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

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1

关键词:食用农产品安全 体系 污染 技术

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对全球经济负面影响不断扩大,各国均不同程度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特别是食用农产品的控制。尽管我国目前主要食用农产品供给已实现总量基本平衡,但长期以来因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引发的问题日益显现,部分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依然突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及农产品竞争能力增强的前提,也是现代农业及关联产业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对正处于转型期间的中国来讲,有效、平稳的处理各类食品安全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和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面对全球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学术界大多围绕食品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开展了对食品安全的研究,特别是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研究。理论与实践共同证明,保障食品安全不能仅靠市场调节,还需政府在其中发挥主导及监督作用,这是由食品安全的信息不对称决定的。从经济学角度上看,食品具有“经验品”和“信用品”的特性,这就导致流通过程中消费者和生产者、管理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简单地说,就是存在使交往或交易当事人的一方拥有与交往或交易密切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则没有,从而造成交往或交易的结果可能会由于拥有信息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明显不利于缺乏信息一方的局面[1]。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以及缺乏对入市农产品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是出现农产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2]。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问题只有在最终消费者食用之后才能有所体验和了解,甚至相当一部分问题即便通过检验也难于得出结论,短期内无法表现,但积累到一定程度才会爆发。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在失灵市场中有必要扮演监管、干预角色,建立信息强制公开、信息回溯制度,行使监管职能。

二、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体系混乱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总共将近3000项,应该说我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这些标准约34%是关于产品等级和质量的传统标准,而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特别是关于过程控制的标准则微乎其微。同时,与我国实际上市的农产品数量相比,食用农产品技术标准还存在着数量少、不配套、技术水平低等问题。国外农产品标准每隔2年或5年修订一次,我国10年以上的国家标准占37.7%,5-10年的国家标准占33.4%[3],多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与国家标准发展的趋势和限制有较大差距,造成我国出口农产品受阻严重。同时,我国缺乏统一的质量安全标准。各部门按照各自的标准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进行检验和监督执法,在执行中容易出现混乱。另外,一些产品缺少标准,有些标准也没有及时转化为强制性标准,有些标准缺少技术支撑,给检验检疫上作带来一定困难。标准制修订主体混乱,造成标准重复、交叉甚至技术内容相互矛盾的弊端。

2、污染严重

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的排放,化肥、农药、除草剂、生长调节剂、饲料等的使用,造成了农产品污染、土壤生产力下降、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并日趋严重。以农药为例,我国耕地总量占世界的9%,但所耗用的化肥和农药的消费总量却分别占世界的35%和20%。全国每年的化肥使用量为4600多万吨,按播种面积计算达到每平方公里40吨,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吨的安全上限。我国有1500多种农药,每年使用量130万吨,占世界农药总量的1/3。农药的合理使用准则体系尚不完备,导致农药使用混乱。农药残留在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等品种中都有检出。

3、技术落后

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工作起步较晚,食用农产品研究工作缺乏系统规划和组织,缺乏专业设备和经费,科技成果和技术储备严重不足。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影响食品检测技术的发展方向,检测技术的发展又直接影响着技术标准的修订、新增和删除,标准确定的难度直接造成了检测检验部门对新技术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此外,受生产和检验条件制约,我国多数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质量标准水平都低于国际水平。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为例,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食用油、肉蛋、水产品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残留量,共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是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最高残留标准[4]。不仅检验检测的项日数量差距大,限量标准也存在很大差距。

三、加强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对策建议

1、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必须把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来抓,这样才能真正地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以及食品市场秩序的稳定。解决目前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严格食用农产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对进入食品市场的生产企业和食品严格管理,形成一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体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并对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具体建设方案组织协调。行业协会对其会员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和服务。作为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切实抓好企业内部信用体系建设。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社会监督。

2、严把生产过程

指导农产品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规范化生产和加工,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灌溉、养殖用水,对采用安全农业投入品的用户给予一定的补贴,以推广其使用。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防疫和防治工作,提高农产品分级、包装、保鲜、储藏和加工标准化水平。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的技术与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并自觉遵循安全生产的技术规程,保证农产品的安全。

3、加强监测环节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测体系的不完善,监测水平发展的不均衡,检测技术储备的缺乏以及基层监测人员的质和量的不足已经成为当前发展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的瓶颈问题。为此,要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水平,满足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期望,当务之急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增设或改建食品安全检测所。检测所和分中心不隶属目前与食品原料、加工、流通监督有关的任何一个部门,为多部门服务,受多部门监督。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干扰。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以及卫生监督的执行,提供新方法、新技术的培训。同时,在管理上,国家应给与重点支持,包括仪器设备和人员开支。

参考文献

[1]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一版),中国经济出版社,杭州:1996年2月.

[2] 王华书,徐翔,微观行为与农产品安全一对农户生产与居民消费的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1).

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2

利用作物秸秆制造有机肥是实现秸秆循环利用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我国秸秆资源丰富,未利用量还比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多年大量施用化肥,导致土地板结等各种污染现象严重。本文从循环经济的本质入手,创新性的提出循环经济的双循环模型,作物秸秆循环利用要稳定持续的发展下去,就必须实现物质循环与价值循环的双循环。物质循环需要企业从技术和工艺上实现作物秸秆的循环利用;价值循环是指有机肥需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购买,关键是通过品牌建设来降低消费者的选择成本。只有实现了双循环,企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只循环不经济”的困难,从而保证秸秆循环利用系统的稳定发展。同时,本文以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为作物秸秆的循环利用提供了现实指导。

关键词 作物秸秆;循环经济;双循环;品牌建设

中图分类号 F0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12-0154-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12.024

农作物秸秆是农业生产的副产物,同时也是一种宝贵的生物质资源。农业部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可收集的作物秸秆量为6.87亿 t,其中未利用量为2.15亿 t,占31.31%。未利用部分主要以焚烧方式处理,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而且严重污染了环境。因此,如何利用好农作物秸秆资源,积极推进循环农业,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每年化肥施用量超过430亿kg,是世界上化肥用量最多的国家,化肥的产量和消费量均占世界的1/3以上。在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国利用秸秆制造有机肥的循环利用有了快速发展。然而许多企业在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只循环不经济”的困境,即企业投入高额的费用实现了资源的循环利用,但其产品的市场价值不足以弥补成本甚至根本没有市场,必须依靠政府的政策优惠和资金补助才能持续下去。对于“只循环不经济”的现象,有学者将其归结于技术原因或体制上的束缚,然而我们看到一些企业即使在技术和体制上实现了突破,其循环经济的模式仍然不能高效快速运行,甚至极不稳定。

1 文献综述

关于作物秸秆的循环利用,现有文献主要从秸秆循环利用的方式及效益方面进行分析。例如,田宜水等[1]从总量、经济性、空间和时间分布等角度来分析秸秆资源,建立农作物秸秆评价标准体系,将农户问卷调查与农作物收获时直接采样测试草谷比等方法结合起来,提出了秸秆资源调查与评价范围、内容和方法。张安来[2]总结了我国目前秸秆利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实现秸秆从自给自足利用向产业化转化,加大政府对秸秆资源化开发利用的投入,建立机制增强全民利用秸秆的自觉性等新思路。王静等[3]分析了我国四种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模式在循环农业中的多重效益,提出了目前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这方面的研究还包括蔡亚庆等、忠华平等、李研宁等[4-6],强调了秸秆循环利用的途径及社会效益,然而对于循环系统是否能够稳定发展下去,以及该如何发展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为此,本文从作物秸秆循环利用的本质入手,从品牌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实现循环的条件及措施,试图为我国秸秆资源的循环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在此基础上,本文以2005年10月国家确定的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之一的泉林纸业公司为例,对公司发展模式进行了详细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建议。

2 作物秸秆的双循环模型研究

目前,我国利用作物秸秆制造有机肥的技术已经比较成熟,然而有机肥的施用情况并不乐观。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院长张福锁教授介绍,欧盟现在一半的养分来自有机肥,另一半的养分来自化肥;而我国现在70%-80%都是化肥,有机肥的养分只占20%左右。在作物秸秆的循环利用过程中,农民使用有机肥的局限性导致了循环利用的效率较低。因此,作物秸秆的循环利用,并不是在技术上实现了物质循环后便能自发循环运作起来的系统,而是需要得到市场认可并产生经济效益,即只有实现其价值循环后才能使该系统稳定持久的发展下去。由此看出,作物秸秆循环利用实际上是一个包含了物质循环与价值循环的双循环系统。

2.1 双循环模型

作物秸秆循环利用实际上是一个双循环模式:物质循环和价值循环(见图1)。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导致整个循环系统的崩溃,无法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1)以厂商为主导的物质循环。厂商通过一定的技术和工艺流程,将作物秸秆加工成有机肥并出售给农民,农民将有机肥施用到农田,收获粮食的同时将作物秸秆收集起来卖给生产厂商。该循环需要厂商从技术和工艺上保证物质的顺利转化。

(2)以农民为主导的价值循环。农民购买有机肥并将其施用到农田,农作物收成以后,农民通过计算本季作物的盈亏状况来决定是否继续购买并施用有机肥。农民收入和成本的差值大小决定了该循环的稳定程度:差值越大,农民购买有机肥的积极性越高,该循环越稳定;差值越小(可能为负),农民会选择少购买或者不购买,导致该循环链很脆弱甚至断裂。

在循环经济的双循环中,物质循环是价值循环的前提条件,价值循环是物质循环得以不断发展的保证。要使一个循环系统持久稳定的发展下去,二者缺一不可。

2.2 农民购买有机肥的决策分析

由双循环模型可以看出,物质循环由厂商的技术起决定性作用,就目前情况来看,实现作物秸秆到有机肥的技术和工艺已比较成熟,因此物质循环能够很好的实现。价值循环的关键是农民是否购买有机肥,这也是决定整个循环系统的关键。农民的购买决策取决于对农产品的盈亏计算,为便于分析,本文在对消费者的需求分析中做出以下假设:第一,理性人假设。假设农民为理性经济人,都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第二,技术假设。假设在研究的时间段内,农作物的种植技术处于相同水平,如在种子培育、害虫防治方面没有较大改变。第三,产品假设,即假设农作物没有差异。

设在t时期,农民不施用有机肥时的利润为:

Rt=Pt·Q0-C(1)

其中,Rt、Pt、Q0分别表示t时期农作物的利润、价格和产量。C表示农作物的成本,包括种子、化肥、机耕、农药、灌溉、脱粒、送粮、人工等。

在t+1时期,农民决定是否购买有机肥时的考虑如下:

Rt+1=

(1+α)Pt·Q0-C 不购买施用有机肥

(1+α)Pt·(1+β)Q0-(C′+P′·qi+L) 购买并施用有机肥

(2)(3)

其中,α表示在t+1时期农产品价格的波动率,β表示施用有机肥后产量的增加率,P′表示有机肥的价格,qi表示使用的有机肥数量,L表示施用有机肥的劳动成本。令C′-C=ΔC,则(3)-(2)可得

ΔRt+1=β(1+α)Pt·Q0-(ΔC+P′·qi+L)(4)

只有当ΔRt+1>0时,农民才会选择购买有机肥;当ΔRt+1≤0时,农民不会选择购买有机肥。并且,ΔRt+1越大,农民购买有机肥的积极性越高,购买量越大。

从(4)式可以看出,一方面农民施用有机肥的额外成本(ΔC+P′·qi+L)是确定的;另一方面在增加的收入项中,虽然农产品产量提高率比较稳定β∈[6%,10%],但是农产品的价格波动α波动性很大,农民很难预测。令ΔRt+1>0,可以求出使农民收入增加的最小α值,

α>ΔC+P′·qi+LβPt·Q0-1=α0

(5)

由上式可以看出,农产品价格的提高率必须大于α0才能保证农民使用有机肥后的收入增加;否则收入将减少。而农产品价格的波动性非常大,正是这种不确定的收入和确定的成本,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购买有机肥的积极性。

2.3 有机肥厂商的需求分析

各个农民的需求量构成了整个有机肥市场的总需求量Q′,即Q′=∑ni=1qi,对于单个化肥厂商而言,其需求函数为qj=Af(P′,Cc)。其中,A表示技术和工艺进步且A∈[0,1],P′表示产品价格,Cc表示消费者的选择成本。根据品牌经济学原理[7],选择成本(Choice Cost)是指顾客通过一定的交易费用,获取一组品牌信息集之后,最终从中选择一个品牌所花费的成本。上式满足qjP′

此时厂商的需求量取决于两个因素,即产品的价格和选择成本。厂商一方面可以通过降低价格来提高产品的需求量。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需求定律,价格上升,需求数量减少;价格下降,需求量增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产品往往不是价格最低的产品,价格战的结果常常是企业自身无法承受巨大的亏损而破产。因此降低价格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产品的需求量。另一方面,厂商可以通过品牌建设来降低产品的选择成本,从而增加产品的需求量。

设企业的生产能力为Qy,产品的选择能力(即实际销售量)为Qc,选择成本为Cc:Cc=∑Cck(k=1,2,…,n)。则有以下关系式:

Qy=Qc+Cc(6)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生产效率Ey:Ey=Qc/Qy,选择效率Ec:Ec=1-Cc/Qy=Qc/Qy=Ey。显然可以看出实际生产效率恒等于选择效率,即在生产能力一定的前提下,外部的市场选择效率决定了内部的生产效率。

当Cc>0时,Qy>Qc,Ey

3 山东泉林嘉有秸秆循环利用的案例分析

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隶属山东泉林集团,泉林集团是以浆纸业为核心的大型企业集团,是国家循环经济首批试点企业之一。泉林嘉有公司是全国最大的秸秆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公司依靠独有的提炼技术和喷浆造粒技术,生产出独特的以木质素为原料的有机肥,在业内独树一帜。

3.1 泉林嘉有有机肥双循环模型分析

泉林嘉有对玉米秸秆利用的双循环模式如图2所示。第一是物质循环。玉米秸秆经过蒸煮,其中的纤维提取出来造纸,残留的余渣则作为制造有机肥的原料;农民购买有机肥将其用于玉米种植,玉米收成后余下的秸秆出售给泉林嘉有公司,由此进入秸秆的下一次循环利用。由于泉林嘉有完全采取物理提取方法,因此对环境污染小,同时高温对余渣也起到了很好的杀菌作用。第二是价值循环。农民购买有机肥将其施用到玉米田,当玉米收成后,农民通过比较施用有机肥的成本和收入增加值之间的大小,以此来决定下一季作物是否继续购买。

国际领先水平的玉米秸秆制肥技术,是泉林嘉有在物质循环方面的保障;而在价值循环方面,如何能够进一步扩大销售量是泉林嘉有面临的重要问题。为此,我们首先从农民购买泉林嘉有有机肥的决策分析入手。

根据“‘泉林嘉有’有机肥在玉米上应用效果试验报告”,耕种玉米时用有机肥50 kg/亩,做基肥施入,常规施肥(尿素18 kg/亩,二铵10 kg/亩,硫酸钾7 kg/亩)各种肥料使用量均减20%,实验结果玉米增产6.12%。

设山东省一位农民在2010年购买泉林嘉有有机肥用于种植玉米,2010年9月玉米收获时期的均价为1.84元/kg,尿素2元/kg,二铵2.8元/kg,硫酸钾4元/kg,泉林嘉有有机肥1.5元/kg。2010年山东每个劳动日(每天8小时)工价平均为42.57元,将50 kg有机肥运输并施用到一亩地中大约需要花费4小时。

因此,农民施用有机肥增加的收益为

ΔR2010=β(1+α)P2009·Q0-(ΔC+P′·qi+L)

=βP2010·Q0-(ΔC+P′·qi+L)

=6.12%×1.84×748.5-[-(18×2+10×2.8+

7×4)×20%+1.5×50+42.57×12]

=6.41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2010年农民施用有机肥收入增加了6.41元,增加率约为0.4%,基本与不施用有机肥的收入持平。在这样的收益率情况下,农民在2011年可能会选择继续购买有机肥,也有可能不选择购买,关键在于农民对2011年玉米价格的预期。因此,建立农产品品牌以稳定其价格是农民放心施用有机肥的重要措施。

3.2 泉林嘉有品牌建设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产品的价格是制约农民大规模施用有机肥的关键因素,因此,泉林嘉有如何减少农产品价格波动以解决农民收入不确定性问题,是厂商推广使用有机肥的关键。理论上,农产品的价格是由市场供给和需求来决定的;而近年来,游资对农产品的疯狂炒作使得农产品的价格大起大落,严重偏离了市场需求规律。

本文认为建立农产品品牌是稳定价格的最好手段。个体或分散农户无法注册商标,而协会组织或合作社即使注册了商标,也难以成功的将商标培育成为真正的品牌,因为品牌建设过程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且需要相关专业知识。因此,有机肥厂商应利用自己的资金及专业优势帮助农民建立起农产品品牌,以此稳定农产品价格,扩大有机肥的需求量。

由图3可以看出,作物秸秆由泉林嘉有加工生产成有机肥出售给农民,农民利用有机肥生产出农作物,最后出售给消费者。如果将循环系统看作一个整体的话,终端消费者的购买是整个系统得以持续发展的动力,换言之,循环系统的最终产品必须获得市场的认可才能使循环系统持续下去。在这个循环体系中,泉林嘉有在资金、技术和规模上相比于其他环节具有优势,因此我们称其为该系统的中枢企业,即在整个循环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并且具有定价权的企业。根据品牌经济学理论,中间产品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进行品牌建设,可产生品牌拉力效应。品牌拉力就是通过企业产品的品牌直接对终端顾客产生影响,提高终端消费者对本企业产品的选择效率,从而在市场上指明购买该企业产品。

目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食品的需求越来越大。从农产品市场价格来看,有机农产品的价格高于普通农产品50%至几倍,绿色农产品的价格高于普通农产品10%-20%,无公害农产品的价格略高于一般农产品。而农民受自身资金规模和知识等限制,在对其产品进行认证和品牌建设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因此,在该循环圈中,泉林嘉有应发挥规模和资金的优势,对终点消费者直接进行品牌建设,利用品牌垄断来获得定价权。

3.3 泉林嘉有有机肥推广策略分析

通过对循环经济运行模式的研究,且根据泉林嘉有公司目前的情况,我们对其提出以下建议:

(1)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的健康农产品,将泉林嘉有打造成为“健康农产品”的代言。以上三类农产品是标示农产品安全、健康、环保的新概念,而且价格也比普通农产品高。因此,我们建议泉林嘉有把中高收入家庭作为目标人群,向他们提供高质量、高价格的健康食品。同时,泉林嘉有对该类农产品使用统一商标,向消费者进行品牌建设,将品牌优势转化为价格优势。“泉林嘉有”已是一种有机肥的名称,在对健康农产品进行品牌建设时,应避免直接使用该名称,以免给消费者带来不好的品牌联想。

(2)充分利用品牌优势,发展第三方认证。泉林嘉有可通过一系列品牌策略,建立起一个较高品牌信用的商标;当该商标成为健康农产品的代言或象征时,可用该商标对使用其有机肥并且质量合格的散户进行认证。政府的认证程序复杂,而且对农产品的规模等限制条件非常多,不适用于分散的农户。因此,泉林嘉有可以通过自身的品牌优势对这些农户的产品进行检验和认证,由此提高农产品的价格优势。

(3)重点向大棚种植者推广使用有机肥。有机肥的主要作用不在肥效本身,而在于改良土壤。由于我国土地为非私有制,种植者多考虑短期效益,同时由于施用有机肥的劳动强度大、肥效低等原因,大田作物要大规模的推广使用有机肥需要政府引导和补贴。而在大棚种植中,由于灌溉用水量大导致化肥流失现象严重,施用有机肥一方面能改良土壤,另一方面能保持水分,减小化肥流失量。大棚种植产量高、经济效益好,是泉林嘉有有机肥很好的消费者。

(4)努力争取政府支持,加快企业发展进程。一方面,泉林嘉有要保证农产品质量,争取得到政府关于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提升品牌信用度。同时,泉林嘉有还应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首先在资金上,充分了解当地政府关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争取优惠条件。其次在宣传上,争取政府媒体的报道,这比广告宣传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4 作物秸秆循环利用的建议

作物秸秆循环利用是循环经济的重要部分,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作物秸秆循环利用要稳定持续发展下去就必须实现双循环,即物质循环与价值循环。物质循环需要企业从技术和工艺上实现作物秸秆的循环利用;价值循环是指有机肥需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和购买,关键是通过品牌建设来降低消费者的选择成本。只有实现了双循环,企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只循环不经济”的困难。

在作物秸秆的循环利用中,为保证循环系统能稳定、持久、高效发展,我们认为要从两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循环系统的中枢企业必须针对终点顾客进行品牌建设。循环系统是一个相互依赖性强的系统,中枢企业应凭借自身优势,通过直接针对终端消费者进行品牌建设来获得品牌拉力,使整个循环系统获得发展的动力。二是政府应该对循环体系给予鼓励和引导。政府需要从资金支持、政策优惠、消费引导、法律保障等各个方面对循环系统的发展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田宜水,赵立欣,孙丽英,等.农作物秸秆资源调查与评价方法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3):583-586. [Tian Yishui, Zhao Lixin, Sun Liying,et al. Study on Crop Straw Survey and Evaluation Method [J]. China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11,21(3):583-586.]

[2]张安来.农作物秸秆资源的开发与利用[J].湖南农机,2010,(7):17-18. [Zhang Anlai.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Agricultural Straw Resources [J]. Hunan Agricultural Machinery, 2010,(7): 17-18.]

[3]王静,张宗舟,张天佑,等.作物秸秆在循环农业中的多重效益[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0,(5):47-50. [Wang Jing, Zhang Zongzhou, Zhang Tianyou,et al. Multiple Benefits of Crop Straws in Recycling Agriculture [J]. Journal of Tianshui Normal University, 2010,(5):47-50.]

[4]蔡亚庆,仇焕广,徐志刚.中国各区域秸秆资源可能源化利用的潜力分析[J].自然资源学报,2011,(10):37-46. [Cai Yaqing, Qiu Huanguang, Xu Zhigang. Evaluation on Potentials of Energy Utilization of Crop Residual Resources in Different Regions of China [J]. Journal of Natural Resources, 2011,(10):37-46.]

[5]钟华平,岳燕珍,樊江文.中国作物秸秆资源及其利用[J].资源科学,2003,(7):62-67. [Zhong Huaping, Yue Yanzhen, Fan Jiangwen. Characteristics of Crop Straw Resources in China and Its Utilization [J]. Resources Science, 2003,(7):62-67.]

[6]李研宁,刘亭亭.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究[J].价值工程,2010,(8):107. [Li Yanning, Liu Tingting. Research on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Crop Straw Technology [J]. Value Engineering,2010,(8):107.]

[7]孙曰瑶,刘华军.品牌经济学原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62-173. [Sun Yueyao, Liu Huajun. Principals of Brand Economics [M]. Beijing: Economic Science Press, 2006:162-173.]



Brand Economic Study on the Recycling Use of Crop Straw and the Case Analysis

YUAN Wenhua SUN Yueyao

(School of Economics of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Shangdong 250100, China)

Abstract Crop straw is an important material to make organic fertilizer, since the crop straw resources in China is rich and the abuse of chemical fertilizer has caused lots of pollutions. Form the essence of recycling economy, this article advances a double recycling model, which proves the material recycling and value recycling are essential for the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crop straw. Material recycling requires the firms to improve the technology and craftwork, while the value recycling means the firms should reduce the choice cost to win more customers. Only when the double recycling realizes, the firms could solve the problem of “recycling without profit”. Thus, the recycling system can develop stably. Meanwhile, taking the Shandong Quanlin Jiayou Organic Fertilizer Co.,Ltd as an example, this article provides many suggestions to the firms.

Key words crop straw; recycling economy; double recycling; brand construction

收稿日期:2012-07-24

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3

Abstract: Using 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 to analyze the new method of model evaluation, the paper primarily discusses the economic benefits post-evaluation methods of old oil field renewal investment program and puts forward the suggestion for the decision making,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follow-up construction projects to achieve the goal of improving benefits and controlling investment and objectively analyzes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benefits, function and influence of project which have completed the production 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the causes for the failure have been found and the lessons have been summed up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future investment construction projects.

关键词:人工神经网络;老区改造;经济效益后评价

Key words: 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renewal of old oil field;economic benefits post-evaluation

中图分类号:TE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7-0235-01

0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原油用量逐年上升。为保证国家能源的战略安全,提供稳定的国内原油生产总量,中石油股份公司在“十五”期间就提出了“稳定东部、发展西部”的战略目标。大庆油田作为东部也是全国最大的原油生产基地,自从开发建设以来,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经过四十多年的开发建设,大庆油田主力产油区块――喇萨杏油田已经进入高含水后期,油田产量正在逐年递减。油田的总产量也由最高峰5500万吨调整到四千多万吨。因此,为了弥补大庆老区产量的逐年递减,油田各部门依靠科技进步,对老油田不断挖潜,对老油区进行加密水驱和二类油层三次采油综合开发建设,对大庆油田的稳产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常规指标及其分析方法

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NeuralNetworks,简写为ANNs)也简称为神经网络(NNs)或称作连接模型(ConnectionistModel),它是一种模范动物神经网络行为特征,进行分布式并行信息处理的算法数学模型。通过调整内部大量节点之间相互连接的关系,从而达到处理信息的目的。

本文用人工神经网络分析模型评价新方法,对油田老区改造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后评价进行分析探讨,对后续开发建设项目的决策、建设及管理等过程提出建议,达到提高效益、控制投资的目的。

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指标改进原理及其数学模型

在分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分析的缺陷后,为了解决其在评价项目经营柔性不足问题,可以借用实物期权的概念来进一步改进该指标的计算。虽然实物期权的价值计算目前还没有规定的模式,但可以利用股票期权中的看涨期权公式确定期权价值。

实物价值期权的存在,建设项目固有的内在价值,它可以通过净现值指标的计算获得;另一部分就是由于项目期权特性产生的期权价值。因此,对净现值指标计算的改进可以表示为(1)。

NPVt=NPVi+C (1)

其中:NPVt表示建设项目的全部价值;NPVi表示建设项目的内在价值;C表示建设项目的期权价值。其判别准则仍然可以沿用净现值的判别准则,即当NPV T≥0时,项目可以接受,反之予以拒绝。

3改进的评价指标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的应用

利用改进后的指标和计算方法重新对该项目进行评价,2008年投资一期项目所得的NPVi=-1100万元,在2008年后在宏观经济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假设标的资产的收益波动率σ=50%,追加二期投资的到期时间T=3,无风险的收益率r=10%,根据其评价准则, NPVt≥0时可以在2008年对该项目进行投资。

显然用评价指标改进后的方法和常规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的结论是相反的,究其原因,是常规评价指标净现值的计算忽略了管理弹性以及信息获取所带来的期权的价值。

4结论

从改进后评价指标的应用可以看出,其对风险的度量是与常规评价指标净现值完全不同的经济评价方法,常规的净现值计算将风险融入到折现率中,将有可能降低项目的经济价值,而改进后的指标计算,考虑到利用管理弹性和信息获取来增加项目经济价值的因素,同时能将确定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相结合,是对常规评价方法的补充,利于提高决策水平。

参考文献:

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4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刑交叉;先刑后民;民商先行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2011)沈河民四初字第214号某银行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值得关注。在本案中,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某某签订了一份《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同时,张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办理了抵押借款手续,向该银行借得人民币8万元。张某某的行为违法,被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而该银行因索款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0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并已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法院指出,被告张某某的行为是以合同形式表现出的犯罪行为,而非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一般民事侵权,故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本案被告在刑事审判时,人民法院没有对本案被告进行追缴或者退赔,故本案不属于上述第五条规定可以另行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某银行的。这个案子矛盾的焦点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时的法律程序和规范如何适用如何选择的问题。近年来,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民刑交叉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而且日渐复杂。虽然业内已有部分专家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但从总体上看,依旧存在理论落后、立法缺失等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民刑交叉案件中是否应当一律选择“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为何?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缺陷?本文拟从民间借贷纠纷出发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和规范选择展开研究,以期能够找到较好调处此类问题的方法模式。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概念

(一)民间借贷中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内涵

民刑交叉,有学者将此定义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既触犯民事法律又触犯刑事法律且二者都竞相要求适用之,从而产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交叉竞合的案件[1]。笔者认为,民刑交叉的实质是民、刑法所调整的法律事实及社会关系的竞合。法规竞合虽然仅是一种立法上的现象,但当法律事实出现并违反竞合的法规时,就会产生规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货币及国库券的行为,这是一种借款合同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市场逐渐活跃,随之而来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日渐增多。不容忽视的是,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背后还经常笼罩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影子,这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金融秩序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

(二)各国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

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上,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两种调处模式:其一,以英国、美国和日本等国为代表的民刑并行模式;其二,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经归纳,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司法调处模式的运行方式完全不同,其背后所反映的司法理念也大相径庭。1.英美法系:“民刑并行”模式民刑并行,亦称为平行式,即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完全剥离,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规范和惩处由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相应的,对于民事赔偿问题则依靠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二者互相独立并存,并不存在任何先后顺序依附关系。实际上,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这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完全分离的平行模式,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反映了一种纯正的平行关系。也就是说,一旦遇到民刑交叉的问题,民事问题由民事程序解决,刑事问题由刑事程序解决,由犯罪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处理。2.大陆法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与上述英美法系的做法不同,大陆法系面对此类民刑交叉案件,选择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即在惩处刑事犯罪行为的同时附带地调处民事赔偿纠纷。特别的,在解决该类问题时,加设被害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被害人既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亦可以选择在刑事诉讼以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从上述基本概念可以看出,民刑并行式与附带式的立法理念存在差异,价值追求各不相同,各国针对这一问题所构建的权利模式和诉讼程序也各有特色。从司法实践效果来看,可以说两者各有侧重、各有优势,民刑并行式可以较好地在同一诉讼过程中具有强势地位的公权对处于相对弱势的私权的侵占;而附带式在节约当事人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更具优势。所以说,上述两种模式本质上并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需要重点探讨的是在制度架构时对各自优劣的扬弃或保留。

三、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则。“先刑后民”的内涵是,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换言之,在中国,民刑交叉的案件,在刑事部分审理以前不得对民事部分予以审理。

(一)我国“先刑后民”处理方式法律规定

从历史角度追溯,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法律规定,最早起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下发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该通知正文明确规定对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应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发现违法犯罪必须严肃执法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再次强调了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的规定。接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1日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存单纠纷案件中如何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作出了规定。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进一步阐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从我国上述立法沿革来看,立法者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是一个不断摸索的过程。最终,上述规定要求,对民刑交叉这类纠纷的调处,须根据所涉及的经济纠纷或涉嫌经济犯罪是否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这一标准,分别采用不同处理流程。其中,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时,需要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即须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司法机关;反之,则将该纠纷独立分割开来,分别适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本文所讨论的“先刑后民”程序只有在符合前者标准时,才应当选择适用。除上述规定外,实际上“先刑后民”的原则也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规定,大多是存在于司法解释中,甚至存在于被称为“通知”的司法文件中,其实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2],这实属立法上的漏洞。

(二)“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价值立场

纵观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法制观念,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是一直以来都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民刑分立”是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末期随着清朝和政治改良等社会变革中参照西方司法制度的产物。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着国家本位、义务本位的文化传统。可以说,我国现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也是我国法的本土化的成果之一[3],其背后的法律文化基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私权面前,强调公权优先在对刑事犯罪案件处理中,我国历来偏重采取刑罚手段予以调处即所谓“杀人偿命”,即使该刑事案件涉及侵害被害人民事权利,立法者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忽视。因为打击刑事犯罪是对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有效维护,是刑法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禁止性规范的最好诠释,是实现“杀一儆百”的必要手段。只有在处理完刑事诉讼程序后,才允许被害人就其民事权利的受损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被害人首先要服从国家追究犯罪的需要[4]。2.在公平面前,强调效率优先受各种客观条件或因素的限制,要想真正达到公平所需付出的代价和努力远高于看似就在眼前的效率。于是,将民事诉讼程序放置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后,依靠刑事诉讼程序的“便利”或“余威”一并予以解决,不仅可以节约司法成本,也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也就成为了制度设计者理所当然的一种选择。一方面,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的,这就极大地避免了公安司法机关的重复劳动,节省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来说,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减少他们重复出庭、重复举证等活动,减轻他们的讼累。殊不知,这样的效率、这样的双赢,付出的是损害当事人民事权利、违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则这个更大的代价。上述法律逻辑的背后,实际上映射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封建家天下观念和以少数统治者意志为转移的国家本位主义。这已经极度背离现代法治对自由平等、尊重人权、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需要从根本理念上加以转变。

(三)“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制度缺陷

1.理论上:“先刑后民”模式缺乏正当性及合理性第一,该模式背离了现代司法理念。“先刑后民”模式反映的是公权在私权面前的强势地位和优先等级,是国家本位主义思想的具体表现。笔者认为,这样的思想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要求,因为公权和私权之间并没有高低贵贱的区别,也没有孰轻孰重的差异。如果一味地强调公权的重要,则必然会忽视私权的自由与平等。第二,该模式背离了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性[5]。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刑法调控的范围和强度应具有有限性和适当性。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调处一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应当首先考虑采用其他法律进行规范的可能,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或虽能调整仍达不到预期目标时,刑法才能谨慎地介入。因此有学者得出结论:在调处民刑交叉案件时,必须考量适用刑法程序的必要性,即假使能够通过民法矫正相应的社会关系时,就不再使用刑法,只有当民法已经不能有效发挥其调整作用时,才可以考量适用刑法程序。而“先刑后民”模式完全颠倒了这个顺序。2.实践中:“先刑后民”模式导致司法不公其一,该模式容易架空民事诉讼程序。虽然“先刑后民”模式的本意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立意良好,但在同一个案件中,民事诉讼程序对其前置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依附性仍是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现状。虽然降低羁押率目前已经是司法实务中正在努力解决的问题,但我国目前的刑事公诉仍然“几乎是在有罪必捕的惯性轨道上进行”[6]。故此,被羁押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调查权很有可能会因为人身自由的限制而得不到充分履行,而这必然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或虚置。其二,该模式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程序。如果一味倡导“先刑后民”的处理机制,那么极有可能使得部分当事人利用刑事诉讼程序制造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假象,拖延民事案件的审理,逃避民事责任,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7]。除此之外,不可否认,该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地方保护主义和个别政法部门与人员等滥用公权力干预经济纠纷开设了空间。其三,该模式可能给被害人维权制造障碍。若采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机制,那么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受害人的利益将难以维护。其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缺席审判制度建设存在缺失,那么在部分犯罪嫌疑人迟迟不能归案时,受害人应得的赔偿只能先行落空;其二,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那么,该民事诉讼程序必须让位于刑事诉讼程序,此时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将长时间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补偿。而很多时候,被不法侵害后最开始的那段时间是被害人最需要得到经济上帮助的阶段,法律的权威也在这一次次的无能为力中不断消减。

四、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革新

立足我国现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机制,参照大陆和英美法系各国对于此类案件的制度设计理念,笔者拟以民刑交叉和民间借贷纠纷的属性为出发点,从思路设计、改革路径两个角度为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提出拙见。1.思路维新:从“先刑后民”到“民商先行”民间借贷为契约自由的产物。民间借贷的最初原因仅仅是为了方便快捷地获取资金,从法律意义来讲,这是普通民众通过平等自由的个人权利扩大生产经营的权利。同时,民间借贷也能进一步助推我国经济的发展,这在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发挥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此时,在司法体系的构建、完善中,若能在符合刑法规范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让渡出一部分自由的私权,这必将有益于真正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此外,当今时代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也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可谓风起云涌、日新月异。纵观金融业相对发达的美国、西欧等国,大多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相对完备的金融刑法,来有效规范金融领域的违法行为,其在金融司法实务中,也尽可能只采用金融刑法中所设置的民事行政手段来实现维护金融秩序和当事人权利这一本质目标。各国立法实践表明,弱化金融领域的刑事责任,强化金融领域的民事责任,是当代金融行业和金融立法发展的形势所迫[8]。与国际金融立法的重民轻刑倾向不同,我国对金融违法行为一贯采取重刑事责任的态度,使得金融民商的实体法被忽视。事实上,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活动,自然人间的借贷行为完全符合法律上的平等自由原则,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很多时候依靠民事诉讼规则程序就可以得到有效调处。笔者认为,只有在极个别影响范围特别广、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对社会秩序破坏特别严重的司法个案中才需要刑事诉讼程序出手规制。如果动辄以刑罚之力干涉正在形成中的金融关系,既违背了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规则,也没有尊重金融市场的特殊规律。由此不难看出,如果能够将“民商先行”原则在金融领域民刑交叉案件中得到有效适用,实现公权救济和私权保护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有效提升金融民商实体法的适用范围和频率,更为难得的是可以有效消减我国目前在金融领域所采取的重刑主义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2.路径改革: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我国现行相关制度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完全要依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如果刑事审判无法进行,民事赔偿也就化为乌有。故此,绝对的“先刑后民”显然违背了“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这一根本立法理念。考虑司法实务的现状及私权保护的现实需要,赋予权利人诉讼选择权,是解决民刑冲突的有效途径。诉讼选择权的创设,是秉着私权保护的理念,同时增加先履行或和解的机会。实际上,刑事诉讼案件无论是立案、侦查、,还是审判或裁决,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较长时间,而民间借贷融资的周期并不会很长,如此长时间的诉讼耗费的是民间资本的经济利益。选择民事诉讼,可以针对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较快地得出裁判,并可以积极达成民事和解或者是现实的履行给付,这些举措都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9]。当然,这样的选择权也不应该是完全自由、毫无限制的。首先,选择权应该规定明确的适用情形。如果刑事判决的结果是民事判决中所涉及证据的必需要件,应该“先刑后民”;反之,如果刑事方面的审理裁判必须依赖民事审判结果,则应该“民商先行”;如果在民刑判决互不依赖,而且案件比较简单,刑事和民事谁先谁后对诉讼效益等方面的影响也不是太大的情况下,当事人则应该享有完全的程序选择权。其次,选择权应该规定具体的适用程序。由于民刑交叉案件自身性质的特殊,为在制度层面防止可能出现的民刑交叉案件定性不准或相互扯皮现象,需要有一个部门对案件性质的确认拥有最终决定权。分析我国目前公检法三个部门各自职责设定上的差异,不难发现,该种最终确认权的归属只能是法院,同时考虑权力的制衡性,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一定的异议权。

五、结论

民间借贷更多时候体现的是私法属性,法律因注重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确定私有财产权优先原则。这是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现法律意义上平等保护的重要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平衡社会权利纷争的重要步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注重私有财产权保护和尊重的历史发展趋势。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构转型升级阶段,政府鼓励广大民众更加充分地利用剩余资金创新创业,民间借贷融资活动也就是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发展壮大起来的。基于这样一个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我们期望能寻求一种更好的制度构建,从而实现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优,即在“民商先行”的模式下,民刑交叉的矛盾能够得到最有效的解决,从而实现民间借贷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催化剂的有益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建国.刑事诉讼中的刑民交错现象及其法律规制[A].游伟.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7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3.

[2]陈虹.对“先刑后民”原则的几点质疑[J].学术探索,2006,(5).

[3]伍跃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9,(1).

[4]杨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理念[J].法律适用,2003,(3).

[5]胡启忠,胡业勋.金融刑法的控制要强调谦抑原则[J].人民论坛,2010,(29).

[6]赵秉志.当代刑事科学探索(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22.

[7]陈灿平.刑民实体法关系初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54.

[8]胡启忠.金融刑法立罪逻辑论——以金融刑法修正为例[J].中国法学,2009,(6).

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5

一、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完善法制环境的重要性

国际金融中心,是指拥有众多高度集中的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为国际、区域或全球经济提供全面金融服务,通过资本融通和管理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并具有巨大的资本集聚和辐射功能的城市或地区。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制约或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制度建设、金融政策、央行所在地、经济腹地、地理位置等,而其中又以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制环境最为重要。

从法律对于金融发展的作用看,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金融的发展。“法与金融学”学者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揭示出了法律对于金融发展的作用机制:(1)法律通过保护私有产权,增加投资的安全性,鼓励企业的利润再投资以及更多的外部资金供给,促进金融体系规模扩大,从而推动金融发展;(2)契约是金融之基础,法律体系及由此形成的契约环境是决定金融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

从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史来看,无论是自然形成型(如伦敦、纽约和香港)还是政府有意识建设和大力支持而最终形成(如东京、新加坡)的国际金融中心,都将金融法律作为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内生机制予以不断完善强化。从金融法制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来看,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能够规范金融交易行为,保护金融主体的合法权利,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公平配置;能够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升金融运行效率。由此可见,法律环境在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发展的诸要素中都处于核心地位。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成败的关键,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金融法律体系框架,但仍需完善以符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需求。

二、 司法能动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功能

营造良好的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也须从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金融司法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着手。面对金融发展创新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司法通过自身功能的能动匹配,充分发挥金融司法职能,并促进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优化。

1. 纠纷解决功能。纠纷解决是司法的原初功能,也是其最为重要的职能。虽然现代社会中已出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司法因其天然所具有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专业性而始终作为处理纠纷争端的中心力量而存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对于司法解决争端的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战,能否应对这一挑战、及时提升纠纷解决功能,是司法能否助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关键:

一方面,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最主要的核心因素,金融创新本质上是相关主体间权利义务配置的新形式,它拓展了金融私法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和内容,会导致各种新类型金融诉讼纠纷的产生。这些新型金融纠纷的法律关系往往突破传统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司法予以合理界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交易秩序,保障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金融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金融业务知识,这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功底以及金融专业知识都有高水平的要求。由于金融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和广泛性,金融纠纷(尤其是金融创新纠纷)可能不仅仅局限于个案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明确,还可能涉及到金融市场风险的防范。以证券交易纠纷为例,一个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背后可能有着成千上万的股民在翘首以待,同时也可能有着数以万计的案件在积蓄并等待爆发,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金融纠纷的以上特点,无疑对司法的纠纷解决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补充立法功能。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只是对既有法律的被动适用或消极执行。无论立法者多么睿智而充满理性,也不可能预见未来所有可能的情况。同时,法律语言的概括性以及语言本身的模糊多义性也容易导致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分歧。法律的不完备性决定了司法必然具备补充立法的功能,而司法的这一衍生功能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尤为重要。

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必然伴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也无可避免地会催生出新型的利益和权利关系。而成文法的稳定性使其无法及时涵盖新的社会现实,也阻碍了其对金融动态发展的规制和作用,这不可避免的导致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法律落后于金融改革。而此时,司法不能以立法的缺位或滞后为由拒绝裁判,更不能守成僵化、束缚金融创新的深化,而应当主动承担起补充立法的责任,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因事后性、个案化而具有的灵活、务实的优势, 通过对现有法律的灵活解释和变通执行弥补成文法缺陷,为金融创新赢得空间。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且还存在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差异。监管机构往往对同一问题存在多种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制,加大了市场主体对法律规则的认知难度,也为金融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这时就需要司法者发挥司法能动性,因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对相关金融法规进行有效的梳理和重构,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金融纠纷,并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促进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从而预防和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此外,金融创新的推进和金融改革的深化也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而在具体试错过程中司法也较立法更具优势。相比较于立法的试错成本,司法推进金融中心建设中的试错成本要远低于立法。尽管司法所起到的公众效力可能不及立法,但其较低的司法成本和灵活性更能有效推进金融中心的法制环境的完善。

3. 权力制约功能。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采用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推动模式,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自然也更多地依赖于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推动来加快金融业发展和金融中心的形成,属于国家建设型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模式。这一发展模式的选择无疑是由我国的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现状决定,但在其发展过程尤其要注意防止“政府失灵”,避免重蹈日本因放松政府限制而产生权力扩张异化的覆辙。

我国存在金融监管多头、金融法规令出多门的情况,实践中金融监管主体角色错位、越位或不到位、权责脱节和责任缺失等弊端普遍存在,亟需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司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处于中立地位,可以通过惩治金融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以及对具体金融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来监督政府,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化,抑制政府对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并促使政府管理方式与管理手段的转变,提升专业金融监管效率,从而促进金融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健康运行。

三、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司法能动性之发挥

一个城市或区域之所以能成其为国际金融中心,不仅在于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抑或发达的金融市场,而更在于看不见摸不着的金融法制环境。今年来,上海检法系统陆续建立起三级院的金融专业审判和检察架构,并通过金融审判白皮书、组建金融专家咨询库等制度的探索发展,逐步优化金融司法资源,不断强化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司法保障。但目前而言,若想尽快建立其国际上对上海金融司法环境的高认可度的公平高效金融司法体系, 关键的一点就在于: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这里所说的“发挥司法能动性”,并非部分司法机关曾经理解和实践的所谓“送法上门”、“开发案源”等做法,而指的是司法者不应仅仅消极呆板地适用法律,还应当在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顺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能动行使司法权。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发挥司法能动性,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1. 积极回应金融纠纷诉求。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新型、疑难的金融类争议纠纷层出不穷,相应地金融纠纷诉求也日益增长。对于伴随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不断出现的大量金融纠纷诉求,法院应当积极回应,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予以裁判,即使是“法无明文规定”这个理由。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却存在着许多本应当由法院审理,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金融案件。主要包括:部分金融争议案件被拒绝受理。特别是由资本市场各种不当行为而造成投资者损失所引发的纠纷;部分金融争议案件被中止或暂缓。最高人民法院了大量“三中止”通知,对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涉及问题金融机构处理的案件暂缓受理、中止审理或者中止执行;部分金融案件的诉讼方式受到限制。对于人数众多且处于信息、财力弱势的中小投资者而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本是一种以较低成本实现权益保护的诉讼方式,但虽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代表人诉讼”,这一诉讼方式在金融争议案件中的运用却受到了限制,如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上海的司法机关往往会碰到各式各样的、全国首发性的金融纠纷案件。倘若仍旧一味地采取限制诉讼之类的回避态度,则不仅不利于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了金融司法的权威,削弱了司法对金融市场发展的保障作用。分析当前法院“拒绝”新型金融案件的原因,固然有现实金融法律规则供给不足以及转型市场经济背景等因素,但本质上还是源于法院回应金融市场变化与发展的能力不足。因此,要想真正塑造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司法优势,上海司法机关应当变“消极回避”为“积极回应”,只要是具有法律争议性质的、依照基本诉讼法律应当进入司法程序金融纠纷案件,都应当予以受理,依法行使司法权。同时,还应当注意逐步加强自身应对群体性纠纷的能力。

2. 能动发挥规则创设和指引作用。除了回避新型金融案件之外,目前我国金融司法还存在的一大问题是偏于保守,不能因应金融发展的需求进行能动地适法。以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立项起草关于委托理财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却至今仍未能正式出台,导致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有损司法的统一性,也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过程中,法律的不完备性与金融创新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将愈发突出。对此,司法机关不能坐等立法完善,而应当转变保守的思维定势,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运用“司法之手”促进金融规则和金融政策的健全和完善:首先,在具体案件审理上要赋予和尊重法官能动的法律解释权。司法是一种事实上的立法,在金融发展史上,由法官的能动解释推动金融法律规则形成的例子并不少见,如美国法上关于“证券”定义的法律规则就是通过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W?J?Howey公司一案(SEC v. W. J. Howey Co. )⑤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裁判而确立的。在立法因其滞后性和局限性而无法及时因应金融发展需求时,法官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而应当将金融法律与金融政策相结合,同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司法理念和成熟经验,在既定规则和具体适用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以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乎金融发展客观规律的裁判;其次,在个案经验存在相当积累的基础上,从个案和类案的审理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确立审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填补法律漏洞。此外,还应当及时梳理金融纠纷案件所反映出的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运用司法建议等方式,为金融监管、金融自律建言献策,探求保障金融创新发展的司法规制路径;最后,通过金融类指导性案例的,一方面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也充分发挥司法对金融市场的规则指引作用。

3. 探索推进金融司法专业化建设,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金融案件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业务类型繁多,运作机理错综复杂,必须加强金融司法的专业化建设:

一是促进机构专业化。在金融审判方面,传统民商审判框架内部专业分工不合理,造成对金融纠纷的分散审判,影响了金融审判的有效性和统一性。要形成高院、中院以及金融机构集聚区(如浦东、黄浦、杨浦、闵行等)法院三级金融审判庭,并辅以其他基层法院金融审判合议庭的金融商事审判体系,通过集中管辖、集约办案,有效提升金融审判和金融检察的效率和质量;同样地,在金融检察方面,在市、分院设立专门的金融检察处,在区县院成立金融检察科或金融检察专业小组,并在金融核心功能区设立金融检察工作室,以应对金融犯罪案件高发态势,切实履行金融检察职能。

经济纠纷案例及分析范文6

关键词:财务会计;法务会计;关系;运用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越来越完善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案例也开始频繁发生,而且手段更为隐蔽、情况逐渐复杂、门类日益繁多。在处理具体的纠纷或者案件等法律事项的时侯,要一起解决法律与事实这两方面问题,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因为受到其业务手段、技术方法、专业知识的限制,只能处理一些简单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相关学者认为,法务会计是相关主体运用调查技术、审计技术、财务知识与会计知识,对于经济纠纷案件,提出专家性意见在法庭上作证或作为法律鉴定的行业。传统财务会计与法务会计有很多共同的地方,关系较为密切,可是因为法务会计业务以及服务领域的特殊性,又使得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财务会计和法务会计的联系

(一)法务会计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是财务会计

法务会计服务于法律工作者所进行的法律事项的处理,而财务会计服务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所以它们都是会计服务活动,各项经济活动给最终成果提供了事实材料。可是财务会计业务往往是由会计活动和会计事项组成的,法务会计活动是对会计活动或会计事项进行鉴定、验证和检查,并由此来作判断。所以,产生法务会计的基础和前提是财务会计。

(二)财务会计和法务会计都是应用会计学

会计学可以分成应用会计学和理论会计学,其中应用会计学主要包含成本会计、法务会计、国际会计、管理会计及财务会计等;理论会计学主要包含会计史、会计理论等,由此可见,作为会计学的分支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一样都是应用会计学。

财务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区别

(一)报告不同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依据有关的卷宗材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相关的会计资料等,对纠纷或案件等涉及到的财务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并且作专业的判断而形成的结论性书面文件即为法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同法务会计报告的区别十分显著:

(1) 反映范围不同。受“会计主体假设”的限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情况只是局限在与会计主体有关的经济业务;但法务会计报告却不受“会计主体”限制,它以法律事项为依据来划分空间活动的范围,所有与法律事项相关的会计事实都要并向委托人报告并核实、查清。可以看出,法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事实范围存在较大差异。

(2) 使用者和用途不同。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是给政府机构、社会公众、投资者等利益相关的人员提供相关会计信息帮助其进行经济决策;而法务会计报告更合在诉讼实践中使用,给法律事项当事人、承办人等提供专家证据。

(二)工作方法和程序不同

在会计工作程序方面,财务会计拥有一套比较定型的、统一的、科学的处理程序。其工作程序主要有七个环节,分别为:编制财务报告;结账;试算平衡;对账;结账前账项调整与结账分录;过账;编制记账凭证,审核原始凭证。每个环节都有继起性和连续性,而且编报程序、内容、报告的格式、账簿、凭证与要求大多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而法务会计则没有会计期间的继起性和连续性。通常来将,其主要的工作程序有:报告;分析、计算;获得证据材料;制定计划,包括实施的方案、步骤、策略等;调查,收集资料;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评估;明确责任。

在工作方法方面,财务会计大量的运用了会计分析方法和核算方法。而法务除了使用会计方法以外,还大量的使用了收集证据的方法、统计的方法及审计的方法等。比较常见的主要有:综合计算法、分析比较法、实物勘察法、座谈询问法、关联核对法、审阅查验法等。

(三)内容不同

用财务会计的方法和理论进行报告、记录、计量和确认的会计事项是财务会计的内容,具体分为利润、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负债和资产这六大要素。而法务会计的内容则是由各国法规、法律对财产资源、经济行为、经济活动等规定详细程度以及法律体系完善程度而决定,所以,在不同的时期,同一个国家和不同的国家对于法务会计的内容都是不相同的。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内容有统一的认识,主要有如下几方面:(1)社会保障会计;(2)司法会计;(3)基金会计;(4)物价会计;(5)保险赔偿理算会计;(6)债务、债权理算会计;(7)税收理算会计;(8)社会公正会计。

(四)职能不同

在经济管理中会计所具备的功能就是所谓的会计职能。监督、核算这两项只能是财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核算职能主要是描述事实,对特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计量和确认,并报告结果。监督职能主要是对偏差进行纠正,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标准,审查相关会计核算和特定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来达到预期的目标。这两项职能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会计监督的基础是会计核算;而会计核算质量又有会计监督作为保障。而法务会计的职能除了报告、记录、计量和确认,还有收集会计数据为诉讼提供支持、加强会计控制职能、解释财务问题、惩戒和保护会计职业人士等。

(五)主体不同

财务会计是给特定的会计实体提供服务,要对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的经济结果和过程进行报告、计量、确认和记录。而法务会计的主体却非常广泛,凡经济诉讼、纠纷案件中有关会计事项的判别、认定,都同法务会计有关,其空间范围有三个领域:一是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等)以及政府纪检部门、审计部门;二是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三是事业、行政、企业单位。

参考文献:

[1] 班青;法务会计在控制舞弊方面的研究分析[D];同济大学;2007年

[2] 谢玉爽;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区别探讨[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