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劳动合同范例6篇

入职劳动合同

入职劳动合同范文1

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法,可以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单位支付你工资、押金外,还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上班第二个月以后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来源:文章屋网 )

入职劳动合同范文2

关键词:工会:维护;职工权益

中图分类号:C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1―0072―03

工会作为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其基本职责。《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职工权益维护和劳动关系稳定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既是企业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企业能否向前发展的前提。工会要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新形势下工会的职能和作用

(一)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应有的职能

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3项基本权利。一是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劳动者核心利益的劳动力价格、工资等的协商契约权。集体协商是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订立集体合同为目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的过程:二是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关键位置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参与共决权。《劳动合同法》抓住了调整和平衡个别劳动关系的关键,填补了《劳动法》的空白和超越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会参与共决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是在劳动合同制度中通过对法律政策的参与介入实现的干预纠正权。劳动合同关系,只是以个人契约的形式,奠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权利的基础。市场经济劳动关系发展的实践证明,没有工会的干预和介入,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就无法充分实现,而工会的干预和介入,是通过与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企业代表共同形成的三方机制加以实现的。随着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劳动关系的变化,员工要求工会为自己说话办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因此,必须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工会的职能和任务,用创新的思维方式,努力探索和大胆实践进一步拓宽民主管理工作的渠道,使维护职能真正落到实处。搞好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一要工作主动到位;二要不断提高水平;三要处理好两个维护的关系。要按照企业经济发展要求,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原则。要把追求企业持续发展与追求员工全面发展,作为工会工作的出发点,把工会活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紧密的结合起来,紧紧围绕企业工作的重点,不失时机地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技术比武、岗位竞赛:开展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双增双节等系列活动,在展示工会作为的同时,提高工会的地位,增强工会在员工中的凝聚力,每年年初职代会召开以后,工会应组织开展形势任务教育活动,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劳动竞赛活动,激发全体员工的主人翁精神和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和保证公司经营目标顺利完成。伴随着生产的不断发展,积累的不断扩大,实力的不断增强,员工的收入和生活福利条件也会有显著的提高,员工的地位和权利随着集体合同、员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二)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应发挥的作用

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和实现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也就为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据。工会的这些作用表现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5个方面:一是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认定,工会发挥的是指导作用。劳动合同关系的产生,以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为前提。劳动者在进入用人单位之时最迫切的需要,就是对自身权益的明确认定。为此,《劳动合同法》要求“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六条)。通过工会组织的帮助指导,避免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诉求,工会发挥的是表达作用。工会组织就是将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诉求集中概括起来,通过合法的组织渠道沟通协商,充分地表达出来,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呼声,尤其是在用人单位采取某些方式处理劳动关系,可能危害到劳动者利益之时。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三是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实现,工会发挥的是维护作用。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劳动合同法的工会条款中,处处体现了这一点。“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四是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工会发挥的是制约作用。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供大于求,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强化管理权力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的改革思路确立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如果不能发挥工会的制约作用,劳动关系的失衡就会更加严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仅凭劳动者个人的力量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据此强化了工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发挥的制约作用:五是对于政府部门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执法监督,工会发挥的是协助作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临督管理工作,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但是,单靠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执法,显然无法有效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侵权行为。因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覆盖面广,直接接触劳动者多的优势,加强工会的群众性执法监督。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要求。

工会应教育职工支持改革、支持发展、爱岗敬业,以保证企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保证职工收入逐年增长。工会应积极带领职工为企业的发展出谋献策,遇事多协商多沟通,与行政保持良好的伙伴关系。同时要发挥好职代会作用,重大情况让职工知道,重大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

经营者制定厂规厂纪,更多的是考虑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企业的生存发展和效益的最大化。企业制定重要的厂规厂纪,工会不但要参与,还要针对不尽合理和不符实际的条款,要勇敢地站出来,据理力争,使之合情合理,然后再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当职工的具体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碰撞时,工会应以人为本,依法维权。企业的重大问题工会必须要参加讨论。发表意见。工会对企业重大项目的投资要参与论证,严格决策程序,集思广益,多听方方面面的意见。尽量使企业决策具有民主性和可行性,避免由于决策的失误使职工的根本利益受到损害。

要坚持发展靠职工,发展的成果惠及职工。工会不但要关心职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还要关心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必须按工资的法定统筹范围按时足额交纳。

二、企业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应采取的有效措施

积极有效地推进工会各项工作,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和稳定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交替,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这一时期,既是企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机遇期,同时也是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相继出台实施、各种矛盾凸现的重要时期。在诸多矛盾中,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相对集中,职工的思想波动相对较大。很多企业正处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劳动纠纷,钝化矛盾,理顺情绪,势必制约企业的发展。工会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主体,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义不容辞。因此,工会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企业工会应重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两项基本制度。因此工会必须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签订集体合同时工会要重视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资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只要企业经济在发展。效益在增长,职工的工资也必须同步增长。为了保证企业效益增长与职工收入增加相同步、相协调,必须以工资集体协商作保证。在合同协商签订过程中,工会必须坚持做到合同代表的广泛性,合同协商过程的民主性,合同审议的群众性。工会既要确保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还要注重合同的质量和具有可操作性。要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工会对于企业违反劳动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提请行政及时纠正。

(二)参与劳动保护,发挥工会在劳动安全中的重要作用。职工的生命健康权尤其重要,工会要将劳动保护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保证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权。

(三)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资协商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法》、《工会法》检查机制和职工法律援助机制,以此确保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工会组织广大职工用好《劳动合同法》赋予的权利。通过知识竞赛、法律培训等活动,努力让广大员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同时,以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主线,带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和维权机制建设创新发展。

三、企业工会应正确认识新形势下的民主管理工作

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状况如何,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对企业的资产管理和经营管理会更加关心,他们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管理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同时。改制后企业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这样一个组织来协调和正确处理复杂的利益关系。这是客观的要求。实行股份制后,尽管有了股东大会,但由于它与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不同、职权不同、行使职权的主体和范围不同、组织原则不同而不能取而代之。股东大会行使职权的主体是股东,范围很广;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主体是代表企业全体职工意志行使权利的职工代表。股东大会实行的是股权平等的原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来说,股东与企业的关系是松散的,他们关心更多的是股价的高低和红利的多少:而职工与企业有着生死与共的密切关系,他们时时关心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必须科学地处理好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不断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在保证企业改革和经营工作顺利发展的同时。有效地保护好职工在企业的合法地位和权益。

四、正确运用《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由劳动者个人作为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作为法人之间确立和实现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要明确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维护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和利益的平衡。概括地说,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有4个基本特征:工会的权利来自于劳动者一方的授权:工会的权利与劳动者的利益相关;工会的权利属于以劳动关系相关的内部平衡为目的的劳资自治协调机制:工会的权利覆盖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

市场经济劳动关系发展的实践证明,没有工会的干预和介入,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就无法充分实现,而工会的干预和介入,是通过与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企业代表共同形成的三方机制加以实现的。

《劳动合同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把工会推到了调整和平衡劳动关系的前沿,工会的权利和作用能否充分实现,已经成为《劳动合同法》能否充分贯彻落实的重要因素之一。

入职劳动合同范文3

【关键词】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对策

2015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系统阐述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对推动黄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黄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早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1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现状

1.1对企业的满意度总体较高

从这次调研情况看,调查对象对企业的满意度在满意及以上的占61.2%;对本岗位工作满意的占57.8%;对于工作现状感到愉快的占82.4%。其主要原因是调查对象在相关企业工作除了可以赚钱养家外,还能够实现自我价值,有利于自身的发展。1.2对工资福利待遇比较满意收入和福利待遇涉及到职工的生存问题,也是问卷中最受关注的问题。经统计,调查对象的月工资额在1500—3000元的占67.9%;对目前工资收入感到满意的占76.2%;企业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占95%;工资能够正常增长的占91.6%;认为企业分配制度合理的占90%,认为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的占97.3%。

1.3企业对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很重视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用工企业充分认识到劳动安全保护的重要性,也十分注重履行对职工劳动安全保护的责任。调查对象接受过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的占95.1%;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占94.8%;企业对劳动安全保护设施能够定期检修和更新占98.8%;在发生工伤事故,企业能给予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工伤待遇的占93.8%。1.4多数企业能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调查显示,能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企业占91.3%;调查对象了解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保政策的占95%。

1.5多数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调解虽然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却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第一道防线”,对解决劳动争议起着很大的作用。调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阻止双方矛盾激化,和谐劳动关系。经调查,85%的企业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发生劳动争议时,89.9%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能够起到调解作用。

1.6企业的民主管理较为规范

调查数据表明,88.1%调查对象的企业有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88%的职工参加过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投票;企业管理层定期与职工进行有效的沟通占90.9%;企业的重大决策通过职代会或是在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的占86.9%;职工的合理意见或建议能得到重视和及时的回应的占89.3%;实行了厂务公开的企业占81%;建立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企业占49.4%。

1.7大多数职工与企业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维护职工合法的权利,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归属感。经统计,调查对象与企业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占91.8%;所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占91.3%;合同条款中关于职工的合法权益实际得到了有效维护的占97.5%;所签劳动合同基本都能履行;与企业订立了集体合同的占67.1%;集体合同内容能得到履行的占94.3%;与企业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占68.4%。

1.8企业工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经统计,92.8%调查对象的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企业工会在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之间建起有效合理的沟通渠道;82.4%调查对象的企业工会能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84.5%的调查对象愿意加入会组织。

2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2.1职工的待遇水平普遍不高

调查显示,一些企业收入分配不合理,同工不同酬现象依然存在,企业经营者和高管收入过高,甚至无故拖欠和非法克扣职工工资。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总体上不高,绝大多数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都在3000元以下,能达到3000元以上的仅占18.5%;企业建立了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仅为14.5%;64%的调查对象因为工薪福利待遇等问题,考虑离开目前的企业和岗位;因经济补偿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的占劳动争议发生量的58%;69%职工要求提高福利待遇。

2.2加班加点的情况普遍存在

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有时会不顾职工的健康与安全,而部分职工为了获取更高的收益,也愿意加班。据统计,调查对象中,每周工作六天及以上的占82.1%;每天工作8-12小时的占60%;有时加班的占73.5%。但是,调查对象能按法律规定的标准领到加班费的仅占35.1%,完全领不到加班费的则占10%;56%的企业都没有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

2.3劳动合同制度落实不全面

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企业中很难全面落实,成为影响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仅占11%,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倾向明显,企业以此逃避一些法定义务;集体合同的履行率只有70%,很多合同条文和内容都流于形式;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签订率低,只有62%。

2.4维护职工权益机制不健全

调查结果显示,仍有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调查对象(占比8.7%)办理“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还有部分企业不注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保护投入不足,劳动安全防护条件差,工人劳动环境恶劣,劳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导致企业伤亡事故、职业病频发;若发生劳动争议,62%的调查对象首选的解决方式是通过工会组织调解,远远高于其他方式(直接与企业协商占18%、仲裁机构仲裁13%、诉讼3%、亲友帮助3%、网络发帖1%);20%的调查对象对企业工会作用评价不高,认为只是行政的附属或者有没有无所谓;在产生劳资争议时,若解决不力而引发的风险较高,有86%的调查对象表示会参加劳动争议,明确表示不参加的只有17%。

3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思考

3.1发挥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作用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我市要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协同作战。首先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宣传《意见》的主要精神,提高劳动关系双方守法的意识,在思想意识、企业文化和社会氛围三个层面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树立营造舆论氛围。其次,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黄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真正明确并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第三,黄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监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黄石总工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好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全体职工的整体利益。第五,黄石部门要充分发挥接待投诉、与有关部门沟通以及督查、督办的作用。第六,黄石公安机关要在劳动关系矛盾冲突发生时,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各方生命财产安全、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作用。

3.2加强用工企业工会组织建设

要加强企业工会建设,在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之间建起有效合理的沟通渠道,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协调劳资关系、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关心职工疾苦、进行企业共同治理等作用。首先,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教育职能,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其次,企业工会要站在职工立场上,充分发挥职工代言人作用,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调解劳动争议矛盾等,切实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促进互利双赢、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第三,企业工会要结合企业实际,努力开辟多种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途径和办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达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第四,企业工会可以通过组织职工开展创新和劳动竞赛,定期开好职代会等活动,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潜能。

3.3依法依规调整处理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要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行。首先,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已有基本法律的规定,督促企业履行基本义务,全面保障职工应享有的基本权益。其次,以这些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为基础,依法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经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并确保合同的严格执行。第四,企业的所有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要认真学法、真正懂法,要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掌握依法办事的原则和程序,将企业管理引人法治化的轨道。

3.4建立完善职工利益保障制度

劳动关系的根本就是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让职工实现有尊严的体面的劳动,公平地分享劳动成果,这直接关系到职工的核心利益和职工队伍的稳定。首先,要建立健全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使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一种长期的、常规的、动态的、持续的增长趋势。其次,要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减少因工资分配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和利益矛盾,把劳动者的利益诉求纳入理性合法的轨道。第三,要建立政府主导、责任共担、社会化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的基本保障水平,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使企业更具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徐景一.和谐社会视域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3.

[2]胡莹.论马克思的劳资关系理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资关系的相向运动[J].求实,2011(07).

[3]黄骏达.泉州民营企业实行效率工资的必要性分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01).

入职劳动合同范文4

[关键词]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3)04-0032-06

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全面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当前,中国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改革关键期、矛盾多发期和劳动关系问题凸显期。高度重视劳动关系领域问题的研究,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继续抓住和用好发展机遇,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新时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转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关键时期。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达51.9万亿元,十年期间年均增长10.7%,大大高于世界经济同期3.9%的增长速度,人均GDP超过6000美元,已步入中高等收入国家行列。经济总量占世界份额由4.4%提高到10%左右,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1]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状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发生的剧烈变化,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也开始凸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时有发生,劳资冲突明显增多,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开始增加。当前,中国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国家步入中等收入阶段,也是收入差距最大、社会矛盾最突出的发展阶段。能否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决定着我们能否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步入发达国家行列。因此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趋强烈。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2]15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包括社会经济关系的和谐、社会政治关系的和谐、社会文化关系的和谐等。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生产关系,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其和谐与否是衡量一个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标志,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期,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一是在职工队伍构成上,农民工、劳务工、非正式用工日益成为职工队伍新群体。二是在职工诉求上,职工对工资收入、安居乐业和社会保障等劳动经济权益的诉求更加凸显。同时,职工也更加关注对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方面的诉求以及对政治荣誉、自身进步等体现民主政治权利的诉求。此外,职工对参与企业文化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等精神文化利益方面的诉求开始显现。三是在职工思想观念上,职工在看重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和实现体面劳动的同时,也在意社会发展对工作稳定和个人发展的影响。同时,对社会热点问题关注也富有时代感和现实性。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发生的剧烈变化,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开始凸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时有发生,劳资冲突明显增多,劳动关系矛盾进入了高发期。据《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96.4万件(含上年未结争议案件)。其中,当期立案69.3万件,当期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增长98.0%,涉及劳动者121.4万人。”.[3]劳动关系矛盾和问题的凸显,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2]34“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2]34与此同时,又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加强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提出来,明确指出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36。近年来,中国虽然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住房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劳动用工领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依然突出。如部分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劳动条件差,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有的企业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劳动报酬低且增长缓慢;有的企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而不付加班费、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者工资;还有的企业非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同岗同工却不同酬等。这些问题都与老百姓的生活休戚相关,不仅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切身经济利益,也影响了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因此,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是全面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增长成就,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平均每十年翻一番,家庭财产稳定增加,居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但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却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一是从收入分配的整体来看,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逐步下降。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7年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从48.7%下降到39.7%,而同期的资本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由2003年的20%上升到30.6%。出现了“弱劳动、强资本”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与此同时,中国职工工资总额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也从1990年的15.8%下降到2006年的11%。.[4]导致普通劳动者报酬偏低且增长缓慢,老百姓没有公平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从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来看,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作为衡量收入分配差距重要指标的基尼系数,2000年突破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达到0.417,2008年达到0.491,2012年为0.474。.[5]差距之大不仅为建国以来所未见,在世界上也是少数几个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此外,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者与普通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态势。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三是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公务员及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不规范,补贴、津贴、奖金、实物分配等制度外收入名目繁多。国企高管职务消费不受约束,弹性空间很大。部分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投机行为盛行,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灰色收入和不法收入的大量存在,严重恶化了收入分配关系。特别是在非公企业内部,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随意性很大,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约束。一些企业不能适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增加职工工资;有的企业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变相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有的企业故意通过劳务派遣工形式压低劳动者工资等。收入分配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收入分配不公不仅使老百姓没有公平地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也导致了劳动关系利益与力量的失衡,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是要使劳动者劳动更有尊严,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合理,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当前,中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在“十二五”以及更长的时期内,能否着力缩小不合理收入差距,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前景。这不仅是构建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更是体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本质的必然要求。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劳动者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中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决定了劳动者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在劳动关系中确立和保障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劳动者国家和企业主人翁地位的前提和具体体现。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据统计,当前在中国全部从业者中,大约有45.2%的劳动者成为雇佣劳动者。.[6]由于企业的用工制度以及收入分配方式的改革,劳动者从过去的“主人翁”变成了不具有产权和经营权的劳动者。特别是在中国劳动力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弱劳动、强资本”社会状态下,劳动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对剧烈的市场风险,充满了巨大的压力感、无助感,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更处于弱化状态。只有保障劳动者的主体地位,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吸纳稳定的人力资源与人才资源,实现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统一。这是在新形势下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也是在新时期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二、新时期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主要原因

新时期引发劳动关系矛盾和问题突出的原因有很多,既有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的因素,也有相关体制和机制缺失的因素;既有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因素,也有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的因素。

(一)劳动法律法规有欠缺,劳动法规执行不到位

一是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法人代表缺少约束力,对企业用工不规范问题缺乏有效监督。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相关的立法过于原则,缺少刚性要求,尤其对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和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二是政府有关部门执法和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与维护地方投资环境对立起来。三是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缺少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社会责任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规范。有劳动没合同、有合同没协商、有内容不具体、有协议不兑现,以及抵制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四是职工法律知识欠缺,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二)收入分配制度扭曲,收入差距拉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推进。经过3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基本确立,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实践证明,中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是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总体相适应的。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受改革不彻底、制度不健全、调控不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收入分配呈现出比例失衡、差距拉大的趋势,并由此引发了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具体体现在劳动关系方面主要有:一是部分地区、行业和中小非公企业职工工资标准低、增长慢。二是部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加班加点且不按规定给加班费的问题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形式,压低计件工资标准,变相加班加点,克扣职工工资。甚至在很多企业集体合同中发现,工资标准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来确定的。三是违法雇佣劳务派遣工现象普遍存在。用工企业使用劳务工,劳务公司不按规定签订合同规避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务工、农民工与正式合同工存在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待遇的问题,工资收入低、社会保险难落实、民益得不到保障。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不规范,已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制度性因素。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不均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成效。到2012年底,中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制度性全覆盖,各项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7.9亿人。各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超过13亿人,全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体系初步形成。.[7]但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社会保障制度“碎片化”的问题依然存在,不同人群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标准差距巨大。在企业内部调查发现,一些企业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存在着险种少、标准低的问题,主要是在一些非公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职工“五险一金”没着落。调查显示,五大保险参保情况不一,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呈递降趋势。另外,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使得政府长期以来对农村教育、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严重不足,削弱了农村居民公平参与竞争并获取平等收入的能力。特别是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转移人口及其子女,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异地参加中高考、住房保障等现实问题也日益突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以及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在造成劳动者收入差距的同时,也导致了劳动者的心理失衡,成为影响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又一制度性因素。

(四)协调劳资关系的有效机制缺失

一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中国现行的《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三方协调机制的规定不全面、不具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政府越位、雇主组织缺位、工会脱位与弱势的状况,导致建制进度缓慢、操作效率低下、运行效果与设想差距明显。.[8]二是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相对缺失。一些企业关闭破产、重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过职代会通过,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和落实,引发职工不满情绪,由此导致的频发。三是对企业职工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机制缺失。有些企业特别是部分非公企业劳动条件比较差,噪声、粉尘、高温等,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存在着诱发职业病的安全隐患;一些企业特别是部分非公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企业文化建设和职工思想工作,职工缺乏诉求的渠道和丰富的业余精神文化生活,一些矛盾和心理问题得不到有效的疏导和及时的化解,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得不到应有的落实。深圳富士康的“十三连跳”事件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三、新时期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新时期,中国应紧紧围绕党的十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大局,加强政府对劳动关系矛盾的宏观调控,发挥工会、企业等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一)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配套体系,加大劳动执法力度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要积极推动以劳动法为基础、以相关职工权益保障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制保障。除对已颁布的《劳动法》进行修订,使其更加符合新的实际、更具可操作性外,还应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集体合同法》等保障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是导致中国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增加了劳动争议协调处理的难度,为此必须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重点解决中小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问题。同时,还要在同类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健全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①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企业劳动用工、签订合同、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职工权益保障方面加强执法监督,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涉及农民工、劳务工等用工单位的监督,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规范各类企业用工行为,推动企业减少劳务派遣工数量,解决同工不同酬、恶意欠薪等问题;同时,要加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增强职工依法维权能力,引导职工依法维权,依法表达诉求,力求从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点和源头做到依法、守法,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1.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要按照党的十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的要求,把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继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要大力发展各类非公有制经济,拓宽就业渠道;鼓励灵活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着力解决好农民工、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问题;要加强职业培训,整合培训资源,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培训体系和培训网络,不断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

2.完善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机制,着力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收入

要按照党的十报告提出的“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2]36的要求,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及支付保障机制,形成劳动者报酬保障机制。要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确保职工工资随着经济的增长和企业利润的增长而增长。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要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要建立多层次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按照“行业谈标准、区域谈水平、企业谈增长”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形成。到2015年,集体合同签订率要达到80%,逐步解决一些行业企业职工工资过低的问题。要选择适当时机,适时推进同工同酬。要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防止通过随意提高定额压低职工工资收入。要逐步缩小国有企业内部管理者和普通一线职工的收入分配差距,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年薪,规范职务消费,实现福利待遇货币化,防止股份分红侵蚀职工工资,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要防止劳动者与经营者和资本所有者收入差距过大,使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的保障机制,防止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3.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要按照党的十提出的“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36的要求,针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问题,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劳动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转移接续。同时,还要加大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所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督促足额缴费,确保各类企业职工公平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加快建立人人享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解决好农民工、劳务工参加保险难、缴费标准低、保障险种少的问题。提高城乡居民在教育、就业、基础设施、公共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教、劳有所得、住有所居、工伤有保障的目标。

4.建立健全困难群体的救助和帮扶体系

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健全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强化就业服务机制。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制度,定期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指导和服务。通过开发和利用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政策指导和就业援助。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就业培训机制;加强困难职工服务帮扶体系建设,构建救助、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帮扶模式,切实为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就业帮助、生活救助、医疗帮扶、法律援助、子女教育等服务,实现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①

(三)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1.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形成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解决劳动关系紧张的关键。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加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组织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加快县(市、区)、乡镇(街道)和企业三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化调解网络;要创新和完善劳动仲裁制度,落实“三方原则”,避免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变成“三审”制,鼓励劳动关系双方更多地通过自主协商、调解来化解矛盾;加强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设,对劳动关系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测,把握协调劳动关系的主动权。.①

2.创新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和落实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提高职代会在非公企业的建制率。同时,还要健全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以及平等协商制度等,进一步扩大职工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领域,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还应鼓励企业结合实际,创新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如协商对话、职工提合理化建议、经理接待日等,最大限度地发挥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实现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统一。

3.加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使监督检查的范围覆盖所有企业和用人单位,保证职工劳动安全;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和检测,建立检测体系,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危害;要强化企业群众工作,制定企业社会工作标准,设立专业社会工作者岗位,做好新时期企业的职工群众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倡导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理念,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化解思想矛盾和问题,实现职工体面劳动。

(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工会作为职工劳动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是劳资矛盾的产物,在协调劳动关系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一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由于工会组织的缺位,致使员工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员工利益受损时得不到有效维护,导致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频发。为此,应结合实际,探索和创新多种工会组织建设形式。提高非公企业工会覆盖率,积极探索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完善工会组织体系。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从内部增强劳方地位,从而改变“弱劳动、强资本”的格局。同时,还要防止和纠正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随意撤并工会的现象。二要完善工会宏观参与制度。加大立法参与力度,寻求从根本上、在法律政策制定的源头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各级政府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会议、研究讨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制定有关重要文件,特别是研究制定地区、行业劳动工资指导线、社会保障等政策规定时,应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三要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维权能力。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意愿、有能力、有办法发挥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以增强对职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四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培育以人为本的先进企业文化,大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推进职工素质工程建设,不断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注释:

① 参见《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第15期第3-6页)。

[参考文献]

[1] 张垚,张怡恬,林琳.话说十年[EB/OL].(20121030)[20121220].http://.cn.

[2]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090519)[20121219].http://.

[4] 胡亚莲.加快收入分配结构调整,扩大居民消费需求[J].中国商贸,2011(10):233.

[5] 马建堂.基尼系数高,收入差距较大[EB/OL].(20130110)[20130220].http://.

[6] 谭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体地位的提高与综合素质的提升[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4):172.

入职劳动合同范文5

现阶段,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大体可分为改组型和新建型两类,其中改组型占主要地位。所谓改组型,就是在原有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的基础上改组设立。改组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点有下文几个方面:

(一)职工投资入股

职工投资入股遵循自愿原则,反对采取不当手段强迫或威胁职工入股,允许少数职工可暂时不入股,未出资入股的职工可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职工与经营者之间的持股数额可以有一定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企业不能吸收企业以外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股份不能带走,可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二)股权设置体现多元投资主体

经出资人商定,企业可设置国家股、法人股、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是指已投入和后续追加投入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折股后形成的股份,集体股是指本企业职工以共有资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职工个人股是指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在股权设置中,职工个人股和集体股应在企业总股本中占绝大部分。

(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实行一

人一票制从法人治理结构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为职工股东大会,大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为职工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监事会对职工股东大会负责,其职责是对董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未设立监视会的企业,可设立若干名监事履行监督职责。(四)多种分配方式并举职工工资和奖金分配既要体现效率优先又要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为基本分配制度。在按股分红方面,企业按规定对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剩余部分可实行按股分红。同时,经职工股东大会同意还可以在可分配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进行按劳分红,用以奖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

二、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一)劳动关系的性质体现为劳

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的统一劳动关系的性质是由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由于企业资产的出资者是多数职工,这就使得劳动者除具有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劳动者身份外,还具有以资本联合为纽带的出资者的身份,使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体现的更加鲜明,即由抽象宽泛的国家职工变为实实在在的企业职工。

(二)劳动关系主体明晰

尽管职工兼有劳动者与出资者的双重身份,但依照法定程序由他们共同推选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双方结成的劳动关系及其主体则十分明晰,而且双方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也更加鲜明。这是因为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和经营者的投资回报最终取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通过权力义务的界定,明确各自在企业经营中的角色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谋企业发展。

(三)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经济

利益关系更加紧密一方面,劳动者不仅关心自己的资本投入及回报,而且也因此更加珍视自己的岗位和企业的发展,同样经营者较之以往在敬业精神以及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愿望也有明显增强。这说明,无论职工或经营者都清醒地意识到,一经作出投资入股选择,也就意味着将自身利益与企业命运捆在了一起。另一方面,职工与经营者在共谋企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要求。作为职工来说,追求劳动报酬的公正待遇和福利与保险水平的不断提高,就成为投资入股和付出劳动的内在动力。作为经营者来说,面对市场竞争,不断强化管理,降低人工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则成为不可懈怠的奋斗目标。

(四)劳动关系趋于市场化

主要表现为,有关涉及企业劳动关系的重大事宜,诸如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标准、职工福利、考核与奖惩等,不在受政府部门的直接干预和管制,而是由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自行调处解决。

三、探索职工民利和劳动权利的实现途径

就职工民利而言,其实现载体可以有多种选择,诸如职工股东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制度以及职工持股会等,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应当把握三点。

(一)职工民主管理的实现载体

必须纳入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整体设计之中。

(二)应通过立法或规范性政策

文件明确工会同上述实现载体之间的权责关系。

(三)职工股东大会制度

入职劳动合同范文6

4月11日,云南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商业联合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在昆明白渔口云南省工人疗养院隆重举行表彰大会,总结交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经验,命名表彰2007年度云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江巴吉才与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出席会议。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昆明财兴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代表受表彰的200家企业和2个工业园区作了典型经验介绍,从不同的侧面展示了全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各地、各行业和谐创新的新实践。会上,江巴吉才同志代表云南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职工群众的期盼,是时代赋予的重任。这项活动自2006年启动以来,全省各企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为保障,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目标,着力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初步形成了“党政主导、企业主体、工会运作、部门配合、职工参与”的创建工作新格局,在推动全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江巴吉才同志总结了两年来,全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四个特点:

第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省第八次党代会明确提出了建设和谐云南的发展目标,强调“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着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白恩培书记在省第十次工代会上强调:

“要牢固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充分发挥工会独特的优势,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切实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广大职工更好地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省委副书记李纪恒同志多次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致力于和谐社会建设,积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把创建活动纳入党政工作统一部署,作为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来抓。昆明市把创建活动写进政府工作报告。大理州把创建活动纳入党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一些州市党委政府转发或下发了创建活动文件。目前,全省16个州市和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都成立了创建领导机构,全省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及部分非公企业都开展了创建活动,创建活动已成为企业和职工的自觉行动。

第二,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各州市、各行业认真按照《关于在全省企业中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了具体的创建计划,明确创建目标,细化标准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各地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情况,确定创建活动的重点,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创建活动。曲靖、玉溪、红河、文山、楚雄等州市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三个关键环节,着力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了和谐氛围。昆钢、冶金、云天化、电力等行业,围绕收入分配问题,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收入。这些活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企业和职工都从中受益,得到了实惠。

第三,完善制度,措施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把开展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来抓,从完善制度入手,以目标体系、考核评审、检查督办、激励约束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评选表彰等长效机制。各地结合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创建标准,落实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创建中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有效地调整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了创建活动的深入发展。各企业在创建活动中,突出企业这个主体,以厂务公开为主要形式,构建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内部环境;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平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了创建活动的规范、有序、顺利开展。

第四,狠抓落实,成效明显。各地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各成员单位从各自职能和任务出发,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建立。各地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建设,开展创建活动的企业和工业园区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劳动者更加认真履行劳动义务,关心企业发展。在这些企业和工业园区,劳动合同签订率、集体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职工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建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明显下降,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已初步形成,共建共享的理念深入人心。二是调动了广大职工和企业的积极性。各地在创建活动中坚持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大力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技能提升活动,深入实施送温暖、金秋助学、职工医疗互助等活动,调动了广大职工和企业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企业得发展,职工得实惠”的目标。三是巩固和发展了成员单位密切合作共创和谐的工作格局。各级创建劳动关系成员单位紧紧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一目标,加强协调配合,协力推动创建活动规范有序、积极健康发展。通过共同组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各方之间的沟通、理解和合作,增强了共创和谐劳动关系的合力。

江巴吉才同志强调:当前,我们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深化对开展创建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开展创建活动的自觉性。

一、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不断增强开展创建活动的自觉性

(一)开展创建活动,是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内在要求。工人阶级是我们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我们国家当之无愧的领导阶级,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没有变、也不能变。我们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的奋斗目标任务,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主力军作用。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既要在政治上确立和维护职

工的主人翁地位,也要在经济上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就是要通过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关心企业发展、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保障职工依法直接行使民利,落实好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实现维权和发展的“双赢”目标。各地各部门要不断深化对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把这件企业欢迎、职工关注、党政满意的好事、实事办好,力求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二)开展创建活动,是建设和谐云南的重要基础。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劳动关系的和谐,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根本要求。只有通过和谐稳定发展,才能不断创造更为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才能逐步提高,社会才能最终走向共同富裕,和谐社会才能得以实现。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从整体上保持了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由于当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计划经济条件下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重产权、轻劳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劳动关系不协调,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上访乃至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必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职工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妥善协调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为建设和谐云南作出积极贡献。

(三)开展创建活动,是适应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变化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是稳定和谐的,以《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基础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以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自由调节、企业自主调整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初步建立。但由于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改制步伐加快,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市场化和复杂化,劳动关系建立和运行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行为,如有的企业用工不规范,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不遵守劳动合同;有的随意压低、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职工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职工超时劳动现象十分普遍,侵害了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有的企业利用改制随意裁减职工,对职工的安置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非常恶劣,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劳动关系不协调,甚至恶化,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迫切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开展创建活动,是促进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企业是社会的细胞,是经济发展的动力。离开了企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对企业是机遇,也是挑战。劳动关系不和谐,甚至对立,企业就有可能失去基本的生存条件,更谈不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各级各部门要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办好企业的重要抓手,大力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及时化解矛盾,消除各种不和谐的因素,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要坚持用先进的企业文化凝聚职工、吸引职工,尊重职工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企业又好又快持续发展。

二、把握重点,扎实推进,不断增强开展创建活动的实效性

(一)要扩大覆盖面,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参与创建活动。当前,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势头良好,全省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及部分非公有制企业,都参与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这是一个不小的成绩。每个企业都涉及到劳动关系问题,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所有企业的共同责任,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从现实情况看,凡是劳动关系和谐的企业,他们不仅经济效益好,而且发展势头强劲。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多数劳动关系都比较紧张,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问题,多数发生在创建活动没有覆盖到的企业。因此,我们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拓展创建活动的覆盖面。特别要推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改制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各地要联系实际确定创建内容、标准、程序,按照长期目标与阶段目标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年度创建工作计划,努力把更多的企业纳入到创建活动中来,不断推动创建活动向工业园区、事业单位、车间班组延伸,努力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二)要完善机制,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机制保障。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各级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入手,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机制保障。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率,依法查处不签订、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二是要深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注意解决好协商不充分、条款不完善、标准不合理、履约不到位等问题。三是要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抓住劳动争议案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职工和企业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各种问题的有效解决。四是要积极推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五是要健全工作制度,推行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为职工表达利益诉求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

(三)要注重实效,认真研究解决关系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维护职工利益,既是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检验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当前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关注:一是职工工资收入问题。工资收入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也是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主要因素。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加强对劳动定额的管理,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企业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建立起职工参与的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机制,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二是国企改革中职工利益保护问题。国企改革直接涉及利益格局调整,广大职工群众对此十分关注。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把企业的改制方案、资产评估、债权债务、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

重大事项,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三是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在现代化建设各个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心。要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列为创建活动的内容,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好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要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要在把握总体要求和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因企制宜的原则,鼓励各地和各企业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增强创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这一活动不断有所突破、有所发展。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具体指导,培养和选树一批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企业的经验,使各类企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一要引导国有企业坚持高标准,将创建活动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根据企业发展和职工要求,不断完善创建活动的内容,增强创建活动的活力。二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落实创建活动的要求,找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促进非公企业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开展。三要引导小型企业和困难企业,针对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主要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创建活动方案,每年集中力量解决一两个关键问题,通过常抓不懈,推动企业的和谐发展。

三、加强领导,发挥作用,不断增强开展创建活动的持久性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切实把创建活动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和富民兴滇工程的重要内容,主动纳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企业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整体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分管领导同志,既要从面上做好组织和推动工作,又要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基层创造出来的新鲜经验,提出指导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各级创建小组成员单位要将创建活动纳入到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之中,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加大推行力度,形成统一领导、各司其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在目前阶段,很有必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创建活动顺利推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要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通过专题报道、研讨、征文等多种形式,向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认同度、参与度和支持度。各类企业也要充分发挥基层宣传阵地的作用,利用厂报、内部网、广播、标语等形式,向广大职工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内容和条件,使创建活动进车间、到班组,在职工中入耳、入脑、入心。各地要积极宣传各类典型企业开展创建活动的经验做法和实际效果,尤其是宣传创建活动在维护职工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增强企业参加创建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扩大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总之,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并支持创建活动,让各类企业重视并参加创建活动,让广大职工认识并参与创建活动,为创建活动的深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