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范例6篇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范文1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the equity demands of 4-team-3-shift staffs for the late marriage leave and paid annual leave as a case to show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different staffs for the related laws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carries on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for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vides a few comments and suggestion for discussion and practical reference.

关键词: 考勤管理;四班三运转;晚婚假;带薪年休假

Key words: attendance management;4-team-3-shift;late marriage leave;paid annual leave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3-0149-02

0 引言

当前,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励,基于生产工艺、成本压力、竞争效率、设备管理等诸多因素的考虑,采用倒班作业的方式保持设备24小时连续运转是制造业的普遍现象。与此同时,伴随现代化和法制化的进程,企业的科学管理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都得到了显著提高,对轮班作业的企业来说,如何兼顾轮班职工的权益维护和企业的权益维护,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本文以四班三运转的轮班制为例,对轮班职工的休假考勤管理进行探讨。

1 四班三运转员工休假主张加班费

1.1 休婚假主张加班费 遍查31个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对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是否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不一,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不包括公休日,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第二: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第三: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除上海市和重庆市,以及未查到的自治区等地区外,大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只规定了给予假期多少天或多少日,未明确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包含与否。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例,第三十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对于此类情况,根据晚育产假六十日指日历天数的实践操作经验,完全可以推断出晚婚假和晚育护理假均指日历天数,即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以上三种情况均有类似的规定: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至此,除第一种情况没有异议外,第二、第三种情况就遇到有争议的问题了:以山东省为例,享受17天婚假的四班三运转的晚婚员工,向公司主张17天婚假期间因干六休二比干五休二而多出天数的加班费。

1.2 休带薪年休假主张加班费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一名四班三运转的员工,在干六休二的一个循环内的六个工作日请了六天带薪年休假,该员工向公司主张六天带薪年休假中比干五休二多出的一天按200%支付加班费。

2 “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的法律规定探析

2.1 山东省晚婚晚育政策考证 自1973年起,山东省逐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先后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3年8月和1979年4月,山东省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先后两次《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规定:凡施行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社员等,在按规定休息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工分照记,不影响全勤奖。第二阶段,1980年3月,山东省政府颁发《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除重申1973年和1979年的政策外,又作出四条补充规定,其中一条是:女性25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第三阶段,1988年7月,山东省人大颁布《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出如下规定:男女双方按晚婚要求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两周;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以上增加的假期也视为出勤。第四阶段,2002年9月和2013年6月,山东省人大颁布并修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结合十九世纪七十年代的中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从以上四个阶段的政策沿承可以认定,2002年9月颁布、2013年6月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就是要求企业“不得以缺勤名义扣发职工的工资”,不影响全勤奖。

2.2 “工资照发”的滥觞 “工资照发”的滥觞是劳动部1959年的《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其规定: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炊事人员、勤杂人员等,由于他们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得经常性的生产奖金也很少,对于他们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该与工人有所不同。因此,他们请事假每一季度在二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根据文件的解读可以看出,“工资照发”是与“不发给工资”相对应的概念,目的是对企业的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

2.3 其他省份的参考比照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笔者在青海省和贵州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找到了有关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看护假(或护理假)待遇的比较清晰、准确的描述。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2009年9月25日修正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综合以上三个角度,应该认定山东省等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规定的“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的含义就是“不算缺勤,不扣发工资”的另一个说法。不考证立法原意,不探讨历史背景,简单地望文生义是错误的。

此外,从加班的构成要件看,加班必须指劳动者牺牲了休息时间并付出了真实劳动,劳动部1959年的《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以及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均有规定,与视同出勤不可等量齐观。

3 带薪年休假的法律规定探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都没有“视为出勤”或“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等内容,但可以看出,“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两句话所表达的意义是完全相同的,两处意义完全相同的法律规定,为我们从后一句推理理解前一句提供了路径。

认定了“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是指100%的日工资后,就理解了“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亦指100%的日工资。

4 实践参考建议

基于对晚婚假和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探讨,对四班三运转员工的休假考勤管理提出几条实践参考建议:

①根据不同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四班三运转员工休“工作日与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不可分割”的假别时,比如晚婚假、产假、工伤假、护理假、计生假等,假期期间的出勤按“法定出勤”统计,而不是按“四班三运转的轮班节拍”统计,否则会将婚假期间因干六休二的轮班节拍比干五休二而多出的天数处理成加班,误支付婚假期间的加班费,提高了人工成本。

②四班三运转员工休“工作日与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可分割”的假别时,假期期间的出勤按“四班三运转的轮班节拍”统计,但带薪年休假属于带薪假,应按100%日工资支付待遇,既不能与事假等无薪假等同视之,也不能与实际出勤等同视之,必须单独处理。若将带薪年休假与实际出勤混汇总到一起,必然导致带薪年休假按加班费支付待遇,提高了人工成本。需要注意的是,对一名四班三运转的员工来说,判定当月的实际出勤有多少天加班时,其参照标准是法定出勤,而不是在法定出勤的基础上减去所休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③四班三运转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时,无论改日是法定节假日还是法定公休日,必须在考勤表上按带薪年休假进行统计,尤其不能出现统计成法定节假日出勤的错误。

最后,笔者建议,在员工维权意识越来越成熟的社会环境下,单靠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相关政策进行解释是很难让员工信服的,一旦员工了解到其他企业有不同的做法,首先想到的是自己所在企业违法了,而不是其他企业违法了。有关部门在制定针对员工权益的各种立法时,应该详细和清晰,既要具有可操作性,又能避免导致不同的理解,其作用不仅仅是职工权益的更容易、更应该得到落实,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效率,既包括企业的工作效率,又包括仲裁等政府部门的效率,也包括和谐社会的建设效率。

参考文献:

[1]石先广,徐兴民.工资与工时、休息休假权益维护[M].中国人事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范文2

村党支部、村委会签订《XX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人口控制目标

1、出生人数控制在人以内;

2、计划生育率达到100%;

3、女性初婚晚婚率达到95%以上、晚育率达到100%;

4、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及时率均达到100%;

5、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达到100%;

(二)工作指标

1、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无恶性案件、违法乱纪案件发生;无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案件发生,信访工作达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全额落实。

2、推进综合改革。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改革全面推开;信息化建设在应用和提高方面有所突破;积极推进其他各项综合改革,实现既定目标。

3、村民自治、知情选择运行质量提高。进一步强化村级管理,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和自治章程,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高其运行质量,令群众满意。

4、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年内无计划外大月份流引产和安排生育计划人员私自流引产现象,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已婚育龄妇女透查率达到100%。

5、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大力提倡晚婚晚育,新婚及时统计上报,力争达到不错报、不漏报;女性初婚晚婚率、晚育率均达到控制指标要求。

6、协会组织健全,经常性开展工作。

7、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流出育龄妇女的建档率、发证率、签合同率、联系率均达到100%;流入育龄妇女的建档率、发证率、审验率、签合同率、联系率均达到100%。

8、加强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建立特殊人群管理档案,落实责任,定期走访,对管理责任不落实出现超生的个案纳入考核。

9、加强村级计生队伍建设,按要求配备好计生干部,并按规定落实计生主任、育龄妇女小组长待遇。

(三)工作发展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率、自愿退掉二胎生育指标人数、一孩妇女比、双女户占二孩比例比上一年度均有所提高。

二、考核办法

1、开发区管委会责承计生办定期对各村的计生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其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综合考核。

2、第四季度对《责任书》指标全面考核,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平时对《责任书》部分内容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按一定权值记入《责任书》考核成绩。

3、具体考核办法和记分标准由计生办另行制订。

三、奖惩办法

1、调查考核实行千分制,总分960分以上的获一等奖,达到910分不满960分的获二等奖,达到860分不满910分的不奖不罚;860分以下的视为没有完成责任目标,一票否决,实行重点管理,并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2、凡当年出现计外生育、在上级考核中查出的往年出生、新婚错、漏报或出现重大恶性案件的村,实行一票否决,纳入重点管理,直接与村委负责人工资奖励挂钩。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范文3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章 节育技术措施

第五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坚持男女平等。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要以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人口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到城镇的街道、居民区和农村的村庄。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都要支持和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七条 大力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

第八条 大力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

第九条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2、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五年不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已丧偶的;

7、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条 农民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3、兄弟两人以上,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一条 人口稀少山区的农民和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要求再生育一个的,在省下达的人口发展规划指标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 多胎和超计划的二胎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县,农村生育二胎可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适当照顾。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有计划地给予安排。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计划生育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除上述规定条件以外,个别特殊情况需照顾生育二胎的,作特殊问题个别处理,从严控制,并须经市、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间隔期除符合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条件之一者外,均应在四年以上。

第十六条 提倡优生、优育。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近亲结婚等规定。要积极推行婚前检查制度,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要开设婚前检查门诊和遗传咨询门诊,加强围产期保健。凡患有能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禁止生育,夫妻一方应接受绝育手术;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对晚婚晚育的,分配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农村晚婚、晚育的奖励措施,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一孩父母光荣证》。

下列情况之一,不再生育的,也可发给《一孩父母光荣证》:

1、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一对夫妻按规定的条件生育过两个子女,死亡一个的。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发给《一孩父母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送他人收养一个的;

2、再婚夫妻一方原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的。

第十九条 持有《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下列奖励和照顾:

1、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每年发给不低于五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发放时间不超过十年。

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给独生子女的母亲一年产假(包括法定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实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工资发给),不影响晋升调资。夫妻双方不在同单位工作的,男方单位将应承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两年内付给女方单位,作为发放产假工资的补偿。

上述两种奖励办法,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农民的独生子女奖励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2、已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方亡故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发全数;离婚的,由子女判随一方所在单位发百分之五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3、单位分配住房(包括农村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对农村的独生子女特别是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可分别采取扶持其发展生产、优先贷款或优先安排进乡(镇)、村企业工作等办法照顾。

4、农村年老丧失劳动力的独生子女父母,所在乡(镇)、村应给予经济和生活方面的照顾。实行退休金制度的地方,可适当增加退休金。

5、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患病可优先就诊、住院,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农村提倡和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落户后即为女方家庭成员,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与本地区农民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独女无儿父母,女婿是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以视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开支大,集体经济负担过重的乡(镇)、村,市、县财政应予以适当的经费补助。对计划生育经费负担过重和财政有困难的县,省级财政也要予以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征收超生子女费。

1、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连扣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工资,连扣五年。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超生子女费应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工商管理、税务、劳动服务等部门予以协助。

2、农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超生子女费,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具体征收的数额、年限和办法,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到生育间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工资(农民则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年总收入),至间隔期满止。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农民则征收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从怀孕之月起,至结婚登记后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取消有关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双方停发奖金一年,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又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奖励费用(包括保健费),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本人要求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干部及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单位或本地区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遗弃、溺害婴、幼儿的;

2、虐待女孩和生育女婴的母亲,情节严重的;

3、妨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

4、为他人非法堕胎或破坏节育措施,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节育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都要因人制宜,落实可靠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必须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农民可由所在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接受绝育手术者,所在单位可发给适当营养费。接受绝育手术的妇女,需男方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可给予男方五至七天的假期,干部、职工的工资照发。

接受绝育手术者,因子女夭亡或严重残疾,并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经单位证明,市、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施行各种节育手术的费用,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部门要负责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提高手术质量。节育手术须由持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手术合格证的医务人员施行。要严格遵守《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三条 对确定为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予以免费治疗。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要在工作上和生活上予以照顾。生活发生困难的,民政部门和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应酌情给予社会救济。

第三十四条 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协作,尽快研制出高效、安全、简便、经济的节育手段,适应计划生育的迫切需要。

第五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五条 省、市(地)、县(区)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独立职能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划生育干部。村民委员会成立计划生育管理小组,设不脱产的计划生育服务员,并合理解决他们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部门、各单位及干部群众都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认真学习和正确执行计划生育的法规、方针、政策,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贯彻实施的决定。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范文4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领导责任,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力度。

1、提高认识,增强计生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国家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基本国策,各地各校务必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把计划生育工作摆上学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全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加强领导,强化计划生育的工作责任。各学区主任、学校校长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学区、学校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指定一名责任较高、责任心较强的女干部作为计生专干,进一步明确计生工作职责,强化计生工作责任。各学区、学校要与各乡镇计生办、县教育局计生办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每年不少于4次),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

3、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氛围。各学区、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计生例会(全年至少4次),并有会议记录;要通过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把计生政策宣传到每一位教职员工;要综合利用宣传橱窗、墙报板报等多种宣传渠道,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积极营造浓厚的计划生育氛围。

4、加强教育,切实提高中小学生的计生意识。各中小学、职业学校要在小学高年级以上学生中扎实开展卫生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要上好《人口理论教育》和《青春期教育课》课程,确保每年不少于4节(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或卫生健康知识)讲座或常识课,并且做到有教材、有师资、有教案、有课程设置、有考卷、有成绩登记。广大教师要将计生知识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之中,使广大青少年能受到经常性的计生教育。

二、强化请假审批手续,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各学区、学校领导要认真执行教职员工考勤制度,严格审批请假手续,堵塞女干部、女职工在请假期间的计划外生育漏洞。凡出现违反规定私自批假或对旷工、旷课连续十五天以上不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是请长假(病假、长期病休、事假、探亲假、脱产进修等)一个月或连续累计一个月及以上和办理勤工俭学的女教职工,学区、学校都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手续:

1、对请病假两周以上的女教职工(含办理长期病休)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和最近一次的环孕检证明。在病假期间学校要负责派人探望,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登记,负责探望的人要签名,请假期限一到学校要及时督促到岗。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计生问题,要及时上报或到当地计生服务站作孕情检查,学校不得隐瞒不报。

2、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已婚育妇请事假、出国探亲假一个月以上和办理脱产进修、勤工俭学的必须要先做有效的(户口所在地计生服务站)孕情检查,证明确实无孕并且与学校签订好计生承诺书,写明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后,才给予审批请假手续,否则,出现计生问题将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3.所有女教职工请假两周以上都要经学区、学校计生干部审核签名。所有准假的育龄妇女要按时回来参加每年3次的环孕检工作,逾期不返回环孕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完善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管理。

1、落实计生工作月报制度。各学校、学区负责人、分管领导和计生专干必须及时掌握本单位教职工的婚姻、生育、节育、环孕检等动态信息。要建立计生对象档案和育龄妇女的管理资料及环孕检工作记录,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弄虚作假。各学区、直属学校每月5日要用电子邮件形式向县教育局计生办报送计生月报表。县教育局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例会,各学区、直属学校要将计划生育上季度情况、计生对象名册及有关婚姻、生育、节育、环孕检证件上报县教育局计生办核查。

2、落实计生工作责任制。县教育局每年与学区、直属学校,各学区与乡镇中小学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校长与教师签订责任书,做到齐抓共管,层层落实。凡不能认真落实计生责任的学校,将直接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凡计生工作出现失误而影响全局计划生育工作的学校校长,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或予以免职。

3、健全临时工、代课教师的计生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聘请的三个月以上的代课教师、临时工必须出具身份证、暂住证、计划生育(婚姻)证明。学校不能聘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在学校工作,所聘请的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代课教师要纳入学校计生管理范围,对不服从计生管理的临时工、代课教师要给予解聘或辞退。

4、落实幼儿园、小学新生入学管理制度。幼儿园、小学新生必须凭户口本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方可入学,如不能出具户籍证明,幼儿园、学校须另行登记造册,并及时上报所在地乡镇政府,在学龄儿童入学时凭户口本登记学生家庭人口情况,并按照县计生部门统一要求将登记结果及时上报所在地乡镇政府,以配合乡镇加强综合管理。

5、健全教职工计划生育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各学区、学校要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的建立和规范工作,做到计生工作档案齐全,台帐美观。主要台帐包括:计生工作文件政策、计生工作组织机构、计生工作计划、计生工作责任书、计生工作合同书、计生工作宣传教育材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教职工计划生育情况登记表、未婚男女青年登记表、已婚未育夫妇登记表、已婚生育夫妇登记表、环孕检对象情况登记表、计生工作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小学(幼儿园)新生入学情况登记表等。

四、狠抓计生关键环节,坚决落实计生工作各项措施。

1、严格把好晚婚晚育年龄和婚后生育关。学校教职工必须依法登记结婚,按规定依法批准生育。办理结婚证、准生证必须先报学校审核备案,确保新婚办证率、持证生育率达100%。提倡教职工实行晚婚晚育。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后结婚为晚婚。晚育年龄为:①夫妻双方晚婚后怀孕生育;②女方达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③男方达三十周岁以上生育。学校青年男女教职工在结婚登记后七天之内必须主动向学校计生专干报告,必须及时纳入学校计生管理,不得不报或迟报。

2、严格抓好已婚育龄妇女的环孕检工作。①已婚未育,已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两孩及以上未落实结扎手续的女教职工和男教职工配偶,女方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都要参加环孕检工作。②长期病休、脱产进修、勤工俭学、外出考察学习人员都要按时参加环孕检工作。③已婚育妇或男教职工配偶外出不在本县的,必须回户籍所在地计生服务站或到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参加环孕检。凡到现居住地所在县计生服务站或医疗卫生机构参检的,要一年三次将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寄回现在单位(关系挂县教育局人才服务部的寄县教育局人才服务部)。并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至少一次回来接受单位目测。④环孕检每年2月、6月、10月各1次,共3次。⑤环孕检工作由学校根据所在乡镇的统一安排部署,与当地计生服务站联系后通知有关对象,学区、学校计生干部要负责督促到位。⑥环孕检对象一律凭《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环孕检证》、《结婚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服务站接受检查。⑦每次环孕检结束后,所在学校要将环孕检情况(已参检人员和未参检人员名单,并附已参检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单)报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和学区、县教育局计生办。⑧要加强对未到站环孕检对象的分析与管理。各学区、学校对确实无法到站的环孕检对象,须列出名单,标明其具体去向,联系方式,未到站原因,并将名单分别于3月1日、7月1日、11月1日前以电子邮件发送至县教育局计生办。⑨对不按照规定参加环孕检的育龄女教职工和男教职工不按时提供配偶环孕检证明的,要采取经济、行政等措施,强制其接受环孕检管理,确保环孕检到位率达到100%。通过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确保教育系统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综合避孕节育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率100%,杜绝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现象发生,使全体教职工在全县计生工作中都能起到表率作用。

3、切实做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工作。①已婚育的女教职工和男教职工配偶育后必须要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其中一孩生育满90天必须马上落实放环措施,经批准的二孩生育满30天必须落实结扎措施,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要达100%。②凡是落实放环和结扎的对象,各学校要向乡镇计生办、学区、县教育局计生办出具节育手术证明。乡镇计生办一律凭施术单位出具的节育手术证明归档,并输入育龄妇女信息库,无有效证明备案的视为未落实。③因患有节育手术相对禁忌症需要缓放、缓扎的对象,应向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县教育局计生办提供有开展节育手术的县计生指导站(乡镇计生服务站)出具的有效证明归档备查(其中缓扎证明必须由县计生指导站或龙港镇计生服务站出具)。④因患有节育手术绝对禁忌症需要采取其他避孕方法的对象,一要向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和县教育局计生办提供有开展节育手术的县计生指导站(乡镇计生服务站)出具的有效证明(其中结扎禁忌症证明必须由县计生指导站或龙港镇计生服务站出具);二要与学校、乡镇计生办签订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协议;三要接受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进行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初选药具知识宣传培训、知识测试、健康体检。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初选药具的对象档案应包括计生技术服务的有效证明、宣传培训记录、测试卷、健康体检表、知情选择协议书等五项内容,以上各项内容必须由学校审核后交乡镇计生办和学区、县教育局计生办备查。

五、强化计生导向机制,认真落实计生奖励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省、市、县制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切实加大计生工作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力度。

1、落实独生子女奖励制度。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每年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费。双职工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单职工的由属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发给全数,直至子女满14周岁止。

2、落实晚婚晚育政策。自觉实行晚婚的干部、职工婚假为十五日;实行晚育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放环手术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30天,男方护理假7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女方产假期满,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六、建立计划生育考核制度,坚决实行计生“一票否决”。

1、县教育局制定出台《**县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考核办法》,每年12月份对各学区、直属学校进行计生工作年度考核,各学区组织对乡镇中小学进行考核,对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范,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经考核综合评定,成绩较差,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学区、学校给予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学区、学校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

(一)未完成计生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未达标的;

(二)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单位教职工出现违法生育情况的;

(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后果的。

凡被“一票否决”的作以下处理:

(一)取消单位当年和下一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范文5

(××年月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市、区考核结果,表彰先进,兑现奖惩;全面分析我区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安排部署今年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进一步动员全区上下统一思想,端正态度,自我加压,迎难而上,全面提升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下面,我根据区委、区政府研究的意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清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去年以来,全区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放在抓经济、抓发展、抓稳定同等重要的位置来研究、来落实,大胆改革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管理服务水平上了新的层次,群众的满意程度不断提高,全区继续保持了低生育水平。××年统计年度,全区出生人口人,人口出生率‰,其中计划内生育人,计划生育率为,自然增长率为‰,出生婴儿性别比为,全面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我区的人口控制计划,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完成责任目标奖”。计划生育工作取得这样好的成绩,各级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特别是分管的领导同志、计生系统的同志,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卓有成效。在此,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为计划生育工作做出贡献的各级干部、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表示衷心感谢,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正视问题,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一是面临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的极大冲击。由于我区年代左右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婚育期,全区人口出生出现结构性回升。同时,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使符合法定婚龄的结婚人数大幅度增加,全区晚婚率由往年的%下降到去年的%,加之,符合二胎生育人数增多、生育时间提前等因素,我区同已进入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年是第一个峰值年。据测算,如果按政策生育,今年全区将出生人左右,比正常年份多出生人,出生率将达‰以上。而市里为了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将我区原定的出生率由‰削减为‰。作为指令性计划,这个指标是绝对不能突破的,今年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二是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仍很薄弱。××年,全区有个村(居)被列入计划生育薄弱村(居),占行政村(居)总数的;全区六个镇(街),有个不仅被市给予黄牌警告,还被摘掉了优质服务先进镇的牌子,我们面临的压力比任何时候都要大。三是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问题还很突出。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分析,我区出生婴儿性别比实际达到以上,有的镇(街)甚至达到以上。今年省、市仍把性别比列为专项考核指标,性别比不达标的,直接给予“一票否决”,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四是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镇(街)机构改革以来,计划生育队伍虽然保持了相对稳定,但有些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思想上不加强学习,对自己要求不严;在工作上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底子不清,心中无数,漏洞百出;在作风上不是在本职工作上有所进取,而是在歪门邪道上想办法,个别计生人员以加大处罚力度为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乱收费、乱罚款,引发了不少案件,严重损坏了计划生育队伍形象。五是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合力尚未完全形成。少数领导干部对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盲目乐观,麻痹松懈,错误地认为到检查时“突击”一下就行了,放松了经常性工作,造成了底数不清,统计误差加大,使问题越积越多,影响了考核的最终结果。个别部门和单位对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的自觉性不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这已在去年市里考核时暴露出来。六是面临省届中考核的严峻挑战。省里已多次表示,要在今年的考核奖惩中拿几个工作落后的县区实行重点管理。××年是省届中计划生育考核年,省里前年查了山亭、市中,去年查了滕州、薛城,由于我区多年被省里免检,今年考核我区基本已成定局。因此,对我区来说,今年将是一次非常严峻的考验。

面对今年计生工作的严峻形势和巨大压力,各级各部门要坚决克服盲目乐观、松懈麻痹和消极厌战情绪,从新的高度、更深的层面上,认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意义。要认识到,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加快发展的现实需要,这项工作不是中心,但事关中心;不是第一要务,却是硬性任务,一旦出现大的问题,势必会牵扯各级大量的精力,打乱我们开放发展、改革建设的各项部署,影响跨越发展的步伐,耽误经济、耽误干部。从这个意义上说,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就是抓发展、保发展、促发展。还要认识到,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统筹发展、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决不是额外的负担,而是内在的要求;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战略之举;决不是违背群众的意愿、损害群众利益,而是为子孙后代负责,从根本上维护全区人民的整体利益。计生工作年年抓,计生会议经常开,但首要的还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解决各级“一把手”真抓实管的问题。总结这些年来的计生工作,真正管用有效的做法,就是关键在于领导、重点在于基层、工作在于平时。希望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对目前的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这项工作的战略地位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始终把计生工作这根弦绷紧,以更加强烈的压力感和紧迫感,把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实做好。

二、突破难点,把握重点,不断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今年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着眼两大目标,(即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争创全省优质服务先进区),强化三项措施,(即深化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大力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办好四件大事,(即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加快建立完善新机制,加强队伍思想作风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体系)实现五个确保即确保人口出生率控制在‰以内,自然增长率控制在‰以内,合法生育率保持在以上,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以上,出生婴儿性别比继续下降,促进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重点:

(一)要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高峰,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一是严格人口计划管理。摸清××年度的出生、在孕、待孕、结婚生育妇女的人数。在月底前,各个村都要动员所有准备结婚的育龄青年推迟婚期,动员所有育龄夫妇推迟怀孕时间,动员所有符合安排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妇推迟二孩生育时间,签订推迟结婚、生育合同。区里已将指令性人口计划逐级下达到镇(街),镇(街)要下达到村、到人,并跟踪管理,抓好落实。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任何个人都必须服从人口计划。二是严格控制违法生育。坚持月访季查,严格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下大力制止外出躲生,严格控制非婚生育和非法抱养,严肃处理违法生育人员。对农村外逃户,各镇(街)要作为一项硬任务,责任到人,限期追回。凡发现超生的,要严格追究包村责任人的责任。对下岗、失业、歇长假等人员,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坚决消除城市计划外生育的死角。要毫不放松地抓好出生婴儿性别比治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努力把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三是抓好晚婚晚育工作。加强对晚婚晚育的宣传,加大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力度,真正抓好落实,兑现到位,引导群众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为切实平抑人口出生高峰,区委、区政府决定,对符合二胎生育政策而自愿推迟生育年度的,每推迟一年给予元的奖励,对实行晚婚的夫妇一次性给予元奖励,既晚婚又晚育的一次性给予元的奖励。

(二)要搞好宣传教育,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进一步转变。围绕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宣传、计生、卫生、民政、文化、公安等部门,要通过开展“双进”、“双建”、“三下乡”和“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大力宣传人口政策和形势,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宣传在“峰值年”生育给入托、入学、就业、子女成才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引导人们自觉避开“峰值年”结婚生育,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要以“一法三规一条例”为重点,采取逐级培训的方法,把镇、村计生领导、计生工作人员、村干部、育龄妇女小组长全部培训一遍,全面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要积极利用人口学校等阵地,定期办好育龄群众培训班,使宣传教育工作真正“入户、入脑”,切实提高计划生育应知应会率,促进广大群众婚育观念的进一步转变。

(三)要坚持重心下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计划生育工作根基在群众、重点在基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要着重夯实农村、城市和企事业单位“三块基石”。在农村,要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切实加强村级班子、队伍、阵地、制度建设,努力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村(居)、到户。推行“五个一”的村民自治模式,引导群众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全面提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水平。要加强对重点薄弱村的帮促转化。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调查解剖力度,根据群众举报信件和工作基础,逐村调查解剖,问题严重的随时纳入阶段性重点管理或黄牌警告。加强对计划生育后进镇街和薄弱村的帮促督导,加快后进镇、村的转化。在城市,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要加强对新建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和各类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规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特别是股份制、民营企业等法人代表责任制的管理办法,消除管理空档。加强各级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带动广大群众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水平。

(四)要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各级要以“创优”工作为抓手,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先进镇(街)、先进村(居)创建活动。张山子镇、马兰屯镇要巩固创建成果,其他个镇(街)要加大“优质服务先进乡镇”创建力度,争取尽快成为市级优质服务先进乡镇,确保全区争创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严格考核,区委、区政府决定,对达到或继续保持市、区优质服务先进镇(街)标准的,奖励现金万元。对被摘掉计生优质服务先进镇(街)牌子的镇(街)给予万元经济处罚。对达不到区规定的优质服务标准的镇(街)给予一票否决。计生部门要会同医疗保健机构,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力度,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要积极实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三大工程”,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

(五)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强大合力。一要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强化部门职责。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指导组,要进一步细化量化部门职责,完善“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施治”的工作机制;要改进对部门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的考核办法,推进系统内部的垂直检查,建立部门系统内履行计生职责考核排序通报制度,逐步完善考核下级、评价上级和既抓管理、又搞服务的部门垂直负责体系。二要完善依法管理机制,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管理,是提高人口和计生工作水平的根本途径。要抓好党政领导和计生干部的法制教育培训,认真执行“七不准”规定,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决不允许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加大依法管理力度,敢抓敢管,严格执法,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区计划生育执法大队要在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依法服务中发挥应有作用。三要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大政策推动力度。在新时期,要调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必须加大奖励和服务的力度。各镇(街)要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服务证”制度,重点抓好各部门承诺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保障政策的兑现落实,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感到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同时,各级要切实解决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奖励、免费政策落实等问题。要千方百计兑现独生子女家庭每月元的奖励费。把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获奖资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利益导向机制规定,认真兑现承诺,把好事办好,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六)要大抓“亮点”工程,全面提升计划生育工作层次。一要加大对改革经验的总结、推广力度。去年,我区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选人用人、经费投入等多项机制改革上取得了新突破,有了良好的开端。下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深化综合改革、加快建立新机制的实施纲要,推出一批典型,制定一批规范,加快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进程。二要大力实施典型带动战略。手中无典型,工作没水平。要按照“把握时代性、体现规律性、富有创造性、具有规范性”的要求,每个镇(街)至少抓好个以上的典型村(居)或模范村(居),加快综合改革项目实施进度。上半年都要拿出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切实解决制约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三要加快人口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要完成区、镇两级办公自动化、政务网站和人口网站,加快远程教育的开发和应用。区计生局要设立信息中心,力争年底前所有镇(街)实现网上传输文件、查阅资料、网上报表等人口信息“直通车”。要整合人口信息资源,逐步实现与公安、卫生、民政、劳动、统计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使各部门随时上网查询人口信息和数据。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要(本文源于文秘城:)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努力开创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当前,我区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但计划生育工作是一条高压线,丝毫不能放松,必须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计划生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工作人员具体抓的“三到位”制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抓亲办、亲历亲为,把计划生育工作时时放在心上、紧紧抓在手上;分管的同志要紧盯紧靠,悉心研究,深入困难多、问题多的地方了解情况,扎实解决基层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加大对镇、村的包帮力度,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今年实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区人大、区政协驻会县级干部联系镇(街)、区直有关部门包帮薄弱村制度和镇(街)干部包村责任制,所包帮镇(街)、村(居)被实行黄牌警告或纳入重点管理的,对包帮单位也实行“一票否决”包帮单位人员一律不准评先树优、不准提拔副科级干部。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紧密协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不动摇。今年,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善于进一步严格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严格落实。一是追究领导责任。面对今年计生工作的严峻形势,区委、区政府决定实行计划生育风险抵押金制度。镇(街)五职责任人每人交纳年度计划生育风险抵押金元,刚才,在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时候,各镇(街)已当场交纳了万元抵押金,凡考核完成责任目标的,返还风险抵押金,并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完不成责任目标的,风险抵押金作为罚金。对镇(街)因计划生育工作不力,造成本单位出现严重超计划生育、大量人口出生漏报等问题,被纳入重点管理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年内不提拔副科级以上干部,取消单位和计划生育五职责任人年度各项评先树优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重点管理的镇(街)五职责任人进行诫勉一年,黄牌警告的诫勉半年,并给予五职责任人万元经济处罚。对重点管理的村(居)包村(居)科级干部进行诫勉一年,黄牌警告的诫勉半年。二是追究有关计生工作人员责任。计生工作人员违规违纪或责任区出现违法生育等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不得姑息迁就。三是追究违法生育当事人责任。党员干部职工超生的要一律“”;农民超生的,一律不能进村“两委”班子,并按《条例》规定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四是加强对村级的考核。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多胎生育或严重计划外生育的,以及村干部及其亲属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专职主任应受到党政纪处分,直到撤消职务。

要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计划生育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计划生育的经费投入属于国家基础投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年末,全区要达到每年人均元的标准。区财政要切实将计划生育“三项法定经费”纳入纳入年度预算定期拨付并逐年提高;各镇(街)要把分年度分级次“四项法定经费”纳入镇(街)财政预算,定期拨付并逐年提高。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必须把镇级计划生育四项法定经费上划区财政统筹监管,专款专用,确保计生工作正常运转和计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区计生领导小组及其经费保障工作指导组要落实好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并及时查处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经济案件。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范文6

为了落实党的xx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决策部署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优化我区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本报记者对新《条例》中百姓关注的内容进行了梳理。

取消晚婚晚育假

原《条例》规定,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新《条例》中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奖励,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调整生育政策

根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对原《条例》中涉及生育数量规定作了相应调整。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实施后,不需要对全国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的生育政策单独作出规定,因此新《条例》删除了“全国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内容。

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今年起停发《独生子女证》

根据国家对“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奖励政策的延续、调整、取消的有关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新《条例》对奖励政策延续、调整的内容和范围作出规定,删除了不符合新生育政策的有关内容。继续对2019年1月1日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励和扶助。

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优化计生服务与管理

根据国家下发的《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服务管理的决定》提出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进一步简化便民”的要求,新《条例》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

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禁止任何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为了一进步方便群众办证,结合婚育证明已进行电子化改革的情况,新《条例》对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规定作了相应修改,不再要求由当事人交验、补办纸质婚育证明,也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协助查验流入人口的婚育证明,而是规定此项工作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婚育状况登记不完备的,应当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查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修改部分法规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条例》对原《条例》中的部分法律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

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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