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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1
首先,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们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们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们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梦想成为一名建筑师,为实现这个梦想,必须加强学习建筑法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审美与空间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要多读有关建筑的书籍、杂志、报刊,在建筑领域充分的学习。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相信有一天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二)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三)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2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 安全 影响因素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种:人、物、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是工程质量优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更加复杂、繁多;质量事故的发生也总与某种自然环境、施工条件、各级管理结构状况以及各种社会因素紧密相关。由于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设、使用、监督、监理、管理等许多单位或部门,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对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 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构成建筑结构的物质基础,建筑材料的质量好坏,决定着建筑物的质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质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会给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在实践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质量问题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1.1 使用不合格的钢材。一些施工企业看重效益,不看重质量,低价购买一些不合格的钢材如地下小炼铁厂、黑工厂生产的螺纹钢或圆钢,或者是从废品回收站买来生锈钢材,致使钢结构强度和韧度达不到要求,为建筑安全埋下隐患职称论文。
1.2 使用的砂子杂质含量大。一些施工企业为省工钱赶进度,一是以次充好,该用石砂时不用石砂,而用价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掺杂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铁筛,连大带小,一齐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经水洗,直接用于施工。这些做法导致的问题是混凝土强度不够,取样打压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诱发桩基偏位、基础下坠、顶部开裂渗漏等问题。
2 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不按程序操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施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建设前期的工作问题。建设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认真按有关规定去做,很可能就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地点的选择等。如果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时损失是十分严重的。
2.2 违反设计程序。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但大量的质量事故调查证明,不少工程图纸有的无设计人,无审核人,无批准人,这类图纸交付施工后,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屡见不鲜。
2.3 违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决定了它和钢筋组合时的坚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还有外加剂都必须有一定的比例才能达到设计确定的等级。但在工地上搅拌站砂、石严重混堆问题时有发生,在配混凝土时,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剂根本不过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没有秤,现场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摆设。这样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3 工程技术人员方面的因素
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员的素质问题。提高施工一线技能工人的职业技能和基本素质是提高施工企业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但在中国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的“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的素质却令人担忧。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且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较多。另外施工技术人员数量不足也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技术工作出现漏洞。
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对不足,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重要行业管理人才严重匾乏;人才结构失调;人才布局不合理;优秀管理人才流失势头不减;管理人才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业的深层次发展。
4 监理方面的因素
建设工程监理直接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因此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监理方面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建设监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已出台了《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结合配套的建设监理制度体系,对建设监理的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建设监理的深入发展,有些法规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4.2 建设监理水平不高。现有的工程监理项目多数为施工阶段的监理,尚需向其他阶段发展。监理服务档次不高,绝大多数情况下停留在工程现场的质量控制上,在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方面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就造成有些施工单位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赶进度不按施工规范施工,材料上偷工减料,导致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4.3 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在工程监理工作中,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查把关不严,造成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的监控不力。通过调研发现有的总监理师兼任许多项目的总监;大多数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对建设监理的认识和工程经验开展工作,随意性很大。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4.4 监理单位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使得一些质量隐患不易被发现而发展成为质量问题。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须同步提供质保材料和准用材料以外,有的还要进行实验室试验,有的必须用一定的仪器设备进行复查,由于装备和手段原因导致被忽视的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在住宅建设中是屡见不鲜。
5 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是产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社会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 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建筑法》构筑了我国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且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专章阐述。但该法律也逐渐显露出缺乏适应性,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对相应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和幅度,完全根据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确定,不利于操作,客观上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要么处罚过重,要么处罚过轻,就同一行为可能出现异罚现象。
5.2 条例细则不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比《建筑法》在质量管理方面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强,明确提出了“谁设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分解了质量责任,加大了质量管理的处罚力度,但也存在备案制度细则不完善的问题。
5.3 验评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规范标准,不断更新,但官方色彩浓,执行起来不到位,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除此之外,在整个法律法规及标准中没有明确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另外,在建筑法律实施过程中,没有机构针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修订完善工作滞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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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钱胜.建筑工程质量及事故问题.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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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3
关键词:市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
当前,在建筑劳务市场中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已备受业内人士关注。据统计全国已建立了8000家左右的劳务分包企业,约占建筑业企业总数的10%,在册劳务人员约300万人,占3000多万建筑大军的10%左右,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但这其中优秀的劳务企业数量太少,一些大型总承包企业对优秀劳务企业的争抢较为激烈,大量新劳务企业质量难以保证。包工头带队目前仍是我国建筑劳务的主流群体,也是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的难点所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组织召开全国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并形成《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会议纪要》(建会[2005]5号),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可以说,建筑劳务市场正在逐步规范,但一些问题也阻碍着劳务分包企业的健康发 展。
一、阻碍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几个问题
(1)建筑市场现状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协调。建设部提出劳务分包企业概念是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晚于现行建筑法,而目前建筑法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否则就属于违规转包,这就使总承包企业必须自备劳务作业队伍,使“两层分离”难以彻底。建设部规定劳务分包企业获得施工资质的条件之一,是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但目前全国仅有800多个技能培训机构和700多个鉴定机构,全国累计培训和鉴定的建筑劳务人员仅300万人左右,总持证率还不到一线操作工人总数的10%。包工头随意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管理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无所顾忌地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此外,除了不给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和意外商业保险,绝大多数农民工基本没有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成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建设部曾印发“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管理的意见”并制定了“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规划”。但是一些地区没有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从业素质、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性提起足够重视。在目前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培训、鉴定数量较低的情况下,很多地区,尤其是没有重视开展职业培训的地区,很多企业尤其是“包工头”对申办劳务资质望而却步,在开展规范劳务分包市场、发展劳务企业工作方面困难很大。正在修订的《建筑法》会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监管不力,劳务分包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推行建筑劳务企业化的时间较短,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尚处于培育和建立之中,业内有关各方认识不到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忽视了对建筑劳务企业化的政策宣传、引导和研究,各项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缺乏良好的环境。各地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范围仅涵盖建设工程承发包,尚未将劳务分包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另外由于现阶段有资质的劳务企业数量较少,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定用工资格的队伍或使用零散工行为较为常见,这些行为的发生又阻碍了正规劳务企业的建立和发展。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加强对劳务分包市场行为的监管。比如一些地方要求承包企业中标后,必须将劳务作业部分进行公开招标,没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将无法承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用工合同要进行备案;拓展现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3)劳务分包市场规则不明确,缺乏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的依据。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的依据还比较缺乏,目前建设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关注点都重在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管理,缺乏具体的制度依据,比如在劳务分包企业如何设立和规范运作,工人与劳务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各应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地方政府、劳务输出单位、培训单位、技术鉴定单位、用人单位、农民工等各方的行为准则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建设劳务基地等方面,国家还缺乏相应的、比较完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政策引导。
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培育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设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一些在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和建立劳务分包市场中走在全国前列的省市,介绍了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和建立劳务分包市场的先进经验。比如天津市注重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卡等制度,落实总包、劳务分包责任制,通过市场监管,60%的农民工纳入用工企业,有效促进了劳务分包制度的落实。会议号召各地学习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引导和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的途径
(1)简化审批程序,引导有资质的包工头进行工商注册。引导包工头建立合法企业是建立和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一个重要途径。国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引导,把包工头“收编”为正式合法的劳务分包企业,接受政府的管理。在人员、设备、资金和工程业绩方面有一定能力的建筑劳务队伍可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建筑企业可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从而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考虑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
(2)鼓励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吸收优秀农民工,组建“架子队”式的劳务分包企业。这是从根本上杜绝劳务分包企业违法再分包的措施。鉴于部分“包工头”与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可以吸收其以现金或设备出资,以巩固合作纽带,解决设备不足问题。
(3)在大型建筑企业组建劳务分包企业。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经营规模的扩张,大型建筑企业大多不再直接承担工程劳务作业,大量的劳务作业转而依靠外部各种形式的劳务队伍承担,管理层与作业层混杂,导致项目管理层次多。值得提倡的办法是精简企业管理层、项目管理层人员,将管理层的富余人员和作业层人员有组织地实施分离,组建为独立的劳务分包企业,促使其市场化和社会化,成为法人实体,成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战略合作联盟。目前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充分利用企业内部劳务资源,已经注册成立了劳务分包企业,更多的劳务分包企业还将陆续组建。
作者单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袁宏川,李慧民.对我国建筑劳务企业发展战略的思考[J].建筑经济,2007,(4):8-10.
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4
【关键词】工程质量 监管体系 法律思考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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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5
关键词: 项目管理 建筑经济
1 引言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全球对建筑业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希望建筑业产品的成本逐步降低,建筑产品的质量逐步提高,建筑产品和生产过程的不确定性不断降低。与此同时,投资方希望简化建筑产品购买的组织,而又不损害其利益,并希望建筑业能提供范围更宽的服务,由此必须对不适应要求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进行改革。
采用何种管理模式与项目的特征、规模、现场条件、业主能力以及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等有关,我国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有建设单位自管模式、工程指挥部管理模式、总承包管理模式(交钥匙管理,或称一揽子承包方式)、工程托管模式等,目前国内外比较常见的有三角管理模式、CM模式 (Construction Management)、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模式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存在如BOOT(build Operate Transfer)模式、+D+B(Develop+Design+Build)模式、D+B+FM(Design+Build+Facility Management)模式等。
2 我国现阶段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及其弊端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建筑业始终走在改革的前沿,建筑经济国际化也取得进展,建筑业已成为我国对外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也得到进一步完善,管理模式也逐渐更新。项目法人责任制在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方面较项目业主责任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项目法人的责、权、利也更明确。1998年试点、1996年全面推行的建设监理制使传统的建筑市场主体由两元结构转化为三元结构,即在两元结构中增加秉公执法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形成了现阶段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承包单位(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或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商)三元主体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建筑水平为目的,互相协作,互相制约的新模式。
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标投标制作为我国基本建设领域的三大改革制度,对规范建设市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毋需讳言的是,在我国建筑业的管理体制中还存在不少弊端,建设领域中质量低劣。工期长,投资“三超”现象还很严重,现行的项目管理模式还远不能适应建筑国际化的要求,具体表现在:
1)投资管理体制出现诸多弊端,集中反映为“高投资、低效益,高积累、低发展”
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但建筑市场上最大的买方仍然是政府,各级政府在项目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体现项目的重要性,保证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项目法人的领导班子大多由各级行政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质上还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加“工程指挥部制”,投资体制仍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和极强的计划性。
2)项目法人的管理压力、责任压力、利益动力和行为约束力没有切实落到实处
由于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普遍没有资本金,除项目建设资金外,无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因此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项目法人不具备资金的自我积累能力和向外部融资的能力,没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项目建成后如没有工程的所有权,收益权,项目法人通过正常渠道(按概算)在项目建设成本中列支的管理费用和开办费用不能反映其为管理项目所必须的开支,其职工的住房,医疗,养老保险,奖金无合法来源,因而没有控制工程成本的动力。权、责、利失衡,项目法人只管花钱不管还钱,导致投资决策失误后,赔偿责任成为“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
3)项目经理与监理方权限重复过多,不利于工程实施
在《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中,由项目法人聘任的建设项目经理具有从初步设计到项目后评价的管理职权,并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实施和控制工程投资、工期与质量,这与监理方的权限产生了很大的重复。再加上监理费用等原因,监理单位名为社会中介机构,实则受雇于项目法人,建设项目经理的“长官意志”使监理单位“秉公执法”产生了很大阻力。再者,本来监理单位能够负责工程的全面监督与管理,项目法人下面又设立项目经理管理班子,这不仅导致了机构的膨胀,而且从制度上增加了一笔不少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背离了降低建筑产品成本的要求。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总体水平不高,竞争力弱,不能适应建筑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现有的设计单位多为综合性设计单位,包含着建筑,结构,机电等多专业工种,大都组织庞大,少则上百人,多则上千人,这些设计单位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以设计为龙头的总承包体制。监理单位人员素质不高,许多是东拼西凑的杂牌队伍,对监理的性质、任务、机制认识不够,监理不力,而且往往局限于对施工质量的临控。小而专、大而强的承包单位和项目管理公司不多,使我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严峻的挑战。由于管理模式、水平的差距,使得国内工程项目管理市场拱手让给国外公司,如鲁布革水电站、小浪底水电站、大亚湾水电站、深圳地王大厦以及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许多大型项目的项目管理基本上是被西方欧美国家的项目管理公司或项目咨询公司所包揽,更谈不上占领国际市场了。
5)有法不依,执法不力,建筑市场不规范现象令人堪忧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些建设主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置法规体制于不顾,处处钻空子,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反映在:基本建设有章不循、有法不依,不抱建、不招标、搞私相授受,以及任意肢解发包工程,强行不合理压价;行业垄断,一个行业的工程往往是本行业立项、本行业投资、本行业设计、本行业的施工、本行业监理,不允许外行业队伍进;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成为“可批性研究”;现场签证无中生有、价量不实;不法中介行为严重;还有钱权交易,搞工程腐败等。这些都极大地制约和限制了我国建筑业的发展。
2 改革的方向
由上述分析可见,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仍处于一种较为混沌的状态,与国际惯例无论从体制上、水平上都相去甚远。因此改革现行建筑业管理体制,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加紧构造适应国际建筑市场发展需要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是当务之急。今后的改革中应该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模式,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实行工程保险制度,建立强有力的风险约束机制
遇有国家投资的项目,由一个与投资无关而与建筑企业有关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招标投标,难免产生“掏国家的钱,请自己的客”,使投资效益受到损害。当投资不力、资金无法回收时,经济赔偿也成为空谈。而保险的最大作用就是充分发挥经济赔偿的功能。
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已是很常见的一个规避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极为普遍的应用。美国、拉丁美洲对公共投资项目实行强制性保证担保,保函由经批准从事担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在日本和韩国,传统上实行的是替补承包商保证担保制度,它的特征是由竞争者来提供担保。我国目前虽然有北京、上海和深圳作为全国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改革试点城市,但我国的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业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建立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筑勘察设计行业同国际惯例接轨以迎接“人世”的迫切需要。
2)完善监理行业协会体系,确保监理单位“秉公执法”
现阶段监理费用一般是从甲方手中得来,监理单位自然在许多地方都要迁就甲方,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监理单位的中立地位,使监理单位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让甲方将监理费用交给第三方——监理行业协会,再由监理行业协会对工程的监理情况考铰后,将监理费用转交给监理单位。目前我国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配套的监理行业体系,包括国家监理法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工程程序等,即在监理行业的系统化、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等几个重要方面与国外监理相差甚远。如监理市场,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愉悦环境,存在着地区保护、违规交易、行政干预等不良因素,监理深度远未到位,当前现场监理普遍还在以质量控制为中心这一低水平阶段徘徊,不早日突破这一步,我们的监理业就很难适应建筑业国际化的需要。
3)精简不必要的机构,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如工程项目的三控制,本应是监理单位的职能,却又有建设项目经理的管理班子参与其中,这种“越俎代庖”行为不仅阻碍了工程项目的有效管理,而且增加了多余的管理机构,势必在工程成本中多出一部分管理费用。笔者建议,这部分多余的管理班子应予撤除。
4)健全建筑法规体系,成立建筑法院以及建筑执法队伍
我国的建筑业必须关注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需求变化的动向,逐步引进新的建设模式。与此同时,为适应项目管理模式的变化,需要尽快制订我国自己的冈 FIDIC条软和NEC条款,建立健全我国的建筑法规体系,以规范建筑市场,促进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与此同时,建筑法院及专门的建筑执法队伍也应尽早成立和组织起来,这支队伍必须是建筑业的专业人员,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非专业人员是很难做到高效、正确执法的。
3 工程项目管理新模式的提出
结合以上巳述及思想,笔者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对现行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提出了改进与创新,
这种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主体有所变动
这种模式取消了建设项目经理班子,增加了监理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投资方不必通过项目法人,而是直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进行监管。这样,各主体在更大程度上以经济手段来相互约束,减少了行政化色彩。在施工现场,只有施工方与监理方负责进行工程管理,改变了多头指挥的现状,并节约了工程成本。(承包单位包括设计承包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等,监理行业协会则是为促进整个中国的监理事业而组成的行业性社会机构。)
2)监理费用的获得方式有所改进
投资方先将监理费用交给监理行业协会,监理单位的费用由监理行业协会处获得。行业协会的监理费中转作用消除了投资方与监,理单位之间的明显的雇佣关系,相对于现阶段管理模式而言,监理单位较容易保持中立,有利于“秉公执法”,确保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
3)强制实行保险制度,风险约束机制加强
这种模式要求强制实行工程保险制度,规定工程建设各方都必须先购买工程保险,否则项目不予批准。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槟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公司,均须提出投保申请,成为被保险人。由于监理单位疏忽或过失而未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指令错误,致使投资方在保险期限内对其提出赔偿要求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根据规定,赔偿监理单位依法应承担的投资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及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而发生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对外承包工程的承包单位,一般要承担从投标开始,施工阶段以至工程竣工移交为止的一系列风险责任,因此必须按合同规定办理各项保险。如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购买设计责任险,对外承包工程的险种还有: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保险,如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以及合同规定投保的其他保险等。
通过实行工程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各建设主体的忧患意识。不购买保险就接不到工程,但是对那些实力弱小的“杂牌”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保险公司也不愿意为其承保。优胜劣汰,一部分竞争力弱的建筑企业必然破产或被兼并,保存下来一批富有竞争力的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使我国建筑业的总体水平得到提高。
建筑法基本制度范文6
关键词:质量管理全面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53 文献标识码: A
一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特点
1.影响质量的要素
建筑工程质量受多种要素的影响,如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貌、 地质条件、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投资成本、建设周期等等,均直接影响施工项目的质量。
2.质量波动大
由于工程项目的施工不像工业产品生产,有固定的生产流水线, 有规范化的生产工艺和完善的检测技术,有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稳定的生产环境,由于影响项目施工质量的偶然性要素和系统性要素都较多。
3. 质量的隐蔽性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分项工程工序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不及时检查实质事后再看表面,就容易产生第二判断错误, 也就是说,容易将不合格的产品,认为是合格的产品,反之,若检查不认真, 测量仪表不准,读数有误,则就会产生第一判断错误,也就是说容易将合格产品,认为是不合格的产品,在进行质量检查验收时,应特别注意。
二、关于建筑设计质量
建筑设计质量问题,大都是由于人为因素所造成,采用不完善的结构方案、施工进程中变更设计、未充分保证装配式建筑物的施工阶段和使用期间的刚度和稳定性、对承重结构及构筑物的某些极为重要的节点的图纸绘得不够详细、作用在结构或构筑物上的荷载考虑不正确、结构计算中的错误等。
三、国外建筑质量管理新动态
1 .德国近年来每年因房屋建筑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大约30 亿欧元。针对建筑质量缺陷的明显增加,德国建筑技术检验工程师联合会总会BVPI希望与德国工程师协会和 DPU E 合作,实行一个建筑通行证制度。在建筑通行证上包含有该建筑物所有重要技术信息,在出现建筑缺陷或者改建时可以查找,在出售建筑物时供购买者参考。
2.英国做的检测结果显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是英国低耗能建筑发展较好的时期,因为当时的建筑师与承建师清楚地了解混凝土的弊端, 并认识尤其是我国流行使用钢筋结构和覆面材料,。因此,对使用钢筋结构和覆面材料的系统弊端了解和认识,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这也是我国建筑行业中从事保温专业的工作人员当前需要研究的课题之一。
3.美国建材注重节能,所采用的材料尽量减少采暖、制冷和照明等方面的消耗,双层玻璃很早在美国被广泛的使用。美国很多州甚至规定,住宅必须使用节能产品。这样一来节约能源,二来降低居住成本,从而有利于房主有更多资金来加强其它方面的房屋安全指标。在能源价格高涨的今天,针对建筑节能,我国已到了立法的时候了。法国的《建筑法》的制定、贯彻与实施方面就颇具特色,亦值得我国借鉴。
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
1. 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对于工程质量企业管理者应该有足够的意识,并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上下一致、齐抓共管的质量管理模式。全球质量管理权威专家克劳斯辟指出质量管理的四项原则,即: 客户的要求是确定业务质量的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目的在于预防,工作的最高标准就是“零缺陷”,不符合要求的代价是用返工而发生的额外成本衡量的。从中可以看到,质量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企业管理者应以提高工程质量效益为中心,将质量效益寓于管理活动之中,建设质量文化,实施科学的领导和管理。同时,企业管理者更要有与时俱进的精神,将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改进当作长期和首要的任务。
2. 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和监管力度。我国的《建筑法》成功地构筑了我国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但从实施至今,《建筑法》也逐渐显露出缺乏适应性、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等弱点。鉴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特殊性,国家必须从长远角度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酝酿制定一部《建筑工程质量法》,并在此基础上,颁布实施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细则,从根本上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奠定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而建筑业走向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将建筑工程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对建筑工程管理要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并举,从而形成新型的建筑工程监管机制。因此,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建筑部门的监管力度,这样才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3. 动态控制,事中认真检查。事中质量控制指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质量控制。事中质量控制的策略是,全面控制施工过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控,必须以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和核心,落实在各项工序的质量监控上。其具体措施是: 工序交接有检查,质量预控有对策,施工项目有方案,材料有试验,隐蔽工程有验收,技术措施有交底,图纸会审有记录,配制材计量器具校正有复核,钢筋代换有制度,质量处理有复查,成品保护有措施,设计变更有手续,行使质控有否决,质量文件有档案。
4. 事后验收,及时处理质量问题。质量控制中最后的补救措施是事后验收。事后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准备竣工验收资料,组织自检和初步验收。按规定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组织竣工检验等。若发现有质量问题,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解决的方案,从而达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不影响工程进度,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