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例6篇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1

㈠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深刻领会党的十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围绕生态省和“福地”建设,创新思维、创新方式,以更高要求推进林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㈡突出学习宣传宪法。认真学习宣传《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㈢切实加强林业重点法律法规宣传。继续大力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助推林业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

㈠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丰富领导干部学法内容,努力提高林业各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学习宪法的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能力。

㈡加强机关干部学法用法。进一步加强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文化建设,继续落实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履职和为民服务的水平。

㈢加强林农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台、宣传图册等方式,向广大林农广泛宣传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森林防火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林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涉林矛盾纠纷的能力,增强林农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

三、创新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

㈠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按照“精心设计载体、加强分类指导、坚持面向基层”的要求,推动“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

㈡做好各种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利用“植树节”、“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开展宣传活动,在“12.4”宣传活动期间组织林业系统的年度普法考试,采取以案释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四、加强法制宣传体制机制建设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2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3

一、抓林业站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林业形势教育活动、作风建设和创建“文明窗口单位”活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典型案例及相关技术知识,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推进镇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做坚实保障。

二、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各项林业生产任务。今年县政府下达给我镇的营林生产计划中,其中造林任务是1739亩,完成1938.5亩,占计划的111.5%;迹地更新任务1539亩,完成1733.5亩,占计划的112.6%;中幼林抚育任务600亩,完成1800亩,占计划的300%;四旁植树任务1.0万株,完成1.578万株,占计划的157.8%;新发展茶园计划500亩,完成650.5亩,占计划的130.1%。

三、落实分片负责制,做好森林防火和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镇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的实施方案。为此,林业站根据全年每个时期的森林防火形势,及时做出防火工作建议,积极配合落实相关的政策法规,做好防火工作。同时,为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采伐林木,保护森林资源,林业站实行分片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从林木采伐设计开始,全程监督,伐后验收打印为止的有关责任事项,并与相关人员签订《预防职务犯罪目标管理责任书》,在此基础上,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操作,无出现滥采、乱挖、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圆满完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四、做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管好护好生态公益林。我镇拥有以粗加工为主的主要方式的几十家竹木加工企业,森林防护和管理任务及其繁重。面对众多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林业站积极组织人员不定期的对一些小额案件进行查处打击,主动及时地向县林特局领导汇报重要案件,配合森林警察大队进行调查取证,有效的提高了案件的查处率。建立“镇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和“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监管领导小组”两套领导班子,加强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完成补偿资金的发放工作。组建专职护林员队伍,整顿半专业化消防队,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和扑火工作的力度。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4

2001~2009年,他在省住建厅领导下,紧密结合省政府的各项部署,抓住机遇,不断完善和提升自我,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跨越式发展。他的名字家喻户晓――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为政府当好参谋,为大项目落地护航

谈到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这些年工作重点时,张晓艳院长说:“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始终围绕省委、省政府和省住建厅的工作重点,做好全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研究规划,围绕《城乡规划法》的进一步实施,为全省提供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划支撑和保障。近期,我们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研究,科学地做好‘百镇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完成全省的各项规划任务。同时我们要继续做好林业、煤矿棚户区改造、城市廉租房建设、农村泥草房改造和村镇基础设施规划与设计工作,为政府当好参谋,为全省服好务。”

为政府当好参谋一直是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核心工作。

为了给政府当好参谋,为大项目落地护航,张晓艳院长特别注重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狠抓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法,组织中层骨干设计人员到发达地区先进单位调研学习,认真总结他们的经验,取长补短,创新机制;请国内、省内专家讲课,评审规划院的设计成果以提升自身的设计水平;与省内外、国际设计单位合作,先后与北京中国城市规划院,上海德国ECS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大连、中山、东莞规划院,上海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长春市地理研究所等单位交流、合作,不仅提高了创新能力,学习了先进经验,更重要的是提升了保障政府大项目落地的护航能力。

不仅在能力上,在实践中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更是将保大项目落地落到了实处。如在“五路安居”工程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中,他们对“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高度重视,组织院内相关人员认真领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组成专家队伍,先后赴松原市进行现场勘察,详细调查了解情况,回来后又组织人员进一步参与松原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实施方案的研究,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在报告编制的过程中,院里多次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交流和修整,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肯定和评价。

2009年,研究院还承担了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蛟河市国家试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以及敦化、临江等市(县)城镇规划10项;承担农安县杨树林乡东白村部级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规划及长岭县太平川镇、永久镇柳蒿村、新安镇双榆树等省级试点村规划21项。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所取得的成绩,为他们赢得了多项荣誉。2001~2007年共16次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建设厅授予“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其中2002~2003年被国家建设部授予“文明服务示范窗口”;2001~2004年被省政府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2005年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第一设计所被团中央、建设部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第三设计所被吉林省直属机关团工委授予“青年文明号”等8项荣誉称号;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第四设计所被团省委授予“全省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

人才工程常抓不懈,五路安居工程显神威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是规划设计单位,其技术含量要求很高,对人才的渴望是张晓艳院长梦寐以求的事情。“市场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张晓艳院长如是说,她深知经济效益的提升需要人才保障这个道理。

发现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是企业成功的关键。实现“人才兴院,人才强院”的战略目标,必须吸引人才、保护人才、培养人才。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才整体素质为基础,以重点专业、优势学科合理配置为先行,以机制创新为突破口,逐渐探索出一条适合人才能力发挥和留住人才的绿色通道,使重点专业的科研、设计人员安心工作,让他们在工作中实现自身的价值,使全院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得以稳定,技术水平逐步提高。张晓艳院长用真心、用事业想方设法留住人才。首先,在生活中多关心、多理解、多呵护,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在感情上把他们留住;其次,在工作中给他们一定的空间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给他们适合自身的岗位和职位,用事业留住人才;第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改善不合理的分配制度,让有能力、贡献大的员工得到他们应得到的报酬,用合理完善的制度把人才留住。研究院不断改革人才创新机制,员工队伍不断壮大,同时,通过各种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几年来,先后有70多人次参加国内外考察与调研,参加国内培训达150多人次,外部拔尖人才每年都在引进,而且人才涌进势头逐年向好。

为了储备人才,更好地打造人才梯队,张晓艳院长经常亲自带队到全国各地的大专院校选拔优秀人才,其中不乏规划、建筑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甚至有能力、专业对口的中专生也成了她的选择。一经选中,张晓艳院长实行双向选择原则,要求被选中的本科生、研究生到本院实地考察,不管对方愿意不愿意在本院工作,其往返路费全部由院里承担。

完善的人才机制也给研究院带来了高额的回报。院里本着“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促发展,以科技进步创同行业一流”的办院宗旨,积极组建老、中、青三代相结合的科研设计队伍,凭着过硬的技术和良好的信誉先后打开广东、辽宁、内蒙、、四川、上海等多个省、市、自治区规划设计市场,完成了包括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旅游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市政工程设计3000余项,获得省、部级各等级优秀设计90余项;工程设计百余项,其中有大中型的小区住宅设计、工业项目、公建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等,市场份额越来越大。

2006年,吉林省突出围绕解决住房难题,先后实施了城市棚户区、煤矿棚户区、农村泥草房和林业棚户区改造、城市廉租房建设等“五路安居”工程。截至2008年底,已有上百万户困难群众、城市居民住上了新房或改善了居住条件,其中包括55万户城市居民住进了新房,9.62万户煤矿棚户区居民和18.8万户农民改善了居住条件,为23万户城市低保住房困难的家庭发放廉租房租赁补贴。国有重点林业局开工建设了30万平方米回迁房。

2006年4月至6月,张晓艳院长带队往返于长春与白城之间,积极地为白城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调研辛勤工作。2006年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同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与吉林省开发银行就吉林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前期工作多次沟通,在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有效督促和积极参与下,吉林省开发银行于2006年8月批准50亿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随后,张晓艳院长组织各专家对全省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并承担了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煤矿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设计500余项。同时,研究院还参加了延边州、长白山管委会、白山市、辽源市、通化市等地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在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和棚户小区规划过程中,受到省政府及各市级政府的称赞。

2009年,研究院承接总体规划10项、村镇体系规划6项、“百镇”规划32项、专项规划8项、详细规划9项,林业棚户区住房设计8项(总建筑面积80万m2)、煤矿棚户区住房设计9项(总建筑面积近100万m2)、单体建筑设计23项、市政工程10余项、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还圆满地完成了四川黑水县高中、雁江中学、福利院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现场服务任务。

新农村建设屡建奇功,百镇工程再传捷报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研究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几年,他们先后承担了农安杨树林乡东百村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规划及长岭县太平川镇、永久镇柳蒿村、新安镇双榆树村等省级试点村镇规划21项,组织设计人员认真细致分析当地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条件,真正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本质内涵和发展要求贯穿到每个设计项目之中,同时,他们还承担了公主岭、伊通、辉南、乾安等市(县)级工作集中区规划22项。

2009年11月,吉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场会暨启动“百镇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动员大会在辽源市召开。会议明确,吉林省将从2010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省选择基础相对较好、人口相对集中、空间布局相对合理、辐射带动作用较强的1000个示范村,集中力量,重点建设,强化基础,完善功能,带动周边村屯发展。到2012年,示范村基本完成阶段建设任务,村集体经济稳定在10万元以上,农村人均纯收达到7500元,年均递增12%以上,使这些示范村成为连接城乡、辐射周边、功能完善的新型农村社区。到2020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5万元以上,年均递增10%以上。

吉林省原省长韩长赋强调,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规划,以示范的千村为重点,坚持规划先行,有计划地推进,着力发展农村经济,巩固壮大传统优势产业,积极谋划培养新兴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先行,有计划地推进”,这正是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的“份内”工作,将在“百镇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中将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到目前为止,这些工程中有2/3的规划设计的重任落到了他们身上。谈到责任,张晓艳院长自信地表示:“在‘百镇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中,我们将唱主角,为这项工程布局好、规划好,形成特有的建设特色,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而光荣的使命。我们一定让领导满意,让千万个村落的百姓满意。”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高原地区;工业原料林;采伐设计;建议

1 广西省高原地区工业原料林概况

1.1 工业原料林

广西省位于我国华南地区,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热量丰富,雨量充沛,雨热同季,年均降雨量在1250~1750毫米之间,全区适宜发展工业原料林,且种植面积大。广西省应科学开发、充分利用自身优越的自然条件和丰富的林地资源,积极开展工业原料林建设,实现广西林业高产、高效、优质可持续发展之路,逐步实现广西林业跨越式大发展。

工业原料林是指为供应林产工业、造纸业、制胶业等工业强企业用木质原料而人工营造并定向培育的森林和林木,属于商品用材料的一部分。

1.2 广西省西林县林业概况

广西省百色市西林县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西端,地处桂、滇、黔三省(区)结合部,属于云贵高原的余脉区域,属于典型的高原地区。全县总面积3019.58平方公里,占广西总面积的1.28%。西林县辖区地势起伏,气候温润,具有发展林业优越的自然条件。全县林业用地占县境总面积的81%,现有森林153.22万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50.75%,森林蓄积量730.32万立方米。

2006年《西林县集体林区工业原料林规划认定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真实统计全县集体林区总面积为239855.1公顷,其中:林业用地193484.7公顷,有林地159782.6公顷(包括用材林100251公顷,防护林24967.4公顷,特种用途林1198公顷,薪炭林6391.7公顷,经济林26841.2公顷,竹林133.3公顷),疏林地645.6公顷,灌木林地18271.9公顷,未成林造林地1727.6公顷,苗圃地22.9公顷,其他林地13034.1公顷。

《报告》对发展工业原料林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和森林资源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探讨,重点分析发展工业原料林的方向和布局,培育目的和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县集体林区现有马尾松、杉木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规划。全县集体林区公益林33273.5公顷,商品林160211.2公顷,其中马尾松11382.3公顷,杉木19839.5公顷。规划认定为工业原料林总面积6912.4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3.6%,占商品林面积的4.3%,其中现有工业原料林面积850.1公顷(速生桉面积850.1公顷,占工业原料林面积的100%);马尾松林面积6062.3公顷,占马尾松总面积1.2%,占工业原料林规划认定马尾松总面积1.2%;杉木林5931.1公顷,占杉木林总面积的29.4%,占工业原料林规划认定杉木总面积29.9%。规划认定布局比较合理,规划认定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2 工业原料林采伐设计出现的问题

2.1 工业原料林采伐设计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特别是以木材为原料的工业的迅速发展,林木需求量不断增加,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开展工业林建设,特别是一些高原、山区县域,由于经济相对落后,为求经济迅速崛起,盲目、无序、大面积种植工业原料林,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极易引发各种地质灾害。加之对工业原料林的建设规划设计不规范、不合理,缺乏对全县地质结构和自然条件的掌控,规划设计人员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有限,国家对工业原料林的政策不完善,很难起约束限制作用,只是出台相关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通知的报告,笼统而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和约束措施,致使工业原料林采伐设计中出现诸多问题。

2.2 工业原料林采伐设计中出现的问题

2.2.1 工业原料林采伐设计保守 我国工业原料林发展时间尚短,各项国家政策和工业原料林采伐设计规范还不健全,西林县在制定林业发展思路上有较大的创新,但从工业原料林的发展、总体规模和生产经营来看,人们的思想观念还不够开放,不敢放手一搏,工业林发展速度较慢,规模偏小,专业的林区经营管理人员缺乏,不能形成有效的生产、经营管理和销售一条龙模式,另外,由于发展工业林的投入较大,而大多林区属于集体所有制,风险投资较大,群众积极性不高。

2.2.2 工业原料林的资金、更新造林的速度和力度明显不足 建设工业原料林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是一个相当大的系统工程,而对于高原地区和其他欠发达的区域,开展工业林建设,资金是面临的主要难题;缺乏有效的政策扶持和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不能开展有效的社会集资、融资和招商引资,市场工业木材价格不稳定,致使工业原料林生产经营的资金链条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工业原料林建设的规模和发展的速度。另外,由于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很难形成工业原料林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资金问题不能有效解决,更新造林的速度和力度大打折扣,特别是在工业原料林十分紧缺的情况下,如果单方面滥砍滥伐,很容易造成山区局部水土流失,增加地质灾害发生的概率,不利于后期工业原料林的稳步发展和提升。

2.2.3 工业原料林规划设计混乱,相关政策不完善,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由于高原地区经济欠发达,对区域整体规划和局部规划图纸及说明简单扼要,不能有效的反映实际的自然条件和地质特征,为工业原料林的规划设计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缺乏针对性强、可操作性的全区科学规划指导纲要,各地区按自己的意愿各自发展,工业林规划设计混乱,很难形成区域性的产业发展凝聚体和强势的产业结构链条,加之无序的规划设计,盲目的过度生产,使区域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人为破坏。

2.2.4 工业原料林的规模较小,综合利用率偏低 大部分林业生产企业规模较小,经济效益差,生产工艺和设备技术相对落后,经营管理水平偏低,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偏低;由于工业原料林采伐设计不合理,造成林区林木的生长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工业原料林的规模和经营管理的提升。另外,由于工业原料林的规模较小,且大多是就近消化,没有大量工业原料林的外运,因此,市场上的工业原料林只能维系短时间的需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工业原料林供不应求的局面,特别是工业原料林的种植管理周期和费用都较普通林区高,很难开展科学、规范的规划设计,特别是大规模工业原料林区的规划设计。

3 工业原料林采伐设计对策

科学规划设计工业原料林。工业原料林的规划设计必须依托区域的地质和自然环境,并结合区域的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并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工业林的规划设计纲要,进行科学的规划编制,并通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审核。广西西林县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特别是地处云贵高原的余脉区域,利于工业原料林的种植,政府应积极开展林区规划,统筹城乡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林区规划设计指南,便于资源综合利用和优化互补。

积极开展多元化造林工程。政府应通过开源节流,招商引资,积极推动区域工业林建设,并采取林区整体转让、合作造林、订单林业等多种途径,提高区域林木的产量和资源利用率。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规范,积极加快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力度和深度,并逐步实现林木采伐的转变。工业林企业应采取多通道融资,并充分利用世行贷款和民间资本,为工业林产企业提供动力,积极调动和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潜力,并开拓市场,科学经营,做强、做大区域的林产业链。政府部门应积极制定扶持措施,改善招商投资的环境,并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深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决定》及自治区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快区域林木产品的发展。

逐步完善工业林规划设计的法律规范。只有进行明确的法律指导和约束,才能开展科学、有效的工业原料林的规划设计,地方林区政府部门应根据区域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业林区规划设计指南,既要求科学规划工业林区,又要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并依法保护林区企业的合法权益,并科学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并大力宣传工业林区建设的法律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逐步提升群众的环保意识。

科学引进优秀人才。西林县政府通过制定各种优惠和福利政策,积极主动的吸引经营管理人才,提升林业投资的软环境,并加大本地林业人员的培训和技能强化;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充分发挥企业的集约化优势,积极开拓市场,捕捉商机,与时俱进,逐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工业林规划设计规范,确保工业林建设的可持续性。

4 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对林木的需求不断加大,发展工业原料林成为地区经济快速崛起的捷径,然而由于我国区域性差异较大,工业林规划设计政策不健全,加之无序盲目的采伐,特别是在高原地区,工业原料林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恶化了区域的生态环境,增加地质灾害的风险。因此,针对工业原料林的发展,国家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约束管理,强化林区的规划设计,特别是高原区域,确保当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福利一方,造福人民的工业原料林规划设计,确保经济增长和生态平衡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裴安道,李艳.由广西工业原料林建设引出的思考[J].广西林业,2006,(05).

[2] 伍荔霞.我区打造林业产业强省[J].广西林业,2006,(03).

[3] 金大刚,粱梅华.广西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建设现状及对策[J].中南林业调查规划,2007,(01).

[4] 彭文胜.浅谈广西发展速生丰产林的经验与对策[J].广西林业,2003,(05).

林业行政工作计划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机遇,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林业生态省的重大决策,突出重点,点面结合,确保实效,继续实施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林业产业工程,重点突出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村镇绿化工程、环城防护林和城郊森林建设工程,圆满完成林业生态省建设年度任务。

二、建设任务

(一)营造林。全省安排造林任务637.7万亩(其中:国家预安排我省造林任务195万亩,外资造林77万亩,我省安排造林任务365.7万亩),森林抚育和改造工程任务283.4万亩。

(二)育苗。全省安排育苗计划35万亩,其中:择优扶持优质种苗基地2.0万亩,培育优质苗木7200万株。

三、安排原则

(一)营造林计划安排原则。2009年全省营造林规模按《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任务的24.5%安排,规划的8个林业生态工程和4个产业工程全面实施,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中的生态移民工程、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城市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中的城市建成区绿化暂不安排。产业工程统一按《规划》)任务的25%安排。

(二)投资安排原则。2009年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继续实行“以奖代补”,奖励(补助)标准不变。只安排国家、省级、外资项目所涉及的生态建设工程投资额度。

(三)重点工程安排原则。除国家扩大内需、外资造林、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配套造林及向国家申报的2009年造林项目直接由省安排到县外,其余任务由各省辖市按照规划工程量大小、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和县域经济发展状况确定2009年林业生态建设工程的任务量并安排到县(市、区)。各省辖市将安排意见上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据此安排建设任务。森林抚育和改造工程优先安排2008年林业生态省建设经省级验收合格的生态能源林工程、生态廊道网络建设工程、村镇绿化工程中的人工造林面积。

四、建设重点

2009年,重点安排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任务,适当安排产业工程、支撑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在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中,突出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村镇绿化工程、环城防护林和城郊森林工程3个重点,适当安排其他工程建设规模。营造林工程重点安排在宜林荒山荒地和沟河路渠四旁隙地。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营造林计划。各级林业部门按照《规划》已将2009年营造林计划全部落实到县(市、区)(见附件1),要严格按照营造林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各项目作业设计按隶属关系报有关单位,经组织专家审查批复后实施。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施工、验收。环城防护林、村镇绿化、生态廊道网络体系建设3个工程,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规划》宽度为限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落实建设资金。完成2009年林业生态省建设任务需国家和省本级投资236700万元。预计国家安排我省林业建设投资140380万元,利用外资37280万元,省本级投资59040万元。各省辖市、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政〔2007〕81号)的要求和省下达的2009年度林业生态省建设任务,调整投资结构,足额落实林业生态省建设资金。同时,要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等措施,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

(三)实行以奖代补。把林业生态省项目资金安排与规划实施情况和验收结果挂钩,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奖励资金。省安排的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按照《2009年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省级重点生态工程奖励标准》分阶段兑现工程奖励资金:省级财政林业预算支出确定后,按省下达的计划任务拨付工程奖励资金的50%;省核查(稽查)合格后,拨付全部工程奖励资金。工程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严禁挪作他用。林业生态省建设急需的优质用材林、生物质能源林、珍稀濒危树种、优良乡土树种和优质经济林苗木的培育,根据繁育成本,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择优扶持。对高标准完成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将在下年度的营造林任务安排上给予倾斜。对核查结果符合规划要求、达到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意见中的奖励标准及时兑现工程奖励资金。对核查结果不符合规划要求、达不到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削减直至取消工程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