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汇报材料范例6篇

商场汇报材料

商场汇报材料范文1

今天,市局在这里召开全市工商系统农资规范经营示范店建设现场会,这不仅是对xx工商所农资规范经营示范店建设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我局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肯定。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分局全体人员,向百忙中到会指导的市局领导,向参会的兄弟县分局的领导、同志们致以诚挚的谢意和衷心的感谢。根据大会安排,我简要总结汇报一下xx分局农资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局认真按照省、市工商局工作部署,坚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服务农民群众、服务农村发展,进一步强化了“红盾护农”工作力度,以创建农资规范经营示范店为抓手,全面提升农资市场执法监管水平,认真落实各项护农措施,重点加强对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器械及零配件四类农资商品的有效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辖区农资监管特点和主要成效

我局所辖区域主要是农业区,耕地面积*万亩,林地*万亩,种子用量*万吨,化肥*万吨,农药*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4家。其中,xx镇大力发展蔬菜大棚,为新区提供大量新鲜的瓜果蔬菜,被誉为新区的菜篮子和果盘子。

今年以来,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检查农资经营单位 户次;受理农资商品消费投诉 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立案查处

件,查获农资商品价值 万元,罚没款 万元。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我局一直把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维护农资流通秩序、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工商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职责来抓。在及时安排、落实上级机关有关通知的同时,结合分局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专门成立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局长亲自抓,监管科牵头协调落实,工商所为第一责任人,法制科、注册科督查的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并制发工作规划,明确整治内容、重点、时间、步骤、措施和要求,各责任单位能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各项护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日常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我局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品种,结合各个耕种季节使用农资的特点,抓住准入、交易、售后等监管环节,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一是结合企业年检把好准入关。在年检中发现有核准除农资以外的经营项目的,予以规范,不再核准经营其它项目;对偏远农村的委托代销点,严格按委托品种核准经营范围,并提交委托商对该产品的质量和赔付承诺书;对经营农药的企业须提交农业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方予年检。在信息录入中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健全专门的“经济户口”档案,及时更新监管动态资料,监管人员做到对农资企业底数清、数据实、情况明。同时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超经营范围经营。对取得经营资格的要求亮照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确保农资经营主体合法、规范。二是落实各项监管制度,把好农资产品交易关。我们在指导和督促农资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和购销合同备案、种子留样备查等商品准入制度的同时,严格实行不合格农资商品下架制度。对在市场监管中发现或查获的无生产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未经品种审定或假冒伪造、买卖生产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以及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伪造、涂改产品生产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等各类假冒伪劣农资,采取撤柜、公告召回等措施,责令退出市场,及时销除不安全隐患。我局今年以严禁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行规范化管理为主题,专门召集经营户进行座谈。在与农资经营户签订《农资规范经营责任书》的同时,积极落实清仓反馈制度,督促农资经营主体对所经营的过期变质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进行及时清理并列出清单,报属地工商所予以监督销毁。

(三)落实维权机制,维护农民利益

一是充分利用各工商所和乡村的12315维权网点,悬挂农资警示牌,提醒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资时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收据,发现和购买了假冒农资时可向投诉联络点或工商所投诉。二是通过印发宣传单将正规的农资商品经营网点和如何识别假劣农资、投诉渠道、电话等相关资料向农××经营者宣传,增强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讲解识别真假农资商品知识,解答法律有关规定,印发宣传资料,并运用流动工商服务活动,深入到乡镇和行政村设立咨询服务台,宣传合理施肥、科学使用农药知识。三是落实消费投诉联络员制度,通过联络站及时反馈涉及农资、果蔬、等经营和消费投诉。

(四)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针对目前农资经营索证索票和“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在运作中的实际状况,我局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调查了广大执法人员的监管工作,召开了农资经 营户座谈会,走访辖区农资经营户并进行了详细交流和座谈,访问了部分农民消费者,座谈和访问中发现农资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辖区内经营农资的经营户多为本市几个在的商(也称部经销)的零售商,零售商销售的农资一般是从大的商那里进货,大的商则直接从厂家进货。鉴于以上农资经营的特点,我们借鉴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方式从今年在钜桥镇开展了化肥备案和化肥销售清单制度试点工作。具体方法如下:

推行农资经营备案制度必须把握好五个环节:即是第一关进货环节。1、经营农资的商向首次供货的供货商应索取对方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质量检验证等复印件每年索要一次:2、商按经营农资批次向供货商索要进货发票和质检报告。这个环节和商的索证、索票环节是一样的。

第二环节商到工商局进行备案。1、商携带向供货商索要的证件到工商局进行备案:2、工商局核实后,向商发放农资商品备案表:3、商按批次向工商局提交商品质检报告:4、商从工商局领取肥料备案清单:5、商备案后填写进货台帐,并将进货发票粘贴于进货台帐背面。这个环节中商提交了商品质检报告并填写了进货台帐,领取的农资商品备案表实际上就是零售商索证所需要的材料,“肥料备案清单也就是商的销货凭证。也是零售商的进货凭证。

第三个环节商向零售商供货。商向符合条件的零售商供货时,我们要求商不得向无肥料经营资格的单位供货,这样从源头上把握了农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的落实。

第四个环节零售商进货。1、我们要求零售商不得从无经营肥料资格的单位进货,零售商索取上述农资商品备案表复印件和肥料备案清单;2、零售商凭“肥料备案清单”建立进货台帐,在进货台帐背面粘帖“备案清单”票帐相符。在这个环节与“两帐两票一卡一书”的相对应环节相比,零售商从实行“备案清单”管理的商进货的,不需要索取供货商的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了这样简化了索证索票手续。

第五个环节加强零售商的管理。零售商向农户销售肥料时要建立销售台帐,向消费者出具销货发票和质量信用卡。我局先后召开多次工商所长会,积极推行农资商品监管备案工作,加大对农资经营户的监管力度,并绘制肥料销售备案流程图,对每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讲解,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化肥流通流程一目了然,版面上印制了“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加强了消费者对经营户的监督。同时要求农资经营户按批次将农资商品备案表粘贴在版面上,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和渠道。实行这个制度以来大控制住了进货渠道,确保了农资产品的质量,减少了非正规渠道肥料注入市场,从源头上遏制了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促进了农资市场监管商品可追塑机制的建立,监管成效初显。

(五)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

商场汇报材料范文2

一、 目前境外投资核准手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程序繁琐。

首先,省级外经贸部门在项目核准前,要求拟以现汇出资的境内企业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以实物投资方式出资的可免除该项审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还要求满足对外投资不能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账上要有相应的银行存款和企业前几年经营没有亏损等基本条件;其次,企业申请材料上报至省级外经贸部门后,一方面由企业直接登录商务部网站录入申请《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相关数据,另一方面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发公函向企业拟投资国别的我国使领馆经商处征询意见,待收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同意”的复函后才能出具项目核准的批复;第三,虽然对一定额度内的非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外经贸部门核准,省级外经贸部门发出核准批复文件后,其纸质文件只要报商务部备案,但“备案”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再核准,由商务部核准后再将《批准证书》的号码发送给省级外经贸部门,再由省级外经贸部门代商务部打印纸质《批准证书》,企业拿到《批准证书》后,才能凭以向外汇管理部门去申请购汇和办理外汇登记。

2.材料繁多。

应该说,外经贸部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要求企业自身提供的审查材料已经相当少了,材料繁多主要反映在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购外汇和外汇登记几个环节上。一是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企业除了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一套与提交给外经贸部门同样的材料外,还要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些企业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就要专门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既耗财,又耗时),还要提供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和银行对账单,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还需提交评估报告、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二是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企业除了要填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附上《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企业章程、合同,境外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境外企业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等材料外,还要提交外汇管理部门本身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文件和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等,整个登记材料不下十几种。三是批购外汇汇付境外。企业要办理批购外汇和境外投资资金汇出,除了要书面申请,附送外经贸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以外,还要再一次提供外汇管理部门本身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复和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等。

3.过程长久。

从目前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的一般程序看,纵向主要有三个层次,企业――地(市)级外经贸部门(初审转报)――省级外经贸部门(核准批复或复审转报)――商务部(备案或审批、发证),如果以每个层次平均在6-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环节的工作计算,那就是20个工作日,加上传递在途时间就已超过了1个月,当然这仅仅是理想的结果,实际时间长得多。横向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外汇审查、批汇和登记,按照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办理时间,每项业务在“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这样的话,就算登记和批汇同时受理,那也需要40个工作日,实际日历时间也就要达2个月。二是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意见,平均回函时间一般也需5个工作日。所以,综合起来,按照目前的核准办法,从企业提出申请到外汇汇到境外一般要3个月,中间如果出现要补充财务审计工作、补充审核部门认为要增加的资料、经办或签批人出差、休假等而耽搁的时间,就要4-5个月甚至半年。

二、简化境外投资核准手续的基本依据

1.管理办法应遵循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

第一,境外投资是一项跨国界的经济行为,理应遵循国际惯例,而不应仅仅按在境内设立企业的法律规章和思维方式来设计制定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境外企业(机构)设立后,其本身就是所在国的法人单位或合法组织机构,必须遵从当地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的管理,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我们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是否允许国内企业把资金投到国外,而这种“许可”的设定,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其投资行为是否损害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至于投资风险的评估、市场情况、经营盈亏等问题企业决策时必须也必然会慎重分析研究,应属企业自主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政府部门不可能也把不了这个关。当然,企业可能由于获取信息的局限,政府有义务针对企业拟投资的国别地区可能出现的政治和经营风险给予必要的提醒。

第二,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境外投资应区别对待。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部分中小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完成,使非国有的企业法人已占了企业群体的绝大部分,因此,我们对境外投资的核准手续也应当适时加以调整,放宽对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而对国有或国有资产占绝对控股地位的企业,应从对其国有资产向境外转移的源头上加以控制,实施有效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并与世界经济体系接轨的重要标志。这客观上要求我们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则去管理境外投资。在企业看来,“时间就是商机”、“时间就是金钱”已不再是空洞的口号,从实践过程反映的状况分析,企业从考察、可行性论证,到决策境外投资事项的过程相对较长,但一经做出决定,行动迅速。因为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往往对资金的到位、货物的发运和筹建期都有时间约定,但没有这些文本,企业又无法起动境外投资申请,而由于核准手续复杂,过程长久导致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汇不了投资款项或发不了投资设备,甚至出现货物滞留在港口等待批件报关装船的情况。

2.贯彻效率优先原则。

境外投资核准手续的繁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环节太多,一个境外投资项目的整个核准过程要经过十几道环节(还不包括部门内部的流转环节),就算每个环节都能在3个工作日办结,累加起来也要1-2个月的日历时间。因此,只有减少环节,才能使核准程序开上“快车道”。对那些“例行公事”和重复性的环节应予取消。

3.所需审查材料的多少,应按照有无使用价值来设定。

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查,主要是按照许可事项的法律规定对必须由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形式审查。材料种类和数量多少,应该本着合理、合法、必要的原则来设定,也就是说,要求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合乎情理的,而不是与所申请事项无直接关系的间接资料,因为如果设定间接材料,就很难把握限度,容易出现“本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之类的不透明条款;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些如可行性报告、实物投资清单、无形资产作价资料等由企业单方面编写制作的资料缺乏法律效力,可以舍弃,合同、章程比可行性报告内容更详细,条款更规范,而且都有各方权利人签字,投资实物的出境报关单比企业自编的清单更具法律作用;至于必要性问题,就是审核部门对被审查资料是否都采信和使用,如果不管有用无用,仅仅是为了满足本部门自身的所谓“资料齐全”的要求,就有悖于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基本原则精神;另外,属于本部门出具给企业的文件不应再让企业倒过来提供。

4.人停事不能停。

目前境外投资核准过程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萝卜拔走无填充”的现实情况造成的,虽然好多部门都说设有“A、B角”,但实际操作中往往经办的“A角”不在,“B角”就办不了或是找不到“B角”。有时候遇上经办人或他的上司或上司的上司(部门内部要逐级签批)出国、出差、外出开会、公休假等,只要其中某一个人不在就无法办理。所以,只有每个环节真正实行“A、B角”的工作制度,做到人停事不停,而且每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能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认真负责地为基层、企业服务,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提高办事效率。

三、简化境外投资核准手续的几点建议

1.简化程序。

第一,除国有或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取消对其他企业项目核准前“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前置条件。谁都知道,在项目核准前,如果企业打算以自有资金解决投资款,也不可能提前几个月把资金存在银行不流动;如果通过借贷途径解决,项目未核准,银行也不会轻意放贷给企业;至于审查企业前几年盈利状况,我认为企业盈亏状况与能否对外投资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某些企业就是因为在国内的竞争力衰退,才决策到境外投资寻求新的增长点来解境内母体企业之困,而且,按照现在的规定理解,意味着近年注册的新企业就不能对外投资,这没有道理;至于对企业累计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净资产的50%,应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因为投资额和净资产之比是指企业对境内外全部投资和所有者权益在某一时点的余额之比。所以,待商务(外经贸)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后,企业凭《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购汇、申请汇付投资资金和办理外汇登记更为合理,与以实物形态对外投资的企业相比也不失公平。

第二,除规定需商务部直接审批的项目外,在省级核准的项目由省级外经贸部门编发《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同时报商务部备案。从目前办理的情况看,省级核准批复下达后,《境外投资批准证书》颁发前,企业的对外投资工作根本无法实施。建议由省级审批的项目在统一使用商务部印制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编排证书号码,并在号码前加注地区简称。这样,一方面可以省掉省级核准批复,另一方面商务部的备案也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备案,把商务部的部分工作量分散到各省(区、市),从而大大加快核准发证速度。

2.下放权限。

第一,把征询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意见的工作下放到地(市)。按照目前的规定,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征询拟对外投资项目意见是核准境外投资的一项前置条件,而且要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发函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才受理。事先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意见是必要的,毕竟他们对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情况比国内机构、企业了解更透彻,也能对企业到境外投资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协调解决一些困难,企业非常欢迎。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一定要在企业申请报送到省级外经贸部门这一环节才可以发函征询。发征询函的直接目的是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是否同意境内企业赴该国投资,至于由哪一级、哪个部门或机构去征询并不重要,因此,此项工作应当可以前移至地(市)级外经贸部门,在企业准备申请材料的同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拟发征询函,甚至可以在企业赴拟投资国考察洽谈、签订合同、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当面咨询时,就把征询答复函带回来,直接作为企业申请材料的附件之一,这样就可以省去企业申请材料转报到省级外经贸部门后再发征询函的等待时间,还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沟通和联系,自觉地接受相应的管理。

第二,下放核准权限。与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一样,下放境外投资核准权限,是缩短核准时间的重要举措,也是区别重点与非重点产业、重点与非重点国别地区、重大与非重大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切实方法,应当积极推行。建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与境外投资的用汇审批权限相匹配,除商务部确定的对敏感国别地区的投资由商务部审批外,对其他国别地区的投资项目,凡中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外经贸部门核准并发证,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由地(市)级外经贸部门核准,省级外经贸部门统一发证。这样做的结果,看似加大了地方主管部门的权力,实为加重了地方主管部门的责任。在核准过程上,对1000万美元以下非敏感国别地区的投资项目至少可以减少10-20个工作日。

3.削减材料。

从目前对境外投资项目相关部门的要求来看,建议削减以下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的境外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是企业在进行实地考察后编写并由董事会和经营者讨论通过的,到底可行不可行,能不能取得预期效益,风险有多大等等,只有他们自己清楚,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客观上无法对其可行性做出正确判断,除非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认证,这既没必要,也无可能。

财务审计报告和银行对账单。企业的资产和盈亏状况一般是银行放贷前需要查验的资料,不应成为同不同意其对外投资的依据。企业资产和盈亏,无论反映的是时点还是时期数据,只要企业在运转,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实物资产既可以直接投资也可以变现投资。以前年度亏损不等于今年和以后一直亏损,就是为了扭转母体企业亏损局面才到境外投资办企业也毫不奇怪。

境外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董事会的构成一般都与股权结构相匹配,在境外企业《章程》中都会明确表述,至于人员名单,一方面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项目不一定都是控股的,有些仅占很少的股份,政府不可能去干预董事的任命;另一方面,即使是中方控股的境外合资企业,母体企业委派谁当董事,也是企业自己的事。

境外企业(机构)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账号。究竟是先办营业执照还是注册资本先要到位,各国(地区)的做法不同,国内成立企业,注册资本入资的验资报告在前,而注册登记发执照在后。把提供境外企业注册证书(营业执照)一律作为能否批购和汇付外汇的要素材料是不恰当的。而境外企业开户银行和账号资料应属于母体企业在境内开户银行汇付外汇时才要向银行提供的,否则钱也汇不出去。

另外,要求企业申报的材料都应公开、透明,不应为了本部门的方便,埋下诸如“本部门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的伏笔。而且,由本部门出具给企业的批复、证书,不能要求企业再倒过来提供给自己。

商场汇报材料范文3

NEWS 新闻报道

3月18日,中国商务部以“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为由,正式否决了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商务部对该并购案的反垄断审查裁决认定: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商务部公告显示,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材料。经申报方补充,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要求,11月20日商务部对此项集中予以立案审查,12月20日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商务部表示,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公告还显示,在正式否决此项交易前,商务部曾与可口可乐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可口可乐也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和修改方案。但商务部评估后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交易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商务部作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

这也是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商务部审查通过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例。商务部禁购汇源的裁决,引发了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中国欧盟商会提出,希望商务部能在近期予以公布此次审查结果的细节和禁止此项收购的具体原因。

3月22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汇源禁购事件是两个外国公司之间的事,不涉及到中国的投资政策。他也是商务部近日对此事件作出表态的最高级别官员。

LAW法律分析

一、法律之内作出的裁决

根据中国现有法律框架,外资企业并购案例一般涉及三个层面的审查,即专门针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审批;针对维护竞争秩序而不分境内外身份的反垄断审查;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此外,如果涉及国有企业,还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监管程序必须遵守。

汇源是2006年9月14日注册于开曼群岛的一家离岸公司,其在法律意义上算是外资企业,但主要资产及业务均在国内。2006年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明确规定,中国政府对于特殊目的公司(含离岸公司)具有监管权。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第二条也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而不论公司归属于何地。

商务部并没有对汇源收购案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而是直接受理了当事方的反垄断审查申请。按照《反垄断法》第27条的规定,对可能影响竞争的六项因素,包括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进行纯粹的法律审查;同时依据《反垄断法》第25条规定,进行为期30天的初步审查,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审查。

应当说,最终的否决也是在法律框架内作出的裁决,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二、程序上的不足

从程序上来讲,包括对此次可口可乐并购汇源在内的几个案例的反垄断审查都存在“先天不足”。在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实施后两天,决定反垄断审查申报门槛的规则《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才颁布实施。

偏于原则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两个步骤,至于如何审查,仅规定了六项“应当考虑”的因素,除此之外目前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而在“反垄断审查否决第一案”正式出现时,商务部制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等五部包含众多程序性规范的规章,还在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

规则的不足导致了程序上的缺憾。例如,仅仅递交立案的申报材料,在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首次递交之后,又先后有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四次材料补充,才算正式启动审查程序。如果之前关于申报材料的规则更为明确,提高审查效率,或许就能节省两个月的时间。而市场形势发展瞬息万变,时间对于交易而言至关重要。

此外,商务部在裁决公告中也提到,审查机关通过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相关企业以及专家等方面的意见。除了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之外,整个审查过程应该多一些透明和辩论展示。这样一个过程,亦有利于形成较为平衡的反垄断执法尺度,以及合理和容易为各界接受的裁决标准。

三、裁断标准瑕疵

1、相关市场界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反垄断审查应考虑六大因素:其一是并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反垄断审查判断的一个关键是划定相关市场范围。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执法的前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执法结果。

在绝大多数案例中,这也是最具争议的问题。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例,是以整个软性饮料市场,还是果汁饮料市场作为相关市场,差别很大。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软饮料的分类,软饮料分为碳酸饮料类、果汁和果汁饮料类、蔬菜汁及蔬菜汁饮料(品)类和瓶装饮用水类等10类。在本案中,汇源经营的是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根据浓度的不同,该市场又分为100%果汁、中度浓缩果蔬汁和浓度在25%及以下的果汁饮料三类。

对于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商务部在2009年1月7日曾公开了一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草案)》对外征求意见。这一草案先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再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复杂情况下按照“假定的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来界定。

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这些传统的功能性方法,更多的是定性分析,主观性强,主要适用于一些简单案件。而SSNIP方法更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目前已为国际上普遍采用。但据知,对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这样一个复杂重大的案例,审查机构并未采用SSNIP方法。

2、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

《反垄断法》将单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1/2;或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2/3;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3/4这三种情况,界定为具备支配地位。

如果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果汁市场,根据媒体此前的报道,可口可乐和汇源分别占9.7%和10.3%的市场份额,并购后的市场份额仅占果汁市场的20%,尚没有达到《反垄断法》中的最低市场支配地位份额。一般情形而言,其对相关市场的控制力也就非常有限。

如果将果汁高中低三个产品界定为不同的相关市场,汇源在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46%的市场份额,中浓度果汁也占到39.8%的市场份额,是毫无争议的行业龙头,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子品牌占有25.3%,位居第二。两者若合并,将占市场份额70%以上。

显然,由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欠缺,经营者集中后是否导致支配地位也很难判定。

四、根源在于立法不完善

商务部最终的审查裁决公告,没有披露相关的详细评估报告,也没有给出一个论证充分、有理有据的不予批准的理由。

商场汇报材料范文4

(一)陕西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情况。我省加工贸易产业分布于果汁、机械、电子产品、纺织服装以及有色金属等领域。目前,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不仅在量上增势迅猛,而且在进出口额占比也大幅提高,对全省外贸进出口的贡献不断加大。2008年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为16.43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额的25.84%;2009年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23.50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27.97%,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较上年增长43.03%;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进出口42.77亿美元,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35.40%,加工贸易进出口额较上年增长82.01%。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加工贸易收汇在贸易收汇总额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加工贸易的不断崛起表明其在整个贸易收汇中的份量逐渐增加。2008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0.60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17.17%;2009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9.25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3.5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减少12.74%,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增长68.3%,但进料加工收汇额占加工贸易收汇额的98.2%,进料加工收汇额减少13.03%;2010年全省加工贸易收汇额为14.33亿美元,占全省贸易收汇总额的26.05%,加工贸易收汇额较上年猛增54.95%,其中,来料加工收汇额激增294.76%,进料加工收汇额增长53.06%。可以看出,来料加工收汇增势迅猛,然而来料加工收汇占比仅为2%,基数小、占比低,远远少于进料加工收汇,因此加工贸易收汇的变化趋势仍由进料加工收汇的涨跌起伏决定。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了促进陕西省涉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解决资源瓶颈约束,缓解出口退税负担,地方政府大力引进外资,采取多项政策措施,改善投资软环境,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为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我国进行了多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刺激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积极性,因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出口能有效降低退税调整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加工贸易两头在外,来料加工仅收加工费,进料加工需对外支付原材料费用,可抵消大部分外汇收入的结汇风险,相对一般贸易来说,加工贸易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较少。因此,为减少汇兑损失,部分企业转变出口贸易方式,改一般贸易为加工贸易或逐渐扩大加工贸易的比重。

(四)国内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内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降低生产成本,出口企业转向国际市场寻求原材料,以进口料件来对国产料件进行替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

(五)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促进。近年来,沿海加工贸易发达地区土地资源紧缺,能源、原材料供应紧张,劳动力成本上升,部分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的加工贸易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导致加工贸易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北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

三、当前加工贸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加工贸易企业工缴费收入核定自主性过大,潜存异常资金流入的隐患。当前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是由外经贸部门根据企业与外方的来料加工合同予以核定。海关负责来料加工手册审批及工缴费的备案,考虑对原材料价格、国际市场行情和汇率的不断变化等客观原因,海关对于工缴费收入的核定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仍以企业报价为准。外汇局负责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进行核销管理,没有对工缴费率高低的审核义务,其监管的重点是外汇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由于各部门的监管重点不同,往往会形成各部门都管但又都不管的局面,企业可以通过根据外汇形势随时调整工缴费比率,缺乏监管,自主性过大,这样就存在异常资金随意流入的隐患。

(二)来料加工超比例结汇缺乏上限控制,外汇指定银行难以审核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按现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规定,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收汇超过出口额的20%为超比例收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后进行超比例收汇登记、核注,不需外汇局审核。然而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并没有设置上限,且企业只需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承诺书等资料即可向银行申请超比例登记,外汇指定银行在日常操作中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借道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暗藏异常资金流动的漏洞。加工贸易中,加工企业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等方式汇入外汇,或以支付商标等无形资产费用汇出外汇,金额往往较大。由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及其交易过程的无形性等特征,外汇局和银行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单据和合同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握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及定价的合理性,其收汇的真实性和付汇合理性实难掌握。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科学核定加工贸易工缴费率。加工贸易企业的业务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建议由政府牵头搭建联席工作平台,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责,从不同的环节进一步完善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措施,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实现政策、数据和信息共享,制定科学的加工工缴费率计算方法,从而建立有效的加工贸易监管体系。

商场汇报材料范文5

采购主管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评估、认证、管理及考核,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关系,开展业务往来;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采购主管工作职责,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采购主管工作职责1请购单的审核、价格的审核、供应商资质审核

采购订单执行进度的跟催和及时调整

如:合作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有无齐全

供货异常的处理及避免再发

应付帐款进行请款及各单据存档管制

教育训练及梯队建设

执行力及日常工作情况的考评

采购主管工作职责21、负责市场营销类(品牌、创意、内容制作、应用、媒介、新媒体等品类)采购策略的制定与执行,降低采购成本;

2、能独立开发供应商,并根据需求进行供应商开发、认证、绩效评估等全生命周期;

3、负责市场营销采购商务,及时完成采购招标、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工作;

4、负责收集、分析市场信息,掌握市场供应和价格走势,核算目标成本;

5、执行其他分派的采购任务。

采购主管工作职责31、负责重点合作厂家品种(集采品种)的引进、价格管理、库存管理、合同管理、调拨等采购工作;

2、负责协调重点合作厂家品种的付款、公司往来账的核对;

3、负责重点合作厂家的开发和维护工作;

4、负责跟进重点合作厂家品种的销售工作,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和汇报工作;

5、负责重点合作厂家风险库存的处理和跟进。

采购主管工作职责41、负责生产所需物资的采购,供应商的开发管理等相关工作;

2、在上级的领导和监督下定期完成量化的工作要求,并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所负责的任务;

3、成功地履行工作任务所要求的知识、技能、能力。

4、具有相关的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流程、质量控制、成本等方面的知识。

5、按照公司规定的采购流程进行采购操作;

6、监控物料的市场变化,采取必要的采购技巧降低采购成本;

7、及时协调解决采购物料、生产使用、客户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供货及质量问题;

8、定期进行市场调研,开拓渠道,进行供应商评估。

采购主管工作职责51/根据非生产采购品类特性,制定非生产采购策略,明确近期管理品类和中期管理品类,执行近期管理品类的非生产采购,识别重要项目型采购并参与

2/遵循公司生产采购的标准与规范,制定非生产采购流程并优化完善

3/开展公司非生产采购寻源,进行供应商开发、合同谈判签署与年度谈判

4/建立供应商全生命周期关系管理、供应商考核制度、供应商准入和退出机制;管理供应商信息库,制作和优化供应商目录;维护供应商关系,考核供应商绩效,解决重大事件

5/根据业务需求方的采购订单,管理采购交期,确保按期交货/交付服务,保证交付质量,改善成本效率

采购主管工作职责61.全面负责公司采购工作,制定公司采购战略;负责公司生产所需物料订单的下达及交期跟进;负责所订购物料的市场信息统计、分析、评估及上报;

2、建设和维护供应商管理体系;

3、负责供应商选择、商务谈判等工作;

4.负责供应商评审,月结对账往来等。

采购主管工作职责71、主持采购招投标,依据公司需求执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作;

2、按照公司的要求,规范、考察、管理供应商。

搜集、分析、汇总及考察评估供应商信息,搜集采购设备、材料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编制采购活动分析;

3、实时掌控市场价格、技术信息,不断为公司推荐新产品、新技术;

4、收集已使用产品的性能和质量信息,以图改进;

5、协助采购经理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汇编采购统计资料,撰写采购报告,收集采购合同设备、材料的入库、出库凭证;

6、编制采购计划并实施采购;

7、采购合约的谈判和签署,重要采购条款的摘录提示,签订和送审采购合同;

8、新增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据收取及上报财务;

9、协助采购经理处理日常进出口业务,完成采购订单制作,确认、安排发货及跟踪到货日期;

商场汇报材料范文6

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模式以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为基础,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境外投资的迅速发展,部分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境外投资发展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需要。2001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并调整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境外投资发展。

2002年,中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六个省市推开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发),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

目前企业在境外投资前期投入及境外利润自我滚动发展两方面,对外汇管理的政策需求已经基本得到满足。同时,如果境内企业希望通过增资扩大境外中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在用汇政策上也没有障碍。

同时,为了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外管局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海外中资企业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下一步,外管局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分支机构资金来源审查和项目核准权力,逐步允许人民币资金充裕的境内母公司通过购汇,对境外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

二、境外投融资行政审批概述

(一)国内企业走出去流程简图(略)

(二)流程说明

1、投资部分:我国目前境外投资逐渐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目标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趋势,但对于“走出去”战略而言,在境外开办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现行外汇政策已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两项行政审批,至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国内企业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

2、增资部分:虽然现行的外汇政策对于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但是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资金困难,因此可能需要境内母公司对其进行增资。现行外汇政策对于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有明确规定。另外,如果是跨国公司,且达到法定标准,则成员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3、融资部分: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境外子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向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但目前中国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外融资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融资渠道也较为狭窄,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会计

(三)具体操作规程(开办企业、前期投资、增资、融资方面)

1、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1)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5)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6)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这其中,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②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⑥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2、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前期资金分为两部分: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和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

(1)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①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②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③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④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对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②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③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将前期资金使用及划转情况报原核准汇出的外汇局备案。

(2)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给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主体应当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帐户和资金购付汇。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户:①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②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③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④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专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会计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资金购付汇:①试点分局出具的境外开户核准件②境外专用账户的开户证明材料③试点分局出具的购付汇核准件。

应当注意:

①境外专用账户应当以境内投资主体的名义开立,并优先选择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开户。

②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③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

④经核准在境外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或者划转到设立成功的境外企业账户后,或者境外企业未设立成功、专用账户内资金按要求调回境内后,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关闭该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核准开户的外汇局备案。

3、增资部分操作规程:

(1)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2)跨过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②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③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④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⑤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⑥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⑦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①申请书②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③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④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⑤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⑥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⑦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并抄送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融资部分操作规程:

(1)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前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发股和上市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⑤初步招股说明书⑥资金调回的计划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单位境外发股和上市实行逐笔登记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获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股和上市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前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前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后登记)(补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③正式招股说明书④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有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等⑤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项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15%的提供)⑥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77号文前(2002)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上市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后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②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开立和注销:①书面申请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资金调回备案:①资金调回境内凭证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提供)

应当注意:①境外临时股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将开立证明报外汇局②账户有效期满后境外开户银行应关闭账户并在关闭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销户证明报外汇局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得资金调回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到汇局备案④临时境外股票账户使用期满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⑤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其所得外汇资金按规定应调回境内还未调回的,应在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⑥外汇局应以正式批文形式核准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⑦外汇局应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有关资金调回情况填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⑧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募股收入是分批调回境内的、或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使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外汇局应建立合账并汇总。会计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的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②招股说明书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④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提供)⑤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权益提供)⑥资金调回境内的凭证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②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③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④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⑤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

(3)外汇贷款: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②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③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④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⑤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材料包括: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②该借款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③借款合同(合同如为外文,除借款合同正本外,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④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⑤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⑥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短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①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③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④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⑤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4.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5.《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7.《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1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