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论文范例6篇

文物保护论文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1

[关键词]文物;旅游资源;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2-0057-03

文物是人类文化的宝贵遗产,是我国各历史各阶段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和社会生活的历史见证,具有十分重要的艺术观赏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和科学考察价值。它的价值和特色决定了对其可持续开发和保护进行研究的必要性。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得到加强。与此同时,文物旅游资源的破坏问题也日益突出,急需加强保护。

一、文物旅游资源的概念

文物旅游资源是指以文物为依托,具有旅游价值的文物资源,其在人文旅游资源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物旅游资源是人类历史和文化的结晶。是民族风貌和特色的反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文物以其直观形象性、历史真实性、社会典型性和不可再生性的基本特征及其所具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强烈地吸引着旅游者。许许多多的旅游者无不为大量的文物精品惊叹陶醉,文物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资源条件。

二、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意义

(一)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社会效益

文物是我们祖先智慧的结晶,反映着不同历史时期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具有重要的科学和社会学价值。合理利用和加强文物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不仅能够深入探究文物中凝结的科学原理和高超的工艺技术,使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而且能使广大群众充分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增强民族凝聚力;能使人们在陶冶情操、增强艺术鉴赏力的同时,激发爱国主义热情、丰富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文化素质,强化文物旅游资源的保护意识。

(二)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经济效益

遍布全国各地的历史文物已经成为发展我国旅游业的宝贵资源。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文物旅游资源可以使我国欠发达的中西部省份,通过利用特殊的自然地貌和历史留下的珍贵文物旅游资源,找到一条非传统的产业发展道路。这样通过旅游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辐射及其较强的产业带动效应,渗透到其他产业和部门,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改善的同时,增强人们保护文物旅游资源的动力和能力。

(三)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历史效益

文物是不同历史时期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遗存,是研究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民俗风情等的实物史料。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文物旅游资源作为实物遗存,对产生它的社会作了真实的“记录”。从总体来说,文物能从各个角度、各个侧面再现历史。文物的证史作用、补史作用,使文物作为实物史料,不仅是开展科学研究、撰写和探究古代历史不可替代的基础资料,而且对丰富、促进民族文化和历史学的发展意义重大。

在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从文物旅游资源的环境依存性出发,正确认识和面对其现实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积极保有和维护文物旅游资源依存的生态环境,对减少文物旅游资源依存和人们生活生态环境的破坏,避免文物旅游资源的不当消费和毁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经济学解读

(一)循环经济理论

循环经济是指人类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和谐融入的生态化经济模式,是人们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来构建的人类社会经济运行系统。

循环经济的价值目标是指循环经济通过低投入、高利用、低排放等手段,最终实现物尽其用和人类社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从循环经济的运行机理看,循环经济是指生产、消费的闭环型经济,替代传统的直线型经济。传统的直线型经济是指资源一产品一污染物的单向式线性经济。其特征是以粗放型、一次性的方式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利用,结果是经济增长的同时把资源变成废物,最终导致资源的枯竭以及环境的严重污染;闭环型经济是指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循环式闭环经济。其特征是以集约型、多元化的方式对资源进行反复利用,结果是经济增长的同时力求资源的循环利用,最终达到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实现资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循环经济价值目标的实现途径

实现循环经济的价值目标,不仅要在资源利用中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行为原则,即“3R"原则,同时还要构建相应的制度体系。实现循环经济价值目标的基本原则包括:减量化原则(Reduce),是指从输入端控制,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的资源量,从而在经济活动的源头上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量化原则要求人们树立预防废弃物产生的观念,改变过去对资源利用、环境污染的亡羊补牢思想为未雨绸缪的意识;再利用原则(Reuse),是指通过对资源转化过程的全面控制,提高资源和服务的利用效率。再利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尽可能实现资源的多次循环使用,防止资源过早成为废弃物。如在文物旅游资源保护中,注重与文物旅游资源相关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持文物旅游资源的重复消费和可持续效益;再循环原则(Recycle),是指从输出端控制由资源演变的相关消费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利用的资源。再循环原则要求人们通过资源的循环使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三)循环经济理论对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意义

1 正确认识文物旅游活动与文物旅游资源的关系

1995年4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旅游组织通过的《可持续发展》指出:“旅游是世界现象,也是许多国家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人类最高和最深层的愿望。旅游具有两面性,旅游在能够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环境的损耗和地方特色的消失”。联合国大会在《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中指出:“如果一项活动是可持续性的,它才可能永远地延续下去。人们应该在维持生态系统承载力的范围内,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2 实现文物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下,循环经济认识到地球资源的有限性,从而提出应该保护日益稀缺的资源、提高资源配置率,融环境保护理念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循环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以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为前提的。文物旅游资源的稀缺、有限和不可替代性,决定了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应以循环经济作为理论基础,目的是通过未雨绸缪代替亡羊补牢的制度设计,全方位地实现文物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循环利用。减轻文物旅游资源及其 生态环境的损害,实现文物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四)循环经济理论在文物旅游资源保护制度中的体现

1 建立预防为主、全程控制的制度体系

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趋势。知识经济要求加强经济运行过程中智力资源对物质资源的替代。实现经济活动的知识化转向;循环经济要求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社会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面对国际上发展循环经济的新趋势,我们必须把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在文物旅游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立法上,改变过去单纯的事后救济制度设计。注重以预防为主和全程控制的规划制度体系构建,消减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与资源危机。

2 实施文物旅游资源清洁生产的制度体系

文物旅游资源的清洁生产是指通过对文物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全程的环境质量监控。将开发者和旅游者对文物旅游资源依存环境的直接、间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文物旅游资源及其依存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文物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保护,不仅涉及对文物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和旅游者对景观的游览、观赏,而且包括景区所有相关人员的衣、食、住、行和娱乐以及购物的所有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界定。因此要求在文物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中,工程建筑材料利用可再生原料,旅馆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可灌溉田园,景观及其附近禁止使用排放尾气和噪声大的交通工具,旅游饭店、宾馆的经营,旅游地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等都要遵循生态规律,贯彻循环经济的“3R”原则,将旅游开发、管理、旅游者等对文物旅游资源及其依存环境的直接和间接负面影响尽可能地减少。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2

纵观五千年中华史,浩浩荡荡、波澜壮阔,文明的脚步从未停歇,从仓颉造字到神九升空,从甲骨文到网络流行语,我们的民族文化经历了几千年的积累越发深厚和璀璨。我们的祖先创造了世界上最灿烂的文明,也制造了为数众多的精美绝伦的艺术品。它们是我们民族珍贵的文化和文物遗产。一个民族,无论在任何时代都不能遗忘过去,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抛弃自己的传统。时代可以变化、发展、进步,但传统中依然有让整个民族固守的东西,那是整个民族历时千万年积累下来最宝贵的财富。所以,对于民族文化和文物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文物是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承载者,对文物的保护是现时比较重视的一项任务。而要文物保护和宣扬民族文化并举,则一般会建造博物馆,将文物陈列,供后世学习,这样既能够文物保护,又能宣扬民族文化,一举两得,可以说,博物馆在保护民族文化和文物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一、民族文化与民族文物的保护

作为一个民族精神内涵所在,民族文化最能体现一个民族在古老的历史中所获得的最为珍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一个民族最具特色的创造。在现在注重创新的时代里,民族文化是一个很好的创新突破口,所以保护好民族文化,不光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职责,也是我们民族能够在时代中再创辉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条件。一个民族不能丧失在别个文化的侵染下,沦为其他民族的文化奴仆,中华民族要屹立于世而不倒,就要大力保护并弘扬传统文化,当然在现阶段要以保护为主。现实看来,在气势汹汹的外来文化的冲击下,保护传统文化变得刻不容缓。

(一)民族文化和民族文物的关系

民族文化与文物是内容和载体的关系。民族文物是民族文化在物质世界里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卷》为民族文物做出定义:“民族文物是反映一个民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迹和遗物,具有本民族的特色。他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一个民族近现代的社会发展、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是研究民族历史,特别是研究少数民族历史的实物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指出,民族文物是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可见,民族文物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产等各个方面的物质资料或者精神资料,包含面很广,范围很大。在地大物博而又历史悠久的我国,民族文物更是不胜枚举。

(二)民族文化发展滞后,民族文物保护困难重重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经济方式受到了猛烈地冲击,新的生活方式改变着人们的衣食住行,社会变迁速度越来越快,但与之相应的则是文物保护的落后。由于我国的民族文物事业是建国以后才发展起来的,在这之前,民族文物遭受到了战争、盗墓贼等许多方面的损害,可以说会坏的十分严重,许多珍贵的文物工艺品就此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未能保存下来。就现在而言,由于市场经济机制不完整,没有完好的制度对民族文物进行保护,也是造成民族文物流失或者损毁的重要因素。再加上民族工艺学习艰难,现代人更容易转向更容易赚钱的职业,导致民族文物制作工艺长期得不到传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一些文物成为仅有的遗留,而制作工艺因为已经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所以,文物保护工作一直任重而道远。一方面,要对文物市场加以规范,健全制度,促进文物市场良性成长;另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坚决打击贩卖倒卖文物的行为;第三,要尽力传承文物制作工艺,发展这方面的专门人才;第四,利用国际影响力,促进流失海外的文物回归。

与之相应对的是,民族文化一蹶不振,重新繁荣不可预期。在文物遭受严重灾难的同时,我国民族文化也在时代的大潮中飘摇不定,面对文化侵略势力,显得疲弱而毫无反击之力,许多文化现象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和削弱,有些民族文化为了生存还不得不改头换面,向世人摇尾,从而使得社会上对于民族文化的印象一提起就是诸如算卦、烧香一类的糟粕产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阻止民族文化繁荣起来的因素。最重要的原因是,从异种文化强势入侵以来,甚上溯到封建社会末期,民族文化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现象,没有了新思想新元素的注入,民族文化生机全无,没落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在现代社会要重新振兴民族文化,就要吸收新的思想,对民族文化进行充实;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传统文化进行大的改进,使其适应时代需要,成为人民乐意接受和学习的文化,这是从根本上振兴民族文化的办法。

二、博物馆在文物保护中的作用

为适应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需要,民族文物工作必须提升到事业的高度。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博物馆一直是人类文明成果的保护者和宣者,是弘扬、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机构,是多种文化展示、交流、学习的载体。民族博物馆作为民族文物收藏保护、宣传展示、科学研究的专门机构,还担负着开展民族文化调查、保护及开发利用民族文化和民族文物的重任,是抢救和保护民族文物的主要力量。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是民族文物工作和博物馆事业的极为重要的任务,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要求和使命。

宣传民族文化的精华,延续民族文化的命脉,创造新的民族文化,民族博物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博物馆展示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不仅能维护民族文化的连续性,树立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还能增进人们对彼此之间文化差异的认识,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使各族人民对其他民族的传统文化有一个系统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帮助社会建立起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和谐关系。同时,民族博物馆的教育职能还以传播新文化、新观念为目的,在展示各民族文化的基础上,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增加他们接受新思想、新文化的能力,使现代观念、现代意识、现代生活方式逐步渗透到他们的生活中,促进各民族的现代化进程。

三、结束语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3

关键词:文物;保护;管理

一、摸清家底是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前提

肃北县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边防自治县,五千年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在肃北留下了许多闪光的印痕。早在新石器时代西域游牧民族西戎、羌、月氏、匈奴等沿党河、疏勒河流域定居,在这里开荒耕地,繁衍生息,在隋、唐、宋、元、明、清时,肃北均为郡府州治所。悠久的历史,积淀下了大量的田野文物古迹。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境内南、北两山分布着大量的岩画、石窟、壁画、古遗址、彩塑、城堡遗址、军事要塞、烽燧(烽火台)等文化古迹。目前,肃北县田野文物共有110处,其中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10处。有石窟寺及石刻2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3处,古遗址59处,古墓葬4处。馆藏文物170组件,其中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2件。

以上丰富的文物是珍贵的人文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如:石包城石城遗址的发掘与研究,证明汉代该地区的军事防御体系的源流;五个庙石窟的发掘与研究,为敦煌莫高窟研究提供了珍贵资料;肃北县境内截至目前所发现的60多处汉代烽燧遗址,更是证明了该地区古代时期是重要军事防御占地。保护和利用好这些文物资源,对于发展文物旅游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建设人文肃北、和谐肃北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加强文物基础工作和文博信息化建设

基础工作对于事业发展更具系统性、长远性,是亮点工作的立足之本。 同时,实现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固本强基是关键、是保障。基础工作,即文物保护“五纳入”、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文物普查、文物安全、藏品管理等工作。要把这些事关长远发展的基础工作做好,必须把基础情况弄清,把问题症结找准,做到胸中有全局,手中有典型。当前,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政务的深入推进,传统工作方式已发生根本性改变,甚至“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管理工作。这种工作方式在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同时,也给我们全面准确掌握基层实情带来了影响。一些干部疏于调查研究,习惯于在办公室想问题、作决策、抓落实,与基层脱节、与实际脱节,导致工作效果大打折扣。抓好基层,打好基础,就需要我们迈开双脚、不怕吃苦、扑下身子、深入基层,到工作第一线去,到矛盾集中的地方去,把上级的决策部署与基层的实际相结合,察实情、剖根源、求真知。重大决策部署前一定要先行试点,探索路子,寻找规律,综合分析,趋利避害,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一)牢牢抓住文物安全。文物安全是维系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关系着文化遗产事业成败,责任重于泰山。随着文物保护领域的扩展和保护标准的提高,文物安全工作已由传统的以防盗为主,向防盗防火、防破坏等文物安全的整体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发展。要坚决根除“麻痹大意”和“遇难而退”的思想顽疾,大力推动专职、业余文物保护员、文物公安派出机构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文物安全保卫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的现代化综合防范体系,着力提高文博单位安全防范水平。在防止藏品自然损毁方面,要加大硬件设施建设力度,重点推进基层文物库房达标工程,配备必要的恒温、恒湿等设施,改善保管条件,强化日常监测,提高保管水平。在防止破坏文物违法行为方面,要加大文物行政执法力度,从“广、深、谐、快、准、全”六个方面着重加强,重点改变“不敢执法、不会执法、不愿执法”的状况,逐步解决和改善发案找领导、办案无抓手、查处无结果的现象。

(二)文物工作要体现“为民服务”性。文化遗产是人民创造,文化遗产保护要依靠人民群众,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要由人民群众共享。这是对一以贯之的群众思想、群众观点、群众路线运用于文物工作领域的高度概括。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必须惠及全体人民,这是实现文化遗产价值的现实需要,也是保护、发展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和理解广大群众对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热切愿望,深入推进博物馆免费开放和对外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功能提升,通过挖掘、包装、整合、策划等众多手段,打造更多适应广大群众要求的文物陈列展示精品,在接待、导览、解说、休闲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提升软硬件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物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积极探索与社区、学校、企业等社会单位的合作机制,使更多公众走进博物馆,进一步拓展文物工作服务社会的范围和途径。

(三)建设相应的博物馆网站。近年来网络已经普及到千家万户和各行各业,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重要手段之一。建设博物馆的网站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一方面要挖掘可以利用的相关资源,另一方面还要多个部门同时协作完成。另外,建设博物馆网站的时候,一定要设置更新入口,这样才能源源不断地更新相关的文物信息。在信息社会中,博物馆也是信息公用事业的一部分,本身又拥有极为珍贵的文物宝库,应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利用无所不及的网络传播,加强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等功能,强化文博知识传播及社会教育功能,将文物资源信息传送到世界各地,使所有公众都能共享人类文化遗产的福泽。

三、建设高素质文博队伍

文物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艰辛清苦,需要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队伍作保障。面对艰巨的任务,需要坚强的队伍。因此,切实加强文博队伍建设,把自我加压、负重前进、甘于清贫、忠诚事业、求实创新、无私奉献的文博创业精神不断发扬光大,成为我们须臾不可松懈的要务。

在业务工作上,通过完善激励机制、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干部职工在考古发掘、文物维修、陈展设计、科技保护等具体业务方面多出成绩,多出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文物教育培训机制,分级分类对文物管理人员、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系统教育培训,不断强化文博队伍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广大职工积极申报承担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重大课题、重点项目以及研究、出版专著、论文等,为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加强文物保护的重大历史意义,客观提出了发展旅游业与保护文物二者是相互依托、相互承载的关系,提出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建立健全和完善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长效机制并严格控制游客流量及超负荷地接待,以免文物受损。

0 引言

文物是人类历史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址,是劳动人民聪明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最为宝贵璀璨的文化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对于研究历史,发掘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文化底蕴、彰显民族精神、教育后人等都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祖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指示和办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文物保护的条款。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又通过了重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样就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有章可循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在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文物意识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民众性多方位旅游活动的兴起和旅游业的迅猛超常的发展,又为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是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物大国,文物保护的任务异常艰巨;而我国旅游事业的飞速提升,正在向世界级旅游强国迈进,因此,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就显得愈为突出,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好二者间的关系,使其相互依托、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和谐共进,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破解的课题。

1 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

无庸置疑,那些色彩纷呈、精美绝伦的大量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寻古探胜、求知求新,进而达到增长知识、愉悦心情,是广大旅游者的普遍心理。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人类历史有所了解,更愿以感同身受的体验,去感悟触摸博大精深的文化积淀。而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观赏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品味,激发活力,同时,那些人类遗存之精美之绝世,能不同程度地满足人们日益丰富活跃的生活和精神之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物遗迹数不胜数,令世人所仰望,而文物自身所持有的本质特征,也决定了我们要重点以开发历史文化为主要元素的旅游资源,旅游产品始终以吸引人们的眼球为要旨。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中国的旅游业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海内外游客出行游览,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和满足欲望。为此,保护好文物,对于我国的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那些美伦美奂而享誉世界的文物古迹奇观暂且不论,伊通作为吉林省唯一的满族自治县,满族历史文化底蕴厚重,是满族发祥地之一,在这个人口不到50万,幅员仅2300多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至今仍然保存着辽金遗址、清代柳条边、御围场、古驿道、革命烈士纪念地以及革命旧址等多处古迹和大量的满族文物,境内有省、市、县各级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百余处,成为东北亚历史研究中极为珍贵的实物资料。这种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也势必让我们充分利用文物之优势,打造以文物古迹为主题,研制和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旅游事业整体推进。

2 文物古迹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充分利用它、保护它,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为吸引众多的游客,旅游界必然会注意文物的保护工作,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景区(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应。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的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应对于大量的文物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缺少经费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修与保护而惨遭毁灭。文物既然能为旅游区(点)带来经济效益,那么,旅游景区(点)就应该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生动鲜活地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取了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教育,既弘扬了民族文化,又可提升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进而使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3 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文物遗迹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过程中加强保护,是我们应坚守的原则,文物事业与旅游事业两者不可偏废、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合理地利用文物为旅游服务,边用边保,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尽量消除对文物保护的负面影响,要使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达到和谐完美的统一体。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实行。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5

关键词:旅游;文物保护;可持续发展

1 科学定位发展城市旅游

承德历史悠久,有着丰富的多民族历史文化内涵,根据出土文物考证,承德一带早在中原龙山文化时期就有人类活动遗迹。特别是清王朝康乾盛世时期修建的避暑山庄和外八庙,是先人留给我们的一份极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承德是首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中国十大风景名胜之一、旅游胜地四十佳之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之一。一九九四年,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世界文化遗产。

所以承德有着历史深邃的文化遗传,承德的旅游需发挥“主打文化牌,开发古迹游”的自身优势。确立清代皇家文化是承德旅游的核心特色。发展承德旅游,首先要明确旅游建设和发展的纲要---文化脉络。避暑山庄和外八庙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鼎盛时期最高文化的代表之一,从而也确立了将“清代皇家文化”作为发展承德旅游的纲领。一切的建设和发展都以清代皇家文化为核心,通过城市推介、旅游宣传、城市开发、文化遗产挖掘等多个方面来不断强化鲜明的城市文化特色。城市规划和建设要牢牢把握传承历史,发展新貌的思路。把清代传统建筑风貌协调、统一、延续。利用更先进的渠道和更多的资源推介和展示承德这座旅游名城。承德的城市形象要通过国际交流走向全球。

2 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

承德作为逐步开发中的历史文化名城,来承德旅游的游客探古求知是广大旅游者的共同心理。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反映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古迹给人以直观、形象、生动的感受,留给人的印象深刻。观览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学,边游边学,学得轻松、愉快、有趣。此外,文物中大量的人类各发展阶段的绝世之作,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由于文物能满足人们探古、探奇、求知的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文物古迹在旅游中所起的这种特殊作用,在全国各地都有非常明显的表现。 基于如此的现实,从实际出发,我们应充分利用文物优势,以文物古迹为主题,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

为吸引游客,注意文物保护。由于探古求知是人们共同的心理需要,而文物古迹可满足这一需求,文物古迹遂成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利用它,可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界人士认识到文物古迹在旅游中的这一重要作用后,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会注意保护文物,以便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

为了文物这项旅游资源的永久利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文物保护。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益。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

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费用相对众多的文物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无经费来进行维修与保护而遭毁灭。发展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文物古迹既然可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该旅游区就应该从经济收益中提出相当部分,用于区内的文物保护,无论对国家,还是对集体来说,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这个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样,大批文物就可得到抢救和保护。 增强人们的文物意识,利于文物保护。旅游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面对旅游者,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可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文物的重要价值,认识到文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意识,使全社会都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3 对历史文物科学保护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旅游业带来的收益不断提高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不断增长。当时在经济开发中这些历史文化遗产难免遭到建设性破坏。70年代的太谷等城,历史价值根本不亚于平遥,现在却荡然无存。福州的“三坊七巷”在旧城改造中给“改”掉了”。特别还存在破坏名胜古迹和文物的不文明现象,甚至还有偷盗文物的犯罪行为。乱扔垃圾,攀爬文物,乱刻乱画,爱护名胜古迹和文物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近十年当中,也有多多少少的人明白了对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纷纷投入到这其中。如何保持经济发展和古迹遗址、文化遗产相协调,消除城市化、人工化、商业化对古迹遗址和文化遗产的负面影响,已是全世界所面临的严峻课题。

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并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而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合理利用,是完全可行的。只要我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制订科学的方案,建立一套科学的机制,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完全可以齐头并进。如果能够把旅游产生的利益合理地用于文物保护,则又可达到“以文物养文物”的目的。真可谓两全其美,实现双赢,使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共同出现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喜人局面。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旅游资源,往往是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利用文物旅游资源的条件发展旅游业,其本身便是对文物资源的一种保护与开发。也就是说,文物只有被利用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不可移动的文物,也只有通过旅游才可达到用“物”说话的目的,才能充分体现其作为文物的价值。

4 如何保证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过度的开发旅游资源就会破坏文物,所以最为游客,就有义务,也有责任去保护文物,因为文物是中华名族的一个象征,他具有很高的艺术.精神.研究.欣赏.历史价值。保护历史文化,能给后人留下宝贵的文化财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文物是中华民族的一个象征,他具有很高的艺术.精神.研究.欣赏.历史价值。有人认为,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是难以调和的矛盾。要搞旅游开发,文物保护就得让路。于是,有些地方为了发展旅游,追求经济效益,这种行为必然导致开发过度,甚至出现乱修、乱改、乱拆、乱建,毁真造假等不负历史责任的现象。为此,国家曾三令五申,禁止对文物的破坏性利用,并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其目的就是要保证文物的安全,维护文物的原真性。 于是,有些地方又干脆把文物彻底封存起来,让其与旅游完全脱钩,实行“为保护而保护”的政策,结果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那么,该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呢?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也并不难,最关键的是要讲究科学性。也就是说,要通过最科学的规划来解决。文物要保护,旅游要开发。但旅游开发决不能以牺牲文物为代价,科学的规划就是要兼顾两者的利益。所以这个规划必须经过实地考察、讨论研究、精心设计直到专家论证、行政报批、政府审议等严格的程序,才能付诸实施。只有这样,才既不会造成对文物的损害破坏,也不会产生不利于旅游开发的后果。如果做到了这点,那么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也就自然理顺了。

文物保护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交易安全 物权行为理论 善意取得制度 一、何谓交易安全的保护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内在地包含着物权变动的过程市场主体通过频繁的物权变动建立经济联系,体现平等关系,实现经济目的。满足生活需求,得到各自在财产上的归属利益或利用利益。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出卖人、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客观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上的冲突,也就是说交易很可能会出现风险。 从实践中看。这种交易中的利益冲突很常见:如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乙又为丙设定抵押权,然后甲与乙的转让合同出现问题,丙的利益如何保护?又如乙将一部电脑卖给丙.但电脑是甲所有.乙没有对电脑的处分权.乙将电脑交付给丙的行为是否有效或者说丙能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丙的利益能否受到保护.如何保护?出卖人在商品交易中总是希望不丧失其权利归属的利益。要求静的安全.而买受人和第三人则总是希望法律保护其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要求动的安全静的安全以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维护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动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的交易者的利益为使命.意在促进财产流通和交易便捷.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如果法律不保护乙的利益.那么交易存在风险,如果法律保护乙的利益,交易安全得以实现。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秩序是否稳定和安全.主要看第三人的交易利益能否得到妥当的保护。 交易安全主要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即保护动态的安全。各国法律设立很多制度模式为防止或减少风险,以确保交易安全,如制度、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制度等.但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中物权法的保护是不可替代的。 二、古代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当今世界,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系有两个: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均诞生在欧洲,并受两个时期不同社会结构的法律影响,这两个法律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研究物权制度中交易安全的保护一定要从这两个社会的法律开始罗马法泛指罗马国家的法律罗马法创立和发展出个人主义所有权制度.并建立起绝对保护个人所有权制度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开创了个人本位主义立法之先河在个人主义的观念支配下,罗马社会开始只承认罗马人享有所有权并受法律保护.而其他人,依照其他方式获得物.不被认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这就是罗马法的“物在呼叫主人”的原则,强调“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因此,在古罗马,基于一个有瑕疵的买卖合同而进行的交易.不管其如何流转,所有权人都可行使物上追及权,要求财产受让人返还财产。这种模式过分注重对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即使第三人在交易中毫无过错.也避免不了最后遭受取得了的财产被剥夺、不能实现交易目的的危险所以.该种模式不利于稳定的交易秩序的建立,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随着日尔曼民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整个欧洲逐渐控制在日耳曼民族之下日耳曼民族逐渐将自己的法律带到整个欧洲,与原有法相融合而形成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反映日耳曼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和理念.即集体生活方式和团体本位思想日耳曼法中“所有与占有无明确区别.对于物有事实支配者.因而受保护。”这就是著名的“以手护手”的原则.即前手的交易瑕疵不及于后手.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于第三人.即使是无权让与.所有权人也无权对第三人请求返还.而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赔偿损失这种模式客观上保护了动态交易安全,满足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对所有权人过于苛刻,而且其不区分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有违交易公正。 三、物权行为理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为目的.与登记交付相结合的法律行为它最早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即无因性原则)与分离原则、形式主义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框架抽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效力不受原因行为影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便以清偿因债权行为所生债务为目的.其本身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或者说物权行为独立于作为其基础的债权行为:分离原则是指物权行为与其原因相分离.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形式主义原则又称公示要件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契约必须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实质上.物权行为是形式与意思的两面一体.换句话说.物权行为是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与交付和登记等公示方式的直接融合基于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标的物的原权利人,仅对让与人行使权利.而不得向自让与人处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行使。这 样.第三人就受到了保护所以物权行为有良好的保护交易安全的效果.交易安全保护功能成为支撑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的重要理由之一。 物权行为理论自创立以来.在世界各国就引起了较大争论法国、日本民法采用了债权合意主义,否定了物权行为: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了债权形式主义.对物权行为采取了折衷态度:德国民法无疑肯定了物权行为的理论.但在其法学界对此仍争论不休在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的声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在《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一文中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课题组的见解代表了法学界大部分学者的意见.该论断也成为否定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重要理由有观点认为,物权行为理论虽然有利于维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以损害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代价的在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权行为交易保护机能已被这些制度所抽空。 研究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不难看出我国也一定程度地承认物权行为的理论.只是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规定明确区分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所有权转移是以有效的债权行为为基础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混淆.既妨害了交易便捷,又使得它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物权行为理论正顺应了要求交易便捷的社会需求.客观上确实是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根据物权行为理论,一旦物权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完成.买受人就已获得了标的物所有权,他以第三人为相对人对标的物的再处分就是一种有权处分.这一点.不因为第三人是否知道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交易存在债权行为方面的瑕疵而改变,因此.第三人是否善意就不是立法者考虑的因素。笔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交易安全功能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导致出卖人的不利被夸大.即使的确存在对出卖人不利的情形.也未见得就有必要避免.因为出卖人的身份角色不是始终不变的但物权行为理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些绝对化.应当适当修正抽象性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以实现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调整 四、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动产.但其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以后的《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2280条,《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933条,《日本民法典》第192条等都规定了这一制度。善意取得是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来维护交易安全的信赖基础。在我国最早承认善意取得是在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及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6条中规定后在1988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进一步明确“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一规定与传统的善意取得有两点明显的区别:一是不仅限于动产范围,对部分不动产也可适用善意取得:二是只限于共有人非法处分共有财产。 善意取得要点有三:一是让与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或没有处分权,但是具有所有权的外观,如因租赁、借用而占有标的物;二是存在一个合法正当交易或买卖.即存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符合法律规则的交易行为;三是受让人不知道让与人没有处分权.但善意的信赖所有权外观受让标的物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客体广泛,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原因在于现实中不动产的权利登记并非绝对正确.有可能存在权利虚像的情形.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民法的公平诚信原则善意取得即可以基于债权关系也可以基于物权关系.充分考虑到善意第三人和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使两者之间利益的一种平衡安排。尽管善意的举证有些困难.但是对于善意与恶意的区分就体现出相对物权行为理论较优的地位.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法律对动的交易安全的保护.该制度保护了市场交易中不特定多数市场主体的利益.促进了财产的流通和交易的便捷,实现了社会的整体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