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范例6篇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范文1

一、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现状

(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中介的影响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于中介公司影响很大,可以预见的会有以下几种可能:

其一,中介公司面临新一轮的洗牌。主要是商品房住宅放盘量的变化及买方的观望状态,还有房地产信贷资金的紧缩对交易产生影响。这些影响对品牌连锁的大公司可能会小一点,但是一些实力不足的小中介可能会在这次调控中被淘汰出局;

其二,中介公司的拓展受到影响,新铺的数量增长会放缓;

其三,中介公司调整战略部署,例如采取二三级联动的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等。

(二)房源与客源间沟通不畅

缺乏统一的信息交流通道,各个中介公司各自为政,造成房源与客源间沟通不畅,一条信息甚至被多次成交。如此而来的结果是不仅使交易效率大大降低,中介公司的形象更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大打折扣。

二、我国发展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的必然性

(一)我国属于新兴市场,发展空间大.上海太平洋房屋海华加盟店于1998年挂牌营业,这可视为中国(大陆)首例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个案。1999年信义房产取得美国著名ColdwellBanker公司在中国的房地产中介特许加盟授权业务的独家权,并以CB信义房产联合品牌进行运作。进入21世纪之后,太平洋房屋、CB信义房产特许经营工作的力度在不断地加强,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从整个行业的角度分析,2000年美国21世纪中国不动产北京总部和我爱我家北京总部的建立,它们的经营体系和业务发展,意味着中国房地产中介连锁经营进入特许经营时代,代表当前中国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水准。我国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属于新兴市场,发展空间大。

(二)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的优势.与直营体系相比,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特的优势有:第一,特许经营人能够最充分地组合、利用自身的优势,并最大限度地吸纳广泛的社会资源。同时,无论是对特许方还是受许方,在合作中都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经营模式的克隆,而不是简单的资本扩张。第二,这些特性决定了特许品牌可以以一个较低的风险与投入实现规模化经营,并迅速扩大市场占有率。第三,由于通过特许授权的方式,使经营者在进入一个行业初期,就能获得良好的品牌效益,完善的管理支持,系统的产品研发等已有资源,大大提高加盟者的成功率。

三、我国发展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的思考

从特许人和受许人两个角度思考我国发展房地产中介特许经营

(一)从特许人角度的思考

1.建立优势品牌.房地产中介的产品是无形的服务,客户将价值巨大的房地产交给中介公司处理,就是因为客户对房地产公司品牌的认可,因为优秀的品牌意味这值得信赖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承诺。这种获得客户认可的品牌,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而是靠无数客户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接受了该公司的经纪人或其他服务人员向他提供符合甚至超越其要求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之后,不断强化而形成,因此优势的品牌是房地产中介进行特许经营首先应具备的核心竞争优势。

2.处理好三大参与者的关系,保持与加盟者良好稳定的关系.任何房地产中介企业日常经营中,必然涉及到“客户、员工和公司”三大参与者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在合适的经营下,才能使三者长期、共同、有序、和谐的发展,这样一种经营模式,不经过长期摸索,不断完善,并且形成一套自我发展的机制,是无法进入到成熟可用的状态的,更不用说复制到其他发展状况不同的地区去,让当地的受许者来使用。因此一套成熟的,可以使受许者在最短时间内形成基本服务能力,并为今后其在当地长期发展打好扎实基础的模式也是非常重要的核心竞争优势。

3.培养出资深绩优的人才.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的时间短,由于其组织上特殊性,它要求有先进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也要有特许上的专门人才。可以自己培训和委托国外先进企业培训。在正规教育的途径上,在大专院校内,对有这方向择业和发展的学生进行专项教学。由于当地受许人在获得特许后,在当地用特许人的品牌和成熟模式经营,其经营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其他地区的特许经营的发展,而由于地区房地产市场及发展阶段的不同,使得再强大的经营模式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因此特许人能否派出具有相当实际经验的辅导人员,针对不同的市场特点,提出针对性的经营调整意见,使受许人在当地的事业能够顺利发展,作为一种核心竞争优势同样不可或缺。

(二)从受许人角度的思考

1.熟悉自己的权利,订好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往往特许人实力雄厚,受许人财单力薄,双方当事人经济力量悬殊,因此受许人要知悉自己的权利,订好特许经营合同。如在协议期间,受许人有对商标、商号名称的使用权,并有权分享其经济利益。受许人有权要求特许人保护其对商标、商品名称的使用权,保护商标、商号的信誉。特许人应当负责商标的注册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协议终止时,受许人行权要求特许人购回未出售的属于特许人商标的商品或其他货物。

2.及时反馈各种信息.受许人是信息的收集者,它将客源和房源进行汇总,全部传递到总部的信息管理中心,不同受许人的信息在总部汇集,才能反映出整个体系的运营状态。有了这些反馈上来的信息,总部才能充分了解公司所占整个市场的市场分额,及时掌握整个体系所有加盟店的动态,制定公司下一阶段的战略方针,调整公司的扩张进度。根据科学分析,占领10%的市场分额是一个公司保持赢利的最佳状态,而有利润的市场才是公司的最大目标,因此信息的有效传递成为公司决策的基准,因而成为受许人对总部不可缺少的责任之一。

3.提高公司品牌在市场中的影响力.房产中介受许人在加入特许经营体系取得应用该体系的营业名称使用权并学习了有关业务的经营技巧,受许人应该通过扩大市场,增加客户群为自身和特许人争取最大的盈利,从而提高公司品牌在市场中的影响力。

特许经营范文2

专利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许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具有投资、、雇佣、承包关系,双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负盈亏。乙方认可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专利系列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专业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在此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特许乙方在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地区________县(区),经营________专利产品,以本合同签订为标志,授权乙方在此区域内合法销售甲方的专利产品,合理使用相关技术及经营模式,合同期暂定为________年。

2.甲方授予乙方在此区域内,不仅有本专利产品经营权,还具有代表甲方保护市场,打击盗版、盗销的权力,除甲方因全国性系统运作而统一经营的产品涉及到本区域外,任何其它方不具有该区域的本产品的特许经销权。

3.甲方在授权期内,有义务对乙方进行业务指导,并将该区域内有愿望经营本产品的个人或企业介绍给乙方。

4.甲方在经营期间将不断地推出新产品,以利于乙方更好地保持市场运营活力和增加销售额。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同意加盟甲方的连锁经营,执行甲方管理规范,一次性将现金或汇票向甲方帐户支付特许加盟费人民币 元。合同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保证金不计息。

6.乙方执行甲方产品的统一定价,并按定价的________%,支付甲方的产品费,乙方的销售量,每月(季度)不低于________元。每月(季度)在上个月的基础上增长________%。

7.乙应具有________名以上办公联络人员,________名懂得专业技术的销售人员,________台以上联网电脑,加盟前对业务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的书法写字班、书店、超市、文具店等数量和客力状况做好调查。

8.加盟后的乙方每月________日,向甲方通报一次真实销售及客户名单(零购消费者除外)乙方不得自行翻印产品或隐瞒销量。随时接受甲方市场督导员的经营检查和市场调查,如有违约行为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9.甲乙双方有义务互通有利于本产品销售的方式方法,各类荣誉证书及宣传品的复印件等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获得最新市场信息,以利于产品研制。

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商议,其协议做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签约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许经营范文3

关键词:特许经营、应用现状、发展对策

特许经营的概念及特征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并给予人员培训、组织结构、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可见,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其本质特征是知识产权的转让及运作,通过转让,使得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得以体现。

特许经营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特许人对双方合同涉及的授权事项拥有所有权及(或)专有权,而受许人通过合同获得使用权(或利用权)及基于该使用权的收益权;

2.独特的商业特权——授予的商业权利必须具有独特性,与竞争对手相比有明显的优势。特许经营中的授权是指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利用权),而非有形资产或其使用权;

3.缴纳费用的义务——受许人有根据双方合同向特许人缴纳费用的义务;

4.统一模式的商业活动——统一经营模式是特许经营的最基本特点。加盟者必须按照盟主的规范去执行,受许人应维护特许人在合同中所要求的统一性。

5.培训、支持及监督——盟主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协助;监督和控制整个连锁体系的营运标准和形象标准。

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历程

1.1986~1992年为萌芽阶段。以麦当劳、肯德基等在80年代中后期陆续进入我国为契机,引入了特许经营这一新的经营手段,当然由于政策规制以及市场问题,它们主要以建立合资企业而不是出售特许权的方式进行,严格意义上的以出售特许权为特征的特许业务基本上不存在;同时以北京全聚德、天津狗不理包子、上海荣华鸡等一些餐饮老字号企业普遍采取联营、输出品牌技术等带特许性质的经营方式来拓展自身规模,这可以说是我国特许经营的发端,为以后的经营中采纳了一些与特许经营相类似的做法积累了经验。

2.1993~1996年为起步阶段。有了前期的经验以及国外的模式参照,中国企业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现代特许经营活动。

3.1997年至今为推广与规范阶段。这一时期国内企业开始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发展分店。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02年以来,我国特许经营在多个行业又有了快速的发展,目前特许经营体系已超过1000家,所涉及的行业超过50个,除传统的餐饮、零售、个人服务业外;其他新兴行业,如教育文化、商业服务、家庭服务、汽车服务、IT业等的特许经营也在快速推进。

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潜力

作为一种先进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有别的商业模式难以逾越的优越性,我们有必要通过对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条件和潜力进行分析,以进一步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特许经营体系。

1.发展我国特许经营的必要性

(1)对特许企业而言,首先有助于缓解一些企业的意图扩张但资金缺乏的问题。我国很多名优企业都碰到资金不足的问题,导致无法扩大生产规模,效益下降。而特许经营则无需投入太多的自有资金,它是依靠自身无形资产的扩张,并可收取被特许者交纳的各种费用,所以,只要保证自身的核心无形资产,并谨慎选择、管理好加盟者,企业就可以实现低成本低风险的迅速重组和扩张;其次是有助于企业开拓市场,由于特许经营具有极强的渗透性,企业可以通过特有的经营机制、扩张功能和网络体系向各个地区扩展。一些企业已把零售和服务网络从中心城市周边城镇拓展;第三,鼓励国外特许人进入中国开展特许经营,有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如果加以吸收和转化,必然将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管理水平。

(2)对于受许人而言,特许经营是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渠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我国的中小投资者逐渐增加,希望通过投资使自有的资本增殖,但又不具备自我创业能力。而通过加盟特许经营,在支付一定加盟费后,就可以经营一个知名品牌,并长期得到母公司的指导、管理监督和配套服务,为中小投资者带来较好的发展天地。

(3)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有利于提高生活水平。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多元化,消费者在购物中更加注重商品品牌,由于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大都具有知名品牌,产品服务的质量好,因此能为消费者提供高质、可靠的商品与服务。

2.发展我国特许经营的可行性

(1)特许人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我国有很多老字号企业,它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传统经营特色和高超的服务技术,另一方面,90年代后涌现出如上海华联、全聚德烤鸭、李宁服装等一批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经营规范的特许经营企业,为我国特许经营业许人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我国涌现出相当数量既有一定经济实力又有市场经济观念的中小企业与个人。他们构成了潜在的受许人市场,这也为发展特许经营业务提供了人力资源基础。

(3)我国发展特许经营的法律环境已经初步形成。我国在90年代后,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特许经营的法律,还制定了《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十多条法规。立法的加强为我国发展特许经营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4)我国加入WTO,也为我国特许经营提供了极广阔的发展空间。

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深入。特许经营是一种回报较高的营销方式,它对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资金、管理水平等要求都很高。然而,有些企业品牌知名度并不高,在没有形成自身品牌的基础上就忙于发展,追求数量而忽视了效益,结果随着规模的扩张而导致效益下降。而有些特许经营体系扩张过快,不考虑自身的后续服务能力,这就出现培训不力、服务不到位、现场指导不充分、合作性降低等一系列问题。

2.投资者不够理性,跟风冒进。而很多投资者在对特许者的品牌、管理经验等一知半解的情况下,不对目标市场进行充分的调查,盲目加入体系,导致自身投资的失败。

3.特许经营的运作不规范,国际著名的特许经营企业都有高质量的加盟手册、运营手册等使它们在各地的店铺尽可能保持一致的形象风格。然而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99年对32家特许经营企业调查,发现近30%的企业没有加盟手册,20%多没有运营手册;有手册的企业也没有很好的贯彻与执行。有些店只是统一了店名和标识,但实际仍是单店操作、各自为政,这就很难进行统一采购配送,更无法统一的核算和管理。

4.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从国外实践来看,特许经营事业的健康和迅速发展,一定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特许经营方面的主要法规是199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1999年内贸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特许加盟的通知》。前者是部门规章,内容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而后者仅是一个通知性文件。这两个文件对加盟总部的后续服务、费用收取、信息披露程度等具体经营环节都未作详细规定。因此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虽然是有法可依,但却还不完备。

发展我国特许经营的建议

1.加强理论指导,正确宣传,提高经营者的素质。由于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还不长,人们并不十分了解,有些经营者虽已经采取这种方式经营,但对特许经营的实质、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的运行机制等也还不很明确,因此,各种纠纷不断出现。舆论媒介及理论界应介绍特许经营方面的相关理论和知识,让更多的企业和经营者了解特许经营的实质、特征及其优越性,宣传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案例,进一步认识特许经营的必备条件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等等,以帮助企业和经营者转变观念,开阔思路,提高自身经营素质。

2.政府合理引导,确立多元化、多层次,渐进式的发展格局。我国发展特许经营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催化,强制特许。这样,既可以控制特许发展的盲目扩张行为,又可以缓解各特许让之间的过度竞争。应当要综合考虑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形势,不须强求统一,更不能搞一哄而起。在所有制形式上,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多渠道共同发展,除继续发展国有企业的特许经营,还要注重对非国有企业、中小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的引导,还可以有选择地与国外著名特许企业合资经营,或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特许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以提高特许经营整体企业的组织化和经营的规范化程度。在地区选择上,可先从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等有市场需求的地方起步,探索经验,培育优势品牌和龙头企业,再逐步向区域性和全国的特许网络发展。在业态选择上,我国除继续发展超级市场和餐饮店的特许经营外,还可以发展大型百货公司、洗染店、冲印店、加油站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特许经营。

3.对于企业来说,需加强特许经营企业的规范化运作。加强规范化运作,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企业内部运作规范化,包括严格的统一管理、采购、陪送、核算以及定期的人员培训和服务质量检验;二是外在的标准化,包括店铺结构、促销手段、操作规程和企业形象设计的标准化。在规范化经营的同时要强化总部职能,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专业化的职能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并制定一套较为成熟的管理制度和调控系统,以明确各项职能部门的职责。

特许经营范文4

【关键词】商业特许经营 教育特许经营 特许人 被特许人 产权

一、教育特许经营的含义

我们这里指的教育特许经营,非教育行政部门赋予单位(学校)或机构教育、培训资格的权利,而是指已经取得教育、培训资格的学校和机构(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教育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教育、培训,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教育特许经营定义的参照来源于国务院2007年1月31日通过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1992年6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明确指出:教育产业是第三产业,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面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之一。1999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主席发出关于教育是“知识产业”的指示,朱基总理号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发展教育产业”。由此,我国的教育产业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培训、合作办学层出不穷,商业性质的民办学校和机构率先走向了授权特许经营的道路,例如,雅思教育。

二、商业领域特许经营的发展及特点分析

第一代的特许经营组织以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为代表。1865年,胜家公司为了有效地销售缝纫机,在全美各地设置拥有销售权的特许经销店,很快占领了美国缝纫机市场。第二代特许经营组织出现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并且发展至今。它是以肯德基公司为代表的。其特点是经营模式的特许经营。现今,特许经营在第三产业,尤其以零售业、快餐业、服务业最为突出。如可口可乐、全聚德、假日酒店、班尼路、富士胶卷、北大青鸟APTECH等。

商业特许经营特点分析:首先,特许经营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权益通过合同确定。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特许经营费;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其次,特许经营权是一种综合的知识产权形态。特许经营权主要依靠商标、特殊技术手段和商业技术这三个基本方面为纽带进行的,以大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以向中小企业有偿提供经营垄断权和经营技术为前提的,出售或转让商标、专利、商号和特有的经营管理技术等组成综合体。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技术系统特色。再次,特许经营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的形成需要企业在长期的经营管理中反复探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然后通过特许经营的形式转让,获得收益。因此,特许经营权是企业的一笔无形财富,属于企业的无形财产。第四,特许经营权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权。与商标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不同,属于企业的经营权的范围。尽管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转让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而实现权利,但特许经营权本身不是商标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权,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特许经营权更本质的是由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专长、经验和经营之道,特许人要为被特许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选址、培训、提品、营销计划和帮助融资,传授经营理念。所以,特许经营权是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的一种权利。

三、教育特许经营的法律形式分析

1、教育特许经营的法律形式分析

由于教育特许经营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定义,我们也不能完全按照商业模式的特许经营权来规定教育特许经营。因此,教育特许经营的内涵十分广泛。我们可以基于教育特许经营合同,我们可以把教育特许经营权分为以下几类:

(1)基于教育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委托模式;

(2)基于教育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模式;

(3)基于股权投资形成的特许连锁经营模式;

(4)基于教育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商业特许经营模式。

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协议。教育领域的特许经营往往采取这样的形式。学校(特许人)和合作方(被许可人)签订联合办学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展开教育或培训活动。是指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由此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均直接对被人发生效力。学校和联合办学方签订委托合同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模式和模式,在法律上责任承担有所区别,他们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有着本质区别。

2、在教育市场领域教育特许经营的做法

(1)高等学校与联合办学方(法人)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广泛开展学历和非学历培训教育。通常由办学方组织生源,利用高校资源从事教育培训,由高校颁发毕业证或培训证明。这种形式是典型的委托或模式。例如:函授教育、教育培训公司举办的各种研究生课程班、中外联合办学等。

(2)高等学校与民间资本结合,举办分校。利用了高校的品牌这一无形资产和教育管理模式、师资力量。具有商业特许经营的部分特点。

(3)经营较好的民办学校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按照商业模式进行的连锁经营,特许连锁学校冠以同一名称,管理统一模式。多半由教育集团控股。

(4)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进行的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例如:环球雅思英语。加盟环球雅思后,承诺享有环球雅思品牌,使用特许加盟标识,专业服务咨询,办校初期帮助,资源共享,宣传广告支持,成功上市后的优先资源选择等。

四、教育特许经营的产权分析

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以及由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财产支配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经济内容。产权是法律上的概念,比所有权具有更广泛的内涵,更能恰当反映经济运行中主体与财产的联结程度。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投资体制的多元化带动了办学主体多元化和办学形式多样化:国有民办、民办、企业集团举办、事业单位举办、社团举办、公民合资举办;教育股份合作制、教育股份制公司、中外合资等。教育特许经营是教育领域中商业模式的运用,在讨论产权时,首先要明晰加盟方的性质。

如果加盟方(被许可人)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事业法人,加盟方的一切建校费用由该自然人负责,原始产权完全属于加盟方。当特许经营的关系被确立之后,加盟方拥有了特许人授予部分产权的使用权,如校名、课程体系、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这些产权的所有者仍是特许人,加盟方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其使用权。这种情况的产权主要按照民办学校的惯例来处理。

如果加盟方的投资来源是政府,则加盟方的性质属于公办学校,即使总校是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向加盟方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使用,该加盟方仍然属于公办的性质。也就是说,加盟方的产权状况取决于自身性质。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性质相同,如总校与加盟方都是公办,其产权都需要进行独立处理和界定,不能混为一谈。

最后,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2007年1月31日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 牛海鹏:《特许经营》。

[3] 许洁:《特许经营--教育培训市场发展新趋势》。

特许经营范文5

内容提要从特许经营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出发,阐明了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了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范围和条件。指出应当从受许人现实中所处的弱势地位出发,禁止特许人任意扭曲自由竞争的行为,强调在立法上把保护受许人的合法权益作为重点。

【摘要题】理论探讨

【关键词】特许经营/限制竞争/立法

一、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概念及表现形式

特许经营(Franchising)又称作特许专营、加盟经营、特许连锁、特许连营等等,尽管表述这一概念的名称很多,但其基本含义却是一致的,即指特许人把自己开发的可供转让的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方式和服务系统,通过契约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向特许人缴纳一定的特许费用、加盟费和保证金,由受许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并保留其所有权权属不变的经营模式。从法律上看,它是一种将专利、商标、商号、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与经营模式的转让相结合的法律制度。

特许经营自20世纪中叶产生于美国以来,在全世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现已被广泛地应用于汽车、加油站、快餐、酒店、超市等行业。据统计,2000年美国特许经营销售额达8000亿美元,占全国零售市场的40%,美国人每4美元开支中就有1美元是在特许经营店中消费的。实践证明,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下,特许经营以无形资产为依托、建立现代营销系统、实现低成本扩张,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产品和服务营销方法,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带动了经济的增长。90年代以来,特许经营在中国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至2000年底我国已经拥有特许经营企业410家,经营网点达1.1万个,营业额近190亿人民币(不含加油站与汽车销售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额)。特许经营领域也已由传统的餐饮业、零售业、美容美发业等向家电、电脑、软件、汽车租赁、教育培训和健身旅游等行业发展。[1](P4)目前,麦当劳、肯德基等在中国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大,已成为家喻户晓的特许经营企业,可以说特许经营已成为一种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现象,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但是,特许经营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特许者和受许者双方的权益保障问题需要法律给予规范和调整,而作为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环境下特许经营所特有的限制竞争行为,是特许者和受许者双方权利义务范围的集中体现,值得进行法律上的探讨和研究。

(一)一般限制竞争行为与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

一般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市场中旨在阻止、限制或扭曲竞争,或造成上述结果的行为。表现为经营者借助并滥用经济、技术优势,排挤、限制、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经营者之间以合同协调或其他方式共谋避免竞争或排斥竞争。限制竞争的行为人在未提高效率的基础上轻而易举地获取利润,并削弱打击各种有效竞争,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所以一般限制竞争行为是各国立法管制的对象。

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与一般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同的、具有存在的必然性和积极意义、因而为法律所允许、当事人一方通过协议限制另一方或他人(实践中主要是特许人对受许人的限制)的贸易和经营自由的行为。与一般限制竞争行为不同,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为各国法律有限度地允许。

(二)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协议当事人之间的限制和当事人之间对市场其他主体竞争的联合限制。本文主要研究协议当事人之间的限制即特许方对受许方的限制。具体而言这种限制主要包括下列情况:

1.固定价格。所谓固定价格实际上就是价格控制,指特许方与受许方通过签订价格协议等方式,对特许经营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标准进行限定,不允许受许方自行确定价格,或者受许方若要对价格进行变动,必须经过特许方的同意。

2.竞争业务的限制。即所谓的竞业禁止。指特许人为保护自身权益以及维护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所有受许人利益,维持特许人或者现有受许人的现有利润水平,要求受许人不得从事与其竞争的业务。这种限制不仅包括合同期间,有时还延及合同终止后的一段时期内,不仅包括受许人直接从事某种业务,还包括虽然间接从事某种业务但对特许体系内的其他受许人形成竞争的活动。

3.搭售。指特许方在销售一种产品或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时,强制性地要求受许方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的行为。在搭售的情况下,搭售品一般都不是好的商品,受许方因此丧失了自由选择质量更好、价格更便宜的原料和产品的可能,从而就失去了部分商业赢利机会。

4.排他易行为。所谓排他易行为,就是要求受许人只能购买、经营特许人认可或指定的某些产品或服务,除特许协议所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外,受许人不能购买其他产品或接受其他服务。与搭售一样,受许人因此失去了购买质量更好的产品和接受更好服务的选择权。

二、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限度

出于保护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统一商誉及保证收益的需要,特许人在与受许人所签订的协议中一般都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对受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限制。同时,由于在特许经营实际运作许方控制着特许经营所涉及的以知识产权为主的经营许可权,可以利用优势地位设置苛刻条件,容易滥用权利,这已经在实践中成为特许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此,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运用法律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这就使限制竞争行为既获得了存在的合法根据,又被规定了合法存在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其合法性就转变为违法性。

(一)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性

在传统经济学理论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完全竞争理论,从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到“帕累托最优”标准,都对强化竞争抱有绝对的信念。但是现代经济学已经承认完全竞争理论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社会现实及有关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过度竞争会造成经济效率的低下和经济福利的损失,对竞争的适度限制是有利于企业的规模发展和整体社会福利的提高的,甚至适度垄断的存在也并不与公共利益相违背。在法学理论上,自波斯纳经济分析法学获得影响以来,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和经济效率的提高逐渐成为法律思想的主要价值追求,至少公平和效率作为现代法治的双重目标已经为大多数法学家所认可,同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也折射出现行国家政策在效率和公平问题上的态度和取向。社会经济生活的现实、经济和法律理论的成果及国家宏观政策的价值选择都为法律赋予一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合法性奠定了基础。

对于特许经营而言,与一般的商业经销方式相比,其特殊性不在于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现成的产品,而主要在于向受许方提供一套与该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特殊的知识产权。以一套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特许经营权的存在是特许经营的核心。众所周知,知识产品作为智力成果所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所谓的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不能像一般物权所有者那样有效地控制自己的产品,这样,为使个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从而激励智力创造,社会设计了具有独占性特征的新型民事权利制度——知识产权法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独占性特征本身就属于合法的垄断权利,这一垄断权利是为各国垄断法所允许和宽容的。在特许经营中,特许方为保持特许经营体系的质量和信誉,客观上需要对受许方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活动,如专利实施、商标适用、商业秘密、原料采购、经营形式、商誉维护等进行规范和管理,这就当然地形成了所谓的对受许方经营活动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必要的和合法的,是与特许经营知识权利本身的垄断性、易被仿冒和侵犯的特点及特定社会法治环境的缺失和道德风险的泛滥密不可分的。如果特许方不进行这种规范和限制,其拥有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权益就会受到破坏,甚至丧失其合法存在的地位和价值,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就会失去其应有的生存空间,这对于特许方和受许方以及社会的利益都是极为不利的。所以,虽然从形式上来看特许经营的种种限制性措施与竞争法的精神似乎是相悖的,但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这种限制性措施作为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例外又经常为法律所允许,特许经营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就具有了合法存在的地位。

实践中,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性为世界各国法律所认可。这主要表现在各国竞争法或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和其他特殊规定中。如欧盟在《欧盟条约》的基础上专门颁布了《关于特许专营类型协议适用条约第85条第(3)款的4087/85号法规》(简称《4087/85号法规》)。该法由法规的适用范围、白色清单(豁免条款)和黑色清单(禁止条款)等部分组成。该法在白色清单中列出了以下两种类型的豁免条款:1.为保护特许权的知识产权而为的限制行为。2.为维持特定特许经营网络的同一和声誉而为的限制行为。并且具体列举了一系列被豁免的限制,如:专营人不得在约定区域之外招徕顾客;专营人在合同约定的特定区域内享有特许专营独占权;专营人不得销售或提供与特许方相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等。[2](P16)这些允许适当限制竞争的除外规定使特许经营的限制有了合法依据。

(二)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范围和条件

在给予限制竞争行为合法地位的同时,法律又必须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我们知道,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它具有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功能。过度限制竞争有碍市场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市场供求关系得不到准确反映,影响产业调整和资源配置,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是不利的,因而,过度限制竞争为包括私法(民法)和公法(竞争法)在内的整个现行法律体系所禁止。

从私法方面来看,民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既给予特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合法地位,甚至承认一定程度的独占、垄断,同时又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规范平等主体法律的基本理念出发,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限制。从公法方面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从维护整个社会的平等竞争秩序和平衡各个市场主体的相关利益出发,对超出合理限度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在私法和公法的共同作用下,特许经营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说具备了其存在合法与否的基本尺度和总体框架。

在上述《4087/85号法规》中,在规定限制竞争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可获豁免的同时,又排除了某些行为获得豁免的可能性。如:1.限制受许人从其他受许人或经授权的分销商得到特许产品。2.特许人限制受许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但提供给受许人的参考价格不在此限。3.限制受许人经营与特许人的产品有关的零部件或限制其从第三人处获得这些零部件。4.因为顾客的住所或营业所而限制受许人向他们提品或服务。这就明确给出了法律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与受到豁免的限制行为一起构成了限制行为合法与否的明确边界。

由于在特许经营中存在着合法与非法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重要的就在于搞清是否存在着过度限制竞争,即限制竞争是否超过了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实践中限制竞争行为合法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1.限制的目的是出于保护特许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讲就是保护特许网络的统一性,保护商誉、商业秘密、业务关系、经营效率等。2.客观上存在合法利益,并且有通过限制进行保护的必要。限制行为的保护对象应该是合法的权益,同时一旦这种利益不是只有通过限制竞争的方式才能保护,如果还有其他选择的保护方式,限制竞争就会失去合法性。3.限制须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公共利益是个抽象概念,具体地理解,应该是特许经营当事人利益与大众利益的综合平衡。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即限制对市场竞争的根本格局不能产生根本影响,不得阻碍技术进步和生产效率提高,最终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4.没有滥用权利。限制竞争措施本身应该公平合理,宽严适当,通过限制的方式获利不是限制的目的,限制不能干涉他人的正当经营活动,不能损害对方特别是受许人利益等等。

三、我国特许经营立法的重点——保护受许人的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是以组合式的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低成本扩张模式,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本身所具有的无消耗复制和独占权特性给特许方带来了规模报酬和大量利润,对特许方而言是一种风险小、成本低、效率高的商业扩张模式,相对而言,受许方加盟经营则存在着一系列风险,如加盟店过多、特许方欺诈、商业秘密泄露、知识产权侵权等。在这些风险中尤以特许方可能实施的过度限制竞争行为为最。如上所述,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特许方作为拥有经营和信息优势地位的一方,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往往超越合法范围过度限制竞争,受许方弱势地位和特许方过度限制竞争行为的存在,使特许经营在实践中往往造成受许方的权益受到侵害。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平衡社会关系,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因此,在特许人已具备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已超出其合法性的情况下,应重点考虑受许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以实现现代法治的目标。具体而言,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完善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限制特许方权利滥用的重要方法。在特许经营最为发达的美国,法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在1979年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订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法规》中,规定了特许方在特许权转让前10日必须向受许人提供一份特许转让统一通知(简称U—FOC),详细说明特许人的有关情况,这些情况包括特许方公司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特许方诉讼史、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等,如有任何一项失实,特许方最高可被处以每日1万美元的罚金,对主要责任人还可以进行刑事处罚。在特许经营进入我国的过程中,特许人利用受许人对特许人诚实信用的轻信和获利愿望的强烈,在特许权转让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对被转让者进行欺诈,或是收取高额加盟费用,这种状况的存在败坏特许经营的声誉,侵害了受许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法律应当借鉴西方的做法,对信息披露做出严格规定,充分保障受许人得到有关特许权充分信息的权利。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有关特许者的资格和资质。包括:1.特许者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经营者的资格。2.特许者是否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定期限的良好经营业绩。3.特许方是否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4.特许方是否具备向受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二是有关特许总部、特许权及其他受许人的充分信息。包括:1.特许方经营基本情况。2.已有受许者的经营业绩。3.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数额及收取方式。4.提供各种物品或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

三是有关组合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情况。包括:1.专利权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及剩余有效时间。2.商业秘密有无泄露及泄露的可能。3.有关知识产权是否被诉侵权或者正在诉别人侵权。4.有关知识产权有否经有关机构或部门进行评估并备案,评估价值是否与双方合同商定价值基本相符。

由于特许经营所披露的信息与双方权利义务承担密切相关,因此,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内容必须与披露的信息相一致,如果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这种不一致是经过双方充分磋商同意或者情势变更必须改变的之外,原则上应以披露的信息为准。

(二)立法明确列举被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

特许经营范文6

在中国,促进特许经营发展的因素势不可挡。正在寻求业务拓展的外国特许经营系统和国内企业适逢其时,这无疑是激动人心的机遇。当然,对于欲意加入此列的受许者来说,其在特许经营业务和特许经营系统方面亦面临着越来越广、越来越多元化的选择,他们同样具有无限商机。而这些商机,便蕴含在业已成熟或具诱惑力的新型特许业中。

评估特许经营机会

投资特许经营意味着受许者要在资金、时间和精力上作出巨大投入。这种决策不应轻易作出,必须对诸多赖以成功的因素加以周全的考虑:

·商业概念

·特许经营系统

·商业主张

·特许者

除了以上特许者提供、与特许经营机会相关的因素外,潜在的受许者还必须仔细对自己是否适合做受许者进行评估。

商业概念

潜在受许者不仅要评估具体的特许业务,还要评估其运作市场。确保产品或服务有实际需求,商业概念能吸引消费者,企业有独特的形象、系统和经营方式。如果特许经营业务中不涉及专利,特许者对所特许的概念便无垄断权。所以特许经营系统必须通过商标和合法防冒的独特形象来取得一套专有的衡量标准。独特的形象或许来自名称、外观、优质产品、服务或其他特性,但其中应内含顾客所欣赏的质量。当然,形象必须能一致传达给所有分店。体系和经营方式必须能加以复制,能够传授和传递。总而言之,商业概念必须在实践运作中就证明可行。

特许经营系统

受许者还必须对特许经营系统的健全性和可行性信心十足。特许经营系统具有特许者提供的“一揽子”服务和所有必须履行的经营条件。

特许经营系统在《特许经营协议》和《操作手册》中有成文规定。

《特许经营协议》用于处理特许者和受许者之间的潜在关系。它是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正式文件,也是特许经营关系的最终参照。

《操作手册》是特许经营业务的日常运作参照本。特许经营店的综合运作蓝图,如详细的规章程序、规格、标准、模式和政策,通常都陈列在这份机密的《操作手册》中。因为操作手册是份“活”文件,必须经常修订以适应系统发展,所以特许经营协议往往赋予特许者修订它的权利。

商业主张

特许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使特许者和受许者双方都赢利。从受许者的角度来看,他/她不仅要求要有投资收益,而且还要求所得的收益要高于独立经营的回报。由于特许经营多种多样,所以购买特许经营权的费用和开业成本不仅在行业之间,而且在系统之间也各不相同。

当然,除了开业成本,受许者还要预计持续经营的费用。所有的企业经营者,不管是受许者还是独立经营者,都会发生持续成本和管理费用。不同的是,多数受许者还要在特许经营协议期内支付特许费或服务费用。

因此,一份谨慎的财务计划对潜在受许者非常重要。上述提到的成本以及其它一系列开业和持续的资金投入必须由会计人员进行现金流量和损益预测,以确定该业务的投资是否能获得理想回报。

该特许哪种业务

受许者与特许者建立了长期的相互依存关系之后,特许者持续的投入、支持和协助将会成为特许经营业务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受许者必须仔细考虑是否适合与特许者发展这种长期关系。特许者以往的记录和经验、投入以及未来计划等因素都必须加以认真的评估。

潜在受许者的检查清单

本清单节选自澳大利亚政府出版服务处(theAustralianGovernmentPublishingService)1994年出版的EvaluatingaFranchise(特许经营评估)一书。

特许者的经营历史和信誉:

1.特许者经营特许业多长时间?

2.如果是一家新公司,该商业概念已经过多长时间的测试?

3.该公司在受许者中享有诚实信誉吗?在其客户中呢?

4.你是否拥有特许者经营经验(及其相关的任何实体),和其董事/秘书/管理人员/委托人的详尽介绍?

5.该公司资金是否雄厚?你有否看过他们的最近财务报表,如近三年的?

6.关于特许经营的未来销售拓展,有什么计划?

7.业务拓展对你和特许者间的交易有何影响?业务发展和拓展是否会导致你所在的地区或邻近地区出现更多受许者,从而影响你的销售额?你是否有经营这些分店的第一权利?

特许产品或服务:

1.所在社区对该公司的形象和产品或服务持何种态度?

2.你是否愿意购买这种产品或使用这种服务?

3.你是否准备在接着的5年至10年里经营该产品或服务?

4.这一产品或服务是有持续需求还是一时的时尚?

5.与同类产品或服务相比,这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否有竞争力?

6.特许者会有什么销售限制?

7.你是否有权享受特许者的新开发项目、商标、商号或产品改进?

8.除去特许费,所得利润与非特许经营的竞争对手相比,是否相当?

特许销售地区:

1.特许经营的销售地区是否有地理划分?

2.你在本地区是否享有独家特许经营权?

3.该地区的销售和增长潜力如何?人口、收入等又如何?

4.你这类产品或服务当前在该地区的直接竞争状况如何?

5.该地区现有的特许经营是否成功?

特许经营合同:

6.合同是否充分说明了特许经营协议内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7.对于所提议的协议,你是否经过专业咨询?

8.万一为了某种原因不得不终止合同,你能终止吗?

9.你是否可以不征求特许者同意就出售特许经营权?如果可以,你能否从中获利?

10.特许者是否可以收回或终止合同?如果可以,有哪些条件?

11.如果特许者终止合同,你能否因在该业务中建立了商誉而获得补偿?

12.你向特许者支付多少费用?

13.建立该业务需多少成本?

14.所有或部分商品必须从特许者那儿购买吗?

15.你能否用自己的供应商?

16.你是否必须完成月份/年度销售指标?如果是,你认为可能达到吗?

17.合同期间你是否被禁止参与其它业务活动?

18.就特许经营或同样性质的特许经营的潜在销售额、收入、毛/净利润水平或其它财务信息,如果特许者提供了书面预测,那当中是否有具体的预测依据/假设?

19.对于受许区域或地址是否视贸易活动尤其是以前的特许经营而定,特许者作出说明了吗?如果是,其历史及具体情况是否包括了特许经营中断的情况?

20.合同是否禁止你在合同终止后组建、拥有或服务于竞争性企业?

21.签销售合同之前,你是否确认特许经营能为你做一些你力不能及的事情?

22.开业时要做房屋装修吗?隔多长时间就要重新装修一次?

23.你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向特许者进行财务补偿吗?

24.合同就争端规定了协调和/或仲裁条款吗?

特许者给予受许者的协助:

1.特许者是否持续提供营销、教育培训和/或业务支持?如果是,是否有合同约定?他们提供的服务是否能达到合理标准?

2.是否要求你和/或你的骨干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如果是,培训是否足够?与其他受许者谈谈,看他们是否有什么问题。

3.你是否检查过该公司要求你使用的“特许经营手册”、会计体系、以及其它制度、程序和方法?你是否看到过它们的实际运作?

4.店铺地址是否由特许者选?如果是,要收服务费吗?你对该选址有否决权吗?

5.特许者是否协助你签订租赁协议?

6.特许者是否会在开业期间帮你管理存货?控制存货?

7.特许者会在开业融资上帮助你吗?如果是,费用多少?

8.特许者是否会提供广告和促销支援?费用多少?

9.特许者是否提供会计支援,如分析财务报表并建议如何削减成本/增加赢利?

10.特许者是否负责店面布局和陈列设计?如果是,该布局在你的店址和地区设计合适吗?

11.你是否准备为该商业机会支付首期和往后的持续费用?

审查特许者的业绩:

12.询问现有受许者,看他们对特许者所提供的支持有何看法。为了领先竞争对手,你可能要靠特许者做广告、产品研究及改进。特许者是否履行这方面的职责?

13.总体来说,特许者是否向受许者履行了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所有义务?

个人因素检查清单:

1.你的健康状况是否允许你长时间工作?

2.你是否愿意承担财务风险?

3.你是否有推销产品或服务的潜力?

4.你是否善于人际沟通?

5.你当前的财务能否支持你开业之初的有限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