。这些改革为我们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有力保障,并有利于实现侦查阶段案件的分流功能,即将不可能定罪的案件、将无辜之人及时分流出诉讼程序,省略后续的与审判程序,这不仅能够减轻刑事诉讼程序的成本,而且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及时回归社会。

虽然现行考评办法较之以往有很大改进,但仍存在以下缺陷:

(一)重办案工作,轻综合工作

侦查监督除了常规的办案工作,还包括很多综合性工作,而现行的考评办法仅仅考评办案工作。综合工作的开展能够保证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和动态,发现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总结推广有益经验,提高工作效果,突出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体现上级的工作意图,对全面推进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综合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着办案工作的依法、正确、有效进行。以往由各业务部门单独考评时?熏不仅参照考评办法考评办案工作,而且还会与平时的综合工作结合起来进行考评,如是否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或安排的工作、是否积极落实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项行动与工作调研等。因此,下级部门一般都能积极地完成这些工作。而现在的考评办法中没有体现对综合工作的考评,致使没有纳入考评办法中的综合工作开展不力,下级部门往往怠于完成这些耗费精力却不能体现成果的工作,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重实体处理,轻程序公正

现行的考评机制是一种结果评价模式,它只是评价了侦查监督部门的执法结果,与执法过程无涉,即只考核做了什么,不考核没做什么和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这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密切相关。但是,“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程序相对于实体更能让当事人以看得见的方式体会到公正的存在与否。如果在考评机制中不体现对程序的重视,对审查逮捕过程中存在的偏差、遗漏、甚至程序的违法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控,不对执法过程作出有效测评,便无法约束过程的正当性,很难引起检察人员对程序公正的重视。下面我用实务中的一些数字来说明这一问题。以 1997年刑诉法修改至 2006年十年间,江西省赣州市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逮捕的 23337人为例?熏程序瑕疵率为 47.55%。其中,不批准逮捕未说明具体理由的为 525人,占 2.25%;不批准逮捕未附补充侦查提纲的为 407人,占 1.74%;应当纠正侦查机关违法未纠正的为 136人,占 0.58%;应当追捕而未追捕的为 18人?熏占 0.07%;应当讯问未讯问的为 319人?熏占 1.37%。[1]该市检察机关的情况并不是个例,这在全国检察机关都是普遍存在的,即程序有瑕疵案件占很大比例,故程序公正更应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

(三)重办案数量,轻办案效果

检察工作的核心价值在于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检验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还是要看人民是否满意。衡量侦查监督工作的好坏不能单纯以办案数量多少为标准,而要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看是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维护公正。但是,现行考评办法中对有关指标的设计和分值安排不够合理,明显偏重于案件数量,体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与效果相统一的工作导向不够全面和充分。[2]以对立案监督工作的考评为例,首先,不区分各地的刑事案件发案基数,简单地以监督立案数和监督撤案数来评价一个地方的工作好坏。这使那些发案基数小、立案监督案源少的地方不得不办一些凑数案,影响了立案监督工作的严肃性;第二,以一个地方立案监督案件数的上升、下降比例衡量工作的好坏。其实,立案监督案件数的上升与下降与一个地方一段时期内的社会治安状况、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侦查机关的内部管理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立案监督数上升并不能客观反映当地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效果。相反,立案监督案件数下降,可能表明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使侦查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因此,这一做法过于简单、机械,不利于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以立案监督案件的最终量刑情况决定得分的多少。这一做法是不科学的。一是会使侦查监督部门不重视对轻刑案件的立案监督,而实践中全国刑事案件中70%左右都是轻刑案件,因此,监督立案的案件中轻刑案件应当占绝大多数。如果放弃了对这些案件的监督,势必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激化社会矛盾。二是监督一起轻刑案件与监督一起重刑案件付出的劳动基本是一样的,如果得分分值相差过大,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侦查监督部门只会抓重刑案件的立案监督,影响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全面、充分开展。三是因监督轻刑案件无论结果如何均不再加分,于是检察机关缺少动力去干这些“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可能监督立了案就不再往下监督,导致很多立案监督的案件,公安立而不侦、侦而不结。这既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威性,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为尽管犯罪行为有着性质严重与否、社会危害大小之分,但对于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来说,都是权利受损,都应当受到同等的对待和重视;第四,现行考评办法没有规定在立案监督中发现并移送公安人员或者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予以加分。但是,很多不该立而立或者该立而不立的案件,背后往往都存在着违法犯罪行为。《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规定,对立案监督中发现的涉嫌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涉嫌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应当分别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立案侦查?熏现行的考核办法中没有体现这方面的工作导向。

(四)重静态考评,轻动态监督

目前检察机关考评通常只有年终的考评,更多的是对工作的一个总体结果进行评价,是一种结果评价模式,它只是评估了检察人员的执法结果,与执法过程无涉,也不涉及具体办案环节的规范,难以发现具体问题,而很多案件单听汇报或看结果,案件质量是看不出来的,但只要翻看一下案卷,案件质量就能够看出来。“而且每次考评的时间跨度大,中间缺少阶段性考评,缺乏动态的、对考评过程的监督,对检察业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难以及时弥补。”[3]因此不要把年终的考评当作业务管理的全部和万能钥匙,它只是检察业务管理的手段之一。检察业务管理机制是一个系统,应当综合发挥各项管理手段(特别是动态管理手段)的作用。

二、构建侦查监督考评制度的原则预设

现行考评办法在保障执法质量、引导下级检察机关正确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那么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侦查监督工作考评制度呢?笔者认为,考评制度的设计应当体现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保障诉讼与监督制约的有机统一,因而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为了体现考评科学性、完整性、统一性的结合,侦查监督业务考评制度的设计,应当全面评价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各个方面。在关注业务工作的同时,绝不能忽视综合工作,既要重点突出,又要全面平衡,不仅要考核办案结果,还要考核办案过程。同时?熏考评体系、关键指标、权重的设计等都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合理设定。如对于审查逮捕这种被动性的工作我们就不能考核办案数量,而对于监督立案、监督撤案等体现侦查监督主动性的工作则可以考核办案数量;对于监督立案后判重刑的案件我们应予以加分,对于判轻刑的案件我们应同样予以加分等。以此来引导侦查监督工作人员依职权办理案件、强化侦查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二)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司法工作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手段,人民利益的最有力保障,对于民主、法治的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都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工作,不仅要追求权威的法律效果,更要注重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具体到侦查监督工作就是将执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起来,不能因片面地追求法律效果而对社会稳定产生潜在威胁,更不能因执法不当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引发群众上访、、社会舆论关注等。2005 年至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案件266万件413万人,批准或决定逮捕240万件369万人。年均办理审查逮捕案件66万件103万人左右。约有88%的公诉案件,被告人是在批捕在押的状态下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占逮捕总人数的52%,判处缓刑以下刑罚的占21%,捕后判轻刑比例合计在70%左右。①这些案件很多都属于可捕可不捕的。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过法院的判决,效果并不理想。如一些轻伤害案件,侵害人和被害人愿意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和解,说明双方已经消除仇恨心理,矛盾也已经基本化解,此时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已经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反而可能使矛盾激化,留下不稳定隐患。如果我们没有严格地把好批捕这一关,轻易地动用了强制措施,而对不捕设立严格的比率限制,对捕后撤案、不诉等不加区分的严格限制其适用,最终只会导致本无必要适用刑罚的人被处以刑罚,使其终生带着犯罪的头衔,并对被害人、甚至整个社会产生仇恨和抵触情绪,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极大。这既违背了刑罚的目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4]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如何防止法律制度固有的风险转化为人为的风险乃至危害,应当成为检察人员的重要行为指针。因为“司法的根本任务,就是依照法律和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风险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一是,是否严格执行了法律和政策;二是,是否化解了社会矛盾;三是,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四是,是否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这既是司法风险的来源,也是司法风险的实质评估标准。”[5]因此,案件的办理如何控制和减少“引发社会无序的风险”,也应当成为侦查监督业务考评制度中的指标。

(三)数量与质量相结合原则

在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上,是强调“又多又好”,还是“又好又多”。首先要明确强调,“又好又多”更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是说要把办案质量放在首位,在此基础上再看办案数量,有质量的数量才有力度。[6]过去我们一直比较重视办案数量,这在工作初期可以理解,但是随着侦查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仅仅偏重案件数量,已经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应客观看待案件数量出现的波动,更加注重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因为质量才是侦查监督工作的生命线,才能体现出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文明的形象,否则执法力度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出现负面效应。

(四)合规律性原则

侦查监督业务考评中的合规律性是指各项考评指标的设定应当符合侦查监督工作的客观规律和人的认识规律。一方面?熏考评指标的设定应符合侦查监督工作的客观规律。侦查监督工作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并逐步查明真相的,因而以后一个环节否定前一个环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现在的考评指标,也规定了捕后撤案率、捕后不诉率、捕后判无罪率等指标,这些指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果片面追求这些指标就不符合诉讼过程的客观规律。另一方面,考评指标的设定也应当符合人的认识规律,从立案到审判各个阶段的证据标准是逐渐提高的?熏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证据的变化等?熏办案人员对案件的认识也会有所不同。但是?熏我们又不能完全以后一阶段来否定前一阶段,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就错案而言?熏除少数徇私枉法、有意违反法律的情况外?熏大多数疑难案件?熏其在法律的适用和事实的认定上都存在相当大的模糊性?熏即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熏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是关于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的认识问题。如果将认识问题当作错案追究?熏只会造成检察官独立性的丧失?熏使得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所应当具备的客观中立性受到较大影响”[7],也不符合人的认识规律。

三、侦查监督考评制度之构建

结合上述笔者构建侦查监督考评制度的原则预设,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现行考评办法,以体现侦查监督工作实体与程序并重、数量与效果并重的价值追求,真正发挥考评对工作的正确导向和激励作用。

(一)引入程序瑕疵标准,体现程序正义

将来我们应更加注重执法规范化建设,而不仅仅停留在对数字的关注。只有保证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才能保障逮捕措施适用的正确性,所以必须引入程序瑕疵标准。可以考虑将以下情形纳入程序瑕疵范围:(1)审查逮捕超办案期限的;(2)对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3)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的;(4)被害人陈述未依法排除而予以批准逮捕,但尚未造成错捕的;(5)不批准逮捕而没有说明理由的,或者需要补充侦查而没有向侦查机关送达补充侦查提纲的;(6)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而没有讯问的;(7)法律规定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等。同时,除了将错误逮捕作为显著质量标准之外?熏错误不捕、逮捕质量有缺陷等隐性质量问题也应考虑纳入评判逮捕案件质量的视野,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所要求的。

(二)注重案件效果,强化监督质量

首先,要正确看待立案监督数的升降,把考核立案监督数的升降与考核当地发案数结合起来,与考核群众对有案不立、违法立案、应当监督立案而不监督、应当监督撤案而不监督等的投诉数结合起来,不应一味地追求立案监督数的上升,而应考核立案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其次,合理设定立案监督案件的加分分值,对于判轻刑的也应予以加分,对于判重刑的予以合理加分,避免现行考评办法对判重刑的监督立案案件加分过多乃至远远超过基本分而导致分值设计严重失衡的问题。以确立考核对检察人员的正确导向作用,即在突出监督重点的前提下,关注小案,认真对待所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个案件。再次,对于在立案监督中发现涉嫌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予以加分。这可以有效激励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深挖“有案不立”、“违法立案”背后的违法犯罪线索,是强化立案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最后,应客观看待捕后撤案率、不诉率、判无罪率等指标。导致捕后撤案、不诉、判无罪的原因很多,可能是证据发生了变化,可能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可能是控审双方认识分歧,也可能是两高司法解释冲突,甚至不能排除法官的可能。对于捕后撤案、不诉及判无罪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更新考评办法,实现动态管理

应当将动态的与侦查监督权运行相配套的办案质量考评制度和检察业务督察制度?熏与静态的、传统的年终业务考评机制相结合,通过对侦查监督权的动态监督?熏促使对所有刑事案件均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熏充分体现出形式理性和正当程序的精神?熏以保障法律赋予的各项侦查监督权正确有效实施。[7]一些检察机关建立的检察业务运行定期分析研判机制是对这方面的一个探索,即以定期召开检察业务运行分析会议和月度通报、专题研判为主要载体,对一个时期内各级侦查监督部门执法办案情况进行准确分析研判,包括办案力度、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办案效果,以及干警文明执法、廉洁自律等情况。通过数据统计、比较分析,研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的对策建议等。

注释:

①文中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刘慧玲2011年所作的报告:《现行逮捕羁押制度的问题与完善》(2011,山西太原)。

[参考文献]

[1]钟箐,陈娟娟.逮捕质量考评体系的定位思考――以逮捕质量实证分析与宽严相济为视角[J].人民检察,2008,(2).

[2]崔伟,李强.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业务考评制度[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2).

[3]崔伟,满铭安.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人民检察,2010,(10).

[4]南明法.检察机关绩效考评应遵循的原则[J].中国检察官,2009,(4).

[5]莫纪宏,谢鹏程,孙春雨.检察机关如何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J].人民检察,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