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例6篇

特许经营管理论文

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文1

一、特许经营发展的相关文献综述

特许经营在国外起步较早,发展已较为成熟,其理论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本筹集说。该理论认为,新建立的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以达到快速扩张企业规模的目的,当企业逐渐成熟之后,为进行更为有效的控制,企业将采取完全直营的方式。二是风险分担说。该理论认为,分成合约是一种分担风险的手段,合约形式的选择可以通过交易成本差异以及规避风险假设来解释,只要分担风险所带来的收益高于相关的交易成本,人们就会选择签订分成合约,而不是选择签订固定收益合约。三是信息搜索说。该理论认为,特许经营是特许人搜集和利用当地信息的一种方式,由于特许人对当地的情况一无所知,即使监督费用为零,特许人也可能无法对受许人进行指导。四是信号发送说。该理论认为,特许人建立直营店是为了发送信号以表明自己经营的质量,从而吸引潜在进入者加盟。五是单向道德风险说。该理论认为,分店单方面的道德风险可以通过建立单向道德风险模型来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了最优契约应是分成契约的结论。六是双向道德风险说。该理论对特许经营进行了充分解释,得到了理论界的广泛应用。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特许经营进行了深入研究。孙晶认为,特许经营作为商业发展全球化的产物,有着强劲的发展势头,国内企业应充分利用特许经营的优势来拓展企业业务,发展壮大自身。郭洪仙认为,特许连锁经营之所以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并得以快速发展,主要由于它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我国企业必须遵循特许连锁经营的科学原理,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动特许连锁经营在我国的发展。冯伟认为,国际知名企业近年来在推进经营国际化中大力发展特许经营,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于正在努力扩展海外市场覆盖的中国企业而言,利用特许经营加快国际市场扩张无疑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新路径。此外,郭戈平从特许经营是舶来品的角度,分析了特许经营在中国所面临的本土化难题。

二、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特许经营行业保持了稳健的发展势头,生产企业导人特许经营建立分销网络、提升品牌价值,成为推动特许经营发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09年底,全国的特许体系数量已突破4 000个,店铺总数达到33万家,特许经营连锁120强共拥有连锁店116779个,销售规模达到4086亿元。与此同时,特许加盟企业与资本市场的合作不断深化。近年来,7天连锁酒店、探路者、罗莱家纺、吉峰农机、谭木匠、富安娜床具、21世纪不动产、汇银电器、汉庭连锁酒店等特许加盟企业纷纷上市,更多的企业则进行了私募股权融资,连锁企业接轨资本市场的必要性和积极作用得到业内普遍认可。

从市场发展情况来看,2010年一线市场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某些业态竞争激烈甚至趋于饱和(如洗衣店、便利店、房屋中介、服装专卖、儿童教育、酒店等),一线市场经营成本(尤其是房租成本和人工成本)持续上涨。在二三线市场,很多特许企业的业务拓展遭遇瓶颈,其持续经营和持续渗透能力遇到挑战,二三线市场加盟店质量低、标准化复制难、加盟店赢利能力弱等成为制约特许企业发展的重大障碍,有的特许企业(如餐饮企业)在二三线市场的店铺数量增长停滞甚至趋于缩减。根据麦肯锡的研究,二三线市场的连锁店f包括食品零售、服装专卖、家电零售1与一线市场相比,坪效差距约为45%~80%,净利润率差距约为55%~90%。

从总体上看,目前特许企业扩张速度有减缓的趋势,但企业经营规模和综合实力有所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高科技成果得到广泛应用,加盟商更加成熟,消费者满意度也逐步提高,特许企业正进入“精耕细作”的发展阶段。

三、我国特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2007年1月,国务院正式通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4月,商务部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一个条例、两个办法”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特许经营第一部法律法规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诞生,体现出政府对特许经营市场监管力度的逐步加大,同时也显示了政府推动特许经营向法制化、规模化、规范化迈进的决心。但尽管颁布了这么多的规范性文件,特许经营市场管理状况却依然不理想。例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特许企业必须在2008年5月1日前完成备案。但截至2008年5月11日,通过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只有390家,仅占特许经营企业总数的16.8%,超过八成的特许经营尚未依法通过特许经营备案。

第二,体制制约严重。现行的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使得各地区、各部门的利益难以调和,地区封锁、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致使特许经营企业难以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设立分店,并使得企业无法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无法根据特许经营的本质要求实行统一管理,难以形成合理布局和合理规模,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阻碍了特许经营行业的发展。此外,针对连锁企业的工商登记和税收政策也严重影响了特许企业在全国的发展,成为特许企业向纵深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第三,缺少知名品牌和优质产品。品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产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特许经营模式的实施要求企业有过硬的品牌、先进的技术、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优质的产品作为支撑。如果没有知名品牌和优质产品,消费者就难以对企业形成高度认同,特许权也就变得毫无价值,从而难以吸引到加盟者。目前,我国的特许经营企业尚缺乏知名品牌和优质产品,这是制约我国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的重大障碍。

第四,认识存在偏差。有些特许经营企业的加盟者认为,按照总部提供的方案将店面装修一致,店内的商品陈列保持一致就是特许经营,或者认为特许经营就是统一经营商品、统一供货,而没有认识到特许经营更为重要的是使用特许人的商标、专利技术、管理模式等经营资源,特许人对受许人提供有效的后续服务、经营指导、商品和服务质量控制等监督管理。因此,很多特许经营是“形”连而“神”不锁,这就导致特许经营很难取得成功。

第五,管理水平低下。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普遍不高,这表现在特许经营企业缺乏专门管理人才和长期战略目标。很多实施特许经营的企业缺乏专门管理人才,未能培育出一个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管理团队,从而无法对其特许经营体系提供有效的管理和完善的服务,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很多特许经营企业缺乏长期战略目标,导致其特许连锁体系的发展前景模糊不清,有些企业的特许连锁模式甚至采取了“走一步算一步,摸着石头过河”的短期化策略,这必然影响特许经营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快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对策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特许经营行为。对公开义务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是保障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包括韩国、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有专门针对特许经营的法律。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很少有关于特许经营领域的法律条文,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为此,政府部门应尽快完善特许经营法律条例。与此同时,还应大力提高特许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特许经营从业者的道德建设,强化信用意识。

第二,转变特许经营支持方式,加强对特许加盟的监管。政府对特许经营的支持应从目前的贴息贷款和税收减免,转向建立市场法规和形成公平竞争机制.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特许加盟的监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应联手对特许加盟进行动态管理,在工商注册、交纳税费时对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不允许其频繁变更法人代表,提高特许企业规避特许加盟风险的能力。

第三,借鉴同际经验,提高同外企业进入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的门槛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同特许经营行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随着我同特许经营业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国外企业必将大举进军我同特许经营市场鉴于此,我国特许经营企业应充分借鉴同际同行的成熟经验和经营管理方法,着力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与此同时,政府应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资格及技术标准,避免业绩较差的国外企业进入我国特许经营市场。

第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特许经营发展的良好氛围。特许经营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礼会各界对于特许经营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叫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为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埘特许经营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宣传发展特许经营的重要意义.对守法经营的特许企业给予表彰,对违规经营的特许企业及时曝光,从而积极营造一个有利于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的良好礼会氛围。

第五.树立品牌彤象,开发具有特色的特许经营项目。在吸引投资者加盟特许经营的各种因素中,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是两个最为重要的因素、企业只有开发出优质的产品,培育出卓越的品牌,才能使其经营转让权具有市场价值,从而对投资加盟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因此,特许经营企业应积极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大力开发具有特色的高质量特许经营项目,以吸引社会各方投资者加盟特许连锁经营。

第六,充分发挥特许经营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特许经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特许经营协会能够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特许经营行业的行规、行约和道德规范,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商业信用教育与培训,逐步建立特许企业的信用评估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特许经营行业的缝康发展。

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文2

【摘要】随着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高速发展,特许经营引发的对外侵权责任纠纷越来越多,但是,我国法律法规缺乏相关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文将重点探讨特许经营对外侵权情况下如何平衡特许人、受许人、第三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合理分配特许经营的对外侵权责任问题。

 

【关键词】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对外侵权责任;责任承担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适应社会化生产和现代消费观念的商业模式,正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具获利能力的新兴投资方式和创业途径之一,它本身蕴含的巨大优势已被其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所证实。①随着特许经营的发展,与其相关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既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也包括特许经营侵权纠纷,本文重点探讨特许经营对外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特许经营的概述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

特许经营(franchise)一词源于法文,原意为免于奴隶、苦役的身份,经演变引申为特许人的一种特权,它为一般人提供一个拥有自己事业的机会,即使他缺少必要的经营经验和足够的资本。②特许经营如何定义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各国立法和法律理论分别从商业自治及法律调整的两个层面对特许经营进行规制,对特许经营的定义因侧重点不同而异,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③

 

(二)特许经营的特征

从特许经营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归纳出特许经营的特征:

1.特许经营的基础是特许合同

特许经营是通过特许合同构造出的统一商业模式,在该模式下,特许人允许受许人按照特定要求的模式运用自己的经营资源进行经营,并有义务提供指导、培训、技术支持等。受许人应当严格按照特许合同的约定展开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2.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许可

特许权属于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关于特许经营的本质,理论界存在着“转让说”和“许可说”两种观点,受许人只是有权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技术、专利等,这些权利的归属并没有随着特许权发生变动,特许经营的核心内容是“特许权人将属于自己的一套知识产权及专利所有权利授权给经营人使用,并收取报酬”。④因此,“许可说”较为科学,这对特许经营中共同体对外责任的公平分担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特许经营主体身份的独立性

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受许人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明确主体关系是特许经营对外责任分担的基础和前提。

4.特许经营具有对外同一性的特征

特许经营的同一性是特许经营得以快速复制并且成功运营的竞争优势之一,为了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同一性,特许人必须对体系内的所有受许人进行统一的标准化控制及管理,这是特许权许可使用的内在要求和外在特征。从同一性角度出发,特许经营对外责任的分担不能简单地全部归于特许人或者受许人。

 

二、特许经营对外侵权责任的概述

(一)理论现状和现实意义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⑤特许经营对外侵权责任是指特许人或者受许人在特许经营的过程中因为对第三人实施侵害或者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法律先后出台了三部,包括原国内贸易部1997年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05年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国务院2007年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条例》。从内容上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只规定了相应的规则而没有惩罚措施,缺乏强制执行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加入了特许人和受许人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由于行政规章属于行政法,在其中规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超出了规章的权限范围。《商业特许经营条例》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了特许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没有涉及特许双方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关于特许经营中民事责任的承担就要回归到《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中来。特许经营是一个与法律规则联系十分密切的行业,法律是与特许经营三大要素—品牌、系统、支持同等重要的第四大要素。⑥

 

与特许经营法制不健全相对应,特许经营自产生起在我国获得了迅速发展,不仅扩大了内需,提供了就业岗位,同时拉动了投资的增长。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特许经营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如2003年重庆发生的供货商起诉欠款的受许人及其特许人的案件就在处理时产生了较大争议,⑦2005年沸沸扬扬的肯德基苏丹红事件中,远隔大洋的肯德基总部是否应对中国大陆的苏丹红事件受害人承担责任等问题也引起广泛争论。在侵权事件频发,公民维权意识增强的今天,研究特许经营对外侵权责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现行各种观点及评析

特许经营对外侵权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特许人是否应当对受许人的对外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从特许人与受许人的角度来看,两者是平等独立的主体,民法从权利到责任都贯穿了个人主义原则,因此应当由受许人自己承担对外侵权责任。但是,特许经营关系中牵涉到了第三人,如果将不特定的第三人也纳入考虑,则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的商业营销模式,应当由商法进行调整,而商法则体现了社会连带主义的倾向,特许人对受许人的对外侵权责任不能完全免责。⑧对此,英美法系从两种不同的角度做了哲学解释,第一种观点从风险分散原理、防止损失发生原理、深兜原理出发论证对特许人施加责任是为了产生经济上高效的结果,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最终都会从中受益。第二种观点从信赖和不得自食其言的理论出发论证了对特许人施加责任是源于社会公平和道德责任的观念。两种观点虽然论证思路不同,但都从不以个人的过错作为施加责任的基础得出了特许人需要对受许人的对外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结论。

 

目前,关于特许经营对外侵权责任的问题,主要是讨论对外侵权责任在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分担问题,学界未有权威的学说,下面对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

1.自己责任说

该学说认为特许经营的各方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主要理由:⑴特许经营的本质是基于特许经营合同而产生的一种商业模式,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担责”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及义务承担原则来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应由被特许人自己承担责任。⑨⑵从特许经营的实践来看,特许人之所以选择这种品牌扩张模式,正式看中其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优点。特许经营的责任自负原则可以打消特许人需要承担巨大风险的顾虑,有利于特许经营的发展。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特许经营协会会员国在处理特许经营对外侵权责任时,主张被特许人的独立责任。

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本文站在公路经营企业的角度,通过对公路资产的归属进行研究,阐明了我国公路经营企业所拥有的公路资产的属性及其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近几年尤甚。为了解决我国公路建设快速发展与资金相对短缺的矛盾,国家于8O年代初,尝试公路建设不仅依靠国家投资,还依靠贷款的方法。到 2O02年底,我国收费公路达到 l2万多公里。那么对于公路资产的属性以及如何管理这些公路资产等问题的讨论仍存在争议 。

    随着公路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家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施以的优惠政策,在短短的十几年问,我国的公路经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至今,公路经营企业已超过200家。公路经营企业拥有我国E{前路况和经济效益状况良好的公路资产高达数干亿元人民币。但长期以来,公路经营氽业对公路资产的管理不够重视,国家立法尚未健全,使公路资产管理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公路资产属性的确定是这些问题的前提。 

    1.公路资产 

    l 有形公路资产 

    在当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问 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没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是构成公路的基本要素。路基、路面是每一条公路的必备要素;桥梁、涵洞、隧道并不是公路必不可缺的。  因此,有形公路资产就是指公路实物及其附属的必备设施。  

    2、无形公路资产  

    公路资产从一个更广的意义上来说既包括有形的公路实物资产,即公路实物及其附属的必备设施,也包括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深化条件下产生的由有形公路资产派生出来的相关财产权利,即依附于公路实物之上的公路收费经营权。因此,无形公路资产就是指公路收费经营权资产。

    Ⅱ.我国公路经营企业公路资产的属性  

    有形公路资产的产权是国有的,即有形的公路实物对于公路经营企业来说不可能归自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对于国家来说,它是不可转让的,是供社会大众使用的;所以站在公路经营企业的角度上,由有形公路资产派生出来的公路收费经营权可以被企业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它才是企业真正拥有的资产,因而公路经营企业所取得的资产只能是公路收费经营权资产。在这个意义上,有形公路资产和公路收费经营权资产得到了明确的划分,并且国家占有公路实物,企业取得公路收费经营权既然对于公路经营企业来说公路资产只指公路收费经营权,而公路收费经营权应归属于什么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无形资产理论 

    对于无形资产,《企业财务通则》第20条规定:“尤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々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々利技术、商誉等。”《企业会计准则一无形资产》则有更加详细的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特许权是无形资产的一种。 无形资产理论是公路资产一公路收费经营权的一个理论基础。

    2、特许权理论 

    特许权,通常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授予的,准许一定的主体 (企业或个体生产经营者)在一定地区、一定期限内生产经营某项业务或某类产品的特别权利,占有这种特许生产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凭借这种特权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因而它是一种无形资产。 

    特许经营权包括由政府机构授权的形式。交通运输设施的特许经营,在我国就是由政府或其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将某项目的建设权或者经营权有选择地授予具有资格的受让人,并以受法律约束的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以管理企业的方式建设或经营该交通运输设施,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受让人要遵守国家法律和特许经营条款的规定,同时也拥有对该项设施经营的独占权。 特许经营权是公路资产一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另一个理论基础。 

    3、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公路收费经营权是无形资产 

    公路收费经营权依存于收费经营公路,公路经营企业只有得到一种特许,进行经营性收费才能收回自己的投资并赢得一定的利润。因此公路收费经营权可以定义为企业或组织为实现公路管理权和收回公路建设投资而依法拥有的向公路资产使用者获取合法收益的权利。收费经营权的前提是收费公路的存在,并且出让方和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可以看出,公路收费经营权是依法获得的权利,其根本来源是政府的授权,政府准予企业使用相应的权利在某一地区经营收费业务。公路收费经营权属于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从而公路收费经营权自然属于无形资产,它不同于有形公路资产,公路收费经营权是带有独立资产特性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形成渠道之一是政府机构特许,如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优惠融资条件等。公路收费经营权属于后者。 

    具体从无形资产准则的相关要求和公路收费经营权的特性对比来看,可以更明确断定,公路收费经营权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前面谈到,公路收费经营权仅是企业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区取得的一种权利,而非一种实物所有权,公路经营企业不能对公路实物资产进行转让和买卖,只能用来取得收益。再来考察特许经营权的特征,即政府机构许可的,由政府机构授权,准予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某一地区享有经营某种业务,如交通等公共事业的经营权,它是企业等组织经过特别授权而获得的、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公路收费经营权符合特许经营权的这些特征,也就是特许经营权的一种,但它又有别于一般的特许经营权,其价值虽然也取决于未来收益的大小,但该未来收益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带来的这种收益的特许权所依附的物一公路密切相关。公路收费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对物的产权,而不是行为权利。 

    由此得出结论,公路经营企业所拥有的只是公路收费经营权,其本质上是由政府机构许可的,或由政府机构授权,准予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某一地区享有经营某种业务,在一定地区、一定期限内归企业独占。公路收费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下的一个三级项目,即无形资产一特许权一公路收费经营权。公路经营企业只依存于公路收费经营权而存在,公路收费经营期限终了,公路经营企业便不复存在,所以,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也必须把公路收费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才合理。

    Ⅲ.公路经营企业公路资产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公路收费经营权除了具有无形资产的一些基本特征,如无形性、独占性等,同时公路资产作为公路经营企业无形资产管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1、促进行业优势的价值转换 

    国民经济的发展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的行业(产业)有不同的要求。某些行业保持比较明显的发展优势,既需要政策予以足够的扶持,也依赖于政府对其实施必要的保护,促使该行业保持良性发展的格局,使这类企业发挥行业优势,创造出优秀的业绩。这一优秀的业绩就是行业优势的价值转换,这对该行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乃至全社会的稳步发展,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2、实现地区性经营的超额收益 

    公路收费经营权一经转让,那么由于公路固在某一地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具有地区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车流量的加大,几十年的收费经营权会使企业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尤其公路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些重要基础设施,必然会产生这一效果。 

    3、产生良性的风险回报 

    投资就会有回报,同样,投资也必然会产生风险。公路经营企业在合理预计路段前景的前提下,只要经营得当,风险控制得力,其收益可能会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一般企业。而且在现实的运作中,确实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回报。 

    在当代社会,无形资产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而且无形资产对企业和国家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而无形资产管理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管理好无形资产可以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个企业拥有无形资产的多少,代表企业经济技术实力和竞争能力的强弱;一个国家拥有无形资产的多少,代表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强弱,也表明国家在经济,科学技术和管理方面所达到的水平。因此,对于公路经营企业,确定公路资产属性问题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 lO月31日修正后公布.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lO月13日. 

    [3]交通部、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今 1996年第9号、

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文4

关键词:便利店;连锁加盟;加盟商;加盟动机

一、研究背景

目前连锁特许经营已为很多中大型零售企业所采用,尤其是在便利店领域,其优点之一便是能使企业利用较少资源快速发展。然而,业界也同时面临着如何吸引、管理和维持与有潜力的加盟商的加盟关系的难题,从而直接制约了连锁体系规模作业。另一方面,以往研究往往忽略了从加盟者角度出发对加盟行为动机的研究,实际上加盟者亦是连锁加盟系统的另一关键主体,也只有在了解加盟者加盟动机的基础上业界才能科学地推出管理策略。本文以广州地区连锁加盟便利店加盟者为研究对象,在探讨文献的基础上归纳可能性的加盟商加盟动机,并寻找理论支持以及通过问卷进行实证研究以检验本文所提出的研究假设,并据此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

二、文献研究

动机是协助个体选择目标并使其行为朝向此目标的引发动力(0.E.C.D.,1979),本文所研究的加盟动机指加盟商为何选取加盟方式而非独立创业经营。加盟商可能是基于加盟经营相对于独立经营所特有的一些受到加盟商重视的加盟利益而选择加盟的,现将现将各文献中所论述的加盟商加盟利益归纳为表1。

加盟商与加盟总部是连锁加盟系统两大主体,连锁加盟体系的形成蕴含着总部连锁经营和加盟商基于一定动机加盟两方面内容。因此本研究从较为常见的连锁加盟体系形成理论出发去探讨加盟商的加盟动机,并提出研究假设。表2为较常见连锁加盟体系形成理论。

1.资源共享。资源限制理论或资金市场不完美理论认为企业因为资源不足,能力有限而采取加盟经营。实际中,加盟商相对于加盟总部而言往往是资源不足的一方,因此有可能是看重加盟总部所拥有的各种资源而加盟。罗剑宏、高阳(2005)便认为在连锁这一经营形式中,总部与加盟店维持关系的基础就是共享总部的核心能力。假设H1:共享加盟总部所提供的资源对选择加盟经营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品牌对零售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良好零售品牌可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张宝华,2006)。谢晓芳(2004)进一步认为未来零售市场竞争更多地表现为品牌竞争。加盟商通过加盟承袭了特许商商标,从而在开业、创业阶段拥有良好形象,有利于提高自身竞争力。而选择自己独立开店的经营者就等于放弃了购买加盟主所提供的创业投入资源,其中最重要的一项资源,就是对于一个已建立之商标品牌的使用权利(Williams,1998)。假设H1a:商标品牌对于选择加盟经营有正向的显著性影响。

加盟与独立经营者间最重要的差异是加盟者有加盟主在管理投入上的提供(Williams,1998)。透过加盟,经营者可以获得许多管理上的协助(Hoffmann&Preble,1991)。金波(2001)认为加盟总部可以提供培训、选择地址、资金融通、市场分析、统一广告等支持。假设H1b:管理支持对于选择加盟经营有正向的显著性影响。

潜在的创业者通常希望能先拥有其想要投资的事业的技能与产业知识(Cooper,1981),然而,加盟却提供了一个方式,让潜在加盟者能破除这些限制,在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下进行创业投资。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其中就包括了经营及技术秘密(丁彩、霞斯、钦阿荣塔娜,2005)。假设Hlc:运营模式对于选择加盟经营有正向的显著性影响。

2.成本降低。交易成本理论认为连锁经营方式通过集中化、统一化与专业化经营从而将许多单个企业之间的交易变为企业内的交易,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交易费用。搜索成本理论则认为加盟店的成立是为了降低取得当地市场资讯所花费成本。因此,整个特许体系总成本的降低有可能使得加盟商受惠,从而选择加盟假设H2:降低成本对选择加盟经营有显著的正面影响。

信息是稀缺的、不充分、有价的生产要素,信息的搜寻需要成本。相对与独立经营者而言,加盟商通过加盟总部,通过样板店和其它加盟店可以获取相关市场信息(任蓓,2003)。假设H2a:降低资讯成本对于选择加盟经营有正向的显著性影响。

交易费用划分为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实施成本三个部分,总部统一大批量进货降低了加盟商进货时搜寻交易对象的信息费用和进货成本(庄再珍,2005、刘致良,2006)。龙镇辉(2002)也提出连锁经营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和商品流通成本,从而提高了利润空间。假设H2b:降低交易成本对于选择加盟经营有正向的显著性影响。

3.风险降低。风险分担理论认为在加盟者和加盟总公司都厌恶风险时特许加盟将是最好选择;双面道德危险理论将特许经营当作一个双向道德风险问题来处理,特许权使用费分期交纳,就是为了防止特许人方面的道德风险,降低受许人(加盟商)的风险。

在加盟契约内的利润分享也规定促进了加盟主与加盟者间的风险分摊;相对而言,当创业者独自拥有、独立经营时则必须承担所有风险,在其它条件相同下,愈是风险回避的创业者将偏爱选择加盟(Williams,1998)。潜在小型事业经营者通常认为加盟比独立经营可能意味着一种更简单、更低风险的市场进入方式(Sanghavi,1991)。Gauzente(2002)指出加盟者的选择加盟主要是由自我实现及风险回避所驱动。假设H3:降低风险所提供的资源对选择加盟经营有显著影响。

三、研究设计

在文献整理基础上,本文将主要研究变量操作性定义及问项内容整理如表3。

本文研究对象分为业已加盟的加盟商和目前独立开店的经营者两部分。本文通过加盟总部派发问卷和在广州地区进行方便抽样,共回收加盟商和独立经营店各32份有效问卷,有效率为85.3%。

四、数据分析与结果

1.基本分析。本文采用Cronbach‘sa系数以衡量本研究调查工具的可靠性,其中商标品牌系数值为0.708,管理支持为0.759,运营模式为0.779,资讯成本和交易成本皆为0.755,降低风险为0.847,显示本研究问卷的内部一致性是很高的。另外,本研究变量与测量工具多建立在理论及已经为前人所运用并证实有效的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并经由实际业者(店主)访谈后加以修改以提高其衡量的可靠性,因此在内容效度上应具有一定水平。

人口统计变量频数分析显示目前加盟商拥有女性居

多,占65.6%,未婚占59.4%,30岁以下居多,为78.5%,受教育水平程度以高中/职中为主,为43.8%,在开店之初总投资金额上以15万-25万(为包括)较多,为62.5%,绝大多数加盟者经营至今开店年数未超过5年以上,为96.9%,且年年皆有增加,显示近来有许多经营者纷纷投入便利店经营市场。

2.10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因因变量具有两分特点,故采用logistic回归检验研究假设,设加盟开店为1,独立开店为0,将考验显著水平P值定为0.05,下表为各自变量的Hosmer-Lemeshow检验表,各自变量统计检验不显著,显示各变量模型拟合度良好。

x2卡方的临界值在显著水平为0.05,自由度为6时为12.59;自由度为7时为14.07;自由度为8时为15.51。

由表5得知,商标品牌动机、资讯成本动机和交易成本动机的P值皆达到显著水平,显示这些动机取向对加盟与否的选择有显著解释能力。管理支持动机、经营模式动机和降低风险动机P值皆>0.05显著,显示这三变量没有

显著解释能力。

由表5可知,商标品牌动机、资讯成本动叽和交易成本动机的回归系数皆达到显著水平,表明这三个变量与加盟与否有相关存在,其中商标品牌动机的回归系数为正,表明经营者越重视商标品牌因素,则加盟意愿越高;而降低资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系数为负,符合降低成本与加盟意愿之间的负相关关系。管理支持动机、经营模式动机和降低风险动机的回归系数未达显著水平,显示与是否加盟无相关性。

3.加盟动机取向的集中与散布分析。为进一步了解加盟者和独立经营者在各可能性加盟动机上的看法及差异,表7为加盟者和独立经营者在加盟动机量表上的得分均值、标准差以及排名情况。

加盟者商标品牌动机平均得分明显高于独立经营者,显示总部品牌效应对独立经营者的吸引力不大,可能是因为广州便利店刚处于起步阶段,尚不具备强实品牌,亦可能因为便利店核心价值在于方便性,而当前便利店的产品服务并没有太大差别,品牌无法吸引顾客。

在管理支持动机和运营模式动机方面加盟者和独立经营者的得分均较高,表明两者都较为重视获得这两方面的资源。而降低风险动机方面则两者给分均为最低,显示经营者认为加盟并不能有效降低风险。

五、结论

1.结论。结果表明,商标品牌动机、降低资讯成本与交易成本动机为加盟动机,而获得管理支持、运营模式以及借由加盟以降低风险的假设不成立。据此,加盟总部须提高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降低资讯成本和交易成本两方面努力吸引独立经营者加盟。另外,管理支持动机和运营模式动机在加盟商和独立经营者都有较高得分,总部应加强方面资源提供和培训。

2.研究限制。由于过去文献并无充分相关的实证研究,以及目前连锁便利店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市场并不完善,因此可能会有以下的研究限制:

首先,由于过去文献中并没有充分的连锁加盟便利店加盟者加盟动机的研究,因此导致本研究理论基础的支持度似乎不够坚强。

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文5

论文提要:本文阐释了我国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剖析了其制度功效,提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系统应具备的结构及各子制度体系的功能定位。

公共资源类景区简称公共景区,指的是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旅游资源为依托的自然景观类旅游景区和文物景观类旅游景区,不包含主题公园、人造景点等主题景区。具体而言,我国的公共景区包括市政公园、博物馆、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各级风景名胜区等社会公益性很强的公共场所。这些景区是我国旅游景区发展的重点。

一、研究缘起

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结果是由制度产生出来的,要处理好景区的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先决条件是要有一个好的经营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国公共景区管理制度的供求矛盾不断激化,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共景区事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公共景区为了获得开发和保护资金,纷纷转让景区经营权,实行企业化运作。但现实中,这些运作可谓好坏参半,其中不乏成功案例,但也有沉痛的教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旅游资源的破坏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为过渡时期公共景区的市场化运作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所谓制度安排是指对某些具体行动或关系实施管制所采取的规则,它包括基础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

黄进曾分析了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WwW.133229.COM公共景区事业是我国重要的公共事业,关乎公共利益。其本身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纯粹利用市场或政府机制配置资源将会产生严重的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为了让市场和政府更好地各司其职——政府负旅游资源保护和监管之责,而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之功能,特许经营是一条门路,这样一种混合目标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政府和企业目标。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经营,企业在政府的监控下开展经营活动。那么,这种制度到底具备什么样的特征和功能,它的结构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作一个简单探讨。

二、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特征

本文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将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定义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共景区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公共景区内某个项目或者整个景区的制度。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就是政府对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事务实施管制所采取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一项能有效平衡公共景区开发和保护的制度安排,是支配公共景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具有如下特征:

1、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

2、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为政府,被特许人为私有企业,特许双方是一种行政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

3、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景区投资者,被许可方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双方要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合同标的是景区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特许经营反映在政府规制行为上,是一种“以合同方式进行管制”的方式。

5、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有一定区域、范围、期限和限制的。北京大学谢凝高教授认为,特许就是特别允许,要有许多限制条件,对经营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有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景区的规划来办事。景区不是经济开发区,目前景区的乱建项目太多,应在整治的前提下特许。

6、特许企业作为被许可方要交给许可方(政府)一定的费用。

7、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以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前提的,它要遵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不利于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行政机关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权,必要时可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强制或制裁。

三、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功能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确保企业在资源和环境有效保护及再生产的承载能力限度内对景区进行建设和经营。景区资源经营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和景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以实现公共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其功能如下:

1、特许经营能够实现公共景区管理中的政企、事企分开。景区资源的保护、管理、监督由政府承担,相应的经营项目(根据待特许的公共景区的特征及双方协议确定是单个项目还是整体特许)则由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来负责。

2、特许经营制度在选择被特许方时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使有资质的企业获得经营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地政府的寻租行为,并把没有实力的企业挡在了外面,防止因无力开发保护而给公共景区带来破坏。

3、特许经营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在公共景区保护的前提下规范管理者(特许者)和开发、经营者(被特许者)的行为,利用法律文件规定双方的资源保护责任和经济收益分配方式,把权利和义务规定的非常详细,以便于操作。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能够较好的兼顾公共景区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对于资源管理部门,这种制度有利于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管,从而保障人类对于这些珍贵遗产的永续拥有和享用。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可以选择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员以合同的方式完成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经营等业务,同时得到部分使用费和税收,同样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于景区而言,专业公司的经营,能够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摆脱其经营困境。同时,特许经营也能使游客获益,通过竞争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能够兼顾游客利益,提高游客服务质量,这是无论政府垄断资源或者单个企业垄断所不能带来的。

四、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结构

制度安排是一系列子制度系统的集合,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建设、特许经营主制度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三部分。

产权改革、组织架构、立法建设共同构成景区特许经营的制度前置(或制度环境),景区特许经营要想成功推行,必须先疏通制度环境,进行这些方面的改革或建设,它是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主制度得以推行的前提。

特许经营管理论文范文6

然而,随着行业竞争激烈程度的加剧,产品利润的降低,M品牌的发展似乎进入了一个内外交逼、停滞不前的局面,网络不断萎缩,销售额低下,终端形象陈旧;在内部,业务流程混乱,工作效率不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不高,人员流动过于频繁。就连一次正常的补货,不仅耗时过长,错过最佳销售期,而且数量也时常出错;没有系统的广告及促销支持,就连国庆的促销物品也迟迟不到,错过黄金销售期。

随着这种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一些较大的商及加盟商便开始抱怨,而公司却因人才原因无法维系,也未能进一步拓展市场,放任不管。最终,几个较大的商开始发难,许多商及加盟商倒戈相向,纷纷要求解除合约。迫于压力之下,M品牌放弃了那几个省份,完善的市场网络顷刻之间荡然无存,经营陷入泥潭,就连自营店,也是半死半活,全然靠着公司养活。

从200多工人,到近千人,从一个靠加盟保证金来订购材料,到年销售额5000多万,M品牌的发展,无疑具有一定的投机性,也很具代表性,其成长历程,也是我国服装行业特许经营的一个缩影。

M品牌的失败,在令人惋惜的同时,也折射出服装行业特许经营的许多不足。在加盟广告铺天盖地,专卖店遍地开花的表面下,服装的特许经营底下则是暗潮涌动,危机四伏。光亮明净的专卖店里的顾客寥寥无几,促销广告牌一年四季都在使用,越来越高的铺租,商场进场费用令商家望而却步。笔者曾经见过一个店铺半年内连续换3个牌子,也曾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看过许多专卖店无奈关门。据调查,有75%的专卖店都处在亏损的状态,真正盈利的品牌不占10%。如此糟糕状态的背后却为何火热朝天,高歌猛进呢!这个中的原由,着实有必有让我们探讨一番。

特许商:问题,无时不存在

我国之所以有许多像M这样的品牌突然猝死的现象发生,首先要归结于我们的市场经济还不甚规范和完善,特许经营模式在中国的时间还不久,这是客观因素。除此之外,还有相当大部分的则是主观因素。这些因素,有来自于特许经营商的,也有、加盟商的;有来自长远战略的失误,也有操作不当的。

首先是特许商(品牌公司、盟主)自身的问题

在国内,许多的特许商都缺乏品牌长期战略规划及目标管理,对于品牌的发展前景模糊不清,甚至有些企业迫于资金的压力,抱着干一票捞一把,走一步算一步的想法。正所谓,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如果一个品牌的运作,连品牌的发展方向、战略规划、长远的发展目标都模糊不清,那品牌又如何健康发展。

在实际的操作中,特许商常常会因为生产与库存的矛盾烦恼不堪,因为商、加盟商希望有充足的货品,而特许商又会因为库存的压力而怅惘不已。

在市场拓展方面,很难找着合适的商、加盟商,而且在自营与加盟两者上又难以平衡,常常陷入纠纷无法调解的困境。

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因为市场原因,难以完成完善合理的人才梯队,所以,导致在拓展、客服等方面人才缺乏,无法提供全面而又完善的后续跟踪服务,严重影响了特许商对商、加盟商的有效管理,给竞争品牌创造了机会。同时人才的缺乏也严重影响到了特许商对市场信息的敏锐度,而这又往往会影响到开发及生产进度。

其次是受许商(即品牌商、加盟商)的问题

中国有句俗语说,商人以利为重。他们总想通过用最低的投入在最快时间内换取最高的回报,追逐高额利润是商人的天性。在这样的心态下,商、加盟商们与特许商(即盟主)的品牌意识不一致,甚至偏颇很大。他们会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品牌的利益相对立,由此做出对损害品牌形象,对特许商及品牌极为不利的举动。比如抵制总部统一的销售政策和促销、强占市场,不积极开拓市场,“站着茅坑不拉屎”、不配合总部实现的新政策、故意扰乱市场、专卖店内暗自出售其它品牌货品,更有甚者,利用库存窜货,冲击市场。这些行为,国内许多品牌都曾遭遇过,尤其是一些刚刚起步,面对实强捍的商、加盟商时,这种恶意行为还更加严重。

最后,我们来探讨特许经营的风险

在我国,很多的服装品牌基本没有品牌文化和核心价值这个概念。在这些品特许商的眼里,似乎明星+广告+促销是通用模式,这三板斧辟到哪,那里就能成功,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从品牌经营的角度来说,一个品牌要长久发展,支持她的主要是这个品牌核心价值及其内涵及文化。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品牌内涵、文化、核心价值的传播也并非只能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进行。通过明星效应以及强大的广告支持来宣传品牌,这无可厚非,但我们要清醒的看到,品牌的核心价值,品牌的内涵及文化是否能通过明星、广告准确有效地传达给大众,如果不能,那宣传的就不是品牌了,而只是这个明星及一个商标。这对于特许商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经营风险。

我们知道,运作一个品牌,其投入是相当大的,在品牌在启动初期,其费用更是大得惊人。但随着市场的顺利开拓,广告宣传的拉动,品牌将进入一个快速的增长期,这种快速增张可有是呈几何级。这时,特许商们无疑是眉开眼笑,高兴的很。然而,随着品牌的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其增张就会出现滞长,不仅是网点,而且销售销售额也始终徘徊在一个阶段,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市场的、内部的、产品的、管理的,这时企业往往会卡在其中,进退维谷。如果这种现象长期得不到改观,公司内耗太大,销售上不去,服务跟不上,那就有可能引发市场动荡,一些较大的商、加盟商将会倒戈相向,如果集中在一段时间,而公司又无法维系或者拓展新的加盟商,那灾难会是巨大的,投入的巨大开拓费用及广告费打了水漂,产品又成了库存,现金流枯竭,其后果是灾难性的。   受许商:陷阱,让我如履薄冰

特许经营模式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进入我国并进行推广。2000年以后便进入到高速发展轨道。自从杉杉成功导入这种模式后,许多的服装企业也竞相引入,由此服装专卖市场显现出巨大的活力,客观上对我国的服装产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步子大了,号子大了,利润有了,麻烦也多了!许多商一哄而上,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不管是三五人的小加工厂,还是利润颇丰的大企业,似乎“专卖”成为了一种时尚。在全社会崇力捧热下,特许经营的陷阱显现出来,而且越来越多,这种陷阱有恶意的,也有非恶意的。

特许经营的恶意陷阱主要体现在部分不法商家,利用特许经营的幌子,恶意欺瞒、欺骗商、加盟商,这种陷阱带有明显的主观性,恶意性,其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一些不法公司假借特许经营名义利用媒体广告、展会进行招商,其主要目的是获取加盟商的保证金及首期货款,敛取高额的资金,继尔玩 “失踪”,骗取商、加盟商的资金。这种不法公司既没有成熟的盈利模式和经营体系,也没有成功的开发经验,甚至连自主店铺也没有。凭着一份漂亮的招商手册,一个充满诱惑的创业目标和一个空洞、极富感染力的誓言,许多没有从业经历,又不了解特许经营知识的投资者就这样上当受骗。这种恶意陷阱不仅让投资者损失惨重,而且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引发投资者对特许经营的信任危机。

在市场上,我们还可以看到,许多的企业是真心实意地去经营,并无恶意欺骗,但无奈实力有限,竞争力不强,只有夸大其词,谎言连篇,通过给投资者展现伪装的优势来进行招商,引诱。虽说企业并无恶意,但终有主观隐瞒之意,为此,我们称之为非恶意陷阱。这种陷阱危害虽没有恶意陷阱大,但投资商一旦陷入,也必将是泥牛入海,动弹不得,元气大伤。我们所说的这种企业,其实力并无达到特许经营的要求,论产品,没有特点;论生产,能凑合;论品牌,仅是商标一个(可能还未注册);论资金,捉襟见肘;论人才,市场与销售,业务与拓展,都是一人。这样的公司,没有明显的优势,也没有后劲,有的只是一亩三分地,帮别人加加工还可以,但如若真要动刀动枪,可能还不够格。但就是这样一个公司,却可以在媒体上大吹大擂,八大优势,十大特点,某某风格,开店多少多少家,只要是有利于宣传的,尽往脸上贴。更有甚者,东挪西凑,把保险箱底子都翻了,举办一场招商订货会,放手一搏。真理与谬论只是一线之差,谎言与谋略也是一墙之隔。如果成功,那么这种形式或许可以堂而皇之地说是谋略,反之,则是谎言,便是陷阱。不仅把投资者陷了进去,同时也让企业陷了进去。或许有人说,不是有些企业就这样做大的吗?但要清醒的看到,那只是少数,极少数,不到10%。  [/b]规范,市场的呼唤[/b]

我们不能忽视特许经营的巨大作用,但也应看到其带来的商业危害。企业盲目导入特许经营,必将带给其更大的经营风险,投资者认识不清,不识品牌真面目,也有可能浪费资金,损失严重。所以,我们需要对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规范,把危害降到最低。就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加强立法工作

今年2月1日,国家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式生效。《办法》对1997年国内贸易部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此外,一部更具有法律效力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正在抓紧酝酿。随着市场的越来越规范,对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更强,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的发展还很短,法律的真空地带肯定存在,为此,只能通过立法,才能保障双方利益不受损。其中通过对特许经营合同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如,对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的收取、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培训和指导、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都必须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设置准入原则

至于准入原则,在食品行业应用最为广泛。把这个原则发展到特许经营,也有可行之处。设置准入原则,有利于投资者正确、全面的认识企业,也有利于工商部门对企业特许经营的全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杜绝不法商家利用特许经营的幌子到得行骗,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科学配置,市场的全面发展。只有具有特许经营准入资格的服装企业才能实现特许专卖,对于实力不强,资质较弱的企业,综合条件达不到审核标准的企业,工商行政机关应给予阻止。如果企业要引入特许经营模式,需向当地的工商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工商行政机关接受申请后,对该企业的资金实力、工商税法、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审核,合格者便可颁发特许经营准入证书,进行特许专卖。这样一来,便于投资者的选择,也减小了实力达不到特许经营标准的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利市场的稳定。当然,这种准入标准的设置,需要国家及行业协会部门的合作,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给予颁布。

实行分级管理

何为分级管理?顾名思义,分级管理就是对在市场上进行特许经营的企业进行分级,通过对特许经营商的实力、财务状况、社会信任、品牌影响力等诸多要素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把企业归类。实行分极管理,能够更好地给投资者展现特许经营商的各项要素及实力,便于自己选择适合的品牌,也有利于特许经营者之间的良性竞争。

加大监管力度

市场监管,是政府的市场行政手段,起着维护市场稳定,促进市场繁荣的作用。然而,市场监管却是我国行政监管的一大薄弱环节。市场的繁荣,能促进经济的增张,但如果监管不力,也极易产生危害市场的一些现象发生,比如房地产业的泡沫经济现象。对于服装行业的特许经营来模式来说,市场监管的作用也不容忽视。通过工商行政机关牵头,联合其它相关部门对特许经营企业的产品质量,市场行为,传播行为等进行监管。尤其是广告行为,工商行政机关必须联合宣传部、广告协会等单位进行监管,清查特许经营企业的一些违法广告,给予一定的处罚,并记入在案,作为分级管理的审核依据。通过严密的市场监管,服装行业的特许经营市场将更加理性,也更加繁荣。

增强品牌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