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遴选考察报告范例6篇

公务员遴选考察报告

公务员遴选考察报告范文1

遴选笔试实行的是分级分类考试,对不同岗位、不同职级采用不同的试卷,主要考察的是我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公文写作能力、文字表达能力,遴选侧重于实用性,多是机关工作中会用到的知识。

政治理论水平。就是对政治理论的了解程度,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些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全部公务工作的行动指南,是我们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

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现在较多的采用情景模拟的题型来考察,比如2015年的一道情景模拟题:某市农村存在违章建设寺庙、借机敛财、封建迷信盛行等问题,部分干部疏于管理,对此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假如你是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主任科员,请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公文写作能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常用公文的写作和处理,包括报告、大事记、调查报告、公告、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计划、决定、决议、领导讲话稿、命令、批复、请示、通知、通报、通告、指示,还有讲话稿、倡议书、演讲稿等等形式的公文写作,这些体现在笔试答题的各方各面,公文写作能力贯穿于整个考试之中。

公务员遴选考察报告范文2

“成为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很多法律人的最高理想和职业追求,我只是幸运地实现了。”已有16年律师执业生涯的贾清林说。

同贾清林一起履新的还有四人,包括两名来自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两名检察系统人员。此前2013年12月13日,最高法院了向社会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的一纸公告,吸引了195人报名竞争五个职位。

其实,这并不是最高法院首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公开招考法官工作肇始于1999年。在如愿以偿的贾清林看来,目前法官辞职做律师的不少,但从律师和学者转型做法官的不多,“还是路径太少”。

一直观察最高法院改革举措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则认为,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对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拓宽法官来源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方向,但面向下级法院法官招考的口径应该更大一些。

她认为,需要思考的现实问题是如何提高法官的尊荣感、如何吸引优秀法律人才愿意从事法官职业,更为深层的问题则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和科学的法官选任机制。一旦出现法官空缺,则通过从下级法院逐级遴选、向社会公开选拔等制度化的方式,实现法院内部人员优化和优秀法律人才向法官的有序流动。这恰是未来司法改革需着力之处。 应聘与遴选

公示期满后,2014年3月26日,贾清林再次踏足位于北京市正义路东交民巷的最高法院时,还处在“意外又惊喜”的心绪中。此前,他曾以案件律师的身份来过这里。

三个月之前,成为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并不在年过不惑的贾清林的职业规划中。此前他已经历数次职业转换:从山东老家辞职到京城做律师,后来创办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并成为合伙人,主要从事公司证券和贸易投资等方面的诉讼或法律服务。16年执业生涯之后,他认为自己又走到了职业提升或者改换轨道的时刻。

贾清林说,作为律师同样面临职业困境。与英美法系一般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路径不同,中国律师成为法官的机会很少,成熟律师的转型方向多是去企业做高管,部分律师会选择去高校。他最初的设想是去大学教书,为此在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又做了一年的博士后研究工作,并曾赴美做访问学者。

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开招考改变了贾清林的计划,这次招聘的职位包括刑庭副庭长、研究室副主任、刑庭审判长、民庭审判长和司法研究处长各一名。由于长期从事律师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律师和法官的收入差距已经不再是他考虑的主要问题。“这次报考更多的是一种法治的理想和追求,虽然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法官的责任更大、意义更重。”贾清林“尝试性”地投了一份简历,应聘民庭审判长。

在广州执业的律师张新强,同样因公告燃起法官梦想。49岁的张新强执业已25年,曾担任过“许霆案”二审辩护律师。他也认为法官职位更能实现法律人的价值,在可能面临的更换城市和职业重新开始的一番纠结后,他选择了报名。不过,他的一些同行对此并不理解,认为他“疯了”。

51岁的法学教授郭锋则在知天命之年面临职业选择。他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长期从事金融领域法律问题研究,曾参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起草工作,还是去年首批进入最高法院挂职锻炼的六学者之一。

郭锋报考的是研究室副主任一职。最高法院研究室的职责涉及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究、司法审判理论和决策的分析研究及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他认为,这个职位与学者研究有共通之处,不同之处是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即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这让他觉得有机会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应用到执法办案中,并验证、修正和完善自己的理论知识。

在最高法院挂职一年的经验,让郭锋颇有感触。他说,学者对法律价值的思考和制度层面的设计比较理想化——“仰望星空追寻理想”,挂职能更多接触司法实务,“发现理论层面的想法和中国特色国情之下的司法制度还是有差距的,如何在实践中找到行之有效的对策并确保理论落地还需要具体的研究和思考”。因此,应聘“既是机会又是挑战,希望能够投身到法治进步和司法变革的关键时期中”。

最高法院此次招聘共吸引了195人报名,来自2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其中专家学者76人,律师75人,党政机关人员44人。经资格审查后,150人符合选拔条件进入专业评审环节。

根据报考岗位,最高法院组织业务部门负责人、资深法官和外请专家等组成专业评审组,对入选者的专业水平进行初评和复评,并结合入选者报送的专著、科研成果等材料,对入选者的理论功底和业务能力等全面衡量,按照15比例择优确定了25人进入面谈。这25人均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位,80%以上为法学博士。

今年2月14日,贾清林、张新强、郭锋来到最高法院,分别面谈半小时。郭锋称,面谈组成员的问题包括对研究室的职责怎么看、怎么看待司法公开以及关于司法解释制定的问题等。其他人的面谈题目大多涉及岗位职责、司法政策和专业知识等问题。

随后,最高法院派员组成联合考察组,考察按照12比例确定的10名差额人选,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行,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作风和廉政方面的表现。

最高法院政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考察非常细致,比如入选者是否有任职回避的情形、配偶子女有无移居境外、网上评价等,甚至关注了入选者的微博、微信。对于律师,以贾清林为例,最高法院曾根据他过的案件,专程到相关法院了解其专业水平和执业情况。

3月17日,最高法院确定贾清林、郭锋等五人为拟选拔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入选者均为博士研究生学历,目前正在办理入职手续。 15年的探索

其实,这次招聘吸引的报名人数和社会关注度超出预期。

“在目前法官工作压力大、待遇低的情况下,是否有足够多优秀的法律人才愿意报考法官,一开始我们的信心并不是很足。”最高法院政治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财经》记者称。为了显示开门纳贤的诚意,最高法院首次向社会招考高层次审判人才,设置了2个局级、3个处级的职位增加吸引力。

这种尝试肇始于1999年。当年,最高法院首开先河,公开选拔10名法官,招考对象是一级律师、法学教授、法学研究员和立法机关、政法机关(不含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中正处级以上法律工作者,要求具有法律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另外还要求北京市户口。当时,贾清林即已留意,但“要求稍显苛刻,有职称的律师并不多”。

据傅郁林了解,那次尝试并不是很理想。“符合招聘条件的人选在原有岗位已是很有前途的法学教授和法律工作者,他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和决策力去推进自己的理想,有什么动力让他们会放弃既有地位、经济待遇等成为法官,并承受体制性约束?唯一考虑的就是职业荣誉感,但也很有可能不能如愿。法院当时可能也比较失望,报名者的素质未必达到预期。”她说。

但公开选拔显示了最高法院改革法官选拔制度的决心。1999年10月,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改革法官来源渠道,逐步建立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使法官来源和选任真正形成良性循环。

次年,最高法院再次公开招考15名高级法官,条件逐步放宽,招考对象是一、二级律师,法学教授、副教授,法学研究员、副研究员,立法机关和政法机关中副处级以上法律工作者。除一级律师、法学教授、法学研究员外,其他招考对象应从事本职工作满八年,但结果依然不够理想。

与此同时,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也在构建之中。2001年6月,《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正案通过,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此前1995年通过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仅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公开择优选拔。

2002年,司法考试正式施行,自此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的选任制度进入新的时期。

同年,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首次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最高法院这一年的《关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和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最高法院率先垂范。2007年2月,最高法院对外公布,近年来从高、中级和基层法院选调干部127人。

最高法院还要求继续加大改革力度,不断完善法官遴选程序,拓宽法官来源渠道,推进法官遴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2008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在与网民互动交流时,解释了法官来源的三种渠道即社会公开选拔、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从本院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或其他优秀工作人员中选任。

“这三种来源在遴选过程中所占的比重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法官的来源要根据外界条件的变化和法制发展的程度适当调整他们之间的比例和主次位置。”这名负责人称。比如,随着人事、户籍等改革,法官合理的职级、工资制度的建立,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法官的比例就可能扩大;随着法官在国家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福利待遇的提高,法官职务在社会上的吸引力的增加,从社会优秀的法律人才中招收法官的比例也会提高。三种渠道动态发展并不断调整,是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衔接和改革的可操作性。

2008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两高”《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是初任法官和检察官任职人选的选拔方式之一。

不过,从实践层面看,近几年来公开选拔的推行力度有限,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公开选拔的消息并不常见。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相建海联名另六名代表,向“两高”提出从优秀资深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建议。最高法院回复称,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最高法院曾进行多次尝试,并得到了全国人大、中央组织部的大力支持,在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都得以清除,律师不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即可进入法院。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报名人数和质量以及最终被选任为法官的人数都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距首次公开选拔15年后,这一次最高法院拿出“诚意和决心”,公开招考5名局级和处级高层次审判人才。招聘条件上,以律师为例,要求主要侧重品行和法律实践经验。如参加副庭(局)长选拔的,相关执业经历应满15年;参加正处职选拔的,应满10年。“充分考虑到岗位需求,要求报名者应具有长期的法律实践经验。”最高法院有关人员称。 如何制度化、规范化

在参与者和业界观察者看来,最高法院此次公开招考是很好的尝试。郭锋称,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要求法官必须是科班出身,且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阅历,比如律师和政府部门的法务工作经验,他们进入法官队伍“对社情民意的理解和感受会更深”。贾清林认为,让律师有机会进入法院,对律师的规范管理和自律将有正面的引导价值。

张新强律师最终无缘最高法院。他说,能够进入面试和考察已是对其执业的肯定,这次有机会陈述对于法治的想法和思考,“已经很欣慰,重在参与不求结果”。当有年轻律师就这一经历向他表示对法官职业的向往时,“我告诉他们一定要清正,并专注于执业水平的提升,否则连入选的机会都没有。”

现实的困境是,如何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放弃现有利益成为法官。傅郁林教授认为,公开招考的口径应该开的再大一些,并制度化,让更多社会上的法律人才有机会进入法院。她认识不少有正义追求的律师,做到一定程度虽然收入丰厚,但仍感觉比较沮丧,因为没有职业尊严。“要考虑怎么吸引他们进入体制内,对于他们来说法官职业在精神层面的吸引力可能更为重要,在这方面最高法院相对于其他法院还有些优势。” 傅郁林称。

她认为,目前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不够,最核心的是法官职业尊荣感的下降,不只是经济待遇的问题。“不少法官感觉缺失这个职业应有的荣誉感。有些案件的裁判法官做不了主,但要承担风险为结果负责,还要受制于那些不在一线办案的人制定的不合理的考核指标,特别是一些优秀法官自觉不被信任、没有尊严,还不如出去做律师赚点钱。这正是本轮司法改革需着力解决的问题。”

郭锋和张新强等均表示,吸引他们应聘的不仅是职务本身,更多的是法治理想和包括提升法官尊荣感在内的司法改革方向。

傅郁林认为,目前司法改革的总体设想比较完整,涉及法官的责、权、利。一方面去行政化和地方化,通过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司法体制改革,同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给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限,“其实就是权限和责任的改革,当然如果利不能到位,则会导致失衡,甚至会有更多的现任法官流失”。

另一方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提高法官待遇。提高法官待遇的前提是缩小法官数量和提升法官素质,“这又牵涉更加复杂的法官选任机制和法官员额制”。

首先,要有法官员额制,需要摸底到底需要多少法官,法官员额确定后,原则上只有在出现缺额时,才能通过从下级法院遴选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考等方式补充。在傅郁林看来,法官员额制没有确定,法院又缺乏不合格法官的流出机制,目前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基本上饱和,每年的空缺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下级法院法官上升的空间聊胜于无。”因此,亟须更加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选任标准和选拔程序等机制,使下级法院的法官能够被逐级遴选为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的法官。她还主张,“在招录和选任基层法院初任法官时也应公示,公示期要长一些,不能把品质上带病的人招进来”。

同时,由于法官的待遇在短期内不可能大幅提高,因此上级法院出现法官空缺时,与社会上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的法律人才相比,下级法院法官相对缺乏竞争力。傅郁林建议可确定少数比例的名额由社会人士产生,或者设定更加有利于下级法院法官的选拔条件,给基层法院法官更多的晋升希望。

公务员遴选考察报告范文3

经过近半年的试点运行,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虽然还存在着种种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但从其运行和实践的效果来看,确实更加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加关注检察工作,更加有利于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使检察工作更加符合现代司法制度人文化、科学化、规范化的主旨。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处于试运行阶段,尽管高检院对此提出了宏观性的要求,但各地检察机关试行的程度、方法、措施等等还不尽一致,由此,笔者认为在充分考虑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中可能出现各种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应根据司法理论和现实实践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并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行一定的规范。

一、检察机关在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中应注意的程序性问题

(一)必须强化人民监督员个人信息资料的采集工作,确保人民监督员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为确保人民监督员能够有效发挥职责,充分行使监督检察机关办理“三类”案件的作用,确保人民监督员来源的广泛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检察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事务的机构除了应当收集人民监督员的档案信息以外,还应广泛走访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通过谈话、听取介绍等多种手段尽量调查了解人民监督员的个人生活经历信息,以多方掌握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关系、人际交往、个人信念,保证人民监督员个人行为清白、品行正直,对检察工作和案件当事人不存偏见,其目的是避免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正常现象。

(二)必须完善遴选具体个案人民监督员的程序,确保人民监督员符合具体个案的特殊要求。为确保人民监督员能够公正监督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在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过程中应按照要求进可能多地遴选和聘任人民监督员,聘任数量较多的人民监督员,其目的既是让人民监督员能够广泛代表社会各届人士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进行监督,又便于检察机关在监督具体个案时能自由遴选人民监督员,以排除可能出现的各种非正常因素。如:案件当事人对人民监督员要求回避的;第一次人民监督员集体不能达到评议意见,需要另行组成人民监督员集体,原人民监督员集体的人民监督员不能再次担任同一案件的人民监督员的。这些都需要人民监督员有一定的数量以备遴选。如人民监督员符合监督具体个案的资格,在启动监督案件程序之前,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根据具体案件排除应回避等诸多情况,然后以随机抽选的方式抽出若干数目的候选人,并将其名字纳入具体个案人民监督员名单内呈报给检察长,由检察长决定是否确认其为具体个案的人民监督员,当被检察长确认决定后,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事务的机构应提前三天先电话然后再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告知其被列入具体个案人民监督员名单并请其在准时到达检察院等候监督案件。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要求回避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报告检察长,由检察长决定。

为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具体案件程序的正常启动和确保工作效率,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之前,应注意安排好自己的正常工作,不得临时再以履行公务或以其他事由为由请求退出具体案件的监督。

(三)必须确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具体个案中的工作规则,确保监督程序的规范顺利进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的“三类”案件工作,虽然目前还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必备程序,也并非通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但同样是严肃的类司法活动,因此,其特点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时必须充分把握现代法治的精髓和人文主义精神,注意忠于职守、以人为本、坚持公正、保障人权,将法律的严明公正与符合情理的人际关系紧密结合起来,始终体现对人的价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由此,结合办案,检察机关应确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具体个案中的基本工作规则,其具体内容是:

1、确保监督的实体和程序公正:每一位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的“三类”案件中都要坚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当事人及社会负责的精神,以确保监督程序和内容的客观、公正、公平。

2、确保监督过程及内容的保密: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过程中所商议的内容必须绝对保密,人民监督员务必小心,切勿与本案人民监督员以外的任何人员谈论案件,以避免国家秘密、检察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外泄。在监督具体个案过程中,人民监督员不得把监督过程中提出的任何问题与其家人、朋友或人民监督员以外的人员商讨。即使与其它人民监督员讨论,也应只在工作时间之内进行。人民监督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得把监督案件的内容或把商议的事项同外界新闻传媒工作人员或与其他任何人员透露。若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过程中要与其家人或亲友联络,应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事先商量。

3、确保监督过程的完全双向交流:人民监督员成员在监督具体个案之前,应推选一名成员作为首席人民监督员,在选出首席人民监督员之后,应通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首席人民监督员负责与检察机关联系和沟通本次监督集体的意见、建议。

4、确保监督过程不影响诉讼进程: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具体个案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困 难,都可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出,也可通过首席人民监督员向检察院的部门负责人和领导提出。任何人民监督员若在监督过程中由于聆听证据或理解证据方面遇到困难,应立即告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除涉及国家秘密、检察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斟酌后可不予回答的问题之外,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和领导有义务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所有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人民监督员经检察长批准可旁听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在旁听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可按其意愿自由书写笔记,但其主要职责是聆听案件当事人所说的一切及观察他们的表现。在审讯结束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提出自己认为重要的证据,以让人民监督员加以密切注意。

5、确保监督案件最终决定的准确性:人民监督员在检察人员介绍完案情并查看过证据以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和检察院记录人员便退席,人民监督员即可对案件进行评议,在评议期间各人民监督员除了可以互相对话外,不得与外界任何人员交换意见。人民监督员在作出决定时,在检察机关以外关于案件的所见所闻,都必须完全置之不理,而应只考虑在检察机关聆听到的介绍和查看到的证据。检察人员除向人民监督员提供案情、证据、相关法律以及部门意见外,不对案件作过分阐述,以避免对人民监督员产生诱导性影响,所有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工作都是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自行完成,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其中。

6、确保人民监督员评议的民主性: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和进行表决,每位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意见应当由首席人民监督员记录,在评议笔录中,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都应当签名,评议结束后立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形成监督表决意见,并制定《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应当包括表决结果和评议意见。人民监督员的决定可以是一致的决定,也可以是超过半数的大多数决定。

7、人民监督员集体的另行组织: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意见分歧较大而不能得出最终决定的现象(因每个案件的监督员人数都是单数,实践中可能就会出现有弃权票数,且赞成意见与反对意见票数相等的状况),若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检察长汇报,并由检察长决定另行组成人民监督员集体。已担任过该案的人民监督员不得再进入新的人民监督员集体。

(四)必须确定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执行程序,确保人民监督员所作决定的权威性。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长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的,应当签署决定,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表决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二、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条件、数量应如何完善的思考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和条件应遵循来源的广泛性、民主性和公正性等原则。人民监督员作为监督检察机关办理“三类”案件的人员,其思想政治素质、公平正义意识、文化知识水平等因素在其对待具体案件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遴选人民监督员必须全方位地考察其个人的基本情况,以真正选出能够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案件当事人负责的优秀人员。其中人民监督员是否具有法律从业经验并非极为重要的条件,因为道德和良知才是人民监督员最需具有的个人品质。对人民监督员的选聘应通过广泛的筛选,检察机关在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时应收集人民监督员的档案信息,尽量调查了解人民监督员的个人生活经历信息,以多方掌握人民监督员的社会关系、人际交往、个性品德、个人信念,其目的是避免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常现象,使人民监督员能够真正发挥监督检察机关办理“三类”案件的作用。

(二)遴选足够数量的人民监督员,确保能够适应具体工作的实际需要。尽管高检院对各级检察院遴选人民监督员的数量并未作出绝对性的规定,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遴选人民监督员时应达到足够的数量,其目的既让人民监督员能够广泛代表社会各届人士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进行监督,又便于检察机关在监督具体个案时能自由地遴选人民监督员,以排除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影响,防止案件进入监督程序以后出现不符合法律要求和徇私枉法等现象。如:与案件当事人有着利害关系、可能出现各种非正常现象的;案件当事人对具体个案的人民监督员不予信赖,请求回避的;第一次人民监督员集体不能达到评议意见的,需另行组成人民监督员集体,原人民监督员集体的人民监督员不能再次担任同一案的人民监督员的等等。这都需要人民监督员有足够的数量以备遴选,因此,选聘足够数量的人民监督员虽会带来费用开支过大等问题,但完全有利于试点工作的真正顺利开展。

三、对《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进行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在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行深入思考的基础上,认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三类”案件中“被逮捕人对逮捕决定不服”不应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其理由是:

公务员遴选考察报告范文4

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

主要内容

2014年3月,中央政法委把司法改革先行先试的任务交给上海等省市后,在市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我们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深化司法改革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论证。6月6日,中央审议通过了《试点方案》。应该说,《试点方案》充分发扬民主,凝聚了各方智慧,体现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探索的有机统一,是一个符合客观实际和具有操作性、指导性的方案。

根据中央和市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这次检察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有五项:一是完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二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检察办案组织,科学划分内部办案权限,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三是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符合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职业特点,有别于公务员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四是建立全市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市级统一管理体制,形成全市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的管理新格局,打造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五是建立全市各级检察院的经费资产市级统一管理机制,形成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经费分配体系,理顺三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格局,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供可靠保障。

这五项改革,解决了司法领域一些长期未能解决的突出、难点、瓶颈性问题。

一、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度,有利于实现检察官精英化。《试点方案》明确上海检察机关员额为编制数的33%。这样,上海检察机关检察官不超过1850名。严格限制检察官员额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检察官队伍的前提。以前,检察官(包括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门槛较低、数量过多。一名法律院校本科毕业的大学生,只要通过国家公务员和司法考试,招录进入检察机关工作两年以后,就可任命为助理检察员,依法行使法律权力。同时,检察官分布在各个部门,不仅办案部门有检察官,办公室、政治部、行政装备部门、检察技术部门人员也都可以成为检察官。目前,上海检察机关检察员1738人,助理检察员1146人,其中,业务部门的检察员1411人,助理检察员940人。员额制度为造就高素质检察官队伍打下了基础。

二、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为检察官职业发展提供了成长空间。检察官作为司法官员,有特定的职业要求和职业培养的路径。以前,受行政职级的限制,上海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只能升迁到正科级,少数人可以到副处级。由于职业空间的限制,一些资深的检察官较早离开办案一线岗位,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年龄偏轻,不仅资历阅历未能达到成为检察官的要求,也不利于检察官安心在基层、安心在办案岗位。实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拓展了检察官的职业空间。根据改革方案,基层检察官可以达到三级高级检察官(对应正处级),部分可以到二级高级检察官(对应副局级)。这样打通了检察官发展通道,避免了原有的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独木桥现象,也避免了因行政职级限制造成的司法人才资源浪费。

三、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分类管理是由司法工作特点和规律决定的,也是长期以来我们想实现没有实现的任务。以前,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与从事辅助事务的助理、司法行政人员界限模糊、人员混同,不利于队伍的专业化。分类改革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比例分别为检察官33%,司法辅助人员52%,司法行政人员15%。这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岗位需要,科学地培养和造就不同专业需要的人才,也可以使检察官集中精力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遵循司法规律。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这次改革的核心,也是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司法要求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直接亲历、审理者裁判是司法工作的规律,作为规律就不能违背。这次改革方案中明确要完善检察官责任制,突出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就是要改变长期以来不遵循司法规律带来的司法行政化、检察官执法主体地位不落实、办案责任机制模糊等一系列弊端,真正将办案的决定权落实到检察官身上,使检察官真正成为办案主体。只有真正把责任落实到检察官身上后,才能保证办案质量,才能加速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五、明确了有检察特色的办案组织。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办案组织构成上应当具有司法特点、符合司法规律。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没有类似法院审判庭、合议庭等有司法特色的办案组织,而是实行“三级审批制”,行政管理色彩明显。这种办案模式在检察机关组建初期,检察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有其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检察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这一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一是层层把关,程序繁琐,办案效率低;二是职责不清,容易助长承办人员的依赖心理,错案责任追究很难得到落实。这次改革方案中明确要“在业务部门分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主任检察官负责下依法行使检察权,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目的就是要建构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充分体现检察权司法属性、符合办案实际需要的检察办案组织制度。

六、明确了内设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内设机构应该是服务于执法办案需要而根据一定原则进行分工设立的。历史上,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一样,内设机构都是按科层级来设定的。随着法治形势的发展,科层式机构设置与司法化办案组织具有的内在矛盾越来越凸显。在科层式机构设置下,检察机关内部最基本的管理单位,是行政机构,而非司法化组织,不论是检察官个人,还是检察官办案组,都是作为科层机构的附属存在,没有独立的地位,整个检察官群体根据职务高低顺序建立起层层命令与服从关系的权力运作方式。这种方式最明显的后果就是检察官的等级化,检察官缺乏个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司法效能不高。这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实现办案组织专业化、扁平化,精简办案组织层级,逐步整合办案部门内设机构设置”,目的就是减少层级、聚焦执法办案,实现机构精简,实现办案组织的扁平化、专业化,提高司法效能。

七、完善了检察官遴选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对于树立司法权威具有根本意义。这次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官培养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形成一套科学的检察官职业准入、晋升、遴选、薪酬、责任以及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评价等制度和机制,加速高素质检察官的培养。今后,检察官助理必须经过五年锻炼后,其中优秀者才能成为检察官,上级院的检察官从下级院优秀检察官中产生,从而确保检察官从优秀的检察官助理中产生,确保检察官具有很高的职业素养。

八、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党的领导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规定的。实行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就是为了落实这一宪法原则,从制度上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担当起严格公正执法的使命,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

上海推进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的

实践探索

上海作为首批全国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对于完成好中央交给的任务,为全国深化改革创造经验,责任重大。这场改革触及司法体制,关系每个人的利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前所未有,但是我们有信心完成好这一任务。目前,我们在市检察二分院、闵行、宝山、徐汇区院开展试点,明年在全市推开。已经先后制定了《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相关问题解答》,并分批研究制定20余项相关配套制度,关于检察官业务考核、检察官办案职权、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职责、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人员配置、检察官岗位设置等五个指导意见已下发试行。

一、提高检察干部对改革目标的认同。在试点中,我们高度重视提高干警对这次改革的正确认识,务必使干警认识到改革不仅是解决员额控制、分类管理、省级统管等问题,更不单纯是涨工资、增待遇,还要从更高层面认识到这次改革需要达到的目标,是为了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着眼于建立一套在党的领导下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确保公正司法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建立一套有利于高素质检察官成长的培养机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完善作出应有贡献。

二、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重点、难点。我们确定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争取平稳过渡的方案。一是现有检察员原则上整体确认为检察官。检察官无论是在业务部门,还是在行政综合部门,经过严格的考核后,将优秀的检察员确认为检察官。二是明确助理检察员为检察官序列,仍可以依授权行使检察权。但在未晋升为检察官之前分类归属为检察官助理。三是综合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身份继续保留,但不占检察官员额,其身份归类为司法行政人员。四是从2015年开始,行政综合部门按普通公务员招录,检察官助理从法律专业毕业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录,招录后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相互之间不再流动。

三、从严、择优选任检察官,实现检察官员额控制目标。试点方案以核定检察官员额为突破口。从上海市检察机关的情况来看,实现检察官员额控制的任务压力很大,但是我们相信经过努力在五年内可以实现平衡过渡。一是上海检察机关根据司法编制可以选任1848名检察官。据测算,五年内检察官退休466人,这样五年中就可以选任检察官500多名。50%以上的助理检察官可以择优选任为检察官,每年晋升100名左右,与以往的晋升数额大致相等。二是从严控制检察官配置岗位,将检察官主要配置在执法办案一线,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试点院检察官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检察官主要配置在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金融检察、反贪、反渎、监所、民事行政检察、社区检察等主要业务部门的办案岗位;案件管理、控告申诉、预防等其他业务部门的检察官配备数量从严控制。行政综合部门除特殊个别岗位外不配备检察官。三是探索建立检察官严格的考核制度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要看到检察官员额控制的重要目的,是达到优化检察官队伍,实现检察官队伍的精英化的目的。因此,我们特别注重加强考核,通过考核使一些不能完成办案任务、不能胜任检察工作的检察官,依照程序调离检察官岗位。

四、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授权清单,明确检察官的权限。《关于检察官办案职权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除刑事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不批捕、不、撤回、抗诉以及对职务犯罪初查、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等重大决定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依法行使外,其余职权均授权其他检察官依法行使。各级院在改革初期阶段可将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之外的办案职权授予主任检察官行使,也可以将其中全部和一部分授予检察官行使。计划三年内逐步实现由检察官负责,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办理案件。

明确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制定了《关于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职责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明确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席法庭审理,主持公开听证,宣布处理决定,询问关键证人,拟写重要案件的法律文书等均由检察官直接负责;除规定应当由检察官直接承担的职务活动外,检察官助理可以承担各项检察办案辅助工作,承担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工作,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完成各项任务。建立检察官执法档案,全面记录和掌握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办案中是否有违纪违法等情形;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考评机制,将考评和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等级晋升、奖惩等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检察机关传统的管理模式将被打破,必须探索有利于维护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前提下的有效监督制约办法。我们采取了这样一些措施:

发挥检察长和检委会的监督作用。检察长可以检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工作,指令汇报某一案件或一段时间内的办案情况。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以及对主任检察官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有权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完善办案组织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审批不等于不要审核,今后,主任检察官对承办检察官作出的决定有审核权而不是审批权。承办检察官在对外作出法律决定前须报主任检察官审核,当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意见发生分歧时,如果承办检察官不接受主任检察官审核意见的,主任检察官可提交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对不批捕、不、撤案、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等重点案件,将实施重点监控和质量评查,确保办案质量。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流程进行全面监督,检务督察部门对检察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官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上级院通过复议复核和直接办理案件对下级院办理的案件进行监督。

扩大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探索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程序终结案件和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案件实行监督。

深化检务公开。对于疑难复杂以及在检察阶段作出终局性决定的案件,探索实行公开听证和公开宣告。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执法办案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做好执法办案信息告知和查询、法律文书公开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的等事项。加大新闻和宣传力度,健全完善民意收集办理和反馈机制。总之,我们改革的目的是,既要大胆放权,又要确保案件质量,确保公正司法。

五、探索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改革。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第一要务,检察办案需要依靠一定的办案组织来进行。我国组织法和其他法律都未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作出明确规定。2011年起,我们就在浦东、闵行区院探索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新型检察办案组织。今年年初,根据高检院的要求,试点范围扩大到七家基层院以及市分院的公诉、侦监部门。目前,各试点单位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主要做法一是严格主任检察官的选拔,如闵行区院首批任命的26名主任检察官中,11名具有省市级以上“三优一能”称号。二是明确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组成构造。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通常由一名主任检察官、两名以上检察官及若干辅助人员组成。三是明确主任检察官实行专业化分工。如,在批捕阶段,我们实行分片区和专业化相结合,将批捕案件分为普通刑事案件组和经济犯罪组;在阶段,我们分别设置了办理金融、未成年人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以及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专业办案组,在反贪和法律监督方面,逐步设立专业化的办案组。

六、探索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我们的改革方案是将办案机构归并为公诉部(原有公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金融检察等部门)、反贪局(原有的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诉讼监督部(原有的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社区检察等部门)和综合业务部(原有的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四个大部门,以取代科层级设置,凸显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由副检察长任各部(局)负责人,下设若干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实现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为基本单元”的组织办案模式和管理模式。经试点单位半年探索,这种管理模式是适合检察机关办案特点的。

在大部制的改造中,值得重视的是改变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同时不能削弱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对于完成执法办案任务是重要的制度保障。我们要改变的是科、处长对案件的审判权、决定权,而不是有效的行政管理本身。

七、实行全市检察人员统一管理。若干年的上海检察机关的管理探索已为检察人员统一管理打下了实践基础。

一是市检察院实施对全市各级院领导班子统一管理。上海从2001年起,就已经由市检察院党组行使对区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任免的提名权。改革后,我们计划将区县院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反贪局正副局长等领导职务明确由市院党组实行提名,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任免。

二是逐步建立全市检察人员统一招录制度。现阶段由市院对各级院招录计划、员额等进行审核。从2016年起,将由市院统一实施全市检察人员的招录工作,严格执行分类招录、分类管理。

三是建立完善的检察官遴选制度。我们将在市院成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制订统一的检察官任职标准和遴选办法,根据缺额情况定期组织检察官遴选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遴选的检察官候选人报市遴选委员会审查决定。遴选委员会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由政法委、组织部门、纪检部门、高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法学界等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今后检察官助理任满五年就可以择优遴选为检察官。市分院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检察官助理要交流到基层院担任检察官;上级院检察官原则上从下级院主任检察官和特别优秀的检察官中择优遴选;检察官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目前,根据市委政法委的安排,我们正在与法院一起面向社会公开遴选高级检察官。接下来我们还将开展司法改革后第一批检察官的选任工作。

八、健全检察官依法履职的薪酬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健全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也是确保检察人员公正执法、廉洁自律和崇高社会地位的制度保障。目前,我们在市委政法委牵头下,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积极开展专题调研、论证,提出检察官薪酬待遇的建议。对于在办案第一线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薪酬,确保检察官安心在基层、安心在执法办案岗位,公正廉洁执法。

公务员遴选考察报告范文5

关键词:台湾;校长;遴选 决定学校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学校校长。一个有能力组织有效集体工作,并被视为懂行和思想开放的好的校长,常常能在其学校中成功推进重大改革。所以改进校长的选拔和任用制度,把学校的领导托付给合格的、尤其在管理方面受过特定培训的专业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校长一职在我国台湾地区的角色期望较教师高,吸引了许多有理想和有抱负的教师投入校长行列,成为学校教育制度中教师升迁的主要渠道。本文试从台湾公立中小学校长选拔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执行等层面入手,探讨其经验和特点,为改进大陆中小学校长选拔制度提供参考。

一、台湾公立中小学校长选拔制度历史沿革

1.校长派任时期

早期我国台湾地区公立中小学校长任用采用的是派任制。首先由督学通过视察,将表现优异的主任名单呈报教育局长审核,再由其转呈县、市长,由后者从中决定校长人选。所以当主任的老师不需经过甄选考试,直接就被派任为校长。因为县、市长握有绝对的人事实权,所以当时很多人为争当校长而大送红包、托关系。而许多服务优秀、默默耕耘的主任,常常没有机会出头。一旦成为校长,不论好坏,就一直当校长到退休,因而当时有“万年校长”的说法。

2.校长甄选储训时期

20世纪70年代末建立了“甄选储训”(即通过考核甄选后作为校长后备力量进行培训)的制度,根据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其历程为:教师主任校长,而每一个阶段都经过审查资格(资绩计分)公开甄选储训考核(及格后)列册候用正式分发任用的程序。政策实行之初,公开公正的原则吸引了许多有理想和抱负的优秀中小学教师积极投入准备晋升校长的行列,为台湾公立中小学考出许多优秀的校长。选出的校长也大都能全心全力奉献教育,对学校经营有正面积极的贡献。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因该制度过于强调积分制度,导致许多有心当校长的主任,为争取记功嘉奖机会,争功诿过,把持研习进修的机会,甚至在科展、各项比赛中以学生为争取积分的工具,引起许多质疑与批评。由于校长的迁调派用权依然掌握在教育局与行政首长手中,那些长袖善舞、喜爱吃喝玩乐、逢迎拍马的校长比较容易获得长官的青睐,往往能够如愿以偿地调派到自己想去的学校,而默默耕耘、不喜交际应酬的校长却常常成为长官上下其手、挟怨报复的对象,这种黑箱作业引起不少批评。

3.校长遴选时期

2000年2月台湾教育当局在中小学校长的选拔标准、方式、程序和任期等方面实施了系列改革。根据重新修订的台湾国民教育法第九条,“国民教育阶段校长采用遴选制,得连任一次,届满得回任教师”,明确建立公立中小学校长回流机制,校长不再是万年校长了。第九条同时还规定“县 (市)立国民中小学校长,由县(市)政府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后聘任之”,由此校长任用制度已由派任制变为遴选制,比甄选储训模式又多了一道遴选的环节。遴选是指通过搜集资料,认真评价以及多方面的讨论,来选择优秀人才。遴选是教育权力下放至地方的分权概念的产物。遴选方式由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行政机关制定,不需要再由教育部统一规定,也不用报教育部核准备案。遴选制度对落实校园民主参与有其时代意义,对整个校园权力运作的冲击相当大。改革五年来,各县市做法不尽相同,结果褒贬不一。

二、台湾公立中小学校长遴选工作规范与资格

(一)校长遴选工作规范

1.卓越:发掘卓越的校长,以贯彻教改政策并激活学校教育改革的枢纽。

2.适配:从众多校长候选人当中,找出最适合某一学校需求的人选,以强化学校优点、减少学校弱点,使学校能在动机最强、阻力最小的情况下,发展学校特色。

3.公平:强调遴选过程的公平性,杜绝一切游说、私心。

4.有效:在遴选过程中,有效辨识校长候选人所具备的知能与潜力,以选拔出最适合某特定学校的最优秀人才。

5.效率:在最短时间之内,完成遴用程序,以利于校务尽快地开展。

(二)校长候选人参试资格

台湾各县市对校长候选人都有一定的基本要求。以台北市为例,要成为台北市中小学校长,则校长候选人必须具有以下基本资格:凡现任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属机构(含台北市教师研习中心)、台北市立各级学校教育人员以及现任台北市境内国立师范校、院或其他公立学校、院附设实验国民中、小学教师,在台北市境内学校连续服务满两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未受记过以上之行政处分及惩戒处分,具有下列资格之一,且经资绩评分七十八分以上者,可以参加遴选:

1.师范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院、大学教育系毕业,或其他院系毕业,曾修习规定之教育学科及学分,并曾任国民小学主任两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2.师范专科学校或大学、独立学院教育专修科毕业,并曾任国民小学主任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3.具有前两种学历之一,并曾任国民小学教师两年及荐任第七职等或与其相当之荐任文教行政职务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三、台湾公立中小学校长遴选程序

目前台湾地区的公立中小学校长的任用,各县市略有出入,但大致可以分为甄别、培养、遴选三个阶段。

第一,甄别阶段。符合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所规定资格者,都可以参加甄别考试。考试由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全面负责或是由其委托大学承办。考试方式分两种:一是参考者直接参加口试、笔试,分数高者即入围;另外一种则以台北市做法为代表,即甄试包含资格审查(业绩计分)、笔试和口试,各有其分数比重。业绩计分部分有学历,经历,考核,奖惩,进修研习,共占甄选总分的一半,笔试占30%,口试占20%,成绩好的入围。

确定入围者名额也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考录合一”,即按照岗位空缺数量等额或差额确定入围者名额;二是根据岗位空缺数量定出两倍或三倍的额度。采用第一种方式时入围者出任校长的几率很高,遇缺即补。而一旦用人单位采用第二种方式,入围者虽都取得候选校长资格,对结果也不能乐观,因为竞争激烈,有些人可能还是没机会出任校长。

第二,培养阶段。各县市政府都对候选校长实施校长专业课程培养。培养方式根据区域不同分两种:一种是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组织入围者实施一段时间的集中培训或分散进修。在台北,校长储训课程采用八周集中式的研习,其中两周到学校作现场实习,落实理论与实务经验结合,此为迈向校长之路的重要过程,在现任校长引导下,学习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切磋、研讨、深入探究,寻求解决方案,建构经营学校的计划;其余六周课程在中心实施,配合学习目标与学习的韵律,每周设定一个探讨的主题,兼顾理论与实务,课程进行中鼓励学员自发性的学习、主动发现问题、勇于面对问题,透过师生与同事之间的互动,进行探究、省思与建构能付诸实现的理想目标。后一种是由地方教育行政机关组织入围者参加大学研究所级别的课程班,要在一年内修满24学分。学分修满成绩合格者还要参加学科认证、口试、笔试,通过后还要再经历两周的集训。

第三,遴选阶段。1990年经修正后实施的台湾地区《教育法》第九条明文规定:“县市公立中小学校长,优先市政府组织遴选委员会就公开甄选、储训之合格人员、任期届满之现职校长或曾任校长人员中遴选后聘任之”。遴选委员会构成各地不一,主要由五大类人员组" 成:教育行政人员代表、学者专家代表、教师(会)代表、家长会代表、社会公正人士代表,有些县市还有校长代表,其中家长比例不得少于五分之一。在台北市,由教育局组成全市性的遴选委员会,分国中与国小两种,不允许各校自行组织遴选委员。每种遴选委员共 13人,其中家长代表设浮动委员1人,由校长岗位空缺的学校家长会派出代表。目前台湾地区各县市大体采取两种不同的遴选方式:一是由遴选委员会召集所有候选校长面谈,根据候选校长的意愿和遴选委员会的意见作双向选择,统一排定候选校长去向、落实岗位,不再另行安排第二轮次的遴选;二是由地方行政当局分阶段公告岗位空缺详情,再由遴选委员会根据每一学校校长的不同要求主持遴选工作,一校一个案,逐校面谈逐校决定。 四、台湾公立中小学校长遴选制度特点

(一)遴选制度适应了教育民主化的潮流

台湾地区校长遴选制度打破过去官派校长的黑箱作业,无论从甄选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还是从选拔的方式和过程来看都充分体现了民主的精神。尤其是校长遴选委员会专业化和多元化的人选构成和运作,适应了教育民主化、教育权力下放的趋势。专业化是为了提升遴选的教育品质,多元化则兼顾了社会人士共同参与的期望,则扩大了社会参与的层面,保障了教师和家长与学生的话语权益。这样做既提高了决策品质,又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回响与支持,也使学校社区化的精神有了具体落实的契机。

(二)选拔过程突出对知识、素养、人品、能力的考查

台湾校长遴选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选拔并储备了大量的校长后备资源,从而有条件提供较多的商品(校长),供消费者(遴选委员会)选择好的产品,使得不良的产品自然淘汰。

遴选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对许多校长而言是一大考验,除了要具备适当的校长任用资格之外,为了在众多竞争者之中谋得优势,其知识、素养、人品、能力也要经过重重检验。由于遴选制有层层的关卡,校长候选人要在出席学校的家长会和教师会上提出自己的办学理念、学校经营改革计划,要调整心态、自我推销才有机会出线,这对校长候选人而言是种巨大的压力。

(三)以校长回任制取代终身制

改革以后台湾中小学校长采用任期制,在原校最多只能连任一次,期满须再参加他校的遴选或回任教师,从而杜绝了过去校长迁调皆由主管机关决定,导致校长成为傀儡的弊端,同时也可以祛除校长—官任终身后所产生的惰性心理,淘汰不适任校长。当然,台湾的校长回任制还是有缺陷的。中小学校长的职务是一专任职,校长一经任用,其原先之教师缺额即被填补。校长回任教师时,其教师岗位空缺不知在何处,因此会发生回任时,须另觅学校的现象。而且校长回任教师,角色转换不易,尤其对担任校长多年,年纪已大者,更是困难。

(四)政府牵头,各方共同参与

台湾地区对中小学校长的选拔、培养和考核给予高度的重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和遴选委员会在中学校长的选拔、培养和评价工作中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其中,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并具体负责建立选拔和考核中学校长的政策和原则;高等院校则利用其教学力量,开设培养学术性、职业性和实际工作技能的课程,负责校长候选人的培养工作以及在职校长的进修;由各方面代表组成的遴选委员会则负责选拔和考核校长的具体过程。

五、台湾中小学校长遴选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中小学校长选拔制度的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在大陆中小学校校长选拔任用中予以思考:

(一)公开遴选是选拔合格校长的重要途径

2000年8月中共中央下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要“破除事业单位目前实际存在的干部终身制,全面推行聘用制”。但从实际来看,目前我国校长选拔还是以教育行政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任命为主,偏重从校内选拔,缺少竞争性,选择面狭小、校长素质参差不齐。

台湾经验表明,经过遴选考验的校长一般都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实践能力。因此,公开遴选有利于优化校长队伍,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因此,今后有必要进一步探寻适合国情又能兼顾专业化趋势的校长公开遴选制度,深入贯彻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

(二)教育主管部门依然要在选拔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求有更加充分的把握和更敏锐的反应,如果完全排斥教育主管部门的作用,将校长选拔变成纯粹的选举方式,很可能会重蹈台湾遴选制度中由于各方掣肘而导致校长任上无作为的覆辙。因此,教育主管部门依然要发挥主导作用,但其工作的着力点首先要从行政干涉转向吸引各方参与选拔,平衡校长招聘工作中社会各方的利益表达,通过沟通协调,达成共识,从而求得最适宜的校长人选。其次是规范校长选拔标准,校长是学术机构的领导人,其品质在选拔中是第一位的。校长要来源于教师,但标准要高于教师。再次,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做好当选校长的职前培训和评价工作。通过职前培训努力提高校长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理论素质、法律意识和领导水平;通过制定评价标准,客观合理地评价中小学校长办学的绩效及能力。

(三)校长选拔过程中要严格标准和程序

任何选任校长的方式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没有一种方式是完美的。严格了标准和程序的选拔方式,就能坚持原则,克服主观随意性,这是决定校长选拔是否公正合理的关键所在。长期以来,我国选拔干部的标准一直是“德才兼备”,缺乏明确的选拔标准,事实上等于没有选拔的依据。确立校长的选拔标准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立法规定校长选拔程序,并明确校长的职责和权力,以法规的形式来保证校长在管理学校中的权力和地位;二是通过建立学校管理人员证书制度,这是形成校长专业地位、威望和权力的基础。

公务员遴选考察报告范文6

一、创业板上市企业遴选标准的确定

创业板上市不仅要达到创业板上市有关规定的素质要求,也要对安徽省经济发展有建设作用,因此,创业板遴选标准不仅要考虑有关成长性、盈利能力、创新能力等创业板上市素质要求,也需要考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2010)、《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强省的决定》(2007)、《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2008)等有关规定对安徽省各地区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划。根据这一思路,我们认为,安徽省在进行创业板上市企业遴选时,需要考虑以下标准:

(一)成长性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发行申请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为了解安徽省具备培养潜力的企业成长性,我们以2009-2011年安徽名牌产品企业为对象,收集其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结果发现,非上市的资产规模100强安徽名牌产品企业中,只有38家企业近2年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从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看,这38家企业中,只有11家企业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超过10%。说明成长性是限制安徽省企业创业板上市的重要指标,在选择培养对象时,可适当放宽对成长性要求,扩大培养范围。

(二)盈利性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也就是说,作为培养对象,至少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得低于500万元,或近2年累积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根据我们对安徽省名牌产品企业的调查数据,非上市公司规模前100强公司有56家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超过1000万元。从这一方面看,盈利性并不是限制安徽省企业创业板上市的重要因素,考虑到还有其他企业没有被列入考察范围,安徽省在确定盈利标准时,可提高盈利要求,比如将最近一年净利润提高到1000万元,以提高安徽省企业创业板上市的竞争力。

(三)总资产规模

虽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指出创业板上市需要多大的资产规模,但根据最近2年已上市公司数据和申请上市被发审委否决的案例来看,发审委对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还是有一定的资产规模要求。一些内部专家认为,企业要想在创业板上市,资产规模至少要达到1亿元。从安徽省名牌产品企业资产规模前100强看,总资产规模都超过1亿元,因此总资产规模作为遴选标准必须适当提高,比如提高到2亿元,提高创业板上市企业影响力。

(四)创新能力

虽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提出上市企业创新能力的衡量指标,但从目前已上市的创业板企业看,绝大部分都有很高的科技含量。从这一点看,科技创新水平是创业板上市需要考量的因素。从安徽省名牌产品企业看,2009-2011年入选的781安徽名牌产品企业中,376家企业被评为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非上市的资产总额前100强企业中,51家被授予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说明大部分企业都具有一定创新能力,从遴选创业板企业角度而言,应提高创新能力要求,比如,遴选创业板上市企业必须至少是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要求产品中必须具备专利权项目数、获得省、国家科技奖励数量及级别等,从而筛选出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进行创业板上市培养。

(五)行业和地区选择

为确保《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和《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效实施,创业板上市企业应主要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进行。考虑到目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规划,我们对各地区遴选创业板上市企业行业做如下建议:

二、创业板上市企业遴选程序

创业板企业上市涉及到上市企业,也涉及到安徽省和地方各市经济发展,因此创业板上市企业遴选涉及到多方利益,需要全方位均衡考虑。从综合考虑各方需求角度看,安徽省创业板企业上市遴选程序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创业企业申请

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包括安徽省名牌产品企业、安徽省纳税百强企业在内的许多企业都具有潜在的发行股票上市潜质,也有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动机,特别是考虑到创业板上市的高市盈率,能给发行人带来巨大财富。从安徽省发展来看,应从多鼓动企业申报,确保遴选对象数量,从而提高创业板上市的竞争力。

为确保后续审核的顺利进行,创业企业申请应报送一些相关材料,从遴选角度看,至少应报送以下几个方面的材料:(1)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2)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报告;(3)公司创新能力报告;(4)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二)各地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申报材料

各地市政府收到本地企业创业板上市申请后,应从成长性、盈利性、资产规模、创新能力、申请企业与本地产业发展战略的协调度等方面,审查企业的创业板上市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申请上市企业总体情况,提出对各企业上市的初步意见。

(三)安徽省证监局复审

在通过各地市政府初审后,安徽省证监局应利用自身对创业板上市的政策和方针的了解,对各地市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的内容既包括企业成长性、盈利性、规模和创新能力等申请企业自身素质,还应包括申请企业治理结构的合理性、上市申报书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证监局可以利用自身人员进行审核,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比如著名证券公司等)利用外部资源,使审核做到客观、全面。

(四)安徽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