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登记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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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登记办法范文1

关键词: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

1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介绍

1.1 应收账款的概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解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①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②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③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④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⑤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1.2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背景 我国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其产值占全国总产值的60%,利润占全国总量的40%,出口额占全国的60%。但据发改委统计,我国300万户私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0%左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资产中近60%为存货和应收账款,缺少可供担保的不动产。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拓宽了动产担保物范围,首次将应收账款纳入可质押动产,确定了应收账款担保登记机构,并制定了明晰的优先受偿顺位原则。这相当于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打开了一扇大门。

2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介绍

2.1 登记系统的作用①设立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登记起设立。即若未经过登记,虽合同已生效但质权未有效设立。登记是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②公示:登记产生公示的效果,最终确立优先受偿顺序。③查询:通过查询功能,可以为金融机构的信贷决策提供信息,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2.2 登记的形式要求 仅要求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不要求上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由用户对所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3 登记的种类 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注销登记和异议登记。

2.4 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登记期限应长于合同履行期限。若合同到期的同时登记也到期,则登记失效,丧失了对抗第三人的权利。②主合同期限比较长的,应及时进行展期登记。③若涉及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而进行变更登记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3 质押财产描述

一笔完整的初始登记包含了填表人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和质押财产信息四个要素,而其中只有质押财产信息无法以准确的标准进行填写。因此,准确描述质押财产是保证质权实现的基础,它决定了能否清晰界定出质的财产,能否在出质的财产上有效设立质权,减少争议的产生。判断质押财产描述的标准应该是:若能通过该描述识别出质押财产,则该描述是可行的。

3.1 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①对于已经产生的应收账款描述主要应包含以下四个要素:付款人、金额、账期、相关的发票号。②对于将来产生的应收账款可以采用概况性描述的方式,对应收账款发生的特定的时间、特定的范围以及特定的付款人等信息进行描述。

3.2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 描述就包含知识产权本身的要素、许可使用的对象、许可使用的期限等,以专利权的许可使用产生的应收账款来说,可以从专利的名称、专利号、专利被许可使用的主体以及期限来描述质押财产。

3.3 出租产生的应收账款 可以使用以下几个要素来描述:动产或不动产的种类、状态、租金金额、租赁期限、承租人、以及不动产的地理位置。

3.4 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 此类应收账款可以从服务的项目、服务提供的对象与期限等方面来界定质押财产。

4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4.1 应收账款转让 应收账款融资含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物权法》及《办法》对应收账款转让均无规定,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提供了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和查询功能。这就产生了一个登记效力的问题,即登记能否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及能否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产生优先受偿权。在法律未对此予以明确前,理论上前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但是仍然建议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业务时进行登记,只要各金融机构达成默契均对此类业务进行登记,则登记可以起到防范交易风险的作用。

4.2 应收账款的范围 《办法》明确了应收账款的范围,虽然其效力只是部门规章,但其出台前广泛征询了最高院、人大法工委等部门的意见,应该说列入《办法》范围的应收账款质押效力是比较肯定的。但是,业务经营中还有许多不在《办法》范围内的应收账款品种,如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及收益,能否质押?在相关规定未予明确前,应谨慎对待。

4.3 应收账款的执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产生的优先权与法定的优先权如税收、海关、法院判决等如何排序法律没有规定,建议业务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违约发生后,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的客户直接汇款给银行,无需债务人同意?客户一旦收到通知,是否有义务将应收账款直接汇给银行?这些问题最好在事先的制度设计及合同安排上予以明确。

4.4 存货抵押及应收账款质押的关系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如果抵押后,抵押物通过正常经营活动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抵押的效力是否及于产生的应收账款?因这种溯及力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实践中应另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并进行登记。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可质押的权利,这为银行的融资产品提供了一种新的担保物,也拓宽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因而在实务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作为物权法的配套为实务中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供程序上的操作便利。但由于物权法中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规定比较笼统,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均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以及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笔者在仔细研读物权法和登记办法以及为相关银行提供类似的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不仅物权法本身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规定需要将来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或完善,而且在物权法与登记办法两者之间其实存在着较多矛盾,作为部门规章的登记办法存在着诸多与物权法相悖的规定。如果不加以说明、修正或避免,可能使银行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面临风险。

参考文献

[1]贺绍奇.国际金融担保法律理论与实务.2001.

应收账款登记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二)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质权人应将填写完毕的登记内容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公示系统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登记编号,生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三条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第十五条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六条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协议。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第十八条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办理异议登记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

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

第二十六条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质权人、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三章征信中心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征信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征信中心因不可抗力不能办理登记或提供查询服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征信中心应当制定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届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应收账款登记办法范文3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现状分析;风险分析;控制

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一种。是指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信贷限额条件下,采取随用随支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资方式。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从而将应收账款纳入质押范围,这被看作是破解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坚冰的开始。

一、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融资体系中已占据重要地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了《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让与公约》。各国商业银行还专门成立了应收账款担保(保理)联盟,制定共同的规则。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成为美国动产担保的核心法律,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70%。加拿大于20世纪60-70年代仿效美国UCC第九章建立了本国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国际经验表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进程是一致的。《物权法》之前,由于抵押融资主要依赖和参照《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相应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开展也需要在此框架下讨论其可行性。长期以来,虽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一直在探索由不动产抵押到动产抵押融资的模式,但企业融资担保仍高度依赖于不动产。这也导致了不动产缺乏的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日益困难。很明显,在原有的有关担保的法律框架下。房地产等不动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也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而依据《物权法》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特别是《物权法》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已建立应收账款担保交易登记体系国家的经验,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这是我国物权担保法上的一大突破,为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就截至目前对各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调查来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并不乐观。根据表1国内主要银行网站公布的融资产品统计资料可以看出。各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主要还是集中在应收账款让售或保理(达到了100%):对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尽管《物权法》已经实行了近半年,但是各银行明确可以开展此项融资业务的只达到50%左右。而且,从目前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所规定的条件比如对融资企业信用等级的要求等来看,也还处于比较谨慎的态度。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担忧,也体现了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

(说明:①表中资料根据各银行网站截至2008年2月14日的相关栏目融资信息整理得到,并未与相关银行信贷部门核实。表中打对表示该项融资业务在此行已经明确推出,但并不代表其实际开展的效果:错表示该项融资业务在此行截至目前尚未明确推出,但也并不表示在实际融资业务中没有开展。②表中“应收账款让售”与“保理”业务是一致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两类,打对表明该银行至少开展了其中之一的业务。这里未作进一步区分。)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属于担保贷款的一种。与其他担保贷款的不同主要在于担保物的不同。应收账款质押一方面存在与其他贷款共同的风险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质押的特殊性,使得其风险更具不确定性。

根据已往众多文献的分析,一般地。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可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所涉及的风险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商业风险。主要包括第三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欠缺和可能行使的各种抗辩权和抵销权等。此类风险主要问题在于某种应收账款事前是否适合入质。这主要取决于银行等信贷机构自己的判断,其规避和消除也依赖于银行等信贷机构增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另外一类风险是法律风险,包括欺诈性风险、违约风险和判决执行风险等。对于法律风险,一方面可通过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撤销权、违约救济等债权保障制度;另一方面则要依赖于物权法中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等制度加以规制和解决(刘保玉、孙超,2007)。可以看出,无论是由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行为引起的商业风险还是法律风险,一方面,融资企业如果具备足够的信用。则会从根本上杜绝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即使在融资企业信用不完备的情况下,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也可以从制度调整的角度来弥补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设,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基于此,2007年9月30日。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央行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央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于2007年10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毫无疑问,《办法》在明确应收账款范围、统一征信登记机构以及采用形式审查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等方面,对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众多人士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如何设立、如何公示以及如何行使等涉及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问题的担忧。但是,应该看到,《办法》在降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提高效率的同时,却并不能完全杜绝风险。而且可能还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这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形式审查导致的风险。《办法》规定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由出质人自行填写,征信中心只审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这样,由于登记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相关登记风险全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对质权描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完全由质权人自行控制。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登记的变更或撤销。由质权人行使和控制,登记机构只负责对要素是否齐备进行审查,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均由质权人自行承担。因此,金融信贷机构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要进一步提高。

二是网络安全风险。现行的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是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已建立应收账款担保交易登记体系国家的经验而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登记公示模式。该系统以电子互联网络为平台,将给当事人的登记和查询带来极大便利,也符合登记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但是,登记系统在提供开放性、广泛性、便捷性等优点的同时,也为第三人的恶意登记、恶意注销、恶意异议等提供了方便,增加了质权人的风险。

所以,在《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实施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之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仍旧不可忽视。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的控制应视应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环节,这应该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控制的总原则。为此,需要政府(征信部门)、金融机构(质权人)和中小企业(出质人)三方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应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应该认识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为此,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完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征信和收账服务体系,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全面、真实的咨询服务和专项信用调查。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质权人能全面、真实地了解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及企业信用等级,以便决定是否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控制风险。同时。为了控制应收账款等动产抵质押贷款的风险,银行监管当局还有责任尽快出台有关动产抵(质)押贷款的监管指引,以加强全社会的风险意识教育与指导,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银行应提高应收账款风险意识和评估控制能力

由于现行《办法》规定登记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相关风险全部由质权人自行承担,因此,银行等信贷机构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必须要加以提高。这就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关的各类风险的控制。一方面,各银行应尽快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系统,统一运作,严格银行的内控制度,降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在加强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的分析,以综合评定债务人的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要认真审查应收账款的质量。考虑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等因素合理确定质押率,防止企业利用大幅折扣率转嫁风险给银行。

应收账款登记办法范文4

论文关键词 应收账款质权 实现风险 风险防范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质权属权利质权范畴,属无形财产权,不以证券化形式表彰,无法实现权利占有的移交。而《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照该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办理出质登记,那么可以认为我国应收账款质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向银行等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以获得贷款或其他财产而设立的一种权利质权。

应收账款质押权作为一种信用担保,如同房地产抵押要办理评估、登记等手续,负担一定的费用成本;动产质押存在质物丢失缺损和市场价值变动风险一样,其实现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与风险:

一、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风险

(一)出质人与债务人的原因

1.出质人对于设质的应收账款不具有处分权,或者出质人不具备担保法要求的担保人资格。

由没有处分权或不具备担保人资格的出质人进行的应收账款的质押,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其效力待定,由具有应收账款处分权的权利人对其效力进行追认或予以否定,当有处分权的权利人对该质押予以否认而未进行追认的情况下,质权人的权利就不可能实现。

2.未能及时通知债务人而债权人(出质人)由于利益驱使,在债务人继续向其履行到期债务时仍然接受,致使质权人届时无法实现质权。由于未能及时通知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在应收账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旧向原债权人即出质人进行还款,可能导致质权人在出质人不能还款后得不到出质财产的救济,或在出质人恶意接受并在质权到期时拒不还款的情况下,增加诉讼或其他救济途径的成本。

3.质押期间,出质人再次违法转质,且受让人善意取得该应收账款,致使质权人届时无法实现质权。质押期间,由于未进行出质登记或登记不完善,应收账款凭证或证明文件未移交等原因,出质人再次违法转质,并由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应收账款,则质权人很可能无法对抗该善意受让人而无法实现质权。

4.质押期间,出质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以提前支付,减免债务,变更支付方法或支付时间等方式妨害质权的实现,损害质权人的利益。

5.因债务人无力偿还或出质人对权利的怠于主张,致使质权无法顺利实现。因设质应收帐款的债务人失去相关偿债能力,不能在期限届满后偿还账款,自然就不能够顺利的实现质权。或因出质人怠于主张权利,导致设质的应收帐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流于自然债权,失去法律对该债权的强制保护,质权也因此不能实现。

(二)应收账款自身风险因素

1.虚假应收账款问题。一是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债务人将伪造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以骗取所需的资金。债权人若没有及时发现,而是根据无真实价值的债权证书设立质权,导致债权人将承担无法收回预付款的风险,质权的实现也将会很难。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出质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下账,仍旧保留应收账款的凭证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应收账款,骗取质权人设立质权;三是出质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并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目的,致使应收账款空有形式而根本不存在。以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这种情形下,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虚假应收账款实质相当于使应收账款失去来源,质权人不可能从债务人那里获得受偿。

2.设立质权的应收帐款所基于的基础合同关系因无效或被撤销,使应收帐款失去合同依据,应收账款合同无效进而使质押不成立。应收账款是作为一种债权实现质押的,若这种债权无效或不存在,那么质权也就无从谈起,基于其设立的质押也就不可能成立,质权人的权利也就不可能实现。

3.设质应收帐款的债务人在履行债权的基础合同时,针对出质人的履约情况依法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使应收账款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后方能确定,致使质权的实现亦处于不稳定状态。

(三)应收账款程序方面的风险因素

1.审查程序。对于应收账款是否符合质押条件的审查只能采取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并不适合,但是形式审查不能够准确全面的保证应收账款债权是否真实以及将来的债权能否发生,因此而产生的登记错误等问题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起误导性的作用。

2.登记程序。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方式存在风险。这种登记方式客观上有利于相对人全面了解具体应收账款的出质情况,可以随时进行查询并及时进行登记,提高了登记效率,有效防止出质人恶意重复出质的现象,但同时也为第三人的恶意登记、恶意注销、恶意异议等提供了便利,影响出质登记的顺利进行,使质权人对应收账款质权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存有疑虑。也使质权是实现存在了很大的风险。

3.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未能及时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质权的设立而导致应收账款错误交付给原债权人,导致质权人权利不能实现。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不是设立质权的法定必经程序,但笔者认为这一步骤是必不可少的,应作为质权设立的必经程序。

4.交付债权凭证或证明文件。出质的应收账款一般应当具有债权凭证或证明文件,对于没有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由于存在第三人抗辩而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风险,对此质押所产生的风险将会转移至质权人一方,没有债权凭证或证明文件的应收账款的质押实质上将不会有生存的市场,因此债权凭证或证明文件是应收账款实现质押的必要条件。

二、应收账款质权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应收账款质权制度

因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制度不完善或缺乏,是导致应收账款质权实现风险出现的根本原因,没有明确完整的法律做指引必然会在实际操作中引起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因此,积极推动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应收账款质权制度,通过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对相关事项做出新规定,是从根本上防范应收账款质权设立风险的关键。

(二)加强对出质人、应收帐款债务人以及应收帐款本身的风险审查

1.加强对出质人的审查。出质人是否符具备主体资格,对应收账款是否拥有处分权或完整的担保权。如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等担保法规定的禁止或限制作为担保人的,不符合作为担保人的法定主体资格,此种情形将直接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对于无处分权的出质行为当然的会影响质押的实现,因此必须严格进行审查。

2.加强对应收帐款债务人的审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是应收账款质权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审查目标,因此质权人应当着重调查应收帐款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了解应收帐款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质押担保期间,质权人也应积极注意应收帐款债务人的经营及财产状况,时时关注,以免出现质权届期不能实现的情况。

3.对应收帐款本身的审查。对拟设质的应收帐款中已经发生的债权是否真实及将来发生的债权能否实现进行审查,然后审查其是否具备设质的资格,是否存在已被设立质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是否存在因具有公益性而不得设质的情形,对该应收账款债权的相关问题严格审查,如基础合同关系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履行情况与可能存在的争议情况等,同时关注可能影响质权实现的其他关键细节如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或抵销权的可能性、以及债权诉讼时效是否已超期或面临逾期等问题。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应对应收账款依据的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出质人是否存在恶意放弃债权、减免债权或向第三方转让出质债权的行为。如果发现出质人此类的恶意危害行为,应及时阻止,比如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积极督促出质人及时主张权利,防止应收帐款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三)审慎履行设立应收帐款质押的相关程序

1.加强对登记程序的管理。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对于应收账款质权的登记和查询都非常方便快捷,但也存在第三人的恶意登记、恶意注销、恶意异议等情况,笔者认为,因为登记系统的开放性特点,这种情况也是很难避免的,只能通过实名认证、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等较为严格的提交要求进行约束。

2.及时通知应收帐款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权人在质权设立后应通知出质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告知其质权的设定,一确保质权的顺利实现。应收帐款质押中,在主债务履行期满未获清偿,或发生合同约定的质权行使的情况下,质权人即有权就设质应收账款依法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受偿,若未能及时通知债务人而导致债务人清偿给出质人或其他债权人就会损害应收账款质权人质权的实现。同时,当该质押债权因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后,也应及时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如果条件允许,还可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即让应收帐款的债务人参与质押合同的签章确认,甚至可邀其作为质押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合同,并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其的有关义务,以确保应收账款质权的顺利实现。

应收账款登记办法范文5

【关键词】应收账款池融资 市场定位 风险控制 质押登记

一、产品简介

(一)名词解释

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是指销货方将其在一定时期内向境内一个或多个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多笔应收账款批量质押给银行,银行以上述应收账款为基础建立应收账款池,将池中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并以池中应收账款做为还款来源之一,为销货方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

(二)产品特色

在供应商(出质方)获得银行融资支持的同时,应收账款融资对购货方也有很大的支持作用:促使购货方多采用赊销方式购买商品,减少本单位的资金占用,扩大购买力;使得购货方获得更加优惠的价格条件,降低供应成本;有利于获得更加宽松的账期,提高购销效率与同业竞争力。

二、推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必要性

(一)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

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定位主要面向中小城市,面向县域,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及缺乏足值的抵押物等融资瓶颈。

(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原因

前期,村镇银行在开拓市场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加工制造行业中小企业面临着大量机器设备占款、采购加工用原材料占款,生产制造的产品技术含量低、市场替代率高、主要靠量取胜,而采购单位主要面向规模和产量较大的下游企业,话语权较差,应收账款回款期限较长,企业发展继续流动资金补充,为了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推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变得十分必要。

(三)推出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的优势

村镇银行接收企业以应收账款出质,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以以应收账款第三方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获得银行等债权人的信任,这就能使企业更好地用活应收账款资源,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对于村镇银行来说,《物权法》给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保证,村镇银行在做好风险防范和成本控制后,可以借助中小企业的裙带关系,拓展其下游客户特别是资质较好的核心企业,促进业务的发展。

三、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风险浅析

(一)法律风险

1.合同解除风险

销货方以合同债权出质后,购销双方能否解除合同,《物权法》未明确规定。法律界认为,限制销货方(出质人)的单方解除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但如限制购货方(债务人)的单方解除行为,违背法理。然而,单方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律实践可能不会支持贷款银行任何限制出质人或债务人行使解除权的主张。购销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面临此风险。

2.购销合同撤销或者变更风险

如果购销合同因购货方重大误解、被欺诈等而与销货方(出质人)签订合同的,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购货方享有行使撤销或变更的权利,而《物权法》未对此进行界定。如果购货方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利,则撤销后,合同债权自始不存在,质押合同也自始无效;变更后,合同债权减少,质押物价值降低。无论撤销或变更合同债权,均使贷款银行面临丧失还款来源或者还款来源不足的风险。

3.村镇银行面临的诉讼时效风险

村镇银行享有的应收账款池质权,如果质押的购销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诉讼时效已过,那么除非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就不可能获得清偿,从而使应收账款池质押担保失去效用。

(二)信用风险

1.权利虚假风险

即所质押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清偿。表现为:一是出质人虚构应收账款;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出质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下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应收账款;三是出质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已经用作其他目的,致使质押的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2.价格虚高风险

即所质押的应收账款存在,但出质价格被虚高。表现为:出质人通过与销货方合谋,抬高商品价格、虚拟应收账款,或者通过双线记账抬高应收账款余额等手段,欺骗融资机构,达到获取更多信贷资金的目的。

(三)操作风险

1.出质登记风险

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时,如果不能按照物权法要求,完整规范地填写登记内容,将会影响登记的有效性,从而影响银行质权的认定,给银行带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风险。出质登记操作风险主要由两种原因造成:一是由于登记人员填写登记信息项不规范造成的,另一种是由于对质押财产描述不清晰引起的。

2. 贷后管理不善风险

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是以借款人享有的应收账款为基础建立应收账款池,将池中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并以池中应收账款做为还款来源之一,为销货方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在银行债权存续期间,质押对应的应收账款是一个动态的数据,既有到期应收账款的出池,也有新增应收账款的入池,给债权人带来管理不善风险。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严格审查核心企业的资质

银行在受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特别注重对购货方企业资质进行审查,主要通过传统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信用评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选择性的对达到在银行申请信用贷款标准的企业,才可以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二)做好登记前查询工作

为了保障银行的债权得到实现,银行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前,按要求在人行登记系统查询,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已作质押登记,避免造成重复登记,对银行债权的实现构成威胁。

(三)严格审查贸易合同及发票,并向核心企业询证,确保应收账款真实性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需要严格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无瑕疵。目前,银行除了通过贷前调查、收集佐证材料等途径调查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外,同时通过向购货方核心企业询证,落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在确保纳入质押的应收账款真实和有效的前提下,按《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进行初始、变更、展期登记时,都需要和出质人签订《质押登记协议》。告知并确保出质人已知晓登记相关事项,以达到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目的。

(五)按规定做好应收账款出质和入质工作

应收账款登记办法范文6

货币资金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持有货币资金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任何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持有货币资金。由于货币资金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控制风险,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对于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货币资金控制,是指企业为保证货币资金信息的准确可靠而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与协调的方法、措施和程序。我国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现金收支业务中的常见错误。(1)将备用金作为现金核算。备用金的拨付虽然通过“现金”科目,但备用金不是现金,在会计核算中应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而不能与现金混淆。(2)处理货币资金相互存取业务时易填错记账凭证。实务工作中经常发生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相互存取的业务,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容易出现错误。例如,从银行存款提取现金,既要填制现金收款凭证,又要填制银行付款凭证,造成重复,影响到记账的准确性。(3)存在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等不规范行为,有可能少记收入和支出。(4)存在漏盖“收讫”或“付讫”戳记的现象,有可能重复收付款或漏收漏付款。(5)存在白条抵库的现象,造成盘点现金时账面现金金额与保险柜金额不符。

(二)现金收支处理的常见漏洞。(1)少列收入金额,多列支出金额,故意少计现金收入日记账合计数,或者故意多计现金支出日记账合计数,将多余的现金占为己有。主要原因是会计分工、会计牵制出了问题,出纳人员不应既登记日记账,又登记明细账和总账。(2)涂改凭证金额。会计人员利用原始凭证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或工作中的便利条件,使用退字灵、修正液等化学药剂更改发票或收据上的金额,将现金收入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改小,或将现金支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放大,从而达到贪污的目的。(3)撕毁票据或盗用凭证。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对收入现金的票据撕毁,将现金据为己有;或用盗取发票、收据等凭证向客户开票,隐匿现金,达到贪污的目的。这主要是单位票据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未能有效地控制票据的数量和编号,对收款监督不力。(4)利用钱账兼管的机会贪污现金。(5)无证无账。无证无账指收入现金既不给付款方开具收据或发票,也不报账和记账,直接将现金据为己有。(6)虚构支出业务内容。虚列工资、补贴等,将报销的现金占为己有。这主要是未能坚持办理经济业务事项不得由一人负责全过程的原则,薪金支付单等未经单位人劳部门编制和审核,会计稽核人员未能真正发挥作用。(7)票据头尾不一。出纳人员或经办人员在票据出票时,利用假复写的方法使票据凭证联和存根联金额不一致,造成收多报少或支少报多,贪污差额款。这主要是填制收付款原始凭证与收付款职责未分离、单位内部牵制制度失效造成的。(8)挪用现金。出纳人员或其他人员采用虚写或涂改现金缴款单日期的方法,不将当天应送交银行的现金及时入账,而将资金挪用,进行体外循环。主要原因是会计牵制不力,稽核人员未发挥作用。(9)添枝加叶,加码报销。会计人员在原始凭证上添加经济业务的内容和金额,以达到贪污现金的目的。主要原因是会计稽核人员未履行职责。

(三)银行存款业务处理的常见错误有:(1)未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不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或者出纳担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工作,造成舞弊的可能性。(2)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后,未查清楚是未达账项造成的,还是因为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出错造成的。(3)没有按规定填制银行结算凭证,或填制内容不完备。

(四)银行业务中易出现的漏洞:(1)擅自提现或填票购物。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擅自签发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或擅自签发转账支票套购物,不留存根、不记账,将现金、实物据为己有。其主要原因是未建立有效的票据使用制度,未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2)公款私存。会计人员利用经管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便利,把公款转入私人银行户头,从而达到侵吞公款或长期占有公款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未建立有效的票据使用制度,未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3)多头开户,截留公款。会计人员利用银行间互相争资金、拉客户的机会,私自用单位印章在他行开设存款账户,并以本单位更换账户为由要求付款单位将款项转至私设户头,从而达到截留公款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印鉴保管岗和货币资金收款岗未分开。(4)转账套现。会计人员或有关人员配合外单位不法人员在收到外单位转入的银行存款后,开具现金支票,提取后交付外单位,达到套取现金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债权债务岗和货币资金岗发生了混岗。(5)私自背书转让。会计人员将收到的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及银行本票等票据私自背书转让给与个人利害相连的单位,以达到变相侵吞、占有公款目的。这主要是会计人员保管了支付事项所需的全部印章造成的。(6)出借支票、账户。会计人员非法将支票借给他人用于结算,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办理收付、转账业务,从中捞取私利。其主要原因是票据、银行账户管理混乱,各种票据未连续编号,稽核岗位形同虚设。(7)涂改银行对账单。会计人员私自提现,然后通过涂改银行对账单上的发生额或余额,使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金额相等或平衡,以掩盖银行存款已少的事实。其主要原因是负责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人员和负责调节银行存款对账单人员的职责未分开。(8)恶意串通支付虚开票款。会计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串通供应商,根据开具的不实发票及填制的虚假收料单(验收单),将购物票款转至供应商,对方提款后私分。其主要原因是会计核算时未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9)“初”取末“存”。出纳人员私盖印章,于月初从银行账户上提取大额现金,月末再把所欠窟窿补齐,使银行对账单上的期末余额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期末余额相符,以达到挪用资金的目的。其主要原因是出纳人员保管了银行印鉴章。

二、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要点与监控方法

针对货币资金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和存在的漏洞,单位应从以下几个环节加强、完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一)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货币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钱账分管,经营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与记录这些业务的人员分离。任何企业都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1)货币资金实物收付及保管只能由经授权的出纳人员负责处理,其他岗位人员不得接触未经支付的货币资金。(2)规模较大的企业,出纳人员应将每天收到和支出的现金数登记现金出纳备查簿,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总账应由其他人员登记。规模较小的企业,可用现金日记账代替现金出纳备查簿,由出纳登记,但现金总账的登记工作须由其他岗位人员担任。(3)负责登记应付款项账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支出账的登记工作。(4)保管支票簿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登记现金支出账和调整银行存款账的工作。(5)负责调整银行存款账的人员应与负责登记银行存款账、现金支出账、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的人员分离。(6)负责货币资金支出审批的人员应同出纳人员、支票保管员和记账员分离。

(二)资金预算控制。编制资金预算控制,旨在对企业一定时期货币资金的流入和流出进行统筹安排。资金预算编制是否准确,会影响企业货币资金的流转和货币资金的利用效益,甚至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企业应加强货币资金预算的可靠性控制,避免或减少预算编制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货币资金预算的编制应与处理、记录相分离。货币资金预算编制完成后,财务总监应认真监督预算的执行,定期比较经营过程中实际收支与预算的差异,并对重大差异逐日进行分析。

(三)库存现金控制。企业的库存现金必须在规定限额内,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当天未送存的现金应集中存放在保险箱内,一般不得坐支现金收入,做到库存现金“日清月结”。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清查,包括每日终了前进行的现金账款核对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金盘点核对。现金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清查小组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清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账款是否相符,是否有挪用现金、白条抵库、超限额留存现金等现象。现金清查结束后,应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注明现金溢缺的金额,并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签字盖章。如果有挪用现金、白条抵库情况,应予以及时纠正,对于超限额留存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如果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银行存款控制。(1)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终止需有正式的批准手续,以防止有人利用开设银行户为个人谋取私利。(2)负责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账面余额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收入、现金支出或编制收付款凭证业务,以防止被银行揭露的不正当支出或应记但未记入企业收入账的不正当行为再次被掩盖起来。(3)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明确相关人员在各种票据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立专门的登记账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4)负责银行往来账款调节的职员应直接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并将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调节。核对时,不仅应注意银行对账单的日期和金额,还应检查票据的签署和背书。(5)为保证会计账簿记录的真实、准确,避免银行存款账目发生差错,月份终了,除“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外,还必须与银行核对存款明细账目。进行银行存款清查时,应将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其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逐笔核对,如发现双方记录不一致,应及时查找原因。属于记账差错的,应立即更正;属于因凭证传送存在时间差,一方已登记入账,另一方尚未登记入账的未达账项,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核对。调节后的双方余额应相等,银行存款余额是企业可动用的银行存款数额。

(五)备用金控制。企业对一些频繁发生的日常小额零星支出,可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并加以控制。其基本要点是:(1)确定备用金的范围和定额。备用金的范围和定额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在通常情况下,除工资备用金外,其他备用金定额不能过大。任何超过备用金定额的现金支出,都应事先取得特定的审批,并在一般现金中支付,而不在备用金中支付。(2)确定备用金的保管人。每项备用金都需由专人保管,备用金保管人不能同时负责备用金、现金收入、现金支出的审批,也不能负责该项备用金的补充和支付记录。(3)备用金的使用必须有发票等原始凭证来证实,并由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他与该项备用金相对独立的人员不定期清点备用金。(4)当备用金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备用金保管人可将支付凭证交会计部门核对,补充备用金。(5)为备用金使用人在银行开设备用金专户,定期将各备用金余额期与控制该备用金的总账余额进行核对。

(六)财务印章控制。单位应加强财务印章的管理:(1)财务专用印章应分别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以免舞弊。(2)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3)保护印章的安全。每一次印章使用都应作记录,印章必须与支票分开。

三、货币资金的控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