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考察报告范例6篇

小区考察报告

小区考察报告范文1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年初市局与各分局(所)签订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书》。各分局(所)要与辖区村(社区、居委会)签订巡查责任书,层层落实巡查责任,强化对辖区国土资源的日常巡查和对重点地区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建立快速高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防范机制。

二、主要措施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继续实行分片区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全市划分为五个片区,第一片区负责古里镇、沙家浜镇和东南开发区;第二片区负责尚湖镇、辛庄镇;第三片区负责支塘镇、董浜镇、梅李镇;第四片区负责虞山镇、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第五个片区负责碧溪新区(经济开发区)、海虞镇。由局领导、法规监察科、监察大队及其他业务科室有关负责人共同分片区包干,负责本片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各国土资源分局(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各分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辖区内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占)用土地、非法出让土地、破坏基本农田、侵害农民利益以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重大损失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对已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各分局(所)对城镇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要进行重点巡查。对辖区的巡查各分局(所)每周不少于二次,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巡查和对镇抽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局领导及业务科室负责人对负责片区的巡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各分局(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台帐,创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各分局(所)每月25日前向监察大队上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月报表和分析报告,并抄报所在镇人民政府;监察大队每月向局领导和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上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月报表和分析报告。

三、巡查职责

国土资源分局(所)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主要力量,分局(所)长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调整充实网络人员,划定巡查区域,确定巡查负责人;(二)对巡查人员开展培训,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和台帐;(三)对巡查人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考评;(四)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并实行案件情况通报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报告应真实、规范,保证按时上报,不瞒报、漏报;(五)巡查单位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项报告;(六)巡查单位应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指导分局(所)开展巡查活动,配合片区领导做好巡查工作;(二)对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巡查区进行巡查,对分局(所)的动态巡查情况和效果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三)定期向局领导、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报告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情况;(四)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加强完善土地联合执法监察机制。要紧紧依托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45便民服务热线电话和数字城管网络,确保在第一时间内获得信息,提高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能力。要加强与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公安局等单位的联动配合,定期通报巡查中发现的苗头性、热点性问题及处理意见。各分局(所)要主动联系当地建管、公安、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积极开展专项巡查,形成合力,快速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考核奖惩

(一)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成员由等同志组成。

(二)考核对象:各分局(所)所有在职在编人员(机关借用除外)。

(三)考核内容及方法:各分局(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由市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采取听汇报、查台帐、看现场、依据《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百分考核表》和实绩综合评议的办法进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结合卫片执法检查及动态巡查百分考核表进行综合考评。

对村(社区、居委会)监察员、信息员的考核奖励办法由各分局(所)自行制定。

(四)责任追究:根据省纪委、组织部、监察厅、人社厅和国土厅五部门下发的《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分局(所)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所在镇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局考核领导小组将对分局(所)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小区考察报告范文2

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

我院__校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__同志,参加工作和任正科级干部时间较长,工作勤勤恳恳、认真负责。根据该同志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经学院党委集体研究,拟提任该同志为副处级干部。

12月21日我部召开了__同志原工作单位保卫处和现工作单位__校区管委会主要工作人员参加的民主推荐会,并对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测评。具体推荐和民主测评结果如下:学院保卫处、__校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共计10人参加民主推荐和测评,同意__提任副处级干部的有10票,不同意0票,弃权0票;任现职总体评价,优秀4票,称职6票,不称职0票。

12月21日我部还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了谈话推荐和考察,并形成考察材料。参加谈话的10位同志分别谈了__同志的主要优缺点,并全部表示了同意__同志提任为副处级干部的意见。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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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人民法院拟任职干部的人事考察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干部任前考察组近期对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的干部任职人选依法进行了考察。我受考察组委托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命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王小波、周林光两位同志,是经过区人民法院严格的选拔、考核程序选的,整个程序合法、民主、公正。考察中,法院班子和机关干部对两位同志给予了客观的评价。考察组综合大家的评价和三位同志历来的表现,认为王小波、周林光同志,政治坚定,宗旨明确,思想觉悟较高,能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注重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注重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得到了院领导和全体机关干部的信任和好评;平时严格要求自己,不怕苦,不怕难,以身作则、亲历亲为,在各自的岗位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王小波同志担任过区人民法院新桥法庭庭长、民事审判庭庭长,现任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工作积极主动,思路清晰,责任心强,为人热情、关心同志,其分管的工作多次被上级法院嘉奖。

小区考察报告范文3

为进一步充实社区工作人员力量,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质量,推进长堎镇社区建设工作更上新水平。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区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数量

本次共计划招聘36名社区工作者。

二、资格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较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并同时符合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

1.年龄40周岁以下(1978年3月1日之后出生);

2.大专及以上学历;

3.具有新建区户籍;

4.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社会组织管理协调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写作基础和口头表达能力,会电脑办公基本操作;

5.服从组织安排;

6.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本人曾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2.处于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所规定的影响期内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罚未满5年的(以当地计生部门证明为准);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社区工作者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流程

(一)公告

在新建政府网、新建电视台等区级主流媒体和长堎镇各社区和张贴此次招聘公告。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8年2月25日- 3月5日,上午9:00-下午5:00,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2.报名地点:长堎镇社区工作办公室(长堎镇文化大道777号),咨询电话:13767135423(小陈)。

3.报名材料:《新建区公开招聘长堎镇社区工作者报名登记表》(3份)、毕业证、户口簿、有效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一寸照片4张。学历材料需提供学信网(chsi.com.cn)学历证明(其中学信网无法认证的党校学历须发证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及居住地乡镇计生*明,居住地派出所政审材料证明

4.资格审查: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考生所提供的各类证件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对提供情况不实的,发现后即取消进入下一阶段资格。

5.开考比例:报名结束后,按照报名人数不少于1:3的职数比例确定开考事宜。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不足计划数3倍的,由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予以取消或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三)笔试

1.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笔试内容:笔试实行封闭式闭卷考试,总分为100分。笔试注重考察应试人员时事政策、社会管理常识、社区相关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公文写作基本技能、新建区区情,相关办公软件操作知识。

3.笔试成绩:按50%计入总成绩。

(四)面试

1.确定入闱面试人选: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以招聘职位数1:2的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人选(如入闱最后一名出现成绩相同者一并列入)。

2.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办法及内容: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按50%计入总成绩。面试主要测试社区管理相关知识、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反映能力、岗位需要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应变能力以及仪容仪表等。

面试后,因考生放弃、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缺额均不予递补。

(五)体检及政审考察

1.确定体检及政审人选:根据入闱人选的总成绩(总成绩=笔试分×50%+面试分×50%),按照招聘职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如最后一名出现并列时,以面试成绩高的为体检及考察对象。

2.体检时间、地点、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3.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规定进行,由招聘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4.政审考察办法:由招聘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政审考察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实地考察。资格复审,重点审查报名者资格条件及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实地考察,重点考核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主要采取对招聘人员所在的学校、单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乡镇、村(社区)等进行走访调查,并通过与本人谈话、调阅档案等办法进行综合考察,形成完整的考核材料和考核结论。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

(六)公示、试用及待遇

1.公示:拟录用人员在新建政府网、新建电视台等区级主流媒体、报名地点和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信访反映的考生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核实,并对查实的问题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2.试用:新录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不合格者终止录用。

3.培训:聘请专业老师,进行集中授课。

4.待遇: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期满后按照新建区长堎镇现行社区工作者工资福利标准执行。

四、有关事项

1.公开招聘设立咨询电话,应聘人员在招聘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咨询电话:(长堎镇社区办电话13767135423);

2.公开招聘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83703252。

小区考察报告范文4

下海石墓地彩陶图案分类研究

近东地区冶金术的发展历程

东北东部地区的大石盖墓

四川地区船棺葬的考古学观察

汉墓出土古玻璃二题

薛家岗文化陶球用途探讨

伊犁河谷阿尕尔森类型青铜器

云南永胜县枣子坪遗址发掘报告

天津蓟县丈烟台旧石器地点调查简报

辽宁法库黑山头旧石器地点发现的石器

抚松大方(荒)顶子积石堆调查报告

集安国内城东、南城垣考古清理收获

民族学视野下的拓跋鲜卑早期遗存

试论韩国首尔风纳土城的三个问题

内蒙古阿拉善左旗鹿圈山遗址调查记

内蒙古额济纳旗史前文化调查简报

细石叶技术在中国北方地区的兴衰

塔布敖包遗址新石器文化遗存再认识

红山文化与良渚文化玉礼器的比较研究

沈阳地区出土辽代输入瓷器的类型与分期

汪古部“按打堡子”及诸城址考辨

辽宁本溪香蘑南山发现的旧石器

天津蓟县野沟旧石器地点调查简报

吉林省延吉市民主四队遗址发掘报告

饶河小南山墓葬出土玉器的年代和性质

高句丽、渤海文化发展的考古学观察

集安地区遗址出土高句丽陶器研究

中国北方系青铜“花格”剑研究

吉林省青铜时代考古发现与区系研究

早商文化的北进与北方系青铜器的发展

宝鸡石鼓山西周墓地所见“分器”现象研究

玉皇庙墓地出土的直刃匕首式短剑研究

黑龙江汉晋时期考古学遗存的分布与文化格局

对部分与鲜卑相关遗存年代的再探讨

衡山镇、均(垍)窑镇与琉璃厂窑

东北地区金代遗址出土铁器的类型学考察

吉林省四平市二龙湖古城址发掘报告

2011年吉林省境内渤海国寺庙址调查报告

东北青铜时代考古学文化谱系格局的研究

试谈库车友谊路古墓群的年代和墓主身份

长城地带早期鲜卑遗存文化因素来源分析

从墓葬形制的变化考察夫余历史发展过程

越南北部古环境变迁对古文化发展的影响

浅析宁镇地区北阴阳营文化和薛城文化遗存

吉林梅河口东北部新发现三处新石器晚期遗址

辽宁朝阳县发现辽代后晋李太后、安太妃墓志

辽宁东部山地本溪地区旧石器时代人地关系初探

小区考察报告范文5

为体现新课程标准的这一理念,培养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我们实施了“培养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开展科学探究活动”的专题研究。

一、课题的产生背景

1993年1月18日,第2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为地球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和不断加重的水污染敲响警钟。在我国水资源总量虽然不少,但人均占有量还不足世界人均的四分之一;在世界排名88位。北方缺水区总面积58万多平方公里,还有8000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在全国517座城市中,有300多城市缺水,90%以上城市的水环境正在日益恶化,并且城市河流正在遭受严重的污染。水日的确定,旨在使全世界都来关心并解决这些问题。在这一天,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就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开展各项活动,以提高公众的水意识。

宝鸡市位于西部的秦岭北麓,渭河上游,是生态薄弱的地区之一,人口100余万。

我校地处川陕公路旁,清姜河流域的东岸。清姜河属渭河一级支流,整个流域在宝鸡市范围内,流域总面积234.4km2,河流长度为43km,属于清水区。据环保局的同志介绍,清姜河是宝鸡市主要水源地,九公里水厂向宝鸡市日供水量为4.5万m3,解决了宝鸡市十多万人的用水问题,占全市自来水供水量的14%。同时宝鸡桥梁厂、宝鸡灯泡厂、益门粮库、宝鸡发电厂等企业在清姜河日取水量约3.3万m3,加之沿途乡镇人畜用水,其最大日取水量可达12.8万吨左右。

这样一条被宝鸡人民视为母亲河的清姜河,其周边环境保护的怎样?河水是否被污染了呢?污染的情况如何?为此。我校环境保护小队的同学召开了一次讨论会,会上有的同学说清姜河水被污染。尤其是中下游污染严重,这是他亲眼所见。于是同学们提出:行动起来,用实际行动保护我们的母亲河,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同时也为世界水日的到来做好宣传准备工作。

通过讨论,我们确定了这次活动的子课题――清姜河段污染情况的考察。计划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 清姜河段水污染情况考察。

2 治理清姜河段水污染的应对措施。

为了使这次活动能落到实处,我们对学生提出了几点建议及要求:

(1)首先收集有关河水污染问题方面的资料。可查阅有关书籍,也可向家长求援,获取帮助,有条件的同学可以上网查询、收集资料。

(2)聘请环保方面的专家,请他们介绍有关清姜河的情况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知识。

(3)将小队分为几个小组,分头收集资料。最后进行汇总。

(4)制订考察计划,以利于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实地考察。

(5)实地考察所需准备的物品,交通工具如何解决,制定考察路线图,在考察中如何采取水样、如何做好原始纪录。

二、课题实施

(一)准备阶段

1 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讲座、提高学生的认识。

首先,利用星期五第三节课后的时间,由学校出面请来了渭滨区环境保护局的专家为我们小队进行了历时一个多小时的环保知识讲座。为了扩大影响,我们还将五、六年级大部学生叫来一起听了报告。报告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环境保护的意义、清姜河流域的情况介绍、宝鸡市取水源情况介绍、目前清姜河流域污染的主要原因及应采取的措施。

为了扩大宣传环保知识的力度,我们通过板报栏,将环境保护的有关知识进行宣传,扩大影响。制作了校园环境保护网站,进行宣传。同时指导学生制作了有关环境保护知识的电子科技小报,并在学生中开展保护知识系列活动,建立了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自然科学展示厅。

通过这些活动,扩大了影响,使我校形成了人人知环保,人人讲环保,人人争做环保小卫士的良好风气,为我们下一步顺利开展环保考察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 积极鼓励学生主动参与,激发他们开展科学探究活动的兴趣。

由于受旧的教学观念的影响,学校、学生、家长乃至社会的部分人一直认为,只要学好语文、数学这些“主科”就行了。其他科不用太费心。这样就给我们开展活动造成了一定的阻力。为此,我们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转变学校、学生、家长的观念。抓住学生与生俱来的好奇心这一特点,积极鼓励学生主动参与科学探究活动,激发他们的兴趣。经过努力。我校的环境保护考察小队正式成立了。小队成员都是爱好科学活动,喜欢探究,对科学充满兴趣的未来的“小科学家”。

3 指导学生分组活动,培养他们的团结合作精神。

为了充分发挥每个学生的积极性,培养他们的合作精神,我们引导学生自愿分成了5个小组,并要求每组选出一名组织能力强的同学为组长。小组成员分头行动,进行信息的收集、考察活动中材料的准备等工作,培养了学生团结合作的精神。

4 指导学生制订活动计划,使他们体验科学探究活动的过程与方法。

各小组利用业余时间分头制订出了实地考察计划,有的小组的计划写得较详细。可操作性强,但个别小组的计划不够详细、不够实际,要考察的内容也没有写明白、写全面。这样的计划没法实施。让他们看看别的小组的计划,相互借鉴。不久他们就制订出了详细的计划。

5 寻求各方支援,作好物资准备。

由于清姜河流域较长,全靠徒步行走不能完成任务,需要代步的交通工具。学校在_资金条件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仍然为我们小队派了一辆小面包车,但仍没法解决全体队员的问题,这时有些同学就想到了向家长求援,经过与部分家长联系,他们都很支持我们的活动,又为我们义务出了四辆面包车和一辆轿车,这样就解决了外出考察的交通工具问题。

解决了交通问题后,我们就着手准备考察的物品、记录、考察工具等。各小组按照计划准备好了采集水样的瓶子,用于测量排污口的卷尺、木棒,记录第一手资料的记录本,照相机、录像机。同时制订出了考察路线图。计划去时坐车,尽量走到离清姜河源头近的地方,从那里开始分上、中、下游三段进行考察取水样,做好记录,并进行拍照、录像。留下第一手资料。

(二)实施阶段

1 信息的收集。

分好小组后。各小组都制订了考察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始第一阶段的实施,即信息收集阶段。同学们有的从书上查到了一些有关的资料,有的同学寻求家长的支援,请家长帮忙收集到了一些资料,尤其是第三小组的

同学还从家长处收集到了过去家长在清姜河拍的照片,从照片上能看出那时清姜河的本来面貌。还有的同学在老师的帮助下从网上查到了有关河水污染的一些资料,这些都有助于我们这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2 信息的整理、交流。

星期六小队活动时。队员们带来了一大堆资料,如《环境保护报》《小学生学习报》、《少年科技报》等,大部分的信息是从网上下载的,如:中国科普网、学生科技网等。大家分头将这些资料进行了归纳、分类,整理,然后又进行了小组间的交流,通过交流,使大家收集的资料能够资源共享,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课题报告

经过历时一个多月的考察,分析、讨论,并通过走访环保专家,上网查询有关资料,我们指导学生写出了本课题的结题报告。

清姜河段污染情况考察报告

随着科学技术事业的突飞猛进,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保护的问题就上升为重中之重的首要问题,

为此我们对清姜河段水域进行了考察,考察结果报告如下:

1 清姜河水质情况分析。

我们从嘉陵江源头出发。将这一段流域分为上、中、下三段,在这些地段我们分别采集了十多瓶水质样本带回学校,通过观察、比较,得出结论:中、上游地段的水质清澈、无异味、水中无杂质,可以看见一些鱼在水中游玩。说明这一段水域基本无污染。中下游地段的水质轻度浑浊,偶见漂浮的杂质,有腥异味,没有见到一尾鱼。说明这一地段韵水质有轻度污染。下游的水质混浊,水中有杂质。有腥臭等异味,根本找不到一尾鱼在水中生活。说明这一地段的水质污染严重。

为此我们得出结论:清姜河中下游地段的水已经被污染

2 污染源情况分析。

(1)在清姜河沿岸居住的农村居民,将生活垃圾直接堆放在沿岸,造成河道堵塞,河水严重荇染。其中沿岸的大小垃圾堆约33座,最大的一个垃圾堆约7500m3。这些是造成清姜河下游严重污染的重要原因。

(2)位于清姜河沿岸公路旁的一些餐馆、洗车点、居民区、加油站等的污水。清姜河沿岸共有餐馆约148个、洗车点20个左右、居民区大约有25个、加油站11个。这些地方的废水大部分都直接排放到清姜河中,是造成清姜河水污染的又一因素。

(3)小型工厂、养猪场等排放的废水污染。清姜河沿岸共有小型工厂约9个,养猪场2个。这些地方的废水大部分都直接排放到河水中,造成河水的污染,其中就有一个宽1.3米、水深10厘米左右、流速较快的污水排放点直接将浑浊、散发着异味的污水排放到河水中,另一个紧挨岸边的养猪场将混有猪粪便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水里。

(4)人为的盲目污染。在清姜河沿岸居住的人们,他们的环保意识不高,根本没有意识到环保对他们自己乃至人类的重要性。在考察中,我们就亲眼看到一些妇女在河道中洗衣服,任凭泛着洗衣粉泡沫的废水流入河水,而在她们的下游就是我们宝鸡市自来水厂的取水处。正是部分人的环保意识淡薄,无知,才导致清姜河水受到污染。

3 污染造成的危害。

(1)宝鸡市的城市主要取水点就位于清姜河的中游地段,河水严重污染,会使宝鸡市自来水质量受到严重影响。饮用这样的水,会影响到宝鸡市人民的身体健康。

(2)大量的生活垃圾、废物倒入河道中会使清姜河河道变窄、堵塞。降低了河道的排水能力,遇到雨水到来的季节,就会造成河水泛滥,淹没两岸民居的危害。

(3)记得小时候,清姜河水清澈见底,一到盛夏,河边总有一堆堆纳凉的人们,水中总能见到游泳嬉戏的大人孩子以及一尾尾的鱼,岸边也能找到一些螃蟹、小虾。如今中下游地段的鱼虾已不见踪影,人们只能远离这里。污染已严重破坏这里的生态环境。

(4)考察沿岸,见到沿岸农民都用河水灌溉菜地,这样,污染的河水会进入蔬菜体内,人们长期食用含有有害物质的蔬菜,会得许多疾病。

4 我们的建议。

通过这次清姜河水质污染情况的考察,同学们觉得目前的清姜河环境情况令人担忧,都表示要强烈呼吁,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加快治理清姜河沿岸环境工作的速度,大家纷纷提出了治理河水污染的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大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定期召开环保知识讲座,尤其是针对沿岸农村居民,提高他们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让他们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他们自身乃至我们全人类生存的重要性。

(2)清理沿岸的生活垃圾,尽快建立垃圾处理厂。建立、健全垃圾处理相关制度,严格控制垃圾的去向。

(3)严格清姜河沿岸餐馆、洗车点、小型工厂、养猪场等废水排放的管理,督促环保工作人员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应立即严肃处理,严重的要令其停业整顿或关闭。

(4)沿岸树立明显的宣传环保知识的标志,提醒人们注意保护环境,不要将垃圾倾倒到河床中,也不要在河中洗衣、洗车、洗牲畜,使河水免遭污染、生态免遭破坏。

(5)借鉴渭河两岸治理环境的方法,逐步将清姜河两岸建成花园式的娱乐、休闲场所,这样即美化了环境又造福了一方百姓。

我们坚信,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政府部门的重视及不断努力,清姜河一定能重现河水清澈见底、鱼虾成群嬉戏、人们悠闲漫步河边的景象。那时,我们就可以站在河岸激动地说:清姜河――宝鸡人民的母亲河,你是多么的美丽、迷人。

四、成果与体会

本课题实施虽历时一个多月,但师生都受益匪浅。通过活动不仅使学生养成了观察的好习惯,而且锻炼了他们吃苦耐劳的坚强意志,同时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自我探究的能力。在活动中,学生深深体会到污染对环境造成的种种危害,直至危及到我们人类的安全。

考察活动结束后,不少学生写出了小论文、文章、考察报告。并积极向各方投稿,以期引起人们的重视,一些论文、考察报告在区教育局、区环保局的征文中获奖,小队的一名学生被区环保局命名为“环保小卫士”。我们的活动也得到了家长的认可和重视,他们也积极参与到我们的活动中来。

小区考察报告范文6

一、社区矫正各政法部门职责表述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矫正方式,矫正对象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实施办法》内容设计要体现刑罚的严肃性,把严格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安全放在基础地位。要强化国家专门机关的刑罚执行地位。明确执法责任。《刑法修正案(八)》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由国务院哪个具体部门执行。“两院两部”《意见》中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和领导体制。经过八年来的不断探索、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在其他部门的配合、社会力量的参与下。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格局已经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所认可。结合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中“司法部指导管理全国社会矫正工作”规定,《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二、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依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规定表述,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目前从全国的实践情况来看,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一线实战单位,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截至2011年10月底,目前全国共有238个地(市、州)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处(局、室)、1739个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科(局、股),分别占全国地(市、州)和县(市、区)建制数的71%、61%。

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到全国试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本身的特点之一。实行专群结合。坚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既是社区矫正的突出特色,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社区矫正的基础在社区,8年的实践表明,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政法部门,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也承担一定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基层社区的组织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河北、安徽、湖北等地推行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等组成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

《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16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上文中我们提到,社区矫正制度是对我国刑罚制度的做了一些重大修改。在宣布缓刑、裁定假释的时候,要考虑对这个人宣告缓刑或裁定假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因为这些被判处刑罚的人回到社区以后,除了他自己能够不能不再去危害社会,还要顾及到社会接不接受、社区容不容纳的问题,他会不会给社区的稳定造成影响,这需要做出评估。

2009年“两院两部”下发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审理中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做出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前,对犯罪分子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被告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被害人的意见、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进行调查了解,不仅有利于人民法院裁决时准确适用非监禁刑罚,而且为在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中制定针对性的措施作了充分的准备。对社区矫正人员具不具备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进行评估,对能否保证刑罚的正确实施十分重要。从实践情况看,江苏、湖北、山东等多个省市,由省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下发文件,确立适用非监禁刑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罪犯的交付、文书送达及罪犯报到

《实施办法》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

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为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2009年,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其中对监外执行罪犯的交接、相关文书的送达、罪犯的报到等做了比较具体详尽的规定。考虑执行政策的相衔接,《实施办法》借鉴吸收了其中的规定,并参考、吸收各地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做法。做出相应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到是社区矫正开始的一个基本点。在实践中。社区矫正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报到,接收社区矫正,从而发生漏管现象的情形还存在。随着这几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组织监外执行脱漏管专项治理检查,并纳人社会综治考核的内容,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漏管的现象大大减少。

罪犯的交接涉及到公检法司各个部门,是社区矫正执法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社区矫正执法进行检察监督的一个重要节点。

五、社区矫正宣告和矫正小组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矫正宣告是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的重要措施。对于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强化社区矫正人员的身份意识,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明确司法所、社区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承担责任,都有重要的意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应当及时组织社区矫正宣告,也可以派员参加或委托司法所组织进行。同时,宣告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到场,有利于大家增强责任意识。

矫正小组制度是社区矫正试点试行中总结提炼出来的成功经验,也是最能体现社区矫正由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的重要形式。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就应当为其确定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居住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以有利于对其实施个案矫正。从实践情况看,小组成员既有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有基层社区村(居)委会的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学校、单位的人员、家庭成员、保证人、监护人等。

六、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矫正方案、建立矫正档案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制定矫正方案要依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体的不同情况。充分听取基层组织、村居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而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体现了社区矫正的科学性。一人一案,一人一策,因人定案,因人施矫,不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改造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做到适人、适时、动态、管用。方案要体现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要体现社区矫正社会化改造罪犯的优势,充分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整合社会力量,实现齐抓共管。

七、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告、审批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需日常报告、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以及被宣告禁止令的进入特定场所的审批。

我国《刑法》第39条、第73条、第84条中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上述犯罪分子,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报经执行(考察、监督)机关审批。因此,对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按要求到执行机关报告相关情况是刑法规定他们必须履行的义务。

在社区矫正试点、试行过程中,各地制定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或规定中,都将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作为对其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恶习程度、日常表现、矫正期限等因素。采取了分类管理。江苏、上海、湖北等将社区矫正人员分为严格管理类型、普通管理类型、从宽管理类型。根据分类情况,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告频率。关于报告的方式,按照要求。有的必须来司法所当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有的则是可以通过电话方式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为了贯彻《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1年4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审批应当从严,执行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的必要性,认真调查走访,再审批有关事项。审批后,通知其个人,同时告知检察机关。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教育矫正的有关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

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社区矫正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理念,将罪犯置于社会环境下改造,目的在于促使其顺利回归、融入社会。教育矫正、帮困扶助是与监督管理并列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特色,突出强调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觉参加教育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培养责任意识和自新意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及时组织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违法犯罪心理,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各地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中,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如分阶段教育、警示教育、集中教育、个别教育、聘请社会志愿者进行辅助教育、组织亲情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转化社区服刑人员思想,促进他们改过自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实施办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各地试点、试行实践中,为了培养社区矫正人员劳动习惯、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普遍将组织社区矫正人员从事公益性劳动作为教育矫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实践证明,这种形式不仅对培养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矫正其犯罪心理不可缺少,同时,也有利于他们修复与社区其他成员的关系。有利于取得社区谅解。考虑实践中除了公益性劳动之外,还可以组织他们进行一些宣传等其他公益性活动,“公益性劳动”不能涵盖所有活动,用“社区服务”一词替代“公益劳动”更加符合实际。同时考虑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上服刑,一般具有正常的工作,在不影响其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每月不多于8小时。

九、社会适应性帮扶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促使其顺利地融入社会。

做好社会适应性帮扶,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社会适应性帮扶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整合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学、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是社区矫正三大任务之一。从目前社区矫正实践看,社会适应性帮扶主要包括落实承包田、落实社会保障、建立过渡性帮扶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调解家庭矛盾,协调邻里关系、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就学等等。

十、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进行考核是执行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检查核实包括:(1)实地与本人见面了解情况;(2)走访社区、家庭、所在学校、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告的情况;(3)特殊情况下、特殊时期的走访、调查了解情况要及时;(4)关于责令强制到场。(含义与社区矫正法相衔接);(5)关于保外就医人员的走访、了解。

考核是评定社区服刑人员表现的重要依据,是激励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重要手段。考核必须客观、准确、公开。考核内容主要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态度和行为表现。为了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司法行政机关要建全完善考核制度,明确考核职责、权限、内容、标准、方式、程序等。考核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撤销缓刑等程序

这些内容是社区矫正执法的重点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重点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未按时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等情形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实施办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等情形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实施办法》规定的一个重大变化,在于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矫正。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告、

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减刑建议。明确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有利于形成公、检、法、司分工明确,又相配合的我国非监禁刑执行模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

十二、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法执行活动,在社区矫正人员开始接受社区矫正做出详细规定,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同样在社区矫正即将结束或社区矫正终止,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接受矫正情况进行鉴定、组织社区矫正期满宣告、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以及对其安置帮教做出规定同样是为了体现刑罚执行的完整性。

十三、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特别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针对未成年人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等。

当前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罪犯的处置愈加趋向轻刑化、非监禁化,《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的“把少年投人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应使主管当局可以采用各种各样的处理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2010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团中央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实践中,一些地区开始探索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评估的工作机制。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

从当前看,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非监禁刑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实施办法》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专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作出了特殊规定,符合中央的要求,也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十四、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