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工作措施范例6篇

出纳工作措施

出纳工作措施范文1

关键词:企业 出纳 重要性 存在问题 强化措施

对于企业的出纳工作来说,从简单的层面上我们把它理解为现金以及财务票据的付出和收进,从这方面来看,它是企业财务工作的一个重要关口,虽然它不对企业相关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却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数据的收集者。由此可见,它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地位较为特殊,同时也占据重要的地位,起着积极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出纳工作予以充分的重视,科学的进行岗位的设置,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强化。

一、关于企业出纳工作重要性的分析

作为企业财务数据的重要记录者,出纳工作扮演者较为重要的角色,虽然它的工作较为单一,主要负责收钱和报销等,但是其重要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必须重视起来,在了解其重要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完善出纳工作,从而使其更加规范合理,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具体来说,它的重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出纳是重要的会计信息记录者,也是企业进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我们知道,出纳主要的工作就是负责企业运营中第一手会计资料的统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它的每一项票据都必须要经过出纳,从而进行有效的审核,判断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从而有效避免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随着近年来企业财务管理的变革,在保证财务信息的问题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在这方面,出纳部门就是重要的审核和管理部门,良好的出纳工作就可以保证将真实准确的信息传递给企业领导,以便企业进行科学的决策和管理。

2、出纳是我国相关经济法规的重要贯彻和实施者,例如,会计法和单位会计制度等。出纳工作中,出纳人员必须要按照相关的经济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因此,它是企业制度和规范的重要执行者,例如,企业财务管理对会计制度的要求、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等,出纳中都要按照这些制度的要求来开展工作。而且,出纳工作人员在贯彻和执行这些法规的同时,就可以为企业财务工作的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得相关法律法规发挥实际的效果和作用。

3、出纳是企业运行中的重要部门,它起着重要的沟通和协调作用。我们知道,出纳工作是企业运营的一个窗口,它需要和企业内外部的人员进行联系,所以,保证企业的健康运行,体现企业良好的服务意识就要把出纳工作重视起来,如果没有良好的出纳,那么就会严重的影响企业的工作效率和形象。与此同时,出纳关系着企业的会计监管和工作监督,虽然出纳不直接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管,但是却和监管有着密切联系,因为它是企业资金流动的源头所在,企业在开展审计和财务会计监察的时候就必然要对调用出纳的相关记录,出纳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关系着财务纪律和会计纪律。

4、出纳是会计工作规范的实施者。会计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和系统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计工作的规范就必须依靠各个环节的有效配合。而出纳就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针对出纳工作来说,它负担着企业财务资金的付出和收进,并做好日常的记账和票据管理。所以,在出纳的实际工作中,就要保证每一张发票和数据的有效性,出纳人员要在会计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复核,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出纳的规范。由此可见,出纳在企业的会计工作规范中是扮演者重要角色的,是企业财务管理规范的重要促进者。

二、关于加强企业出纳工作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的相关分析,我们对于出纳的重要性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因此,在当前的企业管理工作中就必须把出纳工作重视起来,并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从而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1、建立相应的出纳工作规范,切实做好出纳相关工作。对于出纳工作来说,因为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那么我们就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和制度来进行规范,而在此基础上,相关的出纳工作人员就要切实的按照要求和规定做好出纳相关工作,进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在当前情况下,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信息失真、账目混乱、小金库等),这些情况的出现也就要求着我们必须要把持好企业财务出纳这个重要关口,相关的出纳管理人员一定要承担起自身的职责。作为企业来说要建立相应的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及货币资金清查人员的责任管理制度,进而实现相互间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协调和发展。

2、加强出纳人员队伍的建设。我们知道,加强出纳工作的有效管理,其中就要重点做好出纳工作队伍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要大力加强出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而使出纳工作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更好的为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服务。出纳工作人员的素质对于出纳工作有着重要影响,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作为保障的话,那么出纳工作就必然的影响着企业其他的管理工作。对于出纳人员来说,他掌握着企业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如果出现违规的行为就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企业对于出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是必须的,要重视出纳人员的素质,并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而作为出纳人员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按照企业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并在实际的工作中全面提升自己,使得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为企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霞.企业出纳工作的重要地位及强化手段[J]. 经济科苑,2011,7

出纳工作措施范文2

XXX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小组办公室:

根据《XXX优化营商环境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指标改进措施的通知》要求,XXX税务局高度重视、迅速响应,对照表格分工对应指标逐项确认,认真研究,深入分析,查找问题,采取措施,开展整改工作,现将改进措施汇报如下。

一、提升站位,做实做细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相关科室召开专题会议,认识和把握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总体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开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关注核心指标问题清单中反映的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将排查整改工作任务具体落到相关科室,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二)学懂弄通、做到心中有数

深入学习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掌握指标体系,准确把握调查的重点指标、重点人群、重点数据、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期等内容。通过多样形式,向系统内外准确传递营商环境指标评价体系的相关知识,提升系统内外对营商环境了解的程度。

(三)逐项整改,按期完成任务

对标报告及清单建立问题台账,逐条深入分析,查摆纠正,提出有效措施,扎实、细致、有效开展整改,总结工作经验,杜绝“重布置、轻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持续改进提升服务质效,完善优化营商环境。

二、加大举措,认真整改

(一)“开办企业”中实名登记的问题

措施:加强推广金税三期实名办税系统,将“按户实名”改为“按人实名”,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行;“一人实名,多户通用”,避免重复采集现象。企业办税人员只需要“刷脸”实名认证一次,今后就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快速登录,办理各项涉税业务。办税人员实名认证后,与该办税人员关联的所有企业均可以使用,无需再逐户认证,减轻财务人员办税负担。

整改时限:已完成

(二)“开办企业”中办理发票领用的问题

措施:推行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对于新办企业需进行的税务登记、票种核定、实名采集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相关涉税事项,实行“套餐”服务,将多次填表、多个流程、多次跑路,简化为一次填表、一个流程、一次跑路,实行即办服务。针对新开办企业专票申请时长的问题,严格按照XX税函〔2018〕54号中规定执行,即,办理纳税人首次申请,税务机关核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下户进行核查,普票、专票申请时限一致。

整改时限:已完成

(三)“登记财产”中税务网络的问题

措施:全面实行不动产交易涉税事项入驻行政服务中心,推行房产交易、缴税、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的集成服务模式,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一次认证,关联审批”的办理模式,将不动产中涉及的税务、交易、登记等所有事项整合设立综合性办理窗口,通过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受理纳税人的所有材料,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改造税务网络系统工作已在全省开展,2019年内能够使税务网络与房产交易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网络能够互通,提高办事效率。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前

(四)“纳税”项中税收政策宣传及执行问题

措施:积极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深入分析调查结果和数据,围绕纳税人关注热点和投诉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配套性、针对性的应对和提升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不拖不延的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相关措施,开展针对性强、专业化的政策宣传,结合税法宣传月开展面向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加强纳税人学堂的建设,积极宣传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红利传达到位。持续开展“简政 减税 降负”政策专题培训,确保减费降费优惠政策落地生根,让企业应享尽享,提高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整改时限:持续推进

(五)“纳税”项中信用等级相关的问题

措施:加大推行纳税信用评价的力度,广泛开展宣传纳税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实体纳税人学堂培训,将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告知纳税人,引导纳税人重视纳税信用,提高税法遵从度。市、县两级联动推进银税互动工作,建立以征信互认为基础的银税合作机制,推进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的有效对接,为纳税人提供安全便利的融资服务,全面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结合试点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与刺桐红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等乡镇银行开展银税合作,并向签约乡镇银行主动推送守信个体工商户名单,帮助个体工商户取得授信贷款,缓解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慢、融资贵问题,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

整改时限:2019年9月前

(六)“纳税”项中网络系统建设的问题

措施:多方面、多渠道收集纳税人反馈问题,建立问题台账,积极与上级局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征管系统存在的问题。加大办税服务厅和自助办税服务厅“税务桌面云”系统的投入,将云计算技术引入纳税服务领域,搭建标准统一、数据集中、运维快捷、应用灵活、实用安全的系统,增强系统流畅性,提高办税效率、压缩办税时长,确保纳税人在申报高峰期能够顺利进行电子申报。

整改时限:持续推进

(七)“纳税”项中咨询渠道较少的问题

措施:大力推广税企联络“e平台”,实时接受纳税人业务咨询和涉税诉求等,推行“免打扰式”服务、辅导和风险提醒等,增进征纳理解互信,及时化解纳税服务投诉。建立纳税人网上办税体验区和网上办税体验群,对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但已实现网上办理的涉税事项,向纳税人进行宣传指导,引导纳税人到网上办税体验区进行辅导,提高纳税人网上办税水平。

整改时限:持续推进

(八)“纳税”项中大厅服务的问题

措施:加强办税窗口人员的专业知识、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的培训,定期对窗口人员进行新个人所得税法、最新减税降费等相关政策进行培训,以及金三操作系统的培训,确保窗口人员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开展纳税服务能力提升培训,优化办税大厅窗口服务环境,提升大厅物理布局,提升办税厅人员的服务意识,推进首问责任制,提高服务效能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推出导税预审服务,将资料的审核和填写工作进一步前移,导税员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填报情况进行预审,防止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加大对窗口人员的激励力度,统一考核标准,按月考核,促进窗口人员服务意识提升。组建咨询专家团队入驻办税服务厅,增强办税服务厅咨询辅导能力。

整改时限:2019年8月前

(九)“企业注销”中往返次数的问题

措施:一是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分类办理注销,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如: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采取即时办结服务。对于不符合即办条件的,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二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三是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四是开设专门清税注销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清税注销业务专窗,提供专业的业务指导,并开展材料要件、形式、内容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缩短注销企业时间;五是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管理员负责问清情况,根据事项和复杂程度,区分即办或非即办,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六是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征管体制改革后,征管系统也实现了并库,注销流程统一化,改变了原来要走二套系统(原国税、地税系统)模式,实现了一家一系统的注销流程,简化注销流程,缩短了办理限时。

出纳工作措施范文3

税务行政赔偿应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在行政赔偿中,由于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税务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行政赔偿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作出征税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等7种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督促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并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其内容大致包括侵权行为和责任人员的确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内涵和界定标准,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等,以尽量减少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发生,增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水平,不断提高税务行政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地位。

关键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5年1月I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租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发挥巨大作用。为此,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税务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笔者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税务工作的实践,就税务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税务行政赔偿范围以及防止和减少税务行政赔偿发生的对策思考作一粗浅的论述。

一、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可以定义出,税务行政赔偿应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①。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必要条件:

一,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在行政赔偿中,由于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②。税务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行政赔偿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指在税务机关内行使税收管理职权的税务人员,而不包括勤杂工、服务人员,如司机、炊事员等,因为这些人通常不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征管职权。税务机关的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导致的赔偿,不能从国家财政列支的国家赔偿费用项目中支付,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本人负责,适用民法调整。同时,也只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造成的损害,才有可能导致税务行政赔偿。如果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就构不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国家不负责赔偿,而应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经费予以赔偿,或者由税务人员以自己的收入予以赔偿,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所谓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就是指在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实施的一切活动,这里的“时’并非指时间;更不能解释为上班时间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国家负责,下班时间国家不负责,而是指关联,即在客观上上足以确认为与税收征管职权相关的行为③。同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应当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行使税收征管职权,依法针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单方公务行为,而不是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为了实施税收征管职权,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普遍的对象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务行为。因为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人和事往往是 不特定的和不具体的,一般情况下,它不会自动地直接产生损害后果。如果说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只有在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它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作出某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时才有可能发生侵权,所以国家无须对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负赔偿责任④。

(三)必须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因而它不同于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⑧。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过错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原则并不过问行为人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而是以法律、法规作为标准来衡量行为。如果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那就是违法,造成损害的,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却是“歪打正着”,以法律,法规衡量其行为,客观上并未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那就不是违法,就不能导致国家的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违法,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还应当包括不行使法定职权的不作为行为而造成的侵权,不仅包括程序上的违法,而且还包括实体上的违法,具体是指没有事实根据或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或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形式。另外,由于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因此对税务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灵活机动地处置问题而发生的裁量不当的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必须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所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是指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之所以强调损害后果已经发生是因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损害的后果,如某县税务局未查明偷税事实就决定对纳税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所有手续已经办妥但没有去实际执行,或者在未实际执行前被复议机关复议撤销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这种情况下就无所谓损害的发生;自然就不产生损害赠偿问题,而只有在损害后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国家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损害后果已经发生,既包括确已存在的现实的损害,也包括已经十分清楚的在将来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损害。同时所损害的必须是纳税人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非其他权利。如政治权利等⑨。

(五)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只有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违法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同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税务行政赔偿责任才能构成。这个因果关系就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必然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作出的违反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而非其他。—如果此行为与彼结果之间没有这种紧密的、必然的联系,因果关系就不能存在,也就不能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因此欲确认税务机关为某一合法权益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违反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且举证责任一般要由赔偿请求人即纳税人承担。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作出征税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征税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包括征收税款行为,加收滞纳金行为,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审批抵扣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税行为,以及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征税行为直接关系到纳税人义务的增减,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违法作出征税行为,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履行法定义务之外,再额外承担义务;造成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就要负责赔偿。

(二)违反国家法律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等。这里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惩戒性制裁。从权利而言,行政处罚使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影,向,就义务而言,行政征罚将使纳税人承担新的义务。因此,行政处罚是使纳税人的财产权直接受到影响的行为,故须依法而行,最基本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掌握有能证明纳税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所没收的财产必须是非法的,否则就是处罚无凭或者证据不足,因此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会导致税务行政赔偿。

(三)违法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保证金。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额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生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纳税的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很明显法律在赋予税务机关上述职权时是附加了条件的,如果税务机关丢开这些条件行使,就属违法,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须予以赔偿⑤。

(四)违法作出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税收保全措施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很类似于诉讼保全。它是税务机关对明显的转移、隐瞒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但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⑥。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保全措施虽然是由于纳税人欲行逃避纳税情况紧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违法程度和违法性质而对纳税人的货币和实物采取的限制其处理和转移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对纳税人财产的终结处理,但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使认为或发觉的迹象有据,同时如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紧急情况消失后应立即解除,如果滥用和乱用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纳税人有权取得赔偿。

(五)违法作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征管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应按税法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作出此决定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在出境前既未结清所欠缴的税款又不提供担保,如果舍弃此前提条件随意阻止纳税人出境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纳税人有权求偿。

(六)违法作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造成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为了保障税收征收管理权的有效行使和税收征管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法律制度⑦。它主要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由于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权益,使用不当会造成行政专横。因而法律在为税务机关设定此项权利时也规定了防范措施,以约束对这项权利的行使。如征管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此规定告诉我们,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有不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事实,并已经先行催告,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或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纳税人有权索赔。

(七)违法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造成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向纳税人颁发税务登记证、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等行为,类似于行政许可行为,它既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一种义务。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税务机关置之不理,不予颁发、审批、拒绝发售或不予答复,不仅是一种失职行为,而且由此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还应予以赔偿。

三、对税务行政赔偿工作的几点思考和认识

发生税务行政赔偿毕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那么税务机关如何才能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以尽量避免税务行政赔偿的出现呢?笔者结合税务执法实践谈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这是加强依法治税,把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应在县以上税务机关中设立法制机构,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和权限,如审议和牵头起草有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特别是那些具有普通约束力涉及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组织和参与各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和执行,负责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税务行政赌偿、法制培训、宣传和咨询等,为税务机关的各项工作把好法律关,确保依法行政。

(二)广大税务执法人员必须不断学习,转变观念,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首先要不断学习。新税制出台不久,有一个不断充实和完善的过程,兼之我国的改革开放正处于不断深化和扩大阶段,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新法规、新政策层出不穷。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适应工作需要,“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则断然搞不好税收执法工作的⑩。其次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随着社会物质文明进步和法律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将逐步提高,羁绊中国老百姓数千年的“民不告官”的封建思想正在为人们所抛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不法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主动寻求司法救济借助于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成为人们的普遍选择⑾。因此,税务执法人员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彻底摒弃过去那种权大于法,以权代法的错误思想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错误做法,严格依法行政,否则就有可能出现赔偿。

(三)结合新税制制定和完善有关税收执法规程,规范执法行为。为了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许多执法权限,但如何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实践中有效操作和运用,仍然值得研究⑿。虽然我们过去为此曾制定了不少的征管制度和办法, 但仍失之于散、乱和不规范、特别是随着新税制的贯彻实施, 更显单薄和不足,因此,一方面要组织人员对过去制定的税收征管制度办法、文件和表格进行一次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补充的补充,该统一的统一,该完善的完善。另一方面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祛并结合新税制研究制定一些实用的执法操作规程,如税收保全措施、行政许可期限制度、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催告决定制度等,以使税收执法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

(四)建立和健全税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税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手中掌握有一定的权力,依据法理,有权力就应有监督和制约,否则就会出现权力滥用,并引起税务行政赔偿。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新观念,把税收执法监督检查放在与税收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程》,抓好税收抽查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堵住产生税务行政赔偿的漏洞。为确保备查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县以上税务机关应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报送每一份备查备案文件;受理报送的税务机关要将备查和备案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发现问题要依法作出处理,不可备而不查,查而不处,搞成形式主义。同时要建立备查备案工作分析通报制度,及时反映备查备案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带有普通性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为完善税收立法和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重大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前报审制度,加强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杜绝和减少违法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和税务行政赔偿的案件。要本着简便、高效和合法的原则;研究制定一套税务案件报审制度,就报审范围、报审程序、案件管辖和处理方法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同时建立和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与责的统一。三是要把新税制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工作应有馈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事前要拟订出计划,事后要写出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整改意见的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被查单位事后要向检查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和结果。

(五)要建立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分析制度。对每起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结案后都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总结教训,找出问题所在,提出改进措施,吃一堑、长,智,不断提高税务执法水平和质量;

(六)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虽然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义务主体即赔偿义务机关为税务机关,但是根据国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规定,为划清赔偿责任,增强各级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督促其克尽职守,依法行政,除应当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外,还应当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其内容大致包括侵权行为和责任人员的确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内涵和界定标准,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等。

注释:

1、 《中国税务报,纳税人周刊》2000年12月25日

2、 《中国纳税人》 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3、 《中国税务报》2001年1月5日

4、 徐放著:《税收与社会》中国税务出版社第55-57页

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 商务印书馆第167页

6、 顾衍时 《中国人和美国税务》 人民出版社 1993年

7、 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2版 中国发展出版社1229页

8、 《中国税务报》 2001年8月14日

9、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法律出版社 2001年4月26日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 第179页

11、 施莱格勒 《地方政府职能的有理范围》 1957年第137页

出纳工作措施范文4

税务行政赔偿应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在行政赔偿中,由于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税务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行政赔偿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作出征税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等7种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增强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督促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并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其内容大致包括侵权行为和责任人员的确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内涵和界定标准,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等,以尽量减少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发生,增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水平,不断提高税务行政机关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地位。

关键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95年1月i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租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发挥巨大作用。wWw.133229.COM为此,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税务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笔者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税务工作的实践,就税务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税务行政赔偿范围以及防止和减少税务行政赔偿发生的对策思考作一粗浅的论述。

一、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由此可以定义出,税务行政赔偿应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①。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必要条件:

一,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在行政赔偿中,由于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②。税务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行政赔偿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这里所说的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指在税务机关内行使税收管理职权的税务人员,而不包括勤杂工、服务人员,如司机、炊事员等,因为这些人通常不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征管职权。税务机关的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导致的赔偿,不能从国家财政列支的国家赔偿费用项目中支付,而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本人负责,适用民法调整。同时,也只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造成的损害,才有可能导致税务行政赔偿。如果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害,就构不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国家不负责赔偿,而应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经费予以赔偿,或者由税务人员以自己的收入予以赔偿,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所谓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就是指在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实施的一切活动,这里的“时’并非指时间;更不能解释为上班时间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国家负责,下班时间国家不负责,而是指关联,即在客观上上足以确认为与税收征管职权相关的行为③。同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应当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行使税收征管职权,依法针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单方公务行为,而不是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即税务机关为了实施税收征管职权,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普遍的对象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通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务行为。因为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人和事往往是 不特定的和不具体的,一般情况下,它不会自动地直接产生损害后果。如果说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只有在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它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作出某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时才有可能发生侵权,所以国家无须对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负赔偿责任④。

(三)必须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因而它不同于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⑧。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过错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原则并不过问行为人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而是以法律、法规作为标准来衡量行为。如果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那就是违法,造成损害的,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却是“歪打正着”,以法律,法规衡量其行为,客观上并未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那就不是违法,就不能导致国家的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违法,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还应当包括不行使法定职权的不作为行为而造成的侵权,不仅包括程序上的违法,而且还包括实体上的违法,具体是指没有事实根据或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或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形式。另外,由于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因此对税务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灵活机动地处置问题而发生的裁量不当的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必须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所谓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是指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之所以强调损害后果已经发生是因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损害的后果,如某县税务局未查明偷税事实就决定对纳税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所有手续已经办妥但没有去实际执行,或者在未实际执行前被复议机关复议撤销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这种情况下就无所谓损害的发生;自然就不产生损害赠偿问题,而只有在损害后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国家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损害后果已经发生,既包括确已存在的现实的损害,也包括已经十分清楚的在将来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的损害。同时所损害的必须是纳税人合法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非其他权利。如政治权利等⑨。

(五)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只有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违法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同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税务行政赔偿责任才能构成。这个因果关系就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必然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作出的违反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而非其他。—如果此行为与彼结果之间没有这种紧密的、必然的联系,因果关系就不能存在,也就不能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因此欲确认税务机关为某一合法权益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违反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且举证责任一般要由赔偿请求人即纳税人承担。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作出征税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征税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包括征收税款行为,加收滞纳金行为,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行为,审批抵扣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税行为,以及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的行为。征税行为直接关系到纳税人义务的增减,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违法作出征税行为,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履行法定义务之外,再额外承担义务;造成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就要负责赔偿。

(二)违反国家法律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损害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的。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等。这里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惩戒性制裁。从权利而言,行政处罚使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受到影,向,就义务而言,行政征罚将使纳税人承担新的义务。因此,行政处罚是使纳税人的财产权直接受到影响的行为,故须依法而行,最基本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掌握有能证明纳税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所没收的财产必须是非法的,否则就是处罚无凭或者证据不足,因此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会导致税务行政赔偿。

(三)违法作出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提供纳税保证金。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额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生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纳税的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很明显法律在赋予税务机关上述职权时是附加了条件的,如果税务机关丢开这些条件行使,就属违法,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就须予以赔偿⑤。

(四)违法作出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的合法财产权造成损害的。税收保全措施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很类似于诉讼保全。它是税务机关对明显的转移、隐瞒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迹象,但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⑥。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收保全措施虽然是由于纳税人欲行逃避纳税情况紧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违法程度和违法性质而对纳税人的货币和实物采取的限制其处理和转移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对纳税人财产的终结处理,但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掌握一定的证据材料,使认为或发觉的迹象有据,同时如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紧急情况消失后应立即解除,如果滥用和乱用税收保全措施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纳税人有权取得赔偿。

(五)违法作出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征管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应按税法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作出此决定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在出境前既未结清所欠缴的税款又不提供担保,如果舍弃此前提条件随意阻止纳税人出境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纳税人有权求偿。

(六)违法作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造成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为了保障税收征收管理权的有效行使和税收征管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法律制度⑦。它主要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由于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运用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权益,使用不当会造成行政专横。因而法律在为税务机关设定此项权利时也规定了防范措施,以约束对这项权利的行使。如征管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此规定告诉我们,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有不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事实,并已经先行催告,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或没有遵循法定程序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纳税人有权索赔。

(七)违法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造成纳税人合法财产权损害的。向纳税人颁发税务登记证、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等行为,类似于行政许可行为,它既是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一种义务。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税务机关置之不理,不予颁发、审批、拒绝发售或不予答复,不仅是一种失职行为,而且由此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还应予以赔偿。

三、对税务行政赔偿工作的几点思考和认识

发生税务行政赔偿毕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那么税务机关如何才能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以尽量避免税务行政赔偿的出现呢?笔者结合税务执法实践谈几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这是加强依法治税,把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应在县以上税务机关中设立法制机构,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和权限,如审议和牵头起草有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特别是那些具有普通约束力涉及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组织和参与各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和执行,负责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税务行政赌偿、法制培训、宣传和咨询等,为税务机关的各项工作把好法律关,确保依法行政。

(二)广大税务执法人员必须不断学习,转变观念,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首先要不断学习。新税制出台不久,有一个不断充实和完善的过程,兼之我国的改革开放正处于不断深化和扩大阶段,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新法规、新政策层出不穷。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适应工作需要,“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则断然搞不好税收执法工作的⑩。其次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随着社会物质文明进步和法律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将逐步提高,羁绊中国老百姓数千年的“民不告官”的封建思想正在为人们所抛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不法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主动寻求司法救济借助于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成为人们的普遍选择⑾。因此,税务执法人员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彻底摒弃过去那种权大于法,以权代法的错误思想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错误做法,严格依法行政,否则就有可能出现赔偿。

(三)结合新税制制定和完善有关税收执法规程,规范执法行为。为了增强税收执法的刚性,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许多执法权限,但如何在税收征管工作的实践中有效操作和运用,仍然值得研究⑿。虽然我们过去为此曾制定了不少的征管制度和办法, 但仍失之于散、乱和不规范、特别是随着新税制的贯彻实施, 更显单薄和不足,因此,一方面要组织人员对过去制定的税收征管制度办法、文件和表格进行一次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补充的补充,该统一的统一,该完善的完善。另一方面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祛并结合新税制研究制定一些实用的执法操作规程,如税收保全措施、行政许可期限制度、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催告决定制度等,以使税收执法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章可循。

(四)建立和健全税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税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手中掌握有一定的权力,依据法理,有权力就应有监督和制约,否则就会出现权力滥用,并引起税务行政赔偿。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新观念,把税收执法监督检查放在与税收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程》,抓好税收抽查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堵住产生税务行政赔偿的漏洞。为确保备查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县以上税务机关应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报送每一份备查备案文件;受理报送的税务机关要将备查和备案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发现问题要依法作出处理,不可备而不查,查而不处,搞成形式主义。同时要建立备查备案工作分析通报制度,及时反映备查备案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带有普通性的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为完善税收立法和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重大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事前报审制度,加强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杜绝和减少违法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和税务行政赔偿的案件。要本着简便、高效和合法的原则;研究制定一套税务案件报审制度,就报审范围、报审程序、案件管辖和处理方法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同时建立和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现权与责的统一。三是要把新税制执法检查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工作应有馈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事前要拟订出计划,事后要写出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整改意见的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被查单位事后要向检查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和结果。

(五)要建立税务行政赔偿案件分析制度。对每起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结案后都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总结教训,找出问题所在,提出改进措施,吃一堑、长,智,不断提高税务执法水平和质量;

(六)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虽然税务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义务主体即赔偿义务机关为税务机关,但是根据国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规定,为划清赔偿责任,增强各级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督促其克尽职守,依法行政,除应当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外,还应当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赔偿追偿办法。其内容大致包括侵权行为和责任人员的确认,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内涵和界定标准,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等。

注释:

1、 《中国税务报,纳税人周刊》2000年12月25日

2、 《中国纳税人》 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3、 《中国税务报》2001年1月5日

4、 徐放著:《税收与社会》中国税务出版社第55-57页

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 商务印书馆第167页

6、 顾衍时 《中国人和美国税务》 人民出版社 1993年

7、 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2版 中国发展出版社1229页

8、 《中国税务报》 2001年8月14日

9、 《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法律出版社 2001年4月26日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 第179页

出纳工作措施范文5

安徽国地税 联合实施欠税管理

日前,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作出部署,双方将联合实施欠税管理。

自20xx年9月1日起,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将联合欠税公告,双方不再单独欠税公告;将共享的欠税信息作为信用评价重要依据,并根据欠税管理情况,动态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和调整等工作。同时,两局要求各市县国地税机关按季度交换欠税信息,并加快研发上线金税三期欠税信息共享功能系统,保障欠税信息实时交换和共享工作。

安徽省国税局、地税局还细化了欠税清缴的合作,对于欠缴一方税款的纳税人,清欠方可提请另一方采取限量供应发票、限制资格认定等差别化管理措施。对于同时欠缴双方税款的纳税人,国地税联合采取催缴、约谈、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阻止出境、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等措施,加大欠税的清缴力度。

加强欠税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一、欠税的定义及范围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欠税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涉及面广、法律和政策性强,因而要切实加强对欠税管理的组织领导,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完善制度,改革模式。

二、欠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税务机关清理欠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一)征管法第46条: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征管法第65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细则第76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20xx年: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第九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xx〕第066号):1.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2.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3.坚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缴力度。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第813号):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五)《关于加强企业欠税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xx〕第105号):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理解和积极主动运用《征管法》赋予的各项税收管理权和强制执行权,加强对欠税企业的清欠管理工作力度,决不能消极等待至企业无力清偿。要特别加强对经营不善、濒临倒闭的欠税企业的管理,运用各种手段摸清其所有资产情况,对正常生产经营已停止有破产可能的企业,应及时对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各种资产依法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国家税款安全。

三、目前欠税管理的模式

目前欠税管理是由各县市局征收管理科扎口管理,负责欠税公告的定期、税款追征。收入核算科负责统一核算,汇总各类欠税报表。基层管理分局负责登记各分局的机内外欠税台账及负责欠税日常催缴管理。

对于发生的欠税,基层管理分局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欠税企业,一般上门收缴未使用发票及金税卡后,受人力和精力的影响很难再有后续的税收强制或保全措施。征收管理科对欠税的主动清缴追征,因信息制约基本上也处于停滞状态或处于基层分局提供信息后的被动应对,追征时效性未能充分体现;与法院、银行等部门缺乏相应的沟通机制,追征有效性未能得到加强。收入核算科对欠税发生额进行核对,对分局年度内尚未催缴入库的税款列入考核。

税收专业化改革后,取消了税收专管员制度,基层税源管理分局日常基础事项在指标分析、数据质量管理方面得到加强,但由于管理手段滞后,对欠税清缴的力度则不断衰减,欠税管理由于未能掌握欠税户的即时讯息基本处于脱管状态。

四、加强欠税管理的思路

当前,治理欠税一直是税务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欠税的发生既影响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损害税法的严肃性,又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是税收管理中的难点和疑点问题。

在南通市国税局的《税收管理现代化行动方案》中提出了市、县两级税务管理机构按照税收遵从管理、税收法制管理、税收支持保障三大序列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机构调整的方案。法制管理序列基本目标是税政由法制部门统一管理;欠税追征措施由追征部门统一实施;税收争议由争议处理部门统一管理。设立税款追征处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等现代税收法治理念,深入推进税收政策法规统一管理、税收执法行为规范管理、执法监督过程管理、税收债务追征程序严密管理和税收争议公正处理,努力建设实体合法、程序正当、权责统一、公正公平、文明高效的现代税收法制体系。

因此各县市局应当成立专门的税款追征或法制部门,该部门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负责欠缴税款的追征工作,包括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的执行,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启动阻止出境相关程序及负责欠税公告的。实行专门的税款追征就是立足依法征收,实施税收债务追征集中管理,这样可以健全税收债务追征程序管理机制,重新界定税收征收职能,把税收追征作为税收征收的定位,依据法定程序实施规范管理,促进收入质量不断提高。

五、欠税管理的模式设想

(一)遵从管理部门(纳税服务局、税源管理分局)的职责:

1.纳税服务局的职责:依法征收,堵塞漏洞;建立健全与税源管理分局的欠税企业即时联系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效果。

(1)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按级上报 审批。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2)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发生的欠税,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追缴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3)实行以票控欠。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

(4)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2.税源管理分局职责: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和约谈制度,依法控管。

(1)催缴常态化。对申报期结束后形成的欠税,应及时发出《限改通知书》书面通知欠税企业进行催缴。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2)建立欠税约谈制度。对逾期仍未缴纳的要组织对欠税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财务主管进行约谈,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产生欠税的原因、提出清欠的具体要求以及告之拖欠税款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形成约谈记录。

(3)不定期防控核实措施。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发生欠税一次以上的企业,应采取防范措施,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发票领用情况并按级上报。

(4)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二)支持保障(计统核算)部门职责

作为欠税的核算部门,要加强报表分析,确保上报欠税数据准确性,并督促各县市税务机关应征尽征,清缴欠税。

1.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

2.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

3.定期对清欠数据。市局应对各县市局清欠数据及时,对欠税清缴工作进行考核和通报,具体指标包括欠税额、欠税率和清欠率等。

(三)法制管理(税收追征)部门的职责

法制管理(税收追征)部门应运用各种方法及时掌握欠税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动态变化,正确把握动向,重点要加强与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依法催缴后仍未入库的申报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统一实施欠缴税款追征、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执行、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阻止出境相关程序启动、欠税公告等追征措施,依法对纳税人明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税收进行征收。实行欠税集中追征可以尽大可能地发挥税务部门的资源优势,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征税成本。

1.实行欠税公告。对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称、分税种的欠税数额和所欠税款的所属期。在实施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先告之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

2.加强欠税检查(可委托税源管理部门)。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出纳工作措施范文6

【关键词】施工企业 营改增 财务会计 应对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社会分工更加明确化、细致化。若是仍实施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税收体制,对整体上的税收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或多或少都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也无法满足时代需求。因而,“营改增”税收制度是顺应时展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也是税收改革的必然趋势。“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实施对企业有着直接影响,也是企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机遇。

一、营改增的相关认识

营改增是2015年出现的新词,是指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种新型制度,是企业架构要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进行缴纳,从而有效地避免重复纳税的情况[1]。这种制度的改变,是为了改良纳税机制,提升企业发展的内动力。在2015年之前,实施税收制度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收制度,这种税收制度要求企业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种,容易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为了改变这种情况,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起,实施营改增税收制度试点,有效地解决重复纳税额情况,有效的提升增值税的机动性,有利于整个税收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在建筑行业,推行营改增制度,是=施工企业的税种由3%的营业税转变为11%的增值税。在以往的征税过程中,营业税是以全部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而在营改增制度下,改革后的增值税主要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主要依据。在这种税收制度下,能够有效地转变企业发展的形式,促进企业的服务水平的提升,优化企业管理模式,保证企业的长久发展。在建筑行业行业中,销项税额应该由施工企业的劳务收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以确认,进项税额主要是根据购买材料等方获取的增值税发票加以确定。换一句话来说,增值税额应该是以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征收税款。

二、营改增给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

在正面影响上,营改增作为一项新型的制度,减少了营业税给施工企业虽带来的税负压力,避免施工企业出现较大亏损。同时,避免对企业进行重复征税,提升施工企业的资金流动,保证施工企业更加顺畅地运营和管理[2]。在负面影响上。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核算工作涉及面比较广,需要对“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会计科目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量有所增加,若是业务不熟练,很容易产生差错。在新型税收制度下,若是出现业主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施工企业也要按照规定以全额计算增值税,则会导致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很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

三、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影响的建议措施

(一)注重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的关键人物,是主管企业资金走向的主要负责人,在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中占据着重要作用。营改增税收制度作为一种新型制度,企业为了更好的经营和管理,应该注重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使会计人员熟练地掌握新型的税收制度,区分税收改革前后的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保证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增值税管理规范化,正确地掌握计算增值税中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从而有效地确定缴纳的税额。如此,才能有效地保证增值税纳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施工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注重增值税管理系统的建立,保证各项增值税发票的完整,便于实施正常抵扣。

(二)注重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升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

要有效的控制营改增税收制度对施工企业的影响,施工企业不但要注重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还应该注重企业内部的管理和经营。首先,在施工材料上,应该根据市场调查,选取最合适的供应商,保证进项税额的抵扣[3]。总所周知,施工材料在整个施工成本中占比比较大,大约为60%左右,因而注重原材料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显得尤为重要,是避免企业重驼魉暗墓丶所在。在改革之前,施工企业为了节省施工成本,往往选取材料价格相对比较便宜的企业作为材料供应商,这种方式或多或少与重复纳税有关。而实施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后,施工企业应该注重对供应商是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作为审核标准,其其可抵扣的税率是否符合实际要求,如此才能选取出比较优质的材料供应商,进而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率。其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完善与增值税相关的合同条款。施工企业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中应该明确材料购置、设备购置的相关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条款,其施工材料购置的增值发票的的抬头要明确表明施工企业的身份,同时由施工企业根据施工详情,向业主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在现实中,出现业主代付的购买水、电、气、通讯费合同存在,施工企业应该注重双方之间的协商,通过签订三方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施工企业向供货方付款,从而保证的施工企业获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有效地进行抵扣。

(三)根据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在以往的纳税工作中,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种不同的税种,导致纳税工作比较繁重,纳税筹划时间较长,无法保证纳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而实施新型的纳税制度之后,只有单一的增值税,纳税的时间、空间都相对比较充裕,施工企业可以有效地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保证纳税质量和效率。所以,施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注重收集完整、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对企业的税收信息进行详细的分析,选取最为合适的纳税筹划切入点,制定详细的纳税筹划方案,保证纳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还应该注重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促进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四、结语

营改增税收制度作为一项新型制度,要全面落实这个制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施工企业的重要挑战。施工企业应该正确认识营改增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注重会计人员的专业培养,注重企业内部管理,注重纳税规划。如此,才能保证施工企业的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房海燕.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和会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6,20(21):294-295.

[2]孔庆莲.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分析[J].当代经济,2014,14(03):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