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营销活动方案范例6篇

装修营销活动方案

装修营销活动方案范文1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促销策略; 纳税筹划

金融危机过后,房价出现了爆发性上涨,2010年1月以来,政府就出台多项政策更加严格调控房地产市场,来稳定房地产的价格,购房者多持观望态度。一方面为了筹集资金;另一方面为了在同行业内拥有竞争力,各大房地产企业竞相推出了各种促销策略,包括广告促销、精装修房、降价促销等等。这些促销策略会带来多大的税后收益或损失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税收成本是影响税后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合理选择和运用纳税筹划策略,尽可能地“节税”以提高税后收益。因此如何在这些促销策略下做好纳税筹划,是房地产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广告促销的纳税筹划策略

房地产企业希望通过广告传达所售楼盘的有关信息,希望客户前来购买。一个好的广告不仅能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而且能增加房地产企业的品牌价值。所以房地产企业各年度的广告支出是一项庞大的费用。

广告费用的纳税筹划重点在于在遵循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因此,广告费的纳税筹划还应注意法律对广告费税前扣除所要求票据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合理分配,减少税收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为业务招待费不能转列,也不能递延到以后年度,所以房地产企业应当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因此,企业应加强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预算控制,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使其控制在税法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现超标而面临纳税调增的问题,可以考虑招聘一些员工进行相应的人员促销策略,使广告促销的费用在不超过税法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最高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税法规定限额内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由员工促销费用进行转化。员工促销发生的宣传费用实际上是员工的工资薪酬成本,可以在税前进行全额扣除,以最大限额进行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预算的准确性和有关票据内容、形式的合法性,减少纳税筹划的风险。

(二)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减少税收成本

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为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房产项目的销售权交予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将一次营业收入分解为两次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获得双倍提高。同时,土地增值税通过两次拆分,可以将每次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下,就能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策略的前提条件是一次销售的土地增值率达到20%以上(即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为两次销售需要按照每次营业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为了获得双倍扣除,却因此缴纳更多的税款,得不偿失。

假设不考虑其他税种,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解收入后能达到最大扣除率的前提下,增加的营业税税额和减少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孰高孰低就是影响企业决策的因素。转让给销售公司的价格如何制定,如何找到营业税税额和土地增值税的平衡点,可以参照以下公式:

又因为30%是土地增值税缴纳税款的最低税率,为了简化运算,本文使用30%税率进行计算,所以30%(79%R-C)>5.5%XR时企业有成立销售公司的可行性;可得出:X

综上,得出当0.62

二、精装修房的纳税筹划策略:分立定价,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房地产企业纷纷打出精装修房的策略,来吸引购房者的目光。精装修房的纳税筹划关键在于在遵循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房”和“精装修”是该合并还是该分开来纳税,以此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房地产按总的价格作为房产销售收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装修部分的成本可以作为扣除项目,装修价格最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没有增值额,但根据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度,因此,这部分装修收入在预征时要按一定的预征比例预缴土地增值税。若房地产企业仅按毛坯房的价格作为房产销售收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对于装修的价格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房地产企业将装修工程原价转包给外部的装修公司,房地产企业装修工程的营业额为零,则也无需缴纳装修部分的营业税。从中看出分立定价可以使企业有效规避装修部分的预缴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具体可以这样操作:首先,当房产项目初步完工但没有开始装修前,和购房者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其次,和购房者签订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最后,与外部的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工程转包合同。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总销售面积为 100 000平方米,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为35 000万元。方案一:以5 500元/平方米销售,其中含精装修成本500元/平方米;方案二:以5 000元/平方米销售,另外,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装修合同,装修价格为500元/平方米,并按此价格将装修工程转包给装修公司。

方案一: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3 025万元(55 000 ×5.5%);假设预交比例为1%,预缴土地增值税为550万元(55 000×1%);此方案纳税合计为3 575万元(3 025+550)。

方案二:应缴纳营业税2 500万元(50 000×5.5%);预缴土地增值税为500万元(50 000×1%);因转包给装修公司,不需要缴纳装修收入的营业税;装修工程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无需预缴土地增值税;此方案纳税合计为3 000万元(2 500+500)。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少纳税575万元(3 575-3 000),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降价促销的纳税筹划策略:降低土地增值率,提高税后利润

降价促销是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一种促销方式。房地产企业降价促销房产,销售额会随之下降,流转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会相应地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企业所得税也会相应地减少。也就是说降价促销一方面会产生减少企业营业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又会产生促销和节税的正面效应。所以,降价促销可能减少开发商的利润,但由于降价促销可以薄利多销和节税,由降价而减少的利润用增加的销售量和节税额来弥补,相反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降价促销的纳税筹划,关键就在于在遵循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控制房产的营业额和土地增值率,以获得降低营业税税额和免征土地增值税或适用土地增值税低税率待遇的可能,同时将降价后减少的税收支出与减少的税后利润进行对比,权衡得失,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收益。

房地产企业,应按营业额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和按土地增值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增值税。降价销售降低了营业额,直接减少了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而且由于降价,使土地增值率降低,可能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或适用较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计算。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根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政策,适当减少房产销售价格,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购房者,使购房者实实在在地得到实惠,而且可以扩大销售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税后收益。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以2 460万元出售,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 92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123万元。该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率为:(2 460 -1 920-123)÷(1 920+123)=20.4%,税法规定,应该按照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2 460-1 920-123)×30%=125.1万元。企业税后利润为:2 460-1 920-123-125.1

=291.9万元。

现由于举办降价促销活动,将该批住宅的出售价格降低为2 41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也相应地降低为120.5万元,则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2 410-1 920-120.5) ÷(1 920+120.5)=18.1%。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为:2 410-1 920-120.5=369.5万元,比降低价格前增加了77.6万元(369.5-291.9)净收益。可见,降价的损失被因降价而导致增值率下降进而获得税收减免所补偿。

【参考文献】

[1] 翟继光,张晓东.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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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法及符合税法意图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的经营、投资、筹资、分配等理财活动的筹划安排,尽可能取得涉税收益,整体上实现纳税人最合理、最优的涉税财务管理活动。房地产企业由于在开发及经营过程通常具有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建设及销售周期长、涉税标的金额大、收益高见效慢等特点,所以运用税收筹划这种新的理财方式,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成本和风险,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本文主要以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税金为例,对税收筹划实务进行分析,恳请大家赐教。

一、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目前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开发资金来自金融企业的借贷,具有资金量

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以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就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增加净收益。另一方面,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商品房,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假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为100万元和70万元时(设贷款利率5%),如何为该公司利用利息扣除进行筹划?筹划过程如下:首先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时,由于100万>80万,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就可以按100万元扣除,否则只能按80万元扣除,计税依据将增加20万元,造成多缴税款;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80万,所以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10万元利息支出,减少计税依据10万元,合理降低税负。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利息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是企业在该扣除项目纳税筹划时的首选。

二、利用建房方式的筹划实务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但这种方式下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第一,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合作建房方式。这种方式指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共赢。案例:华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富民公司合作建造办公用房,资金由富民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富民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即便将来处置,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华富公司而言,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房地产企业和购置方的双赢。

三、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实务

一是,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即房地产经营企业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案例:大华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如果采用两种售价:第一,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第二,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第三,如果大华公司设立独立销房屋销售公司,大华公司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最终从集团角度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二是,针对开发企业对独立销售公司的销售方式上,也可以采用以下销售模式来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第一,开发企业采取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基本无代销收入)。第二,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开发企业的收入多,抵扣的限额就大),这样就可以避免上述费用应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第三,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日再确认收入并纳税,这样,一方面银行可以沉淀资金,另一方面,企业可以控制收入和所得实现时间。

四、优化收入结构的筹划实务

随着居民生活水准的提高,逐渐对房屋的装饰、装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装修费用在房款中所占比重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如果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略加变通,将经营收入分散,就能节省不少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收益。在实际操作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设立一家装饰装潢公司,专门为购房户搞装修。具体可与购房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地产初步完工时签订的销售合同,另一份是与装饰装潢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销售合同上注明房款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劳务收入,应征营业税,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经营收入分散,税基和税率减少,可节省税款。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个性化装修商品房,售价为毛坯房10000元/㎡,外加装修1500元/㎡,而精装修房则为11500元/㎡,其中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为7000元/㎡。方式1:按11500元/㎡签订售房合同,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11500×5%=575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75×11%=63.25元/㎡,土地增值税=7000×50%×30%+(11500-7000×50%)×40%=1450元/㎡;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11500×3%(假设税率为3%)=345元/㎡。方式2:按10000元/㎡签订售房合同1500元/㎡签订装修合同,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10000×5%+1500×3%=545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45×11%=59.95元/㎡,土地增值税=(10000-7000)×30%=900元/㎡;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10000×3%(假设税率为3%)=300元/㎡。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方式1比方式2企业需多支出税金583.30元/㎡,而购房者则需多缴纳契税45元/㎡。另外,企业在营销实践中常许诺为客户赠送装修、家私等支出,对于发生于竣工验收日后的装修、家私等支出的税务会计核算方法可采用:“以支抵收,屏蔽支出”的方法,即先由售房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将拟投入的装修、家私等支出作为售价的抵减,降低售房价格以少营业税支出,而且不必外购商品,索取发票和组织施工,买方掌握装修自。还有对于销售时收取的维修基金,应尽量从销售收入中剥离出来,建立维修基金账户,这样可以降低名义销售收入和相关税金。另外,根据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适用不同的税率的规定: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否则,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可以用收取的转分包管理费的方式取代原先收取工程居间介绍费,可以降低适用税率,达到节税效果。

五、置业房地产大修理支出的筹划

置业房地产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进行置业投资时所购入的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由于这部分房地产在使用一段年限后,会发生一些大修理支出,这些支出经常金额较大、大修理时间较长,所以按照规定发生的支出必须区分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己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此规定(一)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筹划操作性。案例:长青公司为改善办公条件拟斥资140万对原值500万的办公楼进行装修改造,原计划工期2005年10月至12月,该办公楼折旧年限为20年,已使用6年。那么该笔费用能在2005年度所得税前抵扣吗?方案一:一次支出法。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140÷500=28%>20%,按照规定该项支出140万无法直接计入本期费用,只能以折旧形式在以后年度抵扣,同时加大了房产税的税基,使房产税税赋加大。方案二:分次分期支出法。计划工期2005年3月至12月,分3月至4月、6月至7月和2006年1月至2月三个工期,分别支出40万、40和60万。这样,首先增加了当年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第一、二期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40÷500=8%<20%,第三期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60÷500=16%<20%,两年修理支出均可以费用化,减少所得税支出140×33%=46.2万;其次,由于修理支出不记入房屋原值,可以每年少交房产税140×(1-10%)×1.2%=1.51万,获税后净利1.51×(1-33%)=1.01万,假设以后折旧年限不变,则获税后净利1.01×14=14.14万;再次,增加了净现金流量,假设公司投资回报率8%,方案二下,维修费用冲减2005年、2006年所得税费用折现为:80×33%+60×33%×0.9259(一年期复利现值系数)=44.73万,而方案一下累计折旧折现140÷14×33%×8.5598(14年期年金现值系数)=25.19万,增加净现金流量44.73-25.19=19.54万。可以看出,筹划效果非常明显。

六、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筹划选择

商品房住宅开发项目中,因公建配套、营销策略等需要,一般都附属设计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为业主、租客提供休闲、娱乐及商业服务的配套设施,通称“配套设施”。“配套设施”的权属应当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未作约定的,“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开发商。“配套设施”的建造成本不单独核算,而是通过“开发成本”科目并入可售房产总成本内核算,竣工验收计入“开发产品”并随房产销售收入的实现,结转销售成本。“配套设施”虽由开发企业管理控制,但无偿提供给小业主或租客使用,开发企业推迟办理或不办理其产权登记,会计核算上反映为产权不明的账外资产。采用此法,配套设施成本不仅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而且可以足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开发商账面既不反映“固定资产——配套设施”,也未反映空置的“开发产品——配套设施”,在产权不明的管理阶段,更谈不上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问题。因此,既不存在视同销售的税收问题,也不存在房产税的问题,开发企业总体税负最轻。

七、不同住宅项目分别核算的筹划

即通过对不同住宅项目分别设立建筑成本项目来核算,以降低土地增值税。案例:大华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0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1)不分开核算时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率为(15000-11000)÷11000×100%=36%,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2)分开核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则适用30%的税率。应纳税额:(10000-80000)×30%=600万元,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则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应纳税合计:1250万元,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因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进一步筹划还可通过适当销售价格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大华公司在销售建造的普通住宅中,可采取不同的销售价格。方案一:售价为2057元/㎡,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613元/㎡,增值额为441元/㎡,占扣除项目金额的27.7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应缴土地增值税133元/㎡,营业利润为311元/㎡/㎡。方案二:售价为1927元/㎡,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606元,增值额为321元/㎡,占扣除项目金额的19.99%,未超过20%,不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利润为321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介绍了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房地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但其前提应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节税,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危素玉.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2).

装修营销活动方案范文3

【摘要】为了让顾客得到客观、真实、全面、对称的信息,以便作出有科学性和针对性的决策,家装企业可以通过媒介广告、宣传手册等手段开展广告服务。广告服务在家装营销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为了让顾客得到客观以便作出有科学性和针对性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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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家装服务营销体系服务过程是7P’S服务营销理论中最重要的因素,按照服务过程对服务营销内容进行划分是很合理的。因此,本文根据家装服务过程将家装服务营销的内容划分为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三部分,如下表表家装服务营销体系⑴家装售前服务家装的售前服务发生于业主委托设计、施工之前,这些服务可以使业主初步了解家装的服务过程,可以扩大公司品牌的的知名度,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并且为业主选择公司服务做好铺垫工作,同时也让业主了解家装知识与公司的设计理念、施工标准,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①广告服务广告是企业向顾客传递家装服务信息的重要手段,它可以把本企业家装服务的优点、特色、价格以及各种营销活动的信息传递给广大的用户,引顾客对本企业提供的家装服务的注意力,引发顾客对本企业家装服务的兴趣,促使顾客产生咨询、洽谈、了解,并形成委托设计、施工的行为,最终使本企业的家装服务被顾客所接受。家居装饰的高价值性决定了家居的装饰行为属于理智型行为。为了让顾客得到客观、真实、全面、对称的信息,以便作出有科学性和针对性的决策,家装企业可以通过媒介广告、宣传手册等手段开展广告服务。广告服务在家装营销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②公益活动公益活动是企业创建企业文化,以正面形象树立品牌的一种主要手段。通过公益活动,使更多的顾客认识企业,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另外,举办或参与公益活动,也是企业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企业注意自身品牌,注重长期稳定发展的一种表现。③家装展会家装展会的举办可以吸引很多目标顾客来到展会现场咨询,通过现场的展示,分发宣传资料并通过设计师、客服人员的现场接待和洽谈,促进顾客对企业的认识和对家装服务的了解。另外,通过家装展会,使顾客同时接触多家家装企业,可以进行多方比较和选择。④小区推广活动小区推广活动是将家装服务咨询、宣传推广到顾客家中,并针对小区的特点,适时推出具有针对性的一些服务活动。另外通过小区现场的样板房使顾客能眼见为实,有实物对照,而不是将服务停留在图纸中、图片上。同时,由于可以直接在顾客待装修的住房里由设计、施工人员进行现场讲解,效果更加显著。⑤装修咨询开通客服专线,接受装修咨询,及时为顾客提供所需的装修知识,并宣传本企业的服务特色。⑥参观样板房通过组织顾客参观样板房,使顾客能够身临其境地去感受装修的效果,并通过已装修业主的现场介绍使顾客对企业的服务有更多的了解和信任。⑦家装课堂通过组织家装课堂,邀请行业的专业人士为顾客讲解装修知识,给予顾客更多的专业知识和辨别优劣的标准,使顾客增加了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提升了企业的社会知名度。⑧参观工艺房通过参观工艺房,使顾客了解装修的全过程,了解装修中的每道工序的施工方法,验收标准,使一些隐蔽工程能展现在顾客面前,并辅以相关的质量标准,使顾客增加装修施工方面的专业知识。⑵家装售中服务①设计组合服务通过由多名设计师组成的设计团队共同为顾客服务,使顾客能同时得到多种设计方案,可进行比较,优选最佳方案,使设计服务更加到位。另外可以发挥集体智慧使设计方案更加完美。②材料导购由专业材料人员陪同顾客选择装修材料,保证所选购材料既符合设计装修的要求,又保证了价格和产品质量。使顾客能尽量少花精力,少花时间,少花钱。③代办开工手续由企业为业主代办开工手续,使业主免受繁琐的装修前审批手续所累。④室内环境污染治理现代的室内装修,注重绿色健康的居室环境,在装修期间对装修材料进行同步治理并在装修结束后进行检测,控制环境污染,保障业主的健康,使业主住得舒心,安心和放心。⑤装饰后的配饰服务室内装修是家居装饰的一部分,装修后的室内配饰(软装饰)是家居装饰的延伸,是和室内装修一体的。通过全面的设计和服务,使家居配饰如床上用品,装饰品,装饰画等的搭配更加完美,提升家居装饰的品位。⑥室内外绿化设计绿色家居是家居装饰的主题之一,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对居室内外的绿化设计,使家居绿化更科学,更适合业主的品位。⑦风水咨询风水学是一门科学,通过科学运用风水知识,为家居设计服务,更符合顾客需要。⑧制作隐蔽工程录象通过制作隐蔽工程录象,使原本在装修中隐藏在墙壁顶棚,地面上的一些水管,电线的铺设以录像的方式给予现场记录,使顾客免受看不懂图纸的烦恼,为将来的维修工作带来方便。⑨主材料按市场询价代购通过主材按市场询价代购,为业主提供质优价廉的装修主材,使业主少花精力,少花钱,使装修价格更透明,有保障。⑶售后服务①24小时维修服务家居装修中的水、电等故障能在24小时内及时解决,保障顾客的利益。②装修保养咨询为顾客提供装修后如何保养地板、瓷砖、墙面等的知识,使顾客能正确使用家中的一些物品,保护装修后的环境不被破坏。③定期回访通过定期回访及时了解顾客的要求,意见和建议。④工程保修服务实现工程保修服务,在保修期内属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将给予无偿服务,对于保修期外的维修将以成本价收取维修费,以保障顾客的利益

装修营销活动方案范文4

被授权许可方(乙方):

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八角街”品牌托管事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业务范围及期限

一、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管理的__________专卖店(专柜)。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在其它地区开设店铺经营甲方产品。

二、所有开设、调整、撤除专卖店或专柜,乙方均应通过甲方书面审批。并由甲方直接与商场或店主签定合同。

三、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所托管区域的托管履约保证金___万元整。

四、甲方授权乙方托管的期限为壹年。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五、乙方必须保证所开设及管理的甲方店铺只能销售甲方所提供的合法产品。店内不得陈列及销售其他品牌的任何产品。如经发现甲方有权没收所有冒用的和其它非本品牌货品,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金____万元整,情节严重甲方将追诉乙方对本品牌所造成的损失赔偿捌万元以上。

六、乙方不得在任何地方对甲方产品进行批发销售或二级托管。

第二条、运作管理

七、装修管理:由甲方负责招标、监理及费用开支,乙方需协助招标、监督装修人员按时保质地完成装修。

八、货品管理

由甲方提供当季适销货品,货品库存数量由甲方调节制。货品所有权、区域间调配权均归属甲方。

为确保货品的运输安全,发货方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包装货品,并在托运后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原始托运单传真至收货方。

收货方在接受货运公司通知时,应及时提货,提货时发现包装破损等异常情况,应当场清点,清点确认有货品丢失、毁坏的应及时通知发货方,并协助发货方索赔。

收货方收到货品时包装完好,且重量相符,但在开箱验货时发现实物与退货单不符,应在第一时间将差异明细单(明细单上须有三名以上当场验货人签名)传真至发货方。

本合同(八.3)项中,发生货品丢失、毁坏且经索赔仍未挽回损失的若发货方为甲方,则损失由甲方承担;若发货方为乙方,则乙方应按公司当时市场售价减去商场折扣以及乙方托管佣部分后的金额赔偿甲方。

本同(八.4)项中发生少货情况且收发方都不能提供有力证据时,若发货方为甲方,则按公司零售价格四折算,双方各承担损失部分的50%;若发现月末盘存少货时,乙方应按零售价格四折赔偿甲方。

九、销售管理

乙方须为托管甲方品牌运作设有符合甲方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确保及时完善地管理、营运每个专柜或专卖店。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托管制度及营运模式,按时按质向甲方提供销售日报、工作汇报及甲方需要的其他报表;及时反馈顾客意见,积极做好品牌在当地市场的宣传推广工作。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当地市场拓展、销售、回款计划,在得到甲方认可后作为本合同条款之一(见附页)实施。

装修营销活动方案范文5

花些时间和富有市场经验的橱柜专家在一起,一番交流过后,你会惊叹于他们广阔的市场背景和成功的营销故事,丰富的人生阅历为他们锤炼出不同的营销策略。

一些橱柜企业倾向于以一种温和、低调的方式宣传推广产品;另一些橱柜企业喜欢采用对顾客具有撼动力的手段,以便让顾客掉过头来,对自己的宣传促销活动行注目礼。有的经销商在宣传推广时,使尽了各种高科技手段;有的经销商则更倾向于将促销活动与时下的热点事件联系到一块,打包推销出去。

显然,条条道路通罗马,成功的市场营销路径不止一条。然而,在这些老练的橱柜营销好手的成功营销策略中,是否能找到一些共通点?

营销好手能够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调整自己的企业。他们有罕见的天赋,能够眺望到很远的地方,在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出现改变之前,就已经准确地做出了预测,同时对企业做出相应调整以适应市场发展趋势。

成功营销来自于训练有素的设计师、员工,以及持续保持吸引力的陈列室,摆放在陈列室中的产品格外醒目,可以积极地呼应顾客的需求;此外,还要为顾客提供极具想象力、吸引力的服务。这些营销老手能够果断决策,迅速判断某套营销策略是否起够发挥作用,并且决定是否用另一套更有可能取得成功的营销策略取而代之。

总而言之,成功的营销者能将一些基础产品摇身一变成为与众不同的家居装饰物,满足顾客的多样化需求。他们具有独特的天赋,能够倾听顾客的声音,创造出的产品无论从价格角度还是审美角度都能恰如其分地迎合顾客的口味。

心智上的胜利

从“丑陋厨房”竞赛到融合了亮黄色装扮的爱斯基摩人皮船的滑稽促销演出,铜河橱柜有限公司(Copper River Cabinet Co.)在与时俱进上表现出众,将自己重新改造成满足市场需求的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早在1960年,IN firm还是一个粗陋的小公司,而现在已发展成为具有相当规模的板面贸易行(Panel Mart),它确实是经历了好一番波折。

麦克和比尔共同经营着这家公司,据他说,公司初始只是一个现购自运(Cash-and-Carry)的家居商,出售成型或半成型的镶板以及瓷砖。随着20世纪70年代家居改装市场的发展,他们意识到了拓展业务的必要性,因此,在原有的产品组合上增加了橱柜业务。事实证明,这一个是颇具前瞻性的战略步骤。据麦克回忆,在接下来的20年里,他们的橱柜业务蒸蒸日上,橱柜的销售额远远超过了镶板。

在橱柜市场快速成长的刺激下,公司在1991年开设了一个面积为4000平方英尺的产品陈列室,陈列各式各样家居装饰品,展示最新、最好的橱柜产品。同年,公司改名为板面橱柜贸易展示厅(The Panel Mart Kitchen Showroom),意在与自己拓展的业务更好地建立关联。10年过去了,橱柜销售业务占到了公司营业额的90%,公司更名为铜河橱柜公司。

为公司取一个新的名字,意在吸引那些更具产品识别力的高收入客户群。麦克回忆说:“Panel Mart在20世纪90年代的经营很顺利,因为公司享有30年广为人知的声誉。但是2000年的品牌重建工作将公司定位于迎合更高端的消费群体,于是,公司形象、发展愿景以及目标消费群都随之而改变了。”

虽然名字改变了,但是麦克和比尔并没有忘记帮助自己公司发展起来的客户。“营销策略要运用得恰到好处,也不能完完全全瞄准高端阶层消费群。”麦克通过观察得出的结论是,“企业的市场营销观念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必须相符合,任何一方面都不可忽视。”

麦克说:“公司有一个供应商,名叫屋脊橱柜公司(HomeCrest),为我们提供了许多产品选择。我们充分利用这种具有价格优势的产品,进行一番特别的设计加工,在许多细节上进行改动。这样做的结果是为了让产品最大程度地满足顾客的多样化需求。”

由于铜河橱柜公司时刻将顾客挂在心上,产品丰富多彩、琳琅满目,知名度越来越高,甚至它的滑稽促销活动也为人津津乐道。几年前,铜河橱柜公司推出了“丑陋厨房竞赛”活动,参与者被邀请对一些不够赏心悦目的橱柜设计投票,在丰厚奖品(免费橱柜装修)的驱动下,很多人参加了“丑陋厨房竞赛”活动。此次活动十分成功,以至于铜河橱柜公司随后又举办了类似的竞赛活动,取名为“梦魇厨房竞赛”。

每次推出类似的竞赛活动,都能为铜河橱柜公司带来比预期高出近40倍的销售效果。“我们邀请人们参与进来,为他们认为最丑陋的厨房投票,人们蜂拥而至。” 麦克说,“这样做同时也拉动了销售。如果参与者在竞赛中没有取胜,他们仍然热切渴望拥有一个新厨房,我们已经取得了‘心智上的胜利’。因此,如果他们没有通过竞赛赢得免费装修厨房,他们就开始掏钱自己装修厨房。”

2007年2月,麦克和比尔在公司所有的运货卡车上印上了黄色爱斯基摩皮船,广告语是“爱斯基摩式销售(KAYAK SALE)”。通过这样的广告宣传告知客户:“给自己购买一个新厨房,享受爱斯基摩式服务。”

“它和我们的产品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但是它为我们带来的销售驱动力是如此强大。”麦克笑着说,“很多人打来电话询问:‘为什么你们满大街跑的货车上都印着爱斯基摩皮船?’它激起了很多人的好奇心,带来了巨大的轰动效应。”

与众不同的展示方式

而另一家位于新泽西州的建筑设计公司康布雷设计中心(Cranbury Design Center ),则采用了另一种完全不同的营销手法。建筑师查理(Charlie Rini)和他的搭档法兰克(Frank O'Leary),从1995年开始合作,很快就赢得了特色橱柜创新性设计者和居家建设者的美誉,受到了追求个性化家居设计的消费者的青睐。

“我们的客户说:‘我们要一直在家里待着,因此希望它能和那些一个模子做出来的住宅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希望帮助客户打造一个自我的空间,具有独特的家庭生活特色。”法兰克说,“当我们和客户坐在一起交流判断他们的需求时,他们能够懂得我们设计能力的价值所在。”

大约10年前,查理和法兰克承揽了一项工程浩大的整体家居改造工程,其中设计了一个富有艺术情调的厨房和极具特色的室内环形天花板。

这座房屋的拥有者名叫做金·依文丝(Kim Evans),她是纽约财政服务公司的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从此以后,金·依文丝与查理和法兰克有了来往,并且为他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建议。

“她当时问我们是否想过要增加一个合作伙伴。”查理回忆说,“于是,公司就多了一个合作伙伴,随后更名为康布雷设计中心。金让我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作为一个设计师的优势,而让法兰克发挥建筑工程执行者的最佳水平,她对公司日常管理事务井井有条的打理让我和法兰克从琐碎的事务中得以解脱。”如今,公司根据客户对装修的不同要求,提供系列服务,从简单的装修到提供整套家居解决方案。

如今,康布雷设计中心的广告出现在诸如《新泽西设计》(Design New Jersey)、《美丽家居》(House Beautiful)、《建筑文摘》(Architectural Digest)以及其他一些出版物上,包括当地的报纸。此外,康布雷设计中心内部建立了一种乐善好施的文化氛围,不时捐赠支持基督教青年会,组织郊游高尔夫比赛,以及赞助当地青年组成运动队参加体育比赛。

但康布雷设计中心最值得一提的营销举措,是将一幢有着150年历史的两层楼房作为自己的展示场所,其中安装了中央数字控制系统,面积为2000平方英尺。“你走进这座楼房,你感觉走进了自己的家。”查理说,“我们对所有的人开放,不仅是对我们的客户。我们经常举办社交聚会。我们设计了8种风格的厨房样板间,在这样的空间里,人们会谈论一些什么样的话题呢?只能是厨房,自家厨房的装修再造。”

“有时,我们的客户是一位来自普里斯顿的大厨,那么他就会展示他的烹饪技艺,配合我们举办的品尝美酒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橱柜展示及其厨房操作就完美地结合到了一起,一切都很和谐。”麦克说。

拓展区域市场空间

蓝科公司(Lam-Tech)成立于1990年,当时是作为一家轻工业生产商,专门向饭馆和一些医疗设施提供相关的商业材料。1995年,蓝科公司的拥有者兼总裁道尔(Doyle Hale)和他的合作伙伴丹尼斯(Dennis Schillinger)决定成立一家橱柜公司(Cabinet Solutions),这是一个基于区域性市场的住宅橱柜公司。

“我们意识到这一地区没有一家为客户提供定制服务的橱柜商店。”道尔说,“我们认为自己能为顾客提供全套的家居设计解决方案,从客户的橱柜翻修到个性化定制橱柜。我们已经拥有相关的生产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可供业务拓展的其他资产。”

现在,蓝科公司拥有一个面积为2500平方英尺的橱柜问题解决方案展示厅,和一个占地4000平方英尺的工厂,为奥尔顿市的住户、建筑师和商业设计师提供服务。

“虽然当前的市场情况不妙,但我们公司在商业上仍得到了较好发展。”道尔说。橱柜解决方案之所以受到客户欢迎,要归功于蓝科公司能够让一般的橱柜产品经过一番设计加工,摇身一变成为独具个性的产品。道尔说:“我们有一家商店,陈列了许多加工好的产品。屋脊橱柜公司为我们提供基础产品,我们为这些基础产品增加一些特色,于是半定制化的橱柜就变成了顾客确实想要的完全定制化的橱柜。”

这种个性化服务正是蓝科公司想要告诉消费者的。蓝科公司为此加大了宣传推广力度,投放报纸和广播广告,然而,报纸和广播广告并没有给蓝科公司带来很显著的销售拉动力。如今,蓝科公司找到了一些更为有效的广告投放方式,比如将广告投放在每4个月出版一次的《电信》(The Telegraph)杂志上。这些生活气息浓郁的杂志主要面向高端消费群体,而他们正是蓝科公司的目标客户。

“同时,我们也开始关注户外广告牌。”道尔说,“我们经常听客户说他们是如何找到我们:‘我开车路过某个地方刚好看到广告牌。’户外广告牌能给我们的业务拓展带来更多的机会。”

培训式营销

有时,最好的营销方式就是教育培训。这是一个关于威廉姆斯分销商(Williams Distributing)大急流(Grand Rapids)的例子,该公司成立于1968年,当时是美国安曼那公司(Amana)的家电器械批发商,和一个叫做IXL的橱柜公司有业务上的联系。1971年,当IXL公司搬迁到北卡罗莱纳州时,这家公司的一些雇员留了下来,并成立了屋脊橱柜公司(HomeCrest)。

一开始,威廉姆斯和这家没有市场运营经验的屋脊橱柜公司合作,分销其橱柜产品。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家居行业蒸蒸日上,而威廉姆斯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销售与厨房、浴室相关的产品。“同时,我们开始与独立的家居建筑师建立直接的联系。”威廉姆斯回忆说。

20世纪90年代中期,威廉姆斯不再独自经商,开始与零售商、批发商建立业务联系。自此,该公司不仅仅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而且面向建筑师和工程承包商销售产品。直到今天,威廉姆斯的目标客户仍然锁定了三个人群:建筑师、工程承包商和消费者。

由于多年来在运营中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教育培训成为威廉姆斯促销活动的关键环节。事实上,威廉姆斯最出色的促销策略建立在一个企业发展培训项目上,用以帮助经销商跟得上家居设计潮流,洞察市场的发展前景。“我们从工厂请来讲师授课,培训我们的经销商,让他们能够具备一定的市场洞察力,以便更好地经营。”

装修营销活动方案范文6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炼制及其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生产、运输、消防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有序竞争、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公民使用燃气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播放、刊登燃气安全使用的公益广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负责实施。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当地燃气发展方向,管道燃气的生产和输配系统,燃气储存基地、瓶装供应站点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燃气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当年竣工项目档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燃气技术规范的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

(三)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备专业技能的抢险抢修人员和抢险抢修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瓶装燃气站点规划布局;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与居民住宅及周围其他建筑物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

(四)有健全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专业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

(三)有与安装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燃气企业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属于营业执照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涉及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规模等许可内容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涂改以及非法转让。

第二十条 燃气价格以及燃气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或者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

(二)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提供用户须知的资料,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和咨询;

(三)在营业场所公开用气的办理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两年免费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协助用户予以消除;

(五)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六)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提供燃气;

(二)钢瓶充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三)用汽车罐车(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六)给残液量超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给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四)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有权拒绝安装维修。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公告规定的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停气以及恢复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正常用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涉及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和涂改。

第二十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具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进行明火、爆破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前款所列(一)、(三)、(四)、(五)项行为的,应当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当在燃气经营企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施工。

因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燃气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燃气输配管网的安全评估,应当由具有安全评估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符合本省燃气使用要求的,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要求用户在其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气器具或者购买其指定品牌的燃气器具。

第二节 燃气使用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

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燃气安全自闭阀,提倡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

(二)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和用气计量表具的记录,交纳燃气费;

(三)发现燃气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单位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经培训的用气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

(四)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

(五)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六)自行处理燃气钢瓶残液;

(七)擅自改变燃气管道;

(八)擅自改变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九)拒绝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十)盗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 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险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保卫、维修养护和事故抢修等制度,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必要时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燃气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参加燃气事故责任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出借、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提供燃气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的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道燃气企业停业或者歇业未提前九十日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所需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及调压器等;

(四)燃气燃烧器具是指民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1995年6月8日颁的《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燃气的管理,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经省建设厅组织对项目的初步设计等技术方案进行评议后(以下简称技术评议),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省建设厅进行技术评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方案评议申请;

(二)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

(三)初步设计。

其中初步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二)建设规模,燃气负荷,燃气来源;

(三)技术路线;

(四)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燃气设施的建设;

(五)占地面积;

(六)安全间距指标。

省建设厅应当自收到燃气工程技术评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燃气工程技术方案进行评议。

第六条 燃气工程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具有燃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七条 申请燃气工程的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建设厅技术评议意见;

(二)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消防建审意见书;

(四)供气合同或气源配给文件;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燃气工程核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核准后,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之前,应当到陕西省燃气热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表;

(二)燃气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三)燃气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四)燃气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五)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工商年检前将本地区燃气企业备案情况报省建设厅。

第十一条 从事管道燃气输配,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民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安装和维修的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按企业类别实行分级管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燃气储配站经营、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向站点住所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站点住所在县(市)的,经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四)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燃气企业,住所地在扩权县的,扩权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的申请;

(二)供气合同或气源配给文件;

(三)燃气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认证文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六)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岗位证书;

(七)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八)抢修人员上岗证书和抢修设备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申请;

(二)营业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三)专业安装维修工具和设备清单;

(四)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6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五)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站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申请;

(二)站点规划总平面图;

(三)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四)站点详细平面图;

(五)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燃气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涂改以及非法转让。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燃气燃料的公交车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单位燃气用户专职或兼职用气管理人员应当持省建设厅核发的上岗证书上岗。

第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合格后,由省建设厅向社会进行统一公告。禁止销售未经气质适配性检测或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气质适配性的燃气器具。

办理燃气器具统一公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用具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办理统一公告的申请;

(二)合格的燃气用具检验报告;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防爆产品应有部级防爆检验报告);

(四)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进口燃气器具应当提交海关报税单、商检证明以及国家燃气具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经销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统一公告手续,应当提交生产企业委托书、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售后服务点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报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安全评估情况报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