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培训总结范例6篇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范文1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医生,发挥好全科医生作用,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结合实际,就加快我省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出发点,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不断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切实保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的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市医院合理分工的分级诊疗模式,实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将医疗卫生服务责任落实到医生个人,为群众提供连续协调、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全科医生保障和激励机制,拓展全科医生发展空间,切实维护全科医生合法权益。

坚持质量为先。突出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注重提高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能力,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

坚持制度创新。紧紧围绕全科医生培养、使用、管理环节,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鼓励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科学推进。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既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又为实现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培养合格全科医生3000名以上,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合格的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至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培养合格全科医生6000名以上,基本实现每万名城乡居民拥有2至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在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间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逐步建立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四)培养模式。全科医生培养实行规范的“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临床医学本科教育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的教学内容及课时安排,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科方向培养办法并组织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以“毕业后规范化培训”方式为主,与“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紧密结合。

(五)培养对象。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到全日制大专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在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合格者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颁发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全科方向)主要招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临床医学专业(含中医专业)毕业生,培训结束后符合研究生毕业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专业毕业证和学位证,符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结业要求的授予省毕教委颁发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

(六)培养方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不少于2年,并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经培养基地按照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办法、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

(七)改革学位授予标准和学位研究生教育。统一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卫生部制定的规定执行。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要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八)加强全科医生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对全科医生进行经常性和有针对性的继续医学教育。将全科医生纳入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范围,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力争在一定时期内使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九)大力开展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按需进行1至2年的转岗培训。除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确定的培训人数外,对没有合格全科医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个单位选拔1人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确保到2015年总体目标的实现。从2013年开始,对在全科医生岗位工作未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全员转岗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标准,每年至少培训150人,力争到2015年完成。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强化基层定向免费医学生(全科方向)的培养和技能培训。加大基层定向免费医学生的培养力度,适当增加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并要求毕业后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农村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培训,经2年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

(十一)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四、建立全科医生管理制度

(十二)执业管理。将全科医学专业纳入省医师执业管理范围,凡在全科岗位上工作的临床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

(十三)注册登记管理。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按职责和程序给予注册登记。注册全科医生必须具有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在过渡期(2012—2015年)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注册为全科医生:

1.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过岗位培训(含骨干培训)、转岗培训,获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者。

2.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十四)人员聘用管理。从2012年开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的全科医学专业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全科医学专业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在过渡期内,鼓励被招聘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十五)培训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在校毕业生直接进入规范化培养,学籍关系保留在原所在院校,管理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执行;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毕业后未就业者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人事关系交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或培训基地单位管理;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培训期间享受培训基地住院医师待遇,执行《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吉卫联发〔2011〕53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化培训期间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按照培训工作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培训工作实际,由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

五、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十六)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诊所。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私人诊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十七)规范全科医生服务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由全科医生个人负责。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允许参保人员跨社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全科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形成参保人员自由就医的医疗环境。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占一定比例。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制定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并选择部分县(市、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十八)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年度考核、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十九)规范全科医生岗位设置。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对医疗卫生机构内设全科医生岗位设置进行规范,逐步实现以全科医生岗位为主,专科医生岗位为辅的岗位设置模式。

(二十)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六、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二十一)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需要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险机构按照政策支付、需要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拨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需要居民个人分担的由居民自负。服务费用收取要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政策规定,建立医保价格谈判机制的地区可以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结果收取参保人员诊治服务费用,未完成签约服务项目的,应减少相应的费用。各地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与医疗价格、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二十二)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相关部门要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

(二十三)合理确定全科医生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规定工资待遇;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以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并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四)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贴补贴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市(州)、县(市)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省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

(二十五)畅通全科医生发展渠道。继续深化卫生职称改革,设置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规范评审条件,注重与全科医生工作实际相衔接,重点评价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提供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科研成果、论文作硬性规定。结合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卫生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

七、相关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建立基地培训管理信息化平台和远程培训系统。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依托有关医学院校和省全科医学教育中心等建设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省政府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二十七)加强全科医生培养使用。省政府统一规划全科医生培养工作,每年公布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名单及招生名额。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全科医生需求数量,制定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开展全科医生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与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衔接。各地在制定临床医疗人员年度招聘计划时,要结合本地区全科医生需求数量,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关于空余编制的相关规定进行招聘,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落编手续。

(二十八)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特别是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扶持力度。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安排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全科医生各项制度政策的有效落实。同时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防止资金滞留、挪用和非法占用。

(二十九)充分发挥行业协(学)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生资格考试等方面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八、积极稳妥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全科医生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全科医生制度深入实施。

(三十一)明确部门职责。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法制、编制等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按照任务目标和时间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实施。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范文2

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在政府主导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省情的全科医生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年,在我省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突出整体设计,坚持分步实施,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着眼长远目标,兼顾当前需要,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突出培养质量,注重服务能力,统一全科医生的培养和管理。健全激励机制,转变服务模式,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培养模式。实行“5+3”培养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采取“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具体依照国家规定。

2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具体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

3执业准入条件。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具体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

4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的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培训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规范化培养期间原则上不得向个人收取培训(学)费。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

5大学基础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增加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公共卫生工作等内容。

6研究生教育。从年起,逐步扩大全科方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并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

7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继续医学教育。做好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并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与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挂钩。

(二)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1转岗培训。选拔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1—2年全科医学转岗培训。转岗培训合格者,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2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对年入学的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毕业后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1—2年全科医学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可注册为全科医师。

3偏远农村定向培训。对到偏远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经2年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但要严格控制比例。

4提升学历层次。基层在岗医生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和在职研究生教育,符合注册条件的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5城乡帮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

(三)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分级诊疗模式。

1鼓励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多点注册执业。鼓励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2推行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3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

4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全科医生服务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定期公布,并与劳动报酬挂钩。

(四)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1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2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

3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签约服务及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等获得报酬。具体激励和考核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同时要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

4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必须有合理数量的全科医生岗位。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工作。鼓励各地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和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双向流动机制由相关部门专门制定。

四、实施步骤

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年10月—年12月。

1完善政策,制定办法。年底前,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等部门组织修订完善现行法规政策,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审定。

2开展试点,逐步推广。选择宝鸡市作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试点单位,于年初正式启动。宝鸡市政府和省卫生厅尽快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3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基地。选择我省现有五所高等医学院校作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和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作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具体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继续实施“万名医师培训计划”,转岗培训全科医生。

5启动“千名待业医学生规范化培训计划”。从年起,通过制定特殊用人政策,每年从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或大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200—400人,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2—3年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到年前力争为偏远艰苦地区定向培养约1000—2000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牵头制定。

6完成阶段目标任务。到年,每个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第二阶段:年1月—年12月。

1延续第一阶段启动的工作。

2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年对宝鸡市开展全科医生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逐步在全省推广。

3推进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力争到年底前在全省形成一定数量规模的全科医生队伍和基本的全科医生制度体系,初步建立起首诊在基层和双向转诊服务模式。

第三阶段:年—年。

继续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体系,全面实现总体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工作由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卫生厅牵头负责,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中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设定专人负责。

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调研论证、积极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省医改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地实施情况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

(二)完善政策法规。各相关厅局要加强制度研究,注重政策衔接,形成口径一致、便于操作的全科医生制度政策体系。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范文3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在政府主导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省情的全科医生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年,在我省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突出整体设计,坚持分步实施,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着眼长远目标,兼顾当前需要,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突出培养质量,注重服务能力,统一全科医生的培养和管理。健全激励机制,转变服务模式,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培养模式。实行“5+3”培养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采取“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具体依照国家规定。

2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具体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

3执业准入条件。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具体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

4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的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培训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规范化培养期间原则上不得向个人收取培训(学)费。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

5大学基础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增加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公共卫生工作等内容。

6研究生教育。从年起,逐步扩大全科方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并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

7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继续医学教育。做好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并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与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挂钩。

(二)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1转岗培训。选拔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1—2年全科医学转岗培训。转岗培训合格者,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2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对年入学的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毕业后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1—2年全科医学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可注册为全科医师。

3偏远农村定向培训。对到偏远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经2年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但要严格控制比例。

4提升学历层次。基层在岗医生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和在职研究生教育,符合注册条件的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5城乡帮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

(三)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分级诊疗模式。

1鼓励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多点注册执业。鼓励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2推行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3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

4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全科医生服务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定期公布,并与劳动报酬挂钩。

(四)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1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2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

3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签约服务及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等获得报酬。具体激励和考核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同时要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

4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必须有合理数量的全科医生岗位。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工作。鼓励各地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和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双向流动机制由相关部门专门制定。

四、实施步骤

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年10月—年12月。

1完善政策,制定办法。年底前,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等部门组织修订完善现行法规政策,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审定。

2开展试点,逐步推广。选择宝鸡市作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试点单位,于年初正式启动。宝鸡市政府和省卫生厅尽快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3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基地。选择我省现有五所高等医学院校作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和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作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具体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继续实施“万名医师培训计划”,转岗培训全科医生。

5启动“千名待业医学生规范化培训计划”。从年起,通过制定特殊用人政策,每年从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或大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200—400人,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2—3年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到年前力争为偏远艰苦地区定向培养约1000—2000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牵头制定。

6完成阶段目标任务。到年,每个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第二阶段:年1月—年12月。

1延续第一阶段启动的工作。

2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年对宝鸡市开展全科医生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逐步在全省推广。

3推进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力争到年底前在全省形成一定数量规模的全科医生队伍和基本的全科医生制度体系,初步建立起首诊在基层和双向转诊服务模式。

第三阶段:年—年。

继续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体系,全面实现总体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工作由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卫生厅牵头负责,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中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设定专人负责。

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调研论证、积极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省医改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地实施情况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

(二)完善政策法规。各相关厅局要加强制度研究,注重政策衔接,形成口径一致、便于操作的全科医生制度政策体系。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范文4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范文5

关键词: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皮肤科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0-0085-02

为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近年来我国大力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培训结束后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成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对于提高基层全科医生整体素质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皮肤疾病种类多,患者多,是全科医师培训的基本学科之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皮肤性病科,常年承担全科医师培训任务。下面浅谈一下我们对于转岗培训的教学经验。

一、明确培训目标及其定位

转岗培训医师均为来自基层的年轻医生,基础知识及临床经验均较薄弱,且每个科的转岗时间短。培训要求就必须与规培医师、本科实习生不同,力求实际而实用,让转岗医师可以现学现用[1]。具体而言,培训目标有三个层次,一是掌握皮肤科最常见疾病的诊疗包括急性荨麻疹、接触性皮炎、湿疹、带状疱疹、丹毒、轻型药疹六种多发皮肤病;二是熟悉皮肤科常见疾病的分类、诊断及基本的处理原则,如过敏性皮肤病、感染性皮肤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可以正确推荐患者到相应的专科进一步治疗;三是了解皮肤科急危重症的紧急处理方法,为转诊争取时间,如急性荨麻疹伴喉头水肿、重症药疹。

二、制定培训计划

皮肤科的转岗培训仅1~2月,在短期内要达到培训目的必须有完善的培训计划,并形成书面的制度,专人负责执行。我科从入科教育、临床培训到出科考核均制定了配套的培训制度。

1.入科教育。基层年轻医生对综合医院的管理条例不熟悉,新的转岗医师到岗后由住院总医师统一进行入科教育,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并了解培训期间需要达到的目标。具体包括病例书写规范、核心制度、考勤制度及请假制度等。良好的入科教育等同于良好的开头,让转岗医师意识到科室对他们的重视,也增强了他们的自律性。

2.带教老师实行导师制。我科实行“1+1”的培训模式,即一个老师带一个转岗医师[2],由每组的责任医师担任,每个转岗医师在老师的指导下管理2~3张床位。带教老师带领转岗医师收治新病人,指导他们如何询问病史、专科查体、初步诊断、进一步的实验室检查、开具医嘱以及修改病历,每一步力求养成规范的诊疗习惯。

3.临床知识培训。转岗医师的基础知识掌握尚不扎实,制约了其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尽量提高其基础知识,增强临床能力呢?第一,以五年制本科教材《皮肤性病学》为基本学习资料,重点要求掌握六大常见皮肤病的基础知识,其次熟悉皮肤科总论内容、基本操作,最后了解其他常见皮肤病的诊疗原则,让转岗医师的学习主次分明。第二,收治新病人是最好的学习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求转岗医师学会如何描述皮疹,总结临床表现的特点,及主动分析该疾病可能的分类,进而做出初步诊断并完成病历的书写,要求老师务必讲解治疗原则,并就具体用药进行分析,让转岗医师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每个新病例争取能吃透掌握,培养其分析、判断的临床思考能力。同时新病人尽量选择要求掌握的六大病例,使教学能够真正理论联系实际。第三,分配病房、门诊的学习实践。病房、门诊各两周至一月,病房做相对系统、规范的培训,门诊病人多,可学习更多种类的常见皮肤疾病。这样转岗医师能在短时间内丰富临床知识。第三,参加科里每周一次的小讲座。由住院总医师拟定出相对基础的专题讲座,涉及基本皮疹的认识、皮肤科常用药物、常见皮肤科急诊的处理、基本操作的规范等,由科里的老师轮流举行讲座。第四,参加科里的教学查房、疑难病例讨论,锻炼转岗医师的临床思维能力,学习专家教授严谨求实的风格。

4.操作技能培训。全科医师主要服务于社区,学习内容要求具有普遍性、可操作性,因此操作技能的培训也十分必要[3]。要求掌握的操作包括换药、封包、皮损内注射、局部封闭、切开引流,这些操作简单实用,在社区医院也可开展。每个转岗医师都要把每项操作在老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出科时选取其中两项进行考核。我科同时开展了皮肤外科和激光美容,转岗医师可以参观手术及激光操作,了解基本的皮肤肿瘤手术治疗规范、术后随访要求、激光美容的适应症、激光美容的护理要求等,让他们对皮肤肿瘤、激光美容有正确的认识,在以后的基层工作中能够正确引导普通大众。

5.医德医风教育。医师的培养既要有技术上的指导,更要兼顾医德医风的教育。带教老师不仅要在临床知识上“传道授业解惑”,也要让转岗医师感受到优秀的医学人文知识的熏陶。这就要求带教老师自身要有高尚的品德和崇高的职业道德,爱护病人,爱岗敬业。要求转岗医师意识到看病不止是在“看疾病”,更重要的是在“看人”,学会角色互换,积极有效地与患者沟通交流。在整个诊疗的每一个环节中都要体现出服务意识、人文关怀。

6.出科考核。培训结束前,由教学助理出题,包括基本理论知识问卷、大病例2份以及操作技能考核。考核资料留档,考核合格者方能出科进入下一科室培训。做到有始有终,保证整个转岗培训的质量[4]。

三、转诊关系的建立

全科医师的作用,不仅是在基层对常见疾病做出第一时间的诊治,同时能起到基层医院和综合医院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患者选择正确的专科进一步诊疗,节省患者求医问药的时间和精力。我科作为培训基地,不仅提供短期学习机会,更希望保持长期合作,成为基层医师的后盾。因此,在培训结束时,我科会给转岗医师留下带教老师及科室的通讯录,为他们转诊患者提供便利,患者在我科治疗结束后需要随访时可再回到社区随访。这种新模式的建立可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大众,也是我国未来医疗发展的趋势,值得进一步探索。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是培养合格的基层医师及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质量和加强基层医疗安全的重大举措,对保障全民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培训科室应拟定切实合理的培训目标,严格执行培训计划,使得转岗培训落到实处,长期有效运转,真正为基层输送优秀的全科医师。

参考文献:

[1]张学思,刘其礼,张少华,等.以需求为导向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课程体系的构建思路[J].中华全科医师杂志,2011,14(31):3599-3601.

[2]董靖竹,张东华,周佳.全科医师转岗培训指导教师制度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医院,2013,(6):59-60.

[3]李春芳,李雪兰.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妇产科带教的实践及体会[J].中国医学教育技术,2013,27(1):108-110.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范文6

辽宁省盘锦市中心医院科研教育部,辽宁盘锦 124010

[摘要] 面对紧张的医疗环境,不断激化的医患矛盾,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势在必行,作为改革重要任务之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不断深入地思考,深化对规范化培训的全面认识,并充分地结合工作实践,总结而得几点心得体会。

[

关键词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认识;心得体会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11(b)-0061-02

[作者简介] 李丽(1972-),女,辽宁盘锦,科研教育部部长,本科,医学卫生管理。

1实践中深入认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我们想要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更加准确、深入的认识,首先需要清楚的了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历史进程。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向前发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意义和地位也在发生着不同的程度的改变,对于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医疗卫生改革的作用也发生着历史性的转变。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的社会需求都深刻地影响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必然影响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进程。回顾历史的发展,正视现今的发展现状,使我们能更加明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意义。

1.1实践中的发展、探索

①自1921年北京协和医学院实行 24 h候住院医师负责制和总住院医师负责制度开始,到1998年卫生部颁发《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 试行) 》,我国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始进入系统、正规的发展时期。

②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社会公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强化继续医学教育”,至此,“住院医师培训”成为“新医改”的重要内容,也成为国家制度的一项明确、关键的制度。

③2014年1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 7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各省(区、市)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要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2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历了长久的发展和探索,培养了大批医术精湛的医学人才,推动了医疗事业的不断进步,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在实践进程中暴露以下几点问题。

(1)管理、考核体系不完备

在长期从事的医学管理工作中,发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考核体系存在着亟待完善的问题。

①管理方面:医院对于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的管理上存在着人为干预的现象,结果直接导致住院医师不能够按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例如:“有些科室领导因缺少人手,擅自改换医生的轮转时间,使得在其他各个科室的轮转时间大幅度的缩减。”这种科室自行决定的培训现象,使得规范化培训流于虚设的形式,也成为培训管理完善的重要障碍。

②考核方面: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完善的考核标准,各个省市、地区的医疗水平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就必然导致规范化培训没有统一、普遍适用的标准。各个医疗单位按照自身的水平和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在实践中是否适用、可行,值得商榷。同时在考核标准的落实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着落实不彻底、徇私包庇的现象,这都导致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结果良莠不齐。

(2)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缺乏

全国医疗水平参差不齐,各培训医院在师资力量、教学设备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师资力量的不足,医疗设备的落后,教学设备的缺乏,必然直接导致各地医院培训效果的差别,进而无法到达规范化培训的真正目标,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各地医疗水平的相差悬殊的难题。

(3)待遇保障、奖惩制度不完善

①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待遇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地解决,医院、科室的微薄补贴对于解决培训的医生经济负担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如何完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关键问题是关系培训效果的大事,也更是关系医院、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的大事。

②卫生部门、医院没有建立明确的奖励机制,带教老师缺乏认真带教的积极性和目标性,受培训医生也缺乏认真学习、力争上游的直接动力。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医院、教师和受训医生缺乏应有的惩戒,也必将导致规范化培训管理上的懈怠和疏忽。

1.3规范化培训的必要性

现今,我国医疗卫生服务处在大医院人满为患,基层医院医疗水平落后的尴尬局面。医疗水平的不平衡直接引起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和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均衡各个地区间、各个医院间的医疗水平,提高全国医生的整体素质,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从根本上提高整体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关键。

全国医疗水平的整体发展和全体医生水平的提高恰恰有赖于国家统一标准的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训。只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全国范围内的贯彻落实,才能确保培养出更多高水准、高素质的优秀医师,也才能真正意义上均衡各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因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关系医疗事业、国家百姓的头等大事。

2实践、思考心得体会

2.1创建中国特色考核体系

我们应充分地认识现阶段规范化培训存在的问题,根据医疗水平不均衡、医疗环境紧张的现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总结、分析问题,提出一套符合我国特色的实行方案,创建各地区普遍适用的考核体系。

①由地方“各自为政”向全国“统一执行”转变

我国长期处于地方各自制定考核标准并自主执行的状况中,这使得各个地方的标准不同,重视程度不够,考核严谨真实度不能保证。如何解决这样的局面?这需要由国家制定、执行、监管到地方执行、监管的一整套考核体系。可以借鉴美国等国的先进模式,再结合我国特色,安排由国家、地方医院定期进行不同层次的考核,考核内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各个考核的真实有效性由国家卫生部分严格监管,全方位的确保考核的平等性、公正性。

②由重视“单一专科”考核向“全面培养”转变

在长期的医疗工作中,我们更加注重的是本专业临床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而往往忽视了其他相关专业的学习,也更加忽视了对伦理道德、人际沟通等能力的培养。在现今医疗纠纷频发的状况下,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培训过程中的疏忽以及重点培养上的偏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所有规定科室的轮转放在同等地位,并且更加注重道德素质的考核,以此来培养出更多医德高尚,技术精湛的高素质医生。

2.2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管理制度

在各个医院培训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切实的按照国家要求来贯彻执行,也同时要注重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①在领导层面上,要落实好管理制度,不断地的完善和改进管理制度,使得国家的制度更好的执行运用,也使其更加的贴合本医院的实际情况。

②对于各个科室的教师,也应该将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公私分明,不因为碍于面子,讲究人情就放宽政策。

③对于接受培训的住院医师也应该在意识上、行动上积极的遵守管理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化培训,不能随意地更改或缩短培训流程。

2.3全方位做好物质、政策保障

①强化师资力量

提倡医生参加规范化的培训的同时,也应更加重视带教老师的统一规范化培训。鉴于各个培训定点医院资历、水平不同,师资力量也有较大差别,只是简单地执行管理制度、考核体系,远远不能到达规范化培训的真正目的。只有各个省市定期地举行带教老师的统一培训,才能不断地均衡教学水平,提高各地的培训效果。

②配备教学设备

医师的培养不单单需要理论知识的教授,更加需要临床技能的训练,这就需要医院提供更多的医用模型、实验标本等,以使得学生更好的操作实践,掌握过硬的临床技能。

③保障基本生活

国家、地方政府及各个医院应该协商给予接受培训的医师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得他们在生活上免除后顾之忧,也使他们能更加专心、投入的学习、训练。

④建立奖惩机制

要设立明确的奖惩机制,让各位带教老师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根据定期评比打分、问卷调查等方式来评估老师的带教情况,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对接受培训的医生,也应奖惩分明,可根据定期的考核成绩、老师同学的评价、患者的回馈综合评比,由国家、政府、医院发放不同层次、不同金额的奖学金,以此鼓励学生不断学习、进步。

3结语

综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于我国的医疗事业改革、医院的长远发展、医疗水平的整体提高及老百姓的医疗保障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面对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自上而下地积极改革调整,在实践中不断地思考、改进,努力打造完善、良好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为我国拥有更加健全、完善的医疗体系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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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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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阳,孙馨,曾益新.建立中国医生的国家标准[J].中国卫生人才,2014(4):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