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申请书范例6篇

社保申请书

社保申请书范文1

被申请人:XXXX服务中心,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按照《解除临时用工协议》第二项的约定支付申请人剩余补助金1300元及利息。

二、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养老、工伤、医疗保险。

三、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于年到XXX工商局参加工作,年月与XXX工商局办理了招工转正手续,属于XXX工商局职工(有档案为证)2001年XXX工商局脱钩改制,将XXX的工作关系转到XXX服务中心(档案随同移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新的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解决编制问题,也没有为被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年月日,被申请人单方宣布解除脱钩改制转交过来的包括申请人在内的37名员工劳动关系,2006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解除临时用工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至协议签订之日计算,每年补助申请人100元,共2600元(元X 年),在签订协议时,首付给申请人50%,剩余50%一年后付清。被申请人于签订协议时已支付给申请人50%的补助,但剩余50%的补助金至今仍未支付,申请人多次催要,均遭拒绝。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46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举办并由法律保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及其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被申请人拒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一直未间断请求被申请人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还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此事并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并按照解除临时用工协议的约定支付申请人剩余补助金。

此致

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社保申请书范文2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劳动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本办法所称的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专门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九条、申请人认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接到申请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其他工作机构接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立即转送本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

第十二条、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决定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办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申请人对经办机构的复查决定不服,或者经办机构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经办机构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期间,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办机构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复查期间,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复查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本条规定的期限,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因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欠缺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作出决定而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的,从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行政文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其中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或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行为确属有正当理由,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对已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条、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辩、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依法向有关部门请示行政复议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一并提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版权所有

(一)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制定的,应当在30日内对该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结论;

(二)该规定是由本行政机关以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直接移送制定该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其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论告知移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该规定是由政府及其他工作部门制定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该规定期间,行政复议中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有关中止情况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将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间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终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变更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对其组织审理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重大案件经本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复议结论;版权所有

(七)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复查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不执行的,由直接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经办机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社保申请书范文3

为进一步做好工人单调进京工作,解决职工的家庭生活困难,现将办理工人单调进京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子女来京工作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申请人),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

1、申请人在京无子女;

2、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

3、申请人50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12岁以下。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经确认符合条件的,由单位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应证明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中央部、委、办人劳司,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婚姻状况证明(证书);调京人档案;调京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在京无子女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子女由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出具的患严重疾病的证明及病历(复印件)。

3、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随迁配偶的无业证明;随调配偶的《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

(四)审批时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调配偶来京工作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申请人),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

1、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3、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35岁以上或分居10年以上;

4、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5年以上;

5、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3年以上;

6、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单位、街道受理申请后初审材料,确认符合条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属局、总公司劳资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确认符合条件签批意见后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通知申请人。

(三)所需材料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基本材料:

《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三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书面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调京人与在京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调京人档案;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2、有关调京理由的证 明材料:

申请人户口(原件和复印件);与调京人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双方婚史状况证明(证书);在京父母或在京子女的户口(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合同医院)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证明;父母及子女均不在北京的,需提供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和任职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3、其它材料:

随迁二胎以上子女的出生证和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亲子鉴定证书;随迁16周岁以上子女的在校证明;

(四)审批时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申报、审批责任

1、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审批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律、法律追究责任。

2、审批部门按规定的条件、时限进行审批,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渠道。对违反规定的条件、时限审批的工作人员由审批机关依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1、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表样)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表样)

社保申请书范文4

产假申请书1   尊敬的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20年11下旬,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从20年5月1日至20年2月1日)请假时间为10个月。

  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x。另在此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xxx

  xx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2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xx.3.7),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规定:晚婚、晚育者可休产假143天(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剖腹产15天),特请求休产假 (从xx年2月15日—xx年7月7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本人休产假期间(xx年2月至xx年7月7日)工资自愿去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 。

  关于社保,公司为本人缴纳的一部分,待产假期满,差额部分愿把此金额归还到公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产假申请书3   尊敬的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XXX。3。7),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按照国家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规定:晚婚、晚育者可休产假143天(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剖腹产15天),特请求休产假(从XXX年2月15日XXX年7月7日)。恳请领导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本人休产假期间(XXX年2月至20xx年7月7日)工资自愿去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

  关于社保,XXX本人缴纳的一部分,待产假期满,差额部分愿把此金额归还到XXX。

  此致!

  xxx

  20xx年x月x日

   产假申请书4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自即日起向办公室请产假,相关的工作已经交接给了xxx同事,相信她可以很好把工作做好,如有其它工作问题可远程联系,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5   尊敬的学校领导:

  您好!

  我计划于20xx年XX月XX日生下宝宝,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特向领导申请办理产假手续。现特向单位申请x月x日正式休产假,预计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请领导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产假申请书6   尊敬的领导:

  您好!

  由于本人怀孕并临近生产,鉴于目前身体状况,为免给工作及同事带来麻烦,特申请休产假90天,晚育假30天,休假期间如有事需联系,请电话联系。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社保申请书范文5

为了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决定执行工作,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等劳动监察决定(以下简称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作出了《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办〔1998〕69号,以下简称法办〔1998〕69号文件)。现予以转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二、关于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问题。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经济权益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作出有关用人单位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实施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示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劳动法》和《行政处罚法》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1998〕69号文件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必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材料,并按规定预交执行费,如预交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四、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解决劳动监察决定执行难的问题。要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劳动监察决定规定义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并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对劳动监察决定执行工作的支持,切实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

(法办〔1998〕6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不属于由我院作具体解释的问题。

社保申请书范文6

2021公司申请书范文

致X总:

现就有关贵公司所采用的出口用纸箱由于大环境的变化,从而道致近段时间纸价大幅上扬,其主要原因为:

一、所有生产用料除纸品外全部在近两年内升幅超过一至二倍,从而造成鲜明的对比,令纸品价格与市场脱节。

二、环保问题越来越严格令生产成本上涨,各方面的加工成本也在上涨(如工资、伙食、运输、水电等等)。

三、从20xx年XX月起海关全面禁止进口木桨来造纸全部依靠内需这就是令纸价急升的最主要原因。

结合各方面原因而且我厂与贵公司合作以来价格方面由20xx年中到现在一直维持未变,市场上各方面都在升价难道纸价无升?其实到现在为止纸价已升超过30%,从20xx年11月起我厂供应给贵公司的纸箱实质已经系亏本经营,虽然亏本但我厂承诺过一定会保质保量请放心,因为我坚信……风雨之后必见彩虹……

所以恳请陈总能够体谅我方的实际困难能作出相应的价格调整,我厂全体同仁将无限感激。

申请人: xxx

xx年xx月xx日

2021公司申请书范文

领导:

我于XX年X 月到贵公司工作,我非常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本职工作,我决心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 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参加社会保 险的有关规定,特向领导申请为我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 并履行缴费义务。

现申请自愿加入贵公司统一办理的`社会养老

保险计划,遵守《规定》中的各项条款。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时间:

2021公司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身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感到很自豪!自加盟公司以来,在您的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学到了好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有公司亲如家的感觉,找到了自己的用武之地,愿在今后的工作中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扬长避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解除我的后顾之忧,请求公司帮助给我解决社保问题。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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