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规划制度范例6篇

水资源规划制度

水资源规划制度范文1

为研究制定新时期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总体战略,按照《水法》的要求,从20*年4月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经过6年多的共同努力,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进入审查和报批阶段。今天,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邀请各位院士、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代表,共同审查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充分听取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规划成果,加快推进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的审批。

刚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就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重要意义、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要求讲了很好的意见。借此机会,我代表水利部向参加审查会的各位院士和专家、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及与会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向为规划编制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全体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

下面,我简要谈几点意见。

一、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集中各方面智慧、凝聚各方面力量的系统性规划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涵盖全国、流域、行政区域三个层面,涉及多学科、多部门的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协调难度大。特别是经济社会新发展、人民群众新期待、水资源条件新变化、水利工作新实践,对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划编制工作启动以来,各有关部门、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通力协作,联合攻关,确保规划工作顺利开展,高质量完成了规划编制任务,为规划报告的审查和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回顾六年来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注重与时俱进,树立科学理念。本次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按照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和民生水利的要求,紧密结合各流域、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水资源条件,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资源节约与保护,坚持统筹兼顾,坚持水资源综合管理,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一系列关键问题进行深入论证,系统地回答了新时期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大战略问题。规划通过建设节水型社会、转变用水方式、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着力解决我国水资源的突出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注重调查研究,夯实基础工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编制组、技术工作组和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大量基础、勘查工作,全面系统地调查、分析和整合各地区、各部门相关资料。针对规划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开展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需求关系及需水预测研究、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方法与技术研究、生态环境需水预测研究、用水定额与节水潜力分析研究、水资源合理配置技术方法与指标体系研究等10大课题共30多项专题的研究工作,形成了全国、七大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和多项专题研究报告,为规划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三是注重专家参与,实行开放式规划。开展了跨部门、跨学科、多层次的协作,涉及270多家技术部门和单位,直接参加人员约1.3万余人。特别是注重发挥专家作用,组织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技术专家组,从规划任务书、技术大纲到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配置等各阶段,多次邀请水利及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咨询,征求各方面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水资源规划理念和方法,采用新思路、新资料、新技术、新方法,在水资源调查评价、可持续用水模式、流域及区域水资源配置及控制性指标、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布局以及重点领域和区域的水资源保障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规划成果,部分成果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

四是注重统筹协调,上下通力配合。规划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要求和口径,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经全国、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反复协调平衡、复核检验和综合集成,进行了多次技术协调和行政协调,最终形成了全国、流域、省级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体系。目前绝大多数意见已协调一致,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流域规划成果表示基本同意或原则同意。

二、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应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性规划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控制性要素。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水资源问题,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水资源集约开发、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既是现阶段我国的突出水情,也是我国将要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剧和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力求从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从我国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实际出发,全面系统地回答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中的重大战略问题。

一是摸清了我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基础性自然资源调查工作。通过本次规划,对全国、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水资源数量、开发利用状况、与水相关的生态环境状况、水资源质量及水污染状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调查和分析评价,对各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进行了系统分析,取得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和一系列重要成果,建立了我国水资源基础信息平台,为水资源配置和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年,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将《中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调查评价》报送国务院。该成果为全社会正确认识我国水资源情势、国家科学决策水资源重大问题、按照水资源条件优化调整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

二是提出了我国未来三十年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目标。规划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条件、利用水平、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未来不同用水模式情况下的水资源供需关系及对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进行了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提出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强化节水模式,科学制定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战略目标、总体思路、主要任务和对策措施。规划要求通过划定各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采取强化节水措施、控制用水需求过快增长、进一步对现有水源挖潜配套和适度开发新水源、合理调配水资源等措施,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的总体需求,保证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上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之下,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三是制订了全国、流域和区域水资源配置的总体格局及控制性指标。本次规划以水资源供需平衡成果为基础,坚持公平公正、统筹协调、高效利用、综合平衡的配置原则,对水资源在经济社会系统之间和生态环境系统之间、不同流域和区域之间以及不同用水行业之间进行合理调配。规划提出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系列控制性指标,按照水资源可利用量实施总量控制,按照河流生态环境用水要求进行断面水量控制,按照节水型社会建设要求进行用水定额控制,按照水域纳污能力进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四是明确了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总体布局及管理措施。本次规划在强化节水的前提下,根据水资源配置成果,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科学安排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出在水资源具有开发潜力、具备建设条件、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地区新建一批大中型骨干水库调蓄工程,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在水资源紧缺地区,按照"三先三后"的原则建设必要的跨流域和区域调水工程,置换挤占的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和超采的地下水,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必要的水资源配置工程,改善重点经济区、重要城市、粮食主产区、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流域和区域的水源条件,提高供水安全保障程度。同时,研究提出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的管理措施,包括水资源管理制度、水价政策、水资源监测、调度机制等具有操作性的管理措施,为完善我国水资源配置体系,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调控能力提供了重要依据。

五是制定了重点领域和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对策措施。规划从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总体目标和对策措施。特别是针对粮食安全、城乡饮水安全、城市供水安全以及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国家重点经济区和能源基地供水安全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水资源保障措施。

总之,这次全国水资源规划成果是我国长期治水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集中体现,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后,将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必将对我国水资源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全力做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修改、完善、报批和落实工作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来之不易,得益于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得益于各位院士、专家的咨询指导,凝聚了参加规划编制工作全体同志的心血和智慧。作为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的规划成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今天邀请的各位院士、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代表,一直十分关心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很多专家长期从事水资源战略问题研究,具有很深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希望各位院士、专家和代表对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集思广益、畅所欲言,从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经济、社会、环境对水资源的宏观要求和我国水资源实际状况,是否符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客观规律,规划的目标、方案和措施是否可行,以及规划理念、方法、手段的创新性等方面,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规划成果。会后,要抓紧做好规划的后续工作,充分发挥规划成果的重要作用,加快落实规划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对策措施。

一要加快水资源综合规划完善和报批。这次审查会要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全国规划编制组和技术工作组要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以及各位专家和代表的发言记录,抓紧对规划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及时提交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领导小组审议,在与相关部门协调的基础上,尽快将水资源综合规划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要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要以本次规划成果为依据,加快研究制定流域和区域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逐步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的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加快建立有利于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有效保护、优化配置的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用水模式的建立,全面提高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城镇生活用水的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到2030年实现用水总量控制等规划目标。

三要加快论证实施规划提出的重大工程。为尽快完善我国水资源合理配置体系,必须加快论证和实施规划提出的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大幅度增加水利投资的重大机遇,加快实施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加快东北、西南、西北、关中等一批区域性调水工程前期工作。开工建设一批水资源调配作用突出的重点水源工程。抓紧完成国务院已经批准的塔里木河、黑河、石羊河、渭河等生态脆弱流域的综合治理,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艾比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实施,抓紧完成国务院确定的"三河三湖"以及松花江水环境治理工程。

四要加快完善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要按照规划提出的入河污染物限排总量控制指标、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目标、地下水资源保护目标,加快完善以水功能区管理为重点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抓紧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加强水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加快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逐步削减开采量,遏制地下水过度开发和超采,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要加快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我国水资源短缺、开发潜力有限,用水效率不高,环境问题突出,不能走传统的以需定供的老路,必须加快推进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在水资源规划、配置、节约和保护等各个环节都要体现需水管理的理念,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要围绕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明确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即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强化取用水管理,对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一律不再审批新增取水;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研究提出分阶段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明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最低要求的要依据定额依法核减取水量,用水产品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要限制生产取用水,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各位院士、各位专家,同志们!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是我国水利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让我们共同努力,扎实工作,推动规划成果尽早审批并付诸实施,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水资源规划制度范文2

我国86个重点矿区有71%缺水,其中40%严重缺水。近几年由于煤炭生产规模及配套工业的快速崛起,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矿区能源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实施煤炭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全面加强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面对矿区缺水这个发展瓶颈,如何规划利用好矿区每一滴水,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以效益为中心、统一管理为保障、技术创新为动力、推进矿区节水工作的进步,满足矿区经济与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保障用水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原则

矿区水资源规划依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大纲(细则)》、《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还应遵循如下原则:

(1)贯彻落实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方针,在现有水源调研、评价基础上,尊重现实、因地制宜、分清阶段、明确目标;遵循合理开发、科学治水、优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最大化的原则。

(2)根据规划矿区自然条件和所在地域的特点,必须考虑周边地区工农业、水环境、居民用水等非水利措施的原则,并提供多方效能,取得综合效果,积极创建和谐矿区,搞好煤矿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3)根据矿区总体发展战略目标与生产现状,以科技为依托,统筹兼顾,整体布局,有序规划,技术论证、分步实施,矿区内避免各类治水及水利工程重复建设的原则。

(4)矿区水资源规划方案应纳入如循环经济等新理念,在常规给水工程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循环经济利用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杜绝外排污水量。

(5)从多方面选择有效的规划措施。既要为矿区经济发展服务,又要为矿区改善生态环境;既要兼顾矿区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又要考虑可用水量最大化;既要组合设计各类水处理工程实施措施,也要制定取水、配水、用水运行管理等非工程措施等原则。

(6)矿区布局设置一般分生产区与生活区两大区域,供水系统大多数两个区域相对独立,有的为同一个系统,但做规划设计时必须坚持一并整体考虑的原则。

三、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内容

3.1规划技术路线及程序

技术路线:矿区调研一确定水源、污水点源-一水质化验一一资料收集-一结合能源发展规划一一水源开发利用评价-一需水预测-一生态环境保护一一水资源配置-一节水措施-一工程布局一一实施方案-一规划实施效果评价。

程序:收集整理矿区的自然、经济、技术、现状资料,做好各项预测,确定规划条件;按照不同的规划水平年,预测这一时期中因能源发展可能出现经济条件的变化,并拟定规划任务、规划目标、开发治理初步方案:根据不同时期的需水,研究水资源合理利用的途径,探讨水资源开发治理对矿区经济和环境等影响,拟定初步可行性方案;优化方案,提出规划技术成果:针对确定的方案,结合给水工程设计、各类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确定、工程量和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和对环境影响的评价;通过技术、经济、环境等综合分析论证,确定实施规划方案和开发程序;将规划方案及结论意见,报送煤炭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3.2规划水平年确定

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应由基准年、近期水平年、中期水平年、远期水平年组成,具体规划水平年的年限、时程分配则根据矿区能源发展及规模而确定。

3.3规划开发利用

(1)水资源评价:在矿区范围内对地表水、地下水、河流径流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特种污水、水库水等各种水资源、水质指标、水资源总量、可利用量、用水消耗量及用水效率、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如地表水评价:规划中应考虑利用雨水积蓄、人造水库、拦截河流径流水汇集等措施,作为补充矿区生产用水的新水源。地下水评价:大部分矿区都有自备水源井,利用地下水源,规划时应掌握地下水资源分布情况、可取水量、国家与地方对地下水源保护与开发的规定进行分析评价。矿井水评价:大多数矿井涌水量较大,经深度处理可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所以矿井水的利用在规划中是重中之重,并具有煤矿水资源规划的特色。生活污水评价:煤矿生活污水水质特征就是BOD、COD较小,经一般处理后,可作为生产用水、生活杂用水等。因此,生活污水对矿区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再生水资源,应加以规戈4后充分利用。工业废水评价:矿区都有与能源相配套的大型工业,如洗煤、发电、焦炭厂等用水大户,且产生大量废水,重点规划对这些废水集中起来统一处理后回用。特种污水,如化肥厂、炸药厂所产生的特种职称论文化工污水,其处理难度较大且成本高,但污水量很少,从矿区污水零排放的规划目标出发,必须有效处理,经处理达标后一并纳入整体供用水系统。

(2)开发建设规划:从水源类别分为:清水源、废水源、污水源三大类;从工程建设分为:地面水源工程,地下水开采工程,非传统水源工程,集雨水利用、再生水工程。规划以建设矿区骨干水源工程为重点,将各类水源规划建设以工程形式相结合的水资源综合利用系统网络,形成小工程、大群体、“蓄、引、提”并重,大、中、小配套,多方位联合的取、供、用水系统。矿区水资源规划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新建改造同步、开源节流并举、开发保护同时;考虑已有水源工程并与新规划工程相配套,一并纳入开发利用系统网络。

3.4合理配置与供需平衡

矿区规划配置用水分类为:生产、辅助、办公区、职工生活区四个系统,在水资源支持下的矿区内能源、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配制水资源,考虑用水现状,实现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区经济发展两大系统以及两大系统内部用水合理配置;经相互补充和水处理工程的实施,完成不同水平年用水的时程分配,规划矿区需水量与现有可利用水量及污水资源化后的水量进行综合平衡,建立矿区内各用水户的需水量集中调度、统一管理、合理分配,减少和避免用水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为保障矿区供水水源安全与企业发展相匹配。

四、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探讨

4.1规划的特殊性

(1)矿区水资源规划类别不同于江河流域、地区、跨流域调水、专业水资源等规划,既可视为一个整体的供用水系统,又是一个涉及综合性规划的特点。

(2)矿区水资源加大开发利用并重新分配后,可能会引起周边居民生活条件和地区生态变化。因此,规划既是一个闭路系统,又要顾及周边地区的水量平衡与社会关系,综合协调地区间、地方经济部门等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环境质量可能变坏而引起的影响与纠纷。

(3)依据矿区范围的大小、特点、经济发展方向和对水资源开发、治理、利用要求,其规划重点是服务并保障煤炭生产、配套工业、生活区用水。

(4)大部分矿区既是缺水,也是污染物严重的地区,加上治理滞后,水环境本底又较差,资源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问题比较突出,水环境同样制约矿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5)矿区水源工程不足,开发利用率低。因开发利用条件差,成本高,矿区缺乏大的水源骨干控制工程,现有多数带病运行的老污水治理工程,工程型缺水问题也比较突出,开发利用率低,综合缺水率高。

4.2规划技术综述

鉴于矿区水源的特殊性与综合性,其规划的内容与技术应结合矿区实际情况并有新的创意,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编制有煤矿矿区特色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现将规划技术总述如下。

(1)水资源规划应以矿区为中心,满足能源发展需要用水为主要目的,顾及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等,应采用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性技术。

(2)运用先进的技术建立科学的用水体系。矿区水资源工程规划应纳入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及污水工程综合治理技术;建立地面水源的“蓄、引、提”水利体系,优化矿区水源网络集成技术。

(3)矿区大部分工业布局不太合理,结构性矛盾突出,高用水行业在矿区工业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使矿区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因此,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量水而行,优化产业结构。

(4)矿区用水浪费仍很严重,用水方式还很粗放,用水效率不高。因此,节水规划始终要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突破口,将工程改造、开发及保障措施应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新的节水器皿,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控制完整的节水管理体系,以降低耗水总量。

(5)矿区将所有水源规划为清、污分流,采用终端污水处理技术及污水零排放技术,在水污染治理中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对取、供、用、排水四大系统为水资源链,使矿区水资源利用形成闭路循环系统。

(6)规划中重点纳入矿井水处理工艺技术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将矿井水处理工程可规划在煤矿井下,经处理过的矿井水直接返回需要用水的地点,这样便于管理,节省管道及工程费用投资等创新技术。

(7)规划工程应考虑水资源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利用的技术。根据矿区各类水质成份、水量分布、处理程度及用水部门要求,采纳分质供水、优质优用,串联用水、一水多用的新思路与举措,以丰富规划内容与内涵,提升规划的高度。

(8)随着现代技术的进步,编制规划时应采用数学模型、编排程序、电算优化等先进手段与技术,直接求得规划问题的最优解,以提高分析计算问题的准确性,考虑问题全面性。

五、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保障措施

(1)全面规划水资源,根据不同用水的要求,充分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因地制宜收集天然雨水。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防止污染破坏,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

(2)建立矿区水资源持续供给保障体系;生态与环境安全保障体系;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务一体化保障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体系;供水全成本与水价制度保障体系;规划用水经济考核制度保障体系。上述体系中应采取以保护水资源、节约水资源、加强管理、调整矿区产业结构、污水综合治理与利用、调水配水平衡等六个方面解决矿区水资源治理与利用的综合措施。

(3)规划修建拦河坝拦截汛期洪水、雨水积蓄、河流径流水源汇集等措施,增加对矿区的供水量;如无其它水源可利用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如引入黄河水等引水项目并同步筹建大型水厂,将引人的水源经处理后并人矿区供水系统,以缓解矿区用水紧张的局面。

(4)建立合理的多元化投资机制,确保工程资金到位。矿区水资源工程建设投资涉及到安全供水工程;蓄水、引水工程;节水;污水处理回用与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投资规划。资金筹措来源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国家、地方、业、社会多方筹划资金,采取“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社会融资、利用外资、地方配套、国家补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稳定可靠的水源工程规划投资保障体系。

(5)规划生产节水、工业节水、生活节水、其它节水:强化节水技术和管理手段,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与适宜的水价制度;采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更新矿区输、排水管道等措施,以节水促减污,以限排促节水,保障矿区节水工作有效进行。

水资源规划制度范文3

浙江水资源的基本特征

水资源总量较为丰富,但人均水资源量相对不足。浙江省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955亿立方米,在全国属水资源较为丰沛的地区。但人均水资源量为1780立方米,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0%左右,仅为世界水平的四分之一,逼近世界公认的水资源紧缺警戒线。近年来,我省年实际利用水资源量约220亿立方米,已接近240亿立方米的可开发利用量,而且留待开发的水资源成本越来越高。

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人口、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我省属东亚季风气候,水资源时空不均特征十分明显。最丰水年水资源量1397亿立方米,是最枯水年479亿立方米的2?郾9倍。3~7月初的春雨和梅雨降雨量最为丰富,占全年的70%左右。我省水资源与人口分布及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东部温州、台州、宁波等地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对水资源需求增长快,而水资源少。瓯江、飞云江、鳌江、椒江一带水资源量占全省38%,而耕地面积只占全省的24%。

水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我省山区河流和大部分水库水体水质相对较好。全省平原地区河流水体不同程度受到污染,部分河流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全省除嘉兴、杭州外,大部分县级城市饮用水源从河道取水转向水库取水。目前全省水污染对饮用水源的威胁呈现出从平原河网地区上溯到丘陵山区的趋势,即使以水库作为饮用水源,污染威胁也时时存在。不少平原地区过度开采地下水,已经造成区域性地下水位下降和地面沉降等一系列环境问题。

水资源使用尚显粗放。我省水资源使用尚显粗放,节约用水仍有较大潜力。农业是用水大户,目前全省农灌渠道的2/3仍是土渠,灌溉水量损失严重。工业用水增长迅猛,但水资源重复利用率仅35%左右(发达国家达7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为55立方米(国外节水先进国家达35立方米);城市供水系统自来水管道的漏损率约为18%,发达国家的漏损率为8%,差距明显。

支撑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略显不足。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成果,在节水的前提下预测我省2020年需水量约288亿立方米,已经超过了我省240亿立方米的可开发利用量。现状220亿立方米的用水量也已接近国家初步分配给我省225亿立方米的2015年总量用水控制红线。

我省水资源状况无论从自然条件,还是从国家管理的角度来看,都已经处于紧平衡状态,要支撑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从以开发水资源为重点转移到以管理水资源为重点的战略转变。

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现状

近几年,我省水资源管理通过制定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与配套文件、抓水资源配置、节约与保护规划、规范水资源依法行政管理、建设水资源配置与保障工程、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措施,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从出台《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划定杭嘉湖和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限采区意见》、《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到水资源管理有关指标纳入“生态省”建设及党政领导考核。规划制定从《浙江省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浙江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浙江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浙江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到《浙江省百库水源安全保障工程总体方案》,水利规划重点向水资源保护与配置转移。水资源保障工程切实解决了重点区域缺水和城乡居民优质饮用水水源问题,全省70%左右的居民用水已由水利工程提供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切实解决了解决全省1500多万农村居民的饮用水问题,农村饮水基本安全覆盖率从62%提高到90%;“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工程,全省累计完成河道清淤31000km,实现河道保洁38000km,促进了水环境改善。积极开展节水型社会创建工作,岱山、义乌、玉环、余姚、温岭、开化、舟山市被列为部级或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节水型社会建设由点到面铺开。通过实施“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65万亩,新增年平均节水能力4?郾7亿方。水功能区管理制度的建立,确定了水功能区的水质达标要求,并对全省700个水质监测站点进行监测,监测全省214个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量测算工作,促进各行政区域交接断面的水质保护。加强了我省沿海平原地下水保护,杭嘉湖、甬台温地区累计完成封井1440口,基本完成了省政府规定的地下承压水禁采工作任务。

但是,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面对严峻的水资源形势,我省目前水资源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一是水资源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二是水资源管理新理念、新理论不断涌现,但未形成系统工作体系;三是水资源规划体系偏重工程布置,对管理的约束性和指导性较弱;四是水资源微观监管体系不完善;五是水资源管理支撑体系薄弱,标准规范建设滞后,管理手段较为落后,水资源管理队伍力量薄弱。只有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才能系统地解决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

核心理念与制度框架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核心理念。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对水资源的需求不同,第一层次是饮水保障;第二层次是防洪安全;第三层次是粮食安全;第四层次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五层次是生态与环境保护;最高层次是国家安全。我们的水资源不可能同时无限制地满足某种单一需求,也不可能无限制满足上述所有需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就是要让人类从向大自然无节制索取转变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不超越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从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水需求。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框架。国家提出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总体框架可以概括为“一个制度、三条红线、四项考核指标、十项监测评价指标、四方面重点任务、五项保障措施”。

一个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条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四项考核指标:区域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和水功能区达标率。

十项监测评价指标:万元GDP用水量、农田亩均灌溉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高用水行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评估指标、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标、国家重要江河湖泊生态水量调控评估指标。

四方面重点任务:实施流域与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水资源保护,完善与水资源红线管理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具体涵盖23项重点任务。

五项保障措施:健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推进水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点。该制度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强化需水管理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区别于传统水资源管理的主要特色,在合理配置水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强化水资源需求侧管理,来解决“水少、水脏”的问题。(2)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了“三条红线”控制制度、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监测统计评估制度、目标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这是对传统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次整合、完善、革新。(3)管理手段进步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微观基础,水资源监管的广度和深度要求大大提高。(4)科学监测评估体系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本保障,关键是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和考核制,把水资源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的工作思路

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的重要行动,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贯彻生态文明战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推动载体。主要工作思路为:(1)形成“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格局,通过政府考核推动地方加强水资源工作。(2)以制度贯彻落实为契机,整合、完善现有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形成水利部门的核心业务工作体系。(3)以考核促执行,倒逼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落实,强化水资源监督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4)增强工作规范性,建立完善、高效、可行的监测计量与统计核查体系。(5)强化水资源管理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管理经费保障水平。为此,必须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强化取水许可制度,支撑用水总量控制与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的实施。建立以取水许可为主要落脚点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并以完善的监管手段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具体措施:一是开展水量分配,落实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当前用水情况及发展趋势,开展全省主要江河流域的水量分配工作。以国家下达给我省的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指标为基础,建立覆盖市县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效率指标体系。二是深化取水许可管理,落实节水的设计、施工、投入运行“三同时”制度。三是以实时监控为核心,推进取水计量工作。四是以计划用水管理为抓手,做好相关节水工作。对突破计划用水量的取水户,征收超计划累进水资源费,实行超计划累进加征价、居民生活阶梯式水价等制度。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开展节水型社会载体创建,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工程。

落实水功能区管理制度,打造有效的保护工作载体。建立以水功能区管理制度为核心的水资源保护体系,具体措施:一是制定水功能区管理制度的基础工作,完成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调查;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及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水功能区达标率考核;加强新建、改扩建排污口管理。二是强化饮用水源区管理。启动全省水源地保护工作,参与制定《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落实重要城市饮用水水源备用制度,探索建立水库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等政策机制。三是完善水功能区监测、统计、评估体系。

水资源规划制度范文4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有着极端的重要性。2009年回良玉副总理提出我国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之后,水利部部长陈雷提出建立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并代表水利部党组进行了全面部署。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我国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并以专门章节和较长篇幅深入阐述了“确立三条红线,建立四项制度”等水资源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水资源工作,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必须看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用水浪费、水污染严重、生态与环境恶化等问题尚未根本改变,严峻的水资源问题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与此同时,我国还将长期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高速发展的时期,再不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水资源支撑不住,水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将难以为继。中央要求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更加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此,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将严格水资源管理定位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强调了用水方式转变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基于我国基本国情和水情做出的现实选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要求,将通过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各领域形成反向的倒逼和约束机制,以尽可能小的水资源消耗和水环境损失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解决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约束关系问题,本质上属于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针对当前水资源开发利用过度、用水浪费和水环境恶化三类不同的问题,需要划定涵盖取水、用水和排水三个重要环节的“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应突出以下四方面:首先,管理目标要更加明晰。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到2020年,全国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本着稳步推进、逐步落实和目标可达性的原则,水利部党组研究提出了到2015年的水资源管理目标是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十一五”下降30%以上,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以上,全国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其次,制度体系要更加严密。要在已有制度框架下,完善、细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节约用水制度、水功能区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提高制度可操作性和兼容性,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使得每一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行为都有章可循。再次,管理措施要更加严格。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突出制度的严谨、严肃和严厉的特性,强调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具体实施。对取水总量已达到、超过或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超过用水计划及定额标准的用水户,严格核减取用水量;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等。最后,责任主体要更加明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户的责任。政府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红线指标的落实负总责,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水资源、落实三条红线;用水户履行节约保护水资源义务,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目标责任与考核机制,落实责任。

同时,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需加快一系列的转变。在管理理念上,加快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在规划思路上,把水资源开发利用优先转变为节约保护优先;在保护举措上,加快从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在开发方式上,加快从过度开发、无序开发向合理开发、有序开发转变;在用水模式上,加快从粗放利用向高效利用转变;在管理手段上,加快从注重行政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通过以上六方面的转变,从管理理念到管理行为切实保障“三条红线”的落实。

水资源规划制度范文5

【关键词】 水资源 管理工作 探讨

一 概述

三明市区位于福建省中西部,设梅列、三元两个区,总面积1224km2。其城区是三明市辖十二个县(市、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福建省重要的工业城市之一。境内主要河溪有沙流干流及其支流15条,水资源量比较丰富,其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约10.29亿m3。

二 工作回顾

1988年《水法》颁布之后到2002年新《水法》颁布之前,我国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规定了不同部门之间和不同层次之间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职责。为了加强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力度,三明市水利局设立了水政水资源管理科,梅列、三元两区水利局也相应设立了水政水资源管理股,履行辖区内水资源管理的职责,使市区水资源管理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1988年以后,水利部、建设部、国家经贸委、林业局、矿产部等部门之间进行部分职能调整,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才基本上划归水利部门。但水资源管理在某些方面如城市供水、水环境的有偿使用规定不明确等,仍影响了市场机制下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2002年新《水法》实施后,明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笔者认为,水资源统一管理、监督与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相分离的体制是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突破。新《水法》的颁布实施,使市区水资源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显著成绩,连续几年获得省、市政府和水行政部门的表彰。

三 存在问题

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政府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技术和教育等手段,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进行调节的行为。三明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来对水资源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无论在贯彻执行水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还是在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切实维护了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态势。但是由于受思想观念、传统水资源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约,在科学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管理上,还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 配套法规、规章不健全

建立、健全和完善的水法制体系是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利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虽然已颁布实施了《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水法律法规,省政府及关部门也配套出台了部分规章条例,但配套的法规条例不够健全完善,甚至滞后,不适应地方国民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影响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实施。

2. 水资源规划工作滞后

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三明市区是1958年始建的新兴工业城市,城市综合规划和域水资源规划工作滞后。目前,除贯穿市区的沙溪干流已完成流域规划外,其余15条支流没有进行完整的流域综合规划或专业规划,使部分支流、河段水资源开发利用混乱无序。由于缺乏水资源和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使城市规模、经济开发区布局与水资源状况不相匹配。根据三明市区“南拓、北扩、西进”的城市发展战略,未来几年将逐步建成7 个工业区。而这些工业区的规划建设,都未充分考虑水资源这一制约因素。城市综合规划不够科学、完整,忽视了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使生产、生活供水安全缺乏可靠的保障。以市区饮用水的水源为例,白沙水厂的源水取自沙溪河,沿河两岸有众多工矿企业污废水直接或间接排入,从长远看不适宜作为饮用水水源。下洋、富兴堡水厂的源水来自东牙溪水库。而东牙溪库区右岸及上游有三郊线省道穿过,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有毒物质注入库内,后果可想而知。市区水资源统一规划和新辟城市第二水源问题,已刻不容缓。

3.水资源统一管理不到位

水资源进行分割管理的体制,严重违背了水资源的自然循环规律和整体性。新《水法》尽管在水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但由于受传统管理体制根深蒂固的影响,水资源分割管理的状况还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虽然名义上是实施统一管理水资源的政府行政机构,但实际上有许多部门至今仍介入水资源的管理。目前市区防洪、取水、供水、节水、排水及污废水处理等管理工作,分别由水利、建设、环保、国司等部门分割管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不到位,带来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科学调度不能有效实施;城乡供水、用水难以统筹计划;不同管理部门追求各自最大效益,无法统筹考虑区域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难以形成水资源规划、利用、开发、保护的良好循环机制等。

4.水污染与水环境治理不容乐观

三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区水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几年来通过组织实施“一控双达标”、“水环境综合整治”、“蓝天碧水治理工程”及创建文明城等活动,取得了治理工业和生活污废水的明显成效。但市区水污染现象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治理仍不容乐观。据2004年水质监测和评价,市区年工业废水排放量约4300万吨,生活污水排放量约1600万吨,分别占沙溪流域(全流域11793km2,梅列断面9545km2)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的33%和40%。沙溪干流市区河段列东大桥监测点水质为劣Ⅴ类,碧口监测点水质为Ⅲ类水。随着市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场将成为又一主要污染源之一。市区水污染与水环境的严峻形势对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构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

四 结语

水资源规划制度范文6

关键词:多规合一 水量冲突 管理制度 不足 完善

中图分类号:TV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12(c)-0152-05

Abstract:The national four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put forward “four rules and one” pilot work, the water quantity conflict management system of our country put forward the new demand. There are still shortcomings in the existing system of water allocation, water rights transfer, in the water distribution system specifically related to the subject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compensation mechanism, mobilize the enthusiasm to save water, clear emergency, reserved water; reduce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s and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rights conflict, local conflicts, and water environment in the conflict in the system of water rights transfer, and third party conflict.

Key Words:Multi regulation; Water quantity conflict; System; Deficiency; Perfect

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空间格局方面的统筹规划日益重要。我国水资源紧缺且空间分布不均,科学合理规划的任务更为迫切。社会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与我国水资源紧缺且分布不均的特征,造成水资源冲突持续尖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国家四部委联合《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λ资源冲突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诉求。

1 “多规合一”对水资源冲突管理制度的诉求及文献综述

1.1 “多规合一”对水资源冲突管理制度的诉求

2014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四部委发出《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联合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

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主要是为了解决市县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突出问题,保障市县规划有效实施;改革政府规划体制,建立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空间开发模式,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多规合一”要求市县之间协调,更注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合一。在市县空间规划体系中,应当注重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在市县之间的“合一”,以及水资源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合一”。当某市县用水量突破一定限度时,流域内因该市县用水量增加,可能发生水资源冲突。水量问题是水资源冲突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应加强水量冲突管理。目前我国的水量冲突管理制度尚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水量分配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1.2 国内外相关文献

唐燕秋等[1]研究了环境规划在“多规合一”中的定位问题。贾滨洋等[2]研究了“多规融合”下的城市开发边界与最小生态安全距离。许怡等[3]分析了现行水事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及对策。黄涛珍等[4]提出了完善水法规体系建设、落实责任制、发挥经济激励机制的作用以及提高涉水部门对水务一体化认识等对策。万育生等[5]对水资源管理制度、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柴方营[6]认为必须建立以水权为核心的,以经济、法律、民主和行政管理等综合手段为保证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管理制度。丁渠[7]就水事纠纷解决制度的现状、解决制度、存在的立法缺陷等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水事纠纷解决制度的建议。周玉玺等[8]认为应通过制度创新改变人们用水行为的收益成本结构。Wei Yongping等[9]对中澳两国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M. AL-Rashed等[10]指出水资源管理包括水环境治理与保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利益分配等问题。William[11]认为水权交易目的是为提高用水效率,实现持续利用,强化国家水资源政策的灵活性与反应能力。Bjornlund等[12]提出对水资源进行市场配置的机制。

2 “多规合一”下我国水量冲突管理制度的不足

2.1 水量分配制度存在不足

“多规合一”的主要任务是,探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的具体思路,研究提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多规合一”试点方案,形成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

在各区域所发生的水资源冲突中,因水量紧缺导致的水资源冲突非常之多。如果水量分配不公,将会导致水资源冲突加剧。因此,水量分配制度对于缓解水资源冲突极为重要。

在现有的水资源冲突管理制度中,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制定的《水法》、国务院2006年制定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2008年制定的《水量分配暂行办法》理应成为解决水量分配问题的依据。但是,《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尚不足以解决上述问题。

(1)《水法》对相邻区域的取水权规定不够具体,不利于相邻市县之间的申请“合一”。

相邻两区域争夺取水权时,如其取水行为属于直接从江河中取用水资源,根据《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在相邻两个行政区域都申请取水权时,有关部门特别是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如何处理尚缺乏具体规定。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相邻区域的取水权规定不够明确,不利于审批机关的批准“合一”。

对于审批机关是否可以批准相邻两个行政区域的取水申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中提及“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但能否批准相邻两个区域的申请,规定不够明确;对于究竟将取水权给哪一个行政区域,也无明确规定。

(3)《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对相邻区域取水权的规定在实践中尚难以操作,不利于相邻市县之间的操作“合一”。

首先,关于水量分配的主管机关。《水量分配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在相邻两个行政区域的取水权方面,尚无明确规定。

其次,关于水量分配的方案。《水量分配暂行办法》仅规定了“水量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流域与行政区域水资源条件、供用水历史和现状、未来发展的供水能力和用水需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等原则,但相邻两区域的人民政府及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具体的水量分配实践中尚难以操作。

2.2 水权转让制度存在不足

开展“多规合一”,要求强化政府空间管控能力,实现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探索完善市县空间规划体系,建立相关规划衔接协调机制。

在部分地区水量紧缺,部分地区水量相对丰富的情况下,将丰水区的部分水权合法流转到缺水区,不仅可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有效节约水资源,而且可以缓解水资源冲突的紧张形势。但是,我国现有的水权转让制度还不够完善。

(1)我国尚缺乏水权转让方面的行政法规,不利于利益保护的“合一”。

水权转让的典型案例中,有义乌―东阳水权转让案、水权转让侵害第三人权利案[13]。水权转让有诸多益处,但是在我国水权转让的具体交易行为中,水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以及对相关权利人的预设性保护都存在欠缺之处。其实,究其原因,水权转让的立法问题是一个关键因素。水权是水资源冲突管理的基础,但我国尚缺乏统一的类似于水权转让条例的行政法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水权制度建设提供了主要的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给出了授予和管理取水许可的框架;但是,“在水权转让方面,现行的法律规定很少。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区域水权的转换,也没有机制专门管理这种交易”[14]。目前,我国现有的关于水权转让方面的规定,立法层次最高的只是水利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积极推进水权转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尚不能解决水权转让实践中水权交易的合法主体、水权转让对第三人权利的影响等诸多问题。

(2)水权转让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存在冲突,不利于立法“合一”。

水权交易要求行为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取水许可的行为主体分别是行政单位及其所辖区域的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水权交易行为的主体因其经济人理性而追求利益最大化,取水许可行为的主体因其公益性、资源配置性而重视社效益。因此,水权制度对行为主体的要求与取水许可制度对行为主体的要求,在具体的水资源管理实践中,必然会产生冲突。

此外,水权制度要求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法定的取水根据,且具可转让、交易、弁利的财产权,取水许可制度提供的取水权却基于公益性而排斥可流通性,所以取水许可制度对水权制度的构建具有制度内生的对抗性[15]。此种对抗性,使得我国的水权制度,特别是水权交易制度在水资源冲突管理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

3 “多规合一”下完善水量分配制度的建议

为了适应“多规合一”对水量分配制度的要求,缓解水量紧缺的问题,在制度对策中,应当强化水量分配管理,明确规定水量分配冲突的协调方案。水量分配冲突虽然情况复杂,种类繁多,但是,所有的水量分配冲突其起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没有明确相应的主体资格;二是没有明确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因此,发生水量分配冲突,如需协调,其“协调”的方案也应当从主体资格和利益补偿机制方面寻求破解之道。

3.1 明确“水权”的相关权利主体

水量紧缺引起的水资源冲突,很多是因为“水权”的权利主体不能确定。如果经过新一轮的水量分配冲突的调处,仍不能确定权利主体,往往会为下一次的水资源冲突埋下隐患。除非非常棘手一时实在难以确定权利主体的水量分配冲突,经特别程序审批,暂缓确定权利主体的,一般的水量分配冲突应当在调处过程中确定权利主体。不能因为调处难度大,而将权利主体问题一直搁置不予解决。

至于权利主体的确定,可以结合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一是历史因素,考量历史上有关区域的水权划分;二是地理因素,根据水资源的地理因素和其他自然特征,从有利于水资源管理的角度进行划分;三是经济因素,根据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价值,从水资源高效利用的角度进行划分。当然,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因素,均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综合权衡。

3.2 确定权利主体之后明确利益补偿机制

确定了权利主体之后,就应当考虑利益补偿问题。水事纠纷既然能够产生,自然有其客观原因。涉事双方(如涉及多方主体,情况亦大致相同)往往各执一词,甚至还言之有据。在权利主体确定的同时,为公平起见,可以考虑让没有获得“权利主体”这一“名分”的一方,从已经获准成为“权利主体”的一方获得一定的利益补偿。虽然磋商具体的补偿机制时会耗时耗力,但是一旦明确了利益补偿机制,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分歧,为日后的水资源冲突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3.3 水量分配制度应充分调动各区域、各行业用水主体的节水积极性

节水行为应当体现在水资源利用的各个环节,即使在水量分配中也是如此。水量分配制度一方面是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另一方面也是要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而水资源的高效利用不仅仅在于其经济价值,更在于其社会综合效益,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风气的形成。水量分配制度也应强调节约用水,严厉惩治各种大肆挥霍、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因此,在水量分配制度中应充分调动各区域、各行业用水主体的节水积极性。

3.4 在水量分配办法中对特定区域的应急、预留水量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水量分配暂行办法》虽然规定了“当出现旱情紧急情况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调度或处置”,“为满足未来发展用水需求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用水需求,根据流域或者行政区域的水资源条件,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机关可以与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预留一定的水量份额”,已分别提及应急水量和预留水量问题,但是针对特定区域,应就应急、预留水量规定更为具体的分配办法。比如,在海河流域京津冀地区,河北、天津曾多次与北京为供水产生冲突。其实,北京作为首都,有其重要的政治功能,为预防冲突,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应急、预留水量以保证首都的特殊供。

4 “多规合一”下完善水权转让制度的建议

为了适应“多规合一”对水权转让制度的要求,应当强化水权转让管理,适时制定水权转让方面的行政法规。水权转让是有效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一种市场化形式,为了促进水权的合法流转,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基于前文对我国水权转让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升格为《水权转让条例》,在新制定的《水权转让条例》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4.1 充分维护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全部权益,减少制度上的权益冲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基于水资源的流动性,水资源无论是从数量上来看,还是从质量上来看,均需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控制。要实现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控制,作为国家所有的水流必须在国家的全权控制之下。那么,水权转让制度必须充分维护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全部权益。一旦该权益的部分受到损害,其整体权益就会受到影响。

根据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核心是处分权。在保证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者权利基础上,才能探讨所谓的“水权”问题,也才能进一步探讨“水权转让”的问题。换言之,如果要想让国家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转让水权,必须有国家的明确授权或法律的明确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不包括法律以外的任何制度,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也无权对此做出规定。

因此,水权转让制度中确定的“水权”仅仅指“使用权”,以及在法律、法规许可下为正常使用而享有的占有、收益权,合法流转的也只是“占有、使用、收益权”;国家在任何时候均可以收回该“使用权”。一旦该“使用权”危及国家的水资源安全,包括水资源数量或质量方面的安全,国家不但可以收回“使用权”,而且有权追究危及水资源安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4.2 严格水权转让行为的审批程序,减少制度上的管理权限冲突

我国《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并未提及审批程序。为维护水资源的国家安全利益,保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应当在该《意见》中增加相应条款,如“水权转让应当得到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至少应当“得到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批”。

在审批程序中,亦可发现诸如前文提及的水权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存在冲突的问题,如严格水权转让的审批程序,则与取水许可制度的审批制度相结合。如可做如下规定:地方政府和流域机构只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行使水资源的管理权,重大管理事项需经国务院批准。如此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水资源的管理权,不是所有权;也明确了地方政府无权永久转让“水权”。如此规定,则既可避免出现类似浙江东阳与义乌地方政府水权转让行为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可以解决水权转让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存在冲突的问题。

4.3 平等保护地方行政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创造性,减少地方利益冲突

在国家这一水资源所有者之下,地方行政区域根据该区域的地理特性和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占有”了部分水资源。由于地方行政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担负了地方行政管理职能,理所当然地承担了地方水资源管理职能。但是,这里必须澄清一个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只是在国家明确授权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承担了地方水资源的部分管理职能。地方政府既不是地方水资源的所有者,更不是国家全部水资源的所有者。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探讨“适当”保护地方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创造性。地方行政区域为了更加有效地开发利用水资源,可以创造性地将其在国家授权和法律规定之下对地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进行合情、合理、合法的转让。

提及水权“转让”,必然要探讨转让行为的双方主体:转让方和受让方。制定《水权转让条例》既要适当保护水权转让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创造性,也要适当保护水权受让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创造性。如果偏袒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同样会面临产生水资源冲突的风险。

4.4 赋予水权转让方、受让方以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减少与水环境的冲突

《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虽然也提及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承担义务,但是与保护、节约水资源的义务没有突出。保护、节约水资源应当是国家水资源冲突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在水权流转过程中,不能为推进水权流转或“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而忽视“保护、节约水资源”这一根本要求。因此,在该《意见》中,应当增加相应条款,如“水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转让水权的过程中,以及转让水权以后,均应履行保护、节约水资源的义务,不得有破坏、浪费国家水资源的任何行为”。

4.5 严厉打击利用水权流转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减少与第三方冲突

水权流转应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的一种合法转让行为。在利益驱动、理性心理的作用下,水权市场的交易主体可能存在利用水资源流转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情形。浙江永嘉县楠溪江被称为“中国第一包江案”的渔业资源整体承包案,政府与承包者签约,却引发村民和承包者争利,并导致村民和政府之间的冲突,其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水权的流转是否损害了沿江居民的利益。为了避免“中国第一包江案”这样的失败教训,水权转让制度中应当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

5 结语

当前形势下,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需完善水量冲突管理制度。为适应“多规合一”对水量冲突管理制度的要求,应进一步完善水量分配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在水量分配制度方面,需明确“水权”的相关权利主体,确定权利主体之后明确利益补偿机制,水量分配制度应充分调动各区域、各行业用水主体的节水积极性,并在水量分配办法中μ囟ㄇ域的应急、预留水量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在水权转让制度方面,需充分维护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全部权益,严格水权转让行为的审批程序,平等保护地方行政区域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创造性,赋予水权转让方、受让方以保护水资源的义务,严厉打击利用水权流转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唐燕秋,刘德绍,李剑,等.关于环境规划在“多规合一”中定位的思考[J].环境保护,2015(7):57-61.

[2] 贾滨洋,曾九利,李玫,等.“多规融合”下的城市开发边界与最小生态安全距离[J].环境保护,2015(Z1):25-28.

[3] 许怡,高惠珠.水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制度探析[J].地下水,2008,30(4):122-124.

[4] 黄涛珍,刘海涛,施国庆,等.淄博市水务一体化进程中涉水部门利益冲突探析[J].水利经济,2006,24(3):61-64.

[5] 万育生,张继群,姜广斌.我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研究[J].中国水利,2005(7):16-20.

[6] 柴方营.构建以水权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势在必行[J].水利天地,2007(1):16-21.

[7] 丁渠.我国水事纠纷解决制度研究[D].河海大学,2005.

[8] 周玉玺,胡继,连周霞.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一个理论分析框架[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3-52.

[9] Wei Yongping,John Langford,Xia Jun,et parative research on water resource management between australia and China[J]. Resources Science,2009,31(9):1461-1469.

[10] M.AL-Rashed,V.P.Singh,M.M.Sherif.Water Resource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M]. Kuwait:A.A.Belkema publication,2002:16-18.

[11] William E K,Robert H.Water Market and Decentralized Water Resource Management:International Problems and Opportunities[J].Water Resources Bulletin,1995,31(1):19-21.

[12] Bjornlund H,Mickey J.Factors affecting water in rural water market[J].Water Resource Research,1998,24(6):156-157.

[13] 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