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任职报告范例6篇

监委任职报告

监委任职报告范文1

本人任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以来,认真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按照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的安排部署,以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主,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围绕中心、认真履职,创新工作,任职来分管业务工作曾先后获得省级纪检监察审理工作先进集体、市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市级调研法规工作先进单位、市级反腐倡廉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现将任职以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政治意识,严守党纪党规

坚定个人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观点,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的监督管理中,做到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反对政治上的自由主义,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不以权谋私,不踩线越轨,随意变通,带头执行和维护好党纪党规。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创新理论,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切实把政治信念建立在科学理论基础之上,做到理论上成熟,思想上清醒,政治上坚定,行动上自觉。在全区开展历次学习教育活动中,通过认真学习规定内容,观看警示教育片、上专题党课、召开民主生活会、

查找问题不足和开展自我批评等,进一步增强了自己的纪律观念,端正了政治理论学习态度,坚定了政治理想信念,使自己深刻体会到了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个人贯彻群众路线和改进工作作风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注重德操修养,恪守廉洁勤政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能够做到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淡化“官念”和权欲,用责任心对待和运用权力;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特殊利益,不放纵欲望,不贪享乐,俭以养德,保持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追求党性和道德修养的高境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做到表里如一,时时以党性原则和道德规范衡量、约束自己行为,不做人前一套、人后一套,恪守廉洁勤政。

三、严格执纪,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严格落实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部门落实各项目标任务,保证了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面落实。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原则,全面落实“两个责任”,真正形成党委和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落

实党政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和落实牵头单位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形态。按照“主体责任落实年”和“主体责任深化年”要求,制定区委和区属党组织主体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工作职责。制定纪(工)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负面清单,建立廉政约谈制度,约谈区直单位主要领导X人,X次集中约谈办事处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X个区直单位“一把手”向区纪委常委会述责述廉,对X名新任科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在落实“两个”责任、构建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体系等方面建立健全制度X项,召开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建设工作的示范区推进会督导等推动制度措施向制度成果转化。受理重大事项报告X项,发放《重大事项廉政提示函》X件,事前提示监督效果明显。建立了责任追究协调机制,坚持“一案双查”“一案双书”等制度,做到应追必追、应查必查,查办责任追究案件X起,问责X人,其中纪律处分X人,组织处理X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问题X起。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持续不懈肃风正纪。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纪律和规矩挺在从严治党的前沿,全面履行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责任。始终把作风建设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线。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的监督检查。每年抓住春节、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时间节点,采取明察暗访

的形式联合相关职能单位共同参与,对大型商场、高消费娱乐场所、年货花卉市场等开展节日期间廉政建设专项检查,狠刹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借婚丧嫁娶敛财和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开展清理纠正党员干部私自从事盈利性活动专项治理、“领导干部收送红包礼金和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严厉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利益专项治理活动等。严格责任追究,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X起,处理X人,其中纪律处分X人,组织处理X人,对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的案件通报曝光典型问题X起。推进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三督四查五保障”工作,开展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专项治理。查处问题X件,问责X人,其中纪律处分X人、组织处理X人。

(三)加强廉政教育,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深化。

积极探索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新模式,不断提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广泛开展“清风XX、廉洁节日”集中教育系列活动,组织全区各单位上廉政党课,撰写读书心得体会,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向XXX同志学习活动,在市级以上媒体刊登廉政文章X篇。开展“讲家史、立规矩、正家风、传家训”活动。面向基层党员干部举办专场警示夜校X场。编印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选编,下发典型案例通报、警示教育剖析材料X期。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观看优秀戏剧

《XXX》《XXX》巡演活动。开展廉政文化“六进”活动,被评为省级示范点X个、市级示范点X个、市级教育基地X个。利用“互联网+”唱响网络宣传主旋律,充分发挥廉政X网站、微信、微博、手机报“四位一体”宣传平台,及时通报典型案件、发送预警信息、开展党纪党规教育。

(四)坚持强基固本,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

坚持正人先正己,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深入开展打造学习型、职业型、奉献型、卫士型、服务型、文化型“六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活动;在全系统开展会员卡清退工作,并郑重作出“零持有”承诺;认真落实《XX纪检监察干部四条禁令》;严格监督管理,对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工和兼职情况进行自查、规范和清理。新设立X家派驻机构,调整补充X名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实现了全区派驻机构和派驻人员全覆盖;认真落实“三转”要求,完善机关内部协作工作制,逐步实行书记、书记、常委工作三级负责制,实行协作工作机制,增加工作合力,优化机关人员配置,成立三个案件检查室,加强查办案件工作。削减和退出不必要的议事协调机构,目前纪委保留或继续参与的议事机构共X个;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实行绩效考核,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方式,严格奖惩措施,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指导激励作用,加大了岗位练兵和岗位培训,搭建干部成长平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能力有了较大提升。

(五)加强巡察监督,充分发挥震慑遏制作用全力支持并加强巡察工作,成立了“一办两组”的常设机构,配备X名科级干部、抽调X名专职人员,甄选X名政治思想强、专业素质好、作风纪律严的干部,组建区委巡察工作专业人才库;

向区纪检、组织、宣传、财政、审计、检察、信访、稳定等X个单位和部门就区属各单位存在问题进行函询了解,收集到涉及项目建设及征迁改造、社会管理事务、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干部作风、群体性事件等五大类问题X条,涉及单位X余个;加大宣传力度,在市纪委“X清风”网站、市纪委微信平台“清风XX”以及X要闻、X区政府网站、X手机报等媒体巡察工作动态信息;加强巡察监督工作,“五人小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X轮常规巡察,巡察X个办事处,受理群众信访举报X件(次),下发整改通知书X份,转办交办问题事项X件,移交问题线索X件,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X人。

全力支持配合上级巡察工作,2018年X月,市委第三巡察组进驻X区开展集中巡察,按照巡察工作纪律要求主动跟进,认真履职,积极协调,全力配合市委第三巡察组开展工作,认真按照市委第三巡察组要求做好单位部门材料撰写、提交等相关工作,对市委第三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高度重视,与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进行对接沟通,对确定的问题线索

监委任职报告范文2

一、关于主任会议的性质和工作特点

界定主任会议的性质和工作特点是加强和规范主任会议建设、依法有效发挥主任会议作用的前提。

(一)关于主任会议的性质。弄清主任会议的性质,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弄清两个关系,即主任会议与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主任会议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而要弄清这两个关系,很关键的则是要弄清主任会议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地位和权力来源。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这两条规定表明,主任会议的地位和权力是法律直接赋予的,而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地位和职责则是常委会依法赋予的。由此可知,主任会议并不等同于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但从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法律赋予主任会议的职责来看,主任会议与人大常委会又构成服务与被服务、监督与执行的关系。主任会议要对人大常委会负责,要严格按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开展工作。这一点则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性质相同。但显然主任会议的权力高于、职责大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会议有权组织、督促、指导、协调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对主任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同时也要为主任会议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因此,主任会议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之间又构成服务与被服务、监督与执行的关系。

(二)关于主任会议的工作特点。主任会议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特点。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相比,主任会议工作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有较强的议决性。即研究处理重要事项必须进行民主审议和集体表决,不能靠“拍脑袋”、或像实体机构那样由“长官”决策。二是工作程序的规范性要求高。如对会议的召集、主持、会议有效召开的法定到会人数、会议表决的有效性等,都必须有严肃的、规范的规定,否则就无法体现其议决性特点。三是作出的决定法律效力较强,执行范围也较广,可以涉及“一府两院”,从而对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影响力和作用也较大。

二、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职责

综合归纳监督法涉及主任会议工作的规定,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六种职权:

(一)监督议题的确定权。具体主要有两项职责:一是确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二是确定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监督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与实施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职权的运作是这样,首先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或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原始议题,主任会议通过对原始议题进行研究、审议,最后形成正式监督议题。

(二)实施监督的提请权。这一职权与监督议题的确定权有微小差别,主要是监督议题的提出主体不同,这一方面的监督议题是由主任会议直接研究提出。具体主要有四项职责:一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二是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三是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四是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特定调查委员组成人员名单。

(三)提请监督的裁决权。具体主要有六项职责:一是决定将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二是决定将“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情况的书面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是决定将有关方面提出的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四是决定将有关方面不满意受质询机关答复的要求交由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五是决定将有关方面提出的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六是决定将有关方面提出的撤职案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上述监督议题的提请主体有五个,即:执法检查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

(四)监督形式的选择权。这一权力实际上是由提请监督的裁决权衍生而来。特别是对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这三种不经常使用的监督形式,赋予主任会议提请监督的裁决权的同时,也就赋予了其选择监督形式的权力,即完全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实施某种形式的监督。因而,主任会议对于监督形式的选择权具体也主要是指三种监督形式的选择,即“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五)监督公开的主导权。从监督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可以明确得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开展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均是在主任会议通过后才能予以公布,这实质上是将这两项监督工作公开的主导权赋予了主任会议。至于其他监督工作公开的实施,虽然监督法没有明确提出,但根据地方组织法所赋予的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法定职权,原则上也应交由主任会议研究处理,经主任会议同意后才能操作。

(六)视察和专题调研权。对于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虽然地方人大已实践、探索多年,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开展视察活动。监督法赋予主任会议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的职权,可以说是从法律上对视察和专题调研作为加强人大监督的有效形式给予了肯定。

三、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主任会议的性质决定和体现的。主任会议通过依法履行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的职责,其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任会议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个法定程序环节。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工作,从字面上看,除第二个方面“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四个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没有明确提到主任会议的职责外,其他六个方面均有明确标识主任会议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总共涉及九条十四处。其实,关于第二个方面和第四个方面的监督工作,亦不可能脱离主任会议这个环节。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普遍做法是,先由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上述报告进行初审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初审情况,然后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般的做法也都是要经过主任会议的研究处理。否则,就无法体现和落实地方组织法所赋予主任会议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原则和权力。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就明确规定主任会议有权决定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及将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此可见,主任会议实际上贯穿了监督法所规定的全部方面的监督工作。也就是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无论开展哪一方面的监督,都不可能越过主任会议这一环节。

(二)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担负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责任。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作用是由法律赋予的主任会议性质所决定的。如前文所述,主任会议实际上是介于人大常委会与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之间的中间组织,在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行使链条中发挥着一定程度的中枢作用。主任会议所处的位置,要求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负有两大职责:一是对重要日常监督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责任,也就是凡重要日常监督事项,主任会议都应予研究处理,精心组织安排。这也是一个法定程序要求。二是在常委会与一般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之间发挥协调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组织、指导、协调、督促一般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分工贯彻落实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部署;一方面,听取、汇总、分析、研究一般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对于监督工作的提议、意见和工作报告,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三)主任会议对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权具有参谋助手作用。主任会议的这一作用是由法律赋予主任会议的职权衍生出来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发挥监督议题的确定权作用,确保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实施执法检查的议题紧紧围绕本地区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针对性;二是通过组织开展专题视察或专题调研,进一步保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权,增进对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效果。三是通过发挥提请监督的裁决权和监督形式的选择权作用,听取和审议有关议案、提议或工作报告,提出相关建议,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进行过滤、把关和提供参考,进一步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四是依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授权,直接处理特定事情。很多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都有这种做法。实践证明,常委会会议授权主任会议处理特定监督事务,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效率。

综上所述,发挥主任会议职能作用,既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程序要求,也是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权的动力追求和效率追求。

四、当前主任会议运作中需要加强的有关问题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以及人大工作者的努力实践和探索,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主任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出席和列席及表决原则等工作程序方面,都已达成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共识与做法。但笔者认为,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发挥主任会议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方面尤其是后者,仍然还很不够。在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方面,主要问题表现是:有的让主任会议形同虚设,一年难得开几次会,更无从谈起紧紧围绕常委会重要监督议题开展工作;有的则发挥过了头,事无巨细均纳入主任会议研究处理,没有真正摆正主任会议负责处理重要日常监督工作的位置。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方面,主要问题表现是重程序轻审议,会议议题计划性不强,会议审议准备不充分,导致会议质量不高,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履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职责提不出真正有价值、建设性强的参考建议。

加强主任会议建设,目的是要真正发挥主任会议的职能作用,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增强监督实效提供有效服务——按照主任会议的职能,即是要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而不仅仅是把主任会议作为一种法定程序来完成。因此,加强主任会议建设,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发挥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组织领导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尤其是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施执法检查、组织质询等方面,更要努力发挥好作用。为此,有五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强化:

(一)会议召开的有效性。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是一种为数较少的集体,尤其是对基层人大常委会而言。因此,强调和科学设置主任会议有效召开的法定到会成员非常重要。否则,就无异于一般意义上的主任办公会。这也是强化主任会议法定地位、严肃主任会议形象的重要体现。

(二)会议议题的计划性和规范性。要紧紧围绕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同时制订主任会议的年度工作计划或召开会议的议题方案。确定会议议题的范畴,既要依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又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来把握。只有强化主任会议议题的计划性和规范性,才能做到精心准备会期,确保会议质量。

(三)会议主体知情权的保证。特别是对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需经主任会议研究或向主任会议报告的内容,如有关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意见、财经工委的财经初审意见及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初审意见的情况等,在实际操作中或制定具体工作程序时,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纳入主任会议工作范畴。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服务职能,特别是要积极协助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做好会前调研。

监委任职报告范文3

1.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起源

1938年的美国迈克森。罗宾逊药材公司倒闭案震惊了审计界,它充分暴露了审计师的审计质量,也说明了当时审计程序方面的缺陷。为保证审计师的质量,加强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建议由独立的外部董事,例如审计委员会,任命审计师和协商有关审计事宜。1967年,美国注册师协会(AICPA)建议所有的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1972年,SEC重申了它的建议,认为一个有效的审计委员会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尽管SEC、主要的证券交易所、AICPA都发表声明或报告强烈支持建立审计委员会,一些会计公司、IIA、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组织还了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指南,但这些职责均缺乏明确和可操作性的说明,审计委员会制度一直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1987年,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Treadway Commission)就审计委员会问题发表了一份公开报告,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指南:(1)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书面的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规定,董事会应予批准,定期复核,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2)审计委员会应熟悉、关注并有效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活动。(3)审计委员会应每年检查管理部门建立的用于监控行为准则遵循情况的规划。(4)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应保证内部审计师适当地参加整个财务报告过程的审计,并与独立公共会计师进行协调。(5)审计委员会应具有足够的财力和权力来履行职责,包括进行调查和聘用外部专家的权利。(6)审计委员会应就管理当局对与公共会计师独立性相关的因素的评价进行检查。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当局均应帮助公共会计师保持独立性。(7)在每一年度开始前,审计委员会应审核管理当局拟聘请公共会计师进行管理咨询的计划,包括管理咨询的类型和费用。(8)管理部门在重大会计问题的处理上应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9)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季度报告的过程。至此,审计委员会制度首先在美国建立起来了。

2.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审计委员会制度在美、英和加拿大等国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许多机构和组织开始关注审计委员会问题,他们的许多报告或建议都对审计委员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1993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实务公共监督委员会也发表了一份报告:《公共的利益——摆在会计职业界面前的问题》。这份报告包括了一些关于自律及对其他问题的建议,其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部分十分详细。1994年,公共监督委员会咨询小组的报告中指出,公司管理的趋势应是董事会对股东更负责任,管理部门对董事会更负责任。为加强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独立审计师之间的关系,该小组呼吁独立审计师应将董事会当作他们的委托人,而不是公司管理部门。

近年来,随着公司中贪污舞弊(包括机犯罪)、经营道德沦丧和经营失败等问题的大量涌现,立法部门也不得不密切关注公司的治理问题,同时引起的公众对财务报告的缺乏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美国审计委员会的发展。立法人士及其他有关方面,例如股票交易所和股东,均对此做出积极反映,主动呼吁加强立法和提高标准。

审计委员会本身的职责也在不断扩大,除了确定财务报告“公允而有意义”外,还关注公司的合规性及和道德问题,即努力使公司的活动遵循各种和条例,检查公司在环境、人口变动、城市和贫困阶层问题以及道德问题方面的政策和活动等。审计委员会越来越显示出其在减少公司可能的法律责任方面所独有的谨慎。随着公司治理问题的日益突出,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会越来越大。

1965年,加拿大皇家委员会关于大西洋承兑公司(AACL)倒闭事件的报告使加拿大政府第一次了解了审计委员会。该报告评价了当时的公司治理和财务工作状况,建议财务报表在提交董事会审批前由审计委员会进行复核。三十多年来,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加拿大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象美国一样,加拿大的审计委员会可能会扩展其职能,一些法律为审计委员会规定了详细的职责:(1)在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查之前进行检查;(2)监督负责人的收入;(3)保证内部控制的适当性;(4)检查能够给单位和审计师带来不利的投资或业务;(5)与外部审计师讨论由审计师提交审计委员会注意的影响单位效益的年度报表或其他事项;(6)与内部审计主任、管理当局一道讨论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

英国在70年代以前实行的主要是监事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并不多见。直到1977年,公司法才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就审计和控制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此后,有许多组织和机构呼吁建立审计委员会,并为之建立应该遵循的实务准则。

1992年,英国公司治理财务方面委员会(CFACG)提出著名的Cadbury报告,认为审计委员会在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采纳了这一报告,要求英国的上市公司在其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遵循最佳实务准则的程度。Cadbury报告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建议包括:(1)审计委员会应设在董事会下,而且必须有书面的章程或专门的条款对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职责权限等做出规定,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2)审计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应由非执行董事担任,其成员的绝大多数应独立于公司。(3)独立会计师、内部审计主任、首席财务执行官应经常参加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其他董事会的成员也应有权利参加会议。(4)审计委员会与审计师每年至少应单独召开1次没有执行董事(管理部门)参加的会议,以确保不出现未决事项。(5)审计委员会应有权利和条件调查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充分地获取信息。审计委员会应能够在必要时听取来自外部的专业化建议和邀请有经验的外部人士参加会议。(6)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公司的需要确定,但一般情况下,应包括以下:A、就独立会计师的聘任、审计费和解聘等有关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B、在期中和年度财务报表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核;C、就审计的性质、范围及其他审计问题与审计师进行讨论;D、复核独立会计师的管理意见书;E、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F复核各种专业调查报告。(7)审计委员会应确保内部审计部门有充分的资金和人力,同时能够直接向公司高层管理部门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复核内部审计计划。(8)年度报告中应列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审计委员会主席要在年度大会上回答有关他们工作的质询。

二、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实质及其借鉴意义

1、审计委员会是在职业组织、立法机构和自身的需要共同推动下发展起来的

从世界各国的审计委员会发展历程来看,职业自律组织对于企业规范经营、防止舞弊的要求在审计委员会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仅就美国审计委员会的发展过程而言,最初提出设立审计委员会建议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此后,它还多次发表建议或公告主张设立审计委员会。还有一些其他组织例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国家证券商协会、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Treadway Commission)、美国法律协会(ALI)等也呼吁建立审计委员会,美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会计公司、一些律师事务所还纷纷制定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指南。职业组织的这些建议和指南为推动立法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制度进行强制要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他们提的也仅仅是建议,真正起到强制作用的是立法机构的各种法案,美国1991年的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改善法(FDICIA)和新联邦判决指南(New 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对审计委员会的设立起到了重要作用。企业自身的需要也十分关键,如果企业自身没有认识到审计委员会或者建立这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即使各职业组织呼吁和论证,审计委员会制度也不会真正在企业中建立起来,或者虽依照法律的要求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其发挥作用的情况也不会令人满意。因此,可以说,审计委员会是在职业组织、立法机构和企业自身的需要共同推动下发展起来的。

2、从审计委员会的过程来看,其职责在不断扩大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归纳起来包括领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与外部审计师进行协商、检查财务报告三个方面。审计委员会从产生至今,其职责在不断扩大。审计委员会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保证独立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审计质量,主要是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从仅仅关注财务报告的公允性,扩展到关注诸如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道德等众多方面。随着全球一体化,公司的自我约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还会进一步扩大。

3、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质上是内部审计,是一种内部控制,是管理的一部分,因此与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在本质上有很大不同

从审计委员会的发展及其职责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审计委员会设在董事会下,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监督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和公司各项活动的合规性。审计委员会本质上是为实现董事会目标而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活动进行的独立性评价。不论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如何变化,都没有脱离它为实现董事会经营目标服务的宗旨,都没有改变它独立的评价活动的实质,其职责的演变过程与内部审计的职责演变是完全相同的,也与内部控制的发展是同步的。因此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演变过程来看,审计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种手段,是管理的一部分。

如果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作一比较,审计委员会的本质会更加明了。

据考证,监事会制度起源于1602年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其大股东受股东大会之委托担任董事及监察人。后来各国为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在中借鉴近代三权分立思想的精髓与架构,塑造出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三权分立。在一个公司中,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处于立法地位;董事会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的管理执行机构,处于行政地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监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代表股东对董事会、董事和总经理进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处于司法地位。公司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的相互配合和牵制,达到健全发展的目的。由此可见,监事会与董事会都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开展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属于公司治理的范畴。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公司中分别属于公司管理和治理领域。管理与治理有关联之处,也有很大区别。管理主要是由经理人员去行使职责,管理的职能是:计划、组织、激励、控制和协调。公司治理在于公司管理的外部。公司治理结构原是用语,后来经济学家在讨论企业的起源及企业与市场的关系时借用了这一术语,借指公司权力机关的设置、运行及权力机关之间的法权关系。管理涉及公司的经理及各部门,治理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公司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决定了二者权责方面的不同。

4、审计委员会在各国的实践告诉我们,在我国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十分必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必须设立监事会,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暂行条例规范国有重点机构和国有企业的监事会。我国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尚没有法律方面的要求。

上述世界各国审计委员会的实践和我国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现状告诉我们,在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基本沿用了原国营企业的行政模式,内审部与财务部平级,或者内审置于财务部内,受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在业务上、行政上的领导,内审严重缺乏独立性,限制了其控制和评价作用的发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现状令人忧虑,为招揽客户,谋取利益,许多事务所在竞相压价的同时,还在审计过程中轻信管理人员,降低了服务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一方面领导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可以提高内部审计的组织地位,进而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工作效果;另一方面,负责与外部审计师进行协调,选择注册会计师并决定其收费,可以避免“独立审计不独立”的现象,还可大大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质量。另外,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可以加强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从这三个方面来说,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是必要的。

5、审计委员会只有具备足够的权威性、客观性、胜任能力,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审计委员会的宗旨是为董事会实现经营目标服务的,审计委员会只有具备足够的权威性、客观性、胜任能力,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实现其宗旨。这也是我国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时应注意的。

首先,权威性,主要是指审计委员会在机构设置中的层次。高层次性和权威性是审计委员会有效地进行监督的保证。审计委员会必须设在董事会下,独立于经理层。当然,赋予审计委员会足够的权威性并不是要改变它的本质。那些认为审计委员会应设在监事会下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审计委员会是服务于董事会的,而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董事会的。我们不能盲目追求审计委员会设置地位的权威性,而全然不顾事物的本质和。

其次,客观性,是指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保持公正的立场。只有客观地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或结论才能令人信服。

监委任职报告范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__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__年1月1日起实施。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人大在实施监督法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为此,特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监督法,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有关人员,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人员,旗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逐章逐条学习监督法,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以下要领。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机关自身无权履行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常委会委托,承担部分监督职权。

二、明确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是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四个方面,即: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3、组织执法检查;

4、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监督法对以上四个方面监督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各部门要集中精力,下大功夫,为常委会依法开展这四个方面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监督法第六章至第八章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也非常重要,其程序是要经过常委会党组会议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精心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

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议题要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为此,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各个途径的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2、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负责汇总整理。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汇总整理。

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处负责汇总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根据媒体报道分析归纳,汇总整理。

对上述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汇总整理后,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1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议题建议提出后,办公厅 秘书处经过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12月中旬召开的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四、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五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任务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其目的是使监督工作更深入,总结经验更全面,提出建议更有针对性。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按照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5、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依照备案审查程序,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这样做,既可以使人大常委会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又给予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机会。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认真整理《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参考常委会会议简报,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对各项报告分别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初稿并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稿送请办公厅分管文字副主任、秘书长核阅后,报常委会主任签发。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市委领导和市纪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参阅。

六、做好推动整改的各项工作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分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按照《海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规定,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的进展情况。切实防止重监督检查轻督促整改,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后不了了之。

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后,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七、加强机关内部、外部的沟通与协调

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提供参谋、服务,涉及到机关内部各部门,也涉及到外部有关部门。为使各方面和谐一致、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各部门必须十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凡是需要与外部沟通的事项,事前应在机关内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相关部门在与外部沟通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订后,常委会要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尽量予以安排。在以我为主选择议题的前提下,力求与有关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2、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要请有关方面参与。务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批评、建议都要从维护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

3、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4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协调督促“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其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办公厅秘书处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6在各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分工,明确责任。

1、根据监督法第八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2、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报内容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征得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同意,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批准后发送。

3、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和形式由有关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同意后执行。

监委任职报告范文5

 同志们:

听取和审议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任期内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履职情况,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三至五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和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2013年3月1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主任(党组)会议通过投票方式,确定了5位同志在今年6月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我们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告。为更好地听取和审议履职报告,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五位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五个履职情况调查组,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的安排,我们这个组,负责调查煤炭局局长邝良桃同志履职情况。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良桃同志履职情况调查动员大会。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的意义

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是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有效监督举措。实践证明,这一举措对于依法加强人大监督职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应有之义。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和监督的权力。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责任对由其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听取和审议由人大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报告,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由其产生、对其负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大行使监督权和“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监督、并对人大负责的具体体现。

(二)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有效途径。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报告,不仅仅是一种监督方式,其目的在于加强对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全面了解他们的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指出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促使人大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保证法律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是聚人心促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有了长足发展,迎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这是在历届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真抓实干、广大干部群众开拓进取团结奋斗的结果,其中也包含了在座各位同志的辛勤劳动。立足新起点,谋求新跨越,如何贯彻市委提出的“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的战略决策,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展好,至关重要。这次需要报告履职情况的五位同志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食品和药品监督局、规划局、煤炭局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无一不和民生息息相关、联系紧密。市人大常委会选择听取和审议这五位同志的履职情况报告,一方面,可以使相关同志及所在部门更加增强责任和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通过履职情况报告进一步了解部门的工作,动员广大群众,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和帮助各部门把工作做得更好,达到聚人心、鼓干劲、促发展的目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

二、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做好履职情况调查工作

组织调查研究,就是为了掌握真实情况。如果不能掌握真实情况,就失去了调查意义,也就不可能对一个同志作出客观的评价。因此,大家要本着出于公心、推动工作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反映情况,积极配合履职情况调查工作。等会开完动员会以后,我们接着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主要是对良桃同志个人在德、能、勤、绩、廉方面基本情况的评价。大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严肃认真、独立填写履职情况民主测评表,填好后投入投票箱。民主测评后,调查组将进行个别谈话,谈话对象的范围,《履职情况调查工作方案》已经说了,我不再重复。请参加谈话的同志,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实事求是地反映良桃同志的情况。同时,我们欢迎没有纳入谈话对象的同志向我们反映情况。调查期间,调查组将在局里设立意见箱,时间截止为6月5日,同志们也可以把自己了解的情况、意见和建议投入到意见箱。此外,调查组还将查阅相关资料并了解审计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煤炭局办公室准备好相关资料。我们调查组的各位同志,一定要积极认真地履行好职责,服从安排,积极参加调查组的各项活动,对调查的内容要注意保密。调查组的工作人员,要注意及时整理调查材料,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各市人大代表小组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析综合、归纳提炼,提出符合实情的、中肯的、客观的、积极推动工作发展的审议意见。

三、强化整改,积极有效地推动全市煤炭工作科学发展

听取和审议市煤炭局邝良桃同志的履职情况报告,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审议意见,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真心实意地帮助良桃同志和煤炭局进一步改进工作,促进全市煤炭工作科学发展。俗话讲:“人无完人,金无赤足。”由于多种原因,我们的同志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及时发现问题、改正问题。希望良桃同志和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相关的局属机构、部门,对群众和代表反映的各类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同时,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整改,给群众和代表一个满意的回复。调查组也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了解整改取得的成效。今天我们到市煤炭局来,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我们可以学习煤炭生产方面的许多知识,从而对我市的煤炭事业有更深的认识,更有利于我们理解和支持我市煤炭事业的发展。

监委任职报告范文6

制度实行内容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项监督制度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三项监督制度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四项监督制度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