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范例6篇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范文1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核技术和电磁辐射被广泛应用,人民群众对核与辐射安全状况空前关注。在这样的新形势、新机遇、新常态下,重庆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管机构主动适应,积极作为,能力建设稳步推进、体制机制逐步健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应急体系逐步完善,多项工作在全国名列前茅,实现了高标准、高起点的快速发展。重庆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作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获得“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全国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环保部核事故应急工作先进集体”、“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一等奖”、“亚太城市市长峰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健全体制机制,核与辐射安全齐抓共管工作局面基本形成

健全管理体制,确保监管全覆盖

通过多年工作实践和不断探索,重庆市已形成了以市环保局统一监管和区县环保部门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构架,确保了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是优化市级监管机构职能,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核安全处与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实行站处合一管理模式,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此外,在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增设监察科,专门负责辐射环境的现场监督检查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了辐射环境审批和监督执法相分离的“正、逆”向管理模式。二是赋予区县环保局辐射监管职能,强化区县辐射环境监管机构建设。印发文件明确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加强辐射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加大监测仪器装备投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强化监督管理。

实行准入差异,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014年,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禁止新建涉及工业用I类、Ⅱ类放射源和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在都市功能拓展区严格控制建设涉及工业用I类、Ⅱ类放射源和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在不同的区域实行不同的核技术利用环境准入差异政策,为提升全市生态文明水平,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整体功能最大化奠定了基础。

简政放权,服务大局

建立两级监管体制,重庆市环保局将使用Ⅳ类、V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全部委托给了区县环保部门,并将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及单个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监管工作下放给区县环保部门,进一步精简和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放射源安全分级负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的放射源监管责任,确定32家重点辐射源单位为市属重点辐射源单位,其余辐射源工作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重庆市环保局加强对区县的督促指导,从整体上提升了监督管理水平。

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与公安、卫生部门建立放射源监管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监管工作沟通协调会,定期通报放射源情况,并会同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事故应急演练。与电力、通信、广播行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辐射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严格准人,协同配合

制定了《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管理规定》,严把核技术利用项目“准入关”,确保对放射源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监管;制定了重大敏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集体审查规定,确保重大或敏感项目环评审批的严谨、科学和透明,切实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监督管理;完善“正、逆”向辐射环境管理协调机制,严防“未批先建”、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等行为发生:完善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公众参与工作机制,保证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和结果真实性;落实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制度。强化辐射源监管,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加强放射源现场监督管理

目前,重庆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单位共有1738家,射线装置共3171台,放射源共有2060枚(含放废库收贮的289枚废旧源)。放射源应用涉及辐照加工、工业探伤、放射治疗、地质勘探、冶金、化工、电力以及科研教学等领域。针对放射源量大面广的情况,对放射源管理实现“正、逆”向管理分离的模式,强化对重点辐射源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了放射源安全监管现场检查、违章整改查处、对放射源安全隐患的督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责任追究、安全移送机制和报告七大工作机制,强化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落实放射源安全定点定人责任制

督促各辐射工作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把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作为核技术应用单位固本强基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体系,永续推进。明确法定代表人为辐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与重点辐射源单位签订辐射安全责任书,将辐射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了重庆市辐射环境安全。

强化日常监督执法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辐射源单位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技术程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零容忍”。近年来,结合重庆全市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辐照装置安全大检查、工业γ探伤单位辐射安全整治、放射源安全检查等专项检查活动。2014年,按照重庆市环保局“四清四治”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全市开展了辐射源“四清四治”工作,对清查出的问题制订了分类整治方案,对涉及辐射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江苏省南京市发生探伤用放射源丢失的重大辐射事故后,重庆市环保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全市13家高风险放射源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涉及γ探伤和放射源运输单位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及γ探伤机的性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了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建立完善辐射事故应急体系

重庆市制定了市、区县(自治县)、企业三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突发辐射环境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将应急管理纳入环保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分别于2008年、2010年、2012年举行了辐射事故应急演练,2014年重庆市环保局、重庆机场集团联合举行国内首次航空运输放射性物品泄漏应急演练,进一步检验了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体系和应急设施,提升了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能力。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爆发后,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积极行动、有效应对,连续70余天昼夜不间断监测,共获取、报送了900余组监测数据,向国家核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送《重庆市应对日本地震核应急监测快报》共73期,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撑。

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投诉处理的通知》(渝环[2011] 251号),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环保部门职责,按类别处理或者依照属地原则处理投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耐心细致地解释,及时进行处理,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输变电设施和通信基站建设有关辐射环境影响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组织专家释疑解惑。2014年,重庆市妥善处理辐射投诉共678件,有效保证了全年无因辐射环境投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加强能力建设,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迈入全国一流行列

自2004年以来,重庆市先后争取到国家、地方财政资金约5000万元用于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区县环保部门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

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辐射监测能力位于全国领先水平

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从建站之初不足5人、办公及实验用房不足100平方米、仪器设备严重匮乏,逐步发展壮大到人员编制40人,业务办公用房2530平方米,配置有低本底液体闪烁谱仪、高纯锗伽玛谱仪等价值300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138台(套),建成省级核与辐射应急调度平台,包括2套应急监测系统,能够同时满足全市2起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完成三大类35项辐射监测项目,监测能力迈人全国领先行列。

区县监管能力建设取得新进展

按照“十二五”规划,重庆市大力加强区县辐射监管能力建设,近年来,先后有黔江、涪陵、永川等12个区县成立了辐射环境监管机构,其中黔江、沙坪坝、南岸、长寿、南川、大足6个区完成了辐射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和辐射监测资质评审,具备了独立开展辐射监测工作的能力,市、区(县)两级监管体系逐步建立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范文2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遂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平战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环境事件危险源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经常性地做好思想、预案、机制等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预案演练。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工业城管委会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科学规范,处置有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一旦有事能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应急办公室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经委、县商务局、县国资办、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畜牧食品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川中石油**作业区、**电信、明珠电力公司、县新闻中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2.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我县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其职责为:积极主动地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各工业城管委会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在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2.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处置的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县国资办:组织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中的失、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县教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县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核与辐射、废弃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工伤保险赔付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恤等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参与滥采滥挖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规划和建设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公路、航道交通运输及相应机具设备。

县水利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地方电力、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渔船、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县农业局: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

县林业局:负责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生局: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按《**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旅游局:参与旅游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食品局: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县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安监局:参与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川中石油**作业区:负责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石化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电信: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明珠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县新闻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和媒体监管。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驻射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专家组

县环保局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3小时内报县政府。

3.2预警分级及

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我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市政府、调整和解除;一般(1V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后,事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4级。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lOO人以上中毒(重伤);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l、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2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I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4.3应急响应程序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县环保局及县直有关部门的建议,县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县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市环保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环保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4指挥协调

Ⅳ级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等。

4.5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县环保局负总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发生初期,环保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环保部门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环保部门根据辐射事故污染物的扩散速率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及地域等特点迅速制订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事故区域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范围、辐射源项、源强、环境介质的辐射水平、职业人员及公众受照剂量,预测并报告事故的发展情况和辐射事故的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6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辐射事故发生时,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特点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配备个人辐射剂量仪和辐射防护装备。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3)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6)采取了必要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I、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省环保局的规定实施。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环保局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县环保局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4.8信息报告及通报

4.8.1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4.8.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由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发生I、Ⅱ、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的同时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发生Ⅳ级及Ⅳ级以上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在1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可越级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4.8.3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

4.8.通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人民政府和军队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县政府外事办负责通报。

5新闻

县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信息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县新闻中心按《**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实施。

6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8应急保障

8.1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8.2装备保障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8.3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8.4人力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形成县、乡镇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8.5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应急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8.6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7应急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8.8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3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有毒有害气体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污染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10.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范文3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2-0554-02

随着核电事业的不断发展前进,核应急等配套应急措施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完善核事故应急救援系统,提高核应急救援的执行力,本文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公众和救援人员的防护、救援人员培训及核应急响应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

1 背景

现阶段安全发展利用核能是解决能源短缺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我国中、长期电力能源缺乏的必由之路。虽然在核电史上发生重大核事故的几率较小,但万一发生往往比较突然,发展迅速,释放出的多种放射性核素可以以不同途径、不同方式对人体照射,影响范围广,涉及人数多、作用时间长,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和心理影响[1]。人们对核电站开始运转半个世纪以来发生的多宗核电站安全事故[2-3]至今记忆犹新。中国是未来核能大国,如何做好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操作不当引起的核事故医学救援工作,在发生核事故时,如何保护公众健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医学应急救援准备必须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2 核应急医学救援准备

目前这些准备主要包括:①基础资料的收集;②对核应急救援人员培训;③核应急响应系统设计;④核应急管理与宣传。

2.1 核应急基础资料的收集

2.1.1 中国的核反应堆主要分内陆型和海洋型两种,且各有特点,为此在制定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准备的时候,必须做好应急资料的收集工作:对反应堆各自的特点、设计参数、设计源项等资料要有充分的认识,同时对反应堆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以及周围地形、地貌、交通等环境情况和周围人群的分布、职业、生活习惯、饮食等相关资料也要掌握;

2.1.2 了解周围人群分布及健康状况,掌握周围环境样品的放射性水平;

2.1.3 对环境样品的测试:在核事故发生后,通过对环境样品的测试,可以与日常的监测数据作比较,为评价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供依据[4];

2.1.4 建立数据库:将收集到的这些基础资料记录备案,进行系统的总结,建立专门的数据库以便于查询,方便发生核事故时,争取时间上的优势。

2.2 对核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工作 建立一支强大的医疗队伍对核事故的救援尤为重要。对核反应堆资料及时的掌握为核应急赢得了时间,如何实施快速、有效的救援是救援工作的核心内容。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队伍,无论在和平时代还是战争年代,都显得刻不容缓。相比较一些发达国家,中国在核事故救援工作的培训上还有较大差距。在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工作上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在核事故发生时,救援人员如何进行高效、正确的救援和注意自身安全的防护,必须进行培训和指导,我们可以借先进核大国在普及和提高核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核应急培训模式;②借鉴、参考发达国家成熟的核应急培训模式、形成自己的培训体系,在当地进行课堂教学,同时也提供在线教学,以方便不能参加课堂教学的学员学习。在线教学主要依靠自学,按照规定的方案主讲一天的核知识基础课程,现场提供培训需要的全套资料,学员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灵活的手段掌握相关培训知识,使培训工作高效化[5];③核应急人才培训对象的要求要达到专业化和层次化水准。针对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人员其设置的培训内容侧重各有不同,按照行业性要求培训学员,就能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也能为科学合理地设置培训班次打好基础;同时,他们的培训手段更具有灵活性、实战性与先进性[6]。不同国家之间由于文化,专业知识水平和国力等的差距,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在学习先进管理水平的同时要针对自身的特点,培养适合自己核能应急的专业人士。

2.3 核应急响应系统设计 核应急响应系统的设计应以基础资料的收集和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基础。要实现系统功能的全面性和操作的方便性。核应急响应系统要能接受、传递和显示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和下级应急指挥中心等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和评价,为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可以为核应急响应提供通信联络手段,以及为核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及应急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环境,保障应急响应活动顺利进行;在平时开展应急值班、应急培训、应急演习、数据库应用和现代化办公等工作[7]。目前我国现已开通了与国家核应急办、中国疾控中心、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应急组织的通信联络,建立了通信联络制度,有关应急人员配备了移动电话。完成了核事故医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硬件平台建设,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通信系统、会议显示系统、数字会议系统,可与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卫生部应急指挥中心、中国疾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实现网络连接[8]。这些医学应急通信联络系统和核事故医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能够很好地指导核应急救援,增大救援的效率,减少损失。

2.4 核应急管理与宣传

2.4.1 核应急管理 核能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伟业。随着石油和煤炭资源的枯竭,核能在未来社会解决资源短缺发挥重要作用,它将慢慢走入大众视野,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所以对核能资源的管理与宣传是人们利用和认识核能的有效途径,也是核能应急的必要工作。目前我国出台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核应急预案》等法规,但这还远远不够。为核工业制定一个行业的基本法很有必要,它使得政府、企业、公民在核安全事务中公共安全更有保障[9]。

2.4.2 核应急知识宣传与普及 对于公众核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教育也尤为重要。任何核事故均可引起不同程度的公众社会心理反应,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损失[10]。通过普及核基本知识,消除公众担心和疑虑,以便再次出现紧急状态时,人们知道如何正确地行动[10],因此公众培训是执行我国《核安全法规》的环节的重中之重。通过培训和宣传,能够使人们在核事故中有效地保护自身和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并能积极参与核应急救援工作,减少核事故造成的人民和财产损失。核知识的普及和人们认识觉悟的提高,对进一步合理利用这项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核应急演练能够更深入地掌握医学救援任务的技巧和增加熟练程度,明确响应程序、行动方法及协同事项。在核事故发生时,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人群转移和救援,提高核应急救援的速度和效率。

3 核应急医学救援响应

3.1 核事故的危害性及核应急医学响应的必要性 实施事故应急响应是利用核能过程中必要的保障环节,响应不及时,必将造成更大的事故后果;其次,人员损伤也不会不断加重;第三,核设施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如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气体、烟尘和废水等排出,会大范围内造成空气、土壤、水源放射性污染等损害自然生态环境。而如果实施迅速、有效的救援,不仅仅可以减低人员伤亡,控制自然环境污染范围,这两方面都会大大减轻事故后果[11]。

3.2 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分工和医疗救治任务 在发生核事故时,核医学应急救援合理的分组、明确的分工能够提高救援效率。一般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三级”救治梯队分别是:现场救护(现场医疗机构)、地区救治和专科救治组成[12]。这“三级”救援梯队承担不同的救援职责,其工作的程序和侧重点也不同。

3.2.1 现场救援队的基本任务是 早期医学处理包括现场救治、可延迟处理伤员的处理和去污等。事故地点辐射剂量较大时应将伤员立刻转往安全地带并进行简单的医学处理,包括伤口污染表面处理、外伤缝合等对可疑使用抗辐射药物、稳定性碘剂对已经吸入或误食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实施阻吸收和促排措施;收集受照人员基本资料,根据初步分类诊断,将急性放射损伤患者转送往市级以上救治医院,将急性放射损伤、放射复合伤以及体内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者送往专科医治单位[12-13]。

3.2.2 地区后备救援的基本任务是 全面检查、鉴定分类。对放射性损伤较严重而体内不存在误食、误吸情况的患者进行全面去污处理,并给予抗感染及辅助治疗,对于放射性物质体内存留大量的放射性物质及急性放射损伤和放射复合伤的伤员进一步检查体内放射性剂量,对体内或伤口有放射性物质污染者须彻底清创、缝合、抗感染等采取相应医学措施[13]。

3.2.3 专科救治基地的基本任务是 对不同类型、程度的放射损伤和放射复合伤做出确定性诊断,并进行专科医学对症治疗;对严重体内、伤口或体表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进行放射性剂量残留检查[14],确定残留放射性物质的组分和污染水平,估算人员受照剂量,并进行全面、有效的医学处理[15]。

不同梯队按照各自的任务进行救援,能够使救援工作开展的更顺利,救援任务完成得更全面。各个梯队相互配合,积极合作能使救援工作及时高效。

核事故医学救援准备与响应密切相关,随着我国民用和军用核设施的增加,核事故发生的概率性也随之增加。如何做到核事故高效响应救援,准备工作必不可少,在收集基础资料的基础上,对公众和救援人员的防护、救援人员培训、核应急响应系统设计等可以进一步提升核应急医学救援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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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汪伟.核事故应急辐射环境实时移动监测系统研究[D].浙江大学,2006.

[3] 郭勇.核事故应急中的贝叶斯决策模型及实现-国家核应急决策支持开发项目[D].广西师范大学,2000.

[4] 马明强.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的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3,19(6):506-507.

[5] 蒋铭敏.加拿大核化生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方案[J].人民军医,2009,(3):152-153.

[6] 姜文华,孙健,来永芳.涉核发达国家核应急培训的特点及启示[J].中国辐射卫生,2012,21(2):214-215.

[7] 秦斌,刘英,王燕君,等.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系统的设计及研究[J].医疗卫生装备,2008,29(3):1-3.

[8] 刘英,秦斌,雷翠萍,等.核应急和放射应急医学准备与响应[J].中国医学装备,2007,4(4):1-4.

[9] 高立本.新形势下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探讨[J].中国核工业,2008,4:49-50.

[10] 吴柏龄,郭力生.核事故对公众的社会心理影响与对策核应急专题报告.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1993.

[11] 李祥明,王延.对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探讨[J].山东环境,2 002,112:31-32.

[12] 江其生,李峰生,李伟,等.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装备与技术需求[J].医疗卫生装备,2007,28(5):22-23.

[13] 刘英.核应急和放射应急医学准备与响应[J].中国辐射卫生,2007,16(1):83-84.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范文4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学校抵御火灾能力和师生自防自救能力,预防校园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包括民办幼儿园)开展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各教育学区、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本着对学校安全、对师生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起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牢固树立“消防工作、预防为主、宣传先行”的意识。各级各类学校要以“119消防日”为契机,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二、扎实做好学校各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开展逃生自救演练为重点,创新教育方法,丰富宣传形式,努力在宣传实效上下功夫。

1.有针对性、选择性的开展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校刊、黑板报、校园橱窗等宣传阵地,出一期消防教育专刊;上一堂消防安全知识课;开一次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班队课;发一批防火安全宣传品;播放一场防火灾事故专题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图画展;举行一次消防安全征文活动;分发一份消防安全倡议书或致家长的一封信;悬挂一幅消防安全标语或横幅等“十个一”活动;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可以组织学生“进红门”或参观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基地等活动,努力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辐射整个社会”的良好安全教育氛围。

2.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应急疏散演练预案,组织开展一次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演练脚本可参考附件1),熟悉紧急情况下如何自救、如何逃生,增强师生防火逃生和应急疏散演练能力,学生参加消防应急疏散演练要达到100%。

三、全面排查和整治校园各类火灾隐患。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秋冬季节气候干燥,火灾多发的特点,对学生集体宿舍、食堂、图书室、实验室等重点场所开展一次校园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活动,重点检查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组织是否健全、防火应急预案是否科学、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良好、火灾隐患是否排除。要重点查看学校师生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图书馆、会议室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无损、能正常使用。要特别对学生食堂、配电室、化学药品库、实验室、微机室、锅炉房、学生宿舍的电源、火源等库房设施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全面整改,务必要做到整改责任到人,整改经费到位,整改措施落实,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消除,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四、认真分析总结,扩大影响。

活动结束后,各级各类学校要及时做好活动开展情况的小结和上报工作,在11月24日前登录“xx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址: )-管理系统-数据统计分析-疏散演练-演练详情模块中上报:1、疏散演练方案上传;2、演练过程照片上传;3、进行演练总结并将《xx市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反馈表》(附件2)以附件形式上传。xx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帐号及学校管理员使用手册详见瑞教办安〔2017〕101号文件。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分工,对本辖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

第六条对辐射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对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电离辐射污染防治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部门。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性监测。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有关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核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终止开发利用的铀(钍)矿,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对废弃铀(钍)矿区的开发利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一小时内向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和培训考核档案,经体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发现个人剂量异常的,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接到监测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报告发证的环境保护、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个人剂量监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卫生部门不得指定监测单位。

第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入前报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的,转出单位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确需转移使用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X射线等探伤装置的单位需要将X射线等探伤装置转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的,应当于活动实施前十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向原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治安防范设施,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所列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所,终结运行后应当依法退役。退役前,有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各项退役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为完成退役。

第十八条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的约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确实无法交回原生产单位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放射源闲置三个月或者废弃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担贮存费用。使用放射源的单位临时存放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设施、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并承担贮存费用。

第十九条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造、管理废渣暂存库。暂存库应当防雨、防渗,满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禁止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低放射性废渣应当在六个月内送交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进行最终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的监督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废旧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贮存和低放射性废渣处置费用,按照鼓励送交贮存、处置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具体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未得到安全处置的废弃放射源等放射性废物,能够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放射性废物所有人依法处理;无法确定放射性废物所有人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处理方案,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省、设区的市、县(市)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加工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产品出厂时,应当进行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检测报告的产品。

石材集中销售市场的举办者,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条规定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和受检者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

第二十四条金属冶炼企业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应当进行放射性监测,如实记录监测结果;发现监测结果异常的,不得入炉冶炼,并立即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辐射事故应急所需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的供给,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日常培训和实战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当同时向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避免损害扩大。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并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对电磁辐射防治的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的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三十条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和主要技术参数,并提供防治电磁辐射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第三十一条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的措施,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产生的电场、磁场或者电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防护要求,拆除或者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拥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上及其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防治电磁辐射的要求,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按照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站)、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经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

第三十四条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台(站)的建设规模、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和总体布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电磁辐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发现防护性能存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发现异常情况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现个人剂量异常不报告,或者发现设备异常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不停止使用、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卫生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转入单位未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文件,而转出单位转让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将X射线等探伤装置转移到本省使用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转移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X射线等探伤装置,未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作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使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退役前未报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即退役的,由有权审批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贮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生低放射性废渣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造废渣暂存库或者暂存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堆放、掩埋、倾倒、转让低放射性废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在六个月内将低放射性废渣送交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进行最终处置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提供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辐射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范文6

1.1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县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的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弃物辐射污染事件。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死亡3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6适用范围。

*县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办),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组成。

2.1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县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成员单位由县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气象局、发展计划局、卫生局、城建局、农电局、网通公司、人防办组成。

2.2应急办。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及时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应急处理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演习;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专家咨询组。

2.3.1专家咨询组的组成。

建立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家咨询组,由县环保局、卫生防护和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2专家咨询组职责。

专家咨询组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咨询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负责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4应急监测组。

2.4.1应急监测组的组成。

应急监测组由县环境监测站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站长兼任。重大应急监测将邀请市监测中心站协助监测。

2.4.2应急监测组职责。

负责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根据现场调查、监测结果,确定污染事故类型、危害、污染范围并编制监测报告,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安全防范、救援、环境安全处置技术等方面的决策依据;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和检查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应急监测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邀请*市环保局核辐处和环境监测站的业务骨干组成,核辐处处长担任组长。

2.6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职责。

负责对放射性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放射性污染源的应急处置和清运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7应急处理组。

2.7.1应急处理组的组成。

应急处理组由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管理科业务骨干组成,环境监察大队队长任组长。

2.7.2应急处理组职责。

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及时形成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8各有关部门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专家组管理、提供应急救援工作的技术支持,对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以及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辐射源的侦察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污染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防止食品和饮水污染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工作,并及时为上一级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能力建设经费,建立救援与处置基金(县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资金预算,经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

——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的协调组织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的协调组织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资料的提供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在环境应急突发事件后的自来水保障和恢复工作。

——县农电局负责处理环境应急突发事件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网通公司负责处理环境应急突发案件的通讯保障工作。

——县人防办负责组织防化救援,确定污染范围,标志污染区等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县内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同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等处理工作。

3.1.2县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监控工作;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

3.2预防工作。

3.2.1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县级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周围环境信息调查,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持系统。

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县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环保局负责对我县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3.3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级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4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立即向省、市、县政府领导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

(4)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政府。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橙色预警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

(5)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7)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8)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环保局负责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和Ⅳ级响应由市环保局和县政府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县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出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2.2县环保局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应急响应:

(1)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2)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3)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县政府同意,请求省、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支援。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4.4应急处置。

4.4.1处置措施。

(1)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现场应急监测,按照《*县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组织实施。

4.4.2现场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现场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报请县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或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在不能与之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

(4)应急处置工作立足长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一般性事件,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应经县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县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政府审批,经县财政局核准后执行。

5.2人员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县环保局要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训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及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和相关部门、企业3级环境应急网络。

5.3装备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监测等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环境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环境应急专用仪器设备、指挥车辆、监测车辆和放射性应急监测车辆等快速反应装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护装备和对讲机等应急通讯装备。

6.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应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保局将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制定,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