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电子合同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电子合同论文

电子合同论文范文1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是跨国民事关系主体之间通过国际互联网订立的涉及外国法效力的跨国买卖合同,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产生应运而生。近年来以国际互联网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正在全球范围逐渐兴起。由于网络商务以现实世界的商务为基础,因此现实商务活动中所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网络商务都可能会面临。但是,由网络商务自身的特点决定,它还会有许多现实世界所没有的、为现实世界无从规范的特殊问题

一、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衍生物的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货物进出口买卖的合同,其合同主体应具有不同国籍或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买卖的标的应是非为个人或家庭消费品的货物;此外,货物的交付必须办理进出口手续。与之相比,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国际性体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任一要素均含有涉外性,其主体既有从事商品生产与销售的经营者,又有普通消费者;故合同的标的物既有货物,又有消费品,还包括提供服务的合同或消费信贷合同;同时,货物和商品与买方有时在同一国家,无须办理货品的进出口手续(如国内买方向国外网站订购商品,国外网络通过其设在国内的商品配送点送货)。由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上述特殊性,使得国际冲突规范连接点的确定变得困难和复杂化。本论文由整理提供1.合同缔结地。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结地在何处,是一个十分难以确定的问题。在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自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问题尤为突出。合同缔结地是当事人上网所用电脑所在地还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在地?如果是当事人上网所用电脑所在地,又以哪一方为准呢?2.合同履行地。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涉及现实交付的合同;第二种是不涉及现实交付的合同。对于第一种合同,由于合同履行涉及现实交付,合同履行尚可依据现有的“特征性履行”等法律适用原则加以确定,从而解决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但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合同不涉及现实交付,其履行地的确定并不容易。以在网络中买卖计算机软件为例,软件直接通过网络传输,买方用电子货币支付,合同履行地既可以是软件传递的目的地,即买方所在地;又可以是软件发送地,即卖方所在地。3.交易所所在地。根据传统国际私法,在特定场所按照特定程序缔结的合同如证券交易、拍卖等无疑应适用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网上拍卖是“悬浮”在虚拟空间的,并不与任何地域相联系,适用拍卖场所所在地法实际上无法可依。有人可能转而主张适用网络服务商所在国的法律,这显然有些牵强。如两个中国人在美国在线的网上拍卖场所达成了一笔买卖交易,要适用美国法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交易双方只是在网上“漫游”到美国,并未实际出现在美国,从而难以受美国法的约束。由此可见,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不同于传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新型合同,因此,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均不能直接运用其上。但是,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就其基本法律特征而言,仍然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或电子邮件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传统货物贸易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其“商品—货币—商品”这一商品销售的根本特征并没有改变,而且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又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是与之最相类似的合同。因此,对于这样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借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传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运用国际私法对涉外合同法律冲突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国际间制定统一实体和用冲突规范选择特定国家实体法这两种相互补充的调整方法。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也应适用这些调整方法。1.统一实体法。1990年国际商会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指出,“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贸易术语适用EDI目前频繁运用的需要……”;联合国制订了《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划》;国际海事委员会组成电子提单专题委员会,主持制订了《电子提单规则》;19%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召开第29次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51/162号决议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为网络商务活动提供了订阅国际条约的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迄今世界上第一个关于EDI的法律,该法的目的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虽然《电子商务示范法》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不具有任何强制性,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电子商务示范法》有可能逐步演变为一个具有某种强制力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1997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其《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建议各国应以《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原则,就电子契约、电子文件及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基本法律问题,建立一套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国家缔结或参加有关国际条约的,应优先于国内法而适用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对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而言,其法律适用仍应遵循这样的原则。此外,目前在调整法律冲突规范的国际渊源上还出现了通过国际组织制定的非官方的法律文件来调整法律冲突的趋势,并已在国际商事领域得到普遍推行,弥补了国际条约之不足。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罗马统一私法国际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通则》。上述有关商务的某些国际协议,则属于此类非官方法律文件,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们作为合同的准据法,诉讼机关或仲裁机关也可以用它们来作为合同的准据法。2.冲突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及《合同法》第126条明确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既有涉外合同的共性—国际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性一网络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不明确,这使得其法律适用规则与一般涉外合同既相同又不同。(l)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可自行决定其合同适用的法律,除非对于某些特殊种类的合同(如涉及不动产的合同、劳动合同以及涉外经济合作及资源勘探,涉外投资等合同),各国出于确保f园家利益及维护弱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考虑,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或排除。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不直接涉及国家利益,也不存在绝对的弱方当事人,不应属于限制或排除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之例外,故应任由买卖双方在网上或网下共同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中国普遍尊重合同当事人的默示选择,但由于网络证据的复杂性,为尽量减少合同争议,对于此类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应是明示的。此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不得规避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中涉及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争议,可以适用有关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性规范。(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26条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货物买卖,司法解释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原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指定的条件并就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笔者认为,国际电子商务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弓不尽相同,不能完全适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且此类合同一般要求卖方在买方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即合同的履行地主要在买方所在地,适用卖方所在地法律明显不合理;特别是网上购物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买方是普通消费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考虑合同所起的社会作用,也要兼顾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应适用买方所在地的法律。3.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对合同准据法的效力范围一直采取统一论的观点,故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同样应采取统一论,即“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

三、应针对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确定新的法律适用原则

在冲突规范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那就是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结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连结因素或连结点。从国际私法的长期实践和发展来看,比较常见的一些连结点有:国籍、住所或居所、营业所、货物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与案件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等。其中,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地、最密切联系地是后来发展起来的连结因素,与传统的连结因素相比,更加灵活、有弹性,是对传统连结因素的“软化处理”的结果。在处理与因特网相关的案件时,由于案件纠纷发生在网络上,因特网的广阔性和开放性使得网上行为的影响遍及全球,确定连结因素尤其是确定行为地这种连结因素时会发生困难。因此,笔者认为,从网络空间本身入手,确立新的连结因素,是解决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一个可考虑的途径。

1.尊重网上社区解决网上纠纷。从美国的一些州际司法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来看,对于因特网上的案件而言,即使受理案件的州法律与被告本州的法律有本质的区别,受理案件的州法院仍然可以依据自己州的法律进行判决。这样就使得网_L行为人受全球法律的制约,最终因法院适用行为人无法了解和掌握,也无义务了解和掌握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受到不利的判决。于是,针对这样的情况,有的学者提出了应当重视和尊重网上社区的观点。网络空间中非地理意义的网上社区是客观存在的,它由一些有着共同兴趣、目标和准则的用户群体构成,是否应对网上社区的法律标准予以尊重或干脆引为准据法的一部分来处理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这是一个新课题。如果各国法院和立法都对网上社区视而不见,势必导致因特网用户在进行网上活动的同时,必须力不从心地查明各国有关这一领域的各种标准和限制,这是对因特网的扼杀,也是法律适用的真正困境。

2.建立新的连结因素。网上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营业所、货物所在地、行为地等连结因素在网上往往难以查明,同时这些因素对网上活动往往毫无意义,这时,除了依照当事人合意确定的准据法外,可以考虑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原理建立新的连结因素。根据学者们的设想和构思,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不仅仅在技术上处于一个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法律上也应被赋予新的权利、处于新的地位。由于在网络案件中,最容易确定的就是当事人属于哪一个ISP所服务的用户,用户在选择该ISP的时候,就可以由ISP明示用户应当遵守的规则。因此,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是他们的ISP,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考虑适用ISP所在地或者他们选择适用的法律。这样,因特网用户将制定规则和选择法律的权利委托给了ISP,因特网用户在选择ISP的同时也就意味着他接受了该ISP所在地的法律或者该ISP所选择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适用。用这种方法来决定法律适用,能够使用户非常清楚自己受到哪种法律规则的约束,应当遵循什么规定。将非合同当事人的ISP所在地或者ISP选择作为新的连结因素,不仅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灵活性,而且由于最初的选择权在网络用户手中,有利于当事人预见法律的后果,不至于被适用自己完全不了解的法律。超级秘书网

3.根据服务器位置所在地决定管辖权。因特网透明的特性和宽阔的范围意味着任何一个希望得到网址的商业实体都可以从网上众多的物理地址中进行选择,得以实现。虽然当事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范围是飘忽不定、难以把握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相对而言,当事人在网上的网址还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因素,网址的产生和变更需要服务器提供商ISP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在特定的时间内它是确定的。因此,对于网络国际纠纷可以考虑从网址人手来确定管辖权。既然考虑从网址人手确定网络上各种纠纷的管辖权,而网址是当事人在网上的地址,而非在法院管辖区域的地理地址,那么就需要找出与网址相关联的地理地址,才能由此决定管辖该地理地址的法院拥有对此的管辖权。这个地理地址就非服务器位置所在地莫属了。因此,从一个特定网址上网进行国际商务活动,则该网址所对应的服务器位置所在地就成为管辖权的基础了。

[参考文献]

[l]吕岩峰:《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和历史改变》,《长春市委党校学报》1999年第1期。

[2]张楚:《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3]朱军、张茂:《国际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1期。

[4]冯震宇:《论网络电子商务发展与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台北)《月旦法学》1998年第7期

电子合同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 电子合同 有效性 法律问题

2013年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各类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推出的各种创新产品,大量吸引了人们的眼球。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无纸化金融交易成为现代最火爆经济的重要交易方式,电子合同的应用达到空前高度。

在我国《合同法》中,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合同的形式也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电子合同也应纳入合同法的规则范围。但是,电子合同多个方面都与传统书面合同存在很大区别,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不可避免会因电子合同区别于书面合同的特点而发生纠纷,鉴于以上争议,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既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也是保护合同当事人主体权益的最优方式。

一、电子合同的定义

电子合同,一般来说既是指电子商务合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定义,即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的“电子方式”“合同”为:指当事人采用电学、数字、磁、光或相关手段技术根据本法订立的协议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我国《电子签名法》则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

综上,我们可以将电子合同定义为:电子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合同有效性争议热点

(一)未成年人签订的电子合同

传统的合同签订,当事人双方是基于面对面的情况,而互联网金融下,电子合同的签订则不需要当事人双方见面即可完成,这就意味着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之时或许从未谋面,若签订电子合同的乙方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另一方当事人基本不可能知道相关情况从而中止合同订立。在电子合同订立以后,一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合同,但最后却可能因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而导致合同归于无效。这样显失公允的交易,不仅给履约方造成利益损失,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此种情况下电子合同的顺利签订,一般基于以下方式:一是未成年人通过其父母或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账号完成电子合同的签订;二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电子交易限制没有特定的障碍设置;三是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已接近成年人水平。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签订电子合同的案例层出不穷,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存在瑕疵的电子合同

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一般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或签章,这种合同订立方式便于确定合同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从而确认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然而,在网络上订立的电子合同,因不存在传统的纸质介质,使得传统交易中用于识别当事人身份的签名或签章方式无法适用,而需要依托于电子签名技术。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与认证进行了明确规定,验证服务商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在认定电子合同有效性的问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电子签名的验证服务商在从事服务过程中,也面临着潜在风险,包括:验证服务商因运用技术不当致使数字记录丢失;验证服务商对客户信息未进行严格审查或程序行使履行不完全致使证书含虚假陈述;验证服务商未经过合理适当的辨别而中止或撤销证书;电子服务商内部工作人员制作虚假证书或涂改证书记录;验证服务商因运营问题导致其服务难以维持等。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使用有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电子合同,其效力应当如何判定,对于电子签名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公平等等都成为电子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电子合同内容错误

电子合同的签订与电子技术的应用密不可分,而电子技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并非完美无瑕。电子合同不同于书面合同的一大特点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异地签订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在网络上做出承诺,进而签订合同。那么,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看到合同的内容。电子合同需要在网络上传送,才能到达另一方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传送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可能会因计算机系统错误、自动电文系统错误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的更改,这时所签订的电子合同往往是当事人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电子合同提交后,另一方当事人善意地相信了被更改过内容的合同,做出了承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

在电子技术错误情况下所签订的电子合同,其体现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也不能控制,但是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因为电子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发生了错误,从而导致相对人所接收到的信息与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不一致,从而产生纠纷。

三、电子合同有效性认定

(一)未成年人签订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

基于互联网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未成年人签订交易合同的行为,对合同的有效性,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一是对未成年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电子合同,不应当因为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限而予以否定。此类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由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电子合同,应从保护未成年人、鼓励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设置输入身份证号、银行帐号、填入出生年月日、填入与银行账号或身份证号绑定的手机验证码等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的交易行为。通过采用以上技术障碍手段,如果未成年人仍能完成合同签订或独立交易成功,则说明未成年人从事实上满足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约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因此,对于此类由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法律应该视其为有效合同。

三是对于未成年人签订的金额特别巨大、合同标的物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无显著关联的电子合同,如购买名人字画、珠宝玉器等,则可以认定该电子合同无效。

同时,对合同成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应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继,而不能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监护责任。未成年人如果违反电子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相对人利益受损、未成年存在过错、未成年人的过错与相对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未成年人在电子合同中的行为如果符合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存在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订立的电子合同,脱离了传统的书面介质的方式,使得传统交易中用于识别当事人身份的签名或盖章方式很难适应电子合同的需要。而验证服务商在从事服务过程中,面临着诸如数字记录丢失、信息审查不严致使证书含虚假陈述等风险,对此,建议做如下认定:

一是对于有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的合同,只要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出于善意进行的合同签订,不存在恶意和严重过失,就应当承认该电子合同有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交易量呈飞跃上升趋势,互联网金融的高科技化、无边界性等特点成为电子合同签订量不断攀升最直接的原因。如果因为电子签名存在瑕疵就认定合同无效,这对维持网络交易秩序和国家发展互联网金融带来消极的影响。在我国《合同法》中,对自始无效的合同界定为: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因此,当存在瑕疵的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并非为以上三类绝对无效情形时,我们一般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二是按照《电子签名法》中规定,如果认定验证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有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有效,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从事民事活动而遭受损失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电子签名系统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是一个技术性和风险性很高的服务。一方面,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高技术的电子签名产品,需要依靠签字人自己提供的信息对签字人进行认证,对于签字人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本身就存在很大风险,因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去一一验证签字人信息可靠性的;另一方面,签字人利用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所签订的合同的标的额会远远高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从签字人那里得到的签字证书的对价。如果一旦由于电子签名的缺陷而使得签字人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要求电子服务提供者承担全部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非人为因素导致内容错误的电子合同效力认定

对于因非人为因素错误导致内容发生改变的电子合同,不能一概否认它的效力。建议做如下认定:

电子合同论文范文3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是指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现代电子技术、通信技术和数字信号处理(DSP)等技术,实现对变电站主要设备和输、配电线路的自动监视、测量、控制、保护以及与调度通信等综合性自动化功能。它综合了变电所内除交直流电源以外的全部二次设备功能。电力系统进行的农网改造、城网改造对于变电站二次系统的改造主要是以综合自动化系统替换原有的常规二次系统。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是一项提高变电站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水平,降低运行维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电能服务的一项措施。随着“两网”改造的深入和电网运行水平的提高,采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是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应用的方向,也是电网发展的趋势。

2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的基本结构及特点

2.1集中式系统结构集中式一般采用功能较强的计算机并扩展其I/O接口,集中采集变电站的模拟量和数量等信息,集中进行计算和处理,分别完成微机监控、微机保护和自动控制等功能。由前置机完成数据输入输出、保护、控制及监测等功能,后台机完成数据处理、显示、打印及远方通讯等功能。此类结构对监控主机的性能要求较高,且系统处理能力有限,开发手段少,系统在开放性、扩展性和可维护性等方面较差,抗干扰能力不强,该结构在早期自动化系统中应用较多,目前国内许多的厂家尚属于这种结构方式。

2.2分布式系统结构按变电站被监控对象或系统功能分布的多台计算机单功能设备,将它们连接到能共享资源的网络上实现分布式处理。其结构的最大特点是采用主、从CPU协同工作方式,各功能模块如智能电子设备(IntelligentElectronicDevice,IED)之间采用网络技术或串行方式实现数据通信,将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分散给多台计算机来完成。各功能模块(通常是多个CPU)之间采用网络技术或串行方式实现数据通信,选用具有优先级的网络系统较好地解决了数据传输的瓶颈问题,提高了系统的实时性。

其结构方便系统扩展和维护,局部故障不影响其他模块正常运行。该模式在安装上可以形成集中组屏或分层组屏两种系统组态结构,较多地使用于中、低压变电站。分布式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自问世以来,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但目前,还存在在抗电磁干扰、信息传输途径及可靠性保证上的问题等。

2.3分散(层)分布式结构分散(层)分布式结构采用“面向对象”设计。所谓面向对象,就是面向电气一次回路设备或电气间隔设备,间隔层中数据、采集、控制单元(I/O单元)和保护单元就地分散安装在开关柜上或其他一次设备附近,相互间通过通信网络相连,与监控主机通信。目前,此种系统结构在自动化系统中较为流行,主要原因是:①现在的IED设备大多是按面向对象设计的,如专门的线路保护单元、主变保护单元、小电流接地选线单元等,虽然有将所有保护功能综合为一体的趋势,但具体在保护安装接线中仍是面向对象的;②利用了现场总线的技术优势,省去了大量二次接线,控制设备之间仅通过双绞线或光纤连接,设计规范,设备布置整齐,调整扩建也很简单,成本低,运行维护方便;③系统装置及网络鲁棒性强,不依赖于通信网和主机,主机或1台IED设备损坏并不影响其它设备的正常工作,运行可靠性有保证。系统结构的特点是功能分散,管理集中。

分散(层)分布有两层含义:其一,对于中低压电压等级,无论是I/O单元还是保护单元皆可安装在相应间隔的开关盘柜上,形成地理上的分散分布,如文献[2]所示的系统;其二,对于110kV及以上的电压等级,即使无法把间隔单元装在相应的开关柜上,也应集中组屏,在屏柜上明确区分相应间隔对应的单元,在物理结构上相对独立,以方便各间隔单元相应的操作和维护。

3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能实现的功能

3.1微机保护:是对站内所有的电气设备进行保护,包括线路保护,变压器保护,母线保护,电容器保护及备自投,低频减载等安全自动装置。各类保护实现故障记录、存储多套定值、适合当地修改定值等功能。

3.2数据采集①状态量采集:状态量包括:断路器状态,隔离开关状态,变压器分接头信号及变电站一次设备告警信号等。目前这些信号大部分采用光电隔离方式输入系统,也可通过通信方式获得。保护动作信号则采用串行口(RS-232或RS485)或计算机局域网通过通信方式获得。②模拟量采集:常规变电站采集的典型模拟量包括:各段母线电压,线路电压,电流和功率值。馈线电流,电压和功率值,频率,相位等。此外还有变压器油温,变电站室温等非电量的采集。模拟量采集精度应能满足SCADA系统的需要。③脉冲量:脉冲量主要是脉冲电度表的输出脉冲,也采用光电隔离方式与系统连接,内部用计数器统计脉冲个数,实现电能测量。

3.3事件记录和故障录波测距事件记录应包含保护动作序列记录,开关跳合记录。其SOE分辨率一般在1~10ms之间,以满足不同电压等级对SOE的要求。变电站故障录波可根据需要采用两种方式实现,一是集中式配置专用故障录波器,并能与监控系统通信。另一种是分散型,即由微机保护装置兼作记录及测距计算,再将数字化的波型及测距结果送监控系统由监控系统存储和分析。

3.4控制和操作闭锁操作人员可通过CRT屏幕对断路器,隔离开关,变压器分接头,电容器组投切进行远方操作。为了防止系统故障时无法操作被控设备,在系统设计时应保留人工直接跳合闸手段。操作闭锁应具有以下内容:①电脑五防及闭锁系统②根据实时状态信息,自动实现断路器,刀闸的操作闭锁功能。③操作出口应具有同时操作闭锁功能。④操作出口应具有跳合闭锁功能。

3.5同期检测和同期合闸该功能可以分为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实现。可选择独立的同期设备实现,也可以由微机保护软件模块实现。

3.6电压和无功的就地控制无功和电压控制一般采用调整变压器分接头,投切电容器组,电抗器组,同步调相机等方式实现。操作方式可手动可自动,人工操作可就地控制或远方控制。

无功控制可由专门的无功控制设备实现,也可由监控系统根据保护装置测量的电压,无功和变压器抽头信号通过专用软件实现。

3.7数据处理和记录历史数据的形成和存储是数据处理的主要内容,它包括上一级调度中心,变电管理和保护专业要求的数据,主要有:①断路器动作次数②断路器切除故障时截断容量和跳闸操作次数的累计数③输电线路的有功、无功,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母线电压定时记录的最大,最小值及其时间。④独立负荷有功、无功,每天的峰谷值及其时间⑤控制操作及修改整定值的记录,根据需要,该功能可在变电站当地全部实现,也可在远动操作中心或调度中心实现。

3.8系统的自诊断功能:系统内各插件应具有自诊断功能,自诊断信息也象被采集的数据一样周期性地送往后台机和远方调度中心或操作控制中心。

3.9与远方控制中心的通信本功能在常规远动‘四遥’的基础上增加了远方修改整定保护定值、故障录波与测距信号的远传等,其信息量远大于传统的远动系统。根据现场的要求,系统应具有通信通道的备用及切换功能,保证通信的可靠性,同时应具备同多个调度中心不同方式的通信接口,且各通信口及MODEM应相互独立。保护和故障录波信息可采用独立的通信与调度中心连接,通信规约应适应调度中心的要求,符合国标及IEC标准。

3.10防火、保安系统。从设计原则而言,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具有防火、保安措施。

4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现状及发展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在一些新建变电站的运行中表明其技术先进、结构简单、功能齐全、安全可靠,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在我国城乡电网改造与建设中不仅中低压变电站采用了自动化技术实现无人值班,而且在220kV及以上的超高压变电站建设中也大量采用自动化新技术,从而大大提高了电网建设的现代化水平,增强了输配电和电网调度的可能性,降低了变电站建设的总造价。

5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变电所综合自动化对于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现场运行管理现代化,提高电网的安全和经济运行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它将能大大加强电网一次、二次系统的效能和可靠性,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硬件软件环境的改善,它的优越性必将进一步体现出来。

参考文献:

[1]段日新.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的前沿技术.西北电力技术.2005.3:1-3.

[2]陈素芳.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的分析与应用.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4.26(5).

[3]金韬.变电站自动化系统设备及其标准化现状.ElectricPowerStandarization&Measurement.2004(48).

[4]陈升.网络化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的应用.电力系统自动化.2002.5.

[5]金午桥.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发展策略.中国电力报.2002.7.

[6]金午桥.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的发展.中国机电日报.2002.6.26

电子合同论文范文4

【关键词】组织社会化;建筑企业;青年员工

一、组织社会化与建筑企业青年员工群体的特点

(一)组织社会化概念与策略

社会化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本身的含义是指“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其中,组织社会化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相当重要的阶段。关于组织社会化的定义,学术界有多种角色转换与适应论、认同论等多种说法,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指“个体通过调整自己的工作态度、工作行为和价值观念来适应新组织的价值体系,认同组织目标和行为规范并有效融入组织的过程”,对于企业而言,就是实现新员工对企业的心理融入。

组织社会化的策略是指采用哪些组织社会化措施来提高组织社会化的有效性,也就是通过何种手段加速新成员对组织的适应和认可。由于组织社会化主要涉及个人和组织两个层面,因此通常被分为以组织为主导的组织社会化策略和以个人为主导的社会化策略,后者通常会表现为新成员通过主动查找组织信息、自觉与组织老成员交流和沟通等来提高对组织的了解,而前者则主要表现为组织通过集中培训、交流等形式来提高新成员对组织的认可与融入。从企业的实践来看,在新员工刚刚与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后的一段时期内,组织为主导的社会化策略通常更为有效。

(二)青年员工群体的特点

青年是国家的希望,同时也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80后、90后等青年员工正逐步成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中交四航局三公司为例,目前28岁以下青年员工比例已经达到23.82 %,35岁以下的更是达到了46.66 %,青年员工在企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而从企业的实践来看,青年员工在入职的头五年内的时间是融入企业的关键时期,也是离职的高发期。亦即实现组织社会化的过程,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的成败,关系到他们能否在企业扎下根。

然而,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出生的一代人,青年员工受到中、西方多种思潮和文化的影响,与他们父母那一代相比显然有着更加鲜明的特点。

第一,青年员工的思想动态处于相对不稳定阶段。当前的企业青年员工多数为独生子女,在家里受到父母的宠爱,在学校里受到老师的关照,社会经验不足,而现行学校教育模式又与社会实践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青年员工刚刚走入社会岗位,很容易遇到挫折,且不说普遍存在的“工作内容与所学专业存在脱节”、“人际交往与沟通出现不适”等普遍存在的问题,单说从学校里、城市里走向工地、农村这一点,就让许多新入职的青年员工感到难以接受。与此同时,再加上国家取消了计划分配,各种工作单位招聘已经实现全部放开,人才流动已经是司空见惯,青年员工所面临的选择也更加多样。两种因素综合在一起,就难免不使他们的思想产生波动。

第二,青年员工个性化趋势越来越强。改革开放30多年来,青年员工普遍成长在开放和多元的环境中,他们的平等和个性意识更加突出,不喜欢受过多的约束,对集体主义等传统观念也感到“反感”,对他们当中的一些人而言,对企业“无限忠诚”是不可想象的,他们对“你给多少钱做多少事”更容易接受。而他们对问题的处理方式往往又不成熟,最容易在受到批评和挫折时选择“辞职”这种激烈的应对方式。近年来,公司也出现过一些员工辞职,但很快又后悔,重新回到公司之类的“反复”现象。

第三,对城市生活更加渴望的青年员工增多。施工单位环境艰苦,以中交四航局三公司为例,随着国内水工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公司参与的铁路、公路等线性项目乃至海外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的环境艰苦,一些公路铁路线性项目处于穷乡僻壤,交通不便,使得一些希望通过读书走出农村、走进城市生活的青年员工在思想上产生了极大的落差,更加加剧了他们离职的可能性。

二、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基础地位与作用

(一)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基础地位

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是处于基础地位的,即使在西方国家的企业,虽然不明确地提到“思想政治工作”,但他们所强调的“文化建设”、“团队建设”均是大同小异的理念。思想政治工作之所以处在基础性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与传统地在形式上加入组织相对的是,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更强调的是在思想上对企业形成认同,而这种认同又必须是发自内心的。因此,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成功与否的标准,并不是是否与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在公司工作了几年,而更多地是在强调员工的思想认同。而思想政治工作恰恰就是解决员工思想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这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是结合马斯洛理论的需求层次理论来看,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最迫切的需要是第二层级的三种需求,即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而第一层级的需求,即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则并不明显。从中交四航局三公司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员工的薪酬在行业内处于相对具有竞争力的水平,且保持持续平稳增长的态势,而随着项目园区标准化建设的推进,项目部的工作、生活环境也有了明显的改善,即使在海外的项目,员工的日常的正常生活也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员工的基础需求已经可以达到满足。最容易对员工融入企业产生障碍的均是高层次的需求,亦即思想方面的需求,这势必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来解决。

(二)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

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地位毋庸置疑,但在不同类型的企业,其发挥的主要作用则有所不同。中交四航局三公司作为传统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的作用。

第一,提高青年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企业文化是职工群体共同遵循的价值标准、基本信念、行为准则和行为方式,贯穿于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灵魂。而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则是统一职工思想认识,稳定职工队伍,激励生产工作积极性等。两者都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都以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激励人为共同的出发点,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思想政治工作将通过价值观宣贯、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等途径,在潜移默化中向青年员工传达企业的理念和价值导向。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淀,无疑会形成各种优秀人物和事迹,将这样的优秀文化更好地传达给青年员工,使他们对企业的文化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可,将有效地推进青年员工的组织社会化。近年来,中交四航局三公司精心发掘和提炼的优秀企业价值观,就是通过各种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比如先进事迹报告会、企业文化小故事等形式传递给员工并得到员工的认同的。

第二,提升青年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归属与爱的需求是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层级,也是组织社会化所需要达到的一个重要目标。对于青年员工来说,如果他在企业中始终存在游离于企业之外的感觉,显然无法真正在行动上与企业保持一致,就更谈不上组织社会化。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员工工作地点和合作团队更换频繁,有些人甚至可以在入职的前两年就更换数个项目,非常不利于归属感的形成,而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则可以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和谐、温馨的文化氛围,使员工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够找到“家”的感觉,这样才能使员工融入企业,以企业为家,加快组织社会化的进程。

第三,降低青年骨干的流失率。组织社会化的根本目标是将人留在组织内部,如果目标对象已经离开了组织,组织社会化当然就无从谈起。眼下,人才流失是建筑企业所普遍面临的一个管理难题。企业流动性强的性质,导致一些青年员工在面临个人、家庭方面的压力时,很容易选择离职。诚然,企业正常的人员流动和流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态,但如果是青年骨干的流失率过高,则会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造成威胁。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够使企业对青年员工和青年骨干形成吸引力,使他们在取舍的时候能够不致将企业放在舍弃的第一位,从而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完成组织社会化的这个过程。

三、思想政治工作在青年员工组织社会化过程中的创新

思想政治工作是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这种优势任何时候都不能丢,相反,而是需要进一步加强。但是,如果不能在继承基础上进行创新,对传统的改革与突破,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发挥也就无从谈起。对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面对青年员工所呈现的新特点,更应该从实际出发,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理念、方式和方法,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

(一)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大力传承企业优秀价值观

第一,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应“平等化”趋势。时下是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思想政治工作也面临这样的形势。传统的、广播式的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令青年员工感到信服了。所以,思想政治工作必须要进行转变。要变指令型为指导型,要摆脱自上而下、说教式的单向灌输模式,大胆采用平等交流、倾听和引导为主要形式;要变督促为服务,不能把思想政治工作当作高高在上、当作领导命令下属,而是要树立服务青年的意识,企业政工干部要深入到广大青年员工中去,了解掌握其真实情况及合理需求,要给足青年员工自我活动的空间,以利于全方位、多元性开展工作。

第二,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应“多媒体”趋势。晦涩的文字、枯燥的说理已经不能够再满足青年员工的需求,他们更容易被动态的、直观的形式所吸引。思想政治工作势必要介入QQ、微电影、微博等“多媒体”形式,来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中交四航局三公司2013年以公司某优秀青年员工为主体拍摄而成的微电影《我和我的222个圆筒》,就以一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受到了青年员工的欢迎,实现了在潜移默化中向员工传递企业优秀价值观的目标。同理,对于其他不断涌现的、让青年人喜闻乐见的媒体形式,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也是应该不断跟进的。

(二)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企业人文关怀

建筑施工企业环境相对艰苦,因此必须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为员工营造更加轻松、和谐的文化环境,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使企业的凝聚力得到增强。

第一,多渠道为青年员工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在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公司项目往往遍及多个地区,可以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根据员工户籍所在地或者配偶所在地调配其所在项目,让其能够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兼顾家庭;可以尝试邀请员工家属到项目参观,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员工的工作、生活环境,消除其对施工单位可能存在的误解;条件允许的单位,也可以尝试为青年员工家属每年提供一到二次到项目部探亲的费用,尽可能增加员工与家人团聚的时间与机遇等。同时,在企业外部也有一些国家政策性优惠条件可以争取。如对于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国家有代偿学费、代还助学贷款等政策,企业要及时帮助青年员工去争取相关的优惠政策,使之能够获得更多的关怀。

第二,营造公平、温馨、和谐的企业文化。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凝聚力的重要来源。企业应该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引层健康的、积极的、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中交四航局三公司近年来提出的打造“学习型”“运动型”组织,使越来越多的青年员工参与到读书、写作或者羽毛球、足球等文体活动中,受到了青年员工的好评。从实践来看,这种文体活动越丰富,青年员工融入集体的速度就越快,工作热情程度就越高,而相应地,离职的机率也会随之下降。除此之外,建筑施工企业还应该给员工提供更加明确的职业引导,使青年员工的目标感和动力更强,以激发他们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热情。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能力

第一,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综合素质。与时俱进是最重要的理论品质,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中最基本的一项工作方法,自然也需要随着时代不断进行改进。改革开放后,企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曾一度被弱化,导致一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存在理论与现实脱节、对新的思想政治工作形式不了解、不会用,或者知识结构过于单一,造成了企业在对青年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被动。建筑施工企业要有意识地对思想政治工作者进行定期培训,并敦促思想政治工作者不断学习新的理论、方法,增强企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第二,培育一支可持续的思想政治工作者梯队。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能够为国有企业持续发展注入重要的精神动力,是只能加强,不能减弱的。而思想政治工作者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企业如果不能形成思想政治工作者梯队,势必会让这项工作的优势无法得到发挥。近年来,企业中愿意从事并擅于参与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总体在下降,这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大这方面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如加强对党群组织的建设力度,引导基层党支部书记等专、兼职党务工作者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思想政治工作上来,并注重老、中、轻人员的搭配,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后续有人”。同时要树立“大政工”的理念,避免将思想政治工作仅仅当作是党群部门的事,而是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让更多的部门和个人参与到对青年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当中,才能切实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