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例6篇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1

近日,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打掉一个入室抢劫犯罪团伙,四名少年为了区区几十元,手持棍棒对一对以拾破烂为生的老年夫妇实施抢劫。当侦查人员抓获他们后,问他们抢钱为了做什么,他们的回答令人心寒和痛惜:上网。[文秘站网文章-找文章,到文秘站网]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网络越来越成为人们生活、交流、交际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网民的数量成几何级上升。而网络带给人们娱乐和方便的同时,同时也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杀人、抢劫、盗窃、等暴力犯罪也跟网络有着撕扯不断的联系。网络犯罪和与网络有关的违法犯罪日益突出。笔者根据对郊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摸底和统计,110名在押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有25名,占到20以上,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以盗窃、抢劫为主。而且他们的犯罪原因往往是为了上网或是由于上网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当前,网络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荒废学业、沉溺于网络世界,使青少年人格和世界观的发展得不到正常发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押人员王某,15岁。父母是外地务工人员。为了生计,父母常常奔波在外。王某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学会上网,之后变沉迷在网络游戏中,往往通宵达旦,逃学旷课成了家常便饭,原本成绩不错的他对学习的兴趣彻底失去。父母给他的零用钱根本满足不了上网的需求,结果他把罪恶之手伸向了以检破烂为生的李某夫妇。张某,15岁,父母是农民,家境一般。上学时听到同学讲网络的事情后,起初觉得好奇,便偷偷去网吧上网。在同伴的指点下他接触了“非法信息”,新鲜、刺激使他欲罢不能,结果就在2月的一天里,他把同村的一个4岁的小女孩骗出实施了奸淫。

二是网吧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集结地。去年郊区分局侦破的一个青少年犯罪团伙中,该团伙成员起初并不相识,他们在网吧上网时相互结识后,共同的嗜好使他们走在一起,从网络游戏到称兄道弟,进而结帮拜伙,走向犯罪的深渊,他们结伙实施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和伤害,手段残忍,令人发指。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2

12. [调研报告2] 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体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书剑][2008年8月14日][5] 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体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经过三个五年的普法教育,我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较明显的增强,许多青少年懂得了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及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近年来由于多方原因,我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却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什么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青少年犯罪却呈大幅上升趋……

13. [调研报告2] 外来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对策 [书剑][2008年8月14日][5] 【关键词】外来人口 青少年 犯罪 预防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到各个城市,外来务工队伍已经成为城市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特殊群体,在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城市和乡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外来务工群体流入城市的规模和范围的扩大,随之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愈加复杂,如外来人口的安置、用工管理、……

14. [调研报告2]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区预防 [书剑][2008年8月14日][15] 在新时期,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挽救已经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预防其它青少年违法犯罪,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利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社区是城市管理体制的基础,是青少年学习、生活。娱乐和就业的重要场所。社区对青少年的成长,有着深刻的影响。立足社区,可以把闲散青少年、流动青少年和问题家庭青少年等群体管理起……

15. [调研报告2] 关注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污染” [书剑][2008年8月14日][8]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他们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和国际间交流的日益频繁,一些腐朽没落的文化思潮假借着“新潮、开放、现代”的外衣沉渣泛起,部分国外敌对势力通过新兴的网络媒介等途径趁势而入,大量反动、迷信、、暴力的文化产品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速度侵蚀着我们的文化阵地,对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

16. [调研报告2] 浅谈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书剑][2008年8月14日][14] 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普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承担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意义十分重大。 ……

17. [调研报告2] 青少年法制教育之我见 [书剑][2008年8月14日][17] 人是一切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因此青少年的茁壮成长是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根本所在。当然青少年的茁壮成长离不开教育,而青少年的教育不仅仅是科学文化知识教育,而更重要的是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成才必先成人,不成人必成不了才,成人是成才的先决条件。若成不了才,德才不兼备,那样的人才不仅不能回报社会,恐怕最终也只能是祸害……

18. [调研报告2] 关于推进建邺新城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思考 [书剑][2008年8月14日][0] 坚持以人为本,是现代教育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青少年作为明天社会的主人,既是小康社会的建设者,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者。因此,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不仅是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关系到新城区法制建设进程、关系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程、关系到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的大事。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成为……

19. [调研报告2] 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建设的几点思考 [书剑][2008年8月12日][5] 经过快四个五年的普法教育,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较明显的增强,许多青少年懂得了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及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近年来由于多方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却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当中,除了深受外部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外,在我们的教育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少的缺陷。 ……

20. [调研报告2] 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实践与思考 [书剑][2008年8月12日][37]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对青少年的培养教育,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法制教育是青少年教育的主要内容。“四五”普法以来,尤其是去年以来,我们紧紧抓住青少年法制教育这一重点,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特别是全县在校6万余名中小学生违法犯罪出现了大幅度下降的趋势,去年全县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人数比前年下降近50%,今年上半年全县……21. [调研报告2] 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环境,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书剑][2008年8月12日][4] 随着电脑的普及,网络走进了千家万户,也走进了青少年的生活。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调查,目前全国网吧数量不下于20万家(其中有一半左右为无证黑网吧),我国网民已突破3370万人,而且每年还以成倍的速度增长,年龄在35岁以下青少年占了网民总数的79.95%,中小学生上网比例更是高达81.3%,比成年人高出22个百分点。这足以说明青少年与网络走到了一起,成为……

22. [调研报告2] 创新青少年法制教育模式引导青少年做遵纪守法新人 [书剑][2008年8月12日][31] “四五”普法教育开展以来,我们xx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研究探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新模式,以创新的精神,抓好新形势下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特别是在校的7万余名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出现了逐年明显下降的趋势,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推进了“四五”普法的深入开展。 一、创新法制教育的理念,引导青……

23. [调研报告2] 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 全面提高法律素质言 [书剑][2008年8月12日][9] 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 全面提高法律素质言

“三五”普法期间,在区普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们坚持依法办校,依法治校,认真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在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形成了富有成效的法制教育特色,收到明显的效果,促进了我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五年来,全系统在职教职工三千多人,中小学生近四万人,基本达到无犯罪行为发生,无矛盾激化现象,无“”痴迷者和反弹者。四个单位被评为区“三五”普法……

24. [调研报告2] xx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及预防 [书剑][2008年8月11日][29]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与环境污染、稀饭毒并称为三大社会公害。青少年处在生长发育期,身心由不成熟向成熟过度,明辨是非,抵御外界不良侵害的能力较弱;社会上不良风气的侵蚀,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日益滋生蔓延;家长过分溺爱,教育无方,家族关系不和谐,家庭结构残缺等给青少年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呈日益上升趋势,……

25. [调研报告2] 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犯罪几点思考 [书剑][2008年8月11日][2]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二十一世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力军。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年轻一代的素质如何,将决定中华民族新世纪的前途和命运。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刘少奇、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都十分关心。邓小平同志在1986年就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进行教育,根本的问题是教育人。”并强调:“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教……

26. [调研报告2] 预防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是我们共同的职责 [书剑][2008年8月11日][4] 青少年违法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已经被人们认为是当今社会的三大公害,针对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势态,我们要做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共同认识和加强预防和教育工作,这是我们共同的职责。 目前,随着国内形势的变化,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的存在,全社会关心青少年、保护青少年的风气尚未全面形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犯罪低龄化、团伙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性质严重化的趋势,据对……

27. [调研报告2] 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 [书剑][2008年8月11日][5] 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 一.法律意识的内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 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

28. [调研报告2] 与时俱时 创新进取 不断推进我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书剑][2008年8月11日][2] 我区打破思想定式,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积极进行创新思维,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发挥有关部门的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不同阶段开展具有特色的连续性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使我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依法治校出现了崭新的面貌。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保障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持续发展 加强对法制教育工作的领导,构建法制教育工作机构是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3

“一方面要重视,但也不要把这个问题看得太严重,未成年人的主流是好的。”11月22日,面对日渐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这样告诉《望东方周刊》。

事实上,中国政府历来重视青少年工作,仅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中共中央两次就青少年问题发出文件。

另外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是,青少年犯罪问题作为世界“三大社会公害”之一,在全世界都十分严重。一些对比研究成果认为,在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中,中国是青少年犯罪问题解决得比较好的国家之一。

事实上,中国在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开始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而相关的科研成果也是层出不穷。

世界三大社会公害之一

青少年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学者们把它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并称为“三大社会公害”。

世界反“童子军”联盟发表的一份报告称,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的武力冲突中,大约有30万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作为政府或者某些派别组织的士兵参与其中。

而在巴西,少年死于街头枪杀,在贫民区是司空见惯的事。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调查结果,在1979年到2003年的24年时间里,巴西有20.57万青少年死于枪杀,占青少年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英国BBC2005年的一个报道,英国人类学家卢克・道得尼和巴西非政府组织联合撰写的一份报告显示,在过去14年里,仅在里约热内卢地区,就有将近4000名少年被枪杀。据估计,里约有五六千名携带枪支的少年,大多数枪杀是因为大王们争夺地盘而引起的。

除了巴西之外,日本中学生卖春问题、非洲和中东地区的少年雇佣军问题等等,都是世界上较为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从世界范围看,青少年犯罪呈波浪式起伏、相对平稳、稳中有升的态势,其中转型国家青少年犯罪增长较快。”肖建国这样告诉《望东方周刊》。

“其实和巴西、卢旺达等非洲、拉美国家相比,中国的青少年犯罪还是‘小儿科’,但这种增长趋势一定要警惕。”曾在新加坡国立大学研究教育问题、现在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沈翠华这样告诉《望东方周刊》。

毋庸置疑的是,在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司法体系上,世界上不少有益的经验可供借鉴。肖建国告诉《望东方周刊》,“早在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少年法庭法》。”

全社会预防

预防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体系,已在我国城镇和部分乡镇建立。

“学校在防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当中起着主导作用。只要有一个孩子不接受教育,社会将来就会多一个祸根。”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研究员杨雄告诉《望东方周刊》。

“要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并不是一关了之。”杨雄还认为,“除了学校,家庭的教育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德国一项调查表明,家庭环境和谐、家长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得当的家庭,子女犯罪率只有0.1%。并且要在社会建立综合预防体系。据悉,目前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80%以上的地市及相当一部分县区、街道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体系基本建立。”

除了家庭、社区和学校之外,少管所常常被看成是防止少年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在少管所的孩子而言,要避免他们脱离社会,预防‘交叉感染’ 和回归社会的再次犯罪。”上海市少年管教所所长洪勇强告诉《望东方周刊》。

他表示,“如果不做好预防,犯罪少年回到社会,因为家庭、社会安置、歧视,以及本人能力等原因,曾经犯罪的青少年再犯罪的可以达到20%,甚至更高。”

洪勇强还认为,“对少年犯要多从心理上进行矫正。要让他们在回归社会时有一个健康的心态,使得他们对自身和社会有正确的理解。还要教会他们掌握一到两门技能,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允许,组织他们学习烹饪、计算机操作、面点、服装、插花、调酒等社会有很大需求的技能,并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等级证书,回到社会后可以去应聘,他们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犯罪的几率就小了很多。”

另外,社区矫正也被认为是减少少年犯罪的良方之一。

在1990年《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即《利雅得准则》)中,达成了这样的共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并提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政策的重点,应通过家庭、学校、社区、同龄人、职业培训、工作环境以及各种自愿组织起来的个人和组织,帮助所有青少年成功地走向社会。

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自1979年党中央转发等八部门《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时起,就确立了用综合治理的手段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基本方针。

1982年、1985年直至90年代以来,决策层先后就青少年教育和预防违法犯罪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2005年9月,在北京一次少年司法研讨会上,不少专家建议,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应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4

论文关键词 社会调查员 未成年人 犯罪 帮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我院自2007年开始这项制度的试点,建立了社会调查员制度,由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关系、成长经历以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实施因人而异的教育、感化、挽救措施,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我院实施相应的办案机制;2010年实行了圆桌讯问、青少年维权工作室三分开、附条件不、犯罪档案封存、判决后的帮教等制度;今年,又设立了未成年刑事犯罪检察科,履行涉罪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审查、诉讼监督、预防犯罪等工作职责,成功办理了全市首起未成年人报捕案件。通过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构建与深化,有效维护了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公诉科连年被评为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今年省院举办的修改后刑诉法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我院做了典型经验介绍。

一、严格审核调查员身份,实现调查人员专业化

社会调查员队伍的建设是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关键。2006年9月,我院联合区法院、教体局、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团区委等单位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员组织,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社会调查员由我院和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团区委共同聘任;团区委负责社会调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公检法司共同承担社会调查员的培训,每季度培训一次。明确了社会调查员需的条件:一是思想品德高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二是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基本法律知识,有较强工作能力;三是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四是工作认真,诚信记录优良;五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会调解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社会调查员聘期为二年,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给予以奖励,有关经费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团区委建立专项基金列支。几年来,我们先后进行了三次聘任,主要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组织等单位选聘的基础上,将乡镇司法调解员作为社会调查员的后备人选,承担起对乡镇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职责。社会调查员队伍逐步扩大,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更具针对性、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具针对性、目的性、实效性。

二、完善社会调查员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实现工作模式规范化

我院在2006年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小组”,对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选任三名业务素质高、熟悉青少年办案规定、工作经验丰富的主诉检察官承担此项工作,实行专案专办,并由其中一名富有爱心、办案细心的女检察官专职负责。同时,在办案机制上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制定了“三个必须”的办案规定,即讯问未成年人时必须注意语言、语气和态度,循循善诱、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必须加强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研究,充分利用社会调查报告,查找犯罪原因,找准感化点;必须及时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趋势,提出防范对策,将教育融于办案的全过程中,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2006年9月,我院社会调查员制度开始适用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对象的范围为户籍在淄川区的未成年人或犯罪地在淄川且已在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地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由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案卷中要有调查报告,作为对未成年人不诉、,或者从轻、减轻等不同处理结果的重要证据,提起公诉时提交法庭。具体程序是:〔公诉部门受理未成人案件〕〔通知社会调查员小组〕〔小组随机抽取调查员深入学校、社区、村庄、家庭对涉案人员进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犯罪前后表现的调查〕〔根据调查,分析犯罪原因〕〔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及从轻或从重的意见〕——〔提交公诉部门〕〔公诉部门结合案情和意见,做出是否的决定〕〔如,开庭时向法庭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依据之一〕。如展某伙同他人寻衅滋事一案,办案人员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到,展母虽然是下肢瘫痪的残疾人,但展某与母亲感情很好,非常孝顺。于是,决定用亲情促其真心悔罪,用亲情感化犯罪。通过多次与展进行思想交流,终于使他深深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秩序,伤害了他人,更是对母亲的不孝和伤害,为了母亲也要痛改前非,好好做人。

我院制定了回访考评制度,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定期给社会调查员、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放调查回访表,征求他们对办案人员的看法,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了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社会调查员制度构建以来,我院先后于2007年办理了4起案件,2008年办理了8起案件,2009年办理了7起案件,2010年办理了10起案件次,2011年办理了10起案件,2012年办理了7起案件,均受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实现调查帮教社会化

我院依托社会调查员,推进了多项未成年人犯罪审查制度。一是建立完善了回访帮教制度。引入社会调查员,不仅对犯罪前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聘任社会调查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富有社区工作经验的人员被吸收进来,从事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对刑事案件中因情节轻微作出不批捕、不决定、被判处拘役、管制的未成年人和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考察。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诉法颁行后,我们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展开社区矫正工作。按照“一人一档案”,建立帮教档案,将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家属联系方式、涉嫌犯罪事实、处理情况等资料详细登记在册,设立回访、教育期限,并适时组织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参加庭审旁听,集家庭、社会、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失足未成年人予以辅导和矫正,并及时记录回访教育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效果。同时我们与相关单位建立了联系会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封存,对除特殊情况下的档案查询外,其余均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未成年人犯罪档案。二是开展了附条件不试点。我院探索构建了暂缓制度,对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或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诱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有帮教的条件下,暂不将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而是规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新刑诉法的附条件不制度,就是对暂缓的完善。我们仍然依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品格认证,作为附条件不的最重要依据。2012年3月,我院在办理一起六人寻衅滋事案中,决定对其中的王某等四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并由社会调查员对其进行为期9个月的考察,并确定了不的条件。我们将在考察期满后,对社会调查员提交考察报告进行听证,如果符合不条件,将经检委会审查决定对该四名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决定。同时设定条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社会调查员的监督和考核,同时社区公安机关也将对其进行监督,直至附条件不的考验期结束。

四、化解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实现惩防结合一体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数案由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被告人能否赔偿受害人损失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未成年人有没有经济来源,赔偿问题较难解决,实践中,我们赋予了社会调查员具有调解的权利,作为民间调处组织,参与到刑事案件中来,在社会调查的同时帮助做好调解工作,弥补了检察机关无权参与调解的漏洞。2010年我们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一案,因邻里纠纷犯罪嫌疑人的母亲,被邻居打伤,嫌疑人纠合了自己要好的同学四人,将邻居打致轻伤,五人全是在校学生,我们启动了社会调查员,聘请该校老师一名,同时聘用本乡镇司法调解员作为社会调查员。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的时候同时积极调解邻里矛盾,最终出具调查报告:五名学生无劣迹、学习成绩较好,家庭教育以及生长环境都没有不利的因素,属于出于义气激情犯罪,并且邻居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相谅解,建议不作为犯罪处理。我们认真研究了调查报告,最终做出了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同时检察建议:建议学校加强对住校学生的管理。在通过此案的处理,为我们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调查员来化解社会矛盾积累了经验。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5

一、加强领导,把青少年维权作为重要职能抓出成效

我院党组对青少年维权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控告申诉科、监所检察科、团支部、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维权”工作领导小组;选配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检察官组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办小组;设置“青少年维权室”;开通维权热线;为工作人员配备了笔记本电脑、维权档案专用橱柜等,从组织上和物质上给予充分保证;结合工作实际,相继制定了《关于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确保维权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措施、出实效。

二、履行职责,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案中维权

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案中维权,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一是严格程序,实行“个案维权七步法”。即:1、审阅案卷材料,根据案情确定帮教工作方向;2、讯问犯罪嫌疑人,深挖犯罪根源,让其写出悔过书,找准感化点;3、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让青少年的家长或学校领导与其见面,配合教育工作;4、组织不作犯罪处理的青少年及家长旁听其他案件的庭审,促其思想转变;5、到发案学校上法制课,以案释法,进行教育;6、与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家长、学校成立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措施;7、通过回访考察,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巩固办案效果。

二是保护挽救,做到四个“坚持”。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坚持少捕不捕原则,尽量不剥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在提审环节上,坚持做到不戴手铐,不训斥、不使用有损其自尊心的语言;在走访家庭时,坚持做到不着制服、不开警车,尽量消除负面影响。

三是因案施策,做好对不捕不诉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跟踪帮教。对做出不捕不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跟踪帮教和定期回访,注重把工作重点放在改造、感化、挽救上。坚持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老师见面,与监护人签定《帮教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要求犯罪嫌疑人定期写出思想汇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防止再次误入歧途;通过社区维权服务站定期到不捕不诉青少年家中走访,及时了解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适时与被害人见面,讲明不捕不诉的原因,帮助他们消除怨恨,争取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良性环境。

三、创建品牌,建立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新机制

我们狠抓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帮教,通过积极探索创新,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新机制。

一是实行“品行调查制度”。2004年,我们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实行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品行调查制度”。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交友情况及犯罪动机等方面的调查,制作“品行调查报告”,一方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综合表现,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或的决定,另一方面深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轨迹,有针对性地确定帮教的具体措施。目前,我院已对3起案件中的5名犯罪嫌疑人实行了“品行调查制度”,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顺利考入了本市某技校。该做法被《检察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是建立“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考察观护站”。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外地来青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由于他们无固定住所,无监护条件,往往不得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而羁押所带来的“染缸效应”不利于其健康人格的形成,往往导致重新犯罪的发生。为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我们在全市首创“未成年人取保候审考察观护站”,安排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观护站内学习和劳动,由办案检察官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帮教,每半月要求其来院进行谈心沟通,及时掌握其在观护期间的思想动态、学习情况、劳动表现等,根据案件情况及综合表现,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目前,我院已在如佳公司、双峰电器公司建立2个考察观护站,先后有8名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安排进考察观护站,全部表现良好。走出观护站的青少年,一名考入滕州市职业学校、一名回到原籍走上工作岗位,四名在继续工作,没有出现一例重新犯罪。

三是尝试开展“团体心理辅导”。2012年,我们积极尝试在帮教工作中引入心理矫治手段,邀请部级心理咨询师为青少年进行团体心理辅导,在全市检察系统尚属首例。矫治对象确定为两类:一类是不予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类是沉迷网吧、家庭情况特殊的问题青少年。通过互动体验,帮助青少年达到健康心理标准,重树生活信心,用自尊、自强、自爱、自立,扬起人生新的风帆。团市委权益部部长於青在现场观看后对我院这一创新帮教形式表示肯定。

四、教育普法,全力构筑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网络

我们结合办案工作,利用社区、学校等教育阵地,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构筑起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工作网络。

一是加强办案普法。在传唤、提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以及讯问结束后,办案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交谈,对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之后有一个法庭教育环节,公诉人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剖析其犯罪原因,告诉他们应当如何处理遇到的社会矛盾,讲述他们的盲目行为最终都造成哪些方面不可弥补的损害,使其了解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痛苦,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是加强社会普法。与辖区16个街道办事处联合,积极开展法律宣传进社区,先后到、、等街道开展“暑期法律宣传月”、“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制作了《青少年道德、礼仪、自护卡》,通过对青少年进行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激励教育、自护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设立社区维权服务站,通过服务站发放《青少年维权手册》近千册。在接到登州路社区维权站反映的王某因家庭原因九岁仍未上学这一消息后,及时与教体局、学校等有关部门联系,最终解决了王某上学问题。

三是构筑学校维权工作网。与市北区实验小学、第九中学等学校联手建立法制教育基地,选派10余名干警分别担任10所中学的法制副校长、法律辅导员。多年来,坚持深入学校,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典型案例教育他们,警示他们,先后在幼儿师范学校、47中学、60中学等学校上法制课30余次,受教育的学生达1万余人次。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探索务实有效的维权途径,积极做好检察环节上的青少年维权工作,主要侧重“三个预防”。

一是做好案前预防,实施“三个工程”。一是实施“社会教育”工程。利用维权岗进社区活动,加强与共青团的联系,开展共同预防工作;建议和帮助街道办事处组织离退休人员组成一支“爱心队”,参与青少年的生活管理和业余活动;聘请预防青少年犯罪联络员,做好群防群治工作。二是实施“校园教育”工程。对辖区犯罪率较高的学校,经常深入学校了解情况,把教育目标对准三类学生进行重点预防:即,学习成绩差,自我约束力差的学生;性格孤僻,家庭残缺的学生;常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有不良习气的学生,并定期给学生们上法制课,增强其法制观念。三是实施“家庭教育”工程。重点抓好家长对青少年子女的预防犯罪教育,坚持走访到户,剖析有关案例,给家长们敲响警钟,打好家庭教育的思想基础。

青少年犯罪调查报告范文6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

、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