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申请书范例6篇

药店申请书

药店申请书范文1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对我个人来讲,我想这不仅是一次竞争,更是一次对自己的检验、学习和锻炼。

在一年多的工作与学习中,我对美锐企业文化与和经营模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让我快速成长。在美锐这个大家庭中,领导的帮助,团队的互助,使我有机会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以及门店的综合管理能力。

美锐这个大家庭里,不缺人才、不缺能做事肯做事的人,只是缺少熟悉管理技巧,能让人信服,激发员工潜能,带领大家一起提高一起进步的门店带头人,为此公司才会不余遗力的招聘纳贤。作为一名快速成长中的80后员工,我认为自己有能力也有义务和责任为公司作出更大的贡献,承担更大的责任。所以今天我才有勇气站在这个台上,竞聘北京路店店长一职。

俗语说的好“没有三两三,难以上梁山”。我之所以有勇气参加此次竞聘,是因为我以下几个优势。

1、 丰富的工作经历。06年毕业参加工作至今已有7年,从最初的实习生、操作工到技术员、从车间调度到部门计划调度;从商场促销员到宇通集团,从宇通到新飞,从新飞到今天的美锐;每一个职位的转变、每一个部门的调动、每一个公司的跳动,都留下了我的足迹与汗水,同时也获得了丰富的阅历与经验。

2、 在其位,谋其事。工作认真,条理清楚,责任心强,有主人翁意识。无论在什么岗位,我都能积极完成上级交待的任何工作;忠于职守,维护公司的统一形象;能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制度;在日常工作中无条件接受上级的督导 . 3、 有头脑,学习能力强 ,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多学、多看、多问、多想这四多是我能够快速完成职业转换,从一名行业“小白”,快速成长为一名合格美锐员工的法宝。我想在今后新的工作岗位上我也能快速适应,并做的更好。 综上所述:阅历丰富有经验,心理成熟敢担当;言而有信能沟通,头脑清醒敢创新;工作认真负责任,分配任务能执行。得其时,当其位。这就是我想说的。

今天我竞聘的岗位是北京路店店长,承接公司下达指标,力争完成幸福指标为超出公司指标15%.为完成指标并为做好今后的工作我想从以下几点阐述:

1、 统一思想,提高团队凝聚力。想要做的好首先要先想好如何去做。所以首先自己要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与要求理清自己的思路,让自己心里有个idea,然后把我的idea与大家交流的同时,不断完善并灌输个每一个门店员工,让没个人都清楚自己每天在做什么,为什么这样做,这样做的好处。而每天的晨会和每周工作总结与安排、每天/每月业绩看板管理都是非常好的实施手段。

2、 提高销售业绩三指标:客单价、客流量、会员销售占比。

(1)做好数据分析,找短板,找提升空间。海典系统是我们非常实用的工具,通过数据分析能够快速找到我们平时发现不到的问题,为此这将是我一个重点学习的对象之一。

(2)任务分解到每天、每个时间段、每个班组、每个人。例如销售指标分解、日常门店管理分解、办理会员分解、创新idea分解等等。

(3)奖励机制与荣誉制度。如何提高大家的销售积极性,最有效的还是提高大家的收入。为此奖励机制必不可少,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大家的收入,让店员们在小店里拿到和大店差不多的收入、甚至超过。另外辅以荣誉制度,例如最佳销售业绩个人等等。

3、 做好后勤保障。制订合理的进货计划、合理搭配店内药品品种。

4、 充分利用资源。这里的资源包括公司后勤部门的支持,还包括附近各兄弟门店,形成一个有效的整体。充分利用资源。

5、 学习。自我进修。做我门店店长,除了努力提高自身销售技能的同时,对于店长需要掌握的各项技能更要注重学习,>文秘站:学习计划外,我们自己也要寻找新的途径。例如:门店销售经典案例学习、常见病病种分类学习及药品推介搭配等等。

6、 店内形象的调整。积极推行5S活动,做好整理、整顿、清洁工作,营造一个舒适的购物环境。一个店面的环境是顾客进店的第一感觉印象,导购小姐也是店面的第一形象。形象的优雅,环境的整洁,可营造顾客前期消费的心理,店面的卫生,货品的卫生就成了售前工作的重要之重。加强防盗,防火设备的保养和储备,保障店面工作的运转正常有序。

7、 公益活动的实行。积极开展社区活动,与厂家联手宣传公司产品与药店形象。经常定期不定期的在周围进行活动,包括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用药咨询,试用药品,免费测血压、血糖、微量元素等等;免费

送货服务……充分利用社区的宣传栏,及时粘贴一些应季的资料与知识,定期更换。 这次竞聘成功与否,我依然会继续努力,我会为成功找方法,不为失败找借口,能与公司共同成长,能够见证公司走向新辉煌是我的心愿。

药店申请书范文2

申请零售药店需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后携带相关文件和申请书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即可:(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二)通过GSP认证的证明材料;(三)药师注册证或资格证及其与零售药店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和药品经营品种清单;(五)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药店职工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的格式跟普通申请书的格式一致。

(来源:文章屋网 )

药店申请书范文3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货物的销售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同、章程有关经营范围的内容中注明。

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商业用地。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第十八条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国家对特许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除下述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自*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药店申请书范文4

1.内部机构单独申请普洛系设置了研究机构、生产机构、销售机构等内部机构。在重组后,普洛系拥有上海普洛康裕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横店集团成都分子实验室有限公司两家专业的研发机构,上海普洛康裕药物研究院的研究重点是生物制剂和化学中间体,成都分子实验室定位为从事药物及医药中间体研究开发。就经济区域分布而言,上海、成都分别处于长江的下游和上游,分别聚集着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复旦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四川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等科研院校,具备较强的药物研究实力。随着《医药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报国务院审批,中央财政扶持生物医药产业的资金将超过400亿元人民币。普洛系利用生物医药产业进入政策受惠期的时机,由内部研究机构独立提交了一些专利申请,主要涉及新化合物。由于化合物的开发风险比较大,普洛股份往往对上市药物化合物进行修饰或改动,在进行市场扩展的同时不忘控制风险。由上海普洛康裕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的200510024236号专利申请,涉及重组胸腺素α1在大肠杆菌中的高分泌表达和分离纯化,权利要求类型为组合物,2009年6月17日获得授权;201010141615号专利申请,涉及具有抑制内皮细胞生长活性的重组EDI-8t蛋白,权利要求类型为化合物。由上海普洛康裕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张辉、罗宏伟提交的200610026841号专利申请,涉及重组蛋白AMACR及其在制备前列腺癌诊断标记物上的应用,2010年8月4日视为撤回。这3件申请都涉及基因生物药。涉及重组胸腺素α1的专利申请和新药申请的竞争都很激烈,有众多单位参与到竞争之中。例如,中国人民第二军医大学提交了02136180号专利申请“一种重组胸腺素α1的制备方法”,中山大学提交了200410077749号专利申请“重组胸腺素α1的制备方法”,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03127937号专利申请“Nα-脱乙酰化人胸腺素α1单体的表达载体、工程菌及其制备方法”,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200510102988号专利申请“一种胸腺素α1的水溶液制剂、其制备方法及应用”。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都提交了注射用重组人胸腺素α1的新药申请。横店集团成都分子实验室有限公司的专利申请情况见表1所示。西多福韦(cidofovir,HPMPC)是新型的胞嘧啶核苷膦酰基甲醚衍生物,由美国Gilead公司开发,1996年上市。西多福韦对巨细胞病毒(CMV)有高度的抑制活性,对某些耐更昔洛韦或膦甲酸的病毒株也有活性,并对单纯疱疹病毒(HSV)、带状疱疹病毒(VZV)、人类瘤病毒(HPV)等也有很强的活性。西多福韦具有肾毒性,口服生物利用度有限,可将其设计成衍生物,从而提高脂溶性和化学稳定性,减少毒性。横店集团成都分子实验室有限公司开发并拥有涉及西多福韦新衍生物的3件新化合物专利,这表明其利用了西多福韦专利过期之后的空档期积极进行研究开发。横店集团成都分子实验室有限公司提交的200410022770号专利申请涉及新母核化合物,这表明普洛系已在药物方面进行新的市场布局。普洛系的内部生产机构还独立提交专利申请(见表2所示)。除了浙江普洛康裕天然药物有限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类型是组合物以外,其他单位提交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类型都是制备方法,这表明它们基本上都围绕着各自的主营业务进行研究开发,把分内的工作做扎实,不去做高风险的新化合物开发。这体现了普洛系的内部分工:各生产机构按照自己的比较优势进行专利申请。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化学原料药及制剂。浙江普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中间体制造销售、医药科技开发。横店集团家园化工有限公司为控股型企业,其自身无实质性经营业务,在重组之前,其下属企业主要包括山东昌邑家园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汉兴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医药中间体、原料药的生产销售)、山东家园染料有限公司、横店集团东阳家园运输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家园生物医学材料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的研发)。浙江普洛康裕天然药物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原料药、小容量注射剂、口服液、合剂、糖浆剂、胶囊剂、中药片剂、颗粒剂、中药丸剂制造和加工。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替米沙坦、兰索拉唑、氯霉素等原料药的生产。

2.内部机构联合申请普洛系的内部机构联合申请专利,包括研究机构和生产机构的联合申请、生产机构和生产机构的联合申请,尚没有见到研究机构和研究机构的联合申请。这些专利申请的类型大部分是制备方法,这表明普洛系的上游开发机构和下游生产机构,以及下游生产机构之间都在进行纵向整合,是对工艺进行完善,不是发现新化合物。涉及化合物晶型的专利申请并不是发现了新的化合物,化合物晶型的关键是结晶时的新制备方法。这体现了普洛系内部挖潜、提升工艺的决心。上海普洛康裕药物研究院与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联合提交了200910047120号专利申请(“一种托非索泮中间体的制备方法”)、201110319181号专利申请(“R-3-丁炔-2-醇的制备方法”)、201110323201号专利申请(“莫西沙星中间体〔1S,6R〕-8-苄基-7,9-二氧-2,8-二氮杂双环[4.3.0]壬烷的制备方法”)等3件化学中间体的制备方法专利申请。浙江普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横店集团家园化工有限公司联合提交了200810063324号专利申请(“芳香类酰氰化合物的合成方法”)、200810120562号专利申请(“苯甘氨酸衍生物的合成”)、200910095618号专利申请(“一种环己烷催化氧化制备环己醇和环己酮的方法”)、200910097834号专利申请(“氢溴酸安非他酮的多晶型物及其制备方法”)、201010167425号专利申请(“氢溴酸安非他酮的多晶型物及其制备方法”)。

3.与外部单位联合申请普洛系注重与外部单位的合作,引入外来智力成果进行产业升级。普洛系的外部合作伙伴大部分是国内有名的科研院校,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其专利申请的质量。乌苯美司是由梅泽滨夫等人从橄榄网状链霉菌MD976-C7菌株的发酵液中分离得到的低分子二肽化合物,化学名为N-[(2S.3R)-3-氨基-2-羟基-4-苯丁酰]-L-亮氨酸,对氨肽酶B和亮氨酸氨肽酶有明显抑制活性,用作抗癌剂、放射线副作用减轻剂、抗血栓形成剂和末梢镇痛剂等,1987年作为抗癌新药在日本正式上市。乌苯美司是国家“七五”、“八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康裕制药成功开发了国家二类抗癌新药百士欣(乌苯美司胶囊),荣获国家医药科技进步二等奖。围绕百士欣的后续开发,普洛康裕制药与山东大学联合提交了200910020655号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类型是化合物),与上海现代药物制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联合提交了201010299365号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类型是组合物),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联合提交了201010133844号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类型是组合物)、201010133858号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类型是组合物)。普洛系与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联合提交了涉及医用材料的多件组合物专利申请,进行医用材料的产业布局。普洛系与外部单位联合提交的专利申请概况见表3所示。4.与外部自然人联合申请普洛系还采用与外部自然人联合申请专利的方式来引入外来智力成果。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和浙江大学化学系教师李啸风联合提交了200810063283号专利申请(“7-氨基-3-无-3-头孢-4-羧酸的制备方法”)、200810163168号专利申请(“3,4-乙撑二氧噻吩的制备方法”)、201010549341号专利申请(“一种7-氨基-3-无-3-头孢-4-羧酸的制备方法”)。其中,200810063283号专利申请在2011年9月14日被驳回,原因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虽然普洛股份的注册地在山东青岛,但是,其实际控制人横店集团位于浙江金华东阳。金华古称婺州,是“百工之乡”,自古手工业发达。南宋吕祖谦创立的金华学派,强调经世致用,反对空谈物理心性。南宋状元陈亮是金华永康人,主张农商并重,《宋史•陈亮传》称他“才气超迈,喜谈兵,议论风生,下笔数千言立就”,“志存经济,重许可,人人见其肺肝”。1975年,徐文荣先生创办横店丝厂,开启了中国特大型民营企业横店集团的创业之路。横店集团的三大主导产业是电子电气、医药化工、影视娱乐,这三大产业的发展动力在于创新,发展目的在于富民。只有创新富民,横店集团才能续写辉煌!

本文作者:赵明强工作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现代中药处

药店申请书范文5

有一天,一个幼童由家长领着来瞧病,李万年给他开了一剂枇杷膏、一剂草药和一帖膏药,并在另一张处方上写到:“膏可吃,药可吃,膏药不可吃。”李万年逗那孩子说:“这是我的医嘱,你若把它作为上联能对出下联,这药费就免了。”药店老板一听说免费送药有些心疼,忙说:“小孩子对什么联,快交上钱拿药走吧。”李万年一听气不打一处来,一把将桌上的纸笔等东西掀掉,拂袖往后院住处走去。这时,只听那孩子在后面追着喊:“别急!别急!下联我对出来了!”听到有下联了,李万年停下了脚步,回过头:“说说看。”小孩儿不紧不慢地说:“脾好医,气好医,脾气不好医。”李万年一听又要发火,可仔细想想,从字面上找不出毛病,这确是上下对应的好联,再反思自己,也确实脾气不好。

李万年佩服这小孩儿有如此才华,忙回前台取了药,又亲自把小孩儿和家长送出店。从此,李万年也慢慢改掉了自己的坏脾气。

(摘自《医林漫画》)

您好!请问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2年以后参加成人教育,毕业后能否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河南万柳江

万医生:

您好!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七条规定:医学成人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教育除外。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学历依据。因此,凡在2002年10月31前入学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可以报考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而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不能参加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医生如果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其后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您好!我有一个亲戚是基层卫生院的退休副主任医师,请问可不可以在县城内申请开办诊所?

福建龚新亮

龚医生:

您好!您提出的基层卫生院的副主任医师退休后能否在县城开诊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9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药店申请书范文6

    行政复议第三人虽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复议结果可能对其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或影响,因此,建立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正确及时地化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

    以下是笔者就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行政复议第三人易产生不同理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第三人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提出行政复议。

    目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开办零售药店与临近的药店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如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了某药店开办的申请,他的临近药店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对此行政许可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呢?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从行政复议法的条款看,没有明确指明第三人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但第三人并非绝对对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第三人分为原告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除了被告型第三人不能提起复议外,原告型第三人有时候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指向人,只不过没有提起复议而已。

    第三人到底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第一: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本义来看:本义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改变了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本义之二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从制定行政复议法的宪法理论依据看,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三、《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可以理解为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上述三点的阐述,可以说明,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均有权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

    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权利还是义务。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规定明确了第三人的法律性质-行政复议当事人的主体,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路径-主动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但由于规定用的是“可以”,从而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对是否必须列第三人参加复议,产生了较大分歧。

    比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为与临近的药店距离原因拒绝了某公民的开办申请,其提出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是否有必要通知临近的药店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呢?

    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其一项法定权利;对行政复议机关来说,是其一项法定义务。一方面,只要复议机关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申请人以外的其他相对人的,该相对人就有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准予其参加行政复议。另一方面,申请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当然,接到通知后,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参加到行政复议中,仍是其权利,而不是义务。

    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是法律赋予其一种程序选择权。第三人能否参加行政复议,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未追加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属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有人认为,该款是任意性规范。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笔者不赞同此观点,该款是授权性规范,即授予“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权利。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权利主体具有选择权。而作为复议机关则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作为权利主体,可以选择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法院则有义务保障权利主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权利的实现:如果权利主体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追加为第三人,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如果没有主动申请参加,法院应当主动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列为当事人。至于其是否参加诉讼活动,不影响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法院如果没有尽到保障义务致使“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属于违法诉讼程序的“遗漏当事人”的情形。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否送达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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