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民政履职报告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3-04-11 06:13:05

个人民政履职报告

个人民政履职报告范文1

    原告诉称:原告购买五羊—本田WH100两轮摩托车一部,于2000年6月26日先后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报牌手续。原告办妥以上手续后,于2000年6月29日到被告处领牌没领到。7月3日原告再去被告处领牌时,被告知从7月1日起停止市区摩托车报牌,不能解决。原告认为被告已受理申请,不予办理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内容的一部分,被告自2000年7月1日起停止市区摩托车报牌,是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2000)专89号会议纪要的决定,并非不履行法定职责,已向原告明确答复过。当然如原告申请办牌的情形,市政府也正在着手解决。为此,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

    事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6月26日原告将新购买的五羊—本田WH100两轮摩托车一部先后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各种规费,被告当天没有核发号牌给原告。原告6月29日上午去领牌没领到,7月3日再去被告处领牌时又没领到。后被告曾以无牌证对原告处罚罚款200元。

    判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本辖区内的摩托车牌证依法负有管理职责。原告将新购买的摩托车按照规定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各种规费后,说明原告申请报牌是符合法定的手续。但被告存在不作为的事实,又未能提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只提供泉州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它不具备决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被告也无法举出原告申请办证是不符合条件的证据。因此,被告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对原告申请办证做出书面答复。

    解说:泉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关于强化市区摩托车交通管理专题会议纪要提出,泉州旧城区道路狭窄,有些道路功能不分,市区报牌的摩托车已超过9万多辆,造成城区交通压力大、环境污染严重,会议决定,市区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摩托车报牌,但至今泉州市人民政府没有具体明确如何处理已交纳各种费用的摩托车。

    被告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个人民政履职报告范文2

各位常委、各位同志:

政协市六届五次常委会议已圆满完成各项议程,马上就要结束了。这是一次为市政协六届二次全会作准备的会议。会议期间,大家集中精力协商讨论了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协商确定了两个报告的报告人,对《市政协年工作要点》提出了修改意见。

会上,大家认真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两个工作报告。常委们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这两个报告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将充分吸纳常委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两个报告作进一步修改。 一年来,在中共市委的领导下,在全体市政协委员和各位常委的共同努力下,六届市政协的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一是建言献策取得新成果。市党政领导对市政协提交的建议、建议案、调查报告、提案的批示比以往增多,对委员们反映和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市直有关部门采纳落实市政协意见、建议的自觉性和工作力度进一步增强。二是履行职能推出新举措。广大委员在履行职能的实践中不断开拓创新,参政议政的实效进一步提高。比如,今年我们先后采取在现场召开提案办理的答复会、实行反映社情民意专报制、建立以课题为纽带和以专委会为依托的专题调研机制等措施和作法,活跃了政协工作。三是突出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的工作有新起色。今年,我们先后召开了全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座谈会、党外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座谈会、县市区政协主席联席会,加强了同各方面的联系,增进了广泛的共识,进一步增强了政协工作的活力。四是自身建设迈出新步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专委会的基础作用和委员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希望大家继续共同努力,不断开创市政协工作的新局面。下面,我就开好市政协六届二次全会和做好明年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是要认真做好参加市政协六届二次全会的有关准备工作。全体委员会议是市政协最重要的参政议政的会议。开好这次大会,认真讨论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其它重要报告,认真审议市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搞好大会发言和对口协商,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事关市政协履行职能的成效,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工作大局。市政协委员,作为全市各界的代表人士,在人民政协这个舞台上参政议政,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履行为民代言、为民立言的职责,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见解独到地出主意、献良策、当高参,才能真正做到参政参在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舍此别无他途。从现在到市政协六届二次全会召开,时间不多了。希望大家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参加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围绕全会的有关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地了解和收集民情民意,摸清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每位常委都要精心准备提案或会议发言,努力做到参加会议胸有成竹、建言献策掷地有声,切实提高全会协商的质量。同时希望常委会的同志带头参加六届二次全体会议,带头遵守会议的各项规定,积极参加会议的各项活动,带动全体委员开好全会,充分履行好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各项职能。

个人民政履职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规定,结合我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州和县(市)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州直各委、办、局党委(党组)由其纪检委(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监督职责并负责贯彻执行。

第三条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州、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州、县(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五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的贯彻落实。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推荐的执行。选拔任用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提任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的经历。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经历、任职年限上适当放宽,但不得违背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越级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七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监督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对民主推荐方式的采用、范围的选定、程序的履行,以及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执行民主推荐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履行考察程序。对考察标准、内容的制定,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的选定,履行考察程序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履行酝酿程序。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前征求纪检机关的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履行讨论决定程序。对讨论决定程序的履行,票决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履行任职程序。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履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程序。

第八条监督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的执行。对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原则、适用职位和范围、报名条件和资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干部交流、任职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的执行。对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监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的执行。对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方法

第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报告预审制度。

(一)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级提拔)干部;

2、提拔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及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3、提拔群众反映较大、有争议的干部;

4、提拔曾被执法机关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职的干部;

6、提拔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干部;

7、由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调整干部超过管理干部总数5%的,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预审。

(三)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急需提拔、调整干部的,必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报告预审,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四)党委(党组)要在讨论决定三天前将拟任免干部的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预告材料、民主推荐材料、领导班子职数配备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

(五)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在本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之前,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人选是否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认真查核考察预告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由考察组受理并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结论。涉及影响任职问题的,可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调查核实,经查核问题属实的,不得作为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任职满两年以上的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一把手”进行调整时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举报“一把手”任职期间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提拔掌管资金、物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或直接主管人员,可结合考察进行任职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安排。审计结论应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实行派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制度。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工作的会议。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暂缓讨论:实到会人数未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应报告预审而未报告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事实不清而未暂缓表决的;表决时未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的;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等。

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岗位的人外,拟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遇有被举报人与所在地方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分管干部和纪检工作的领导成员有亲属或系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重大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调查核实。

(三)对公示期间举报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公示举报问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核完毕。

(四)经核实确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须经党委(党组)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二)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所属党委(党组)总数的30%。主要检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监督管理、执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选人用人情况。

检查应在一定范围内预告。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情况反馈。

(三)对检查情况要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疏理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向被检查党委通报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设电子举报信箱、接待群众来访等形式,进一步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举报。

(二)对群众举报问题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举报问题调查核实。署名举报的必须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三)本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的举报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上级交办或督办的举报案件,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两个月内无法完成的,要说明理由。

(四)要认真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对事实不清、没有明确处理意见的调查处理报告,要退回重办。借故拖延或顶者不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八条健全党委常委会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要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二)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领导成员不得先做表态性发言,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要求纠正,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三)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视制度。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可组成巡视组,对下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和申诉,督办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实行提拔和调整干部限额制度。除领导班子换届等特殊情况外,每年提拔和调整干部人次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20%;一次提拔和调整干部不得超过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总数的5%。因工作确需超限额调整干部的,事前必须报告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全程记实制度。凡干部提拔,对人选的提出、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都必须翔实记载,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舆论监督为载体,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已查处案件的曝光力度,宣传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典型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四章附则

个人民政履职报告范文4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市政协十二届十四次常委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会议决定了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审议通过了市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和提案工作报告草案,讨论了市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常委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政府工作报告、规划纲要和政协的两个报告进行认真、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为顺利召开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奠定良好了基础。

去年是我市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取得新胜利的一年。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团结带领全市人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抓住中央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和国内外产业、资本加速转移等历史机遇,积极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突出“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的主题,紧紧抓住工业化、城市化两篇大文章,推动合肥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经济社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跨入了新阶段。

一年来,市政协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在中共合肥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广大政协委员,在围绕第一要务、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优势,服务跨越赶超,关注民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把握两大主题,增进民主团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我市人民政协事业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呈现出锐意进取、蓬勃繁荣的生动局面。

不久前召开的市委九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为我们描绘了今后五年合肥的宏伟蓝图和美好愿景。处于两个五年规划交替之际,如何服务好新一轮发展大业,为合肥美好的明天再立新功,身为一名政协委员,我们深感责任在肩,义不容辞!

“十二五”是合肥厚积薄发、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今年是我市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蓝图已经绘就,目标已经明确,新的任务召唤我们以崭新的姿态踏上新的征程。我们要以只争朝夕的精神、舍我其谁的决心、勇往直前的魄力,在思想认识上有新突破、真突破,在思维方式上有新转变、真转变,共同开创合肥更加美好未来。要服务大局谋发展。能识大局,方能谋划大事;有的放矢,才能事半功倍。全市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应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责无旁贷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从大局的高度,从全局的视野,谋大势、议大事,集中力量就事关全市发展的重大事项履行职能,使政协在促进发展的作用更加突出。要多措并举为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我们要始终坚持把重视民计民生作为政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民之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思,我之所行”,紧紧抓住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要凝心聚力促和谐。“天地之气,莫大于和”。我们要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着力做好团结联谊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和谐环境,促进共同目标下的大团结、大联合,始终如一做到上下同心、目标同向、干群同力,共同开创合肥更加美好未来!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不断提高政协履职成效。新时期新阶段,赋予了人民政协新使命,需要我们以创新的观念审时度势,以创新的勇气破解难题,以创新的精神开展工作,把创新作为推动政协事业发展的动力,不断增强履职为民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和质量,为推动合肥跨越赶超创造新的业绩。在指导思想上,要认真贯彻市委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围绕科学发展谋划工作,紧扣科学发展开展工作,把为促进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衡量政协工作的重要尺度。在工作思路上,按照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要求,选择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政协有条件做好的课题,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摸清实情,探究对策,多做战略性、前瞻性的深层思考,多做针对性、操作性的系统性研究,多提高水平、有见地的计策建议,使政协所建之言见解独到、所献之策立意高远,与党政决策需啊贴得更紧,与广大人民群众贴得更实。在工作方式上,要充分发挥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优势,靠团结凝聚力量,靠民主促进和谐,靠智慧助推发展,为市委战略决策的实施,提供强大智力支持,为推动我市经济的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创造新的业绩。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不断完善政协履职制度。要着眼于政协事业长远发展,站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积极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中共合肥市委领导下,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发扬民主、增进团结、改进工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开展政治协商、强化民主监督、深入参政议政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在邀请党委政府负责人到政协常委会通报情况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政协与党委政府的协商程序,使政治协商工作更加郑重有序。总结开展民生工程大视察、提案督办评议活动、反映社情民意等实践经验,探索并制定一些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规范化制度,使民主监督工作更加注重实效。结合政协专委会、界别与党政对口部门工作联系的实际,建立政协专委会和界别与党政部门沟通交流常态化工作机制,使参政议政工作更加扎实广泛。以重点调研为契机,强化两级政协的工作联动机制,以视察考察为纽带,巩固与上级政协与兄弟市政协的履职合作机制,把人民政协联系广泛的整体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个人民政履职报告范文5

2014年9月29日,是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大代表颇为看重的一个日子:该镇六届人大十一次会议在这天召开。短短一天时间,大会不仅完成了召集人会议、主席团会议等法定程序,还对该镇城镇管理、镇村级财务管理、镇社会保障3项重点工作进行了审议,并由人大代表现场进行了点评,提出了整改意见。

据了解,自2007年以来,水江镇就坚持一年召开4次人代会,并将其称为人代会“季会制”。年初的第一季度会议,与多数人代会相同,主要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等,其余3次则是将镇上大事提请会议审议,议后再决。

“以前一年举一次手,现在镇上大事都由人代会决定,代表越当越有意思了。”当日参加会议的一名镇人大代表说。

每个代表的声音都有反映

2014年9月29日一大早,水江镇六届人大十一次会议在庄严的国歌声中开幕。这次会议主要审议水江镇城镇管理、镇村级财务管理、镇社会保障3项重点工作。

在完成大会法定程序后,分管这3项工作的镇政府班子成员,分别就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计划在会上向代表作报告,然后由代表分组讨论。

大会程序虽然简单,但是内容却并不简单。

首先,代表分组讨论的结果不再是简单、笼统的几句客套话。一方面,代表们将在大会现场对所审议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部分代表还将做现场点评;另一方面,所有代表可以就此项工作提出建议,镇政府在对意见梳理、合并后,交相关职能部门限期办理。

其次,上次人代会审议的重点工作,代表们提出的建议还要在这次会议上“交账”,没有收到政府办理结果反馈的,或是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代表,在这次会上还可以再提出意见。

特别是现场点评环节,部分代表在会上直言相关工作缺点,让分管镇干部不禁“耳热心跳”。

“镇村财务只有做到充分公开,才能做到干部清白,账目清白,现在公开账目过粗,今后要更细致。”“城镇管理要重点整治车辆乱停放和违规占道经营,本来挺宽敞的街道,违规占道让路人通行都难。”……这些“火辣辣”的建议,被大会秘书组统一收集起来,作为镇政府下一步开展这3项工作的依据。

水江镇计生部门负责人张锐莹曾上台报告计生工作,一些代表直接批评:计生执法力度不够,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有的收,有的没收,怎么能服众?除了批评外,代表们还提出了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计生工作要考虑转型,例如要在指导农村群众搞好优生优育上下功夫,提高人口素质等。

“通过开会,收到的不仅是批评,还有很多建议对我们未来工作的开展很有帮助。”张锐莹说。

代表参会率超过90%

当了4届镇人大代表的龙现社区书记李仁平说,以往镇里开人代会,一年一次,一次会期最长两天,最短半天,主要是审议镇政府工作报告。“街上的哪个路灯不亮了、哪条水管被挖烂了,在一年一次的人代会上根本提不上议事日程。”李仁平说。

“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仅凭我一个人大主席,能监督多少政府工作?”水江镇人大主席邓强定直言。

然而,在实行季会制之后,“街上的哪个路灯不亮了、哪条水管被挖烂了”之类的议题不仅可以在人代会上反映,而且代表可以对这些事进行督办。取得了整改效果,代表在群众中的威信得以增强。

对于镇上的重点工作,代表可以批评、建议,提出的建议被采纳后,真正实现了人大代表在代表人民管理社会事务。

为了进一步发挥季会制的作用,水江镇党委顺势推进这项工作创新,要求镇人大每次会前组织代表就所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并鼓励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掌握相关工作的实际情况。

对镇政府的报告,镇党委要求必须经过政府办公会、党委会集体审查讨论后上人代会,杜绝工作报告只写成绩,淡化问题,不写措施,而且要求报告中多用多媒体、PPT等,有图为证,让代表能看懂、“眼见为实”。

在多方努力下,水江镇人代会上,代表履职热情越来越高,提出问题越来越较真,会议也越开越有质量。尽管水江镇最远的村到镇上要几个小时,但每次人代会代表到会率都在90%以上,一些代表为了开会甚至提前一天赶到镇上。

代表刚性述职

“最初形成这样的想法,是源于镇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据了解,2007年4月,刘先畅来到水江镇任党委书记,并当选为镇人大主席。“当时集中代表开会,只选人大主席,议程太过单一,就增加了相关议程和内容,把人代会开得实在一些。由此想到,形成季会制度,加强工作的薄弱环节,可以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作用。”刘先畅说。

从那时开始,在刘先畅的推动下,“季会制”在水江人大推行开来。

而除了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水江镇“季会制”的另一项重要议程是代表履职。

“当选代表以来,我带领选民筹集资金600余万元,为6社群众延伸机耕路800米……”2011年7月11日,在水江镇第五届第十九次人代会上,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测评后,大顺村的镇人大代表周文芳走上发言席,向代表们作履职经验交流发言。

“人大代表在季会上作履职经验交流发言,既是将自己的履职情况向大会作汇报,更是让代表接受全体代表监督。”刘先畅说。

这种代表履职经验交流被刘先畅称为“代表述职”。“代表做履职情况介绍,实际上就是向其他代表汇报自己在一段时间履行职责的情况,既是向选民和选民代表述职,也是向人代会述职。”

“听取其他代表的履职交流发言,觉得自己还做得很不够。能相互听听别人是怎么履职的,好为自己履职吸取点经验。”山水村会计、水江镇人大代表秦顺禄听着台上其他代表的发言,颇有启发。

“以前是一年开一次人代会,听听报告,举举手,闭会后完全感觉不到自己是个代表。现在,每季度开一次会议,我们履职的机会大大增加了,对政府工作能够及时了解,同时,也能够借鉴其他代表履职的经验,对自己履职有着相当大的好处。”周泽文代表表示,“每个季度能够听取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政府工作动态,能更好地监督政府工作。在走访选民时,我们也能够更好地为选民解释各方面的问题,更好地为选民服务。”

曾担任过水江镇人大主席的赵枫伦认为,水江镇人大“季会制”为人大代表建言献策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作为镇级人大代表,如果说一年只参加一次人代会,对代表履职是极为不利的,也易滋生代表的履职惰性,甚至容易使他们忘了自己还是一名人大代表。而“季会制”就能较好解决这一难题,能让每一个代表都有机会一展自己的才华,将自己的所思所想和选区群众的建议要求带到会上来,代表人民行使好自己的权力。

推广价值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014年9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全国县乡人大工作研讨会上,水江镇相关负责人作了大会发言,季会制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重视。

据了解,如何发挥乡镇人大的作用,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研究日程。

“水江镇季会制符合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把单项监督与整体监督、分散监督与集中监督结合起来,凸现了人大监督的刚性。”水江镇党委书记杜武说。

他认为,人大季会制依靠民主的力量,将党委、政府的决策转化为全体人民群众的意志,不仅使各项工作体现了社情民意,而且有利于凝聚人心,提升工作效率。

“水江镇季会制是在体制内的探索和创新,具有推广意义。”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教授说,这种做法是在规范运行程序和注重实效上下功夫的体现,有利于解决乡镇人大履职流于形式的问题。

客观而言,目前,在一些地方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离法律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存在着开会难、运转难、履职难,人大权力不到位等问题。水江镇人大的“季会制”,依据地方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的法律规定,完全是在法律秩序内解决乡镇人大权力特别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薄弱的难题。一方面加大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频率和力度,增强了监督的实效性,另一方面,也让代表更加知情、知政,更好地履行职责,督促政府更好地开展工作。

“从乡镇人大的发展来看,水江镇人大的‘季会制’,既有现实意义又有历史意义,如能开展起来,必将推动乡镇人大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向纵深发展。”有媒体评论指出。

但是,一些人大工作者也提出了乡镇人大季会制的一些缺点,例如程序需要精简、经费增加为乡镇财政带来负担等。“每开一次会需要筹备的事情太多了,一个季度开一次,时间太密,根本准备不过来。”重庆市合川区的一位镇人大主席直言,每次开人代会之前,他们都需要大量走访选民,收集相关意见建议,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好会务安保工作等,三个月一次的人代会会给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带来难度。

而在一些人看来,“一年开四次人代会不太现实”。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代表多数兼职,他们有自己的工作和安排,没有那么多时间与精力来开人代会;二是可能很多乡镇财政根本支付不起这笔开支,会给乡镇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和压力;三是镇政府一年的工作变化也不大,没有那么多内容向人大报告和审议。

水江镇是南川区第一大镇,面积和人口均占南川区的1/4,该镇煤矿众多,经济较为发达,因此各项事务相对繁多。

“对于一些相对较小的乡镇,经济社会事务较少,实施季会制反而显得形式化。”一名人大工作者说,他认为,乡镇人大季会制的推广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个人民政履职报告范文6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市,县(市)、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矿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六)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渔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八)农业机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七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关政府机关必须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下级政府机关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机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政府机关分管副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或者没有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时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不落实,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抢救不力,而造成伤亡或者损失扩大的。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机关正职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不及时研究,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碍分管副职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规定从轻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成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监察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对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调查组应当提出行政责任追究的建议。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案件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情况复杂而不能按时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长至90日;情况特别复杂需进一步延长期限的,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八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一)对市本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由市监察机关按事故调查组建议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各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事故调查组建议实施责任追究;

(三)上级监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

第十九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市,县(市)、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事故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条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复查、复核。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导致事故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市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