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范例6篇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范文1

为了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绩效的评定管理。

3、职责

3.1质量管理部是安全绩效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3.2管理者代表批准安全绩效评定计划、评定报告。

4、程序

4.1管理者代表负责任命标准化绩效评定组组长,评定组组长的职责有:

4.1.1组织策划内部评定、编制《安全标准化内部评定实施计划》;

4.1.2主持开展现场评定;

4.1.3编制《安全标准化内部评定报告》;

4.1.4组织检查、验证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

4.2 标准化内部评定每年进行1次,发生死亡事故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评定。工作流程图如下:

4.3.1 评定组长编制《安全标准化内部评定实施计划》,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

4.3.2 《安全标准化内部评定实施计划》应覆盖公司所涉及的各个部门和标准化评定标准中的所有条款。

4.4 现场评定由评定组长主持首次会议,在首次会议上,评定组长明确本次评定的目的、范围、依据、内部评定的程序、方法、日程安排等内容。

4.5 评定小组成员负责进行现场评定,根据本企业所适用的评定标准进行打分,填写在《安全标准化内部评定表汇总表》上。评定中若发现不合格,由评定小组成员填写《不符合项纠正预防措施表》,并当场请受评定部门负责人确认。

4.6 现场评定结束后,评定组长主持召开由管理者代表、各部门负责人、评定组全体成员、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末次会议。末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1)宣读不符合项的内容;

(2)评定组长综述评定情况、报告评定结果;

(3)评定组组长说明后续有关要求;

(4)管理者代表讲话,指出评定结束后须改进的问题。

4.7 不符合及其纠正/预防措施

4.7.1根据评定结果,由评定组长负责统一审定《不符合项纠正预防措施表》,《不符合项纠正预防措施表》需下发各责任部门。

4.7.2各责任部门收到《不符合项纠正预防措施表》后,必须及时进行不符合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4.7.3 评定组对实施的纠正/预防措施进行跟踪验证。

4.8 末次会议后,评定组长负责编写《安全标准化体系内部评定报告》,交管理者代表审批后发放各有关部门。

4.9质量管理部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5 、记录

5.1《安全标准化内部评定实施计划》

5.2《安全标准化内部评定汇总表》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范文2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 规章制度 合法性 问题与对策

前 言: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是在注重教学管理效率的基础中提出的,是学校为了实现教学目标,依照制定的相关制度,运用可行性手段和举措,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充分利用各种现有的资源来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由此可知,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工作中即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一个多层次、高难度的复杂化性系统,因此,高校行政管理是实现其教书育人、科研创新两大功能的基础与保障,是学校管理系统中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桥梁和纽带。然而,从高校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来看,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重心不仅仅关注于管理的效率,也将高校行政管理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纳入到自审、自查的范畴,以促进高校管理的全面发展和规范。而这种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对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查上。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处理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此定义可以看出,首先,高校规章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高校范围内普遍有效性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其次,高校规章是一定的高校主体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制定的规范;最后,高校规章制定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组织和处理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运行。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与高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如下两大类:一类是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调整高校行政管理的文件;以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另一类则不属于法的范畴,是学校自行制定的内部教育处理规章制度。这两方面的规范都是高校教职员工、学生必须遵守的,也是他们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更是与广大教职员工、学生息息相关。

一、高校规章制定权概述

(一)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性质 公立高校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和约束。作为高等学校的内部规则,是高等学校自治管理权的延伸和体现,是高等学校日常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它本质上来说,虽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参照,但是作为内部管理范畴和自制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可被认为是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 (二)高校规范制定权的合法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公立的高校被定性为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校规制定权是其自主管理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根据行政法上两个重要的原则,即法治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公立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否则就会失去其制定的依据并丧失其应有的效力。纵观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的体系,从法的效力层次上看,依法由以下几种:第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宪法第19 条第2款、第89 条第7款规定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赋予国务院管理教育工作的权力。第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单行法,其第28 条、第42 条规定和赋予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制定自己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还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41条、第53 条在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等6项权力, 同时要求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国家教育部2005 年3月25 日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 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 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综上,我国从宪法到行政规章, 从人大立法到部委立法都赋予高等学校校规制定权。

二、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快,高校学生权利意识增强,状告母校的案件也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大多以高校败诉告终,法院判决高校败诉的主要理由则是高校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暴露出现行高校管理规范中的诸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只有规范和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高校校规法治化,才能减少高校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 管理不到位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 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 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 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这样的程序在几个主要环节上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没有立项审批环节, 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二是对草案内容的审查机制不健全,使得草案带病接受最终的审议;三是征求意见工作由于没有法规部门或人员的参与, 往往征求意见的过程和对意见的处理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 有时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没有严肃正规的颁布实施环节, 由学校为主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简单由职能部门发文颁布实施;五是没有实施后的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所以, 按照这样的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就显得十分的随意,规章制度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制定规章制度十分重要, 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 规章制度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有时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 该修订的时候不进行修订或是该整合的时候不进行整合;规章制度已不执行但迟迟不正式废止;甚至有的规章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很好地执行过, 形同虚设;多年不进行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搞不清全校到底有多少规章制度, 查阅和使用也十分困难;等等。以上问题, 会造成学校规章制度混乱, 丧失权威性, 执行中有困难或矛盾, 降低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规章制度的体系不完善 在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中发挥越来越的作用, 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内涵和范围不断扩充, 各类机构不断增加, 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能够及时跟上, 所以造成许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一是缺少一些重要的宏观的规章制度。比如, 学校的章程、议事规则, 对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能部门职责的规定, 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二是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使得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三是缺少工作指南性质的文件, 许多具体的工作该怎么做, 没有文字表述, 一直以来是老人传新人。而且对于新矛盾、新问题的处理, 很多停留在作为个案处理的层面上, 没有很好地归纳总结, 将其上升为一种规定或制度。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的另一种表现是重复或交叉制定规章制度, 属于补充规定性质的规章制度太多。

(三)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高校规章制度除了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外, 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制定文件的主体混乱问题。高校管理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 但对于哪些规章制度必须由学校制定, 哪些授权由职能部门制定这个重要问题, 许多高校没有明确的规定, 造成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混乱。例如, 某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是由教务处制定的, 缺乏权威性。甚至有职能部门修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某高校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制定时是经过校长工作会议通过的, 但后来多次被研究生院修订。二是内容不一致或冲突问题。在多数高校的规章制度中, 或多或少存在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不同职能部门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 另一种情况是同一职能部门先后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由此可见, 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的时候, 必须考虑遵循正当程序, 否则即使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但学校的管理行为或决定却不合法。三是规章制度实施日期问题。一个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是规章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其实施日期应当有明确的记载, 尤其是涉及到学籍、奖惩、人事、福利等方面的事情时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议 鉴于公立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对完善我国公立高校规章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更新观念,以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为中心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教育者,应当将尊重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首要任务。具体落实到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高校应确立以学生确立为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制度体系。

(二)依法治校,引入依法行政原则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公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建议高校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否则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管理行为也会因为程序要件的缺失而归于无效。基于正当程序原则,高校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包含:告知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根据和理由、送达、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权利、举行听证及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程序。当然,对于不同的事项,具体程序也不同。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不但可以促进高校实施规章制度更加公正、合理、规范,而且更有利于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行政法,目前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广义的比例原则,一般多细分为:适合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 比例原则的引入有助于权衡高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而被校方处分为例,如果适用比例原则,就可以从处分的适应性和目的性、处分手段的温和性和最小侵害性以及不同法益比较这三个方面对校方的规定作出较好的权衡。比例原则的引入既可以在校方制定规章制度时亦可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这样就可以对学校相关权利的行使达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的双重作用。 (三)注重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使将来自治规则受到适当的限制与监督,仍然需要确定法律保留事项、政府法规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以及自治事项。并在事项划分基础上,建构一种各层次规则有效运作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授权政府规定由其保留的事项,但绝对保留的必须由法律规定;政府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可自行规定有关事宜,但以不侵扰学校自治为限;学校就自治事宜制定学校规则,只要在自治范围之内,学校规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留下的空隙内进行的填补,当承认其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个事项是否属于自治范围,并非完全从实体上予以考虑,也绝非固定化。 (四)深入改革,建立规章立、改、废程序 1.立项和起草。高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学校法制部门审核;立项审核通过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起草。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2.审核。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将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学校法制部门初审。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制度草案经初审通过后,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3.决定、公布与解释。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长或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规章制度解释权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统一行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授权职能部门、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具体解释。 4.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范文3

关键词: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经营管理

作者简介:尹蓉(1983-),女,北京人,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经济师。(北京 100031)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2-0215-02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依靠制度管人、管事、管财、管物是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最为重要的保障。秉承“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执章必严、违章必究”的工作理念,建设协同贯通的规章制度体系,探索科学高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方式是现代电力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而规章制度建设并没有特定的模式可以遵循,笔者结合近年来的理论学习和工作实际,对如何通过加强规章制度过程管控,夯实企业经营管理基础,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与效益进行了分析与研讨。

一、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现行的公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上级单位及公司管理制度等,对公司各专业工作起着指导和约束作用。但从公司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需要逐步研究解决。

1.规章制度缺乏系统性

现行的管理制度基本上是以逐步增加和补充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导致部分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明确,管理制度体系结构、内容分类不合理。部分管理制度内容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现象。

2.规章制度缺乏全面性

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划,各职能部门只是站在本部门的角度订立制度,所以不可避免地导致规章制度表面上看面面俱到,实际上却是各自为政,部分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未能做到全覆盖,对部分工作、部分管理环节的管控存在缺位。

3.规章制度缺乏稳定性

稳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使人们养成近乎本能的遵循习惯。可以大大减少规章制度的执行成本。但伴随着各部门经营管理人员的交替,规章制度会随着个人的管理风格而不断改变,从而对制度的稳定性提出挑战。

4.规章制度缺乏适应性

规章制度必须随着多变的环境及时变化,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公司多项基础制度难以与公司目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也无法与企业文化形成良性互动。

二、加强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建立规章制度体系与管理机制,是公司适应外部市场化经营环境和建立现代企业规范化内控体系的需要,也是适应企业内部制度化依法运营的需要,在企业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体系成为公司夯实管理基础、提高依法治企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

1.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适应法律环境变化的客观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电力系统日益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市场交易主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日趋复杂,违法经营成本大幅度提高。而天然垄断的企业属性,也决定了来自政府监管和社会媒体的关注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劳动、安全、环保等纠纷也因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企业管理的日趋规范而呈上升趋势。要规避潜在风险,首先要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细节管理,即通过完善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系去扼制各种法律风险的发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法规环境,推动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

2.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主动适应系统体制改革的先行要求

华能系统以电力为主,综合发展,这预示着公司在变革组织架构、创新管理模式、优化业务流程等方面要做大量的工作。应结合公司实际,率先进行规章制度的排查与梳理工作,逐步探索尝试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顶层设计,为下一步管理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奠定基础。

3.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规章制度是企业实现业务流程规范化、制度化,稳健经营,不断提升基础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特别是近年来公司发展迅猛,迫切需要完善分层次的管理机制,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框架,通过不同管理层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才能使各级职能定位准确和管理模式规范、健全。正是由于没有完善的经营机制和扎实的管理基础作为支撑,公司难以保持行业领先地位,因此建立战略协同、资源配置有效、整体利益驱动的制度体系将成为公司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4.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搭建一体化管理平台的有效手段

企业实施一体化管理能够实现市场反应实时、内部协作快速、信息交互及时准确,达到推进企业经营发展及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目的。公司原有经营管理模式,存在各专业管理体系产生背景不同、控制对象不同、设立体系目标不同,暴露了多套体系各自为政致使职责权限交叉和混淆、应付审核等多种问题和矛盾。鉴于此,公司应建立统一规范制度体系,将各管理体系的管理活动纳入整体考虑,符合系统管理的观点,更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且能真正达到最佳管理效果。

5.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是公司落实战略规划的主要抓手

规章制度体系是保障其将已有资源优势、能力优势转化为现实竞争力,实现战略“落地”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准则,承载着公司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现了公司经营理念、管理思想和价值取向。因此加强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是伴随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和根本性问题,对于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着基础性和长远性作用。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模式

1.构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模式的原则

(1)科学合法原则。公司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且要与华能集团规章和相关规定相衔接。要结合公司功能定位和管理实际,切实反映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简约易行,有利于公司管理水平的提升。

(2)协调性原则。公司规章制度要以公司战略目标为核心,综合考虑内部各组织及职能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各环节、各层次的规章制度相互协调、整体优化的局面。规章制度要对各个层级的管理者的职能、权力、利益和责任给予合理的界定,实现责权利对应,真正体现激励制约作用。

(3)稳定与适应原则。公司规章制度既要把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予以延续,以保持稳定,又要根据环境变化,不断调整管理方式,以适应企业实际。

(4)精简原则。公司规章制度要防止内容交叉、冲突,结构多而细,前后制度效力不一致等影响管理效率的现象,要坚持有用、管用、能用的原则,力求项目少,质量精,简洁易行。

(5)与企业文化相结合原则。企业作为一种以人与人的组合为基础的经营活动主体,其经营行为必然最终都要人格化。即企业是人格化的企业,企业的所有活动最终都要靠人来执行。正是因为如此,企业的制度建设管理模式,最终都必然会体现在人的价值理念中,即以企业文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模式的构建须与企业文化相结合。

2.构建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模式

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模式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基础,它的建立必须以科学的管理理念为指导,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实现从“调研起草”“审核会签”“审议签发”“宣贯培训”“执行落实”“评估反馈”“修订完善”的闭环管理。

(1)建立规章制度的效力等级体系。目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依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划分的体系,难以保证公司确立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得以正确体现,无法通过效力等级的约束保证不同层次之间制度的一致性。没有公司基本制度和一般制度的划分,更使公司制度缺少了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无法解决一旦在制度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给管理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由于缺乏体系划分,一些涉及公司重要制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核,而以部门(专业)制度形式下发,在与之相关的制度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造成难以贯彻执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按效力等级依次排列为公司章程、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一般管理制度。结合上述规定并通过对国家立法制度的研究,符合公司目前管理实际的制度体系应由公司章程、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专业)管理制度三级组成,重要程度和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下一等级的制度在原则和内容要求上均不得违背上一等级制度的规定。通过规章制度效力等级的建立,改变公司目前重要管理事项制度的如法人治理规则、计划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与差旅费报销、办公用品管理等一些细小具体管理事项的规定混杂的问题。

(2)建立分专业的规章制度审核委员会制度。目前规章制度的管理不仅仅是起草部门的事情,也不单纯是经理部的事情,实际上涉及到很多部门,单纯依靠非专业部门很难从根本上提高规章制度的管理效能。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均不同程度承担着公司管理职能,而每一项管理职能的行使均应通过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实现,因此应以专业管理职能的划分为主要依据,再按照某项专业管理内在规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制度的逻辑结构,验证制度建设的状况并指导制度的动态管理,减少制度制发的随意性。应建立分专业的规章制度审核委员会,并把委员会作为各专业规章制度审核的最高权力机构,研究制定各专业规章制度建设规划,梳理本专业制度体系逻辑结构,查找规章制度管理漏洞与空白,并就一些重要的专业制度进行定期会审。

(3)建立规章制度计划管理与清理汇编制度。公司目前制度建设的计划性较差,职能部门不了解本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不清楚现有的规章制度哪些有待完善,哪些制度需要及时拟定,往往只重视制度的新订,忽略制度的修改和废止。久而久之,只立不修,造成同一管理事项有多项制度规范,相互交叉重复甚至矛盾;只立不废,造成制度效力混乱,这些都给制度的执行带来困难,执行人往往无所适从。因此应建立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管理机制,规章制度建设列入部门年度计划工作,在统筹规划下一年重点工作的同时制定配套制度的立、改、废计划,使规章制度建设成为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抓手。同时应对规章制度进行定期清理,编制制度汇编,一方面解决“试行”制度转正的问题,将一些经过一定时间试行的制度变成正式制度,另一方面对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制度进行及时修订或废止,并在此基础上定期编制公司制度汇编,使广大干部职工及时知悉公司现存规章制度情况。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范文4

关键词:规章制度 民主程序 内容合法 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因此,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规范化,不合理的违法的规章制度则会大面积侵犯职工权益,最终受损失的还是企业。规章制度赋予职工在特定的职位上以权利和义务,职工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对企业产生的后果,从而产生激励。可以说,《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最大影响,就是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效果,《劳动合同法》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但根据笔者近几年的实践及调查,发现企业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给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一、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规章制度不完善。许多企业不重视规章制度建设,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当遇到问题想处理职工时,没有依据。

2.规章制度的制定随意性太强,违成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制度,而一旦遇到问题时,临时制定一个所谓的规章制度,而制定的这个规章制度也不是按法定的程序,可能就是几个公司领导坐在那开个会,这个制度就出台了’即所谓的“即兴的规章制度”。有个公司甚至是一晚上一个人力资源部经理拟定了一个职工处罚制度,第二天就拿来处理职工。还有一个单位的经理,由于公司员工出了问题没有处理依据,让HR一晚上要制定出一本员工手册来,说如果当晚制定不出来的话,这位HR必须走人。可见,规章制度制定的随意性之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规章制度的制定有着严格的要求,但实际上这些企业把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全看成是企业自身的行为,领导一句话就可能成为制度了,这样的制度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当然这样的规章制度肯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

3.规章制度内容违法。企业的规章制度内容违法是现实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有的企业片面地理解用工自,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完全是企业用工自的体现,是可以领导说了算的,想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如有的单位规定:员工入职一年后方可享受婚丧假。还有一个单位员工手册上写明:“正式员工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上者,女员工享受三个月产假……在公司服务未满三年的员工,若生育者,须自动离职。”这些明显与法相悖的规章制度很显然不能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

4.规章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太笼统、太原则,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国家不可能做出统一的界定,只能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而许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也是一句话:“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什么是“严重违反”,制度里并没有界定。再如“经常迟到早退”,视为严重违纪。但什么叫“经常迟到早退”?没有频率规定。还有的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是结合企业的实际而制定,而是或照抄法律法规条文、或完全照搬别的企业的规章制度,实际效果是一方面有制度等于没制度,脱离实际没法用,另一方面又造成管理资源等浪费。

5.规章制度不具有合理性。《劳动合同法》在对规章制度提出合法性要求的同时,实际上也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提出了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这表明,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适当。但现实中有的单位的规章制度过于严苛,甚至有的单位的规章制度达到了不通人情不近情理的地步。如有的单位规定:职工上厕所每天不能超过三次,每次不能超过3分钟,否则罚款5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0元。这些严苛的规定,不仅是不合理的问题,而且连其合法性也需要质疑。笔者在一个公司看到的规章制度汇编中,几乎每条都有罚款的处理,我称其为叫“罚款细则”而不是规章制度。

6.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冲突。实践中,一些企业通过单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设定,以增加劳动者的义务。而一旦冲突了,选择适用权在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解决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动规章制度法律优先权问题。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规章制度,即使规章制度由职代会通过,如果与劳动合同冲突或者不一致,除非劳动者认可,否则无效。

7.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不适合。有的用人单位一个部门就制定出台了适用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并以本部门的名义,这样的规章制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条件的,因此,不能作为约束职工、处理职工的依据。

二、防范劳动规章制度风险的措施

1.树立依章管理的理念,完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好的经理人拿制度说话”,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它既是劳动者的行为规则,也是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则,要依“法”办事,首先就要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单位必须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不要拿单位领导人的话当作单位的规章制度,那是人治,而不是法治。那么,健全的劳动规章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制度呢?一般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劳动用工制度,包括职工招用、培训教育、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二是职工劳动纪律制度,包括劳动纪律、职工守则、保密制度、奖励和惩罚制度等内容。

2.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制定,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合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不仅要符合劳动法,还要符合国家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如有的单位规定,合同期内不许结婚、不许生育等,这都是违法的。

3.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必须合法。有关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机构,应当是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级层次、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统一管理的机构。企业内部的车间、班组、工会、党组织等虽然可以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或者直接负责拟定规章制度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不能直接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审批并以用人单位名义,否则,该规章制度就无效。

4.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这里的“民主程序”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采取一定的形式以吸收和体现了职工方的意志、得到了职工方的认同。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那么,怎样实现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呢?一般要经过二步:第一步,先民主。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职工参与。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这个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我们可以称之为发扬民主的过程,也可称之为“民主程序”。第二步,后集中。规章制度的草案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肯定会提出很多意见和方案,而且这些方案、意见与企业的意见很可能差别很大。那么,企业的规章制度最后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企业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也意味着,发扬民主后,规章制度最后的拍板决定权不在企业,而是由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的协商程序予以决定。这个程序也可称之为发扬民主的集中过程,也可称之为“集中程序”。

5.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或告知给劳动者。规章制度制定出来以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向劳动者公示。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应对其适用的人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被管理者无法遵守,管理者也将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明确规定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公示、告知程序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单位规章制度以全体劳动者为约束对象,就应当为全体劳动者所了解,当然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公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公示后要注意通过意见箱、接待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劳动者的反映,以便不断修订劳动规章制度。

6.必须及时修订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订立规章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相应的规章也必须进行修改。另外,规章制度制定本身的目的一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管理,因此,当企业的经营管理一旦发生变化时,也必须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在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如同规章制度制定一样,需要经过相应程序才能达到修订的目的。

总之,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合法有效的公示程序是用人单位防范规章制度法律风险的基本措施。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教育法制;程序文明;规章制度;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指高校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的步骤和方法等。合法正当的制定程序是制定合法有效的高校规章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从程序法治视角审视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探究其程序缺失和疏漏,提出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设想和建议,以期制定高校管理的“良法”,促进依法治校。

一、我国高校规章制度的定位

依法治校既意味着依国家法律活动,也意味着依合法的校园规章进行活动。规范的系统的校园规章,是高校管理科学化、制度化从而也是法治化的重要表现。[1]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实现国家的高等教育目的以及学校的办学目标和理念,按照一定程序依法自主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实施、对学校各项工作和各类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章程、条例、规定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2]要制定良好的高校规章,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对高校规章制度进行正确定位,明确其在我国的教育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首先面临的问题它是不是法的范畴,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意义上说,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属于我国法的范畴,我国高校规章制度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属于法的范畴。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高校规章制度是内部规则,不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在合法前提下可以将其看做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高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可以理解为高校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和办学自的一项自然延伸权。[3]

根据法治原则,我国高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当属于它们的下位规范。当与上位规范不冲突,不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的情况下,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开展教育管理活动的具体制度依据和行为准则。

从一般法理分析,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属于国家授予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教育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具有教育行政的性质,同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校内具有普适性,是以后管理的依据,属抽象性教育行政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说,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准行政立法的性质,与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因而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可以作为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参照和借鉴。

二、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现状分析

法治即“良法”之治,依法治校应是“良法”治校。“良法”的确立必须以严格的制定程序为保障。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程序已做了规定,但对于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还缺乏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4]可见我国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逐步采取一些规范化的程序,开始注重制定程序的民主性,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尚存有一些缺失和疏漏。

1.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程序有待完善

目前一些高校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统一的规划,即缺乏整体规划,也缺乏年度制定计划,遇到问题临时制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了规章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和严谨性,易出现重复规定和冲突规定,影响了高校规章制度的质量,制约了高校规章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2.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调研和起草程序不够完善

一些高校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调研程序不够充分严密。有的高校在制定某一项规章制度时,在未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未能广泛地听取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的意见,没能充分地掌握有关情况和全面地把握问题的本质情况下,就草率地制定规章制度。目前高校规章制度的起草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经验进行起草,未能成立正式的规章制度起草小组,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程度不够,起草的规章制度难免存在片面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也令人质疑,从而很难保证规章制度的质量。

3.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参与程序有待加强

高校规章制度与高校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具有密切的关系,甚至涉及到他们的重大利益。但在我国高校制定规章制度的活动中,真正的参与者实际上局限于高校的内部管理阶层,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组织的职能得不到发挥,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参与权得不到尊重,参与积极性受打击。[5]在很多高校的规章制度制定中,一般由职能部门起草草案,学校行政会议通过,主管校领导签发就算完成了。在这过程中教师、学生以及学校内部的民主管理机构等都未能真正参与和发挥应有的作用。在高校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民主程序的不完善,导致了教师和学生对高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出了质疑,并诉诸司法,这是学校面临的重大的现实问题。

4.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公布程序不够规范

我国一些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草案不进行正式公布,影响了广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限制了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机会;同时规章制度通过后的公布程序也不完善,一般只是在规章制度通过之后,和抄送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普通教师和学生很难及时全面获悉规章制度的内容,学生管理制度也只是体现学生手册中,缺乏广泛的宣传和详细的解读。待到要处理和处分教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时,才现身说法进行告知并予以处理或处分,这与民主法制原则相悖。

三、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完善的参考和借鉴

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在有关的教育法律文件中缺乏明确的规定。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行政立法行为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均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属行政立法行为,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准行政立法性。梳理和研究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行政立法程序,对于完善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具有重要价值。

我国于2001年11月16日通过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并均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正式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分别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进行系统明确的规定。并且《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虽然这里只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要求。但是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制定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等都应当参照执行。我国高校规章制度涉及到的问题尽管远远不及行政立法涉及的事项重大,但是很多是也涉及教师、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重大利益的,是高校进行管理的具体制度依据,因而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也应采取严格程序,在我国尚未有出台《大学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参照上述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定。

我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都须经严格的程序,才能合法有效。根据上述两个条例的规定,行政立法须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等程序。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下属的有关部门和机构认为需要进行行政立法的,应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报请立项,并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由行政立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制定本年度的立法计划,报行政立法机关批准。在起草阶段,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在审查阶段由法制机构根据有关的要求和原则进行严格审查,还应当将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还应当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地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还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必要时也可举行听证会。行政立法程序是一种公民参与程序,不是行政主体内部程序,而是一种开放式的法律程序,公民只要认为行政立法内容与其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亲自参与或者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行政立法程序发表意见,使行政立法内容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6]决定程序由有权机关进行会议通过或审批。然后还须以政府公报和行政立法空间效力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予以公布。最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上述程序规定是我国基本的行政立法程序,对于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行政立法程序对于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完善也具有借鉴意义。美国在规章制定程序上有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之分,正式程序须采取正式的听证程序,程序严格要求口头陈述意见和提出证据,进行言辞辩论,遵循案卷排他原则,制定法规的唯一根据是听证中的记录材料。正式听证成本较高,不宜普遍施行。还有一种非正式程序:“通知―评议”程序。“通知―评议”程序要求行政机关:(1)在《联邦登记》上公告通知,告知公众某一规章正在起草,对该规章的内容作一个一般描述;(2)邀请利害关系人对该规章草案提意见,行政机关考虑这些意见并制定最终的规章。然后,行政机关在公布规章的《联邦登记》上简要说明采纳某些意见和不采纳某些意见的理由。[7]这种程序既保证了听取大众的意见,又在程序上较为简洁,有利于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效率,降低经济成本,促进公共利益。在美国,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中,必须经过两道公布程序(草案的公布和正式公布),这是美国行政立法程序的鲜明特点,充分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注重公众参与、注重倾听民众意见的民主参与理念。[8]在国外法制健全的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包括行政立法公开在内的行政公开制度。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行政立法公开主要有立法文档的公开和立法文本的公开。前者是指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草案、说明及为立法而搜集的背景资料、立法讨论中的会议记录、备忘录等的公开;后者是指对已经成文的正式立法文本的公开。[9]上述行政立法程序充分体现了民主、参与和公开等原则,对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四、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完善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教育管理的具体制度依据,要实现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化,必须要求高校教育管理制度是“良法”。为了保证高校规章制度的质量,对其制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治原则进行完善十分必要。现参考我国行政立法的程序规定和借鉴国外的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对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进行完善。

1.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程序的完善

规划程序有利于促进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克服制定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保证规章制度的质量。为了统筹规划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实现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统一有序,高校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制定本校须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总体规划,架构规章制度的合理框架,以形成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同时高校要制定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规划。高校各职能部门在年度伊始须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事项向学校报请立项,并对立项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论证,说明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提出的主要制度,由学校专门的法制机构或校办进行汇总,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学校的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情况缓急、制定条件成熟与否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讨论通过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2.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调研和起草程序的完善

高校规章制度草案若仅由提请立项的高校职能机关单独起草,会囿于部门视角考虑问题,制定的规章制度难免有失偏颇。为了有效地发挥规章制度的调整作用,对于高校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成立正式的起草小组,既有提起立项的职能部门的代表参加,又有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代表参加,同时还要有法律专门人士参与,以保证规章制度起草小组的民主性和专业性。我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对于高校规章制定程序可以参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的委托立法规定,将高校规章制度草案的起草,委托给高等教育法制研究机构等专门机构进行起草,从而提高规章制度的科学性。

在高校规章制度起草前,起草小组要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同时借鉴其他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经验,深入实际开展全面调查研究,掌握充分的第一手资料,广泛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明确需要规范的问题以及各方争议的焦点所在,按照国家教育法律和政策,对各方面利益进行合理调整,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合法架构,对一些难以把握的条款应向有关方面专家咨询,做到有的放矢,考虑周详,使制定的规章制度草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于规章制度草案应附上制定背景、理由和说明,便于广大教职员工的参与和监督。

3.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参与程序的完善

民主参与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高校规章制度制定中落实民主参与程序,具有重要的价值。根据一般的行政程序理论,行政程序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的活动,是在相对人的参与下完成的,不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这是民主行政与专制的区别。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是行政程序是否公正的首要判断标准。[10]高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教育行政权,应当遵循参与原则。

高校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地发动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在草案起草前,广大师生员工可以主动提出对该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看法和意见;在起草过程中,与该项规章制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参与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在草案公布后,仍可以针对草案的具体条款,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以保证利害关系人的观点和利益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对关系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举行听证会,更好地保障教职员工的参与权。涉及学生重大权益事项的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甚至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也可在校刊或校园网公布草案征求学生意见,以论证学生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11]

完善的民主参与程序是制定合法正当的高校规章制度的重要保证。民主参与可以增加沟通渠道,集思广益,有效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提高规章制度的质量,增强师生员工对规章制度的信赖和认可,理解和认同,进而促进高校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但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也要考虑经济成本,既发展民主,也兼顾效率。

4.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公布程序的完善

“法律未经法定形式公布不能产生效力”已成为一项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如将事先未公开的行政法规、规章作为对公民不利决定的依据更是没有公正可言。[12]高校规章制度公布与否,是评价高校教育管理活动的民主抑或专制的标志之一。高校管理制度的公布程序一般应包括规章制度草案的公布和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的公布,草案的公布为广大的师生员工创造了参与的现实条件,若不知草案的内容就不能有效的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是民主的体现。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的公布,是规章制度生效的重要的条件,若不正式公布,管理相对人就不可能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无法以规章制度为依据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规章制度正式文本的公布是管理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否则与专制无异。规章制度只有公布才能充分发挥引导和教育作用,才能真正实现规章制度的规范价值。

关于高校规章制度的公布程序建设,高校应当结合教育部2010年3月30通过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简称《办法》)进行构建和完善。《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因此,高校规章制度草案和正式文本应当结合《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校内外公布,为广大师生员工的行使参与权创造条件,同时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监督;必要时,还要举行听证会和政策解读会对规章制度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使规章制度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充分知悉和领悟,真正落实高校信息公开制度。高校在公布规章制度的正式文本时,同时也要公布立法说明以及师生员工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情况,否则易挫伤师生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化的监督。

高校规章制度作为高校管理的具体制度依据,参考我国行政立法程序制度和借鉴国外的行政立法程序经验,以完善我国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高高校规章制度的质量,为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提供法制基础,从而促进我国高校依法管理,建设和谐、文明、有序的法治校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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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87.

[11]谢华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学生权利保障[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59.

本文是第三轮陕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陕教 高[2005]47号)“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程序正当研究与实践”的子成果之一,是蚌埠医学院院级课题“普通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法治化研究”的研究成果的组成部分。

作者简介: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范文6

关键词:企业制度;建设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1

规章制度建设是企业长期的基础管理工作之一,是内部控制体系贯彻执行的保障,同时它也是对企业各项管理工作和生产要素组合所做的规定,是企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是实现一切管理活动的手段和载体。为了加强制度建设,坚持“简明、实用、系统、高效”的原则,是企业加速推进制度建设步伐的根本。

一、一些企业制度建设管理现状

本文就制度建设情况对一些公司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这些公司在基于内控体系建设的情况下,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但从执行层面上看,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领域制度缺失比较严重

有效制度覆盖不全面,另有一部分制度在用,但没有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缺乏一定的效力。

(二)现行制度缺乏统一的管理

由于管理权限分散,没有负责规章制度整体规划和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各业务部门都可以独立地制度,不可避免地出现从自身业务需求出发考虑管理要素和条款内容的情况,导致制度的局部功能大于整体功能,没有形成管理的合力。

(三)管理层级多

从制度的制定与渠道看,大部分企业分为公司、公司机关、基层单位、生产单元等4个层级。各个层级制定制度的标准和程序不统一,公司级别的制度没有自己的制度程序,参照公文进行管理,基层单位和生产单元的制度在管理上缺乏统一的规范,编写和缺乏统一的标准。

(四)规章制度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

有的制度规定程序复杂,不够简洁实用,有的制度一经出台,长期不进行修订,不能支持实际工作。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部分规章制度存在错位、交叉和职能真空。

(五)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不到位

规章制度一经出台,就明确了企业运营的秩序和规则,但由于相应的培训宣传不同步,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监督机制不配套,导致制度的实际执行效力弱化,企业内部仍存在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现象,按章办事、依法合规的意识和氛围还没有有效建立。

针对以上问题,企业需要从全局出发,立足顶层设计,构建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

二、立足顶层设计,建立科学规范的体系制度

整体结构:统领发展战略,强化顶层设计,集中强化管理,努力实现战略保障和法律合规功能。具体为:

公司层面:以《制度管理办法》为依据,加强制度的管理;

二级单位:主要作为总部制度的具体贯彻执行者,不再单独制度。

在制度的管理上,实现集中管理: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归口管理,严格把关管理程序。

(一)制定详细《规章制度管理细则》,实现归口管理

在制度的审查程序上,本着先立项再审核的原则,把好立项关。立项阶段:立项部门需要提出立项申请,说明立项的原因、依据等,经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立项。审查、审定与颁布阶段:首先进行冲突性和专业审查,其次根据制度内容进行专业办公会审查或经理办公会审查,为保证制度的效力,审查通过的制度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执行,使制度的设立过程更加严谨。

在制度的监督执行上,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察力度。业务部门可以每隔一段时间对照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是否按章行事,是否履行签字审批程序,是否做到了有效授权,同时也要定期检查制度是否跟得上形式的发展,能否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时时的修改;审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察职能,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为载体,对制度的实际执行效果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估,以发现执行效果偏差。针对检查考核结果,对制度落实不到位情况进行查处,对规章制度本身的不足进行调整,实现规章制度的自我改良和完善,有效提高制度执行力。

(二)编撰《规章制度手册大纲》,构建科学化、规范化的制度结构体系

通过加强对各职能部门业务的综合分析,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构建制度体系,并在相应制度结构上进行配套整合与优化,形成《制度手册编撰大纲》。

从结构设置上,《大纲》由“部分―篇―章”三层结构组成。

该制度手册编撰大纲将为公司搭建起未来规章制度体系的框架,为体系规范奠定基础。

(三)完善制度计划管理,确保清理整合工作有序进行

结合《规章制度手册编撰大纲》确定体系架构和规范要求,按照优化结构、完善体系、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要求,结合自身生产管理特点,制定分阶段建设规划和目标,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在制定制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逐一对照手册编撰大纲,结合各部室的职能定位,系统梳理现有制度,确认是否有遗漏的制度,是否存在职能真空的情况。

2.结合内控测试发现的问题,就流程涉及的需要完善和修订的制度列入制度建设计划。

3.公司领导在各类会议中明确要求建立或完善的制度内容;

4.年度重点关注的工作,尤其缺乏制度支撑或制度不完善的要列入制度建设计划。

(四)编制基层队管理(操作)手册,推进基层管理制度的结构优化

为有效解决管理体系多,基层负担重,岗位标准不统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在基层小队建立《基层队(站)管理手册》和《基层队(站)标准化操作手册》,按照简单、实用、标准化的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编制、应用两册,整合制度、流程、标准、体系、资料、表单等各项管理要素,进一步明晰岗位职责,建立统一的工作标准,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实现岗位管理标准化、精益化、信息化。

通过制订《管理手册编制规范》和《操作手册编写规范》,由前期的“手册标准文本”向“手册管理标准”的转变,以此来推进基层管理制度的结构优化,切实简化基层管理制度。

(五)构建规章制度管理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效率

传统的制度管理手段面临着制度查询不全、宣传不广、执行情况反馈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而且,制度审查人员对相关制度的内容参考难度较大。构建规章制度管理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效率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

三、几点认识

(一)制度承载着公司的战略规划,承载着企业文化的传承,更承载着一种集权还是分权的管理模式,体现公司的管理意志,所以制度顶层设计尤为重要,特别是在新旧体系交迭、清理整合的关键时期,必须设计严谨,稳扎稳打,不能急于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