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小额贷款范例6篇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范文1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机遇;挑战

1小额贷款公司介绍

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图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另辟蹊径,并试图将多年来现实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的轨道。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且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2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机遇

研读《指导意见》并结合当前的国内国际形势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机遇:

(1)将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轨道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良好基础。

在经济学的语境中,非正规金融对应的概念是“灰色经济”。一些经济学家喜欢用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整个经济体可以被比作为一座冰山,若不考虑黑色经济,那么灰色经济可以被设想为隐藏在水下的那一部分山体。可以想见,越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水上的山体比重会越大;而越是转型经济,水下不明山体的占比就越高。隐在水下,意味着没有透明、明确和可遵循的市场交易规则,而这将导致的必是更高的交易成本、更大的风险和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从中央到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都是试图开辟一条以民间资本“输血”中小企业的合法渠道。因此试图将多年来现实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轨道的切实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并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发展条件。

(2)紧缩银根的政策背景提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契机。

货币政策的执行会出现一些结构性的偏差。政策着眼于全社会货币供应量、贷款额和利率等宏观指标,但在微观经济中,受政策冲击最大的很可能不是政策试图调控的对象,出现“能贷到钱的人不缺钱,缺钱的人贷不到钱”的怪圈。在紧缩银根政策的影响下,各大银行纷纷收紧银根,严格贷款审批手续,使原本融资就很艰难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显尴尬。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对广大渴求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个福音!面对这一银行不屑却又有明显利润可寻的业务机遇,小额贷款公司大有作为可做。更多想贷款又贷不到款的微小企业成了他们的主要客户群。

(3)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升级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这也许是不少涉足贷款业务的投资人的初衷和目标。根据目前的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贷款业务,不能经营存款业务。这对于业务不断成长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无疑是其发展壮大道路上的一个瓶颈:每年只能死卡着资本金和利润来制定贷款规模。正如小额信贷之父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尤努斯说的那样,只贷不存,等于“锯掉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挑战

但小额贷款较低的利率以及天生的诸多功能性缺陷,让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任道重远。

(1)“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极窄。

以目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资金,资金来源只有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和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三个途径。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但是其条件成为障碍所在。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都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转成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就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别人”。从感情上讲,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所不能接受的。另外,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并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灵活的经营机制将推倒重来,按照银行的标准流程运作,但这种制度土壤并不适合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

(2)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先领取营业执照经营,待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什么机构,说它是银行,却没有纳入银行监管体系,说它不是银行,它又经营银行业务。从法律上讲,工商局不具备监管职能,人民银行也不适宜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具体的日常监管。可见,适时出台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法规,界定它的法律地位,明确对它的监管,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3)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其能否发展壮大的重要问题。金融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人才是金融的灵魂。由于业务的单调,无法从外界吸引有知识技能的人才,金融管理水平难以提高,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从整体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贷款风险管理的技术和人才。从发放的贷款看,农户贷款普遍缺乏担保品、抵押品,这些都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潜在的风险作细致的研究,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并且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4)竞争环境。

①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体,它的机构网点,存、贷款业务量都占据绝对优势,而小额贷款公司则处于弱势,从这些方面都难以同农村信用社开展竞争。但小额贷款公司也具有其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优势就在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相互了解,信息对称度高,贷款手续简便,抵押担保的形式多样,贷款的期限灵活,在满足农业生产小额贷款和微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上,农村信用社无法与之相比。因此尽管农村信用社也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但其贷款发放与银行的程序类似,注重财产抵押,致使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实际上难以得到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由于更贴近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的实际情况,因而能够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更有利干创造一种适度竟争的农村金融环境。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认识发挥自己的这些优势,在业务经营上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在保证自己的收益的同时,在农村经济中发挥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②地下钱庄。

小额贷款公司与地下钱庄相比,在以下三点存在弱势:

首先,小额信贷利率无法与地下钱庄相比。我们知道,地下钱庄之所以火爆,与其高得咋舌的贷款利息有关。而小额贷款的贷款利率是受到限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这会使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的竞争力降低。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吸纳存款相当于一条腿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就受到严格制约。而地下钱庄却可以集中大量资金,这种具有金融机构功能的钱庄,比小额贷款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这当然会使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的吸引力降低。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受到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4结论

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生存空间,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需要内外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防范风险。二是针对其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如放松资本金来源限制、转为村镇银行的条件限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让民间信贷真正走向合法、健康发展的道路,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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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小额贷款范文2

小额贷款公司这股金融新生力量正加速生长。最近,某企业总经理经常收到这样的短信或电话,“你好,某某小额贷款公司为你提供你需要的小额贷款,咨询电话……”业内人士指出,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增长,苦于缺钱发展的中小企业或将找到补足资金的有效渠道。

央行的上半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366家,贷款余额2875亿元,上半年累计新增贷款894亿元。一季度累计新增贷款427亿元。仅今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就逾750家。

2006年,人民银行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开展了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参与设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随后,其他省份也相继成立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到2008年5月,银监会、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推广小额贷款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由此步入快速发展轨道,并吸引到大量的民间资本。根据此前银监会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目前国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从5000万元到3亿元不等,但平均注册资金在1亿元左右。

近年来,随着货币政策的持续收紧,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生意十分火爆,其中尤以中小企业集中的地区为甚。

据统计,目前,辽宁有小额贷款公司263家,上海58家,北京约33家,广东东莞已开业13家。据央行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仍主要集中在中北部地区,如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等省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均超过200家,其中,内蒙古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到342家,位列第一。贷款余额方面,浙江和江苏两省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量超过400亿元,分别为419.16亿元和616.62亿元,共计占全部贷款余额36.03%。

小额贷款是以农户和商户(小企业主)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是一项基于传统技术上的特殊的信贷技术。与靠传统财务标准所做的分析不同,小额贷款需要信贷员通过自身与客户的交流,了解客户的优劣势与经营状况,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分析表,这是小额贷款经营的最大特点和核心技术。

业内人士认为,在众多小额信贷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是目前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力量,也是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条重要途径和通道。凭借其小额、分散、灵活、快捷的服务特点,小额贷款公司正日益成为地方经济发展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并将局部缓解中小企业小额资金的紧张状况。

小贷公司的“鲶鱼效应”

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迅速吸引了民间融资需求者的目光,以致114查号台主动寻找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电话,以便回复查号的咨询者。

最引人注目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所带来的“鲶鱼效应”,不少民间借贷机构开始降低借款利息,以争夺和巩固民间借贷市场。

某小额贷款公司副总经理说,每天的咨询电话太多了,接待咨询的不下30人次,以前没涉足过借贷,没想到有需求的人竟这么多。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放款快捷是这些人最喜欢的。

一位从事日杂生意的陈先生说,他在经营中不时需要贷款,但向商业银行贷款,手续较多,等贷款下来往往需要一个月。最让他为难的是,他的贷款大多为短期上货周转,而银行贷款的期限较长,往往是1至3年,不适合像他这样的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使得其他投资公司不得不调整应对战略,他们已将借款的利率下调至月息2分,如果贷款资金量大和抵押物较理想,利息还可以商量。此前,业内普遍的月息为3分。

另一家从事资金拆借的担保公司表示,他们放款的利率最低可降至月息1分,最高不超过2.5分。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李先生表示,民间借贷降低利息有两方面因素:一是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放大,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等陆续参与竞争。

民间融资有待规范

民间融资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金融管理部门表示,在从紧货币政策下民间借贷最为活跃。

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曾对某省民间融资做过专项调研,发现41.6%的样本企业和个人参与了民间融资,当年民间融资总规模约为487.94亿元,同比增长了12.38%。

民间借贷利率高企,也加大了融资成本和风险。调查显示,样本融资年利率最高达84%,比银行贷款最高利率高出近69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样本中,最高年利率达60%,农户样本中最高年利率达40%。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经由省级政府审批,按照相应管理规程,其贷款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基准利率4倍,即月息1.8分。

一方面是市场需求加大,许多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吸纳资金,另一方面,违规操作的高额利息,也给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埋下风险隐患。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士说,他们在前年的专项调研后,即提出建议,可从法律上肯定民间融资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对用途、期限、利率应出台规范性要求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同时加速民间借贷市场的洗牌。

小贷融资渠道有限

对中小企业来说,小额贷款公司并非常用的融资渠道。今年初,一家机构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调查显示,民间借贷、亲友、银行是小企业最常用的融资渠道,三者占比65%,而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的仅在7%左右。

但是情况正在发生变化:随着货币政策的持续调控,银行“收紧钱袋”,越来越多的小企业将目光转向小额贷款公司。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成为“香饽饽”的同时,却也正在不同程度地遭遇资金紧缺、风险加大等成长的烦恼。

小额贷款公司相当程度缓解了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需求。可是最近,随着客户需求的旺盛,小额贷款公司也开始无钱可贷了。

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8亿元,是某市小贷公司中的“老大哥”,但“老大哥”也同样为资金发愁。“这个8亿元还是我们完成二期增资扩股之后实现的,虽然我们资金规模比其他小贷公司都要大,可实际剩下的可贷资金并不多。”小额贷款的总经理说。目前他们正在积极计划申请第三期的增资扩股。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范文3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融资 中小型企业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为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弥补金融市场在产品与服务方面的严重不足,我国在2005年正式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与国外大多数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一样,我国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为了满足"三农"、中小型企业、城市低收入者等的融资需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特别是民间资金以提高他们的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同年10月,民间小额贷款业务率先在沪浙闽等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民间资本与我国信贷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我国自2005年开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当年公司数量尚不足10家,但到2009年已突破1000家,截至2012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从业人员已超过6.5万人,遍及全国各省份。与去年底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增加了1798家,比2011年增长29.6%。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592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005亿元,比2011贷款余额增长33.8%,其新增贷款余额相当于一个中型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数据显示,江苏、安徽、内蒙古、辽宁四省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均超过400家。其中,江苏省有小额贷款公司485家,是我国31个省区市中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最多的省份。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空间

资金缺乏是经济落后的重要原因,根据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理论:Y = A × f(K ,L),其中Y代表产量,K代表资本,L代表劳动,A代表技术。不难看出,经济增长率与资本积累率成正比,资本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由于中国金融发展的不平衡,导致资本分布不均匀,而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需要资金支持,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也需要资金的扶持,因此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是利用民间资本补充金融缺口的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不仅缓解了中小企业、个体商户及农户的融资难问题,而且规范了民间金融市场,对民间的借贷起了一定的替代作用。和其他相近的金融业务组织相比,无论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还是主要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小额贷款业务的非盈利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为中小微型企业和城乡低收入阶层服务的以收取利息为条件的盈利组织,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优势和前景。

1.贷款方便、灵活,无需抵押和担保。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制度设计的先天性以及出于管理、监测费用较高、缺少抵押和担保方面的考虑,缺少对中小企业和农民小额信贷的动力,导致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主要贷款支持。同时,对于继续贷款的中小企业和农民来说,信用社和大型商业银行的贷款手续繁杂,而且需要抵押和担保,贷款难度很大。据统计,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的金融资源不足10%,这意味着中小企业融资不得不向民间资金无助,而作为民间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为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以上海市为例,截止2012年6月,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共87家,其中80家已开业,注册资本总额达91.45亿元,累计放款20934笔,放贷金额超过415亿元,贷款余额为112.09亿元。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民营资本为主,而且成立便利、经营方式灵活。目前,我国民间存在大量可用于投资的闲置资本,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中自然人和民营企业占比较高。如江苏为92.45%,浙江为98.2%,山西和河北接近100%。这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是利用民营资本发展经济的有效途径之一,既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又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无需经过银监会的审批,也不需要取得“金融营业许可证”,只要在获得相关营业执照之后,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材料即可。简明扼要的手续和灵活的经营方式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更加迅猛。

3.小额贷款公司在“支农支小”方面表现出色,政策目标初步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面向小微企业、低收入群体和农户个人,其快速发展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增强经济活力,稳定经济增长。据资料显示,全国六千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总贷款余额约5921亿元,其中个人及个体经营户贷款余额占比60.4%;单位经营及私营企业贷款余额占比38.2%。上述数据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在为中小微型企业及贫困人口提供资金的同时,创立了新的盈利模式,初步形成了机构与社会双赢的局面。

三、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境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模的日益扩大,其局限性也日益暴露出来。目前,制约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银行类金融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其资金来源渠道较窄。在“只贷不存”的制度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依靠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放贷,不能吸收存款,不能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拆借,也不能享受银行业的同业拆借利率或其他优惠政策,更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这也是造成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规模小,难以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由此,小额贷款公司难以担当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存在的更积极的意义在于激活金融市场的竞争氛围。

2.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控措施。首先,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方便人贷款采取无抵押贷款方式,并简化了审核程序,这为资金回笼带来了很大问题。其次,金融领域中本身就存在无法规避的风险,而我国的金融体系还不完善,所以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系统性金融风险,再加上自身机制的完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种风险性就更值得企业关注了。

3.政府监管薄弱,不到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监管环境,而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条例,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未纳入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监管,由地方政府监管。地方政府在管理时往往只注重注册资本审查和股东资格审查等基本条例,缺少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违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发展有可能偏离正常轨道,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秩序。

4.缺乏创新,内控管理水平低。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市场的需求量很大,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用贷款技术,小额贷款公司为防止风险,只能提供资金给高端客户和少部分有还款保证的人群,这实际上将很多需要资金并有还款意愿的群体排除在外,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其次,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都缺乏从业经验,没有专业的金融业务技能和知识。因此,如何赢得优秀人才的亲睐,并对公司的管理进行技术方面的改进,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对策

1976年随着尤努斯教授小额贷款项目的发展,孟加拉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应运而生。格莱珉银行的经营模式以及贷款理念对中国农村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有积极的影响。除此之外,美国第一家连锁经营的公司就是小额贷款公司,美国住宅金融公司(HFC)一度是世界上最大的小额信贷公司,既使是2008年美国遭遇次贷危机,美国住宅金融公司仍保持着赢利,所以HFC在客户评级方和风险规避方面对处于我国大城市的小额贷款公司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结合国外发展的经验,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充分发挥其灵活有效的金融服务功能,我国政府及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政府应建立持续稳定的融资渠道。目前,后续资金不足已是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共同担忧的事,借鉴拉丁美洲小额信贷组织从银行部门找到资金渠道,我国政府可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中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融入渠道。其次放宽金融准入机制,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金融门槛,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享受优惠的同业拆借利率。2012年2月17日,广东省已率先放宽小额贷款的门槛,小额贷款公司大股东联合持股比例提高到45%,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向村镇银行开始改制。

2.继续推进广覆盖试点。国外实践表明,小额信贷现实和潜在前景都十分广阔,据世界银行统计,全球约30亿人不能享受传统金融服务,而目前小额信贷覆盖的客户只有5亿多。我国作为发展中的新兴经济大国,小额信贷所覆盖的客户人数更少,因此,我国政府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民营经济发达、监管能力强的县 (市、区),适当增加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额,并增大扶持力度,增加优惠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

3.加强监管和技术支撑。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成长阶段,盈利空间狭窄且不稳定,地方政府必须加强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和机制,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的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为规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以及加强公司抵御系统风险的能力,我国需加快研发和推广使用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信贷评审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系统,通过应用现代技术,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4.小额贷款公司应优化盈利模式。国外小额信贷机构一般通过三种途径实现盈利:提高贷款利率、提高还款率和降低交易管理成本。在贷款利率方面,玻利维亚小额贷款的利率水平为年息47.5%-50%,印度小额贷款为20%-40%,孟加拉为20%-35%。我国监管部门的规定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不得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而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利率年息为15.6%,仅相当于当前基准利率的2-3倍,因此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其次,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单笔贷款规模远大于国外同行,这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可利用规模经济节约成本。最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采取质押或保证等银行较少采取的方式进行担保,提高还款率。

5.建立专业人才队伍。要培养专业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人员,应该进一步加大对现有人才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营理念、经营技能和风险意识,使从业人员成为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综合型人才,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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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小额贷款范文4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区域金融;风险

一、新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与现状

作为全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地区之一,新疆小额贷款公司近年来取得飞速发展,2009年16月,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新疆新温商小额贷款公司挂牌成立,截止2012年1月,新疆经过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有108家,贷款余额59.4亿元,累计发放贷款86.46亿元。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分布于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等14个地州的52个县市。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一下新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与现状。

1.贷款安全性

总体而言,新疆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金的安全性相对较高,未发现小贷公司发生大额不良贷款,新疆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大多由地方知名企业组建,资本金实力雄厚,近几年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部分公司还有进一步增资意向;越来越多的小额贷款公司陆续聘请了有丰富银行信贷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经营管理相对规范;资产负债率低,从目前的情况看,贷款的安全性比较可观。

2.盈利能力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研究发现新疆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根据客户担保方式的不同执行不同利率;为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企业客户、三农客户利率一般较低,不过整体利率较人民银行法定利率高,但都远远低于同期民间的高利贷利率;所以,新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还是比较好的。

3.资产运营效率

新疆各小贷公司的贷款期限比较灵活,一般专注于短期贷款,1年期以上贷款占比极低,此外新疆小贷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率也非常高,这也保证了新疆各小贷公司资产运营的高效率。

4.融资能力

在间接融资方面,一些规模较大,实力相对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起了密切的合作关系,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很大一部分资金都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直接融资方面,新疆地区许多小贷公司也取得了很大突破,如一些小贷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进行融资,从目前来看,新疆小贷公司正在慢慢突破传统融资的瓶颈,融资能力正在变强。

二、小额贷款公司对新疆区域金融的积极作用

自从2008年5月银监会与央行联合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新疆小额贷款公司取得了迅猛发展,目前新疆已形成以银行为主导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金融格局;新疆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新疆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更为宽广的途径

在新疆贷款难一直是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难题,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是从银行获得贷款,新疆的中小企业也不例外,近年来由于国家政策的倾斜,银行在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方面做出了不少贡献,但是应该看到中小企业数量众多,涉及的领域广,仅靠数家大银行难以满足其融资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难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灵活,审批程序简单,这一点正好满足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银行贷款的空缺。

(二)扶持新疆“三农”经济的发展

目前在新疆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市民和个体工商户为主要贷款对象的城市小额贷款公司,另一类则是以“三农”为服务对象的农村金融机构;正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才为农村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放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身上,新疆一直以来就是农业大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不仅为新疆农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还有利于新疆的农业形成产业链化模式。

(三)规范新疆民间资本借贷,走阳光化道路

长期以来,新疆民间资本充裕,民间高利贷活跃,由于民间借贷大都在民间进行,所以很难对其规范,民间借贷的存在如果不能很好的规范,有可能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如扭曲利率政策,大量资金的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并且也为规范民间资本,让民间资本走阳光化道路做出重要贡献。

三、小额贷款公司对新疆区域金融构成的风险

(一)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受限可能扰乱新疆区域金融秩序

2008年5月银监会和央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由于当前新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捐赠等方式增加资本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尚未出台,所以融资渠道的限制必然将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据了解,小额贷款公司自身非常愿意吸收民间资本,但如果小贷公司为了规避监管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仅对新疆的金融秩序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危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

(二)存在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风险向银行业传导的可能性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来源广泛,监管部门很难核定这些资金来源的安全性,对于公司股东缴纳的部分可能是自有资金也可能是银行资金,这部分资金如果来自银行,这必然隐藏着潜在风险。如果股东缴纳的部分来源于银行,当股东的借款到期,小贷公司将面临抽离资金的危险;另外如果小贷公司的经营存在资产质量下降,资不抵债的问题,对于资本金由银行借贷而来的股东将无力偿还银行债务,流动性风险就会出现,并且这种流动性风险将会波及到银行类金融机构。

(三)客户贷款风险有可能向银行业传导

通常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和银行的贷款对象有着显著地区别,银行的贷款对象大部分集中在大客户,而小额贷款公司正好相反,小贷公司的贷款往往集中在小客户,由于小贷公司贷款对象的特殊性,这些客户的行业集中度很高,并且同质性非常突出,相互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担保关系,所以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在风险集中度偏高的情况下,一家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资金风险就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小贷公司。当前新疆小额贷款公司内外部风险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并且过度依赖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链断裂必然会影响到银行业的资产安全。

四、推动新疆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新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小贷公司相对发展时间不是很长,新疆的小贷公司也不例外,所以在平时的经营过程中在所难免的会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新疆小贷公司也应该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加强内部监督的力度,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从目前来看,新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以贷款业务为主,其他具有创新性的业务还没有完全开展起来,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大多模仿的是商业银行的贷款模式,偏离了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的经营原则,集中度太高。因此,要想让新疆的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必须要加强其自身的业务管理,如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设计一套适合小贷公司自身的风险防控系统,为公司的业务管理提供保障。

(二)加强政策扶持,给新疆小贷公司创造发展良机

第一,给予新疆小额贷款公司优惠利率,放松利率管制。地方政府应加强政策扶持,让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相对优惠利率的银行融资,并且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限制,使其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第二,逐步提高新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小额贷款公司要逐步提高融资比例,将资本金与融资额的比率由1:0.5逐步提高到1:1或1:2,同样也可以利用国际组织或是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批发性贷款;此外,建立小额信贷基金,满足小额贷款公司规模扩张需求。第三,给予新疆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为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方便,已成为现有金融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此国家应该对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其发展。

(三)提高新疆小额贷款公司的人员素质

人才缺失一直以来就是新疆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这也是阻碍小额贷款公司规模扩张的原因之一;另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很多正式员工也缺乏有关小额贷款的专业知识与实际经验;员工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信贷资金、贷款的效率、成本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一方面要加大人才的引入,另一方面要提高已有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其学习和掌握各种管理办法,强化他们的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逐渐提高新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效率以及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四)加入征信系统,降低新疆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加入征信系统,是新疆小额贷款公司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一步;第一,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统后,将更有利于获得客户的有用信息,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决策的安全性,有利于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第二,加入征信系统后,有利于监管机构的监管,防止小额贷款的经营策略与国家政策相背离,有利于监管机构时刻掌握着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此外,也为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完善自己提供方便。虽然目前加入征信系统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这是小额贷款公司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必要一步,从目前来看,我国甚至新疆已经基本具备了这一条件,因此我国应加快这一进程的进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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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陆煦.新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启示[J].金融视野,2009(11).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范文5

关键词: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于2008年在浙江省部分县(市)开始启动①,两类机构均面向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小额信贷服务,运行三年时间来,对改进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解决微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三农”经济发展、培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经营宗旨和市场定位基本相同——即服务于微小企业与“三农”经济体。由于两类机构在股权结构、法律地位和企业性质的不同,使其在经营模式、经营理念、服务意识、客户群体、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现就浙江省南部A县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运行情况作一比较分析,希望从中揭示两类机构各自利弊,为农村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小额信贷背景

小额信贷是指向低收人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小、无担保、无抵押。小额信贷可以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也可以由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引入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作为扶贫的手段。随着近年我国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小额度的持续信贷服务活动在农村金融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持续发展的农村民营经济是浙江省内小额信贷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微小企业和“三农”经济体是这种农村民营经济中的主要构成部分。由于无法得到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支持,微小企业和“三农”经济体融资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巨大的融资缺口也由此产生。随着以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代表的小额信贷机构出现,合法、规范的民间小额信贷业务正式登台,它打开一条民资“输血”企业的合法渠道,为资金匮乏的“三农”经济体和微小企业带来帮助。

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对比分析

(一)经营模式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②,其高管人员和业务骨干均由发起银行派遣,经营方式、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沿用主发起银行的业务模式,可以说是大银行“克隆”一个小银行,或者说是银行延伸的独立核算的网点。由于股权结构所限,村镇银行是在主发起银行完全控制下经营,很难改变主发起银行固有的经营模式,其董事会和高管人员同样是在主发起银行股东控制之下,以执行者身份履行职责,自主经营空间有限。小额贷款公司由民间资本组建的股份制企业,最高权力完全归属于全体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团队分工明确,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经营模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对独立。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方式没有可以套用的固定模式,完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相关制度,着力于金融服务创新,体现经营的灵活性。

(二)经营理念

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由主发起银行主导,而主发起银行往往受银行业固有的传统经营理念的影响,习惯沿用面向传统银行客户的风险考核框架对村镇银行或者小额贷款公司的潜在客户进行风险考察。对外使客户感觉村镇银行融资门槛并不低,对内在经营团队中形成风险控制至上的“零容忍”企业文化,容易遏制村镇银行在金融服务创新方面的内生动力,导致村镇银行在现阶段无法很好满足农村金融服务便捷、高效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相对自由的自主经营权,以A县某小额贷款公司为例,股东均为长期在A县进行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由于股东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均遇到过不同程度融资难的困境,对于广大微小企业及“三农”经济体融资难的问题感同身受。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更愿意选择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经营理念,解决微小企业及“三农”经济体融资难的问题,为当地经济发展作贡献,这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业绩考核方面,A县的这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所制定的业绩经营奖惩办法中,对经营团队实行信贷资产质量和资本回报率双重考核,注重资金使用率和资本回报率的同时提升,坚持以效益为基本前提,为信贷风险的发生留足缓冲空间。

民生银行小额贷款范文6

【关键词】小额贷款 中低收入群 金融创新 监管障碍

政府经济政策的稳定性与整个社会的稳定性有着直接的联系,近年来,由于民间资本的剩余和聚集,民间借贷这种非“正规”的借贷模式,越来越多的进入人们的生活。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金融比较重要的一部分,不管是其健康运行模式的形成问题,还是监管的合法性和规范化的问题,都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

1.小额贷款的起源

早在中世纪,世界上各国就开始出现各种贷款小组。比如十八世纪,爱尔兰信贷体系就给没有抵押的农民发放数额较小的贷款。二十世纪早期,拉丁美洲的部分地区出现小额信贷模式的信贷系统。 到20 世纪 70 年代,孟加拉国经济学家尤努斯教授开始在该国进行小额贷款实验,成立了孟加拉乡村银行,专门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利率很低的小数额贷款。在此之后,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开始有了针对穷人或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的尝试。现在,孟加拉乡村银行作为全世界规模最大小额贷款机构正在继续成功运行。

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将小额信贷定义为,专门向中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务,通过发放贷款,吸纳储蓄来满足他们的资金需要。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小额贷款机构的运行模式的不同,理论界并没有给小额贷款一个精准的定义。普遍的观点认为,小额贷款是针对中低收入人群发放的数额较小的贷款,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以经营方式和目的的不同进行分类,小额贷款在国外主要可以分为两大阵营,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

1.1福利主义

福利主义的目的主要在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较低的利率把小额的资金提供给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也就是说,福利主义的小额贷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小额贷款的发行,发行机构不能将利率市场化,而是可以从政府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福利主义的观点以上文提到的诺贝尔和平奖的得主.尤努斯教授为代表,他认为小额贷款应该尽可能的扩大覆盖面,让更多的人受益。上文所提到的孟加拉银行就是“福利主义”的典型范例。尤努斯教授从借给农村无职业妇女几十美元做小买卖开始,创立了现在世界上最大的全国性的、且可以自负盈亏的小额贷款发放机构。

1.2制度主义

制度主义与福利主义的目的有所不同,“制度主义”的小额贷款发放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且有一些利率还非常高,最高利率甚至可以达到200%。制度主义的发展主要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一些专业投资者带着丰厚的资本进入了小贷贷款的市场,毫无疑问,这些投资者的目的是获取利润。一些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开始偏离救济贫困,改善民生,高风险、高利润逐渐成为了这些发放机构的特点。高风险主要体现在小额贷款的贷款方一般都是收入较低的人群或中小企业,很多时候,小额贷款的发放都是低抵押或者无抵押的。由于利率过高,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无法偿还的情形,遇到不诚信的贷款方,很容易出现坏账。高利润毋庸置疑是因为高的贷款利率,虽然每一笔小额贷款可能数量都不大,但是对于一个小额贷款发放机构而言,总体数量还是十分可观的。

总的来说,制度主义认为小额信贷机构应当是以市场为导向、追求自身利润的独立运行的机构,利率应当实行市场化,追求商业的可持续性,而不是通过补贴来维持机构的运行。

2.小额贷款的概念界定

小额贷款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小额贷款基本等同于微型金融,主要是指为中低收入人群和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这样的定义意味着,小额贷款不只是设计贷款或者信贷,还涉及到储蓄、保险等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认为:小额信贷是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金融服务,包括贷款、储蓄、保险和汇款服务。从实际的贫困人口需要出发,认为他们需要的金融服务不仅包括小额贷款,还包括办理养老金、保险、结算、储蓄等服务。这一概念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

狭义的小额贷款的定义为中低收入人群或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的服务,不包括其他金融服务类型。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课题组认为小额信贷是指向微小企业和低收入群体提供的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可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也可以由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提供。 2005年是国际小额信贷年,相关国际组织将小额贷款定义为“银行或其他机构提供给客户的一笔数额较小的贷款,客户通常不需要担保或通过团体贷款即可获得”。显然,狭义的定义更适合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界定。

小额贷款公司中的“小额”,在该种类型的公司实际运作的过程中,是没有具体数额要求限制的,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因为经济环境不同,贷款人的需求不同,会有不同的数额范围。但是可以确定的是,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中低收入人群或者是中小企业,都是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的。在贷款的提供方式上,可以是没有抵押的信用贷款,也可以有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的有担保贷款等。对于上文西方对于小额贷款的分类,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制度主义”。因为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从其设立就是商业性的,公司主要以盈利为目的收取较高利率。当然,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不会过高,因为我国对于利率是有限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的约定无效。

3.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的合法化之路

金融制度的创新,是一个逐渐的过程,既需要经济本身的健康发展,也需要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与调整。虽然各种商业银行都很早就有了小额贷款的发放,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现代的金融制度中还是非常“年轻”的一份子,其合法化时间不足十年。1993年到1996年间是小额信贷项目试验的初期阶段,主要由社会团体或非政府组织利用国外资金和自筹资金进行小范围试验;1996年到2000年,政府开始参与小额信贷体系的建设;2000到2005年,农村信用社开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试点,针对下岗失业低收入群体的城市小额信贷试验也开始起步。这一阶段,小额信贷的开展主题主要是农信社等正规金融机构。 从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开始推动主要由社会私营资本参与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到村镇银行蓬勃案发展的今天,政府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出台了较多的相关政策。

在进行政策分析之前,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以往的商业银行,或者村镇银行,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出贷,不能吸储。

3.1贷款公司的制度确立

2005年5月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开始推动了主要由私营资本参与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试验。2005年12月27日在山西平遥,2006年4月10日在四川广元,8月15日在贵州江口,9月18日在陕西户县,10月12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总计设立了7家“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 这些小额贷款公司是最初中国合法化的专门小额贷款机构,这些机构的试点,意味着我国政府开始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化列入了政府金融改革的议程。

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该规定中对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进行了确认:

第二条第一款: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但是第二条的第二款又对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做了规定,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设立贷款公司。

第二条第二款:贷款公司是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样的制度设计虽然还没有将民间资本正式的引入贷款行业,但是对于小额贷款的发展与普及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也为后期承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性埋下了伏笔。

3.2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确立及发展

2008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该通知对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规范,规范的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一、存款准备金管理;二、存贷款利率管理;三、支付清算管理;四、会计管理;五、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六、征信管理;七、现金管理;八、风险监管。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在这一指导意见中,正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进行了确立: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为了避免民间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法融资,该意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应该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还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应该是股东,而公司成立后是不允许以吸收存款或其他名目对其他民间资本进行融资的。

在本意见颁布之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非常迅速,短短五年时间,截止5月份小额贷款公司就达到6700多户,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会长刘克崮预计到今年年底将达到8000户。

3.3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鼓励

为了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等多贷款给农民及农产品类企业,2009年3月2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该通知中对黑龙江等6省区所辖县域(包括县级市,不包括县级区)内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自2009年起,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超过15%的,财政部门对机构上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部分,按2%给予奖励,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能力。 2010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该通知中规定了对于农户五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的免税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些规章的出台,不管是从财政支持上,还是税收优惠上,都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构建了更好的制度环境。

4.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政府各个部门都在不断出台规章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从规章的出台上,也能够看出政府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倾向,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的整体制度环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4.1法律位阶低

现行所有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都是部门规章或是地方法规,没有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这一缺陷将导致以下后果,1、由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法律规定,都具有不稳定的特点,小额贷款公司本身无法预测政策的下一步走向,更多的合格投资者持观望态度,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速度。2、法律位阶低,且现行规定不完善,还将导致出现争议时,不同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同样的情形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4.2监管矛盾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