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例6篇

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

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文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现代化海港风景城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效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厦门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负责管辖区的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部门领导。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市规划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二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上级审批机关备案。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我国国情和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和海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厦门市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九条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听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等主要的市政设施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海港岸线、园林绿化、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环卫和户外广告等其他专项规划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准的城市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在报批之日起4个月内审批;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批准的城市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在报批之日起2个月内审批。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是厦门市编制城市规划的主要单位。外省市和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和取得在厦门市的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比较;根据不同的规划阶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向编制城市规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必须的基础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并具备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必须的基础资料。第十四条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是指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以及用地功能、道路系统、市政工程设施配置等进行的修改。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市规划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五条由于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必须对城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发展规模进行重大调整以及由于城市机场、港口、大型工业项目等重要设计布局的调整和大规模开发建设的实施,造成城市性质、规模、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在原批准的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城市总体规划。重新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审批。第十六条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调整,由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其中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详细规划,涉及有关技术控制指标较大幅度调整的,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和其他切实有效的宣传办法向社会公布。详细规划批准后,市规划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办法向市民和开发建设单位公布。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指导下,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第十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安排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必须考虑城市土地的区位与价值,保证城市土地得以科学、合理与充分的利用。城市居住建设用地应当安排在自然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段,其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应影响居住环境的质量。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旧区系指东至湖滨东路,西至鹭江道,南至万石山北麓、演武路,北至禾祥东路、禾祥西路的旧城区,鼓浪屿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城镇;新区系指城市规划区内新的建设区域。第二十一条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与需求,确定适当的开发区建设规模,尽量依托城市旧区,合理利用城市现有的各项市政公共设施,并注意保护自然环境。第二十二条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统筹兼顾、逐步改善的原则。旧区内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应限期治理,逐步改造或者迁出,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功能。第二十三条旧区改建应按详细规划成片、成街坊进行,不得挤占空地搞建设。旧区的危房在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下可以逐步更新,加快改造步伐;在不符合详细规划的情况下要加强维护,经批准可以按原规模翻修加固。旧区改建应注重保护文物古迹、传统风貌建筑和旧城特色。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改建应保持原街景风貌。第二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严格注意保护海岸沙滩、风景名胜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厦门岛东南部环岛路临海地带占作他用。鼓浪屿、万石山应根据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应降低建筑密度,严格控制建筑体量、层数,绿地率应大于50%。第二十五条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三统一的原则。在制定详细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时,市规划部门必须综合考虑用地的位置、环境、使用性质、交通状况、城市景观等因素科学制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沿街退缩道路红线、绿地率和停车场(库)等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停车场所、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永久测量标志、学校、医院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用地,规划部门应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严格加以控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都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证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要建设事先还需要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部门要简化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和个人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和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和要求。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要建设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选址要求,填写选址申请表。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确定选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向建设单位颁发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地段地形图;重要建设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还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二)规划部门在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同意的应同时提供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三)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在收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招标、拍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拟定出让的地块,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位置、使用性质,规定该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其他应当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份。对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由市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延期,即自行失效。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对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改变其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指标的,必须向规划部门申报,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第二十九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沙、石、土,以及弃土、堆放废渣和垃圾,围填水面活动,必须先经规划部门同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进行。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书面申请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有效复印件、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在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日内给予批复,重要建设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在30日内给予批复;(二)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报有关部门批准;(三)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后向规划部门提交施工图件;规划部门于收齐上述资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同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动工又未事先经规划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第三十八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经规划部门指定的测绘单位放样定位,并经规划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工;规划部门应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报检后5月内组织检查。第四十条大中型或重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有规划部门参加。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应符合规划要求。按规定需报送竣工资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期限自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在期满前2个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临时建设工程期满后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拆除,恢复原貌。期限未满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的,必须无偿拆除。第四十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雕塑应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城市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和消防、交通安全,其设置地点、规格、形式及审批程序按国家和厦门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市政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以及各类杆线、管线等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规划、设计与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向规划部门提供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第四十四条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如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由规划部门综合协调;(三)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图、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五条成片建设地区的市政管网综合图,由建设单位报送规划部门审定后,办理市政管网建设审批手续。第四十六条新建或改建道路、桥梁、隧道的工程项目审批时,规划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提交批建计划和有关资料,提请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安排。第四十七条城市新建道路、桥梁上的各项管线工程(包括横过道路预埋管线),应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建设同步建成。新建成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确需开挖施工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的座标、标高以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反规划用地行为:(一)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二)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而占用土地的;(三)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位置、范围和使用性质占用土地的;(四)利用已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第五十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反规划建设行为:(一)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性质、内容、设计图而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临时性建筑物性质、规模、高度的,临时性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满不拆除的;(四)未经规划部门检查放样定位而擅自施工的或擅自移动建设工程位置的;(五)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证件进行建设的;(六)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内容的。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有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行为者,由规划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违法者退回占用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二)有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行为者,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改变土地原貌并影响规划实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土地原貌。(三)有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行为者,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土地。第五十二条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视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影响的程度分别处理:(一)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用地结构及空间布局、重要工程规划、占建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压占建筑退缩红线、道路或地下管线,影响城市消防安全,影响机场净空控制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微波通讯道,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景观,占用岸线和公共绿地、防护林带,破坏或影响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纠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土建工程总造价60%至80%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不接受处理的,予以没收或拆除。已接受处理,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违法建设土建工程总造价40%至60%的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予以没收或拆除。已接受处理,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和规模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部分土建工程造价60%至80%的罚款;(二)未经规划部门检查放样定位擅自开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三)擅自改变临时建筑性质、规模的,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的,责令拆除并处以该违法建设土建工程总造价40%至60%的罚款。第五十四条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规划部门停止建设通知或者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管理监察队伍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第五十五条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由规划部门没收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费;情节严重的,还须提请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在厦门的设计资质。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或者擅自改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没收该项目的全部管理费;情节严重的,还须提请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在厦门的施工资质。第五十六条对违反规划用地和违反规划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除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拒绝颁发许可证、对颁发许可证的申请不予答复或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违法审批是指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以及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行为,违法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根据该文件进行的建设分别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由该违法审批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法审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法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划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规划部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文2

1. 引言

当市政项目进行路桥施工时,需要为施工过程建立起一个综合的管理系统,只有这样才能把整个施工项目放在一起进行综合管理,而本文就将对市政路桥施工的综合管理措施分析为研究对象,然后把成本、进度、质量、安全、文档信息、合同(项目管理的六大职能),精巧的结合到一起,实现这六大职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格局。具体方法就是通过计算机集成方法[1]来优化管理项目的整个过程,然后将市政路桥工程施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分成质量管理子系统、进度管理子系统、成本管理子系统、文档管理子系统、合同管理子系统以及安全管理子系统。市政路桥工程施工的综合管理措施就是以市政路桥工程项目为对象的系统管理和方法,有效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对某些相关书籍及信息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在处理后作出相应的预先判断,从而实现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组织、计划、控制和指导;最终实现对市政路桥施工全过程的综合管理。以此为基础,本文着重对市政路桥工程施工综合管理中的施工进度、质量、成本以及安全管理进行透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相关的实现流程和施工综合管理措施。

2. 市政路桥施工的进度管理措施

我们提及的市政路桥施工进度管理主要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一条合理并且经济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当我们在执行工程施工计划的过程中,有关人员要经常验收工程施工的实际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一旦发生了偏差,就要及时找出关键原因所在,然后及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并且要调整和修改原计划中的不足之处,直到完工为止。所以,市政路桥施工进度的管理控制终极目标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完成,如果能够提前完成,当然最好。一般市政路桥工程施工进度的工作流程是这样的:第一,市政路桥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制定,主要内容有项目的基本情况、资源等数据的输入、项目的工序和前后关系,下半程进度计划的自动生成主要是根据上述数据;第二,工程施工.进度的监测,这个内容主要包括对工程进度实际数据的输入、施工过程中工序数量的增加。修改、删除及对工程施工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进行比较;第三,对路桥工程施工实时进行进度的适当优化和及时调整;第四,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要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3. 市政路桥施工的成本管理措施

市政路桥工程实施过程中建立的对成本进行监控和检测的一系列活动构成了市政路桥工程施工的成本管理和控制系统。一般情况下,成本管理控制系统只有长时间的付诸实施,才会有不错的效果。就算是最好的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系统也只能在较短时间内提供有关资料,成本控制通常采取按计划定支和收支定支的手段来控制。下面是具体处理的流程:第一步就是要设定好工程项目施工在实施过程中具体时间段内的成本控制计划,此计划就将作为上述各项成本控制的一个方向标。第二步是制定好降低工程项目总的直接费以及间接费的计划、降低各个工程项目单元的成本计划、降低施工现场管理费计划。第三步是对已经完工的工程量和成本消耗量进行及时的统计,并对工程施工进度的过程进行详细跟踪。第四步是对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概算、预算以及核算的对比,还要对其造成的偏差,其原因进行合理分析,以便及时采取纠正偏差的措施。市政路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是一个动态的和持续不断的控制过程。只有这样,成本才能得到有效控制,公司才没有后顾之忧。

4. 市政路桥施工的质量管理措施

对于市政路桥施工的质量管理,我们主要是依据一般工程施工下质量的一般概念(指在工程施工建设的过程中,形成的工程项目产品,该产品必须满足用户的生产需求、生活中所需要的功能以及其本身的使用价值,而且还要符合施工设计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质量标准)来描述,从而对施工的质量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说,工程施工项目就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市政路桥施工,这种项目的质量要求是多层次、全方位的,并且要达到整体优化、协调的目的。由于市政路桥工程施工具有特殊性,这就要求施工项目一定要在设计规定的时间以及使用条件下,满足计划指定的性能的能力。

5. 市政路桥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市政路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是指通过对工程施工工序的预估以及评价,然后做出对风险的综合分析。市政路桥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分析是风险管理的在实际中的应用。市政路桥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广义上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本身的质量安全,即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法规的要求,勘察、设计,施工是不是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另一方面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这里要特别强调,是指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施工时,我们要正视施工风险。把握施工规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以及处理措施,避开或减轻风险,这也是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的初衷所在。具体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强化法制建设,加大奖惩力度。第二,从对项目部的管理转变到建立施工企业安全诚信机制。第三,落实各项目部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第四,落实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

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文3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1、按省市要求,合理的编排工程工期,加快推进农村公路项目建设。

今年我站负责的农村公路建设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三个项目。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计划**座,计划总投资**万元,按省厅要求,去年6月份底已完成设计文件编制和设计批复,今年6月23日通过了县常务会决议。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公里(隐患里程),计划总投资**万元,按省厅要求,去年6月份底已完成设计文件编制和设计批复。

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今年计划**公里,总投资**万元,今年5月份完成了施工招投标,确定了施工单位。6月底完成了**公里的外业摸底调查和初步设计,6月23日通过了县常务会决议,出台了工作方案。

2、抓好农村公路日常性养护、预防性养护、小修项目工作,努力提升管理路段的路况质量,确保群众出行安全。

⑴日常性养护  为保障管养路段的路容路貌,完善公路的设施齐备,上半年,我站投入**万元对X194、S231、X009、X026、X005进行日常养护,共计里程**公里,修补路面坑槽**平方米。

⑵预防性养护  加大了路面病害的预防处置力度,对各种病害提前预防,及时处置。投入**万元,修复了**线水泥路由于高温起拱断裂面积**平方米。

⑶小修项目   上半年共投入**万元,完成**线、X008保畅通养护3次;南北线路面修补**平方米,**线路面修补**平方米,共**万元;修复涵洞设施2座,共投入资金**万元。

3、加大路政巡查力度,确保管养公路的路政路权。

为了保证我站管养公路的路政路权,路政大队上半年加大了巡查力度,始终坚持每周三次的路政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共实行巡查72车次,行程14300多公里,清除路障43起,签订安全承诺书10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0份。在巡查所属线路上无横幅。针对县道路面损毁严重的情况,我路政人员对全县县道破损严重处进行了登记照相造册,共照相100余张存档,全程监控路面破损过程。同时对沿途的脏乱差、占用堆放物品等行为进行全面清理,使农村公路行车安全和路域环境达到大幅提升。

4、健全规章制度,严明工作纪律

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突出制度建设和效能建设两大重点,整顿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上班时间违反工作纪律情况、公款请吃和铺张浪费情况等方面的纪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持续纠正“四风”问题,特别是在重大节假日进行重点提醒、重点督促。完善管人、管财和管事有关制度,建立、完善了公路站理论学习制度、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公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办法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12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今年来,在廉洁自律方面,我站没有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二、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1、工程项目:由于我县地方债务总量在全省居前,项目建设基本叫停,我站所属项目是否实施因此迟迟没有上常务会决议,造成我站年初制定的工期安排计划延后,工作的开展相对于其他周边县滞后,达不到省、市、县各部门考核的目标任务。 恳请局党委能予以协调处理。

2、养护工作 :我站管养里程**公里省道,**公里县道,而我站每年的养护经费只**万。资金不足再加上日益增长的车流量和所养公路年代久远,当初建设标准低等问题突出,目前养护经费标准已经远远不足不能满足养护工作的正常需求。恳请局党委能加大养护资金的投入,改善养护条件,提高养护水平。另外能否把路况好坏、镇乡对农村公路养护重视程度与局对乡镇的考核评分相挂钩,提高乡镇对公路养护的重视。

3、路政管理:农村公路线长面广,现有的巡查经费投入与巡查力度和频率不够,全面的开展路政、路权管理比较有难度。恳请局党委对路政管理予以重视。

三、下半年工作重点

1、工程项目下半年工作重点主要在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计划本周五召开9年自然村通水泥路各乡镇动员大会后,组织各有计划的自然村进行路基工程施工,9月-10月路基工程完工并验收;7月底将2019年自然村通水泥路设计预算报财评进行财政评审,出具财评报告;8月初与中标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进场准备开工建设,工期安排在9-12月;12月份完成当年计划任务,迎省市检查。

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文4

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总结与计划是相辅相成的,要以工作计划为依据,订计划总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

XX年,在市建设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市规划处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加快规划编制进度,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强化规划服务质量,以年初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全面落实“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圆满完成了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一、城市规划编制实现历史性跨越

1、各专项规划的编制。为申报部级历史文化名城,聘请中国规划院编制的**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完成初稿评议工作,正在积极做准备论证。**市电力规划、**市消防专项规划等已分别要求市供电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委托设计单位着手编制,市住宅建设规划已由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编制完成,正着手组织专家评审。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按照XX年工作计划,城市规划区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目前已完成东南、东北、木鱼山、政务新区、西南等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龙眠河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专家评审并报市政府通过。

3、城市公共设施布点规划、老城区控规、同安南路区域控规、毛河区域控规、盛唐北路和望溪东路两侧区域概念规划、文四路东段两侧区域概念规划、南山路、盛唐路两侧街景规划,墩塘景观规划已委托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正在按任务进度开展工作。

4、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为配合拆迁征地、解决回迁安置,完成了城北安置点、海峰路龙眠河段安置区、西南片区安置a区,居巢路安置点,东南安置a、c点等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了市近郊公园规划,龙眠河综合整治概念性规划、政务新区城市设计。

二、规划技术、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1、规划管理的关键是制度的完备,针对过去制度不完善的情况,XX年已完成《**市规划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草稿)、《城市城乡规划委会议规划》(送审稿)、《**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实施办法》(讨论稿)、《规划工作岗位制度》、《规划工作实用指南》、《规划执法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关于开展规划执法集中整治活动的意见》、《**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违法建设认定标准及行政处罚措施》等。

2、1999年版地形图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需要,XX年委托省测绘院对城市规划区108平方公里地形图的航拍,现测绘成果已通过专家验收,并投入使用,为城市建设发展提供了详实的第一手资料。

3、强化对在建工程的跟踪管理。对经批准的工程实行放线、验线及验收制,建设工程基本上根据坐标定位,基槽开挖立模后委托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实测验线。并从建筑的色彩、立面效果等方面,细化到项目实施的每一个环节,覆盖建设的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的减少了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再行整改的损失。

三、规划审批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1、积极简化服务流程,改进了审批环节。按照局党组的要求,统一思想、狠抓落实、高标准、快速度地落实驻行政服务中心办公人员,确保职能到位、确保一个窗口对外,确保责任到人、确保许可高效优质,确保工作人员遵章守纪。

2、努力创新服务举措。为使建设单位对办理流程和申报资料一目了然、一看就懂,制作了全新的规划办理流程和规划许可、审定项目告知单。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基础上,通过主动服务、文明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全力打造服务型科室、和谐科室,提升了规划处对外形象。

3、竭力化解社会矛盾。规划建设管理是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涉及到各方面利益,规划许可、违章查处的矛盾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规划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年来,狠抓对容易导致矛盾的行为进行公开透明,服务主动,规范执法。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细化法律法规中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不断完善矛盾调处机制的建设,创新调处方式,强化调处责任。

4、致力创造一流业绩,充分发挥规划技术服务工作。即将过去的一年,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经济建设,积极为全市项目建设和重点工程提供一流服务。目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5件,面积32.4万平方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人61xxx件,面积51.2万平方米,核发建设项目造址意见书36份,面积50公顷,审核规划方案60个,为建设项目提供设计条件25份,出具用地范围图46份。

四、规划学习不断加强,机构建设不断完善。

为提高规划管理工作与社会接轨,按局党组要求努力自觉学习,不断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各项理论,对照自己找差距、找出路、找方法、努力提高思想觉悟,解放规划管理思想。加强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年初组织全体职工参加省建设厅举办的《城乡规划法》学习培训班,并邀请省建设厅高冰松处长来桐,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培训讲座,深入学习和宣传城乡规划法,保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科学执法。此外规划处还安排人员分批分期参加国家和省市规划学习培训班多次,全面接触和掌握国内先进的规划管理理念和技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内部机构建设,扎实规划管理力度。根据组织安排,为充实规划管理力量,向社会公开招聘德、才兼备,业务素质强的大学生参与管理,成功引进二名相关本科专业大学生加盟。把规划机构重新理顺,加强规划效能建设,分清管理职责,效果显著,消除矛盾,科学决策,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五、城市规划公示工作稳步推进

为保证规划许可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建设矛盾暴露和处理在规划许可之前,减少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建设矛盾而造成浪工、停工的损失,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到公众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建设项目均实行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公示采用固定公示栏、网络和建设项目现场张贴等形式,对规划拟许可内容、意见反映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公众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收集的各种意见归纳整理,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之一。

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文5

关键词:市政道路 改造工程 施工组织 安全文明施工

中图分类号: TU997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市政道路工程是城市动脉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们的生活生产息息相关。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各项设施建设越来越多,对城市道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城市道路的大修及改造也就成为必然。市政道路改造施工场地处于场地小、交通量大的环境中。施工过程中除按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对质量严格要求外,必须制定严谨的施工组织计划,还要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及时施工方案。全面的施工组织方案对道路施工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市政道路改造工程施工的特殊性

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受既有周边建筑及水务、热电、电力、燃气、通讯等管线的制约,无法单一的进行市政道路建设。同时,封闭道路还会对道路交通造成影响,甚至会直接影响周边小区居民的出行。为减少对社会的影响,工期要求紧凑。上述等因素使得市政道路工程改造施工的特殊性。

二、编制完整可行的施工组织计划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对设计文件与图纸进行会审,了解和掌握工程的要求、技术标准及范围,理解设计意图,并对不清楚或不明确之处进行解决并及时提交书面报告。认真作好技术交底工作,使各级施工人员清楚的掌握将所施部位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技术要求及控制要点等,对施工范围进行放样。

组织相关管线单位召开管线会商会,将施工范围及方法告知管线单位,了解管线单位的管线位置、埋设情况以及埋设计划并现场标注记录相关情况。结合工期、图纸、施工现场、管线情况、交通情况及周边环境编制完整的施工组织计划。组织周边居民代表、商户代表、居委会、交警、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会商会议,将施工范围、工艺及组织安排告知相关人员,并进行意见讨论。根据会议内容,适当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方法、场地布置、进度计划及劳动力、机械、材料计划,制定施工过程中的可能发生的突况的应急方案。将施工组织设计报施工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审查调整,最终确定完整可行的施工组织计划。

三、做好工程告知及安全文明施工

工程开工前三天在媒体(新闻字幕、报纸、手机短信等形式)做出公告,将施工内容及计划印制后,送发给周边居民及有关单位。

开工前要对施工现场用围挡进行全封闭,保证施工场地及行人的安全,不能全封闭的要制定合理安全的交通方案,例如分段封闭、半幅封闭或预留专用通道。工程的一端设工地大门(沥青罩面工程除外),大门内设车辆清洗池,门两侧分别设有工程简介、公司简介、居民一封信、管理制度、技术要求、交通导向图、禁行及绕行牌等相应标示牌,施工场地各方向临近路口处设置工地施工绕行牌,及时提醒车辆及行人,配合交警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证交通通畅。施工现场要做好降尘工作,进出车辆要蓬盖,尽量降低对周边居民和单位的影响。

四、工程施工的准备

按施工组织计划配备充足的劳动力资源,配齐工程所需的各种设备,配全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对机械设备提前进行检验修整,以满足工程需要,并严格执行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及机械操作规程。所有使用的材料要及时报验,检验合格才可使用,部分材料还要检查其出厂合格证明。审查管线单位的改造方案及准备工作,确保各方面工作准备充分。

五、工程改造施工

管线工程中,对工程施工影响较大的管线单位先行施工,影响较小的弱电管线工程可随人行道施工时开挖埋设。为保证进度,道路施工与管线改造同步交叉实施,如旧路面的挖除调整、旧人行道的拆除、新雨水管的埋设、路槽整平等工作。水泥稳定级配碎石的养护工作要注意沿线路口临时通道处的保护工作。沥青混凝土施工要全封闭至温度降至50摄氏度以下才可开放交通。工程改造施工要严格遵守施工工序和施工技术的规范标准,严格执行试验检测控制标准。

路政处法制工作计划范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市区、近郊区面积(185平方公里),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21.2平方公里)。具体界定的行政区域范围附后。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范围界线、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定设计通知书的文字注明。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和配套设施要求。

(四)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共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地形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费用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如对规划用地红线有异议,须书面反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调整。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总门参与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计划,组织编制变更地块的详细规划,提出变更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变更地位位置范围、地坪标高、用地面积、使用属于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车场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经过的城市管线、须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它要求,作为土地变更合同的必备条款。拟定变更地块,按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名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注明地块编号,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的依据。已经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地块,需分块招标、拍卖、出让的,应重新办理分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征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须同时征用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和拆迁安置地,作为开拓城市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按规划道路红线外征地面积计算。在已有道路两旁征地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准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侵占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涵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可研批复;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内标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停车场地比例、绿地率、管线敷设和衔接要求、房屋间距、四周退让距离、防灾、防空、防洪和空间环境要求。

(三)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均应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电脑透视效果图;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议,形成方案会审会议纪要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设计方案经修改并经审定后,发给审定方案通知书,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单位在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前,应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建设单位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由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样(其中包括各个转折点坐标、标高、配套设施位置等),填发建筑放样核样单。建筑工程竣工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道路、桥梁、公交车站、驳岸、码头、河闸、单位门口通道、围墙和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有限电视、燃气等工程管线,必须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管线部分)。城市道路的标高、坐标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设工程管线,应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地下,城区现有电力、电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建设单位确实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从规划道路红线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物: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层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与规划道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应增大退让距离,具体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河流两岸防洪蓝线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宽度,旧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集中绿化地段应按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的总平面布局与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总平面平局对停车场(库)、绿化、公厕、垃圾收集中转、污水处理、泵房、变配电、邮政信报、空调和消防等设施要统筹兼顾,配套布置;

(二)停车场(库)面积不少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0%,宾馆、饭店、写字楼、影剧院、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增加停车场(库)面积;

(三)旧城改造必须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少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少于30%,学校、医院等用地,应相应增大绿地率;

(四)总平面布局经批准后应进行竖向设计和各种工程管线设计。各种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设计,对户外给水排水、消防、电力、电讯、邮政信报箱、绿地、公用电视管线等设施应同步设计;

(五)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面安装空调机的要进行立面设计处理。建筑物屋顶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时,应做隐蔽美观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要求的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用地内解决;

(七)临街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工程设计和广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在旧城区应不低于1:0.8,新区不应低于1:1.0。其东西向端墙间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层(建筑高度50米以内)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间距应不少于25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其南北间距应不少于30米;侧向间距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建筑间距在两种要求中按间距大的确定;

(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含东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阳台、楼梯等,当连续长度超过4米时,应以外挑部门的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 建筑从本单位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南侧和北侧应不少于规定间距的0.5倍以上,旧城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东西侧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大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则上采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标书由建设单位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建设单位应报送二个以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个方向的立面图、电脑透视图或鸟瞰图,有条件的应制作建筑模型,设计说明书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选,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片区、街坊、组团成片开发形式进行审批。除小区配套建设外,不予审批零星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旧城改造范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区域和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用地不予审批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区内,不予审批农民新村建设,经鉴定属危房,且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先在农民新村内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确需临时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含临时搭盖、破墙开店等)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分别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共绿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雕塑,户外广告构架载体和其它构筑物、宣传牌等应统一布点,统一设计,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为便于规划跟踪管理和社会监督,每项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的显目位置悬挂标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拆除施工临时搭盖,清理场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方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 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弃土、垃圾和废物,围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尚未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数额为该违法建设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5%至15%。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改正,并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10%至20%罚款。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博士学位的规定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得继续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须均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检查认可并重新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门。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队伍强制拆除。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处理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持证进行规划监督、检查。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