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范例6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 兼职律师 聘用 双重劳动关系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建立了兼职律师制度并保留至今。伴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国家已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双重劳动关系。无论是律师法规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还是国资所,兼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聘用关系,将面临双重劳动关系带来的风险,但目前业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在聘用兼职律师开展执业活动中,应对兼职律师可能对律所带来的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应当进行充分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律所运行安全,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国家劳动法律制度的变化的视角,审视我国兼职律师与律所之间的劳动关系,抛砖引玉,分析律所可能存在的风险,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我国兼职律师的产生和发展

据相关资料显示:至2010年,我国的律师人数已经达到20.4万人 。作为与专职律师、特邀律师共同组成我国律师大军的兼职律师,始于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脱离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规定,并通过司法部1984年、1986年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兼职律师制度和特邀律师制度。

近年来,尽管我国业界对于兼职律师的存废存在争议 ,但兼职律师并未像特邀律师一样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在争议中前行,在发展中壮大。我国的兼职律师制度,借鉴了美、日等国模式,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并辅之以司法部的行政规章保留下来。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肯定并保留了兼职律师制度,同年11月司法部了《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并且同时废止了1984年、1986年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新的管理办法对兼职律师制度进行了调整,将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范围明确限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尽管兼职律师在律师人数中的比重不大,但随着人数的逐步增长,已成为我国律师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国家法律层面确认双重劳动关系对于兼职律师制度的影响

由于“劳动合同(为)私法主导兼具公法的性质。劳动合同的公法性质一方面是以劳动合同的私法性质为基础且在劳动合同的私法基础上萌生的,另一方面,劳动合同的公法性质是劳动合同的私法性质的一种补充和保障。” 近年来,我国立法界的基本认识是:劳动法具有显著的社会法属性;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独立于民事和行政之外的劳动法律关系。委员长在2001年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并将社会法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法的分配性司法原则,确定了整个社会的一般安全要求,通过立法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

即使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中并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所反映出来的是劳务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也并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所反映出来的并非法律完整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需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赔偿金等,与劳动关系有着天壤之别。

但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由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裁判依据效力地位,从而在法律制度上公开肯定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长期以来,业界普遍认为兼职律师仅与原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兼职执业的律所并非劳动关系。新《律师法》第十二条“经所在单位同意”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确兼职律师的兼职人员属性,对律所而言,兼职律师并非属于律所聘用的专门人员。然而,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通说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岗位和条件,劳动者付出劳动并获得报酬,双方之间为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是劳动关系。全日制的兼职律师,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法律特征,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必然形成双重劳动关系。

在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劳动者既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之间也存在第二重或第三重劳动关系,涉及社会保险的缴纳、工伤事故赔偿、新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支付等方面,对新用人单位都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新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或义务。 在法律确立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律所对其聘用的兼职律师,需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其作为律所聘用的员工平等地对待和保护,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将给律所带来管理运营成本的增加,更增加了律所管理运营的变数和风险。兼职律师一旦与律所之间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则必将对兼职律师的管理从认知、理念以及管理制度的创设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三、兼职律师双重劳动关系给律所带来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早已将律师法规定的合伙、个人、国资律师事务所明确纳入用工单位范围。无论何种性质的律所,均面临着兼职律师双重劳动关系所带来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报酬提成与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等各个方面。具体反映在:

(一)双倍工资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律所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兼职律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兼职律师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律所向兼职律师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律所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兼职律师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

(二)报酬提成与最低工资保障

兼职律师一旦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则必然受到劳动基准法的约束。如最高工作时间制度、休假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制度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兼职律师来说也是适用的,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应该集中在报酬提成与最低工资保障的风险,原因在于绝大多数律所对兼职律师的报酬实行与业务创收挂钩的提成方式,而通过提成获得的报酬如低于最低工资时,应当补足差额。

(三)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是其基本权利,兼职律师与律所建立了劳动关系,当然应当有权要求律所为其缴纳有关保险费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且不论该兼职律师是否已经在原工作单位享受了社会保险待遇,律所均不得免除该义务。只是现实的问题在于:目前实践中是不允许双重社会保险关系的,而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具有唯一性。 这将给律所带来“不买不行,买又买不了”的两难境地。

(四)工伤赔偿

兼职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先,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法律的强制规定;而对于兼职人员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问题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涉及,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律所负有对兼职律师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承担其在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

(五)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及赔偿,亦即解聘偿付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以及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下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律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兼职律师,负有支付补偿金的义务,且不论该兼职律师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是否存续,是否已经领取过预案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毕竟,在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是有权在被解雇时获得双重经济补偿的权利的。

此外,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六)其他责任

1.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损害原用人单位利益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表现在违反劳动义务、忠实义务及忠实义务派生出来的保密和竞业禁止约定义务等方面,法律对劳动者违反其义务并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赔偿责任区分情况,规定违反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的赔偿责任由劳动者承担,仅属于劳动者违反劳动义务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新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新用人单位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对于某些重要或特殊岗位的劳动者,负有对新用人单位保密义务的人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支付补偿金的义务。

四、律所应对应对和解决兼职律师双重劳动关系的策略

当前,面对兼职律师可能形成双重劳动关系的客观现实,律所应结合自身实际和法律规定,围绕低成本和高效益的管理目标,积极探索和研究应对和解决的策略,找出最佳的解决方案,从而有效避免或减少因兼职律师双重劳动关系带来的各种风险,以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律所安全运行,维护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律所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律所应当区分兼职律师的不同情况,分析研究并重新定位律所与每一名兼职律师之间的工作关系,进一步厘清是劳务关系、非全日制用工还是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兼职行为均被视为双重劳动关系,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兼职行为一般是按照劳务关系来对待和处理的。 兼职律师与律所之间的工作关系,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大于劳动关系,基本等同于用工关系,而用工关系中又包含了劳务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劳动关系等。因此,律所应当区分兼职律师的不同情况,认真清理,分析研究并重新定位律所与每一名兼职律师之间的工作关系,进一步厘清是劳务关系、非全日制用工还是劳动关系。准确把握和运用劳务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用工形式,并与律所的管理制度相配套,尽可能避免将聘用兼职律师而形成的用工关系确定为劳动关系,从而避免和减少双重劳动关系的风险。

(二)谨慎对待“四类人”,对具备聘用条件和考核标准的兼职律师,按全日制员工对待,纳入专职律师系列统一、规范管理

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双重劳动关系的确认,系根据劳动者身份不同而分层划分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身份论”, 兼职律师中属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四类人”的,应谨慎对待。只要属于该四类人员的兼职律师,凡不符合律所的聘用条件和考核标准的,最好不再聘用;如不符合律所的聘用条件和考核标准需继续聘用的,应按全日制员工对待,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纳入专职律师系列统一、规范管理。

(三)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尤其是对建立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兼职律师,应认真落实与律所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的劳动条件和各项待遇,避免和减少违法用工成本的增加

根据前面的风险分析,在律所的用工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对建立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兼职律师,应认真落实与律所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的劳动条件和各项待遇,避免和减少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报酬提成与最低工资保障、社会保险、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等各个方面违法用工成本的增加。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范文2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落实 影响 浙江省中小企业

为了规范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在坚持《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基础上,不仅对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而且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不少变化和调整。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有以下的突破:

1.扩大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劳务派遣这种新的用工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2.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进行了限制。

4.确立了劳动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新的用工形式,完善了集体合同制度。

5.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条款,增加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等条款。

6.规范了社会保险等福利方面。

二、劳动合同法的落实情况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浙江省各企业都采取了应对措施。调查过程中,我们主要对宁波数家公司进行了访问调查。根据问卷统计及实地了解,我们将浙江省中小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状况总结如下:

1.部分企业已开始有意识地实施《劳动合同法》

以宁波万安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宁波万安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单位是一家拥有800多名员工的中小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公司与员工的合同签订率由以前的31.2%上升到了79.4%。80%的在职员工表示,企业有为他们办理过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只有小部分人员由于一些特别原因而没办理。这一小部分人中大多数是外来工作人员,由于保险制度的不完善,他们回老家后社保将不再能继续,因此这一部分人宁愿向企业拿更多的工资而不想要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覆盖面还不尽如人意

尽管有些企业的实施意识比较强,但更多的中小企业仍没有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有效实施,而是有意识地去进行规避。

以宁波豆制品厂为例,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款没有很好地实施,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员工进行投保这一条款,此公司并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实施,保险覆盖率仅为13.4%。

另外,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够也是很多企业没有妥善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原因。调查显示,70%多的劳动工作者表示听说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但大多数的劳动工作者没有认真看过《劳动合同法》,对于新法的认知处于初级阶段。还有一部分员工则根本就不知道有《劳动合同法》。

三、《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分析

1.短期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可能对于企业在最开始阶段会有一定的冲击,企业本身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不熟悉,加上《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之间的不同点,在最初阶段,企业必定要有一段适应期。对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增加了他们的用工成本。

1)社会保险费用增加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原来多数地方社保缴纳实际覆盖面只有20%左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社保缴纳覆盖面必须达到100%,企业的社保开支将大幅度提高。以宁波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为例,2008年以前,该企业平均保险覆盖率只有30%。《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平均覆盖率达到了80%,提高了50%。

2)加班工资费用增加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工作者在日工作时间――8小时外的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且对加班工资作了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很难按照以前那般延长员工的日工作时间,增加收益。对于以前支付不多或不支付的加班工资,而今的增加就使他们增加了用工成本的支出。

3)试用期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成本增加

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不全面,很多企业都是通过试用期来达到利用廉价劳动力的效果,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的规范其实是减少了企业廉价劳动力的使用期限,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2.长期影响

我们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的长期影响机制用图表表示如下: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的长期影响机制

从上图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用工的规范化,从长期看,可以让企业发现竞争不能一味依赖劳动力低成本的优势,从而企业会想方设法去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据主动,这也能让企业取得长期利润。

另外,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少企业心存疑虑,担心自主用工权受到影响,担心无固定期限合同变成“铁饭碗”,员工缺少危机意识和降低劳动效率。但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而不是终身雇佣制,企业完全可以按照法定的条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对于企业来说,该制度可以减少员工流动风险,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对于员工个人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像是一种保障,在工作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它有利于员工自身的稳定发展,而且也会让员工有自发向上的精神。

四、结论

就短期而言,《劳动合同法》给中小企业最直观的感受就是用工成本上升,突然上升的成本致使有些中小企业无法承担这突然增加的成本而濒临破产,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取了某些规避措施,使其不能真正落到实处。而从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使优胜劣汰更加明显,使中小企业的用工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更具有竞争力,劳动雇佣关系会趋于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施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译文透视[D].上海海事大学,2007.

[2]唐俊.新劳动法的公平性以及对企业发展影响分析[J].经济理论研究,2008,(09).

[3]姜飞.关于中国新劳动法的思考与分析[J].科技信息,2008,(05).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范文3

二OO六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贯彻一个统领,落实三个文件,抓住五项重点,实现五个突破,做好九项工作。贯彻一个统领,就是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劳动保障全局,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落实三个文件,就是落实国发[2005]3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8号文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文件《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抓住五项重点,就是就业、参保、维权、宣传、队伍建设。实现五个突破,就是劳动力市场功能发挥上要有新突破;就业培训形式、效果上要有新突破;劳动合同签订、鉴证、登记备案上要有新突破;社会保险扩面上要有新突破;“三优”文明窗口建设上要有新突破。做好九项工作:就业培训工作;劳务输出工作;职业介绍、培训机构达标建设工作;社会保险费的清欠工作;社保基金管理工作;微机数据联网工作;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整顿工作;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工作;党风廉政、行风建设工作。

围绕上述工作思路,要突出抓好五项重点:

(一)以落实国发36号文件精神为契机,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再就业

1、增加就业岗位。要抓住我市经济发展时机,做好**市民营百强企业和新上项目的就业岗位开发,抓好第三产业、社区服务和公益性事业岗位挖掘。全年完成新增就业岗位2100人,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170个,城镇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2、做好就业培训。一是做好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青年学生、下岗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全年完成创业培训30人。二是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特别是“4050”人员再就业培训。全年完成培训2000人。三是对煤矿务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四是做好新成长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五是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及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要达到800人,技师和高级技师评审达到50人。

3、做好劳务输出。要通过劳务输出实现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企业转移,全年完成劳务输出10000人。

4、做好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民办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稳定的用工信息网络,定期用工信息,为求职人员、用工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

(二)以社会保险扩面为重点,不断增强社会保障能力

1、企业养老保险。重点做好扩面工作。要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覆盖面,抓住我省列入国家八个试点省份之一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补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今年做实个人帐户比例达到3%。

2、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扫尾工作,争取机关事业单位应保尽保。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争取年内实现退休人员工资社会化发放。积极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范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点推进宽裕型小康村农民、矿区农民、有企业村农民、失地农民的参保工作。年内,农村养老保险扩面要达到农村人口的30%。

4、医疗保险。一是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二是推进条管单位、驻市企业参加医疗保险;三是做好慢性病种、住院病人医药费报销跟踪管理工作,杜绝虚报冒领。四是加强对定点医院、药店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让参保人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

5、失业保险。以非公有制企业参保为重点,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年内扩面达到22100人。

6、工伤保险。要重点抓好煤矿、机焦、冶炼、建筑、电力、高危行业参保,全年参保人数达到17000人。

7、搞好清欠。社保经办机构要狠抓社会保险费的清欠工作,要制定清欠计划,以清欠促征缴,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年内清欠达到30%。

8、加强监管。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的征缴发放使用上,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确保各项基金安全运行。年内要对各项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大检查。

(三)以签订劳动合同为着力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建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各类企业与劳动者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务工人员争取达到人手一本《用工登记手册》,煤矿、非煤矿山、建筑三大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争取达到100%。今年,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实施大检查。要以扎实的工作迎接**市政府检查验收。

2、抓好仲裁工作。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妥善处理劳务、劳资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3、抓好最低工资制度落实。要狠抓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我市最低工资底线,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尤其是在建筑行业要认真落实《**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4、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监察要以签订劳动合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交纳社会保险费,违法收取抵压金,违法扣压有效身份证件,执行工时制度,禁止使用童工,整顿劳动力市场用工秩序为主要内容。以煤炭、非煤矿山、建筑、制砖、冶炼等行业的专项治理为重点,全面落实四个百分之百和九项要求,及时查处和办理违法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结案达到95%以上。

(四)以政策宣传引导为切入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一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国发35号、36号、38号文件精神,让务工人员准确了解政策,掌握运用政策;二是在市电视台继续开设劳动保障专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各项政策、法律法规;三是印发宣传材料。深入乡镇、企业、用工单位、走乡入户,现场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把政策送到基层;四是设立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点。公布咨询电话,提供便民服务;五是以喜闻乐见的文艺活动为载体,宣传劳动保障政策。

(五)以加强自身建设为立足点,提高劳动保障行政能力

1、加强班子建设。要围绕今年的工作思路与目标任务,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树立做不好工作是失职、不做工作是渎职的理念,选准人、用好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创一流,争第一。

2、加强业务建设。一是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的业务学习,建立学习型机关,把学习与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体提高行政能力。二是要继续加强党的政策理论与职业道德的教育。亲民爱民,勤政务实,联系群众,整体提高工作协调能力。三是要继续培养开拓创新,胸怀全局,谋划长远处理实际问题能力。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范文4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劳动用工制度 影响 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63-02

目前,山西省高速公路运营通车里程为2752公里,共有189个收费站、55个养护管理单元、19个路政大队、47对服务区、9个片区信息监控中心。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系统现有职工16000余人,其中收费一线员工占7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给全省高速公路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司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直至解除、终止都必须依法规范管理,否则将面临巨大用工风险。但不少公司和劳动者都对该法的宗旨存在误解,而对其细节问题更是知之甚少。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全省高速公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如何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构建全省高速公路公司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这已经成为山西省高速公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一、深刻学习《劳动合同法》,树立规范劳动用工意识

我们必须深刻学习《劳动合同法》,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以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首先要了解《劳动合同法》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在背景下产生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这部法律的主旨和目标。其次要明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劳动法》的继承与发展。劳动法除了劳动合同法之外还包括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基准法等等。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等。

当然,最重要的是要深刻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在遇到问题时才能运用自如,不让自已处于被动的位置。笔者认为应该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关于对新招聘员工试用期的规定。(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还有,不管是否调换工作岗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过后,订立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1)《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三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况比较复杂,《劳动合同法》的第四章专门用了十五条条文对此作出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中,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并规定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4.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发办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完善高速公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

新的《劳动合同法》与此前劳动法律法规相比较,在试用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约金限额、劳务派遣等都做了新的规定,生效后的具体实践伴随着“破立兼行”的历程。这在现阶段和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是实施的难点所在。所以高速公路系统在以下几个方面要积极应对,尽快适应新的变化。

1.合理设定试用期限:比如,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高速公路公司都签订的是三到五年的劳动合同,一方面使职工队伍更趋于稳定;一方面使总的试用期时间相对延长,使公司利益最大化。

2.建立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固定工和“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这就要求企业出善的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有关组织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作为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的延伸,对单位的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还是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的具体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环境下,规章制度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果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法,或者规章制度内容不完善,或者规章制度制定或公示程序不合法,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拍脑袋”式管理方式将丧失了存在基础,将被制度管理所代替,这就要求企业管理模式必须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而制定、完善并合法修订、运用企业自己的规章制度,就成为企业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的核心。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的需要,也是劳动者的需要,从某种意义来讲,企业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进行管理的依据,也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制订规章制度的时候,对于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拿出方案之后要和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在实施过程中有问题,职工和工会认为不妥的还要提出来,还要协商;涉及到职工利益的重大决定,规章制度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高速公路系统紧紧围绕《劳动合同法》,并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劳动用工方面的规章制度,如《人员招聘方案》、《山西省高速公路人员管理办法》、《山西省高速公路系统员工工资方案(试行)》等,进一步规范了高速公路系统内部劳动用工制度,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了100%,更好地保护了全省一线员工的权益,体现了“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提升了高速公路系统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聂琳.新劳动合同法用工风险及对策.中国科技博览,2009(2)

2.魏庆旺,彭鹏,左福振.浅析企业劳动合同法企业的应对策略.煤矿现代化,2009(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西宁政报,2007.12.15

4.陈召利.《劳动合同法》重点条文解读――违法用工成本显著增加.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范文5

最新解除劳动合同范文一甲方:

乙方: 性别: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 年 月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金 元人民币(大写:)(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解除劳动合同范文二XXXXXX(劳)字〔20xx〕1号

关于与 同志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XX文化,身体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月进入本单位工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共X年X个月,最后一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自20xx年6月13日至20xx年6月12日止,本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自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止。

现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及本人身体情况无法继续安排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劳动法》,决定从20xx年7月1日起与XXX同志解除劳动关系,按协商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XXXXXXXXX元整(XXXXX.0元)。

请XXX同志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如有异议,请于60日内申请仲裁。

XXXXX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失业人员本人、市失业所各一份。

最新解除劳动合同范文三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为期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如下:

1.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等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扣除乙方尚欠甲方备用金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将于乙方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实际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

3.甲方为乙方缴纳四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5.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6.乙方自愿放弃其它所有诉求。

本最新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范文6

本文结合新矿集团孙村煤矿改革发展实际,就企业工会组织如何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发挥积极作用,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坚定不移地推进企业发展,是工会的首要任务。

一是要正确把握工作的落脚点,即目的性问题。工会抓每项工作,都要有明确的目的、意义和重点,而不能简单地办成“上面布置,照搬完事”。只有目标明确了,工会工作才会有声有色。如近几年来,新矿集团孙村煤矿始终坚持开展的职工民主管理、民主评议、厂务公开等工作,群众性技术比武创新活动等,把公司市场开拓、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资源整合、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全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意见以文件的形式予以进行下发,营造了政通人和、共享发展的良好局面。矿井也被山东省总工会评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二是要重视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引导职工正确认识维权与奉献的关系。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抓维权,都要积极配合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通过工会的工作及其活动,认清职工权益与义务的关系,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利益的因果关系,从而自觉地履行好工作职责和劳动义务,形成职工与企业共谋发展,共建和谐企业的局面。在这方面,新矿集团孙村煤矿以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增强员工的道德情操和奉献精神为落脚点,以实施企业文化推进年活动为抓手,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标识、服务理念、安全理念的征集,提高了广大员工干事创业、服务企业科学发展的活力和热情。

三是要找准工会工作贴近生产经营活动的切入点。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建功立业,是工会组织抓好活动载体、找准切入点。近几年,新矿集团孙村煤矿工会都在积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取得明显成绩。如:实施的办公自动化、网络收费系统、电子监控系统,在方便业主缴费、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推动了和谐社区建设;建立工会群众安全监督委员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工岗前培训进行监督指导,推动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了青工“五小”创新、“安全示范岗”、“工人先锋号”创建等活动,都是公司工会在创建和谐企业中,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的成功例子。

二、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合法权益。

在企业内部诸多关系中,劳动关系是最复杂、最敏感、与职工具体利益最直接的关系。劳动关系包涵了企业用工制度、劳动条件、岗位职责、工资待遇、奖惩制度等。进入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任何一个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管理科学的企业,其劳动制度与运行机制必然是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这也是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乃至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企业内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工会应发挥重要作用。从新矿集团孙村煤矿的特点及各单位的实际出发,工会着力抓好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起整体维护作用的合同,在抓集体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企业工会组织始终坚持共同目标、共谋发展的工作思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约束了职工的行为规范。

二是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符合有关劳动法规及集体合同的要求,既能体现职工的劳动权利与合法权益,也应该对职工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避免因劳动合同本身的缺陷引起劳动纠纷。

三是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规监督机制和劳动争议协调机构。新矿集团孙村煤矿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劳动法规,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向公司工会报告。同时,善于发现并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苗头,化解矛盾,维护企业与社区的稳定。

三、努力培育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营造一个团结协作、文明健康、充满活力的生产生活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发展为了(下转14页)(上接9页)职工、发展依靠职工,发展成果由职工共享,促进人与企业的全面发展。创建和谐企业,与培育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是分不开的。工会的教育职能,就是紧紧抓住全面提高职工的素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教育活动或参与配合有关工作。近几年来,新矿集团孙村煤矿充分发挥工会作为群众组织,开展群众性活动多,群众工作基础牢固的优势,对职工深入进行党的群众路线、爱国主义教育,形势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以及社会公德、企业主义荣辱观教育,并结合公司当前发展形势,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各项文化体育活动,寓教于乐,引导职工提高生活品味,及时掌握、分析职工思想状况,解决实际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强化发展、机遇、创新、忧患、大局意识,提高政治理论、道德修养、文明礼貌,以及文化技术、专业水平各个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矿井外拓市场的过程中,广大员工踊跃报名,奔赴异地投入外出创业中,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