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管申请书范例6篇

宿管申请书

宿管申请书范文1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申请书与我们不再陌生,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不在学校住校申请书,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不在学校住校申请书1尊敬的老师:

您好!

因本人家离学校较远,每天在学校与家之间往返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加之现在晚自习时间到晚上十一点半,回家路途较远,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也为了能更好的把心思集中于学习上,特此提出申请能够在学校住宿。

现在我已经是一名中学生了,应该养成独立生活的习惯,努力培养自己生活上的自理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该学会融入集体,和大家和睦相处,学会与人交往,不断培养自己在集体中学习和与同学相处交往的能力。其次住在学校,我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同学之间进行互动学习,加强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寻找自身存在的不足问题。

住校期间,我一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希望老师能够给予批准我的住校申请,准予我住宿学校。

此致

敬礼

学生:

家长:

不在学校住校申请书2尊敬的校领导:

本人是20__届__系____专业学生___,现申请外宿。理由如下: 1.本人为本地城区人,离学校较近。 2.本人小区乘车方便。3.本人已征得家长都同意。

现向学校申请晚上走读。本人保证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望校领导给予批准。

系主任签字:

学校宿管会签字:

申请人: 年月日

不在学校住校申请书3为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校外住宿。鉴于部分学生(家长)的迫切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签订如下管理协议。

1、学生要求在校外租(借)房住宿属于学生(家长)本人自愿的个体行为,在校外住宿期间及其往返住宿地与学校之间路途所发生的.一切危及自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危害社会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自己完全承担。

2、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午休、晚睡,不迟到、早退,旷课。

3、凡在校外住宿学生,家长应切实负担起在住宿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如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由家长和学生负责。

4、家校往返必须乘座符合载客交通要求的车辆,严禁其它非客运车辆或超载客车辆往返家校,严禁超载,发现有类似问题及时举报交管部门,在上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学校概不负责,全部由家长负责。

5、学生在外发生事故或意外,应积极与学校联系,以便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学校应给与全力支持与配合。

6、寄宿生要按时回家,不准随意串宿或不向家长讲明原因不归宿,不准流连网吧、台球厅等场所。

7、在校期间无特别情况原因学生不得离开学校,有特需情况下离开需向班主任请假并通知其家长,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8、学校应保持与家长联系告知其在校发生的情况,以便于即使处理。

9、每天坚持到学校参加上自习课,有其他情况不能参加应告知其原因。

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学生及家长留存。

甲方学校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学生本人(签名):

所在班级

家 长(签名):

家长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不在学校住校申请书4本人 ,性别 ,为班学生,因 原因,本人经家长同意,特申请在外住宿。在外住宿期间,本人保证如下:

1、本人在外住宿的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截止时间以本人回学校宿舍住宿时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同意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2、本人保证在外住宿期间,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并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并保证在外住宿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其后果(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财产损失和影响学习及集体活动等)均由本人及本人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人保证在外住宿期间,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作息时间,按时上课,做到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4、本人保证在外住宿期间,积极参加班级和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申 请 人:

申请人:___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不在学校住校申请书5尊敬的校领导:

本人因为身体不好,在学校住宿一是影响其他同学,二是得不到家人良好的照顾,因此想申请回家住宿,这样既能调养好自己的身体,也可以不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自己身体好了学习成绩才有可能提高。在家居住期间,从家里到学校的路途中的所有安全问题本人自行负责,不需学校承担任何责任(既在校外的安全问题本人自负)。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宿管申请书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单身宿舍的管理,做好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科工委机关所有单身宿舍的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入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__科工委机关正式职工;

(二)父母家在外地;

(三)在京确无住房。

第三章入住程序

第四条凡具备申请单身宿舍条件的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核对和入住手续:

(一)本人填写《单身宿舍入住申请表》(附件1),经本部门核对后由人事教育司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入住条件进行核对。

(二)人事教育司核对后,职工本人将《单身宿舍入住申请表》交行政处。

(三)行政处负责统一安排宿舍。职工本人与行政处签订《单身宿舍租赁协议书》(附件1)。

(四)行政处负责通知申请人入住时间及房间号,并发放单身宿舍钥匙。

第四章退房、续租程序

第五条租住单身宿舍的职工需要退房时,请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一)申请退房职工提出书面“退房申请”交行政处。

(二)行政处将职工“退房申请”转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负责收回房间钥匙,并进行房租、水、电及天然气等费用的结算。

(三)行政保障处通知职工到机关服务局综合处交齐各项费用后,到行政保障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条租住协议到期后,继续租住的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续签协议。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行政处根据单身职工的变化和单身宿舍的使用情况,随时对单身宿舍的安排进行调整。

第八条入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入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应遵守满庭芳园物业管理规定。

(二)服从管理,尊重并配合单身宿舍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三)爱护公共财产(电器、家具、炊具、卫生洁具、房门钥匙、电费卡以及宿舍内其他设施、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按原价赔偿。

(四)宿舍内各房间的家具、电器等均按规定配备,不得私自挪用、转让。

(五)不得将来访的客人留宿。

(六)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注意防盗。

(七)注意室内用火、用电、用水安全。

(八)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九)室内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

第九条单身宿舍水电费、热水费、天燃气费的计算与缴纳

(一)单身宿舍的电费缴纳

宿舍为磁卡式电表的,由各宿舍职工自己按规定购电;

宿舍为普通电表的,由后勤保障处按规定收取,收取时间以有关部门的要求为准。

(二)单身宿舍的水费、热水费、天燃气费等费用

(三)每套单身宿舍的上述费用由本套宿舍的所有租住人平均分摊。

(四)单身职工入住或退出单身宿舍的当月居住时间不超过15天,按半月计算上述费用;超过15天时,按全月计算上述费用。

第十条房租费计算与缴纳

(一)每人每月房租(元)=本人租住面积(m2)×3.05(元/m2)。其中:

1.租住面积按《租住面积核算办法》的计算原则计算。

2.卧室内有阳台和卫生间的应计入本人使用面积。

(二)单身职工入住或退出单身宿舍的当月居住时间不超过15天,按半月计算房租;超过15天时,按全月计算房租。

(三)租金如遇国家规定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租费每月25日缴纳,由后勤保障处统一收取。

第十一条为保证单身宿舍的正常使用,单身职工结婚后(即:领取结婚证后),应及时向行政处书面报告,并在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搬出时,按下面公式计算房租费:

每人每月房租(元)=本人租住面积(m2)×20(元/m2)。

第十二条租住单身宿舍的职工因工作关系,调离本单位后,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并搬出单身宿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搬出时,行政处报局领导同意后,可暂时居住。在调离职工暂住单身宿舍期间,行政处有权根据单身宿舍的使用需求随时要求调离职工搬出。暂住期间按下面公式计算房租费:

每人每月房租(元)=本人租住面积(m2)×30(元/m2)。

第十三条单身职工因故不能按时缴纳房租费、水费、电费、天燃气费等费用时,后勤保障处将情况报送局领导批示后由行政处通知财务处从职工本人当月的工资中代付。

第十四条单身职工入住单身宿舍后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章附则

宿管申请书范文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民宿业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民宿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指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可申报民宿的具体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思明、湖里区可申报民宿的具体区域应严格控制。

二、民宿的条件

民宿的申办和经营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民宿的建筑设施

1.用于民宿经营的建筑物为合法建筑,并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凡涉及违法的建筑物不得用于经营民宿。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既有建筑物,使用时不得破坏主体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进行安全鉴定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㈡民宿的消防安全

本市各镇(村)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的民宿以及岛外其他区域的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参照建村〔2017〕50号文执行。

㈢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通风、采光良好,卫生间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提供给旅客使用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要按照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管理的要求向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卸、改装、占压、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8.民宿经营业者应当对民宿安全负责,应当安装民宿治安管理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民宿的申办

㈠民宿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应确定一个工作部门或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民宿管理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民宿申报受理和日常工作牵头管理单位。

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商事主体登记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合法雇佣外籍人员的,应同时提供外籍人员务工证明;

4.民宿建筑的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5.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房号等功能区分布以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㈢建立联合核验工作机制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本辖区民宿开设申请材料,应当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卫计、公安(治安、消防)、规划、环保、建设、农业、市场监督、安监、旅游、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的民宿进行核验,并在联合核验表中出具书面意见。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出具不符合开设条件告知书,民宿经营者在整改后可重新申请;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出具核验证明。

《厦门市民宿经营申报联合核验表》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制订并下发,各区参照印制。

㈣民宿经营者应当凭核验证明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经营场所备案,向属地公安机关申请安装和开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签订《民宿经营治安管理责任状》。

四、其他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民宿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民宿设施,公安、市场监督、卫计、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对民宿集中区域,各区政府应设立社区(村)加强的一类微型消防站。

鼓励成立民宿协会,各民宿协会应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暂行办法,按各自职责制定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

本办法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宿管申请书范文4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学前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报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权限具体划分:

(一)民办学校学费审批权限:

1.本科院校学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和技工学校学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其他各类学校学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按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的,按上述权限报相应的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民办学校住宿费审批权限:

1.福州地区本科院校住宿费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高职、技工学校和福州地区之外的本科院校住宿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其他各类学校住宿费由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税务部门申领税务发票。

(四)扩大民办学校的收费自主权。通过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或教学评估的民办高校,允许其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按有权价格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在20%浮动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的学费收费标准,同时按管理审批权限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可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

(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组成包括教育成本、预留发展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二)住宿费标准按其实际成本核定。实行公寓管理的,其住宿条件及管理参照《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xx〕567号)文件执行,住宿费收费标准包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具折旧、卫生清理、安全保卫、校内局域网使用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等费用。民办学校按核定的住宿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除超额水电费之外,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定额水电按每人每月5度电、2吨水计算,超出定额水电部分,可按超出部分实际费额向学生收取。

(三)民办学校学费按管理审批权限应于每年3月份前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5月份前向相关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学校住宿费按管理审批权限应于每年开学前2个月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开学前1个月向相关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上须在原标准执行满二年后方可申报。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第六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数据;

(七)价格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政府应按协议核拨教育经费,所接纳该部分学生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技工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第九条 民办学校必须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条 民办学校实施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具体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二)按学期进行收费的清退规定:

1.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三)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其监护人书面签字确认。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1.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军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费工作;

2.学生经学校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四)实行按学分收费的民办学校其学费的清退,亦按以上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福建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执行。20xx年印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xx]154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七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九章

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宿管申请书范文5

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有很多学生都把目标锁定在了美国的一些顶级名校上,为了能成功申请留学,我们要认真写美国留学申请书。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美国留学申请书中文版最新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21美国留学申请书中文版我是我第一个大学教室里唯一的16岁。那是那些决定性的时刻之一,我痛苦地意识到自己与周围的人有何不同。我还没有从高中毕业,但是我在那里上了一堂关于个人和社会适应的课,感觉到了兴奋和焦虑的奇怪组合。我清楚地回想起我的心跳和不合理的恐惧,在任何时候,有人会告诉我我不属于那里。在我的高中时代,我被认为是古怪的,因为她是学校历史上唯一同时作为全日制学生同时进入中学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让我想起这个事实的原因不是我学校教师的大力支持,而是公然的声音劝阻。

在大多数居民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环境中,我会提早上大学而不是申请工作,这似乎有些奇怪。我上大学的第一年的最初困难只是阻止了我不想学习人类学。确实,我所经历的逆境只是成功地加剧了逆境。我的高中课程非常冷淡,教学内容也很临床,坚持坚定地陈述和记住事实,很少或没有尝试让学生参与其中。我对文化的兴趣以及对分析,质疑和参与的自然反应被国家标准所扼杀。相反,由于人文教育和我自己拟议的课程学习,我对文化的迷恋在中学后的教育中得以扩散。

我对人类学的早期教育始于对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和米德(Mead)等有影响力的先驱者的作品进行的历史文化浏览。我着迷于文化探索涉及的理论框架,尤其是文化信仰和价值观如何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在上一堂关于仪式和奇观的课上,我狂奔着热情地探讨了关于仪式重要性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的观念。主题从婚礼仪式到葬礼不等,我分析了某些仪式并评估了其各个组成部分的含义。由同一位教授教授的另一堂课采用了仪式隐喻,并将其应用于叙事中。该课程从分析的角度处理了欧洲的故事,并且我研究了著名的民间故事以产生其仪式的象征意义。我发现自己对探索超越叙事的肤浅表象并将其视为表达社会基本信念和意识形态的一种有意义的方式而感到失望。我沉浸在其他启发性人类学家的作品中,研究了叙事形式和自然,仪式隐喻以及讲故事在文化中的重要性的文本。

我对讲故事的兴趣是我本科论文的主题。我决定专注于美国的叙事,特别是专注于男性杂志中男性气质的表达。它讨论了杂志以及青少年男性群体中的对话,重点讨论了两种情况下的性别概念化和表现形式。我的总体方法研究了上个世纪媒体中男性身份的演变。我进一步介绍了三本当代男性杂志在文字中如何体现男子气概的行为,并将其与关于年轻人如何交流和维护性别角色的人种志著作并列在一起。

我的论文主题与我想在研究生院学习的内容略有不同,但是过程使我熟悉了社会研究所需的先决条件。这些包括常规现实情况的延误,例如获得IRB批准采访和观察未成年人,以及被迫在女性杂志上大量挖掘资料,以获取关于男性出版物的有限数据。我参加的这所大学还强调了在初中和高年级组织自己的课程的重要性。这是一个不受限制的课程,学生可以在其中与赞助商进行协商,并计划自己的学习课程。该课程以与研究生论文相同的强度和专业水平来处理本科论文。

对于我的论文,我评估了自己的主题及其要求,有效地规划了我的最终学习课程。我与赞助人一起组织了教程,并建立了必要的阅读清单,这对我的进步有所帮助。通过教程讨论,我获得了广泛的研究过程,并将我的论文巩固为理论,文化和人种学方面的论文。我获得了在当地男孩和女孩俱乐部进行野外工作的许可,并获准在俱乐部中采访和观察少年男性之间的互动。在六个月的时间里,我听了他们认为是男性气质的重要方面的事情,并在那里度过了自己的时光,作为郊区郊区表达较大社会性别角色的一个例子。当我在向赞助人和外部考官的口头陈述中成功捍卫了我的大学论文时,我能够进一步了解研究生论文的过程。

我接受的人文教育使我能够以一种敏锐的方式接触社会人类学,并考虑影响和塑造文化某些方面的各种复杂性。这些能力是在教育环境中成长和繁荣的,使我能够批判性地思考人类学的主题并选择自己的学习课程。我刚从大学毕业时,并不是因为教科书中的事实浮现在脑海,而是带着问题,思想和理论。我相信正是我的本科文科背景为我提供了一种异常而敏锐的文化人类学方法。

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之间的休假期间,我得以退出吸引了我两年的研究,以便重新评估我的人类学目标。虽然我的假期不包括长时间休学,但我还是利用这段时间再次在社会科学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学习。通过选修与本科不同的心理学和其他人类学领域的课程,我通过接触不同的材料和对比鲜明的教学方式进一步挑战自己,从而获得了对我打算读研究生的课程的教育和知情理解。我对人类学的广泛考虑以及我的本科和学士后教育的结合为我提供了一种以深思熟虑和敏锐的方式进入研究生院的方法。此外,这种休假使我有能力专注于选择研究生院,这将挑战我对文化认同的看法,并使我在人类学方面表现出色。

留学生在美国住宿安排一、学校宿舍

拥有费用便宜,上下课方便的优势,而且在安全上也有保障,是国内学生出国的首选,但是一般的供应是有限制的,虽然留学生可以有效提交申请,但是成功率不高。

申请是直接在学校的网站上进行,会有专门的宿舍申请入口,大家需要填写好自己的个人信息,然后勾选自己想要的服务,并且签下合同缴纳定金,就可以提交申请了,成功定金转租金,失败退定金。

宿舍的内部设备是相对简单的,一般会包括有卧室和卫浴,家具有床衣柜和桌椅,电器基本上需要自己进行购买,此外会提供公共的洗衣房和厨房,入住之后都是可以自由使用的。

二、校外住宿

考虑到宿舍的数量限制,学校的周边配套服务中,公寓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正规的公寓会有自己的网站,大家可以直接在网站上提交申请,有保障不用担心被骗,从而影响留学。

如果大家选择的是规模比较大的公寓的话,可以像申请宿舍一样,在他们的网站上进行预约,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房子进行预订,一定要看好配置收费的标准,保证自己可以获得合同利益。

由于是租房,个人的主动性比较强,所以一点要考察好各方面的情况,包括和学校的距离,出行的便利程度、周边的安全性,能够从不同方面获取可靠信息。

三、寄宿家庭

寄宿可以说是省钱又省心的方式,可以直接入住到本地的家庭中,对学生来说,适应新生活有人给予帮助,起到了监护的作用,但是作为外来人,大家需要适应家庭的习惯,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申请需要通过官方的渠道,有的学校会有直达通道,还可以通过中介申请,流程都不复杂,大家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多,而且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方便进行分配和筛选。

美国留学护照办理攻略一、护照办理流程

1、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时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3)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1张。

4、领取护照。

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审批、制作和签发护照的时间是14个工作日(一般做不到,有可能一个月)。领取护照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领取护照《回执》和200元工本费。

二、护照办理材料

1、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背景色以各地出入境管理处规定为准。

2、已满16周岁的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居民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其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材料的原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并由其监护人陪同前往办理

3、部队院校在读无军籍学员还须提交所在院校出具的无军籍证明,军人携带军官证(或者离退休证)、部队《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原件,所在部队须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上出具意见并盖章,负责人要亲笔签名确认。

三、办理费用

申请非移民签证之前,签证申请人,包括儿童在内,均需缴纳签证申请费,并且该费用不予退款、不得转让,有时也称为可机读签证(MRV)申请费。无论是否获得签证,均须缴纳签证申请费。具体费用视申请的签证类型而定。根据您的国籍及所申请的签证类型,您可能还需缴纳签证签发费或“对等”费。该网页列出了各类非移民签证的申请费用。请注意,此处所列仅为非移民签证的申请费。

四、付款方式

尽管此处所列费用以美元计,但付款时须使用当地货币。您可以到中信银行800多家营业网点或通过中信银行ATM自动柜员机,或使用中信银行发行的借记卡在线缴纳费用。有关付款选项的详细信息,请访问此处。要查询中信银行营业网点或ATM自动柜员机。

五、签证费用的规定

您缴纳的签证申请费不予退款且不得转让。缴费后您会收到一张收据。该收据自付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您可以凭此收据预约美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面谈。您必须在收据失效之前,即缴费后的一年内,预约面谈。如果在此期间没有进行预约,您的收据将会过期,您则必须再次缴纳申请费并重新开始流程。

六、类型及申请费

宿管申请书范文6

笔者通过走访部分在京高校发现,许多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在新生入住公寓时往往要与学生签订公寓住宿协议,协议的当事双方分别为学校的后勤管理部门和学生本人。此类合同的签订,其目的显然在界定当事人在住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这本无可厚非。但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此类合同关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尚需进一步探讨:

(一)合同主体以北京某高校为例,在该校的《学生住宿协议》(2010年)中,学生的相对方是“后勤集团公寓部”,并声明“受学校全权委托”。对此,笔者以为,学生通过事先支付住宿费取得入住宿舍资格,住宿协议应是整个学生住宿合同的一个补充。根据学生入校时的交费说明及交费发票我们不难发现,收取学生住宿费用的一方为学校,学校才是学生的权利相对人。而后续与学生签订住宿协议的一方为学校的后勤管理部门,主从合同主体不一致。并且,根据上文分析,学校的后勤部门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更何况是后勤管理部门下属的一个职能机构。尽管有背书表明相关机构系受学校的全权委托,但此举仍无法证明协议主体的适格:首先,尽管学校可以委托他方与学生签订住宿协议,但作为学校内部组成部门的后勤集团,其并非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是否具有受委托的资格?更何况其下属的一个职能机构?换言之,受委托者亦应是一个具备独立行为能力的拟制人。其次,学校即便委托独立第三方代为管理公寓,此第三方在与学生签订协议时,应出示学校的授权委托书,仅在合同文本上声明第三方已得到学校的全权委托却不提供正式文件,无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此外,我们尚需注意,学生的住宿费用是缴纳到学校的银行账户,学生支付费用后,学校即为学生住宿权利的相对人,学校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学生宿舍,但这只是学校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与学生无涉。一旦第三方的管理服务出现瑕疵,学生依旧有权追究学校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性质学生缴纳的住宿费究竟算是住宿合同的履约金还是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就当前的主流观点看,将此类关系视作民事合同的居多。但笔者看来,若将其视为一种民事合同,尚有诸多疑义之处:首先,在此合同的缔约过程中,没有双方平等协商的过程,作为相对方,学生只有选择接受,这有违契约自由的精神。即便是格式合同中,合同相对方尚有充分的选择余地,但在此学生别无选择。其次,一旦缔约,学生在住宿过程中学生还要接受来自学校种种约束。比之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学生显然承担了过多的额外义务。再次,作为交易标的物,学生公寓乃公有财产,并且住宿费用受相关国家法规的直接限制。换言之,学校是在国家教育法规的限制下,以公有财产与私主体做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自主的意思表达。此外,学校在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也表明学校在缔约过程中并没有将学生视为平等的合同对象。有高校规定,学生在读期间若要求不在学校提供的公寓居住,自愿在外住宿者,经家长同意后,本人方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被批准后才能办理退宿手续。此处,如果用“申请”一词,那么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就应是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吧?当前,国家的高教体制及相关的后勤服务体制正处于变革之中,对于处在转型期的高校后勤,其自身的法律定位可能一时难以明确,但从长远看,社会化、契约化是必然趋势。下文笔者将其视作住宿合同加以讨论。

(三)合同履约时间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高校学生缴纳的住宿费用包括寒暑假在内。但事实上,在笔者知晓的几十所在京高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没有一所提及学生缴纳的住宿费用所对应的住宿期间,仅有一所高校在相关管理规定中表示“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免费为学生提供住宿”,将学校份内的义务表述成一种对学生的额外恩赐。笔者以为,既然教育部相关解释已明确表明学生住宿费用包括假期在内,那么学校就应在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示。这种明示不仅仅是一种管理方式的更进,更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必需:就如我们购买商品需要了解商品的使用性能一样,学生缴纳住宿费用后,学校应明确告知对应的住宿期间。并且,在住宿合同的履行上还缺乏对最低人均住宿面积的确定。明确住宿期间与住宿面积,既尊重维护了学生的权利,也有利于后勤部门改进工作,真正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一旦确定了学生的住宿期间,高校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就应注意恪守自己的法律义务,充分尊重学生的合同权利,必需对履约方式作出调整时,应有相应的提前告知程序,并作出妥善的安排。

(四)合同变更某高校《学生校外住宿的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坚持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实行申请、备案和承诺制度。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详细说明租房的原因、房屋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签写《学生校外住宿责任承诺书》,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在校外因住宿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本人负责,经本人与家长共同签字后,报所在系部、校区和学生工作处核准备案。在住宿合同的解除上,协议要求学生要提出申请,并有家长签字认可,并表示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问题与学校无关。对此,有两点我们需要关注:首先,学生在校内住宿期间,一旦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在何种情形、何种程度上需承担责任。高校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若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可能需对某些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这点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中均无疑义。并且,在笔者搜集的五十余所高校的学生手册中,几乎都标明“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需家长签字确认,学生在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与学校无关”,此语暗含的一个前提就是学生一旦发生校内事故,学校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在住宿协议中约定协议的解除需要家长的同意,此举是否得当。作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本人可以与他人缔结、解除契约。作为合同当事人,学生在改变合同内容、要求校外住宿时,是否有必要向学校递交“申请”、是否有必要经过家长的同意?在此,一方面,我们能体味到高校后勤在转型过程中遗留的传统对待学生那种居高临下的心态。另一方面,我们也在反思,既然缔结协议的时候未要求家长签字,退宿的时候为什么又要增加此第三方呢?就法律程序而言明显多余的行为为什么受到几乎所有高校的重视?类似地,每有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即便学校已尽最大可能的注意,学生父母仍能理直气壮地指责学校对学生管束之不力,虽然学生已经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文化背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中,学生在老师面前,从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我们生活常用“师父”、“母校”等语词不仅表达了学生对老师、对学校的崇敬与爱戴,同时也赋予了老师、学校漫无边际的道德义务。如“师父”一词,置老师与父亲于同等的地位,至今民间仍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之说。而在古时中国,父权是与君权、夫权并列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为父者甚至有对子女生杀予夺之权。为人师者既然有堪比人父的权力与权威,自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学生的是非荣辱老师均脱不了干系。在这种老师如父、学校似母的文化氛围中,学生的事情还有什么是学校能脱得了干系?由此,我们也不难理解,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即便在学校无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相关法规仍规定学校可以酌情对学生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助。

住宿合同的附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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