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店合同书范例6篇

合伙开店合同书

合伙开店合同书范文1

连锁总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明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加盟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在连锁经营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资共同遵守。

2.连锁经营的方式和内容

2.1 乙方自愿申请合作加盟甲方公司,由甲、乙方共同投资_________元(甲方投_________%,乙方投_________%)并由甲方授权后开办连锁店,连锁门店是专门经营甲方开发、加工的_________食品和配送的其他产品,内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连锁企业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连锁门店)经营地址:_________

2.2 甲方向合伙门店授予连锁经营权并提供管理体系。

2.3 管理体系包括专用的商业名称、商标、店面装修指引、培训体系、财务体系、_________食品、经营指导、开业指导、管理手册,核心是_________商标,_________食品和经营管理标准。

2.4 连锁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系列及公司的产品。

3.连锁经营费用

3.1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加盟费不收。

3.2 管理费:第一年内不收,第二年开始按第一年营业额等级收取,营业额_________元以内,按每月_________元上交上级公司;营业额_________元以上,按每月_________元上交上级公司。注:管理费为上级公司对合作加盟店员工培训、管理、广告宣传以及货物配送的贴补,管理费可作经营成本。

3.3 货款和结算:营业额为活动资金,当日营业额第二天交品牌出让方周转,第二个月的5日由品牌出让方按上月营业额25%的商业毛利返回。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提供开办合伙连锁门店所需的证明材料。

4.2 为连锁门店提供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再培训。

4.3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提供《连锁经营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连锁门店不得复印和扩大使用范围。

4.4 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连锁门店的服务质量和《手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4.5 向合伙门店提供所有连锁经营资料和门店平面设计图。

4.6 负责企业的形象、品牌宣传,组织促销活动。

4.7 有权向连锁店配送本公司各种包装物品及各种带有企业标识商标的易耗品,由合伙门店结算。

4.8 按照合伙门店的订货单及时保质保量将食品送到乙方门店。

5.合伙连锁门店的权利和义务

5.1 合伙门店按甲方要求(门店设在繁华商业网区和中高档住宅区,并由甲方认可),自行负责筹备经营场所,申请办理开业所需等手续,为连锁门店落实经营面积不少于_________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并按甲方提供的形象设计进行装修,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连锁门店的开业经营条件。

5.2 合伙连锁门店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甲方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5.3 乙方或连锁门店发生重大变动时,必须在3日内通知甲方,连锁门店改变经营场址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4 乙方或连锁门店应保证连锁门店按甲方的《手册》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连锁经营管理。

5.5 乙方或连锁门店不得在连锁门店之外使用连锁权,不得擅自将连锁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连锁门店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甲方的标志。

5.6 连锁门店必须按甲方提供的价格和展示方式进行销售。

5.7 连锁门店只准经营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得经营其他企业的产品。

5.8 连锁门店必须在甲方指定处购买营运所需的设备、器具、用具。在甲方处购买所需的包装材料、提货袋、标签及其他附属材料。

5.9 按甲方的要求参加连锁会议和公关活动及各种培训。

6.连锁门店的管理

6.1 连锁企业应严格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6.2 乙方连锁门店执行国家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7.督导制度

甲方根据需要对连锁门店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督导。乙方要全力配合甲方督导人员工作。

8.商标使用

8.1 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述:“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商标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8.2 甲方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连锁门店遵守连锁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8.3 在经营管理中,合伙连锁门店发生服务质量等其他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4 乙方及连锁门店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

8.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连锁门店不得在连锁门店以外销售甲方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的任何活动。

9.保密

9.1 乙方及连锁门店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连锁门店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

9.2 乙方及连锁门店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三年内,不得将他所知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告知他人或组织。

10.保险

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严格执行《劳动法》,为其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11.违约与处罚

11.1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放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违约方另付_______元(人民币)以上违约金。

11.2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合作合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甲方的产品由于生产过程中卫生条件差而使合伙方蒙受损失;

(2)甲方没能按指定时间将合伙连锁门店订购的产品送到指定地点,给合伙方的经营造成损失;

(3)甲方违反了同一街道直径_________米范围内只能设一家门店的双方协定。

11.3 乙方或连锁门店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或连锁门店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连锁门店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连锁门店不能如期足额交纳食品订购周转金;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不按规定时间向甲方交纳管理等费用;

(8)私自改变食品价格和营业时间;

(9)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12.下列条件下自动终止

12.1 乙方或连锁门店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1)乙方或连锁门店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序;

(2)乙方或连锁门店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强制执行;

(3)乙方的连锁门店遭政府拆迁;

(4)合伙方协议解散。

12.2 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权益擅自转让他人;

(2)乙方擅自改变连锁门店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连锁门店不遵守《手册》内容或连锁体系程序规范。

12.3 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合伙连锁经营的,具有优先权,但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前2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重新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合作关系即自行终止。甲方的其他系列食品,乙方或连锁门店同样有优先连锁权。

1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13.1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或连锁门店应在10日注销连锁门店的登记。

13.2 乙方或连锁门店应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5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其他资料。

13.3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或连锁门店应立即停止连锁门店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14.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_______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由于本条款的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负责。

15.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17.附则

17.1 乙方承诺连锁门店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连锁门店权利义务的规定。

1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7.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一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合伙开店合同书范文2

读了《生产消费者力量》一书后,感受颇深。

书里面作者围绕斯坦先生店铺的故事展开的:斯坦先生经营一家叫做"斯坦店"的综合商店,位于主要街道的中央位置。靠这个店铺,斯坦先生和家人过着不错的生活。这是他应得的,因为全镇的人都很喜欢他、尊敬他。

一天,斯坦先生听到了他隔壁两边的店铺传来装修的电锯声和敲打声。几个月之后,两家折扣店铺开张了,分别在他店铺的两边。两家折扣店店铺有宽阔的过道和花花绿绿的摆设,他们卖的是和斯坦店一样的商品——以更低的价格!在开张的那天,斯坦店左边的那家店铺在前门上挂起了一个巨大的霓虹灯招牌:大型折扣连锁店最低价!第二天,斯坦店右边的那家店铺,在前门上挂起了一块巨大的闪光招牌以回应:限量贩超级折扣店铺全城最低价!

没过多久,所有的人都知道新开的折扣店铺里的商品价钱更低,很对斯坦店的生意下降到几乎为零。他无助地看着他以前的长期顾客和朋友走过他的门前去买减价商品。他摇头,看着他们走进第一家折扣店铺,然后又到另一家去,而只不过是为了买一箱清洁剂省1块钱,或者是为了买一台录像机省10块钱而兴高采烈地比较价钱。

斯坦先生明白了,他必须做一些全面的改革,否则店铺就要倒闭。最显而易见地办法,就是降低价格去和两边的店铺竞争,那等于财务上的自杀。斯坦只有一家店铺,他不可能像拥有100家连锁店的折扣店铺那样以那么低的价钱进货。“一定有其他办法!”斯坦对自己说。生产消费者革命的诞生一天,一个老顾客来到斯坦店,四处看了一下,毫不犹豫地说:“噢,这不是我要找的店,这是斯坦店。”这个老顾客转身走出了店铺。“这是斯坦店!这是斯坦店!”这句话在店主的心里不停地回响。“人们认伪证是我自己的店铺,”斯坦先生心里想,“顾客们不会认为这是他们的店铺,而认为这是我的店铺,如果我开始把他们当做生意合伙人而不是顾客,会怎样呢?如果我的新生意合伙人在这里购物的同时,可以赚到钱和建立资产,又会如何呢?我猜他们一定不会再从别人那里购买,而开始向自己购买了。”

这是一个革命性的观念,斯坦先生知道,在紧急时刻需要紧急措施。他把他的员工集中在一块儿,请他们帮忙重新设计他的生意,让顾客开始以合作企业和合伙人的方式思考和行动。员工们很喜欢这个主意,纷纷为这个革命性的新生意模式出谋划策。“让我们通过帮助顾客建立自己的推荐生意,鼓励他们成为合伙人。”一个员工提议。“我们的合伙人买得越多,他们就可以得到更多的折扣。”另一个人提议。“顾客购买任何东西,都享受返还如何?”又一人问。“推荐朋友或家人来我们店铺购物的合伙人可以赚取相应的佣金。”一个人建议。“我们花了很多钱做广告,”一个滋生的员工说,“如果我们停止这些昂贵的广告,专用最有效的广告形式——推荐营销——从一个满意的顾客到另外一个,怎么样?然后,我们可以将节省的广告费支付给那些介绍生意来我们店铺的新合伙人。”

不到一个星期,斯坦先生就把斯坦店彻底地改头换面了。这将不再只是他的店铺了。斯坦先生仍旧负责产品的日常管理,但是店铺将一部分的收入拿出来与新的合伙人分享,每个合伙人都拥有并经营着自己的以家庭为基础生意。当旧的斯坦店的招牌被取下,斯坦先生和他的员工们一起欢呼,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全新的招牌,上面写着:我的店我的店=你的店——向你自己购买并能赚到钱的地方!

合伙开店合同书范文3

酒店合伙经营协议书阅读

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

姓名: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鑫龙酒店”,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各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酒店的经营宗旨:共同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餐饮,客房。经营地址:吐鲁番市高昌路号。

第三条合伙期限,自20XX年2月15日起,至20XX年2月15日止,共20xx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帐户。

1.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95万元,

2.合伙人范波春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45万元。

合伙人徐政德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5万元。

合伙人陈圣秋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5万元。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4.设立存取款帐户,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帐户。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人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在未收回出资额期间,范波春按年盈利的60%分配;徐政德按年盈利的20%分配;陈圣秋按年盈利的20%分配。收回出资额后,范波春按年盈利的40%分配;徐政德按年盈利的30%分配;陈圣秋按年盈利的30%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3、合伙经营终止:酒店转让所得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范波春对酒店发展方向、酒店的大宗财务支出具有决定权,并负责协调酒店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行政工作。徐政德、陈圣秋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协助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事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约定分红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每月财务,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合伙人监管。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合伙期间,合伙人亲属不得参与酒店经营。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合伙经营期间,除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终止合伙行为;如一方强行终止合作,则其投入出资部分归其余合伙人所有。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签署时间:

合伙人:

签署时间:

合伙人:

签署时间:

有关店面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人甲:________身份证号码:住址:合伙人乙:________身份证号码:住址:

甲、乙二人基于信任及对特色小吃市场的信心,经双方共同努力,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在宝应县_____路_____号,开设一小吃店,经营项目有:湖南罗家炸臭豆腐、为食猫炸串。目前,生意已走入正轨,为了生意的长久健康发展,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的小吃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投资和劳动,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小吃店字号为:

经营场所位于: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经营项目为特色小吃,范围包括湖南罗家炸臭豆腐、为食猫炸串等。总合资金额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期限_____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股权、出资、账目管理甲乙双方股份相等,各占50%。合伙协议签订当天,算清、了结以前账目,以后经营账目每天双方对账,每__________天清一次账,并签字确认。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对店面进行估价结算。双方有权复印、保存相关账单。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员工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元/人/天,按月结算支付,每月考勤表由双方签字确认。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甲乙各得50%。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甲乙各承担50%。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本合伙不接受新合伙人入伙。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店面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不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被依法撤销;

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起诉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三)本协议经双方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协议范本阅读

甲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合伙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5)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内部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担任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或平均利润)12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

合伙开店合同书范文4

即便如此,我仍爱泡书店,只可惜小城的文化素养与大城市不可比,附近的几个书店除了一堆堆的教辅书,只在角落里象征性地摆放几本文学读本。我和书友们得空便约到省城的几家书店,一泡就是大半天。

某天,我和一个书友去一家常去的甜品店里喝茶,小店主是个毕业两三年的大学生,喜欢小资,爱做甜品,在大酒店实习过,自己创业后便有了这家简陋却极具个性的小店。我家里闲置的书,一般都是送给这个小店主的,几毛钱一公斤当废品卖,不如让书们遇见一个懂得文字的主。到店里来的基本是年轻人,这里除了一些咖啡饮品,点心,还有一些散落的书,也偶有一些音乐小沙龙之类的聚会。那天去,见小店主一脸的愁容,我打趣道:怎么了?和女朋友吵架啦?小伙子没精打采地说:姐,不是啦,我这房租要到期了,我正犹豫着要不要续租呢。你看吧,到这里来的人多是学生,一到放假还可以,平时几乎没什么人,我都不敢做过多的甜品,往往来的人多时反倒吃不到东西,恶性一循环,生意更冷淡了。

“哦,这样啊”。我若有所思。我家孩子住校,老公常出差,我的收入虽然不高,但一个月有一多半时间是休息,所以我基本算个闲人,是不是该在自己的生活中尝试点新的东西呢。

那天,我对小店主说:“要不这样,我俩合伙经营,我做书店,你仍做甜品,你不觉得我们会有共同的顾客资源吗?”说得小伙眼睛一亮,趁他没完全反应过来,我又说:“你平时也没那么多顾客,楼上楼下的面积太大,现在把楼上一层都给我,我出一半的房租,这样,你承担的风险也减半了”。当天,我和小伙子趁着热乎劲儿立即制定合作草案。在短短的一个月内,我只拿出5万元,既付了租金,又将楼上简单改装了一个。

书店,是给养人心灵的场所,无需富丽堂皇,无需哗众取宠,我只买了几组几何形的书架,两组沙发,一个黑板,然后还开辟个小小的交流区,一切就OK啦!店内的灯光柔和,香薰飘着袅袅的芬芳,除了环境幽雅,门类齐全也是书店的一大特色。我通过出版社的朋友,有选择性地购进一些书,又将家中多余的读本陆续地往店里送。无论是大众的,还是小众的,各类出版社的系列图书应有尽有。鉴于楼下顾客倾向年轻化,我还特地为孩子们打造了一个精致的、品类齐全的少儿阅读专柜,汇聚数百本中外优秀绘本读物,为孩子们奉上了一道丰盛的阅读大餐。剩下,就是我们QQ、微信等各种宣传了。

为了进一步吸引顾客,我和楼下的甜品店主共同制了一批会员卡,100元一张的充值卡,无论楼上楼下消费,都能打个8折,所谓的一卡通。经常地,我的读者在上来购书或阅读前都会在楼下点些吃的或喝的,而在楼下的消费者也喜欢我楼上安静的氛围,上楼来或看看书,或发发呆。第一个月,我们的办卡人数就近百位。但要维持一个良好的营业额,也还是要充分调动智慧的。

比如说,楼下的店主使出了吃奶的劲儿在各种圈里晒新开发的甜品,只要分享出去,就有免费试吃名额。而我呢,利用书友们的人气,在我的交流区里成功举办了几期读书沙龙,都是针对当下比较热门的小说或散文,大家展开热烈的讨论,同时,又把自己的读书心得向在座的各位交流。这种读书沙龙在小城里还真少见,无形中扩大了本店的知名度,这除了让我接触到更多的朋友外,对我书本的销量也起个推进作用。而且,我能给予外面的书店所不能给予的便利――所有的新书都有一本样书,是去掉塑料包装外膜的,以便购书者翻看内容,选择性地购买。因为我自己是个读书人,我基本了解读书人的口胃,我书店里的书或是热门,或是经典,不愁销不掉。即便有剑走偏锋者,我也会登记下来,让朋友给我慢慢地找。

开业几个月后,我楼上的顾客竟然比楼下多了许多,什么年龄层次的都有。让人欣喜的是,经常地,爸爸妈妈带着孩子一家三口都来了,楼上楼下一泡半天,各取所需地或看书,或吃着东西。

谁说现在是电子时代,真正喜欢纸质读本的大有人在。一天晚上,已经是10点了,店里到了打烊的时间,楼上仍有两位读者专注地看着书,我和楼下小店主没敢打扰,也很有触动。其实在平时,我们也经常遇到晚读而延迟关门的事,甚至有S多的顾客问,能不能延迟营业时间。也就在那晚,楼上楼下两个小店再次做出重大决定:每个周末和节假日24小时营业,在此消费的客人可以折上再折。当我们在群里一公布,顿时跟贴如潮,24h的书店在一些大城市都没有,我们小城算是创新了。

合伙开店合同书范文5

学中对合伙(Partnership)的解释为:“在这种组织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他们的贡献(资本或力量)数量和可能得到的利润的分配取得协议”,[155] 民法学中合伙既指合伙契约,也指因合伙契约而成立的团体;民法简称合伙契约为合伙,规定称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出资种类并无限止,金钱而外,债权、物权、无体财产权、营业权以及劳务信用均可为出资。[156] 在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每个合伙人的私人资产都可作为他们债权人的担保品。在学理和各国民法实践中大多认为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古代合伙经营起源很早,春秋时管鲍联资经商、鲍让利于管的佳话一直被后世的商人当作榜样写入合伙契约,而明确的合伙记载已见于唐初张建的《算经》。清代合伙经商已很普遍,所谓“合资”、“合股”、“连财合本”等词都是合伙的不同说法,清代的合伙契约制度也更为完备。这里仅考察清代合伙经商的资本形态、经营方式和盈亏分配。

(一)合伙制的资本类型

清代合伙制的资本除货币外,还有商业设施、商品、商业信誉和人力资本,这几种资本都须与货币资本合伙才能构成商业经营,并在合伙时折算成货币或规定其所占份额。

1、资金合伙

由于商业经营的需要,资金之间的合伙是最为普遍的形态。合伙人的出资额都事先约定,有的在合同中规定,明清以来的合伙契约格式中都写明“各出本银若干作本,同心竭朋【?胆】,营谋生意”。[157] 合伙人的出资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平均出资,各人出资相等,如康熙六十一年徽商汪乾初、汪全五在巢县开张德胜字号杂货布店,“二人同心,各出本银贰百肆拾两,共成本银肆百捌拾两”;[158] 乾隆四十九年巴县刘永盛、冉文锦、马万益“三人合伙,各出大制铜钱二百千文整,营求买米生理”;道光九年刘廷兴、吴其昭“每人名下出本银一百两正,伙同开设同兴号捆缚糖包、糖桶生意”。[159] 也有由不平均出资改为平均出资的,如道光二十七年徽商汪左淇同弟实卿、逊旃、侄震湖在昌化县顶盐典一业,四房公办,原“资本大小未均”,道光二十九年正月“将本拨匀,每房名下各付出本足钱七千千文,共计足钱二万八千千文”。[160] 有的独资店铺经过平均分家后成为合伙经营,各人的资本也都一样了。

也有很多情况是合伙人出资不均,多少不一。乾隆四十三年陕西巡抚毕沅在调查当时新疆与内地的玉石贩运情况时说:“每起合夥人数多寡不一,各人所出本银亦多寡不齐”,[161] 如李步安、傅德共出银6 500两,董璠4 000两,徐子建2 000两,师四1 500两,共1 4000两买玉石1 000斤。[162] 乾隆四十一年张銮与卫全义各出银6 000两,任孝哉出1 000两在苏州做绸缎生理。[163] 又如乾隆五十六年巴县唐仕学出本银40两,李字桢出50两,合伙“卖磁器生理”;[164] 乾隆六十年四川南充人胡文选出银30两,黄崇礼出银10两“合伙买烟叶一千斤”至重庆发卖;[165] 嘉庆十五年桂时荣与王道仪合伙开设山货行,桂时荣出二千两,王道仪出三千两;道光二十年刘凤林与刘万成合伙开设联升栈号,刘万成出本钱十千文,刘凤林出三十七千文。[166] 合伙人的资本也可增加或抽出,如道光五年江西商人饶希圣与吴景昭“合伙开设广聚布否【?店】”,吴景昭出130两,饶希圣出100两,次年饶希圣添本75两,吴景昭添本50两。[167] 合伙商业中合伙人出资不一极为普遍,清代算书《算迪》中有关合伙的算题全部是不等出资,同一合伙人的资本也有增加或抽出,《算迪》中有一题曰:“甲乙丙合本生理,甲本二百两八个月,又四十两六个月;乙本三百二十两六个月,又八十两五个月;丙本一百六十两十个月”,[168] 则是甲、乙后来的资本都比原先减少了。

无论是平均出资还是不等出资,合伙人的资本有时被划分为股,或称分、成、俸等,如顺康年间徽商汪敏希、吴君调“合夥在南翔镇浩源店生意”,“汪希敏该叁股之弍”,“吴调君该叁股之壹”;[169] 前述道光二十七年汪左淇等四房合开盐典合同内载“将本拨匀”后“四股均分”。这至少在明万历年间就已出现,如《万历四十一年奇峰郑氏清单合同》所载。[170] 但在临时的合伙贩卖中,合伙人的资本未见有这种划分。尽管清代商业合伙中有将资本划分为“股”的,但仍不属于股份制。股份制是近代以来以向发行股票募集资本为特征的企业形式。清代合伙制并没有向社会发行股票,不应与股份制相混淆。

合伙形态下也有“贷本经商”,前引康熙六十一年汪乾初、汪全五合伙开张德胜号杂货布店,“其全五之本,系蒙亲友邀会之项”,实为借贷;嘉庆十五年孔府执事生姜玉照“合夥贸易,揭到增义号京钱八百串,二分半起利”;[171] 道光十三年巴县农民唐大受有戚方林邀其合伙开设泰丰棉花行,唐大受“挪借银二千两入本”。[172] 除合伙人单独借贷外,也有合伙人共同借贷的。嘉庆十六年四川南川人柯廷现出银1 000两与巴县罗大顺“伙开油坊、贩木生理”,罗大顺“原无本”,嘉庆二十年拆伙时柯廷现“收回本利一千八百余金”,同时“算外赚红利连放出账项一百余金,共银五百九十六两,各该收二百九十余两”,[173] 这实际上是柯、罗合伙的油坊、贩木生理向柯廷现借了1 000两,柯廷现所得的八百余两即是借贷利息,其余结算的596两则是合伙经营的油坊、贩木所赚利润,由双方平分。又如道光十二年巴县李兴发“凭中领到张万兴名下老银一千两整”,订立“承领公本银约”,规定:“对年共加利银一百七十两正【?整】。其银当日如数领清,伙贸生理,以对年为准核算,除利在外,获利均分,互不异言。其有生理,系兴发弟兄经手,领后务要体出天良,如有透漏,永不昌达”,[174] 这一例中张万兴银1 000两也不是他的个人投资,而是作为张、李“伙贸生理”的共同经营资本“公本银”向张万兴所借,因此除每年分取利润外,张万兴还得利息170两,李兴发则是以合伙人的身份负责经营。这两例都是合伙人共同向合伙人之一借贷,至于向伙外人借贷的事例尚未发现。

合伙人一般是个人或家庭,但也有的合伙人是由二人合伙组成的。前引康熙六十一年汪乾初、汪全五合伙开张德胜号,汪乾五本银之内有张熙彩本银五十两,赚者同乾初、熙彩照银数派分。嘉庆十五年桂时荣与王道仪合伙开山货行时规定,“如股分内另合合伙,各于各名下股内分算”,次年“王廷懋、廷梓在王道仪分内拨出本银七百两,行内获利只在王道仪名下股分内拨算”,王道仪的本银也成为合伙组成的了。有的合伙人名为某某号,则应为店铺名称。

2、资金与字号招牌、店铺设施、商品合伙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原有独资店铺无法继续经营,招集资金改为合伙经营时,店铺原所有人以字号招牌、店铺设施和商品为资本投资,这些字号招牌、店铺设施和商品在合伙在合伙时都规定其所占份额,或折算成货币金额,以此承担盈亏。如北京万全堂原为乐姓所开,乾隆十一年因帐目托欠,邀请索姓进铺料理,“各有合同一纸,言明得利均分”,索姓“陆续入铺客帐、私帐、无利血本银”2724两有余,万全堂第一次以原有店铺与索姓合伙,成为合伙店铺;乾隆十六年索姓“身授官职”,将万全堂仍归乐姓独开。乾隆二十年乐姓又因“独力难办”,“将字号、家伙、买卖批与菅姓一半,永远为业”,合同言明:菅姓入本银2490两,乐姓余货作入本银3251两,规定“不论入本银多寡,营来利息各分一半”,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明确说明乐姓的资本为“字号、家伙、买卖”,包括了店铺设施、商品等有形资本和“字号”、“买卖”这样的无形资本,这是乐姓第二次以原店铺为资本与他人合伙。乾隆二十一年万全堂“被火烧毁无存”,乐、菅无力开设,又与姜廷宪、孙仔肩“合伙同作”,并议定“姜、孙出银盖造房屋,装修铺面,置办家伙、货物、药料,共银伍千两,以作押合同之用”,这次因万全堂被火烧毁,店铺设施和商品原料均由姜、孙二人出资修造置办,乐、菅二人已没有多少万全堂的有形资产,可以说完全是以万全堂的“字号”这样的无形资产作为投资了,因此合同规定,盈亏姜、孙二人占七股,乐、菅二人占三股,原资东的份额大为降低,不再是前二次合伙时的“得利均分”了,并且规定“铺中事务俱系姜、孙二人承管,与乐、菅无涉”,新资东的地位超过了旧资东;但乐家作为创始人的地位还是得到肯定,乐、菅三股中乐家占二股,合同还规定“乐玉书在铺料理”,也是在这个合同中第一次规定:“至万全堂字号,系乐姓祖遗,言明乐姓每日在铺中取字号钱大制钱壹千文,不在赚账之内,风雨勿欠”,“字号钱”由“乐姓独得,与菅姓无干”,都说明乐姓作为万全堂字号这一无形资产创始人所享有的权利。乾隆三十三年万全堂再次遭火。三十六年,合伙期满,姜姓等五人(从姜廷宪、孙仔肩二人继承)仅存本1800两,因姜姓等资本减少,乾隆三十七年续作合同规定姜姓等得利得六分,乐、菅二姓得四分。[175] 乐、菅二姓的分成较上次增加,其投资应在“字号”无形资本外,增加了上次合伙积累的有形资产。

在万全堂的例子里,由于万全堂具有一定的商业信誉,其字号可以成为资本,但一般的店铺字号缺少商业信誉,未形成无形资产,与他人合伙时只能以商业设施和所存商品作为资本。巴县吴宏钊叔侄原开正太山货花行,因负欠客贩,嘉庆十九年改与王有常、李元贵合伙,“将行底门面家具什物等项并原帖一张一并在内,共作银四千两”,王、李共出本银二千两,吴宏钊叔侄“以行底作本银二千两正【?整】”,盈利四股均分。吴氏用作合伙资本的“行底”包括门面、家具、什物和行帖,即是商业设施为资本(行帖也是商业设施),他的正太行字号没有成为合伙资本,合伙后“其行帖名新更吴常贵,招牌改为中正”。[176] 又如道光二十八年王玉堂、林国圣“合伙开设三亦靛行生理”,合同载明:“此行原系林姓开设多年,行中押平、押佃以及家俱、土地会头银等项,约计作本银三百两正【?整】。王姓出银五百两,内除两抵林姓本银三百两,余银二百两,公上凭利每年一分二厘扣算,额外添本,公上认利”,这里林国圣也仅以商业设施作为资本,他的行号未成为合伙资本,据合同载:“至于未合伙之前,标【?】长顺行该人之项,人该长顺行之项,概归林姓收付,不与王姓相涉”,[177] 可见林姓原行号称为长顺行,合伙时也被废弃不用了。一些店铺和普通牙行既缺乏无形资产,又没有商品,往往只能以商业设施作为合伙资本,乾隆五十一年巴县李承让邀冯廷惠、杜元珍“打伙开磨坊生理”,“李承【让?】铺底、家具、马匹作银二十六两,冯、杜共出银八十两”。[178] 詹尚达原与汪锦华伙开墨店,欠汪存本银1 000两,道光十年詹尚达“邀黄景行与刘道存合伙”,詹尚达“将墨店家具、印板、作坊作本银五百两”,黄景行、刘道存各出本银250两,共本银1 000两,“生意股分”。[179] 道光二年巴县“屠姓以帖作本,方姓以行房家具作本,林、赫二人出本银四百一十两零,四人合伙开设义生花行,赚折四股均认”。[180] 唐帮仪原开亿发靛行,道光十九年唐帮仪之父唐体仁邀刘万铨“各出本银五百两,与伊子帮成合伙,仍开靛行,更牌恒发”,合伙后唐帮仪“仅以行底折算,毫无银两入本”,[181] 唐帮仪既无资金、商品,其亿发字号又无价值可作资本,合伙资本仅为商业设施。而其它店铺可以商业设施和所存商品为资本与他人合伙,如北京刘德泰原有阜顺山货铺底,道光三十年与赵玉昆、新宅、自宅、曹为政合伙,“刘德泰将此铺底连所存木料等,作为铺底一股”,赵、自、新每位各出钱四百吊作为一股,曹为政承领成做作为一人股,每年另支辛金,铺底、钱股、人股共作五股,获利均分。刘德泰是以店铺设施和原存商品木料作为资本与人合伙的,但他原有的阜顺字号也没有价值,未成为资本,合同规定“明确改开义兴木厂”,[182] 这一事例中由于增加了“人股”,从而成为资金、商业设施和人力资本三种资本的合伙。

有的贩运商人以商品与他人资金合伙。如乾隆四十三年西安人徐子建从口外贩回玉石,在肃州开日新店的王洪绪欲买玉贩卖,因玉石难以零卖,王洪绪等七人共凑本银16 700两,徐子建“又将自己名下玉石托带内销,作本银一万零八百两”,“言明运到苏州卖出银两,照本分利”,后徐子建分得8400余两。[183]

3、资金、商业设施、商品与人力资本合伙

所谓人力资本,即资本化的人力资源,它指一个商人的综合素质,主要包括商人的诚实可靠和经营能力。当一个握有资金的商人与手无寸金的人合伙时,他首先考察的是合伙人的诚实与否及经商能力,而不仅仅是勤劳肯干和劳动能力;勤劳可肯干和劳动能力的实际表现或成绩可称之为劳务。人力资源是否资本化,要看出力者是否以独立商人的身份与出资者结成平等的合伙关系,出力者是否与出资者既共同分享利润,又共同分担亏损,从而出力者与出资者共同成为经营主体;如果出资者仅享受利益而不承担亏损,他取得的是利息而非利润,不成为经营主体,双方成为借贷关系,资本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借贷,经营者即借贷者是经营主体;而如果出力者与出资者是雇佣关系,出资者为经营主体,出力者是劳动者而不是经营主体,因而不承担亏损,他即使在工资外得以分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也是由于出资者的“奖励”,仍然属于劳动报酬,其人力资源没有资本化。清代晋商著名的“人身顶股制”中,掌柜和资深伙计都能顶一股至数厘的身股。这种身股被认为是一种人力资本。在这种人身顶身股中,总经理的身股由财东决定,伙计的身股由总经理决定。有的顶身股的伙计没有辛金,有的还有辛金。后来总经理与财东在营业之先就共同订立合同,规定身股多少。身股一般逢帐期增加,但如有重大过失,不论是总经理还是一般伙计,都要开除出号和赔偿损失,一般过失则要减少其身股数额。身股只分红,不承担亏损。除按生前顶身股的多少死后继续享受几年的分红外,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184] 由此可见,晋商的身股并不是真正的资本,真正的资本不可能只分红而不承担亏损。而且享有银股的财东与顶身股的伙计并不平等,自掌柜以下都是财东雇佣,他们之间并未结成合伙关系。因此这种身股还不是人力资本股,实际是财东奖励花红。

人力资本何时产生尚难确知。在商业中,人们熟知的明代沈思孝《晋录》所说山西商人“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祖父或以子母息贷于人而道亡,……子孙……更焦劳强作以还其贷。则他大有居积者,争欲得斯人以为伙计,……则斯人输小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185] 这种伙计已分享利润,但他的人力资源是否已资本化还难以确定。

清代商业合伙中的人力资本已经出现。李渔《无声戏》第4回述秦世芳外出经商,误拿同行商人秦世良本银200两经营,大获其利,本利共有3万之数,回家后始发现自己的本银仍留在家中,此项本银原属秦世良。愧疚之后要将3万之数的绸缎全部发与世良,世良执意不肯。秦世良的债主杨百万裁处说:“一个出了本钱,一个费了心力,对半均分,再没得说”。这一事例中秦世芳与秦世良不存在借贷与雇佣关系,杨百万的话正说明了资金与人力资本的合伙,所谓“心力”,即是经商的智慧、计谋、能力等。不过这是无意中发生的事情,也说明了当时人已有了人力资本的意识。但清代前期已有以人力资本与他人合伙,并订立合伙契约的事例。道光二十四年巴县向义顺与侄德庄完全以资金与人力资本合伙,现将合伙文约引录如下:

立出合伙文约人向义顺同侄德庄。叔侄合伙开设义顺合记纸铺,当日凭族亲议定,义顺谊出资本银一百两整,其银无利;德庄身无工价。其铺生理德庄经理,每年凭族亲清算铺内账目,赚钱均分,折本均认。自立合伙之后,叔侄各秉公心,日兴发,永敦和美。此系叔侄心甘悦服,并无套哄等情。今欲有凭,特立合伙文二纸,各执一纸存据。

道光二十四年六月八日[186]

这份合伙文约中向义顺出资金,经营者德庄以人力资本投资,盈亏均认,向义顺“其银无利”,“德庄身无工价”,二者既非借贷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已经完全是合伙形态。又如道光七年巴县李大祥与刘国贤、刘国文兄弟“合伙开通片铺生理”,李大祥出本银五十两,刘氏兄弟“无有本银”,“以身价作本”,“李大祥占生理一股”,刘氏兄弟“占生意一股”,[187] 李大祥的资金与刘氏兄弟的人力资本合伙关系也很明显。道光十八年北京六必居根账记载,赵珏、赵瑜各备本4 000两,赵贺、赵庆各备本2 000两,开设六必居、六珍号,“交付与刘琬、刘丕承等(十五人)执掌营运”,规定“其创到利息照本银、领本数目分受,倘有增溢,按分均承”,按乾隆间六必居旧规:“其创到利息,东、伙各受其半,按股均分;倘有亏缺,东、伙各认其半,按分均承,不得异说”,[188] 出资者与经营者除分享利润,还要承担亏损,也属于合伙关系。

清代以人力资本合伙已不鲜见,但由于记载的简略,象上几例那样明确的事例甚少。嘉庆十六年四川南川县人柯廷现出银一千两与巴县罗大顺“伙开油坊、贩木生理”,罗大顺“原无本”,嘉庆二十年拆伙时除柯廷现收回本利一千八百余金外,“算外赚红利连放出账项一百余金,共银五百九十六两,各该收二百九十余两”,[189] 所得红利由双方平分。道光二年曲阜顾永修以皮货生理获利甚多,央张广淮“出钱作本,获利同分”;[190] 道光五年山东邹县仲贻焘交族人仲瑞亭本钱一千串贩卖粮食,“言明获利钱股七分,人股三分,立字为据”。[191] 道光时佛山退休官僚李可琼与人合开晋丰银铺,他在与其子信中说:“我们止做十分之三,每股一千。梁家原旧五股。此次丕文三兄添做二股,共成七股,另入吕姓在事一股,共八股。连我们三股,凑成十一股”。[192] 瓜洲人于百川“废读习贾,远客秦晋燕赵间,以轻财尚义为四方交游所推,富人巨贾多以重金相属,使权子母,而分其赢,不数年积资盈万,乃始营业于淮之袁浦”。[193] 《聊斋志异》载,周生妻“择醇笃者,授以资本而均其息”;彰德刘夫人“出资八百余两,倩廉生持泛江湖,分其赢余”,廉生始至荆襄,后至淮扬为盐商,得大利,刘夫人“乃堆金案上,瓜分为五,自取其二”,廉生以为自取过多,“止收其半”,“妇强纳之”。[194] 上述事例中都只说出力者以一定比例分利,未记载是否也承担亏损,但可以看出,出力者“人股”、“在事股”并非受雇于出资者,也不是向出资者借贷,可以认为,他们之间是合伙关系,出力者是以人力资本投资。实际上,即使在资金与资金的合伙合同中,也有很多仅载明利润如何分配,如道光二十年巴县刘凤林、刘成万合伙开设栈房文约载:“各出本银,注数明白,红利照本分派,勿得紊乱私索,公心均益”,[195] 未涉及亏损分担,我们不能因此认为他们不是合伙关系。

有以商品与人力合伙,如乾隆四十三年叶尔羌大臣高朴以玉石二万八千余斤托山西商人张鸾(或作銮)销售,“议明卖出银两,七股分派,家主高朴得五股,张鸾得二股”,[196] 这是乾隆间轰动一时的大案,乾隆帝屡次指斥高朴与商人合伙经商。

人力资本有时表现为“领本经营”的形式。清代洞庭商人采用“领本”形式开展经营,“凡经商之人,未必皆自有资本,类多领本于富室”,“双方恒例三七分认,出本者得七分,效力者得三分,赚折同规”,或“得息则均折”。[197] 这种“领本”形式已有学者指出不同于一般的借贷行为,但又认为是否合伙还不清楚。[198] 实际上从“赚折同规”来看,“领本”者与出资者富室平等承担经营盈亏,不存在雇佣关系,“领本”者作为独立商人以人力资本与富室的资金合伙。又如道光三十年北京刘德顺阜顺山货铺因拖欠客账改为合伙的义兴木厂,“刘德顺将此铺底所存木料等作为铺底一股,赵、新、自、每位各出钱四百吊作为一股,三位共入钱壹千贰百吊,作为三钱股;曹为政承领成做,作为一人股。铺底、钱股、人股,共作为五股。”获利“按五股均分”,曹为政另外每年支取辛金,[199] 义兴木厂由曹为政“承领成做”,享有一个人股,与铺底、钱股平等分利,也是人力资本股。义兴木厂成为以资金、商业设施、商品和人力资本几种资本合伙的店铺。曹为政另外每年支取辛金,则是他负责经营的报酬。这种“领本”经营与前文所说“贷本经营”的领本和雇佣他人经营的领本经营都不一样,是一种包含了人力资本,并由出力者经营的合伙关系。

在这种资金、商业设施、商品与人力资本的合伙中,一般由出力者经营,出资者不参与经营,但出资者不因此成为近代的隐名合伙人,这种合伙关系也不是隐名合伙,因为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只承担有限责任,而清代中国尚未产生有限责任制度。

注释

[155] 《词典》,商务印书馆中译本,第323页

[156] 史尚宽:《债法各论》,第647、651页。

[157] 黄惟质订补:《敦义堂重订增补释义经书四字便用杂字通考全书》外卷,清刊本。明刊《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所载“同本合约格式”与此完全相同,见谢国桢:《明代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第275页。光绪间文山植青手订的《创业垂统世酬便览》中的“合作生理约式”亦写明“当凭知见每人出本银若干,开张生意,时常买卖货物若干”,载《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第12辑,第1808页,转见杨国桢《明清以来商人“合本”经营的契约形式》,《社会经济史》1987年第3期。可见合伙制的这种形态明清以来没有什么变化。

[158] 《休宁潜溪汪姓置产簿》,“屯溪资料”,编号:075。

[159]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78页;下册,第21页。

[160] 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第574页。

[161] 《史料旬刊》第26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初十日陕西巡抚毕沅奏。

[162] 《史料旬刊》第26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初九日陕甘总督勒尔谨奏。

[163] 《史料旬刊》第22期,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署山西布政使李承邺奏。

[164]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9~370页。

[165] 《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第271页。

[16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3、399页。

[167]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4页

[168] (清)何梦瑶:《算迪》卷1。

[169] 《顺治—康熙租谷簿》,“屯溪资料”,编号:置248。

[170] 见《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438页。

[171]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第94页。

[172]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3页。

[173]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83页。

[174]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第131页。

[175] 以上引文均见《崇文门外万全堂药铺资料辑录》,载《清史资料》第一辑。

[17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0页。

[177]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0页。

[178]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86页。

[179]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2页。

[180]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41页。

[181]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58页。

[182] 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10─224号,转见杨国桢:《明清以来商人“合本”经营的契约形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

[183] 《史料旬刊》第28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伊龄阿奏。

[184] 以上参见黄鉴晖《山西票号史》第41~42、49~51、54~59页;张正明:《晋商兴衰史》第142~143、154页。

[185] 又见王士性:《广志绎》。

[186]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2页。向义顺,合约标题中作何义顺。

[187]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3~394页。

[188] 邓拓:《“六必居”的材料证明了什么?》,载《中国古代史论丛》1981年第二辑,第17、19页。

[189]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83页。

[190]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第100页。

[191]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十五册,第33页。

[192] 《明清佛山碑刻经济资料》第369页。

[193] 民国《瓜洲续志》卷22,朱凤仪:《百川于君七十寿序》。

[194] 《聊斋志异》卷7,《柳生》;卷9,《刘夫人》。

[195]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99页。

[196] 《史料旬刊》第20期,乾隆四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萨载、寅著奏。

[197] 《林屋民风》卷7。

合伙开店合同书范文6

4月23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读书日”,独立书店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有人说,对于一座城市来说,一城春色,美不过满城书香。开一家小店,在纸气墨香中度过清晨、午后和黄昏, 又不知是多少人的梦想。事实却是,本没有几家独立书店的泉城济南继致远、三联等关门之后,逛书店似乎成了奢侈之事。

好在,近两年,体验经济时代的推动又让独立书店开始找寻春天。如今,在济南各处,已然分布着品聚书吧、阡陌书店等近十家独立书店。不过,“独立书店不独立”的疑问也经常发生,记者近日探访了济南多家独立书店,试图找寻其中的答案。

(本专题58-63页)

从睿丁岛到想・书坊:

“城市良心”的梦想接力

4月4日,媒体人小新在朋友圈了一条消息“我要开书店啦!”,瞬间引发众多关注。

山东电视台主持人、电台DJ、作家、主编等诸多身份之外,“我一直认为,当一个书店老板,那恐怕是最酷的事情。当然,此处重要的不是老板,而是书店。”小新笑着告诉记者。

当小新遇到了作家叶萱,两人几乎是一拍即合,一家书店很快从创意走向实体。“书店的名字定为“想・书坊”,我和我的合伙人都认为,想,是一个充满了发散性的词,理想,梦想,畅想,冥想,想象,这些都可以在一家书店找到答案和归属。”

作为济南第一家由作家牵头、文化精英共同参与的书店项目,也是一家以读为主题的城市文化生活馆。想・书坊前期采用了众筹的方式,“我们的股东里,有十几位作家、二十几位主持人,可以说,我们的资源是无法复制的。”

“在2017年夏天,大明湖的荷花开放的时候、趵突泉的泉水从青石上漫过的时候,我们的店应该就会装修完毕、静静盛放。”合伙人叶萱同样对这间书店充满了期待,“我们要用两年时间,把它打造成济南的文化地标。”

“一个城市,应该有地标性的书店,这是城市的良心。”小新说:“我个人比较乐观,我认为半年,大概就马上能够成为地标。”据了解,在两位合伙人通过各自的微信公众号公布这个消息的时候,马上就有五六家商业综合体联系合作事宜。“未来,我们也希望“想・书坊”扩散到更多的商业综合体。”

想・书坊的地点是在千佛山路1号的CCPARK艺术主题购物中心的四楼东首,也就是之前济南首家众筹24小时书店睿丁岛所在地。

2015年8月2日,“睿丁岛”开岛。“你可以把这家书吧看作是一个岛,睿丁是英文reading的中文谐音,众筹者、爱书人都是这座岛的‘岛主’,这就是一个主要以文化活动为主的读书空间。”在主要创始人徐长东看来,挑灯夜读、同步诚品、文艺现场、生活美学等都是这座岛的标签。

“把曾经一个人独自江湖策马的阅读,变成相聚在一起天涯看花的分享。”徐长东曾引用一位众筹伙伴的描述。他认为这正是自己想要的,“济南需要这样有文化的夜生活场所,除了撸串,12点之后的济南人应该有另一种新选择。”

可以说,睿丁岛开岛承载着10个合伙人的期待,也承载着徐长东“用阅读对抗撸串”的梦想。然而,一年多以来,睿丁岛的经营状况并不理想。近日,记者探访发现店面已经关闭。“我们近期走访了全国100多家独立书店,大多数都无法盈利。”徐长东告诉记者:“目前,已经把众筹的钱退还给股东,书店的损失由我个人承担。”

有人说,“这是撸串战胜了阅读”。徐长东却认为这是二者的和解,“我们目前正在从独立书店向书院的转型过程中,未来的书院选址在千佛山景区,将更加侧重文化体验,涵盖的内容更加丰富。”

“有一种生活方式叫阅读;有一种浪费方式叫理想;有一种感悟方式叫文艺。”徐长东依旧执着于自己的诗和远方,和他一样情怀满满的还有后来者小新和叶萱。“我们一直能够从网上看到“独立书店的春天已经到来”这样的标题,但是从经营的角度来看,我觉得,春天还远没有到来。”在小新看来:“独立书店能否逆势上扬,需要书店本身的格调和资源,更需要省市两级政府的支持。”

文艺情怀与商业思维:

品聚书吧这三年

品聚――品味香茗咖啡,品味文字,品味生活。聚拢爱书之人,聚集闲谈之事,聚合清雅韵味。

品聚书吧总经理徐欣,海外归来,颇有几分文艺情怀,是一名企业主。之前曾有一个咖啡厅,济南三联书店歇业时,经理白峰把一些书送给他,几分惺惺相惜的味道。徐欣一度为书店这种城市文化地标的消亡暗叹可惜。

2013年底,在济南不少实体独立书店倒闭的冬天,第一家品聚书吧在济南高新区开业。

“人们对阅读的需求从来没有减弱过,实体书店的衰弱主要是在经营方面没有和这个社会很好地融合。”徐欣告诉记者。接下来的两年,品聚书吧先后在济南商业地标恒隆广场、和谐广场安家。

“单纯售书这一项三年以来每年增长率大概在20%左右,不过如果单纯为了图书的销售,目前书店的存在意义的确不大。”徐欣表示,“不做单纯的书店”已成为传统老书店转型的思路,他更大的“野心”在于聚拢一个社交圈子,一帮人。

目前品聚书店的模式是会员办卡式消费,书店“物质”搭售“精神”,徐欣期望能达到这样的目的:“比如你特意约见几个人,或者想要见到某些人,总是有些刻意或者麻烦。品聚想要做到的是,这里聚拢所有品味、趣味相同的人,在品聚的活动中你可以看到‘咦,我的作家朋友’‘我想拜访的艺术家’,并迅速因为精神上的靠近和共通性达成对话或者社交。” 这也正是品聚改变人们的方式――从改变人的阅读方式,改变人的交友方式和社交习惯,到改变人的生活方式。

如今,图书销售、咖啡茶饮、创意产品、文化活动,多元化经营是品聚书吧发展的主要路径。文化沙龙之外,品聚还开展了手工课、音乐讲座、诗歌研讨会、诵读会、亲子活动等,不一而足。“三年多以来,我们举办了600多场活动,这保证了品聚在文化上的多元性。”

“你我的私享书房,城市文化客厅”。品聚书吧逐渐成为济南的文化地标。不过,徐欣坦言:“目前,店还没有实现盈利。”书店筹建之初,徐欣就和高新区政府直言:“做这个不会赚钱。”政府层面免除了前期的房租。随后,恒隆广场、和谐广场也都提出了非常优惠的物业条件。“我们的设想很简单,就是尽可能的多坚持一段时间。”

徐欣曾经考察了台湾的诚品书店等多家独立书店,“就诚品书店来说,成立的前20年都在亏损,如今发展到26年,已经成为包罗书店、画廊、花店、商场、餐饮的复合组织。”文艺情怀之外,徐欣也开启了他的商人思维,在他看来,诚品将书店定义为多元的、动态的文化事业,而非零售业,诚品的发展策略打破了传统书店的经营模式,先由品牌奠定成功基础,再带动商场、书店与零售的“复合式经营”。“‘棋长一尺,无眼自活’,多坚持一年,机会就多一些,就像10年前你能想到溜冰场进商场吗?”

“寻欢民国”的城市守望者:

济南独立书店的春天是否要到来?

走进济南的老商埠区,就感觉有一种历史沉淀的文化气息氤氲其中。再走进阡陌书店,竟会有一种时光倒流至民国的错觉。

阡陌书店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经三路108号,隔壁就是拥有百年历史的济南皇宫照相馆。书店成立于2014年冬,“从酝酿到执行再到开业,大约五年时间。”济南阡陌书店工作人员表示,由于皇宫照相馆是保护文物,并且由于时间、经费有限,阡陌书店保留了皇宫照相馆的红色外墙,并没有在外部装修上花费很大精力。

古香古色的楼梯、中西合璧的家具,历经风霜的留声机……阡陌书店充满了浓浓的民国气息。书店总面积200余平方米,分为阅读区、休闲区、创意活动空间三个区域。现有可销售图书2000余种,涉及民国文化、欧洲文化、摄影、电影、旅行及生活等类型的图书。此外,店内供免费阅读的原版摄影、电影、文化杂志1000余册。

咖啡和香茶是这家独立书店“必备品”,此外,阡陌书店还是一家卖酒的书店。酒品全部为低度的神秘地方酒,的青稞酒,江南的米酒,中原的柿子酒……酒至微醺,任由活跃的思维与书籍碰撞。

“阡陌交通,鸡犬相闻”,名为阡陌就是想于喧嚣都市中营造一处灵魂栖息的“桃花源”。书店曾经举办过一场以“民国寻欢计”为主题的“老洋房里的变装Party”,由于整体策划完善,获得了许多读者的追捧。如今,每周三和周六,这里都会成为文艺青年的聚集地,电影沙龙、豆瓣小组读书会等各种活动精彩不断。

位于济南市中区普利街绿地中心4号楼101斐塔书吧也是颇具复古风的。作为一家以咖啡为线索的民国文艺生活体验馆,这家书吧以民国、文艺、书为主题。“咖啡和书”在动荡的民国时期,就已经成为了文艺青年们追捧和崇拜的生活方式,而对于现代的我们而言,更是生活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书吧的创始人同样在坚守,希望这座城市因为书吧的存在而变得温暖、有人情味。

长清大学城的新月书坊也是在前些年电商冲击中开起来的一家新型综合书店。“室雅何须大,书香自有朋”,仅有35平方米的新月书坊麻雀虽小,却五脏俱全。一面是2000多册图书,一面是可供阅读的桌椅,不定期举办读书会、讲座等文化沙龙活动。

1931年,“新月派”代表诗人徐志摩乘坐的飞机在长清坠毁罹难,新月书坊的名字便意在追思徐志摩,探讨、发掘与弘扬新月文化。新月书坊突出对民国新月派文人的精神追怀,重点收藏胡适、徐志摩、林徽因等民国文化名人的著作和传记,新月派文人专题收藏数百册,仅徐志摩专题图书就近百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