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保护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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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条例范文1

【关键词】亭下水库;水资源;分析;保护

1、概况

亭下水库位于浙江省奉化江干流剡江上游,距下游国家AAAAA级风景区溪口镇6公里,流域内有属溪口镇管辖的3个工作站、20个行政村,总人口1.6万人。水库集雨面积176平方公里,水库水面面积5.9Km2,总库容1.53亿m3,兴利库容1.0亿m3,流域多年平均径流1.47亿m3,降水量1547mm。是宁波市城区主要供水水源地,属国家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年供水量0.6亿m3左右。

2、水资源管理现状

2.1水资源保护意识有所加强

积极推进水资源保护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并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参与保护水资源积极性,营造良好的水资源保护氛围。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溪口镇政府开展水环境整治,增加了居民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各级政府、人大和政协对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检查、视察、调研,也让上游民感受到了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2.2强化了对水资源的保护

水库所有的1.5余万亩山林,建立国家生态公益林,做到全面封山管理,有效地保护了库区森林资源,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加强库面清污管护,保持水面清洁。建立较为完善水质监测体系,及时掌握水库水质变化状态。同时,制定了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水库建立了水政监察中队,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法制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加大巡查力度,有效遏制水隐事件的发生和水事纠纷的处理。编制了《亭下水库水资源保护规划》,开始实施了水库上游涵养工程项目,水资源保护有了新突破,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2.3政府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水环境整治的力度。

近几年,溪口镇政府对水库上游环境整治做了大量的工作,农村卫生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减轻了生活垃圾对水环境的污。同时,投入了不少资金,积极开展了水库上游基础设施建设,建造了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配置垃圾收集车,分布比较合理的太阳能垃圾箱,配备了一定数量保洁员,通过集中处理垃圾,实施了“户集、村收、镇运、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3、水资源管理存在问题

3.1水环境保护与当地群众利益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溪口镇的班竹、董村、东岙是宁波市14个经济不发达的片区。为保护水库水环境,水源地居民作出了牺牲,产业发展受到限制,上游无一家工业企业,当地经济收入大幅减少。据统计显示,去年,奉化农村人均收入为9000多元,而保护地农民的人均收入仅为一半。如何能做到既保护水环境,又能改善水源地群众的生活条件,依然是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当水资源保护同农民的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水资源保护就成次要的了。

3.2缺乏一个系统协调的水资源保护机构

作为公共产品的水资源,应列入政府资源建设和管理的范畴。总之,从水资源的保护就能直接反映和衡量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力度,水污染背后公共管理体制的不足就能体现无余,找到症结所在。“九龙治水”现象突出,政府部门中涉水、管水的部门有水利、环保、渔业、农林、卫生、城建等,这种“九龙治水”的表面上看,集中了众多部门的力量,但事实上不但达不到“团结治水”的目的,还变成单一行为,使自己部门和局部利益强化,反而忽略了水资源的宏观管理。

3.3水库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科技力量不足

随着水资源管理要求的提高,水库管理单位已提升水资源管理职能,专设水资源管理科,配备了相关人员从事水资源管理,但缺乏科技型人才,对新科技信息理解、转化、应用远远的不足,对水库主要污染源的分析、评价不够,水体富营样化问题认识不深,新管理力量不强。目前,保护工作开展,还处于传统性、常规性阶段。

3.4农业面污染依然严重,水质发展趋势不以乐观

调查研究表明,长时间的毁林开垦,过度破坏环境,造成水土流失,有些人肆意处理垃圾和养殖畜禽,是水库污染的重要来源。这种情况如果不严格控制并加以治理,会导致污染扩大,影响水质。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亭下水库水功能区划为饮用水源区,目标水质为Ⅱ类。预测总氮、总磷长时间未能满足要求,且存在一定的富营养化风险。

4、水资源保护对策研究

4.1制定水源地保护保护条例,做到有法可依

由于亭下水库缺乏地方性水源地保护条例,很多企业、部门、个人只顾个人利益,开发水利用资源方法不得当,愈演愈烈,难以处理。因此,奉化市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针对性地制定《亭下水库水源地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明确水库水体功能、管理机构、保护目标和具体措施,奖惩考核等,建立“谁污染,谁出钱,谁治理”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违者必究。

4.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制度预案体系

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制度化建设、水源地保护的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库区危险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建设、水源地水质监测和预警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运行机制和应急处理方案,增加预案的可行性,以确保水库水资源的安全监管。

4.3建立协调管理机构,实行区域联动机制

根据水库管理现状,建立由奉化市人民政府牵头,由溪口镇、亭下水库管理局、溪口旅游集团公司、水利、环保、渔业、农林、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亭下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亭下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实行亭下水库水资源保护区域联动机制,各方面做到位,包括组织、责任、措施,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各部门的领导考核体系,强化各部门对水资源保护力度。

4.4防治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

目前我国农业面源控制困难,应制定科学的措施整治。主要涵盖规划农业种植构造、强化化肥施用规范、农业虫害治理、扩展生态农业等等。一定要站在群众角度思考问题,对群众关心问题和现实利益考虑,扩大生态公益园林补偿,进一步强化农村生活及工业污水的有效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排除、修改下水道、改进厕所、选购低毒农药等想关补助,治病要治本,我们要积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一起打理好水源地周围环境的保护工作。维护库内生态平衡,合理放养鲢鱼、鲤鱼、鳙鱼、鲫鱼等摄食藻类的鱼种,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的危害。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实施移民搬迁,梯度转移,减少生活污染。搞好小流域整治,建设清水河道,全面实现流畅、水清的水环境整治目标。

4.5加强水质监测规范化建设,妥善应对水污染

水质监测工作要按统一的技术规范、方法要求,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科学的水质监测管理,做到监测流程化、规范化。把重点放在沿库的环境保护和沿溪环境治理,系统加强水库中水资源质量的监测,按照新的对水质监测的要求,对污染源的监控网络建设和水质自动化监测网的和建设全面开展起来,这可以事工作人员及时的掌握水质各项的变化趋势,优化预先制定的应对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办法,建立联络和快速反应机制,从应急处置和应急调度两方面加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4.6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

各个有关部门通过形式多样的媒体,积极进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科普宣传和舆论宣传,加强水源地居民对水资源保护的思想重视,改掉不良的生活习惯,保护水资源人人有责,提高自觉性。同时把激励机制贯彻执行,鼓励大家互相监督,有发现违反行为主动揭发,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的社会联动机制。

5、束语

水库水资源保护作为一项具有广泛性、长期性和动态性的系统,如果要改善和提高水源,保证水资源安全,就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重视水库生态系统的稳定,削减污染源的排放,内源和外源全方位的防治,保持水库良好的水质环境,是水库水资源保护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金相灿.中国湖泊水库环境调查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158—161

[2]祁俊生.农业面污染综a合防治技术[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109—112

[3]周训华,姜海平.赤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划分与保护措施[J].水资源保护,2009,25(6):11

[4]王鸿涌,张海泉,朱喜.太湖无锡地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124—131

水资源保护条例范文2

关键词:曲靖市 水资源 保护 对策 建议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9(c)-0077-03

1 水资源概况

1.1 水资源量

曲靖市水资源具有出境水资源量大,地区分布不均,水资源量分布与经济发达程度不平衡,年内、年际变化大等特点。曲靖市多年平均降水量1 081.3 mm,多年平均径流深463.2 mm,折合径流量133.88亿m3。入境水量77.98亿m3,出境水量206.85亿m3。平均产水量46.32万m3/km2,其中最多的罗平县产水量81.80万m3/km2,最少的马龙县仅有33.15万m3/km2,两者相差2.5倍。

2011年曲靖市水资源总量49.79亿m3,折合径流深172.3 mm,入境水量31.03亿m3,出境水量80.83 m3,人均占有水资源量844.1 m3。

1.2 水质状况

根据《2011年曲靖市水资源公报》,全年水质为I~III类的河长729.2 km,占总评价河长的69.29%;水质为Ⅳ类的河长8.0 km,占总评价河长的0.76%;已被污染和严重污染,水质为Ⅴ或劣V类河长315.2 km,占总评价河长的29.95%。据曲靖市水文水Y源局对曲靖8个县(市、区)共17个城市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监测结果显示,大多数水源地营养状态为中营养,极少数为轻度富营养状态。

2 水资源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水资源与人口、土地及生产力布局不匹配

曲靖市水资源在地域分布上总的趋势是山区多,河谷坝区少。而对水资源的需求情况则相反,山区水资源丰富但需求量小,开发程度较低;坝区河谷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土地、企业多,需水量大,但水资源缺乏。2011年曲靖市人均水资源量884.1 m3,经济发达的麒麟区人均水资源量仅202 m3,为全市最低,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却高达83.8%,水资源与人口、土地、经济发展等不匹配。沾益县、宣威市、陆良县等经济发达地区,水资源十分短缺,供需矛盾突出,严重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2.2 水质性缺水突出

据曲靖市水文水资源局近年水质监测成果,南盘江上段干流、潇湘江下段、西河下段、龙潭河下段、马龙河支流横山河、尹堡河等受城镇生活及工农业污染物影响,水质多处于Ⅲ类到劣Ⅴ类之间。北盘江干流受城镇生活及工农业污染物影响,水质多处于Ⅲ类到劣Ⅴ类之间。对曲靖市城区主要4个集中式供水水源地(水库)12次动态跟踪监测结果,全年水质为Ⅳ类,其中独木水库主要为锰超标,其余水库为总氮超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江河、水库水污染还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水质性缺水严重。

2.3 部分河道断流,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人口增长过快,生产方式相对落后,在经济建设中不够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和消耗,带来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改变了河流径流的天然属性,造成河流减水、脱水等,在枯水季节部分河段甚至断流,水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4 用水安全保障不足

曲靖市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较大,少雨的坝区、河谷,年际变化比多雨区大,造成了水资源供需时间上的不协调,供水会出现较大的缺口。水资源调控能力低,导致局部地区和部分时段缺水,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城镇多分布于河流上游,受自然条件限制,骨干调蓄工程缺乏,局部地区水污染严重,工程性、资源性、水质性缺水并存,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风险增大,用水安全保障不足。

2.5 水资源监测与管理体制函待加强

水资源监测与管理方面存在不少函待解决的问题,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目前仍难以满足社会与经济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监测的需求。以往的水资源保护管理目标主要以水质管理为核心,实现水功能区的阶段水质目标,而其它一些相关指标,如水量及生态保护方面(如最低水位、生态需水量、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等)等衡量水体能否发挥正常作用的关键指标,尚未纳入水资源保护管理目标当中。

2.6 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曲靖市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考核评估应急预测预报工作机制、监督执法体系等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目前尚未建立,无法满足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要求。其中,监督管理制度中水功能区监控和达标评价、入河排污口监督审批、生态水量保障、饮用水源地监控等管理仅处于初始阶段,没有形成有效的、持续的常规性工作,不能满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水资源保护的要求。

3 对策及建议

3.1 对高污染行业实行产业淘汰制度

对与水环境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的高污染、高能耗的产品实行关、停、并、转、迁,建立严格的产业淘汰制度。调整工业空间布局,推进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企业在搬迁中促进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换代。对于污染危害较大的企业、行业和区域进行限期治理;在污染密集型的基础工业建设中,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管网,按分质供水要求供水,既可增加供水能力,又可减少排污量。

3.2 应用节水新技术,提高工业用水重屠用率

采用节水生产技术以降低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借助法制和经济手段,促进企业把工业用水量、耗水量、水的重复利用率和万元产值耗水定额纳入企业技术经济指标体系,减少用水量的同时降低污水排放量;生产工艺条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改造现有工业用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变直流式生产用水方式为循环式生产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及回用率。到2020年曲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水资源重复利用率达80%以上,2030年达90%以上。

3.3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结合水功能区保护目标,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排污企业做到达标、达证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按水资源保护目标要求,近期(2020年)曲靖市珠江流域水功能区个数达标率应达到82%,长江流域水功能区个数达标率应达到87%,远期(2030年)曲靖市珠江流域水功能区个数达标率应达到93%,长江流域水功能区个数达标率应达到95%。根据水域现状纳污能力,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污染物削减。

3.4 入河排污口整治

(1)对于在源头水保护区的排污口,根据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的划定原则,在2020年前关闭或搬迁。

(2)离城市相对较近的城镇生活排污口、企业排污口要求在不同水平年实施污水管网连通工程,将污水管网与城市污水管网连通,并入城市污水截流系统。全部并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深度处理,污水厂实施改扩建工程,污水处理达标后实施中水回用。

(3)离城市较远且分散的非煤碳企业排污口,由于不具备污水入管网的条件,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要求实施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后尽量考虑企业内部循环回用;若有达标污水外排时,要求采取生态工程治理措施,在外排沟渠建设生态沟渠、净水塘坑、跌水复氧、人工湿地等。外排中水回用尽量用于农田灌溉、绿化用水等。

(4)离城市较远且分散的煤炭企业排污口,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要求实施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原地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将煤矿的矿井排水、洗选煤废污水,与地表生产、生活污水通过沉沙池汇集后集中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制定明确的中水回用方案,开展中水回用。

3.5 面源污染综合治理

面源污染控制措施主要包括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和农用薄膜,控制重要和敏感生态区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加强规模划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推广畜禽养殖业粪便综合利用和处理技术,鼓励建设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工程;开展畜禽渔业养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综合防治示范;发展农村沼气工程,通过“以奖促治”重点整治环境污染突出的问题村,通过“改水、改厨、改厕”,扭转农村生活环境持续恶化趋势等

3.6 建立水质监测网络,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饮用水源保护管理部门预先制定饮用水源监测预报方案和事故灾害应急方案,建立饮用水水源监测网络,实时监测水质状况,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以利于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加强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饮用水源事故的地点、程度等情况的预测并组织实施,提高水污染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避免水污染发生后,影响持续时间较长,事后治理技术难度大,成本高。

3.7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生态需水保障机制

建立受水区对水源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本着“谁付费 ”、“谁保护”、“谁受益”,“补偿谁”的原则进行补偿。将生态补偿纳入地方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水资源费征收返还机制,一方面,可解决水资源保护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的缺口难题,确保工程地方配套资金能实数如期到位;另一方面,可调动水资源保护工程主体的积极性。根据流域的水资源条件和水生态特点,生态基流及敏感生态需水分析,针对主要河库水生态系统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合理调配水资源,结合《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生态需水保障机制,以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3.8 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社会经济发展布局中,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水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把水环境与水资源承载力作为重要因素参与综合平衡,完善社会、经济、水环境的综合决策机制,协凋好开发、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体系,使综合决策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从根本上控制水环境问题的产生,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3.9 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水资源监管能力

修订、制定水资源保护条例、水功能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划建立水行政执法体系,保障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强化水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合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水资源保护监测、水环境监察、水资源信息管理能力建设、水资源保护监控管理系统建设等,提高水资源监管能力和水平。

4 结语

针对曲靖市严峻的水资源现状,为解决经济发展、人口增长与水资源日趋紧张的矛盾,保护水资源、有序开发利用好有限资源,文章提出对高污染行业实行产业淘汰制度、入河排污口整治、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建立水质监测网络,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水资源监管能力等水资源保护对策及建议,通过保护整治、优化、防治、减排等措施,使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保障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层面上促进曲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更加趋于科学合理,减少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提高曲靖市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缓解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促进生态环境健康并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1] 李爱花,李原园,郦建强.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及生态环境系统协同发展初探[J].人民长江,2011(8):117-121.

水资源保护条例范文3

一、城市化对湖泊功能的破坏

城市化是乡村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过程,其中包括人口职业、产业结构、土地以及地域空间等方面的变化。面对过度无序的扩张,对于现在城市化水平并不高的中国,必然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湖泊对城市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对城市的生态功能是无可替代的。首先湖泊可以保护城市的生物多样性。通常滨湖城市处于水域生态系统和陆域生态系统的交接处,是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其次湖泊水体因其高热容性,流动性以及湖泊风的通畅性,可以有效缓解城市热岛效应,同时水面蒸发及湖泊风也带走一些热量,所以城市温度在湖泊水体的调节下会变得相对较为温和,并且能有效补给城市地下水;再者,城市湖泊区丰富的植物可以吸收有毒气体及吸附粉尘,净化空气,降低城市噪音;此外城市湖泊具有调节径流,防止洪涝灾害及蓄水防旱功能。除了这些重要的生态功能外,湖泊还具有美化城市,增添休闲娱乐文化及运动功能。

二、城市化发展给湖泊带来的改变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发展步伐越来越快,也导致土地资源紧张,侵占湖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以至于现在造成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水资源短缺,很大程度上威胁着城市生态安全。

为遏制愈演愈烈的填湖趋势,武汉市政府在2012年通过《中心城区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为中心城区39个湖泊首次划定三道“高压线”(因东湖另外适用《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中,“蓝线”划定湖泊水域保护总面积为132平方公里;“绿线”划定湖泊绿化总面积105.9平方公里;“灰线”划定湖泊控制面积182.4平方公里。此外,还规划环湖路431.9公里:并按湖泊功能将这39个湖泊划分定位,16个湖泊为景观公园,16个湖泊为城市公园,7个湖泊为生态公园。2013年5月31日召开的武汉市委市政府工作会议上,时任省委常委、武汉市委书记阮成发谈到武汉市湖泊保护时指出,要严格湖泊巡查执法,对违法填湖事件,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理,决不姑息手软。确保“武汉166个湖泊‘一个不能减少、一寸不能缩小’留给子孙……”

城市经济建设是否符合自然生态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的态势,这个问题关乎生态文明的建设,关乎子孙后代的利益,因此必须将其作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

三、湖泊水域面积急剧减少的主要原因

1、对于湖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武汉市针对湖泊保护先后颁发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接下来又相继出台了《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湖泊执法巡查制度》等一系列的相关法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应的法规制度,对湖泊保护的立法数量位居全国前列。迄今为止,武汉已经制定20多个湖泊管理方面的相关地方法规。而且规章也比较健全,但仍旧造成了昔日万亩湖面萎缩至今日区区百余亩的局面。细细考量这些法律法规,会发现彼此之间不够协调配套,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甚至相互冲突,使得湖泊保护工作人员容易产生困惑,感到无法可依,执法权限不明,程序不清等现象。

2、湖泊管理体制混乱

目前武汉市在湖泊管理模式上采取的是“分级、分部门、分地区管理三结合”。湖泊执法中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虽然武汉市水务局是武汉湖泊的理论主管部门,更成立了武汉市湖泊管理局。按理说保护湖泊生态的责任是它们理所当然的职责,但是武汉市政府把湖泊保护的权利下放给了各区政府。而各个部门又为了各自的利益参与其中。比如湖上的渔业资源保护工作由农业局负责,湿地生态系统的建设保护由林业局,湖区的水质保护与环境监测由环保局负责,而城管部门则查处填湖和湖边违建行为,而湖区治安则由水上公安负责。除此之外,规划,园林,土地等各部门均可参与各自领域的湖泊管理。这样的管理模式造成上下级政府间,各部门间缺乏统一协调,看似分工明确,实则体制不顺,条块分割。十几个部门同时参与管理,都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职责,权限都无法明确,加剧了湖泊管理上的无序和混乱。水务部门即便抓到违法填湖行为也因为没有执法权而只能警告驱赶,无法使各种破坏行为真正有效得到遏制。

3、各级政府部门重经济利益而轻环保利益

“三线一路”保护规划过程中,各区的领导不希望自己辖区内的湖泊被草稿线内,因为湖泊周边都是开发商眼中最富商机的地段,区政府宁愿将湖填埋卖钱而不愿意加大投入进行保护。于是很多开发商利用各种漏洞侵占湖面。除此之外,湖泊保护涉及到周围农村的利益。长期的集体所有制形态使得湖泊被村民分包,大规模养殖作业给湖泊生态环境带来严峻的威胁。水务部门要展开水体整治工作要征集村里意见。以沙湖为例,武汉市水务局曾经对沙湖设立岸线碑,但是遭到沙湖村的反对,要求支付百万元之多的占地费,此无理要求被水务局当然拒绝,结果许多界碑遭到破坏。这也是沙湖填湖不断的重要原因。

4、我国现行法律重土地保护,轻湖泊保护

自我国《土地管理法》实行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占用得到根本遏制。其根本原因是法律加强了征用土地的审批,上收了征地的审批权,取消了省级以下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实行征用土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两级审批。而对于湖泊占用的审批,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对于湖泊的功能没有正确的认识,所以对于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等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只要有县级或区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即可。县级或区级政府一来不愿意得罪经济实力雄厚又颇具背景地位的开发实体,二来不愿意舍弃垂手可得的巨大利益,因此对于种种侵占湖面的违法行为采取默许的态度,这也是造成当前湖泊困境的主要原因。

5、与巨大的违法收益相比,轻微的违法成本可以忽略不计

由于征地的成本太高,程序太严格,而对湖泊管理的相关规定远没有土地法那么严格,侵占湖泊的成本与征用土地的成本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远不如侵占湖泊所获得的利益。武汉从2002年开始实施《武汉湖泊保护条例》,条例中违法填占湖泊的仅处以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对于违法建楼开发商的处罚犹如隔靴搔痒,根本起不到限制作用,处罚对他们来说简直微不足道,所以导致违法填湖的气焰越来越嚣张,甚至无视法律的存在。而当湖景变为湖景房的时候,动辄百万千万的利益使得开发商趋之若鹜,因而造成了湖泊立法写得多,叫得响,湖泊面积却急剧下降的现象,使得《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如同虚设,根本达不到保护湖泊的作用。

水资源保护条例范文4

一、队伍建设逐步完善

五年来水资办管理队伍有了质的变化,工作人员无论是外在形象还是内在素质都有了巨大变化。在全党开展实践教育活动、三严三实等活动的影响下,我们以活动为基石在全单位开展了“讲、学、比”的外重形象,内强素质的自我完善活动。讲变化,学业务,比进步,让全体工作人员都重视自我提高,不断学习业务知识,记录学习笔记,工作人员素质有了质的进步,执法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一例行政复议案件。

二、水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1、建立建全了各种档案,让管理工作有据可查。第一建立了执法人员工作档案,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了自己的个人档案,将每年的工作情况、执法资料、考核结果录入档案,让每个工作人员都能看到自己的不足和进步情况,更有利于队伍的整体进步。第二为用水户建立档案,将用水户的取水许可证、年审情况、取水量等一些资料装入档案,规范了对用水户的管理,有利于更好的做好水资源统计工作。第三是完善了执法情况档案,将每次执法情况、处理结果、参加人员情况用规范的文档记录在案,做到有据可查,减少不必要的上访或行政复议案件发生。

2、加大年审力度,每年及时为用水单位(补)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下达新的用水计划,规范管理。

3、用水计量工作更先进更准确。采用自来水公司销售的智能水表计量,每月按时抄表,五年来,我们本着节约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不断更新计量设备,让水资源在利用过程中减少浪费,杜绝无计量损失,使计量工作更准确。

3、宣传工作注重质量和结果,更贴近群众,形式多样。从2011年开始对“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工作采取更先进更与时俱进的方式,如网络、视频、LED屏等,让宣传走进百姓生活,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同时我们还在的每个重要节点,每季度都要进行水资源的保护,水资源节约与利用,水法规等宣传。

4、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稳步上升。五年来我们一直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辽政发[2010]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五年来我们坚守工作职责,不徇私情,无一例欠收漏收现象。水资源费征收额从11年的  万元到2015年的  万元,增长了  %。

三、水行政执法工作逐步正规化

水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习业务知识,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五年来先后对洗车场私自开井取用地下水,小区绿化用水,商场、网吧等处无证开采地下水用于地温空调等行为进行了查处,维护了地下水的合理使用。

水行执法人员主动执法、文明执法,执法过程中运用法条法理准确,无任何违法违规的执法行为发生,使辖区的水环境得到很好的保护。

过去的五年是水资办在成长中探索的五年,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进步无止境,我们还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前进,今年是十三五的开年,为更好的做好未来五年的水资办工作,我们制定了后五年的简要工作计划:

一、队伍建设是不倒的旗帜。队伍好坏是工作好坏的基石,什么时候也不能放下队伍建设。未来五年我们依就要做好队伍的各项素能建设。

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必须加快转变治水兴水管水思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着力加大水资源节约保护力度。水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始终是我们工作的重点。1、计量设施要不断更新,计量要准时准确。要求工作人员要随时了解计量设备的更新动态,要把技术更先进的计量设施安装给用水户,及时抄表撑握用水量。2、档案工作要不断扩展,同时做好保管工作。3、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是重中之重。继续严格按照辽政发[2010]1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使水资源实现充分利用,合理征费。4、宣传工作要行之于生活,运之于日常工作。未来五年我们要把宣传工作作为一项有利于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工作的重点工作来做。

三、水行政执法工作是保护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的有利保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法律法规培训课程,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继续做好查处各种非法取用地下水资源等违法行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论证制度。做好日常巡查,保证辖区用水环境。

水资源保护条例范文5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辽宁省;地方立法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5)10-0022-04

我国自1956年创建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同步进行了自然保护区的法治建设,尤其是近20年来,先后出台了大量的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使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随着经济、政治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自然保护区范围不断扩张、保护对象日益扩大,保护与经济发展、保护与开发利用、保护与监督管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地存在并日益加重。而为自然保护区保驾护航的相关立法却日益显现出其滞后性和局限性,有的甚至是空白,亟须完善、充实和填补,尤其是迫切需要制定更高位阶的、综合性的自然保护区法。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检视

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包含在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之中,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立法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有30多部法律和90多部行政法规,此外还有大量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标准。随着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也已经初步具备,其特点是,以宪法为统率,以《自然保护区条例》这一专门立法为指导,以相关自然保护区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主体,以相关自然保护区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与其他部门法的规定相结合,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相接轨,并且这些规范性文件成为具有内在的统一联系的整体。

1.国家层面的立法。国家层面的立法,首先是自然保护区的专门立法。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的国家级专门立法主要表现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行政规章,由一个条例、四个管理办法和一个规定组成。

一个条例:我国自然保护区最高位阶的第一部专门的综合立法,是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5章44条,包括以下内容: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自然保护区的分功能区管理、自然保护区经费保障及法律责任等。《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运行进行了专门的综合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发展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个办法一个规定:根据各自主管的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特点,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按照颁布时间依次为:林业部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地质矿产部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国家科委和农业部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农业部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国土局和环保局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1995年)。其中,前四个部门规章分别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最后一个对我国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使用、转让等作出了规定,是我国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的唯一立法;这五个部门规章都是对《条例》的细化,是《条例》的具体化运行和操作。

2.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除了有自然保护区的专门立法外,还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方案(2013年)》《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1993年)、1997年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1999年)、《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指南》(2003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2013年)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指导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辽宁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检视

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根据《条例》,结合本地区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特点、主要保护对象以及社会因素等,制定了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作为本地区自然保护区的专门的地方立法,如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

1.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没有出台专门的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性法规,但是有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地方立法:一是关于环境保护的,包括《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通过,2004年、2006年和2010三次修改)、《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通过,1997年修改,2004年和2010年两次修正)、《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二是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包括《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通过,2004年、2010年和2014年三次修正)、三是关于森林和矿产资源保护的,包括《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通过,2004年、2011年和2014年三次修正)、《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通过,2002年修改,2004年和2012年两次修正);四是关于水资源和河流保护的,包括《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0年通过,2014年修正)、《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03年通过,2011年1月和2011年11月两次修正)、《辽宁省水文条例》(2011年)、《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2011年)、《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1月通过,2011年11月修正),此外,2014年,出台《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进行省级水土保持的立法修改;五是关于湿地和遗址保护的,包括《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通过,2011修正)、《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2010年);六是关于土地管理的,包括《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通过,2004年和2014年两次修正)。[1]

2.省级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较大的市的行政机关,根据《条例》及五个部门规章,结合本地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实施细则。辽宁省也适时出台了相关的地方规章,如《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

此外,辽宁还针对重点自然保护区,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3年)、《铁岭凡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0年)、《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1年)、《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穴征求意见稿,2012年?雪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本地自然区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辽宁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建议

1.制定《辽宁省自然保护区办法》。在国家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辽宁省可以先行先试,进行省级的专门立法,建议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制定《辽宁省自然保护区办法》,既为国家立法提供地方经验,又有利于规范本省自然区的保护和管理。截止到2013年12月,我省自然保护区的数量是102个,其中31个省级和16个国家级;2000年以来,共获批78个,是过去20年的近4倍,分别归属于林业、环保、国土和海洋四个部门。《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将自然保护区分为三个类别九种类型,这种分类没有把自然公园纳入保护范围,无法与国际接轨。[2]辽宁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涵盖三个类别中的七种类型,其中森林生态系统类型最多(9个),缺少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和野生植物类型。

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立法,可以保护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自然保护区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进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义讲,环境安全包括生活环境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自然资源安全、能源安全、生物安全、食物安全、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国际环境安全和国防环境安全等内容。[3]其中,生态环境安全是基础,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对保护人类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辽宁省自然保护区办法》就是为了加强对辽宁自然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治理,促进辽宁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规划、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综合治理。因为,自然保护区关系到珍稀物种、自然生态系统、景观及自然资源,关系到可持续发展、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发展等。自然保护区通过保护最具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濒危的珍稀野生动植物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历史遗迹,净化人类的生存环境,调节气候,防止和减少自然灾害,通过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资源。我国自然保护区保护了85%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85%的野生动物种群和65%的高等植物群落,既有利于当代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实现代际公平。[4]

《辽宁省自然保护区办法》,可以有效地解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区资源的利用与开发、避免对自然保护区的侵占、解决所在地居民与自然保护区的冲突,强调治理保护与发展民生并举,治理保护应当与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公民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实现生态文明。

2.《辽宁省自然保护区办法》的立法依据。自然保护区立法作为环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基本理念,依据立法的合宪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宪法》是自然保护区地方立法的根本法依据,《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为自然保护区立法和法律实践提供了宪法依据。

环境与资源法是自然保护区立法的重要依据。2014年作为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修改完成,它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其他相关的法律也对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以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森林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草原法》第11条规定,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开采矿产资源。《渔业法》第3条强调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2条规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立法还要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生态系统与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需要全人类的共同保护。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生态问题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关于自然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纷纷出台,我国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有:《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立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相衔接,实现国际权利,履行国际义务,树立国际形象。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文件,178个国家对可持续发展作出国家承诺,使“可持续发展”为世界多数国家接受。“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中国逐步得到认可,成为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

3.《辽宁省自然保护区办法》的立法内容。理顺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其性质与自然保护区级别相匹配,依法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及区内资源、景观、生态系统的管理,经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授权,享有行政执法的权力。以避免管理机构之间缺少分工合作、各自为政的现象。明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批准程序、变更和撤销程序。

改革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多样化,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在人员构成上,除主管部门派出人员外,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拔具有专业人才,参照公务员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职工,可以在当地社区居民中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既强化队伍,又缓和与当地的矛盾,提高管理效率。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于因建立自然保护区或因保护对象等的侵害而使其利益遭受损失的居民,应由国家补偿,国家制定补偿标准,补偿的形式不限于经济补偿,也可以安排就业、发放生活补助金等生态补偿机制,增加国家投入,实现资金保障。明确土地边界、土地权属和资源利用。

制定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计划:明确规划和计划的时间、程序和内容等,规划每5年制定一次,计划第1年制定一次,并使规划和计划的内容付诸实施,使其管理和建设具有科学性和可预见性,避免将“抢救式”保护作为常态。

建立考评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规划和计划,建立考评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分期考评,公示考评结果,奖惩分明。

实现权责统一:在明确自然保护区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同时,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实现权责一致,除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还要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擅自变更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划等行为,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参考文献:

[1]相关的地方立法资料,来源于辽宁省人大官方网站.

[2]马燕.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环境保护,2006,(21):42-47.

水资源保护条例范文6

【关键词】引滦水源;保护;现状;问题;建议

引滦入津工程是天津的生命线,自1983年9月11日建成通水以来,已累计供水超过二百亿m3,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水源保障。位于上游河北省境内的潘家口水库、大黑汀水库(以下简称潘、大水库)则是滦河水聚宝盆,是天津市饮用水源之源。近年来引滦水源污染日益加重,严重威胁天津市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基于此,本文就引滦水源保护的现状问题与建议进行了探讨分析。

一、引滦水源保护现状

1、上下游都积极治理对引滦水源进行保护。(1)海委以潘、大水库水源地保护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库区网箱养鱼清理和建立跨省市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这“两项工作、一个机制”为突破口,加快推进潘、大水库水源地保护,牵头组织,在津冀两省市提出的方案基础上,提出落实“两项工作、一个机制”的总体方案。编制了水源地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了潘、大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与津冀两省市开展引滦水资源保护联防联查工作;提出恢复引滦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意见;编制了“引滦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组织推动实施全国重要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等。(2)河北省滦河上游地区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政策机制、构建治理项目支撑体系、严格环境准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河北省政府批复了河北省水利厅编制的《滦河水源保护工作方案》,明确了制定滦河流域水源保护规划和编制潘、大水库网箱养鱼清理方案等内容。(3)天津市首先治理好下游的水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一是实施了引滦水源保护工程。2002―2007年,投资24亿元实施引滦水源保护工程,新建34.14km州河暗渠工程,对于桥水库以下实施了封闭管理。安排了水库周边水土保护工程;彻底清除了库区网箱养鱼。二是实施了于桥水库周边污染源治理工程。先后实施了库区水体生态恢复工程、村落治理工程、污水多级沟塘处理工程、黎河治理示范工程、库区周边鱼池清除工程、水质监测设施完善工程、科学研究、湖滨带生态防护林工程、垃圾处理场工程、黎河支流治理工程等,明显改善了于桥水库周边水生态环境,有效降低了入库污染物,水库水质得到有力保护。三是标本兼治,六大举措全面保护水源地。

2、区域加强合作进行引滦水源保护。依托津冀备忘录和框架协议,天津市政府自2009年起,每年安排2000万元,2011年调整为3000万元重点支持河北省承德市和唐山市引滦水源保护项目建设,至今总共投入了1.3亿元。共支持河北省水源地63个项目,带动当地投资9亿多元,针对引滦水源污染现状,重点支持取缔网箱养鱼、消除面源污染等方面的项目。

3、二、引滦水源保护存在的问题

1、划定潘、大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无法落实的问题。2011年2月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区划》,公布潘、大水库为第一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地必须划定保护区。由于潘、大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后,当地要依法承担相应水源保护责任,水库周边产业发展将受到限制,因此地方政府态度坚决,不同意划定保护区。致使取缔水库中网箱养鱼、清理水库周边宾馆饭店、限制新建污染项目等水源保护工作无法得到现有法律支持。

2、取缔潘、大水库网箱养鱼的问题。潘、大水库网箱养鱼已形成规模,并被农业部确定为北方淡水鱼养殖基地。养鱼网箱总数由2003年的2万箱,增加到了目前的6.95万箱(河北省称已达12.86万箱)。潘、大水库网箱养鱼已形成集饲料鱼苗供应、养殖、销售于一体的产业链,具有规模大、投入多、产值大、涉及村镇人口多等特点,取缔网箱养鱼涉及库区周边群众和后靠移民生计,且多年来一直存在潘、大水库移民上访情况,取缔网箱养鱼问题十分复杂,难度很大。

3、建立跨省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建立跨省生态补偿机制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牵头,列入国家级生态补偿范畴,且存在着资金缺口大、考核指标水量、水质达标难等诸多问题。尽管环保部、水利部多次协调,天津市环保局也按要求编制了引滦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方案并上报环保部,但至今没有结果,致使引滦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仍未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不建立,上游地区对引滦水源保护缺乏积极性,引滦水源保护等措施难以组织实施。

三、引滦水源保护的建议

1、开展水源保护区共建。推进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建设,协调北京市、河北省完善燕山山地丘陵水源涵养生态维护区建设,在天津市境内的蓟北山地丘陵区保护与建设水源涵养林,建设清洁型小流域,加强采矿迹地生态和景观恢复,综合治理荒山荒坡及沟壑。开展于桥水库主要入库河流沙河、黎河、淋河汇流区域的污染治理。

2、推进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治。以水功能区规划、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海河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等为依据,明确京津冀区域内水质及生态水量目标,合理制定河流纳污总量控制方案、生态流量控制方案、水生态修复治理方案,提出分年度实施计划,协同治理,建立河流生态廊道。构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海河流域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

3、强化流域综合管理能力,尽早对流域综合管理立法,从全流域角度统一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

4、推动建立高层次跨界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建立国家发展改革、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委和两市一省政府参加的省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开展京津冀水源协调保护有关规划编制,将划定潘、大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清理养鱼网箱、建立跨境生态补偿一揽子解决方案纳入规划;制订跨界水质标准;协调解决跨界水资源重大问题和跨省市重大水纠纷,促进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结束语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背景下以强化流域综合管理为抓手,建立有效协调工作机制和跨境生态补偿机制,区域联动、共建共享,实现京津冀地区水源真正有效保护。应逐步建立流域水源地综合治理模式,强化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能力建设,切实提高饮用水源地风险防控能力。

参考文献:

[1]李继明.引滦入津工程水源保护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中国水利,2014(7)

[2]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于桥水库周边水污染源近期治理工程环境效益评估报告[R].天津:2014.

[3]环保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R].北京: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