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范例6篇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范文1

论文摘要: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因此,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还要及时解决安全标准缺失和滞后的问题,为消费者安全权提供强制性的技术警戒线。对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以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键词: 消费者安全权 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 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消费者安全权的管理 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一、 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首先我们先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许多法制国家,安全权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安全成为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人们的其他权利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便是安全权。对所有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提供支付对价后,经营者就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当我们基本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那么我就把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活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在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者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反得到伤害。故在消费者方面,他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二)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在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虽是一脉相通,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与以上的权利相比还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主要包括:第一,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所具有的内容,包括生活消费的任何领域,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一切购买、使用消费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这项权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第二,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时始能产生,离开生活消费这一特定领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当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生产者,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费者,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务,不可能不购买 、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赖下,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成为必然,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首要地应得到保护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第三, 消费者安全权不只是被动地形式,还可以主动要求,也就是说,这项权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后才能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动行使消费者安全权,既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标准。(三)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上面已经讲述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和自身特征。现在很多消费者自身都不很清楚的事情,因为有很多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可是消费者却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来实现自己的安全权。那么我现在下面再讲述如何实现消费者的安全权。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很多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会自动实现,该项权利的保障首先有赖于经营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在不同的消费交易领域,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和责任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这就要求:第一, 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的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第二, 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第三, 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2.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对消费交易活动的有效管理现在国家为了更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规范,我国对特殊危险性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规范,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生活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等。这些安全管理规范是国家对消费者交易进行必要干预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对消费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现在把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种:标准化管理、安全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服务的标示管理。国家通过这几种管理手段,可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安全标准,强行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从而实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功能;并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为消费交易的安全创造条件;而且通过标示的管理,可以让消费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避免消费者的安全受到侵害。 虽然国家对经营者们的商品和服务已经严加管理,可是损害消费者安全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二、 消费者安全权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消息途径可以看到现在有很多的消费者安全权没有得到保护,致使很多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近年来,我国广大消费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屡屡受到损害,有些情况已经发展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而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1)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2)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3)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不容忽视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4)化妆品质量不过关有毒有害性不容忽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5)服务行业的场所和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不容忽视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上述的五种问题都是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本来就是处在弱势地位。而当消费者安全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我们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 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一)提高消费者的唯权意识维权就是指的是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生命健康安全权是消费者协会的一个重点,也是消协的一个主要标准,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维权确定的依据是:当前危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比较突出,把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以人为本,它包括多个方面;另外确定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要求全民各尽其所,没有人民群众的全民健康是做不到的,消协维护消费者全权利益有本身的职能,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突出的问题,打击制止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一些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列出以下几种方式:一要选择大商场购买,因为大商场进货渠道规范,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管找商场还是找厂家去维权,都会更方便。 二要保留购物票据,以证明劣质产品的出处或卖场。 三要认清品牌,不要去买“三无”产品。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更大。 四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当事人而言,维权是件很辛苦的事,如果我们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会更大程度地避免遭遇到伪劣产品,也就不用花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去维权了。在消费者消费的同时可以要求:(1)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要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些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所要提出的安全要求。上述这几种只是一些消费者为了以后方便唯权常用的行动,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寻求司法的保护。(二)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1.打击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 法律、法规。(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联系紧密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当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的安全权益的行为多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当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达到构成刑法分则所顶的某一项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成了犯罪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应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犯罪行为,则由国家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现在社会有很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中主要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生产、销售假药、坏药。第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四,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第六,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上述以上行为中,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化妆品罪等犯罪行为。2.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1)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的受理当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和因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益的侵权纠纷两种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2)人民法院会采取积极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起诉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起诉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安全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起诉。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3.对已受理的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益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在这里我要特别讲述一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安 全权益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 、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不合格的卫生产品危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益,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四、结束语总之,消费者安全权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安全权的得到更多保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注释:(参考资料)1. 李昌麟 主编:经济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11月第1版。2.张严方 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9年3月第1版。3.王淑火 著:《产品责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4.王淑火 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答》,中国计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5.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关于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毒品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3号。6.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年第5期。7. http://www.yunnan.cn 2008-10-31 09:06:418. 贾 珺 中国消费者报 2009年01月20日 9.符启林 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公司 2001年9月第1版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范文2

[关键词] 消费者 安全权 保护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 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为安全权。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民法通则》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 消费领域 的具体体现。对于所有的消费者来说,在进行消费活动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卫生等因素,如果这方面存在问题,轻则使消费者产生某种疾病,或者身体某一部位受 到伤害,重则造成财产毁损或者导致残疾甚至死亡。因此,商品和服务是否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权的范围,除生命健康权外,还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本条所称的人身安全权,仅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因为只有生命健康,才存在是否安全的问题。具体来说,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管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至于财产安全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消费者的生活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本条所称的财产安全,并不仅仅是指消费者购买、 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还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 财产的安全。

由安全权出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既是安全权的内在反映和具体表现,又是安全权得以实现的保障。 所谓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商品和服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如对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国家一般是有强制性要求的。其中食品必须做到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食品的包装、存放、运输必须清洁卫生,过期、变质的食品不能出售;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程生产,其化学成分及含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包装必须贴有标签并附详细说 明书;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的存在等等。其二,商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这主要适用于服务和某些新研制开发的商品。

二、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这就要求:(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就是说,消费者的安全都要得到保证。

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4)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5)化妆品有毒有害。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6)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7)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参考文献:

[1]王江云著:《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9

[2]李昌麒 许明月著:《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24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范文3

一,网络财产的组成要素以及价值

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为网上娱乐业带来了繁荣与发展的机遇和空间。与以往相比,没有任何一种娱乐方式比互联网上的网络游戏更充满刺激,富有挑战。目前,国内经常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八百多万人,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也有二千三百多万人。2002年,国内网络游戏的年收入近十亿元人民币,超过同期的电影业票房收入。有2项网络游戏的技术开发项目已被正式列入“863”计划。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经济学有一个流行观点,即“有土地的地方就有经济”。现在,在网络虚拟空间之中,不仅仅是软件本身,网络游戏的参与权连同游戏内部的虚拟武器、设备甚至用于作弊的“外挂”都成了可以流通的商品,出现了卖家与买家并滋生出利润。但这些虚拟的“网财”算不算私人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权受不受法律保护?这些都成为法律所面临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此次,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的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侵权案,让许多网上网下人士拭目以待,因为此案最终的审理结果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有不少“网财”遭受不法侵害的游戏玩家对于此案的处理寄予厚望。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其中的“合法财产”仅指实有的财产而言的,宪法并没有对公民所享有的虚拟财产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法律界人士称,就目前情况看,网络游戏玩家的“网财”失窃被盗,基本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的“互联网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又存在着对“财产”概念的盲区。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条款中的缺失,往往使受害的玩家利益得不到保障。然而,在网络游戏中,玩家为取得更高的战绩往往要付出很多,不仅仅是精力,更有金钱。网络游戏的玩家本身就是作为网络运营商的一种“特殊消费者”的身份,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在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玩家对于“网财”的权利也难以找到相应的保障条款。但网络“虚拟财产”大多是网民通过用金钱和精力换来的,理应得到尊重和维护。

二,网络财产的处理难的中中因素

12月15日,瑞星公司和网游网联合了中国第一份针对网络游戏安全的调查报告。

“网财”丢失维权遇尴尬 厂商公安都不管 厂商公安都不管(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因游戏密码被窃,自己在网上辛苦积攒的“三百多万元”传奇币被偷走后,市民张某表示要通过法律维权,找到“作案者”并追回“网财”。张某的虚拟财产能受到法律保护吗?昨天,记者采访了《传奇》游戏的生产厂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和我市的网络监管部门。

游戏厂商:安全压力很大

记者:张先生是《传奇》的用户,也是你们的消费者,他的网上权益被侵害,你们是否应该负责?

盛大:他遇到的这种情况很多游戏玩家都遇到过。我们认为,《传奇》本身的游戏软件不存在问题,玩家丢失东西绝大多数是由于账号、密码失窃。我们目前在网络安全方面压力也很大,我们也正在通过与信息安全厂商合作等方式保护玩家的利益。

记者:你们有没有方法帮受害用户追回“财产”?

盛大:由于技术等原因,目前还没有办法。

公安部门:无法立案侦查

记者:请问张先生能报案吗?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他在网上注册的是自己的真实身份吗?

记者:不是。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如果他没用真实的名字、身份证号、年龄、性别等注册,那么我们无法立案。

记者:如果用真名注册了,你们能查出“凶手”吗?

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处:我市已受理了几起类似的案子,但由于种种原因,此类案件很难破,当事人目都还没有找到丢失的“钱”。

“网财”丢失维权遇尴尬 厂商公安都不管

释疑:“虚拟钱”可以变真钱一把“屠龙刀”值5000元

既然是虚拟财产,为何玩家会那么费力地偷呢?一名玩家告诉记者,有的玩家为了武装自己,使自己在网络上成为英雄,宁愿出人民币买这些道具,比如传奇游戏中一把顶级配置的屠龙刀可以卖到5000元人民币,张先生的“300多万”大约能卖200元人民币。

律师观点:无形财产也应受保护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张军三律师介绍,目前,法律对于“网财”保护还是空白。他认为,“网络财产”的积累需要财产所有者耗费精力、时间、技术等,这些“网络财产”既然已经可以交易,就证明它有市场价值。网络财产应该属于《民法》中财产中的无形财产,和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一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上面两个列子都很充分说明了一些问题,《传奇》做为国内在线人数最多,开辟最早,赢利最大的网络游戏。这个游戏的自身问题和态度就代表了国内大多网络游戏运营商的问题和态度。有超过六成的玩家号被盗过(我做为一个传奇三年的玩家玩家),我绝对以自己的人格担保这个六成绝对不是代表传奇。传奇的号的被盗率肯定在300%以上,就是说平均每个人在玩传奇的过程中最少有被盗三次号。玩家做为弱势群体又经历着各种尴尬。难道这些好不够证明游戏系统和管理本身存在问题。但是玩家始终是弱势群体,能做的就是认人宰割。什么?有玩家他他想反抗?

新闻内存:首例“虚拟财产案”卡壳(摘自:www.sina.com.cn)

6月20日,李宏晨在《红月》中另一个 I D的所有装备都被删除。他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

因目前无法找到有关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依据,此案被搁置。

三,玩家的的希望所在

呼吁立法保护虚拟财产 律师将联名致信全国人大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实习生李东阳记者曹笑)昨日本报以《上万装备一夜洗白网络富翁财富难寻?》为题,独家报道了网络游戏《传奇》的玩家赵先生由于游戏ID被盗,导致价值上万元人民币的游戏装备丢失一事,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广泛关注。

昨日上午,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的何佳林律师专门约见记者,称他将联合成都律师界一些知名律师,在近日内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呼吁立法对网络虚拟财富进行法律保护。何律师 说:“北京朝阳法院对李宏晨状告北极冰公司的‘虚拟财产第一案’,其判决结果实际上并没有对李宏晨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支持。要保护游戏玩家的利益,就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四川电视台等同城媒体也纷纷与本报联系,对此事进行追踪报道。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范文4

关键词:国营大中型企业;财务安全;内控制度

作者简介:张瑞玲(1972-),女,汉族,河南新密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研究方向:财政税收、财务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2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64-02

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安全是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改革,保证财务安全措施能够有效的实施。财务安全管理过程中需要从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和市场风险两个方面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从而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安全。从市场风险角度看,需要从投资、融资等角度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保证把财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从企业内部控制机制角度看,主要是需要防止财务危机产生,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从两个方面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从而把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从根本上保证财务安全。

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安全问题一直是企业关心的重要问题。企业的财务安全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同时也是企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基本要素。国有大中型企业财务运作需要从不同的领域采取积极有效的工作,企业经济领域包括企业的经济背景、金融风险、经济政策、投资风险等[1]。国营大中型企业财务安全管理过程中还包括比较广的经济危机,此类因素都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安全,企业内部控制过程中需要财务监督机制、自身经营模式、资金周转情况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保证国营大中型企业财务安全,提高国营大中型企业财务抗风险能力。企业在财务安全控制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提高财务人员自身的综合素质,财务管理水平才能真正提高,财务安全才能得到保障。企业需要按照安全机制开展工作,运行过程中很多经营环节都与财务机制分不开,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把财务安全机制作用一项系统工程进行综合研究,提升企业的财务安全管理水平。企业财务安全管理要对影响企业财务安全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对各种安全因素需要综合考虑,只有对财务安全进行综合分析,才可以建立完善的财务安全应对策略,降低企业财务安全风险,保证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安全。从国营企业发展情况看,如果只是简单从外部环境去控制财务安全风险是不现实的,任何国营企业都无法控制全球市场的整体动向,不可能对潜在的财务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国营企业运行过程中能够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升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基本能力,从而保证财务安全。

一、国营企业需要从融资风险角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国有企业融资风险管理过程中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融资行为角度考虑需要加强企业的活动资金管理,通过对企业资金活动管理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为企业发展提供全面的资金支持,从此方面看对企业的全面发展会产生积极的效应。从另外一个方面,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果采取科学有效的融资策略对企业发展会产生有利的影响,但是企业资金积累过程中同样会产生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有效的风险对生命周期阶段的各种资金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投资项目的资金状况进行综合性分析,需要从资金数额、性质、时间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企业综合能力分析,最终保证企业的筹资过程符合数量、结构、时间等方面的要求。国营大中型企业财务安全管理过程中需要保持配比的合理性,只有坚持科学性基本原则,国营大中型企业财务安全模式才能得到顺利实现[2]。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需要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从而达到降低财务杠杆风险的能力。国营大中型企业财务安全过程中需要把增加权益的比例作为一项战略问题考虑,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需要从留存资金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完善的制度,推动国营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从而达到维持企业财务安全的根本目标。需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模式,对资金进行有效的投资,提升项目投资的价值,从而能够更好的实现财务资金升值,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保证资金能够更好的维持企业的发展。

二、国营大中型企业财务安全风险管理策略

国营大中型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进行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财务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效的投资,投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风险问题,从根本上提高财务安全。投资行为的产生是国营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国营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角度看,如果产生投资行为,需要对投资风险进行全面研究,从投资行为角度看,投资风险需要进行重点考虑。国营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自身的主营业务,进行资金投资研究,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投资力度,从而实现投资高效益的总体模式,提升国营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国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各种财务风险问题,需要把此类风险问题进行综合性研究,提升企业的投资水平,从而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投资效益,对企业综合能力水平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国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注重自身核心产品的研发,需要对核心产品研发投入更多的资金,保证企业自身的经营水平提升,对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国营大中型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加大对主导产业的财务资金投入,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把财务安全问题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为提升企业的主导项目发展,需要加强财务安全管理,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国营大中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避免模仿者和竞争力进入相关领域项目中,需要在发展此类项目过程中设置一些壁垒,从而保持企业的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可持续发展。国营大中型企业财务安全管理过程中需要从实物期权、保险方面进行一定比例的投资,从而达到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根本目标,最终能够更好的维持企业的财务安全。国营企业需要在自身优势项目上设置一定的壁垒,从而保持企业的投资利润快速增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降低投资风险,对于高风险的项目需要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需要采取适度的投保行为,保证企业各项财务投资活动能够顺利开展,从而产生有效的经济效益,对企业的全面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国营企业采取投保行为的同时,可以更好的降低突发性事件带来的财务风险,国营大中型企业在进行实物投资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物投资的风险情况,按照实物投资的变动方向进行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最终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投资风向[4]。同时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置一些有限责任公司来筹集资金,此种方法也是一些国营大中型公司为规避投资风险而采取的有效方法,如果投资成功的情况下,收益将大大超过锁定的损失。从国营企业投资的长短期情况看,具体投资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采取措施,从而避免企业出现现金流失的现象,最终能够消除时间扎堆的问题。从另一个方面看,国营大中型企业需要保持资金的运营效率,按照企业运行资金的政策要求,开展积极有效的工作,此种模式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对国营大中型企业降低财务风险具有积极的作用。国营大中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降低资金成本、节约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有效的作用,从而保持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现金充裕度,提升整个企业的财务安全水平,对企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管理对企业财务安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从具体情况看一方面存在股利分配问题,同时也存在利益人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如果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分配不当的情况,对企业自身的财务安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国营大中型企业发展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股东的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股利政策措施。从股东方面考虑,企业需要制定相关的股东投资政策,需要从时间、数量、资金等方面制定有效的政策,从而确定什么时间发放股利,为企业更好的实现投资效益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明确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制度,同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各种利益人之间的关系,需要完善各种责任和利益制度,制定完善的监事会、董事会、股东会制度,形成和谐完善的内部财务制度,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国营大中企业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机制,尤其是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机制,对企业自身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企业的财务安全。企业的财务监管制度和运营制度,需要按照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方法,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需要建立不断细化的财务制度,形成企业财务管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国营企业的财务资金出纳方面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实施,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国营大中型企业管理过程中存在操作上的弱点,因此财务人员之间存在分工不明确的问题,财务手续方面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控制策略,需要从基层财务管理模式出发,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企业财务管理策略能够按照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法顺利开展,把企业一些不符合实际管理要求的制度进行消除,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升国营大中型企业财务安全水平。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范文5

一、引言

在旅游消费过程中,受到主体普遍、过程复杂、种类繁多、时间跨度大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所以,旅游者的安全成为旅游业发展的中心问题。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安全旅游是他们的愿望;从旅游企业的视角来看,安全旅游是它们的向往和追求;对于旅游管理的相关管理部门和机关来讲,旅游者的安全是他们的目标。

二、《旅游法》中有关安全规定都具备一定的原则性与具体性

对于《旅游法》来讲,在其总则部分就规定了《旅游法》的基本原则,旅游者的安全权利和旅游者安全问题都包含在内,它是整部法律的主题,起到了统领作用。如果将各项细则进行落实,必须要有具体的条款来细化,在《旅游法》112条规定中,仅这一条规定就细分到52条之多,有关旅游者的安全保障问题,这些细化规则不仅直接明确规定的,还有间接表达的。例如,第80条,旅游经营企业要对旅游活动的有关事项做出相应说明或警告:一些设备和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一些基本且必须具备安全防范和应对措施;没有对旅游者开放的场地、设备、设施;什么样的群体不易参加此类活动,什么样的群体禁止参加此类活动;什么情况下可能危及到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有以上情况可知,单单这一项对旅游者的安全规定就有五种之多,由此可见,划分的详细程度绝非一般。

三、《旅游法》中有关安全的内涵都具有人生与财产的双重性

对于旅游者来说,在游玩过程中安全就是最大的快乐,旅途的顺利就是最大的福分,所以,安全成了旅游者出游的最基本条件,再进一步来讲,旅游者的安全问题是旅游企业发展和生存的有效保障。单单从旅游者安全角度来看,这里所注重的安全,与其它消费者安全从本质上来讲是一样的,不但包括人身安全,还包含财产安全。对于人身安全权来讲,它是旅游者基本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它通过如下两方面来体现,即生命安全权和健康安全权,通俗来讲就是旅游者的生命和健康不受自身接受的旅游服务和相关产品危害的权利。对于财产安全来讲,就是旅游者财产不受自身接受的旅游服务和相关产品危害的权利。旅游者的财产损失不但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还包括外观损失和价值损失,在旅游的过程中,旅游者的个人财产在价值不变的情况下,必须要享有依法自由支配的权利。在《旅游法》中,涉及到旅游者安全的概念和规定多种多样,除了第82条部分明确规定外,其它的都是简要的基本内涵。

四、《旅游法》中有关安全的主体都兼具市场性与行政性

对于旅游活动来讲,如果没有旅游者,那么这个活动将无法进行。对于旅游者的安全来讲,不是单纯的旅游者自我保护责任,绝大多是要体现在旅游企业以及旅游管理部门的法定责任。从主体的角度出发,不但要有旅游者依据市场性原则自我保护责任的体现,又要有旅游企业以及旅游管理部门行政性原则的保障义务,进而明确了旅游者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例如在《旅游法》第82条的规定,旅游者的行政性规定更细致、更全面。再如《旅游法》第79条的规定,旅游企业的消防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了更好的保护旅游者安全,还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备案,进而为旅游者提供全方位的安全保护。

五、《旅游法》中有关安全责任都兼具强制性与倡导性

对于旅游者的安全来讲,旅游从业人员因其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在工作的过程中要保持高度的安全防控意识,对于旅游从业人员来讲,他们的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所以,就要求旅游企业与旅游管理部门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设备。无论是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控意识,还是旅游企业与旅游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设备,都需要时间和成本为基础,所以,《旅游法》中有关安全责任都兼具强制性与倡导性,如此以来,不但明确有关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又设定相关的安全规范。在《旅游法》第31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必须要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并说明了旅行社所交保证金的用处。再如《旅游法》第6条就明确规定,旅游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如此以来,旅游者的安全保护将有法可寻有据可依。

六、结束语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范文6

关键词 海外安保 法律内涵 法律外延

中图分类号:E26 文献标识码:A

在海外公民、企业、政府组织等遭受实质损害或面临现实危险的国家和地区,有时仅仅依靠外交或政治手段对其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动用武装力量来参与海外安保行动就成为了必要的措施。军队参与海外安保,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法律定位问题。

1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律内涵

军队参与海外安保,是指军队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单独采取军事手段或采取与个人、企业、政府或国际社会等其他力量相配合的军事手段,前往发生武装冲突、政局动荡、社会暴乱等危机情况,对本国人员人身安全,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和国家等主体的财产安全和涉外公务活动等安全产生实质损害和现实危险的域外国家或地区,运用武力,对海外本国人员人身安全,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和国家等主w的财产安全和涉外公务活动等安全进行保护的行动。

1.1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律性质

军队参与海外安保是国家维护海外利益的国家行为,是军队在国家统一部署下进行的行动。国家既可以依遭受实质损害或面临现实危险的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等主体的申请决定进行海外安保,也可以在查明实质损害和现实危险的情况下主动决定进行海外安保。

1.2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律主体

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律主体包括军队以及与军队相配合的个人、企业、政府或国际社会等其他力量。军队经过严格训练,拥有确保安全的基本素质,无疑是进行海外安保的重要主体。然而,军队参与海外安保受国际法及所在国国内法的限制,比如军队入境、携带武器等规定。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军队无法单独承担海外安保的任务,需要个人、企业、政府或国际社会等其他力量的配合,共同进行海外安保。例如,伊拉克战争期间,美国政府就雇佣私人安保公司,承担保护美国大使馆官员的任务。

1.3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律条件

法律应为海外安保设定前提条件,当海外发生了对本国人员人身安全,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和国家等主体的财产安全和涉外公务活动等安全产生实质损害或现实危险的情况时,军队才能参与海外安保。所谓实质损害,是指武装冲突、政局动荡、社会暴乱等危机已经对本国人员人身安全,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和国家等主体的财产安全或涉外公务活动等安全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所谓现实危险,是指武装冲突、政局动荡、社会暴乱等危机虽未对本国人员人身安全,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和国家等财产安全或涉外公务活动等安全产生实质损害,但具有产生实质损害的可能性。上述两种情况都可以成为军队参与海外安保行动的启动原因。

1.4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定对象

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定对象应包括本国人员,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和国家等主体的财产和涉外公务活动等。从内容上讲,一国的海外利益应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全民利益的集合。本国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属于个人利益,企业、机构、团体等的财产安全属于集体利益,国家财产的安全和涉外公务活动等的顺利进行属于全民利益。而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国家的海外利益。因此,本国人员,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和国家等主体的财产和涉外公务活动等成为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行动对象也是应有之义。

2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律外延

2.1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地域范围

从空间上来讲,海外安保之海外应指在一国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域,包括他国境内、邻海、专属经济区、公海、极低以及外层空间等。此处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海外究竟是指安保的具体行动发生地,还是安保的效果作用地?本文认为,对于海外的具体概念要做扩大理解,即所有能对军队维护海外本国人员安全具体行动产生帮助的后勤保障、信息搜集等其他辅助行动,都应当包含在军队参与海外安保行动的范围之内。

2.2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实质要素

军队参与海外安保行动,必须是在国家统一部署下,由军队单独实施的,或者由军队参与实施的行动。这是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实质要素。任何不在国家统一部署之下,没有军队参与的,由驻外人员或企业、团体组织的或由私人安保公司实施的海外安保行动不属于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范围之内。

2.3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行动特征

军队参与的海外安保行动是一种应对海外危险的措施。军队在参与海外安保行动时,不应主动使用武力,具有相对被动性。但这种被动性要做扩大解释,即预防性的被动武力使用,对于即将来临的或迫在眉睫的威胁采取先发制人的手段,以预先降低或消除此种威胁对于海外本国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但是,任何可以主动使用武力的维护海外利益行动都不属于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