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期中考试总结范例6篇

托管期中考试总结

托管期中考试总结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鉴定机构,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所(站)等鉴定组织实施机构及有关配合实施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考务档案包括:(一)考务管理过程档案,包括记载考务实施过程的档案资料、试卷及工件;(二)考试结果档案,包括记载合格人员成绩的表册及发证审批资料;(三)鉴定机构评估及年检资料;(四)考评人员档案;(五)职业技能鉴定统计资料;(六)证书管理资料。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鉴定中心或鉴定所站)应对下列日常鉴定考务过程档案收集整理并归档:鉴定申请资料(个人申报表及鉴定申请表、申报名册)、考核方案、鉴定任务通知书、制卷申请资料及试卷清样、试卷交接单、考评人员派遣使用资料、考场记录、评分记录、成绩汇总;组织开展质量督导的,应该保存现场督导资料。以上档案资料保存期一年。根据谁负责组织实施谁收集保存的原则,由各省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规定档案管理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衔接有序,互相佐证,采用上下联形式的,应分开保存。阅过的考卷、答题卡应收集保存,保存期一年;考核工件应编号保存,保存期6个月;委托保存的,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明确保存期限和要求。

第五条全国全省统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考务资料收集归档,包括:鉴定公告、考前会议记录、报名人数、补考人员情况登记表、考场安排表、试卷交接单、考场记录表、考试汇总表、考生用过的试卷(答题卡)、论文及评分表,保存期一年;各职业和等级的空白试卷保存两份,保存期两年;其他考务资料保存在“全国统一鉴定管理系统”或“考务管理软件”中,保存期二年;全省统考的制卷资料,保存期一年。考生个人申报资料由各市中心和省属报名点保存,保存期三年。

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参照第四条由省中心、省属鉴定所、省批准的高级技师统一鉴定试点单位或各市中心保存或委托保存考务资料;业绩评审和论文答辩还需保存业绩考核评分表、论文答辩评分表;综合评审资料由实施综合评审的省中心或市中心保存,省中心保存省属鉴定所站技师、中烹等职业技师以及所有除竞赛以外的高级技师理论试卷、技能考核评分表及综合评审资料。以上资料保存期一年。

第七条考试结果档案(合格人员成绩表册及发证审批资料)由负责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省市中心永久保存。

第八条鉴定机构评估及年检资料由负责评估和年检的省市中心和劳动保障部门永久保存。

第九条考评人员档案包括:资格申报表、聘约、培训及资格考核记录,履职和年度考核记录,续聘申请等。高级考评员档案由省中心收集保存,考评员档案由负责培训考核使用的省、市中心收集保存。各市中心受省中心委托开展考评员培训的,必须填写《考评人员培训班申请表》一式两份,省市中心各留存一份。考评人员档案保存期三年。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报表,省、市中心各留存一份,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证书管理资料包括:空白证书订购申请表、购领台帐(进库)、发放台帐(出库),以上表格和台帐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档案资料按年度收集整理,编目归档。考务过程档案以时间为序按鉴定批次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可设立自有档案室,没有条件设立的,可整理后移交所在单位档案部门统一管理。鉴定机构设立自有档案室的,应指定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明确职责,归档时应查验档案的完整性。档案管理人员变动的,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档案应保存在安全、干燥、通风之处,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环境,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档案可以是书面形式记录的纸质资料,也可以是电子文档数据。以电子文档保存的数据档案应及时备份,并进行编号保存。

第十六条档案应分时间、类别保存,便于查找。应根据不同保存媒介的不同保存要求选择适合的保存地点。

第十七条因业务原因需要借阅、查询档案的,必须履行必要的借阅手续,在主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借阅、查询,在借阅期间必须确保档案的安全,使用完后及时归还档案。

第十八条质量督导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考务档案的,鉴定机构必须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托。

第十九条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可以登记造册,经批准后定期由保密部门销毁。

托管期中考试总结范文2

(一)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宣传引导

一是周密部署。门头沟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资产信托化工作,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会,反复研究资产运作、资金安全、风险控制、程序监管等主要流程和重点环节,以及拆迁村农转居、村民社会保障、产业发展等重大发展和群众利益问题。专门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的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管站。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门头沟区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确定了信托化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等,为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12年8月,门头沟区召开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工作部署会,按照《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了工作任务。

二是谨慎选择。由于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工作尚无经验可借鉴,试点村和信托公司的选择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信托化工作的效果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鉴于此,区委、区政府经过反复研究、比较分析,最终选择了集体资产经营基础好、总量大、两委班子团结、干部能力强和产权改革完成情况良好的永定镇白庄子村、东辛称村为试点,以村集体的存款为基础,进行信托化经营。在信托公司的选择上,通过充分考察市场和了解政策,从市场声誉好、品牌知名度高、公司实力强且愿意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相关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的国有信托公司中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信托公司,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确定为合作意向公司。

三是细致宣传。区经管站在做好集体资产分析、试点村农转非调查摸底等工作的基础上,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共同编制了《信托化经营管理产品说明书》、《“富民1号”资金信托的常见问题解答》等宣传材料,并对试点村的两委班子成员及所在镇的领导进行培训,让村镇干部、村民全面掌握信托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消除了农民群众对开展信托化管理的顾虑,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和群众基础。

(二)规范操作程序,落实保障制度

一是认真拟定信托合同条款。在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提供规范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由市农研中心专家审核、村民代表协商,共同拟定信托化经营管理合同。合同文本除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之外,特别强调了担保抵押、风险防控、收益率、信息公开、外部监督、账户管理等条款。在信托资金范围内,在预留农转非资金的基础上每村安排资金0.8亿元,总计1.6亿元用于信托化经营管理。为确保资金安全,信托资金将主要投资于收益有保障的城市建设等市政重点工程。在资金收益上,承诺每年返回一次不低于10%的收益回报,确保村民年人均收入增加万元以上。

二是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按照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的要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信托化经营管理事项及全部合同条款,形成决议后报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履行农村经济合同管理相关程序并报市银监局审核同意、公示通过后,2012年9月28日,门头沟区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项目正式签约,“富民一号信托”工程开始运行。

三是明确分配形式。根据信托协议,完成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全部收益的30%由村集体留存统筹使用,其余70%由经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后的股民按照股份分配。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账户和集体信托资产收益分配账户管理系统,在区经管站的监管下,依照股份将取得的收益由系统进行分配,归属于集体的收益打入集体账户,属于农民的收益直接打入每一位农户的专有账户中。

(三)实施严格监管,做好风险管控

一是明确监管责任。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由区经管站全面负责信托资产的监管,由镇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和村级产权改革后成立的监事会履行监管职责,联合对信托化经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在信托协议中明确,信托委托人有权了解相关资产的经营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信托公司按照约定,需定期披露资产的经营情况,在遇到涉及资产安全的重大投资或经营项目时,有义务事先告知并获得其授权后方可执行。除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外,区经管站和村监事会还定期赴实地考察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二是严控资金风险。在制定信托协议中,双方商定资产经营的市场风险防范内容,明确风险控制和相关责任条款,采取较为稳妥的经营模式确保收益的稳定性。在合同中明确将信托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等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行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低风险的金融产品。“富民一号”首批信托资金由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镇江市城市开发有限合伙基金,参与政府融资,用于江苏镇江港集装箱码头、镇江新区万顷良田建设等重点项目。

为防范投资风险,由国有企业镇江经济发展总公司提供评估价值不低于信托计划本金余额120%的抵押物作为担保。三是完善制度保障。为保证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区委、区政府制定下发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加强农村“三资”管理、规范农村干部办事行为、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政策文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安全运营的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效

(一)有效盘活了农村集体资产如何在确保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有效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三资”管理长期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由门头沟区快速城镇化带来的城郊农村集体资产大幅增加,以及由此激发的农民的消费冲动、村干部的投资冲动和乡镇干部的管理冲动,使这一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紧迫。农村集体资产的信托化经营管理克服了村干部管理、能人管理、政府行政管理等农村集体资产传统经营管理模式的某些弊端,在农民获得长期可观收益、村集体持续发展壮大、政府提高管理效能等方面实现了较为有效的平衡。信托管理模式的成熟性、稳定性、市场性和规范性,有利于农村集体资产更加顺利地融入市场、适应市场,并实现稳步升级和稳定获利。根据测算,进行试点的永定镇东辛称村和白庄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每年可获得1.4万元左右的信托收益,比照这两个村2012年14089元和16375元的人均劳动所得,信托收入无疑会长期、稳定和成倍的提高两村集体成员的收入水平,有力地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二)有效化解了各类矛盾风险在门头沟区大拆迁、大建设、大发展时期,农村集体资产能否在有效规避经营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实现保值增值,不仅关系到村集体组织能否有效发挥应有作用,更关系到社会能否保持长久的和谐稳定。传统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弊端,如将集体资产彻底分家后导致集体组织力量薄弱和村民挥霍浪费、村级资产使用行为不规范引发村民对集体组织的信任危机、集体资产投资高风险类金融产品导致的经营亏损等。而资产信托化管理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财产管理制度,能够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有效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一是能够实现管理权利与利益相分离,从而避免村集体组织经营集体资产导致的信任危机;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功能,能够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状况变化、甚至破产的影响,从而有效规避资产经营风险;三是信托所特有的连续性效力使其在有效期内不因受托人解散、破产等情况变化而终止,从而为农村集体资产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有效促进了城镇化进程城镇化的本质是人的城镇化,即通过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使农民逐渐成为“有房屋、有资产、有社保、有工作”的新市民。其中,使农民“有资产”,不仅是指在拆迁和农转居的过程中赋予农民相应的财产性补偿,而且要通过合理的经营管理方式使农民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解决农民因缺乏经营管理经验或就业竞争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城镇化后的返贫问题,充分消除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对农村集体资产实行信托化经营管理,一方面能够给村民带来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提高村民融入城市过程中的自尊和自信,同时能够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组织的实力,使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政府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有力补充,有能力为村民提供市民化的服务和管理,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品质,加速农村地区和搬迁小区社区化服务管理的城市化进程。

三、工作启示

(一)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是具有重要创新意义的“三资”管理模式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实现资产配置市场化的有效形式,有利于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化水平,有利于缓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的信任危机,有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对进一步推动农村“三资”管理模式的创新、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成功实践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使政府从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和管理者的身份中解脱出来,变身为经济主体的行为引导者、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和维护者。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模式的构建,使政府部门从以往的全程参与、全程管理变为前期引导、中期服务和后期监管,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提供了重要模式和参考。

(三)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经营管理试点的实践对创新门头沟区融资模式具有重要价值实践证明,信托投资服务于政府类固定资产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能够有效确保信托资金的收益,同时为政府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新思路。因此,政府开发项目以信托化管理的农村集体资产为融资对象,为全区扩大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值得进一步研究、探索和尝试。截至目前,农村集体资产信托化管理试点已开展近半年时间,按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资金的首笔分红(2012年第四季度)已直接打入白庄子、东辛称两村975位村民的专有账户内。

托管期中考试总结范文3

一、税务制度概述

(一)税务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词,在不同的法典和法规中有不同的含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在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税务属于民事的一种,是一种专项的。所谓税务是指,税务人(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作为民事的一种,一方面具有民事的特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利用专门知识提供的社会服务,必然有其独特的性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在税务中,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有其特定之处;委托方是负有纳税人义务的纳税人或是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而受托方必须是在具有《民法通则》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需要有税收、财会、法律等专门知识,是经过资格认证后取得税务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

由于税务不是一般事项的委托,其负有法律的责任,所以税务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委托的事项必需是在法律规定之内的,不能委托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自己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注册税务师不能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活动,也不得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3.服务的有偿性

作为一般的民事。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税务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一般是有偿的,否则就可能造成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进而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税务在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种即有竞争性,又略带有一定垄断行业,税务人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但收取的费用必需是合理的,要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

税务是一项民事活动,税务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是来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来自于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当是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不能因为建立了税务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法律责任。但是,这并非表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过程中对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不负有任何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就税务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要求民事赔偿。

(二)税务的原则

税务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征税机关多方面的关系,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税务人实施税务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税务人执业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整个税务活动之中:

1.自愿有偿原则

税务属于委托,必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关系的建立要符合双方的共同意愿。税务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为前提,税务不是纳税的法定必经程序。税务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基于平等的双向选择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委托谁的选择权。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尤其是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实施税务,也不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为纳税人指定税务机构。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是否接受委托和接受谁的委托的权利,对于不愿意接受的委托,有权予以拒绝。

同时,税务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是税务人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税务机构也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也要依法纳税。因而,税务在执行业务的时候,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报酬的收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同时,由于税务存在业务竞争的关系,故不允许税务人提供无偿,以防止税务的不正当竞争。

2.依法原则

依法是税务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法规是开展税务的前提条件。首先,从事税务的税务人和税务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税务人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税务机构必须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而且税务合同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签订,不允许注册税务师单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其次,税务人在办理税务业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权限和范围,对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不能进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事项不得,并报告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的税收原则,依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人应纳或应扣缴的税款。同时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必须按照有关税款征收管理和税务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在过程中,充分体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人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3.独立、公正原则

税务的本质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其独立、公正原则就是指,税务人在其权限内行使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注册税务师作为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主体,其从事的具体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的实现。

税务人在执业中,涉及国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利益关系,因此执业必须是公正的,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绝不能向任何一方倾斜。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4.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税务人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缴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实现国家的税法意志,对被人偷漏税、骗取减免税和退税等不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又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还可通过税收筹划,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保守因业务而获知的秘密。

二、税务人

税务人是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在我国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人是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并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订委托协议。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从事税务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TaxAgent.根据1994年《税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因此,税务包括注册税务师及其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我国对注册税务师资格取得、注册管理、权利义务及其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调整。

(一)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专业人员,在我国,注册税务师是专门从事税务活动的职业者。

1.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为了提高税务人员的执业素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税务师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以促进税务的健康发展。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获得职业资格的条件是:考5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2个科目的(税务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考试科目分为《税法(一)》、《税法(二)》、《税收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共五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①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②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③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④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⑤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⑥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2.注册税务师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税务师可以分为执业注册和非执业注册。

已经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①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④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③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3年者。

④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资格的。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①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②同时在两个税务机构执业的。

③死亡或失踪的。

④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或者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⑤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和被注销注册税务师资格者,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2000年5月以前,我国税务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设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履行税务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在省级成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同时成立了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作为注册税务师的行业自律机构,全国部分省市也设立了税务咨询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对社会中介行业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分类合并、统一管理”的要求,2000年5月23日,国务院经济签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消息,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师协会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合并后统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资产评估师统一进行管理。

3.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税务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税务专家,深得社会公众的信赖,而这种信赖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为维护这种信赖,保障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履行其社会职责,法律必须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1)注册税务师的权利

①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

②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③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④注册税务师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⑤注册税务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委托,有权拒绝。

⑥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

⑦注册税务师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

(2)注册税务师的义务

①统一受理业务的义务。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业务时,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

③回避义务。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④特定情况的报告义务。注册税务师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第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第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授意注册税务师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违法活动的;第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⑤保守获知的秘密的义务。注册税务师在从事义务期间和停止业务后,都不得泄漏因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⑥建立税务档案的义务。注册税务师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税务档案的真实、完整。税务档案是如实记载业务始末、保存计税资料、涉税文书的案卷。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按要求整理归类、装订、立卷,保存归档。税务业务档案包括: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税务工作底稿、重要文字记录、各种财务报表、计算表、汇总表、核对表;本所人员从事业务所出具的各类审核意见书、鉴证报告、说明书、报表等;与委托人或税务机关商谈委托业务时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其他有关业务资料。税务代表业务档案需妥善保存,专人负责。税务业务档案保存应不少于五年。

⑦公平竞争的义务。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排挤同行,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同时,注册税务师不得为获取业务而弄虚作假,不得对自身的执业能力进行夸张或作容易引人误解的宣传。

⑧接受培训的义务。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税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税务的工作机构,它可以是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的组织,也可以是由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发起成立的负有限责任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承办税务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按照《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②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④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⑤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③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④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⑤年龄在65周岁以下;⑥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①合伙协议书;②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④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⑤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⑥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⑦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⑧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事务所名称、地址;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事务所事务的执行;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先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合伙人。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事务所的合伙人变动,必须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合伙协议书的修改,必须经公证部门重新公证,并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

2.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其出资人以自己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或地名。

按照《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②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③注册资本30万以上;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⑤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②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③为事务所的出资人;④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⑤年龄在65周岁以下;⑥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②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③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上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①事务所章程(草案);②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出资人协议书;⑤出资证明;⑥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材料;⑦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⑧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⑨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⑩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事务所名称和地址;经营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出资人的权力和义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出资人的权力;②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③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④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⑤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首先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内通知发起人。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税务业务

(一)税务关系

税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税务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作为受托人的税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税务关系的确立

税务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税务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托为前提,同时还要受人资格、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关系的确立分为两个阶段:签订协议之前的准备阶段和正式签订协议阶段。

在签订税务委托协议之前,税务人应当做好以下几点:⑴明确委托人所要委托的税务事宜,对之进行审查。明确委托的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⑵商定收费事宜。税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⑶明确委托人应该协助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要委托人就委托项目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资料、数据和证件等。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委托协议。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税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委托项目和范围;委托的方式;委托的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委托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另外需要注意,前述已经讲到,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税务委托协议书,税务人不能私自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而且一旦双方在税务委托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委托协议即生效,税务关系就正式产生了。

2.税务关系的变更

税务法律关系确立后,税务人就需要按照税务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和权限、期限实施行为。但在税务中可能发生某些情况,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变更双方的税务法律关系。

导致税务法律关系变更的主要情形有:⑴原委托事项有了新的发展,内容超越了原约定范围,经双方协商同意增加新的内容;⑵由于客观原因,委托内容发生变化,需要相应的修改原委托协议或补充协议;⑶由于发生了意外情况需要变更税务人,税务人的变更,只是变更执行税务的注册会计师,而不是对签订税务委托协议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变更;⑷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

上述事项都会导致税务关系的变更,需要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修订税务委托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税务关系的终止

税务关系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终止事由的出现,而终止税务协议,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和法定终止。所谓自然终止,是指税务委托协议约定的代期限届满或事项完成,税务关系自然终止。如果税务双方希望续约,可以另行签订税务委托协议。所谓法定终止,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法律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委托人或税务人单方面作出终止税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期限内可单方终止行为:

①税务执业人未按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七条规定,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期限内可单方终止行为: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错误的。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以方协商解决。

(二)税务业务范围

税务业务的范围是指税务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从事的税务业务,也是税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也是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监督的一项必要措施。它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三种形式。税务登记要求税务人遵守及时和真实的原则。及时原则要求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向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表。真实原则要求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求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登记项目,不得隐瞒谎报弄虚作假,逃避纳税登记。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由于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必须是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税务人只能代为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的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税务人按照法定的纳税程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定期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生产经营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告知纳税所属时期等事项。无论纳税人有无收入,税务人在接受委托之后,都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并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表及有关申报材料。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缴纳税款的各种手续并缴纳税款和准备退税申请材料并代为办理退税申请。要求税款计算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5.制作涉税文书

涉税文书按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征税主体制作的涉税文书和纳税主体制作的涉税文书。在税务中,税务人是站在纳税主体的角度,所以制作的涉税文书也是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角度制作的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对其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计算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查。这不是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而是纳税主体对自身的纳税情况,要求作为外部人的税务人,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查清纳税人的税务问题,以保证正确纳税,减少纳税风险。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这是指税务人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办建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内部核算的管理办法,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建立会计账簿。这要求税务人运用税法和会计相关规定,使建立的税制能对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活动起到控制作用,并使税务处理过程与会计处理过程相辅相成,紧密结合。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税务人运用专门的知识提供税务事宜服务,其中包括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国家的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等。

9.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人按照委托协议授权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税务业务规程(试行)》规定的税务的业务范围之外的其它税务人可以从事的业务。

(三)税务业务的执行

税务业务的实施是整个税务工作的中心环节,其实施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委托人和税务机关的利益,也影响到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运行的质量。因此,我国对税务业务的执行,作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务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赋予了国家对税务的监督执行权,从而保证了税务业务能合法、有效地运行,真正发挥税务的作用。

根据《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的规定,我国的税务业务执行可以分为委派税务业务、拟定税务计划、编制税务报告、保存税务工作底稿,出具税务工作报告几个阶段。

1.委派税务业务

因为税务不是以税务执业人员的名义直接接受委托,而只能由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订税务委托协议。税务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税务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税务委托协议后,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执业人员的工作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的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胜任能力的税务执业人员承担。税务执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权限开展工作。

2.拟定税务计划

实施复杂的税务业务,应在税务委托协议签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所长)批准后实施。税务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委托人的基本情况;②事项名称、要求及范围;③审验重点内容及重点环节的选择;④采取的方法及所需的主要资料;⑤工作及实施进度和时间预测;⑥人员安排及分工;⑦风险评估;⑧费用预算;⑨其他。

3.编制税务报告

计划经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人员应根据协议和计划的要求,向委托方提出为完成工作所需提供的情况、数据、文件资料。根据委托人的受权和工作需要,承办的执业人员应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验证、核实。在此基础上,制作税务代表报告、涉税文书,经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加盖公章送交委托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报告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即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送出。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经理(所长)应为执业注册税务部。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其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税务过程中,税务执业人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①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②委托人授意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以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③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4.制作、保存税务工作底稿

税务工作底稿是税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它应如实反映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税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当依照税务事项的要求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其基本内容包括:①委托人名称;②委托业务项目名称;③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④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⑤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⑥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⑦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⑧其他说明事项。

税务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税务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5.出具税务工作报告

税务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意见,出具税务工作报告。税务工作报告是税务执业人员就其事项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税务工作报告应根据项目的不同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标题;②委托人名称;③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④过程;⑤存在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⑥结论及评价;⑦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对外出具的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委托人对事项不要求出具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报告,但作应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底稿。

(四)税务业务的收费

税务作为一种利用专业知识提供的有偿服务,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其收费的意义和作用,在前述也有所介绍,这里不再赘述。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规范税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对税务业务的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违规收费的责任等作了专门规定。

税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税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税务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以税务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税务计费方式原则上实行定额计费或或按人员工时计费。对确实不宜按定额或人员工时计费的,可以按标的额的一定比率计费,但应规定最高限额。税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税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因税务机构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税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①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②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③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④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⑤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⑥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⑦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⑧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⑨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⑩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可知制定本地区税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税务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税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税务试行办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税务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税务委托人的原因,而致使税务执业人员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的履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向税务人赔偿损失。

2.《税务业务规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实施中,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二)税务人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1)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一年以上。

(3)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的,除按(1)的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4)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规定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6)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4.根据《税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1)项目实施中,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或末按协议约定进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税务师未按照委托协议书的规定进行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行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业务二年。

(4)税务师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或知道自身的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业务。

(5)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税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7)税务师、税务机构从事地方税业务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处理。

(8)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三)税务双方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

托管期中考试总结范文4

【关键词】 普罗布考; 阿托伐他汀; 高脂血症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2.09.071

血浆胆固醇升高是冠心病发生与发展的重要危险因素,所以降胆固醇治疗能降低冠心病的发生率和病死率。本文旨在研究普罗布考联合阿托伐他汀应用对冠心病合并高胆固醇血症的治疗作用。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笔者所在医院心内科2009年1月-2010年12月住院的冠心病合并高胆固醇血症180例患者为观察对象。这些患者均符合《中国成人血脂异常防治指南(2007年)》标准(TC≥6.22 mmol/L,LDL-C≥4.14 mmol/L,HDL-C≤1.04 mmol/L,TG≥2.26 mmol/L)。除外6个月内急性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高血压Ⅲ期,严重肝肾疾患,妊娠及其他继发性高脂血症。180例随机分为普罗布考和阿托伐他汀联合治疗组(简称联合治疗组)60例,男38例,女22例,年龄58~76岁,平均(63.3±7.9)岁。阿托伐他汀治疗组(简称治疗组)60例,男40例,女20例,年龄61~78岁,平均(64.3±8.3)岁。对照组60例,男34例,女26例,年龄60~74岁,平均(64.2±7.6)岁。三组年龄、性别、吸烟史、危险因素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 治疗方法 联合治疗组给予普罗布考250 mg/d(商品名之乐,山东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加阿托伐他汀20 mg /d(商品名立普妥,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治疗组给予阿托伐他汀20 mg/d。根据病情需要适当应用冠心病的硝酸酯类,抗血小板等治疗。对照组给予常规治疗,血脂异常者采用饮食控制或服用非他汀类降脂药物,其他治疗同治疗组,疗效6个月。

1.3 观察指标 血脂测定:抽血前3天禁高脂饮食,禁食12 h后抽取静脉血,分别于治疗前,治疗后测定血清总胆固醇(TC),甘油三酯(TG),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和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浓度。治疗前后进行血常规及肝,肾功能检查,治疗期间随时记录其他不良反应。

1.4 统计学处理 所有数据SPSS 10.0软件包进行统计处理,计数资料采用 字2检验,计量资料以(x±s)表示,组内,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以P

2 结果

2.1 三组血脂变化 三组治疗前血脂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治疗组血脂降低(P

2.2 不良反应 联合治疗组4例出现转氨酶轻度增高,再次复查正常,3例出现腹胀,消化不良等消化道不良反应。所有患者未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3 讨论

高脂血症血脂和脂质代谢紊乱与动脉粥样硬化密切相关,TC,LDL-C,TG的增高是冠心病的危险因素,其中以LDL-C最为重要,而HDL-C则被认为是冠心病的保护因素。纠正血脂异常的目的在于降低缺血性心血管病的患病率和死亡率。他汀类药物不仅是目前最强效的调脂药物,而且也是唯一能降低冠心病患者发病率,总死亡率的降脂药物[1]。阿托伐他汀是新一代的HMG-CoA还原酶抑制剂,有较强降脂药物,能抑制内源性胆固醇的合成,通过受体途径促进肝脏对循环中极低密度胆固醇和LDL-C的摄取以提高HDL-C[2]。

近年来随着对氧化型低密度胆固醇参与As形成和发展的理论认识的加深,国内外学者已经将抗氧化剂用于抗As的治疗,其中普罗布考具有强大的抗As作用,其机制不仅在于其中抗氧化作用,更重要的是其具有调脂,改善内皮细胞功能,抑制内膜增生和血管重塑等多方面的作用。普罗布考将TC和LDL-C的作用在各种动物试验模型和临床实验中得到证实Sawayama等[3]在一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福冈As临床试验研究(Fukuoka Atherosclerosis Trial FrT)中发现,普罗布考使LDL-C下降29%,显著降低了心血管事件。

本文结果显示,联合治疗组与治疗组相比较,在治疗6个月后TC,TG,LDL-C水平下降更明显,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参考文献

[1]吴海英.国产普罗布考治疗高脂血症的临床疗效[J].中国新药杂志,1999,8(5):335-336.

[2]王长华.他汀类药物的抗炎效应[J].国外医学:心血管疾病分册,2004,31(4):227-229.

托管期中考试总结范文5

【关键词】 酒石酸美托洛尔;氢氯噻嗪;原发性高血压;联合用药

作者单位:165456内蒙古大兴安岭大杨树农管局中心医院心内科

原发性高血压[1,2](高血压病)是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一类常见疾病,是多基因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高血压病的全球患病率目前已达到31.3%,每年因高血压病死亡的人口已占到全世界人口死亡原因的6%。流行病学研究已经证实,不仅高血压本身能造成心血管损害,当高血压患者合并其他危险因素(如糖尿病、吸烟、高脂血症等)时更易引起或加重心血管损害。因此高血压的有效治疗,对降低高血压的病死率[3],减少并发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了研究合理用药对高血压的治疗效果,笔者选择52例于2006年7月至2009年7月期间入住我院,经确诊为原发性高血压的患者,研究联合用药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病的有效性。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6年7月至2009年7月入住我院并已确诊为原发性高血压的患者52例,其中男28例,女24例,男女比例为1.17:1,年龄范围29~65岁,平均42.7岁,所选患者在性别、年龄、病情严重程度等方面武显著性差异,具有可比性。

1.2 诊断标准 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高血压学会(WHO/ISH)总结近百年来高血压防治的经验第4次修改了高血压处理指南,并确立了新的高血压诊断分级标准,规定SBP≥140 mm Hg(18.67 KP)和(或)DBP≥90 mm Hg(18.67 KP)为高血压。

1.3 试验方法 将52例入住我院经确诊为原发性高血压病的患者随机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2组患者采取常规治疗的基础上,试验组采取酒石酸美托洛尔[4]联合氢氯噻嗪[5]的治疗方法,对照组采取单一的给以酒石酸美托洛尔治疗。试验组每天服用酒石酸美托洛尔片100 mg/次和氢氯噻嗪片25 mg/次,都为2次/d,对照组服用酒石酸美托洛尔片100 mg/次,2次/d,疗程24周。

1.5 疗效评价标准 显效:①舒张压下降10 mm Hg及以上并达到正常范围;②舒张压虽未降至正常范围,但已下降20 mm Hg以上。有效:①舒张压下降不足10 mm Hg,但已达到正常范围;②舒张压较治疗前下降10~19 mm Hg,但未达到正常范围;③收缩压较治疗前下降30 mm Hg以上。无效:末达到以上标准。

1.6 统计分析 统计学方法,资料数据中率的比较用χ2检验,统计分析使用SPSS 13.0软件。P

2 结果

以2组患者治疗前后的血压值为观测指标,试验组和对照组治疗后效果的比较(见表1)试验组临床治疗总有效率92.31%,明显高于对照组69.23%,P

表1

治疗后效果统计表例(%)

组别例数显效有效无效总有效率

实验组2615(57.69)9(34.62)2(7.69)24(92.31)%

对照组268(30.77)10(38.46)8(30.77)18(69.23)

χ2值4.457

P值

注:#表示结果有差异,P

3 结论

高血压治疗应采用综合措施,在积极有效的非药物治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联合应用降压药物治疗[6]。中青年高血压患者血压应降至140/90 mm Hg以下。老年高血压患者的收缩压至少应控制在150 mm Hg以下。合并有肾病和(或)糖尿病时,血压应降至130/80 mm Hg以下。目前临床上常用的降压药物主要有六大类:利尿剂、β受体阻滞剂、钙拮抗剂[7]、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8]、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以及a受体阻断剂等。

利尿剂是一类促进体内电解质(Na+为主)和水的排出而增加尿量的药物,通过影响肾小球滤过、肾小管重吸收和分泌等功能实现利尿作用。氢氯噻嗪就属此类药物。酒石酸美托洛尔属于β受体阻滞剂,本类药物可竞争性的与β受体结合而产生拮抗神经递质或β激动剂的效应。它通过抑制心肌收缩力、减慢心率、降低心排血量、抑制肾素释放等起到降压的作用。

高血压病作为最常见的心血管疾病之一,其治疗涉及多方面的因素,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建议遵循以下原则:①所有药物治疗均应在非药物治疗的基础上,从最小的有效剂量开始,根据血压情况逐渐调整剂量,使血压平稳下降;②推荐应用长效制剂,1次/d,24 h平稳降压,从而减少血压的波动、降低主要心血管事件的发生危险和防治靶器官损害,并提高用药的依从性;③应用单一降压药物治疗效果不佳时,应及早联合应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降压药物;④判断降压药物是否有效或是否需要更改治疗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药物达到最大疗效所需的时间。不应过于频繁的改变治疗方案;⑤高血压是一种终身性疾病,即使治疗达到目标血压后,仍需长期服药,并定期监测血压。

总之,联合用药理论作为治疗高血压的有效手段,而肾上腺素β受体阻滞剂联合利尿类药物在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病方面较单一用药效果明显,因此联合用药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病的研究将会取得更加有意义的成果。

参 考 文 献

[1] 李作君,胡明煜,肖俊尧,等.原发性高血压糖代谢异常的研究.四川医学,2009,30(1):25-26.

[2] 黄淳康.中西医结合治疗原发性高血压临床研究.实用中医药杂志,2009,25(3):162-163.

[3] 谢才兰,卢家璋,杨灵,等.治疗方法对高血压脑出血病死率的影响.医学研究杂志,2009,38(4):53-58.

[4] 许红敏.苯磺酸氨氯地平联合酒石酸美托洛尔对高血压患者疗效的临床研究.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09,02:30.

[5] 金鹏,李琳,金爱华.小剂量氢氯噻嗪对高血压病血浆ET、CGRP、D-dimer的影响.中国误诊学杂志,2009,9(9):2063-2064.

[6] 王俊利,周晓芳.联合药物治疗轻、中度原发性高血压降压效果和安全性的研究.实用医院临床杂志,2009,6(1):40-42.

托管期中考试总结范文6

【关键词】 右美托咪定;地佐辛;开胸术;麻醉恢复期;躁动反应

DOI:10.14163/ki.11-5547/r.2016.30.109

全身麻醉患者在术后麻醉恢复期常见的不良反应就是躁动反应, 其不仅会增加心脑血管疾病患者手术的风险性, 同时也可能诱发各种并发症的发生, 临床大量研究数据表明, 术后恢复期患者产生躁动的主要原因是疼痛, 而以往针对躁动主要是给予单纯应用右美托咪定镇静剂及或联用阿片类镇痛剂注射, 右美托咪定能够发挥很好的镇痛、抗焦虑及镇静的效果, 呼吸抑制作用较低, 但是缓解躁动效果欠佳, 而联用阿片类镇痛剂注射能够有效的缓解躁动和并发症的发生率[1, 2], 但是这种联合用药很容易造成呼吸抑制以及苏醒延迟等不良反应的发生。地佐辛属于混合阿片类制剂, 但是滥用现象较轻, 不容易使机体产生依赖性, 因此在临床上广泛用于麻醉术后镇痛[3]。为了减少开胸术患者麻醉恢复期躁动发生率, 本院对部分就诊患者采取右美托咪定联合地佐辛注射, 取得了良好效果, 现总结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96例2013年1月~2015年1月本院行开胸术的患者作为研究对象, 根据双盲对照的原则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 各48例。此次研究获得本院伦理委员会通过, 患者及家属表示知情并签订同意书。试验组患者中男30例、女18例;年龄30~65岁, 平均年龄(49.5±7.5)岁;体重50~75 kg, 平均体重(62.5±7.6)kg。对照组患者中男24例、女24例;年龄25~75岁, 平均年龄(50.5±7.4)岁;体重50~85 kg, 平均体重(63.5±7.2)kg。入组患者均排除高血压药物控制无效及心动过缓等禁忌证。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 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均常规建立上肢静脉通路, 应用多功能监测仪监测患者的基本生命指标(收缩压、舒张压、心率、心电图)。两组患者均于手术前15 min给予盐酸右美托咪定注射液(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20090248, 规格:2 ml/支)静脉滴注, 滴速设定为1.0 μg/kg(用生理盐水稀释成10 ml, 10 min内滴完)。然后给予面罩纯氧气吸入并实施麻醉诱导:依顺序给予匀速静脉注射注射用苯磺顺阿曲库铵(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20060869, 规格:10 mg/支)、咪达唑仑注射液(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10980025 , 规格:5 mg/支)和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药准字H42022076, 规格:0.1 mg/支), 剂量分别为0.50 mg/kg、0.05 mg/kg、1.20 μg/kg。完成后给予双腔支气管插管并进行辅助通气, 氧流量设置为

2 L/min。给予丙泊酚、瑞芬太尼和余量的注射用苯磺顺阿曲库铵静脉输注以维持麻醉, 剂量分别设定为3.60~5.00 mg/(kg・h)、

4.00~8.00 μg/(kg・h)、0.12~0.25 mg/(kg・h), 脑电双频指数(BIS)值维持在40~60, 气管插管成功后置入气囊和导尿管。术中两组患者持续给予右美托咪定静脉滴注, 直至手术完成关胸, 其中试验组患者在关胸前给予地佐辛(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药准字H20080328, 规格:10 mg/支)静脉滴注, 滴速设定为0.12 mg/kg。

1. 3 观察指标及评价方法[4] 应用Ramsay方法评价患者拔管后恢复期躁动发生情况。其中, 中度躁动计为1分, 轻度躁动计为2分, 正常计为3分, 镇静过度计为4分。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1.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试验组患者Ramsay评分(3.2±0.4)分高于对照组(2.2± 0.4)分,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右美托咪定作为全身麻醉过程中应用于气管插管和辅助呼吸的镇静药物, 对呼吸抑制效果较弱。临床研究表明, 在进行麻醉手术过程中分别选用大剂量的右美托咪定和芬太尼, 并不会对血流动力学产生显著的影响差异。但是右美托咪定随着用药剂量的减低, 其对全面手术后镇静和镇痛效果反而明显增加。因此临床研究认为右美托咪定既有镇静效果, 又有镇痛效果。地佐辛属于苯吗啡烷类衍生物, 是一种国内新上市的阿片受体混合激动-拮抗剂, 主要激动κ受体, 并对μ受体产生部分激动、部分拮抗作用, 不会有典型的μ受体依赖, 具有明显的镇静作用和强效镇痛功效 , 同时对δ受体活性较弱, 不会使患者有烦躁焦虑感产生, 不良反应在临床上较少出现。地佐辛对于开胸手术患者全身麻醉恢复期有较强的镇痛、镇静能力的同时, 作者还发现地佐辛可有效减少患者躁动、呛咳、恶心呕吐和心血管事件等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这可能与地佐辛预防躁动、抑制痛觉过敏, 稳定血流动力学和使胃肠平滑肌松弛等相关因素有关。地佐辛和同等剂量7倍吗啡的镇痛作用效果相当, 但是副反应并没有增加。地佐辛的作用机制不同于右美托咪定, 其对疼痛反射弧上的不同点位发挥作用。右美托咪定以中枢的α2-肾上腺素受体作为作用靶点, 而地佐辛属于混合阿片受体激动-拮抗剂, 二者联合起效, 共同发挥镇痛作用。因此在此次的研究中试验组患者术后并没有出现因严重的疼痛而产生躁动, 表明右美托咪定和地佐辛联合用药能够有效的减少恢复期躁动发生率, 疗效可靠。重点是在术中患者并未出现明显的心动过缓、恶心等副反应。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右美托咪定的应用可能会出现低血压及心动过缓等不良反应, 临床有报道显示已有右美托咪定相关性心动过缓进展至无脉性电活动的病例。因此在右美托咪定的应用上, 需要延长注药时间以对其不良反应的发生尽量避免, 且用药剂量应该控制。

总之, 右美托咪定与地佐辛联合用药于开胸术患者麻醉过程中效果显著, 对恢复期患者躁动反应发生率有显著的降低效果, 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韩梅, 聂宇, 熊君宇, 等.右美托咪定用于全凭静脉麻醉的血流动力学研究.国际麻醉与复苏杂志, 2011, 32(3):257-261.

[2] 朱志华, 李龙云, 张闻宇.右美托咪定对预防开胸手术患者麻醉苏醒期躁动的临床观察.中国实验诊断学, 2011, 15(5):926-927.

[3] 张军.两种麻醉方法对老年患者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应激反应的影响.中国社区医师, 2010, 12(22):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