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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范文1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有一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书等资料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在收件时,我们发现其中有一幢房屋为临时建筑,竣工图上也有该幢房屋的图形。我们告之申请人临时建筑不能登记,但申请人认为:临时建筑也是合法建筑,按 《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自房屋竣工就取得所有权,为什么不能登记?我们查了一下相关的规定:除了原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临时建筑不予登记外,没有发现其他明确不能登记的规定。从理论上讲,临时建筑在有效期内(一般为两年)是有所有权的,其国有土地也不是临时用地,那么,在有效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是否可以登记?临时建筑在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以后,今后如果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是否和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矛盾?
金绍达:临时建筑不同于违法建筑,是经过批准后建造的。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前,新建的房屋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才能更好地获得法律的保护,临时建筑也是一样。但在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立法时,考虑到临时建筑允许存在的时间短,到时还应当无偿拆除,如果允许临时建筑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有些权利人可能以有房屋所有权证为由而不愿意无偿拆除。因此,原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在规定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形时,包括了“属于临时建筑的”。
在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原城乡建设部在《关于对 〈关于大庆市对临时性房屋能否继续进行产权登记的请示〉的复函》(建住房市函 〔1998〕06号)中,曾明确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临时建筑登记等途径,切实加强临时建筑的管理”,实际上并未完全禁止临时建筑的登记。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也可以适用于《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其房屋所有权在房屋竣工时就已发生效力,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并不影响建造人对临时建筑所拥有的所有权。且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随着 《房屋登记办法》的实施而废止。因此,除了当地对临时建筑有不予登记的规定外(如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颁布的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了“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得买卖、抵押、交换、赠与”),对合法建造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以予以登记,并在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为“临时建筑”,以示区别。
临时建筑在登记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以后,仍然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物权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而且是长期和稳定的,但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物权法》在第8条就规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 《城乡规划法》第44条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此,要求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拆除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并无矛盾。
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范文2
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
(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所在区市容部门(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输。
第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条 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市市容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及已登记的车辆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市市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经核准的车辆运输;
(二)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市市容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市市容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市容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市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处以每车1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随车携带单车运输证的,处以每车100元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xx年8月1日的《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再生技术可使建筑垃圾零浪费我国目前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已经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无论是实验室的研究还是市场应用都有了一定成果。
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废钢筋、废铁丝、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材则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砖、石、混凝土等废料经粉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范文3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贯彻落实《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情况和成效
(一)深入学习,注重宣传引导。《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施行后,2月13日,省住建厅下达了<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村函[2020]8号),县住建局按照要求,及时组织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农村建房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利用集中法制宣传、集镇赶集时间,向乡镇发放《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宣传册,提升农村群众依法建房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按照“办法”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
(二)厘清职责,注重部门联动。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厘清了农村建房工作中住建、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及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职责,确保部门各司其职,工作协同推进。注重积极与乡镇工作对接,帮助乡镇提供、制定了建筑图集、建房合同、巡查制度、巡查台账、查处流程。
(三)主动服务,注重质量安全。几年前,县住建局就已委托县职业中专每年对从事农村住房建设的个体工匠进行建房前置条件、图纸识别、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方面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发放证书,为农村住房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明确要求个体工匠及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要求与村民签订好建房合同,明确好责任和义务,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保障全县农村住房安全,安排专门工作组对全县11.3万户农村住户全覆盖排查,对住房安全等级进行鉴定,对危房做到应改尽改,全面消除村民住房安全隐患。村民建房时,免费提供合适的施工图,安排工作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跟进监管,做好施工质量安全服务,严防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四)精心指导,注重民族风貌。县住建局始终注重村镇建设的风貌统筹协调,结合我县特有的人文、地理、资源特色,为农村建房提供了多套风貌效果图和各种户型简易施工图,少数民族风貌保持和美丽乡村打造成效显著。碧涌镇评为全国少数民族团结示范镇,公坪镇评为全省旅游重点镇,五郎溪村评为省级美丽示范村,红旗村、金厂坪村评为市级美丽乡村示范村,拾担村评为美丽宜居村庄示范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村民按规建房意识不够。通过一系列宣传,村民按照“办法”、依图建房意识仍然不足,加上质量监管人员力量有限,很难做到施工全过程监管。
(二)施工图集优化资金不足。原有建筑方案和图集由县住建局建筑设计院免费提供,因机构改革,建筑设计院撤销,如需进一步优化更具特色的施工图集,需财政从市场化设计院所采购设计成果,财政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三)行业监管执法手段缺失。因机构改革,县住建部门行政执法权限及执法人员划转到相关部门,针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农村建筑工匠和建筑施工企业没有相应处罚权限和力量,监管、处罚手段缺失。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宣贯力度。采取培训、赶集、广电、网络等形式,让村民家喻户晓,依法办事。
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范文4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4日市政府第15届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
2017年5月18日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和维护,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建设、管理与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鼓励建筑玻璃幕墙相关维护责任主体投保建筑玻璃幕墙的相关商业保险。
第六条 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
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不得设置玻璃幕墙。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提出本条规定的禁止设置玻璃幕墙的范围。
第七条 在下列建筑的二层以及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并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或者采用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
(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广场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
(二)临街建筑。
(三)下方有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
第八条 采用玻璃幕墙的高层、超高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玻璃幕墙方面的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论证,受委托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应当出具安全性论证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包含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性内容。
变更建筑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九条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日常使用、维护、检修要求,易损部位结构以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式,施工单位保修责任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在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不少于3年,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一条 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建筑玻璃幕墙为单一所有权人所有的,维护责任主体为该所有权人;建筑玻璃幕墙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维护责任主体为全体共有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共有人为维护责任主体,牵头负责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工作。
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建筑玻璃幕墙;建筑物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维护建筑玻璃幕墙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玻璃幕墙维护的具体内容、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巡查和维护义务,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一)安排人员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隐患报告、跟进处理等相关工作,并对所安排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培训。
(二)加强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不得随意拆卸玻璃幕墙上的材料,不得添加影响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的构件,不得增加玻璃幕墙的附件荷载。
第十三条 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满1年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5年全面检查一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每年全面检查一次。
(二)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施加预拉力的拉杆索结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满6个月时,对采用拉杆或者拉锁的工程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3年对预拉力检查和调整一次。
(三)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结构粘接装配的,应当在竣工验收满10年时,对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工程部位进行粘连性能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对粘连性能检查一次。
第十四条 建筑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
(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目标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满10年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形。
鉴定单位开展安全性鉴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问题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设置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解除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
经维修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进行更换改造。
第十六条 对建筑玻璃幕墙进行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的单位,应当在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维护责任主体。
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以及维修更换等相关技术材料,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筑玻璃幕墙管理档案材料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等相关支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全市建筑玻璃幕墙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和维护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对下列情形的建筑玻璃幕墙实施重点检查,监督抽查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共同参加:
(一)位于学校、车站、客运码头、广场、机场、剧院以及商业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幕墙玻璃自爆、坠落发生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三)经过安全性鉴定认为需要更换改造但尚未更换改造的。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条 建筑玻璃幕墙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维护责任主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维护责任主体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且情况非常危急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抢修,并采取围蔽、安全隔离、维修更换等必要的措施,直至险情消除,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向相关维护责任主体追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玻璃幕墙维护责任主体未报送备案的,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备案;逾期未报送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维护责任主体未开展日常巡查、日常维护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查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维护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或者未维修更换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物业管理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但尚未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等行政管理措施,并记录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范文5
一、总体原则和目的
以《县老城改造管理办法》为指导,进一步细化管理,并根据老城区具体情况分类规划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现城市整体建设品位的提升,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保证我县城市科学、和谐的发展。
二、老城改造规划分类
(一)加强政府主导作用,制定可行计划,重点建设城市标志性景观和完善市政设施
为把我县城市建设成一个市政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充分体现现代城市风貌的城市景观,对一些城市景观节点、重要的道路、广场绿地等区域,按照《县老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采取政府主导,统一征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改造。
1、我县一河两岸重要景观带和电影院及周边、烟草公司及周边、县委及周边的石塘头、县政府及周边、城北大道(大胜)两侧等重要景观带点,由县政府进行统一拆迁改造。
2、城市规划道路、广场、绿地及周边约50米范围内(具体界址根据周边环境和建筑情况确定),由县政府进行统一拆迁改造,建设优美的城市街景。
(二)积极调动居民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资金,采取委托建设的方式,推动老城居民区的改造,建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居民区,提高城市品位。
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性质主要为居住、商住用地的老居民区,破旧危房较为集中、市政设施落后、居民改善居住环境意愿强烈的老城区,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遵照《县老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或居民自发组织,采取货币补偿、房地产产权置换或房地产作价入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改造建设。
通过调查可以采取这种形式改造的区域有:建设路、青年路东侧、柏树下、西街坝、李屋坪、下桥头、东风路部分路段、太平路小区、欣濂路部分地方、溪背小区部分地方,通过有规模的集中改造,建设基础实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居住区。
(三)强化规划管理,有针对性的指导部分区域居民自行改造。
1、城市较偏远部分地方和城中部分地段,危旧破房规模较小,周边房屋结构质量较好,在规划期内进行改造的可能性较小,有少部分破旧房屋零星分布的,且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的区域,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规划技术服务,做好规划设计,指导居民小规模自行改造。
通过调查可以采取这种形式改造的区域有:东风路部分路段、上角部分地方、龙泉路南边内侧部分地方、东门部分地方、西门部分地方(含四方井)、柿子树下、天灯下等地段,及其他部分临街路段。
2、对于部分临街建筑较为凌乱,建筑风格呆板落后,临街建筑色彩与整体有失协调,或部分房屋质量较差,严重影响我县城市景观和城市品位的街道,在规划部门的指导下,依据街道整体景观效果设计,居民可以相对集中地自行改造。
通过调查可以采取这种形式改造的区域有:东江源大道、龙泉路上角段、广电路等路段。
由居民自行改造的,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做好规划设计,并准许私人依据规划进行自行改造。
三、老城改造建设实施意见
(一)采取政府主导为主改造方式的区域建设实施意见
1、采取政府主导为主改造的区域,根据征地拆迁属地管理原则,由欣山镇政府和拆迁办负责房屋拆迁,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建设主管部门作为业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开发建设用地由国土局负责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后,进行统一开发建设。
2、采取政府主导为主重点改造区域的建设内容详见附表一。
(二)采取委托建设方式进行统一改造的区域建设实施意见
1、采取委托建设方式改造的区域,居民应成立理事会,向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经批准后,采取灵活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单位,依据《县老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拟改造区域进行统一改造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改造用地按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城市建设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2、重点推进改造区域的建设内容详见附表二。
建筑规划管理办法范文6
为规范我区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建筑业的税源流失,改善和营造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根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建筑市场实际状况,现就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积极培育建筑市场。建筑市场是指项目立项后,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等。随着开发区规划发展空间不断拓展,建设规模不断壮大,入区企业不断增多,工程建设量不断增加,开发区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此,全区要上下一心、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措施,进一步培育开发区建筑市场,发展和壮大开发区建筑业,拓展税源,增加区财政收入。
2、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在积极培育开发区建筑市场的同时,要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公司参与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干扰正常的竞争,切实维护好开发区建筑市场秩序。
3、确保市场繁荣稳定。为了维护开发区建筑市场的秩序和繁荣,开发区规划建设组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对辖区内的建筑市场实施统一服务和相关管理,凡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利、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都必须接受监督管理,以确保开发区建筑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二、统一管理,规范程序
1、严格审批制度。凡本区范围之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坚持先勘探、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经开发区规划建设组定点放样后方可施工,严禁未批先动工现象的发生。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由规划建设组会同项目推进组共同定点放样。
2、严格施工标准。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图纸施工建设,对主要路段沿线的建筑立面、格调布局、色彩装饰等必须认真审查把关,经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动工建设。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严格依法办事。凡进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手续齐备,经开发区定点放样后方可破土动工,否则视为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三、统一把关,扎口管理
1、严把资质准入关。凡进入开发区内所有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必须到规划建设组进行报名、登记、注册,并且提供公司和项目经理相应的资质复印件以及施工方案和按规定的特种作业工人持证上岗人员复印件等。严格把好资质审查和准入关口。对弄虚作假(含虚报工程变更量),虚挂资质,野蛮施工,造成质量低劣或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要列入黑名单,以后禁止其进入开发区辖区内从事建设业务。
2、严把招投标关。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建设项目,根据业主意愿,由开发区规划建设组、项目推进组共同配合业主进行招标、议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在开发区辖区内投入的市属工程项目和开发区管委会投入的建设项目、配套项目,根据市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50万元以上由市招标办公开招投标,50万元以下由开发区招投标领导小组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法组织招投标。
3、严把质量安全关。进入辖区内的施工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工程项目中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由所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直接负责。工程质量实行项目经理终身负责制。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施工质量由监理单位会同市质量监督站和开发区规划建设组明确专人进行全程跟踪和检查。每个施工现场,项目部都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开发区村建站、安委办要主动联系并密切配合市建设局安全站对全区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4、严把开票收费关。为了避免开发区的税源流失,辖区内的所有建筑工程一律到开发区财政所开具建筑工程发票。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收取少量比例的管理服务费,中、小型项目一般不收取管理服务费。
四、统一领导、强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