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例6篇

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省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省港航管理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海洋与渔业、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财政、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口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产业布局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六条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是指全省港口的分布规划,主要明确各港口的地位、作用、主要功能等内容,促进全省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海域,下同)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

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具体港区依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的在一定时期的实施性规划,是对港口总体规划的细化和深化。

第七条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港口的总体规划,其编制和批准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的重点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重点港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其他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港口规划。

第三章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水域管理、规划管理、航道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特许经营方式依法确定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港口设施的建设要求、经营期限、维护责任、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以及公共服务义务、保证措施、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对港区内需同时占用土地、港口岸线和水域的港口设施项目,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水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设施的性质和功能,事先明确其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等事项。

该设施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应当由同一主体使用。

该设施所需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的使用期限应当一致。

本条例实施前已批准建设的港口设施,对其占用的土地、港口岸线、水域的使用期限、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未予以明确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水域行政管理部门与设施所有人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原审批机关依法决定。

第十二条在港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经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申请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批准;

(三)申请使用其他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批准。

属于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属于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属于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报。

第十三条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

申请临时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申请临时使用其他港口岸线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批准。

审批机关应当自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对港口岸线临时使用期限、范围、功能、是否允许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以及相应责任予以明确。

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港口岸线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港口岸线使用人依法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或者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危险货物、客运码头建设项目还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港口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港区内的废弃物。

建设单位未按前款规定修复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清除港区内废弃物的,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修复、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港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港口管理部门以及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口岸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做好港口信息整合,实行信息共享,及时港口相关信息。

第四章港口经营

第二十一条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

(一)从事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三)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四)港口拖轮经营;

(五)提供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

(六)其他依法需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依法取得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证书;其装卸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港口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的上岗资格证;其装卸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从事港口经营的具体条件,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沿海和内河港口实际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从事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经营业务。

港口理货业务的经营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应当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装载、夹带或者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相关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做好船期变更、退换票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而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港口阻塞严重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进行疏港。

港口经营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疏港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令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

因执行前款规定造成港口经营人经济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九条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业、歇业对公众、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港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

缴费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

第五章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港口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定期检查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配备相应人员和装备,储备必要救急物资,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危险货物码头和库场、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存在安全隐患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定货种、定码头泊位的危险货物作业,经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的,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港口经营人以书面方式真实说明该危险货物的中文名称、国家或者联合国编号、数量、适用包装、危害特性以及发生危害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等事项。

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中发现危险货物;

(三)在已申报的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情形。

港口管理部门接到港口经营人报告后,应当按照预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港口经营人。

第三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对其作业区范围内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的保护;发现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并将有关泊位的吨级、水深等资料及时通知靠泊船舶,确保靠泊、离泊和通航安全。

第三十九条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并负责清除该货物或者其他物体。

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发现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的,应当责令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情况紧急的,应当直接予以清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条外国籍船舶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在港口水域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港口水域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的,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引航机构应当按照船舶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

第四十一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预案的建立实施及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擅自修改港口规划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实施预案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申请人民法院违法建设的设施,对港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沿海港口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内河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导致其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不符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及时公告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对港口经营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统一调度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服从的,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停业、歇业前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疏浚;逾期不疏浚的,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引航机构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港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渔业港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

3.5预警预报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通信

4.5指挥和协调

4.6应急处置

4.7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8信息

4.9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调查总结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资源保障

6.3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体系。

(3)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书记)、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公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与终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乡镇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组织后期处置与恢复、事件调查处理与奖惩。

2.2.2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具体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2.2.3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行业管理、组织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构方案;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源和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县公安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协助遇难人员的营救,以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障交通畅通等。

县安监局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督促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根据港口、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

县环保局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县农业局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通知所属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县地方海事处承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水路运输资源参与应急行动;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公路局负责协调解决普通公路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3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水运事故灾难事件:如航道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核幅射超标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建设事故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并恢复水路交通能力、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袭击、暴力犯罪、集团犯罪、、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航道设施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保障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灾害事件:如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职业中毒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11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安全生产;标准化;港口;企业;普通货物;缺陷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水运在交通运输方式中所占比重的增加[1-2],港口作为水运重要节点和枢纽,其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和政府的关注和重视。普通货物是相对于危险货物而言,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定义,危险货物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3]。港口普通货物货种本身危险性较低,但由于港口作业频繁,人流、物流密度较大,其安全问题也不容小视。近年来发生的港口普通货物事故表明,港口企业生产作业不规范、不标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人员)、机(机械)、料(材料)、法(工法)、环(环境)、测(测量)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4]。交通运输部作为港口普通货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6月29日下发了《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322号),标志着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正式启动。随后,2012年交通运输部分别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以及《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要求各企业结合实际,抓好细化落实。港口普通货物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发证工作是从2013年正式开始的,实施三年来,港口企业以强化筑牢安全生产工作“双基”(基层、基础)为重点抓手,以落实港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有效提升了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为构建平安港口提供了可靠的保障[4-5]。

二、港口普货安全标准化考评内容

港口安全标准化考评共1,000分,其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要求在900分以上;二级达标企业要求在800分以上;三级达标企业要求在700分以上。交通运输部的《一级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考评细则”)包括16个类别,51个考评要点,126个考评扣分项。其中16个类别包括了安全目标、管理机构和人员、安全责任体系、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装备设施、科技创新与信息化、队伍建设、作业管理、危险源辩识与风险控制、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绩效考核与持续改进等,既包括了港口普货运营企业“软件”方面的内容,也包括了“硬件”方面的内容。同时,考评细则内容有以下几个特点:(1)内容中不仅仅设计了常规指标,同时还设计了一些硬性指标。硬性指标主要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中有明确要求的内容,比如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明确要求。硬性指标为否决项指标,有一项扣分,则企业不能达标。(2)突出普通货物港口作业管理、装备设施、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隐患排查、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上述六项内容的分值占到总分值的60%,是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管理应该重点关注的对象。(3)注重企业的持续改进。考评细则在企业采纳法律法规的更新、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后续的修改完善以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进行了体现并赋予分值,促进了企业对持续改进的重视。(4)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科技创新与信息化部分内容尽管不是考评细则中的硬性指标,但是也赋予了较高的分值,使企业认识到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并且愿意为此投入。

三、主要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作为港口营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考评机构,近年来先后组织考评了河北和东北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本文选取六家通过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港口普通货物企业进行分析,为了使选取的企业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所选取企业所属码头均为万吨级以上码头。1.考评大类分析同时对六家普通货物码头企业十六项大类存在的缺陷项频次进行统计,统计结果如下图1所示。图1中字母分别代表的考评内容为(括号内为缺陷出现的次数):A安全的目标(4次);B管理机构及人员(2次);C安全责任体系(2次);D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13次);E安全投入(10次);F装备设施(11次);G科技创新与信息化(3次);H队伍建设(5次);I作业管理(10次);J危险源辩识与风险控制(7次);K隐患排查与治理(12次);L职业健康(7次);M安全文化(4次);N应急救援(10次);O事故报告调查处理(0次);P绩效考核与持续改进(1次)。由于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出现次数为0,所占百分比为0,故在图上不显示。从图1及上述统计资料可以看出,与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隐患有13次;与隐患排查和治理相关的隐患有12次;与装备设施相关的隐患有11次;等等。这也就说明港口普通货物码头企业在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还不到位;装备设施管理和防护等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此外,与安全投入、作业管理和应急救援相关的方面也有较多的欠缺。同时,从图1中也可以看出普通货物码头企业对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绩效考核与持续改进等方面比较重视,在考评中没有扣分或扣分较少。2.考评扣分较多的小项分析针对普通货物的考评细则中的126个扣分小项进行统计,共49个扣分项被扣分,限于篇幅,仅将累计扣分3次及其以上共17个扣分项统计得到下图2。图2中:A及时获取、识别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4次);B将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4次);C及时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所需资金(3次);D跟踪、监督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情况(3次);E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3次);F按规定设置宣传告示设备、安全警告标志、指示牌(3次);G指定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管理(3次);H对培训效果进行评审,改进提高培训质量(4次);I建立临水作业、危险作业、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生产现场动火等审批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等,并落实到位(3次);J对短期合同工、临时用工、实习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客户及其车辆等进入作业现场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3次);K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3次);L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对策(4次);M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3次);N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4次);O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预案保持衔接,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通报有关协作单位(3次);P定期评审应急预案,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3次);Q建立应急装备使用状况档案,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3次)。从图2可以看出,扣分最多的项均为4次,其余为3次。上述统计数据表明六家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存在的缺陷部分是一致的,是共性问题,应引起企业和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视。

四、对策措施

对于上述扣分项的统计和分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企业安全管理也有一定的启发性。结合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普通货物港口企业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6-9]:(1)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方针等;企业每年应根据现实情况及上级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来调整和保持相关指标;(2)企业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岗位员工安全职责应明确,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落实、考核,进行奖惩;(4)企业应制定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并确保发放到每个岗位和职工;(5)企业应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专款重用;(6)企业的建筑、场地和设施设备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按规定配备有效的安全、救生、消防设备;(7)企业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与企业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8)企业应定期对电气设备、消防设施、装卸机械等进行维护保养,特种设备、防雷接地进行检测检验;危险作业应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9)企业应制定并落实好安全值班制度和值班计划,重要或特殊时期实行领导轮流到岗带班,值班记录完整、真实;(10)作业现场应设置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齐全且及时保养或更换,保证清晰、醒目;(11)企业应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进行跟踪、监控和整改,做到整改责任、措施、预案、时限和资金“五到位”;(12)企业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自纠、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漏洞和缺陷,记录应完成、真实;(13)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三级预案”;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保证相关人员熟悉应急预案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有计划有目的组织开展各类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五、结论

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做好“三个服务”的要求,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排查事故隐患,强化源头管理,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建设平安*,为*港建设提供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二、整治目的

全面落实船舶运输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安全责任,改善港口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船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完善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船舶对水上建筑物构成的交通事故的预防预抗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障桥梁和通航建筑物的安全,避免港口水域船舶泄漏污染,规范水运市场,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治目标

通过本次整治活动达到改善船舶通航环境,提高船公司和船员的安全意识,增强桥梁和通航建筑物的防撞能力,加强港口和航道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预防船舶碰撞和泄漏事故的发生。

四、整治重点

本次整治的重点水域为*港进出港航道,港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区,码头作业水域。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本次整治行动的领导和协调,*港口管理局成立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港管局“两防”专项整治办),设在港管局安技处,负责专项整治具体工作(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各有关单位应尽快成立相应的“两防”专项整治活动组织机构,并于8月31日前上报*港管局“两防”专项整治办(包括组织机构的组成、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

六、主要措施

(一)在整治活动期间,各有关单位要开展认真细致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强化隐患整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章航行、违规操作有关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制,对违规企业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通航水域桥梁等固定设施进行排查和评估,采取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航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通航水域助航设施的配布和管理,加强航道的测量工作。对影响船舶通航的水上建筑物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防止船舶碰撞的保护措施,对航道要按维护标准及时疏浚;加强航道维护检测和巡查,及时了解航道变化和航标完好情况。

(三)水路运管部门要在本年度核查工作的基础上,于20*年7月1日至11月15日对航运企业的经营资质再次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相关管理人员配备等情况,尤其要加强对从事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航运企业的检查力度。要现场核对资质条件要求的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及与运管部门所建立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是否一致,实地核对管理人员与相关证书、合同。对管理制度不落实、专职管理人员不到位的或者实际情况与运管部门所建立的档案不一致,而企业又未按期履行备案手续的,要依法整改,并将整改文书逐级抄送至省运管局备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各港口管理单位要督促港口企业和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单位,检查原油和危险货物储存、运输、装卸各环节中防止泄漏造成水域污染的措施是否满足有关法规、规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相关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有关应急处置知识,是否具有应急处置能力;是否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和设备。督促引航部门加强对引航员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检查。

(五)港口工程质监部门要督促在建港口工程及周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来往船舶注意安全;要求施工企业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七、时间安排

根据交通部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的统一部署,本次整治活动为期半年,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阶段(7月1-8月31日)。

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要深入基层摸清情况,做到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加强隐患自查和排查。航运企业要全面对企业安全管理和船舶安全隐患进行自查。

(二)整改阶段(9月1日-11月15日)。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抓好整改,对不能完成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并制定继续整改的计划。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12月31日)。

各级各单位要及时总结上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并将好的做法逐步固化和推广,探索建立科学的长效管理机制。

八、实施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以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依据,按照交通部和省厅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做到专项整治与深化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防汛救灾、应急救助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安全监管与市场管理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渡口渡船整治相结合,做到“底数清、措施实、要求严”。

(一)加强领导。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开展“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以取得支持和配合;按照交通部的部署,根据各自职责,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制定工作方案,实施整治活动;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专项整治工作网络,建立健全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技术检验部门和工作人员、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责任链,层层分解专项整治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两防”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宣传发动。各级交通部门要广泛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重点、步骤和措施等,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专项整治活动的进展情况,反映工作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发现披露有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批评曝光排查整治不认真、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等现象。

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5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党的十精神,深入落实《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为载体,集中开展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营造良好氛围,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面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主题

平安港站、人人有责。

三、活动时间

2013年5月31日至6月30日。

四、组织领导

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崔万平负责领导和组织本次活动,市港口管理局港务与安全处负责具体部署落实,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月活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五、重点活动

(一)开展好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5月31日至6月8日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各单位特别是港口相关劳务公司要集中开展典型事故警示宣传和教育活动,特别是针对近年来港口发生的事故,要制作下发警示教育宣传资料,进一步深入分析事故产生原因和教训,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要举办事故案例和事故模拟教育展览,组织观看主题宣传片《安全发展,成就辉煌》和警示教育片《伤逝》、《职责》、《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盘点(2013版)》等,剖析典型事故,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开展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周活动。6月9日至15日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周。各单位要通过现场宣讲、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发送安全公益短信、播放视频录像等方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基本常识,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6月1日前各单位在办公场所必须悬挂1-2幅“安全生产月”主题横幅。

(三)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文化周活动。6月16日至22日为安全文化周。各单位要紧密围绕“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中的“平安公路”、“平安航道”、“平安车船”、“平安港站”、“平安渡口”、“平安工地”等创建内容,弘扬具有特色的“平安交通”理念和文化。组织开展《零的神话》电影放映活动、“同唱一首歌”活动,学唱、传唱歌曲《生命守护神》,组织开展“安全在我心中”我身边的安全故事活动,组织参加“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论坛、“以人为本,聚焦安全”全国摄影大展、第三届全国安全生产书画展巡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征文和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知识竞赛活动等。

(四)开展好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6月23日至30日为应急预案演练周。各单位要广泛开展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加强应急基础建设,增强应急意识,掌握处置要点,切实提高预案的严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科学施救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能力。要将演练活动与提高港口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与强化安全知识教育和应急救援培训相结合,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普及应急救援知识,提高预警预防和应变应对能力。港口各单位在应急演练周期间应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或开展一次与应急演练相关的活动。

六、活动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全国第12个、我省第20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认真谋划部署,科学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跟踪督导,强化落实考核,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健康深入开展。

港口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范文6

卫生应急是指为了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健康危害,所采取的一切活动的总称。而卫生应急管理是指卫生应急工作的计划、实施与评价活动的总称。

1 我国卫生应急管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以来,我国建立了 “一案三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应急管理体系。“一案”为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三制”为应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应急管理体制主要指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政令畅通的指挥机构;运行机制主要指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应急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而法制建设方面,主要通过依法行政,努力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卫生应急管理的方法涉及到卫生应急培训、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管理、卫生应急风险的沟通、信息报告及监测系统数据的分析和利用、现场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个体防护及现场标识和现场分区、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技术方案、卫生应急科研管理及应急实验室网络管理、生物安全等相关内容。作好卫生应急管理对提高卫生应急常态管理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能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正处在不断的完善之中。

2 香港卫生应急管理的基本状况

香港是世界金融中心,经济发达,社会文明程度较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每年用于卫生事业的开支占到香港GDP的16.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医疗技术水平及市民健康水平居世界前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主要由应急行动方针、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应急运作机制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突发事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紧急情况,指任何需要迅速应变以保障市民生命财产或公众安全的自然或人为事件;二是危急情况或灾难,指严重危害生命的事故,通常突如其来,可以或可能引致的伤亡情况超出政府救援部门的正常处理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香港特区政府遵循精简、高效、灵活、便捷的行动方针指导应对工作,即限制涉及的部门和机构数目;限制紧急应变系统的联系层次;授予紧急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必要的权力和责任。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急管理组织机构。领导机构为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长官保安事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包括保安控制委员会、分区保安控制委员会、有关民众安全的政府救援工作委员会、警察总部指挥及控制中心、联合新闻中心等。第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应急运作机制。自2003年非典暴发后,香港特区政府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设立了三级制应急系统。该系统在紧急应变的救援、善后和复原三个主要阶段以不同形式运作。第一级应变措施:紧急应变。由各救援部门全权处理,在各自所属指挥单位的指示、监管及支援下采取行动。第二级应变措施:启动紧急事故支援组。当发生对市民生命财产以及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事故,且事故有可能恶化,可能需要较复杂的紧急应变行动来处理时,启动该级措施。第三级应变措施:启动紧急监援中心。当发生重大事故,以致对市民生命财产及公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需要政府全面展开救援工作,启动该级措施。

香港食物与卫生局通过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工作,保障市民的健康。香港食物与卫生局下设渔农自然护理署、政府化验所、食物环境卫生署、卫生署和医院管理局。其中渔农自然护理署、政府化验所、食物环境卫生署和卫生署为政府行政部门,医院管理局为公利医疗服务机构。卫生署在香港的医疗体系担当重要的角色,是政府的卫生事务问 ,亦是执行政府卫生政策和法定职责的部门 。卫生署负责管理公共及港口卫生和基层医疗,包括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公共卫生服务和私营医疗机构、诊所的准入监管。卫生署署长下辖牙科服务主任顾问医生、卫生防护中心总监、卫生署副署长。卫生防护中心即相当于我们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卫生应急等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3 学习香港卫生监督应急管理的几点体会

3.1 香港卫生监督应急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体系。

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其几大重要子系统为: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

我们常说,细节决定成败。香港卫生应急预案非常注重细节。无论从应急预案的设计上还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对应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能极其细致的给出可操作的方案和解决问题的办法,预案的可操作性非常强。应急预案能确保灾害发生时,使香港政府应急指挥中心高效投入运作,各部门各尽其责,衔接有效。

3.2 是对卫生应急工作心存高度敏感。

香港卫生应急的相关工作人员从未放弃过身边看似极为普通又常见的任何病历,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及时监测,排除隐患。

3.3 适时通报风险。

卫生防护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民做出风险通报。每月法定报告传染病情况,每周禽流感情况,适时发出警告及系统地有关疾病风险的可靠资料,以使社会各界尽早采取预防措施。每半年就公立医院的感染个案以及抗生素抗药性和使用情况编制监测报告,指引医疗机构开展感染控制工作。

3.4 信息的高度透明,这是成功处置突发事件的基础。

香港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负责牵头处置的部门在采取相关措施的同时,立即知会相关单位,及时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等相关信息,有效解决了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社会恐慌和公众不必要的焦虑,为处置突发事件营造了公开的氛围。此外,政府新闻处设有与本地电子传媒、报纸、主要杂志及通讯社联系的计算机系统,全天候最新信息及新闻图片。当天值班新闻主任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答复新闻界及市民的咨询。必要时会举行新闻会,让媒体及市民了解及掌握最新发展。在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中,网络医院将及时举行新闻会向社会通报救治情况。

3.5 持之以恒的的全民培训,这是成功处置突发事件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